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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治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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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治语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白山;职业与成人教育;特色之路

长白山管委会作为吉林省“九加一”模式下的一个特殊地区,无论从地域特点、产业结构、资源特色、人力资源,还是从经济发展、教育布局等方面,都决定了职业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们大胆探索、不断实践、开拓进取,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长白山特色的职业与成人教育之路。

一、整合资源,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1.整合资源,构建成人教育全覆盖网络

长白山管委会成立之初,三个经济区中只有池北区有一所原属安图县的池北化技术学校,且一无资金、二无设备,面临并校的可能。可以说职业与成人教育基本处在一片空白。而长白山作为刚起步的省级开发区,百业待兴,各项事业急需大量经济建设人才。

2.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奠定职成教育基础

面对辖区职业与成人教育现状,教育局积极争取政策方面对

职成教育的支持,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长白山管委会于2010年4月15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长白山职业教育发展

的实施意见》。

二、开展联合办学,发展成人学历教育

1.开展联合办学,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成人学生

根据长白山地区以旅游经济和林地经济为主的特点,以实事定位、量力而行的发展理念为前提。在专业设置上面向市场,精雕细刻创特色,专心致志树品牌。

2.把教学工作放在首位,让每个学生学有所长

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教学指导方案,制定了规范的教学工作计划。在管理上严格要求,每天都安排值班人员查课,要求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准时到岗,做好课堂记录并安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

和学习情况。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加强教学方法改革。

三、广泛开展各类培训,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1.广泛开展各类培训,为辖区经济发展培养人力资源

由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区化技术学校承担长

白山管委会辖区内三个经济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阳光工程等成人教育的中短期培训。

2.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增强实践教学能力

山治语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著作权法 录音制品 法定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含义。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录音制品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需要向该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该制度的规定源自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音乐作者及歌词作者(该歌词作者已允许将歌词与音乐一起录制)享有的许可对其音乐和歌词进行录音的专有权利,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自行规定保留和行使的条件。但这些保留和行使专有权利的条件只能在对此作出规定的国家适用,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损害上述作者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如果报酬无法通过协议约定,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该条款表面上似乎限制了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制度的存在,其一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就其录音制品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二是为了防止权利垄断、促进录音制品产业的良性竞争。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性质。对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我国学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要可以归纳为“权利限制说”、“权利降格说”、“传播增值说”三类观点。笔者认为,“权利限制说”更符合法定许可本质特征。

根据权利限制学说,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可以凌驾于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上,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拥有先使用作品再付费的权利。但应注意,这种权利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也是区分许可使用和侵权使用的最关键条件;另外,使用人应当支付权利人相应的报酬,这也体现了该制度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分析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纵观我国的修法历程,早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就已经纳入了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也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作出了规定。

我国制定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与国际上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为了防止少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播,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和音乐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该项制度还出现了新的现实优势,如能“使不同的录音制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表演者诠释同一部作品进行录制,公众可以欣赏版本各异的录音制品,避免著作权人与某个录音制作者订立专有录制合同、造成版本单一的状况”。

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现状分析。我国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引入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旦音乐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完成录音制品,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对该音乐作品进行再次录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虽然我国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基本与《伯尔尼公约》一致,但由于立法初期立法者对“该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不甚明了”,该条款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使得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存在诸多争议。

第一,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事实上,我国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范围是很窄的,除了上述法定许可的一般性要求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该法定许可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仅限于音乐作品。由于在该条款中明确只能是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法定许可适用的范围即被框定在了“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旋律”上。

二是该许可应只适用于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应该以“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为前提,但该处所表述的“录制”是否包括该录音制品的“发行”,仅从该条款的表面意思来看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大争议。

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原本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唱片价格垄断,平抑唱片价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发表而未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其他制作人捷足先登抢先进行出版,不仅扰乱了唱片行业的稳定秩序,侵犯了公众和个体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人的权益。所以,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应限定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对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笔者将在后文进行进一步阐述。

第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报酬支付机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除了防止权利垄断,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即保障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法定许可制度的关键。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该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对法定许可的报酬支付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报酬的支付。而按照1993年颁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上公布的计算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报酬的计算均涉及到录音制品的批发价和发行数。假设录音制品制作人A根据法定许可制度对已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了“重录”,但最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发行,在无法计算发行量的情况下,A是否就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了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此之外,付酬标准的制定时间久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因为传唱度、知名度的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别,我国报酬机制中这种“一刀切”的报酬标准往往无法使著作权人得到合理的对价计算。

第三,现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但书”条款分析。根据笔者上文提到的我国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不难看出,对于法定许可,其特点就是使用人权利的获得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要权利人的授权而只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可。反观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条,与学界对法定许可的定义相对比多了一句话,即“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根据此但书,只要著作权人在首次出版发行录音制品时明确表示不许他人使用,那么其他录音制作者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使用其音乐作品的。

严格来讲,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的限制并非“法定许可”,而应归于“准法定许可”,即只有在权利人没有明示不许可的情况下,其他录音制作者才可以在权利人录音制品首次发行后不经其允许就使用该音乐作品。而根据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该制度是为了防止权力垄断,促进唱片行业的良性竞争,而该“但书”的存在显然无法实现该制度原本设立的目的。因为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者仍然可以利用该但书条款,在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时,要求其作出“不许使用”的声明,这样一来,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存在就如同虚设,制作者仍然可以堂而皇之的在该声明的掩护下肆意提高唱片价格,垄断唱片市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条文字面表述的不明确、付酬机制的不完善、“但书”条款的不合理等。只有发现并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才会更好的构建出立法进步的阶梯,而此次修法活动即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修改草案中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修改草案一稿中关于第四十六条之合理性分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便遭遇了音乐界业内的激烈反弹,包括刘欢、高晓松在内的音乐人对草案的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纷纷展开了口诛笔伐,表示该草案一旦通过则“音乐将走向死亡”。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该项制度,不得不说该项制度相较于现行法的第四十条的确有进步之处,但也不乏问题和缺陷。具体说来,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变动之处:

第一,将“录制”改为“出版”。正如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表述并不明确,仅靠条文字面意思无法得知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是否需要满足该录音制品的已然发行。第一次修改草案对该问题作出了明显的改进,将原来的“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的适用前提改为了“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明确规定了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必须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而对于仅仅录制完成却未出版的音乐作品并不适用该制度,有效解决了因条文字面意思不清晰而引起混淆的问题。

第二,增加限定时间“三个月”。相较现行法律,第一稿草案中增加了时间限制“三个月”的条件。实际上,该规定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日其他制作者便可以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音乐作品,则很有可能所有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都不会主动去花钱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了,而会更倾向于等待他人先出版后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权,这种投机行为显然是不利于唱片市场良性发展的。

但在该草案公布时,音乐人们认为该时间限制的制定完全脱离了行业现实,认为依照现实的市场情况,三个月的时间完全不足以完成一首作品的推广,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唱片公司花高价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投入高额的制作和宣传成本后,在还没有获得对等的回报时便被他人重新录制出版,唱片的首次制作人等于“为他人作嫁衣裳”。

所以,对于有的音乐人提出将时间限制改为“三年”的建议,笔者认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时间限制的确需要延长,但其长度应该由立法者在平衡各方利益后作出一个最为合理的规定。

第三,“准法定许可”变为“法定许可”。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但书”条款在法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而草案第一稿中将“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删除这一改变可以说是相较于现行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将该制度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许可”,在法理上也更加符合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稿中删除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关于第四十六条的争论持续了几个月之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修改草案第二稿,删除了一稿中争议颇多的第四十六条,取消了我国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回归到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即法定许可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唱片价格垄断。有些学者和业界音乐人针对此立法目的提出质疑。但是,在我们讨论一个制度是否应该存在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国情及行业现状,更应该考虑的是社会长远的发展利益。

另外,诚然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唱片早已不是人们欣赏一首音乐作品的唯一途径,音乐的传播受限也已经不再是影响其发展的因素。但是,若盲目地删除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虽然传播途径可能不会成为需要担忧的主要问题,但音乐作品的多样性却无法得到保证。但在法定许可制度取消后,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家唱片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获得一首音乐作品的专有使用权,然后聘请某位歌手进行演唱并制作成录音制品发行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因为无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歌手对这首音乐作品进行再演绎了,这损害的必然是普通听众追求丰富精神生活的利益。

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根据上文的讨论可以发现,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对于中国来说非常必要,但是其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公布后,音乐界人士纷纷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声称音乐将死,但这些音乐人在抒发自己不满情绪、高喊“原创音乐将不复存在”时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究竟是站在什么样的位置上在看待这个问题呢?是著作权人、唱片公司还是音乐作品的表演者?其实以不同的角色看该制度会有很大的不同。

针对著作权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在立法之初既是为了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利益。此次修改仍然没有偏离这一目的,增加的关于三个月时间限制的规定更是加强了这一保障。

但是,在新修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关于报酬支付的条款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这也是引起著作权人反对该制度的最主要原因。集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报酬计算标准的不明确、不合理均导致著作权人无法相信该制度可以为他们带来权利的保障。因此,报酬支付机制、集体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改进才是进一步保障著作人权利的有效手段,否则,原本意欲保护著作权人的制度反而会变成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罪魁祸首。

针对表演者。有观点认为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者,这一制度会对其利益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比如一位歌手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录制完成了一首歌,但未等到其唱片出版,就有其他歌手捷足先登重新录制了该歌曲并抢先进行了发行,导致其早期的投入全部变成泡沫。

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而是因为其他歌手或者制作者的侵权行为,歌曲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重录该歌曲的歌手侵权。至于“歌手前期投入完全无法收回以致无人再愿意唱新歌”的质疑,笔者认为通过延长法定许可适用的时间限制可以得到解决,只是,在限制期满后,首次制作出版的歌手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但这不失为促进该行业良性竞争的一个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自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以来,学术界对于该制度即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法条出发,探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在我国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通过分析该制度的基本理论、相关市场现状以及新修草案中关于该制度的改进,试图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即该制度在条款上可以表述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已经将音乐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并发行满一年的,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该音乐作品重新制作并发行新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正如王自强所说:“立法的过程恰恰也是普法的过程”,一个制度的完善不是通过一次法律的修订就可以完成的。无论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最后是否能够写入新《著作权法》,由此引发的讨论都不容忽视,而这个过程中带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可能才恰恰是这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最大价值。

山治语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英语口语现状教学方法教学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加之我国不久又迎来2008奥运会,与国际人群的接触将会更加频繁。英语是国际交流中应用最广的语言,因此掌握实用的英语口语在交际中十分必要。我国高职院校致力于培养具有某些技能的实用型人才。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将会把一批批职业大军送到国家各个产业去施展技能,因此提高高职学生的英语水平尤其是口语水平无疑会提高职业人员的交际素质,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从教学中发现高职学生的英语口语交际水平并不令人满意。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口语水平普遍低于阅读、写作和翻译的水平。高职院校的学生更不力外。通过对天津市几所高职院校学生的调查,高职院校英语教学中普遍存在不平衡状态。在教学中呈现出重视语法、词汇、翻译等,轻视口语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导致高职学生口语水平低、甚至不能进行简单英语交流的重要因素。

究其根本,产生这种教学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几乎涉及教学的各个要素:学生、老师、教学方法、考试方法、课时量安排等。

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高职院校的生源比较复杂,不仅包括高中后的学生,还包括技术学校、中专、职专等院校的学生,因此学生的英语水平参差不齐。口语水平更加不平衡。

其中,高中后的学生基本能适应《新编实用英语综合教程(天津版)》中的口语课程(sectionⅠTalkingfacetoface),而其余多数学生口语水平不能适应教材水平,因此口语课并不能十分顺利地进行。加之高职学生非智力因素较差,他们自觉地从口语课中习得的知识少,积累困难,因而口语课效果不明显,很难激发学生继续口语练习的兴趣。这些是学生不喜欢口语课程的主要原因。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如,害羞、紧张等。

同样,教师与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受学生英语水平的影响,一些老师放弃英语授课以维持上课的效果,这一举动使学生失去了重要的英语学习环境,口语水平更难提高。而在教学方法方面,多数老师更重视语法、词汇、阅读、写作、翻译等方面的教学,忽视了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口语教学方法的研究。因为多数人认为这些方面是基础,学生的基础没有打好,就不能“说出来”。这些想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忽视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任何人习得自己的母语都是从口语学起的,而不是词汇、语法、阅读等。正是这些传统的思维致使老师不去积极探索有利于口语教学的教学方法,而忽视了口语的重要性。

当然,导致教师忽视口语教学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考试方式。高职学生力争通过的英语水平测试是A、B级考试(以天津为例),而这两个级别的考试都不包含口语测试。各院校非英语专业的期末测试中一般也不包括口语测试。在当今如此重视口语交流的环境下,这种考试方式不利于督促老师与学生重视口语。

另外,课时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这直接影响了老师口语课的效果。以选用天津版《新编实用英语综合教程》的院校为例,该教材包括五部分主要内容,涵盖了听、说、读、写、译各方面的内容,即便分配给口语课2个学时(每学时以45分钟计算),每个班级按45人计算,再结合学生的英语水平,时间也并不充裕。况且在实际教学当中,结合教材的内容量根本不可能分配给口语课两个学时。除去要求完成的授课、练习、复习的时间,为口语练习设定的时间所省无几,因此教师很难设计多样的口语教学方式,大大降低了口语教学效果。

以上几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造成了高职英语口语教学的现状。因此要改善这些状况,需要多方面共同探索,相互配合。以下是笔者通过实际教学经验提出的一些对策。

针对同班学生英语口语水平不同的现状,任课教师可采用“多层次”口语教学法。所谓多层次口语教学是指对于同班级内不同水平的学生,要求其完成不同难度水平的口语任务,掌握不同难度的口语。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任课老师设计不同难度的与课程相关的口语练习及作业以供学生选择。比如,以《新编实用英语综合教程(天津版)》第二册第一单元为例,本课的口语课程涉及邀请(Inviting)与拒绝邀请(Declininganinvitation)的内容。针对这一授课内容教师可以设置不同难度的口语任务供学生选择。例如:

任务1:Suggestinggoingshoppingwithyourfriend.

任务2:StudentAinvitesstudentBtoapartyandstudentBdeclinestheinvitation.

任务3:InvitestudentAtogooutonSaturday.StudentAdeclinestheinvitationandgivesthereasonandstudentBmakesantherappointmentandstudentAacceptsit.

以上三个任务中,任务1可以直接套用教程中的Actout:Dialogueone;任务2包括邀请和拒绝邀请,需要学生根据自己的想象和水平去做;而任务3的内容更加丰富,包括邀请、拒绝邀请、原因、再次邀请、接受五方面的内容,其难度系数无疑提高了。这样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完成任务,不至于挫伤他们对口语学习的积极性。当然,作业及检测也要多层次的设置。为水平不同的学生设置不同水平的作业和检测。但对于口语水平较低的学生,最好遵循作业难于课上练习、检测难于作业这样难度层次递增的顺序,督促他们赶上来。

第一,在进行多层次口语教学之前,任课教师最好先对学生水平有所了解,根据水平进行分组,以便布置不同的任务,提高上课效率。

第二,任课教师要改变传统思维,改善教学方法。英语口语教学对提高学生英语学习兴趣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是教师开启学生英语学习兴趣的一把金钥匙。因此,英语教师要积极探索各类方法以激起学生对英语口语的学习兴趣。很多老师在课上采用角色扮演、故事接龙、场景描述、分组练习、分享感受、比赛等方法,这都是不错的教学方法。一定不能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认为只有词汇、语法、阅读等是基础而忽视了口语的重要性。因为英语口语的学习不仅能激发学生对综合英语的兴趣,而且与词汇、语法、阅读、翻译等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日常交际中,口语更加重要。总之,改变传统英语教学思维,重视口语应该引起广大教师的重视。

针对课时紧张的现状,英语教师可采用“融入式”教学。即将口语学习与运用自然融入其他方面的英语教学中去。比如,在讲词汇的时候,某些词涉及到朗朗上口的日常用语,就可以提出来,学生在记词汇的同时也记住了一句交流用语。再比如,在讲课文的时候,可以根据高职学生的水平增加一些提问,如,总结段意、解释句子、谈感想等,不要一味的讲词汇、语法、翻译等。因为学生水平低而放弃这些环节对学生的口语学习是十分不利的。同时,融入式教学需要教师充分准备,精心设计,将有目的的让学生锻炼口语融入看似不经意的日常教学中去。

改善测试方法。英语教师可以在考试中加入口语测试以提高学生对口语的重视。口语素质的提高标志着英语素质及交际能力的提高。在当今这个对外交流频繁的时代,重视口语测试是绝对必要的。加之高职学生非智力因素差的现实状况,在考试中加入口语测试必将对他们起到督促作用。

综上所诉,在当今这个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时代,高职学生作为职业人员的后备军,提高英语口语素质非常必要。而由于传统的教学思维、方法、测试方式、课时量及高职学生的自身的原因等因素,使高职英语口语课程不能受到充分的重视。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以弥补,如“融入式”教学可以节约课时却事半功倍;“多层次”教学可以克服同班学生英语水平差异大的难点;而改善测试方式,在考试中加入口语测试能督促教师与学生提高对口语的重视。当然,在尝试任何对策之前,需要英语教师改变重视词汇、语法、阅读、翻译等而轻视口语的态度,竭力探究更多的对策以改变高职英语口语教学的现状,为提高未来职业技术人员的英语口语素质作贡献!

参考文献:

[1]任佳.探究高职英语口语教学新思路.发明与创新.2007,(11).

山治语录范文第4篇

【关键字】山区;高速公路;边坡;勘察治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延伸已经触及到包括山区在内的大部分国土,很多高山峡谷地带的高速公路建设正在持续推进并不断加快,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对于发展山区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边坡概述

边坡指的是为了确保路基的稳固、安全而在路基侧面制成的不同坡度的坡面。

按形成原因可将边坡分为自然型与人工型;按地质属性可将边坡分为土质和岩质。其中岩质边坡若按岩层类型还可将边坡分为“层状”、“块状”及“网状”边坡;而若按岩层走向或坡向又可将边坡分为“顺向”、“反向”、“直立”边坡。按使用时间长短还可将边坡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两种。

二、山区高速公路边坡的勘察与治理

由于山区地形、地质条件的复杂多变,决定了高速公路边坡勘察时需分类制定治理方案,根据不同土质、岩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固、防护措施。

(一)“物理”方式

1、“软岩层”边坡

“软岩层”边坡指的容易风化的泥质砂岩边坡、页岩边坡、千枚岩边坡、泥质板岩边坡等风化程度一般、整体结构稳定、岩层干燥没有遭到地下水侵蚀、其坡面的形状、坡度、平顺程度无限制的边坡。对于此类边坡的治理方案可以采取“抹面”和“捶面”――“抹面”一般要求在5-7厘米,“捶面”一般要求在10-15厘米,通常情况下要求截面厚度相等,此种治理办法在施工时要求周边和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坡面接口的地方必须严密封闭;若在边坡顶端制截水沟时,沟的底部与侧边也须做“抹面”或“捶面”处理。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抹面”或“捶面”的面积较大时,须设置“伸缩缝”(每隔5-10米)。

2、岩质(石)“路堑”边坡

这种边坡的特征是多由坚硬岩石构成、风化程度弱、“节理”发育相对完全、“节理”缝隙大小不一,此类边坡可采取“灌浆”或“勾缝”治理。

3、“填方”边坡

这种边坡主要由粉土(砂)、(粉状)粘土等构成、容易遭受雨水(洪水)侵蚀,有些区域属于盐渍土壤。治理方案――“水泥土”护坡,一般要求达到10-20厘米的厚度,水泥掺入量则应在8%-15%,具体水泥掺入量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土石构成确定。

4、“软岩层”与破碎石区域

这种边坡主要由云母岩、绿泥片岩、千枚岩等风化严重的“软岩层”夹杂破碎岩石组合而成,但边坡本质仍然稳固。治理对策――采用“护面墙”方式,目的在于阻止风化的继续和加重。“护面墙”分为“实体型”、“孔窗型”、“拱型”、“肋型”。其中“实体型”主要用于普通土质与碎石组成的边坡;“孔窗型”适应于边坡坡度小于1:0.75,边坡干燥时其“孔窗”内或用“捶面”或干砌石片。“拱型”适用于边坡下层完整稳固而上层较破碎不稳或者少数“软弱”地段;“肋型”则可用于边坡坡度大但整体完整的岩层类型。

5、“软弱”岩质与风化过半的“路堑”边坡

这是一种混合型边坡,其中包括有岩性差、强度低、易风化、破碎、表层剥落的岩石质边坡及下半部完整稳固而上半部风化严重破碎的高大“路堑”边坡,特点在于岩层破碎滑落、局部塌方、落石、难以承担山体重力但边坡本身相对稳固。治理对策――“喷浆(混凝土)”,要求“喷浆”不得小于1.5-2厘米厚,喷混凝土则应在3-5厘米的厚度较合适。此外在喷浆(混凝土)时没边坡面的顶部边缘的外侧应设截水沟(小型),而浆体的两边应凿凹槽嵌在岩层内部。

6、风化、破碎严重的边坡

此种边坡由于严重风化作用导致破碎的岩石屋厚度较大,若风化持续则将产生附石或小型塌方,由此危害到边坡的整体稳定性,但这种边坡适宜喷浆(混凝土)。治理对策――“喷”“锚”防护,即结合喷浆(混凝土)和打锚,其优势在于强度较高、“抗裂”性好、可加固边坡内部一定深度的碎石层且同时可承担少量侧压力。

7、易坍塌、风化严重、破碎的边坡与粉土边坡、砾(砂)石边坡

这种边坡风化与破碎严重、结合粉、砾土质在挖掘时由于机械应力易造成塌方。治理对策――土“钉”墙防护。这是一种较新型的防护措施,主要使用锚杆(钉)加混凝土板材与锚板结合,这种治理方法优势在于对边坡本身进行加固形成一面复合“墙”,“墙”后(内)的岩、土的压力转移到“墙”上,防止了塌方的出现。

8、破碎严重的松散边坡

这种边坡由于风化作用已使岩层失去正常情况下具有的摩擦力和正向压力,极易产生位移引起严重的坍塌。治理对策――预应力锚索梁防护,利用锚索与锚梁的组合将松散的岩层联接起来,由于锚在深入地面下的坚固岩体上固定,在人为施加预应力后将锚索内的软岩层压紧固定,使已经松散的岩石碎块被“挤”成一个相对稳固的整体,达到防止坍塌的目的。

(二)“生物”方式

1、结构稳定、冲刷程度轻的路堤与路堑、通常坡度低于1:1,表面水流速度低于0.6m/s,无长期浸水的边坡,治理对策――种草。优势在于防护与绿化同时进行,缺点在于对边坡本身的要求较高。

2、土质结构为主、冲刷较严重、坡度陡、水流速度达0.6m/s的边坡。治理对策――铺草皮。

3、土质结构与风化非常严重但坡度低于1:1.5的边坡。治理对策――植树。须注意的是等级较高的公路边不得种植高大乔木。

(三)其他方式

1、土壤贫瘠、土石混合、性质相对稳定但易遭到冲刷侵蚀的土质边坡或岩石边坡。治理对策――防“侵蚀”网(又称“三维”植被网),以树脂原料制成,下层为弹性网包,上层为植被层,优势在于防风固土效果好并可有效对抗冲刷,且对坡度要求不高,适应性较强。

2、岩层整体稳固性差、交叉“发育”、有落石、崩塌的潜在危险的边坡。治理对策――结合已有加固手段的钢丝绳防护网,在已有的加固措施(如锚固等)的边坡上增设,遭遇落石或崩塌时先以此网缓和部分冲击,剩余压力通过钢丝绳向周边消散,最终传导至已被加固的基岩。

结束语:

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山区高速公路边坡的勘察与治理方式会得到进一步拓展与提高,新技术的应用将更加促进山区道路建设的安全与稳固,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周岳凌.湖南省山区高速公路边坡生态景观恢复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2.

山治语录范文第5篇

    以“象”煽情,就是通过某种特定或特有的物象或景象,让学生学习情绪,由平板无趣的低沉阶段,陡然胀至饱和状态,刚才还是低迷之声,忽而转为高亢强音。这种煽情是从视觉上提出来的。体育课堂一旦呈现出这种激情物象,学生的眼球一下子被吸引过来,“万象更新”百花红艳,更新了课堂,催生了学情,产生出了很好的煽情效果。以“象”煽情的实施途径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

    1.1物“象”介入,“此时无声胜有声”

    就是通过具体的实物进入体育课堂,刺激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热情,让实实在在的物品临场展示,现身说法,撩拨学生的好奇心、好胜心。尤其是当他们的听课情绪处于低潮之时,活生生、鲜亮亮的物象一旦介入,他们就会顿然放出眼光,有的甚至要摸一摸、敲一敲、运一运,就在这眼球凝聚物象的刹那间,就在这望闻问切的细节中,同学们的学习激情,会突然高涨起来。

    1.2图“象”陈列,“似曾相识燕归来”

    就是在课程推进过程的适当时机,将体育教学挂图挂列出来,让学生观察欣赏,从而增加运动情趣,增强运动技巧,激发求知热情,产生煽情效果。

    1.3影“象”呈现,“万紫千红结对来”

    这里所说的影“象”,主要是指多媒体进入课堂,让体育动作声像化、静止动作形象化,让体育比赛的场面真切化。在这样的氛围中,学生的真情实感定然被充分调动起来,他们的求知欲,他们的学习热情,他们的参与意识,都会在这一系列影象面前,得到超强的释放。

    2以“境”煽情:“为有源头活水来”

    “境”就是情境,就是情形。我们每时每刻都生活在一定的情境之中,体育课堂,更是情境迭出,甚至险象环生。教师要善于利用这些情境,更要创造新情境,置设美情境,激发同学们的求知热情,煽动他们的上课情感,让他们入情入境,在激情饱满的状态中,快乐愉悦地度过学习的美好时光。

    2.1故事情境点染,如风行水上

    我们每个人都喜欢听故事,不少同学是在听故事的环境中长大的,因为故事有引人入胜的悬念,有扣人心弦的情节。特别在小学校,如果在课堂上讲述一两个精彩的体育故事,同学们会乐此不疲。这里所说的故事,要从体育教材出发,与课堂内容密切相关,或奥运的传奇佳话,或运动员的奇闻轶事,或运动场的源头线尾,目的是为教学服务,为受知服务,为煽情服务。

    2.2语言情景渲染,如醍醐灌顶

    教师在组织体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里,都要精心选择词语,精心组编句式,精心用好修辞,勤于锤炼,善于感染,不枯燥,不干瘪,摒弃口头禅,丢掉嗦话,渗透文学性,饱蘸情潮水。这样的语言,情真真,意切切,不断叩击了学生的心弦,他们如醍醐灌顶,如醉如痴,上课情趣始终处于高涨状态。

    3以“巧”煽情:“妙不可尽之于言”

    “巧”就是技巧,就是所谓的“雕虫小技”,这里是专指教师在体育课堂上运用的细小煽情环节,它是教师聪明才智的能动反映。以“巧”煽情,就是通过一系列机智、敏锐、生动的细节,将学生的听课情绪,激发至理想的程度。

    3.1“激将”煽情

    就是通过“激将法”,在体育课上把同学们的情感煽动起来,激发出来。俗话说得好,“请将不如激将”。“请将”是从正面邀请,而“激将”则是从反面激励,在特定环境下,后者更有煽情效果。它可以让被激对象的情感,在极短的时间里陡然升腾,让极小的细节突然膨胀,同时,也吸引了其他同学的眼球,使他们着急生情,产生强烈的期待欲和好奇心,可谓一石二鸟,一箭多雕。

    3.2“置错”煽情

    就是通过教师有意设置运动“错”点,让学生发现错例,评说错因,改正错处,进而生情动情。这种“置错”,可以是教师自己故意的露馅,让学生纠正老师的错误;也可以是学生运动中的错误,让学生指出学生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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