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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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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

特殊门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健康教育;社区糖尿病;调查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结构的改变等因素,糖尿病以惊人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30年全球2型糖尿病患者将从1.9亿增长到3.3亿,糖尿病正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也使国家财政承受巨大压力。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抽样方法,首先从龙舟路特殊门诊病患随机抽样60例患者,按照居住小区地点聚集状况,将样本分成系统教育与对照两组,其中系统教育组30例患者,对照组30例患者。系统教育组,龙舟路小区糖尿病患者30例,其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35~70岁,大专以上文化13例,中专以下14例,文盲3例;对照组为龙舟路小区的30例糖尿病患者,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其中男18例,女12例,年龄38~73岁,大专以上文化12例,中专以下16例,文盲2例。调查时间为期30d。

1.2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健康教育组在常规的治疗和护理的基础上给予健康教育。①健康教育评估:首先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患者的一般资料,生活饮食习惯,治疗方式,血糖监测方式,对糖尿病知识的了解程度,家庭及社会的支持、配合情况,建立个人资料,以便及时的进行健康教育;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单个教育:将患者的个人资料登记在册,以便能根据每人的特点进行指导。由糖尿病患者管理医生对试验组糖尿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耐心解释患者所遇到的问题。集体授课:每4w举行1次"糖尿病患者健康教育讲座",讲座设定为1h,每期讲座确定1个题目,由医护人员主讲,结合多媒体向患者及患者家属讲解与糖尿病有关的知识及控制血糖,饮食治疗,适量运动,按时复诊,按时检查的重要性。讲座的最后10min作为患者间相互沟通及交流患病及治疗的感受,同时作为向患者及家属集体解答问题的时间。

1.3调查方式 采用自制的调查表(龙舟路2型糖尿病患者专项调查表),其主要内容有:①一般情况,包跨年龄、性别、病程、收入、职业、文化、简要病史与家族史等;②生活行为方式,包含吸烟体力活动行为,饮食控制行为;③药物治疗行为,包括服用的药物种类,如何服用;④健康教育行为,包含患者的教育和糖尿病知识;⑤监测行为,包括病情监测方式,监测内容;⑥体格检查⑦血液检查。

2 结果

2.1一般情况 共调查了60例患者,其中男38例,占63.33%,女22例,占36.67%。患者年龄28~73岁,平均59.68岁。文化程度大专以上25例,占41.67%,中专以下30例,占50%,文盲5例,占8.33%。身高体重指数,收缩压,舒张压,空腹血糖,空腹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分别为(24.08±8.07)kg/m2,(139.82±37.58)mmHg,(84.39±18.46)mmHg,(9.42±3.48)mmol/L,(5.01±1.06)mmol/L,(1.64±1.03)mmol/L,(1.14±0.52)mmol/L和(3.35±1.16)mmol/L。

2.2健康教育的实体实施情况 实施综合治疗措施良好者,仅有10例,占16.67%,单项治疗措施的执行中,以采取饮食控制和药物治疗的患者人数较多,分别有47例与46例,各占78.33%和76.67%,但其评分良好者,仅有26例与23例,分别占43.33%与38.33%,以健康教育行为良好率最高,为46.67%,以下依次为饮食控制,药物治疗,体育锻炼和病情监测行为。

2.3饮食控制行为的情况分析 患者饮食控制良好者26例,良好率为43.33%,其中男12例,占46.15%,女14例,占53.85%,男女性别间的差异无显著性,不同饮食控制行为的年龄和病程比较显示,饮食控制良好的患者,年龄和病程高于饮食控制不良的患者,差异有显著性。

2.4糖尿病知识掌握情况的分析 患者从多种渠道获得糖尿病知识,有58.33%(35例)的患者向医护人员获取糖尿病知识,是最多的来源方式,其次是从媒体宣传获取糖尿病知识,为48.33%(29例),有36.67%(22例)的患者向非医护人员获取知识,只有28.33%(17例)的患者通过自我教育方式获取糖尿病知识,这也是最少用的一种方式,随者文化程度的提高,患者通过媒体渠道和自我教育方式获得糖尿病知识的比率均呈明显的增高趋势。

3 讨论

3.1龙舟路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患者实施健康教育的总体情况 饮食,运动,健康教育,血糖监测和药物治疗是糖尿病治疗的五项措施,他们相辅相成,共同完成对血糖的管理, 我中心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患者的实施健康教育良好率达到48.69%,处于中等水平,病情监测率为23.13%,较不理想,而但本次调查的60例办理糖尿病特殊门诊的患者,能较好地执行全部五项措施的仅有10例,只占16.67%,执行综合治疗措施的总体水平很低。

3.2办理特殊门诊糖尿病患者实施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糖尿病知识来源渠道庞杂 调查发现,患者除了从医护人员处获得糖尿病知识外,还有媒体、病友、同事、书刊等多种渠道,并且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患者获得糖尿病知识的渠道增多,比率呈明显增高趋势,说明患者有自觉学习糖尿病知识的欲望与需求,有利于糖尿病知识的推广。但在调查中,非专业渠道的糖尿病知识来源,如病友,媒体上的商业宣传等容易对患者造成误导,错误的误解会妨碍糖尿病患者对治疗措施的正常执行,进而影响糖尿病病情的控制。

4 结论

糖尿病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评价方面没有材和固定模式,糖尿病教育对象主要是糖尿病患者。糖尿病是慢性全身性疾病,它的治疗是综合性的,必须患者的主动参与和配合,通过接受教育,患者可更好地、积极地配合治疗。糖尿病病情的监测,患者护理需要家属的参与,健康教育可以提高患者对糖尿病的认知水平,纠正患者对糖尿病的认知误区,掌握诊断标准,加强患者对疾病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其自控力,调动患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惠芬.实用糖尿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172-178.

特殊门诊范文第2篇

二、结合市本级人员目前慢性病发生的实际情况,将15类常见的慢性疾病(见附1)列为门诊特殊病种,以后每年将视情况进行增删调整。

三、凡是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应首先如实填写《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申办表》(见附2),随同医院开出的病情介绍、有效诊断依据、近期病历、各种检验化验结果等相关材料,经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一并提交给市医疗保险处。每人限报三个病种。市医疗保险处每年元月、6月分两次受理申报,二月、七月组织鉴定,通过后颁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

四、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只能报销已核定特殊病种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治疗其他病种的费用只能在个人帐户内开支。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可持《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到市本级定点医院门诊,也可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指定定点零售药店的专柜购药(20*年门诊特殊病种患者购药专柜设在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新特药店)。一个医保年度治疗核定病种的医疗费不得起过个人帐户的4倍(以后将过渡到具体病种的医疗费限额指标)。其医疗费年底由单位统一收集,携《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及病种专用病历与有效收据报审。符合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报销必须先冲销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冲销归零后,再报销其冲销后剩余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

五、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治及医疗费用支付应严格执行《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目录(试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治项目按规定增加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个人负担,不予支付费用的检治项目不予报销。使用《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人员暂不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证》,发生在市本级定点医院、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以外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特殊门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综合医院;医保;血透病人;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64-02

我院是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血液透析室至成立以来,透血病人逐年增加。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文件),我院从2010年4月6日开始办理医保血液透血病人的特殊门诊工作,现将工作中发现的管理难点及相应对策总结如下:

1 一般资料

我院从2010年4月6日开始办理特殊门诊工作,城职、城乡参保的血液透析病人均按门诊特殊病人管理。2011年7月城职医保特殊门诊开始网上直报,次年7月血液透析城职医保病人开始挂网审批。通过对血液透析病人医保报销政策的宣传,以及协助医保局行成都市医疗保险门诊血透治疗拟定额付费实名问卷的调查,特别是城乡参保的血液透析病人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报销类别的讲解,病人满意度提高 。

2 管理难点及对策

2.1 管理难点

2.1.1 如何避免医保基金不当流失,保障参保血透病人享受政策允许的资金帮扶。在医保基金管理方面,新医改方案给出了原则性改革思路,提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和“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等【1】。这些政策导向说明了统筹基金管理的重要性。特殊门诊病人的整个管理过程也涉及到统筹基金管理的问题。然而目前特殊门诊的办理流程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医疗机构尤其是其医保管理责任科室在办理特殊门诊时应结合地方特色,拓宽思路积极寻求便民措施,简化管理流程,尽量做到让病人满意,让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病人能及时享受基本医疗;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相应专业人员培训,严把审核质量关,保障社保基金安全。针对需行血透的病人可设专人进行疾病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信息登记备案并专卷管理,由有资质的医师制定具体透析方案,财务科设专人进行费用报销结算,开发相应的信息化管理软件,保障医保专项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2.1.2 如何加强政策宣传和疾病知识宣教,使此类病员既充分了解国家医保政策的优越性,同时认识到自身疾病的可治性,从而积极参保,使疾病得到及时救治。医保病人分为城职、城乡管理,目前基本全民参保,所涉及人员广泛且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国家医保政策认识程度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加强对病人国家医保政策的宣传很重要。可通过纸张打印宣传、口头讲解、门诊大厅醒目位置展示流程图等方式进行宣传,其中耐心教育城乡病人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尤为重要和困难。针对需行血液透析的病员应详细告知其国家相关政策,帮其初步评估参保后可能从中获益的金额,使其充分认识到通过享受国家政策可很大程度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另外多数尿毒症患者及家属对其疾病多持放任自流的态度,认为治疗只是白花钱,所以应告知患者维持性血液透析是慢性肾功能衰综末期替代治疗的方法之一,随着透析治疗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尿毒症患者得以长期存活,并可明显改善其生存质量,帮助其树立治疗疾病的信心,主动参与并享受医保政策允许的资金扶持。

2.1.3 如何运作参保病员的费用报销结算,尽量简化流程,使血透参保人员尽快获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治疗范围很明确。医生拟定诊疗计划,病人每半月开一次处方,三个月(一个季度)报销一次,诊疗计划外的药或检查视为自费。报销时,病人须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和工商银行卡的复印件及处方附方、检查单发票。但是鉴于医保费用报销牵涉到医保科、财务科及部分临床科室的工作,加之财务审核工作精细严谨,所以患者往往来回奔波,继而怨声载道。所以医院门诊办公室、财务科、药剂科、信息科、网络科、医保科需相互协作,建立符合医院特点的门诊患者报销流程,成立相应的专职管理团队,尽量简化报销流程,搭建患者与医保局之间的便捷桥梁,使患者最短时间内享受到医保的资金补贴政策。针对血液透析的参保病员此点尤为关键,因为长期规范的血液透析将带来巨大的经济花销,而疾病的不可逆性又往往使患者身心俱疲,一旦患者经费报销处处遇阻或报销经费迟迟不到位,则将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带来额外的心理和经济负担。所以医院可采取预存小部分透析费用的方式保障患者进行规范有序的血液透析治疗,同时有医院派遣专人与医保局进行资金结算工作,减少患者及家属治疗以外的后顾之忧,提高其满意度。

2.2 对策

2.2.1 加强对特殊门诊审批、结算方式的信息化管理 ;透析病人审批资料由透析室设专柜管理保存,实名字编号备查;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人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方案审核及费用结算。

2.2.2 加强医保政策优越性宣教,同时进行疾病相关知识的讲授,提高患者依从性,使其主动参与医保特殊门诊的办理。

2.2.3 医保科成立专门的特殊门诊病人档案管理室,充分利用电脑快速、准确查找病人资料。动态反应医保血透病人在我院就医情况。便于医保局及上级主管部门随时督查及抽审血透病人挂网结算及季度审批。

3 结果

3.1 目前已完成上报《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服务管理承诺书》,对本医疗机构规范管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服务做出承诺,并取得较好成果,来院的透析病人均增加。

3.2 通过上述对策的实施,医保局更是将我院特殊门诊服务推向全市,前后两年相比血液透析病人参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4 结论

血液透析是目前挽救和延长尿毒症等终末期急慢性肾衰竭患者的一种肾脏有效替代疗法[2]。随着透析治疗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尿毒症患者得以长期存活。但是较高的生存质量依赖于充分的透析治疗,而透析费用则是影响病人正常治疗的重要问题,所以透析费用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医改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新医改政策提高了门诊血液透析病人的报销额度,大大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由于患者经济方面的顾虑相对减轻,在病情需要的情况下大多能遵医师建议增加透析次数,从而使透析充分性提高,大大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使透析病人远期生存率和生存质量得以提高。而医院方面通过对医保政策的深刻理解和严格执行,加强对特殊门诊审批、结算方式的信息化管理,加大门诊血透病人相关医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对血透参保的病员实施小额预存大额垫付、优化报销流程等方式可进一步提高病人满意度,使参保门诊透析病员逐年增加。

参考文献:

特殊门诊范文第4篇

一、医疗补助原则。医疗补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公务员基本医疗待遇,并努力使公务员医疗待遇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对象。行政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派、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医疗补助费的缴费率为本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由所在单位缴纳。单位所缴纳经费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一部分划入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所在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的医疗补助费的30%。

四、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15万元。(二)支付部分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公务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当年再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按年度计算,在职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超过400元的,其超过部分个人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元的,其超过部分个人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

(三)支付门诊特殊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公务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器官、组织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四)其他因病情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公务员应统一参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统筹经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的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其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三)项门诊特殊大病管理和报销。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六、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医疗补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筹资比例及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单位性质等情况,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或安排补助。

特殊门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突发疾病就医的除外)。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议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等有效证明就诊。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个人现金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

1.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2.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超过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住院治疗条件标准。符合住院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开具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出院后14天内,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变化确需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经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分解住院拒付相关费用。

(二)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住院单办理住院手续。本人不提供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补办的除外)的,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新入院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向经治医师提出不合理的治疗、用药要求。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症施治,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禁止挂空床住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拒不出院的,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结算参保人员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严禁将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用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十)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停止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出院时,没有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根据携带治疗用药量的天数,确定恢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日期。

(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院)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难以确诊和治疗的参保人员,应遵循“患者安全、分级诊疗、逐级就近”和“先统筹地区内后统筹地区外,先自治区内后自治区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1.转院的条件范围。

(1)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确诊的疾病;

(2)原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难以治疗的疾病;

(3)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后按规定需转院转诊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疾病;

(4)符合卫生计生部门分级诊疗有关规定的疾病。

2.转院手续。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当在结清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后再转院。

(2)参保人员转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院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转院时效。

(1)参保人员应当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办理转院备案期限的,应当重新出具转院证明。

(2)转院治疗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如转院治疗超过3个月的,凭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疾病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院备案。

4.报销比例。经社会保U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二)长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就医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工作地或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住院)定点,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2.报销比例。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在广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三)短期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是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不超过3个月的情形。

1.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报销比例。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第十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故在参保地急诊住院治疗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从变更或取消备案之日起恢复享受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异地就医(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在就医或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暂停社会保障卡使用和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药品的;

(五)挂空床住院的;

(六)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