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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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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程论文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分别从任务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两方面入手讨论二者的各自特点及实际运用效度,根据商务英语教学的特点指出案例教学法和任务教学法相结合的必要性,并结合两种教学法的特点分析了实施模式及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英语界积极提倡高校英语专业从单科经济式人才培养模式向着宽口径、应用型、复合型的方向发展,商务英语教学改革面临新形势下的巨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采用新型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商务英语人才。商务英语(EBP:EnglishforBusinessPurpose)作为ESP(EnglishforSpecialPurpose)的一个分支是区别于普通英语语言教学的。本文根据实际教学实践并结合商务英语的特点谈一谈案例教学法和任务教学法结合的必要性。

一、商务英语课程的内容特点及教学方法商务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个分支,而且也是目前专门用途英语中运用最广泛、发展最迅速的领域。顾名思义,它包含英语和商务两个方面,所以经贸英语、金融英语、营销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外贸函电、外贸实务、商务谈判等为该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商务英语类课程最大的特点是英语语言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经济学,营销学,会计学,金融学,管理学,商法学等)的密切结合,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教学中既要注重对学生英语语言能力(听、说、读、写、译)的培养,同时还应不断强化学生的商务专业技能。这就严格要求教师除了具备较高的语言素养和扎实的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因此,在商务英语的教学中必须注重专业英语技能及商务知识的培养。而我们的学生是在校生,谈不上有任何实际经验,只是简单从书本或杂志等途径掌握部分理论性商务知识,不可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更不能很好地实际运用。从英语专业技能来看,他们都可以很好掌握如英语语法、阅读、词汇等,但对于真实世界的工作状况知之甚少,更不会如何将英语语言技能和商务专业知识相结合。原有的英语专业教学体制只是强调语言技能的培养,所以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法无法使学生的语言能力和商务知识相结合,效果也并不明显。商务英语教学应该让语言能力教学为辅助手段,让商务信息的交流作为主要目标。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任务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结合的必要性

1.任务教学法。任务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娱乐活动中所从事的各种各样有目的的活动。任务型语言教学的核心思想是要模拟人们在社会学校生活中运用语言所从事的各类活动,把语言与学习者在今后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结合起来。任务型教学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做的事情细分为若干非常具体的“任务”,并把培养学生具备完成这些任务的能力作为教学目标。任务型课堂教学模式是将英语的教学目标整合到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活动任务当中,使学生在使用英语完成任务的同时,不知不觉学会英语,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其实质是:英语课堂教学应具有“变化性互动”的各种活动,即“任务”。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对话性互动,进而产生语言习得。如果从认知心理学来解释,学生英语学习和习得的过程一方面是学生通过完成任务不断地将所学的知识进行内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将所学过的知识表现出来的外显过程,而学生的主体性正是通过内化与外显的无数次交替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这种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是有效改变以往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极少有机会使用目标语进行交际的教学现状的最佳途径之一。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对具有一定真实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典型事例、实例或个案分析通过分析、辩论、演绎、推断、归纳和总结,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面向未来的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在讨论过程中常能获得愉悦的心理体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所形成的是一种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的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有很多优势,如在改革传统教学观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学会学习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案例教学法具有高度的拟真性、灵活的启发性、鲜明的针对性等特点。

3.二者结合的必要性。任务型教学法与传统的英语教学法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任务型教学开始就呈现任务,以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用语言做事;二是为了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生的活动将以意义为中心,尽力调动各种语言资源进行意义构建,以达到解决某个实际问题;三是任务型教学具有目的性、过程性、综合性和思维的挑战性等特点,有效地培养学生语言综合能力。任务型教学法模式,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做中学,学中做”全面发展。综合运用语言能力,以任务为教学策略基础,强调从运用语言的任务入手进行教学,让学生完成一项事实的任务进行学习,从而培养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等传统教学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教学材料不同。

传统教学方法使用的是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某一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化的理论阐述,并按照知识的内在联系来编排。案例教学法则主要使用的是案例材料。案例不是对理论的系统阐述,而是对一个真实情景的描述,这个情景中包含一定的思考题,并要求学生思考、分析、消化吸收。可以说,案例是适应特定的教学目的而编写的。第二,教学过程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知识的系统讲授,这种结构式教学通常要求教师的讲授力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而学生则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案例教学的过程则主要不是教师讲授,而是学生之间的讨论和辩论。第三,教学目的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目的主要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分析技巧、进行辩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群体与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能力等。此外,由于将学生置于一种接近现实的情景之中,还能使学生积累一些将来用得上的经验。从哈佛案例教学模式中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把培养能力放在比获得知识更重要的位置,学生在学校获得的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时,而针对实际情况学习的能力则能终身受益。所以,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于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任务型教学可以使学生积极投入到讨论中,充分发挥其社会构建主义学习理论中的自律、自我、自信、自主、自择和互动,有机地融合商务目标任务和英语语用能力训练,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商务运用能力。

4.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的模式。任务型-案例型教学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任务型-案例型的目标(goals)。指通过让学生完成某一项任务而希望达到的目的。任务的目标可以是培养学生说英语的自信心。案例的目标是解决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际问题。在这个环节,教师要设定两个学习目标并认清二者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2)构成任务型-案例型内容的输入材料(input)。输入案例材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应以现实商务实践中的真实典型案例分析为目的,使学生在一种自然、真实、或模拟真实的情景中体会语言,运用商务知识.从而该学习不应局限于教材。(3)基于这些材料而设计的各项活动(activities)。任务型-案例型的教学设计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前后相连,层层深入,形式由初级到高级任务,再由高级任务涵盖初级任务的循环.并由数个微案例任务(mint-task)构成一串“任务链”。在语言技能方面,遵循先输入后输出原则,使教学阶梯式层层推进。任务型教学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人的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它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水平,创造出不同的任务化活动,让学生通过与学习伙伴合作、协商去完成案例分析任务。学习过程充满了反思、顿悟和自醒,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内因,提高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他们的认识策略,培养他们与人共处的合作精神和参与意识,并在完成任务中体验成功的喜悦,获得成就感,实现自我价值。运用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组织教学,强化了语言交际应用的过程,充分体现了语言的交际本质。

5.任务型-案例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的问题。从任务型教学法来看,它要求学生运用所学语言完成具体任务、并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它强调交际的过程和语言的功能,注重发展学生的学习策略,因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语言运用能力。当然,任务型教学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比如任务的选择并有进行需求分析,任务的等级评定也是任意的,并且任何形式中心的活动在语言教学中都受到排斥,学生以对子或小组的形式来完成任务,教师在其间不直接指导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案例型教学法来看,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有别于国外发达国家,多数高校为规范和量化教学过程所强制采用的教学大纲及试卷库双重衡量和制约机制,仍是一种应试教育模式。案例教学对案例质量的要求较高,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案例库资源供应不足,质量低劣。许多高校尽管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上却相当滞后,大多采用国外移植的案例,这种案例因不大适合国情,难以使学习者产生身临其境的亲切感和真实感。有些案例直接采自报纸、杂志或传记文学中的内容,缺乏应有的规范和针对性。这些问题不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例教学的开展。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制约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需贴近社会,来源于现实生活,这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时间、经费的投入,使许多教师望而却步,找些过时或典型性不强的案例来凑数或干脆远离案例教学。有些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识存在错误。

另外,有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教学法。其实,二者虽然都要引用实例,却有很大不同。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则处于次要的地位。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并不排除举例也可以使学生锻炼能力、发展智力。最后,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的指导思想不同。案例教学重点在调动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而举例说明一般以说明问题为目的。对案例教学法的误认致使许多教师停滞不前而心态安然。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商务英语教学中,由于教学方法仍然有待研究,所以商务英语教师必须处理好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以任务型教学为主线,并且提高典型案例的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英语语言能力和商务实践能力都可以得以提高。但是要想完善该教学法,必须针对各门课程和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而稍作调整。

参考文献:

[1]St.John&JohnsonChristine.FromtheGuestEditor[J].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s,1996.

[2]MarkEllis&ChristineJohnson.TeachingBusinessEnglish[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3]TonyDudley-Evans&MaggieJoSt.John.Developmentsin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

[4]陈建平.案例教学法与商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英语教学[J].宁波大学学报,2004,26(5).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第2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

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3-0119-02

“国际商法”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门课程,在一些西方国家,很多高校都将“国际商法”设置为法学、经济及管理等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商法”课程的实用性凸显出来。国际商法不仅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加快本国外向经济的发展和本国企业国际化进程。[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经济管理等专业相继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但除了法学专业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其他专业如经济管理、商务英语等专业都不是将之作为专业课程开设,有的专业甚至将之设置为选修课,也没有为这门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导致教师、学生对这门课程都不够重视。

一、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繁多且课时偏少,教师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关于“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非法学专业一般将“国际商法”作为非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安排为三四十个课时,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是承担这门课程教学的教师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2.教学方法单调,教学效果不佳

各高校没有为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一般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师承担教学。在教学方法上,这些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直接照搬法学专业或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一些常规教学法。大部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任课教师采用的是讲授教学法,因为“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用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用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而学生对“国际商法”理论知识的掌握主要靠教师讲授获得。有的教师在课堂上提出一堆问题,但没有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导致学生无法参与讨论。有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授课教师将案例教学法变成了案例演示,即在讲授了基本理论、概念和规则之后,再举出典型案例加以分析、解释、验证,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2]案例演示都是教师一人在操作,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实训环节薄弱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国际商法”课程一般比较注重实训,至少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实训环节,而非法学专业开设这门课程,由于学生没有诉讼法基础,教师一般对实训部分不重视。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让学生讨论几个案例就视为实训。案例分析是实训的一种,但实训绝不止几个案例分析。任课教师不注重实训环节,虽然能较系统地将“国际商法”理论知识讲授完毕,但没有经过实训实践,学生接受知识的效果肯定不理想。

4.考试方式简单、单一

有些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查课或选修课,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通过考试很容易。有的高校虽然将“国际商法”设置为考试,但考试题型无非是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等常规题型,而且一般没有实训考试,让学生觉得没有新意。一般学生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就可以轻松通过考试,导致学生对这门课程不重视。因此,在考试方式上“国际商法”有待改革。

5.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

目前各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类课程包括“国际商法”缺乏专门的师资队伍,直接从法学专业教师中选择或是由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师担任。法学类的专业教师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但对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不一定熟悉,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教师虽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背景,但法学功底不够深厚。不管是哪个专业的教师授课,都存在一定缺陷。

二、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鉴于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在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门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效果,起到开设这门课程应有的作用。

1.整合教学内容,讲义编写具有针对性

非法学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首先要合理选择教材,最好选择适合非法学专业的通用教材。目前我国有多种针对经济管理等专业编写的《国际商法》通用教材,这些教材在编写体例上深入浅出,强调实用性。在撰写讲义时,教师应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内容作相应取舍,要重点突出。各高校一般在国贸、商务英语等专业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对于国贸专业来讲,之前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类先修课程,而且该专业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结算”等课程在内容上与“国际商法”有所衔接,因此,教师撰写讲义时应突出重点,对其他课程中学过的内容,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结算方式等内容,在“国际商法”中可简略讲解或是交给学生自学,而对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应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解。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因为之前只学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在撰写讲义时应注重面面俱到,同时又要突出重点,这样学生才能较系统地掌握国际商法知识。

2.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增强教学效果

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学类课程,直接讲授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学方法,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民商法基础,但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法律行为,教师可通过讲授的方式传授给学生这些知识。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课程,除讲授式教学法外还应该采用一些教学方法。

(1)案例讨论教学法。案例讨论教学一般有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在选取案例时,应结合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不宜选用涉及过多法律概念和过多诉讼程序的案例,而应选取一些与实务密切联系的案例。[3]在案例讨论环节,教师应将主动权交给学生,让所有学生分组参与讨论。学生得出不同的结论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并指出学生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

(2)重点教学法。重点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使学生明白哪些教学内容是重点,从而重点学习。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由于内容繁多,课时安排又少,授课教师不可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将所有教学内容详细地教授完毕,只能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取舍,有重点地进行教学,完成教学任务。这样,学生也能根据授课教师的教学思路有重点地学习。

(3)情境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想方设法创设各种学生熟悉的情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如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可以让学生分角色,操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过程,亲自体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对知识理解深刻、记忆持久,从而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4)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称为问答式教学法,一般是教师提问,学生回答,采用一问一答式,在问与答之间掌握《国际商法》的有关知识。采用这种教学法需要教师提前布置任务,学生有所准备之后教师再提问,否则就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5)双语教学法。在一些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贸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可以开展“国际商法”双语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法,教师应先了解学生的英语水平,把握中、英文讲授的比例,不宜一开始就大幅度用英文讲授,而应采取“渐进式”双语教学,先减少英文讲授比例,等学生适应了这种教学方法之后,再慢慢扩大英文讲授比例。[4]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角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教学方式、中西方教师相互出国考察及交流教学心得、相互利用教学资源的方式[5],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3.加强实训环节教学,巩固教学效果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有必要开设实训课。实训是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操作,可以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及应变能力。根据非法学专业的具体专业背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开展实训。

(1)案例讨论式实训。如在商务英语专业可采用这种实训方式,因为该专业学生的法学及贸易实务基础较薄弱,教师在系统讲授了理论知识后举出几个典型案例,将学生分组,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总结,使学生在熟悉国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运用能力。

(2)组织实训项目。如经济管理类专业可以采用这种形式进行实训,因为这类专业的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同时又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可以综合运用、国际货运保险、国际结算方面的知识,模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订立合同谈判到争议解决,所有这些环节都由学生亲自完成,最后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学生撰写项目报告。这种实训形式可全面检验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又与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衔接,具有实践操作性。

(3)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审理经济类案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教师可组织学生到当地法院旁听经济类案件的审理,使学生感受庭审现场氛围,聆听原、被告陈述、辩论,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4)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在学习了国际商事仲裁法之后,教师可选择一个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程序到最后仲裁裁决的作出,让学生亲自感受这一过程,掌握仲裁的基本流程,巩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知识。

4.考试方式多样化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除传统单一的理论考试外,应增加实训考试。实训考试可以就平时的实训项目打分,也可以平时以小实训项目的形式进行,期末再组织一次综合实训,学生的最后成绩由期末成绩(50%)+实训成绩(30%)+平时成绩(20%)构成,比较客观、合理。

5.建设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的师资队伍

各高校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并建立一支专门承担非法学专业法学类课程教学的师资队伍。对此,各高校在招聘人才时可以设置一些条件,要求一方面具备法学功底,同时又取得相关专业学位等。专业师资队伍建立之后,应定期与其他院校的教师交流教学经验,共同推进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三、结语

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行教学改革。各高校首先应重视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充分考虑课时安排、任课教师的选任等问题。同时,任课教师要联系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背景,合理选取教材,确定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重视实训,不断推动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李萍.浅论《国际商法》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S2):66-67.

[2]杨林生.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3.

[3]王莉娜.国际贸易专业背景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研究[A].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12.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第4篇

 

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对于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统一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

 

国际经济法课程应用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地方高校非法学院的法学本科教学来说,由于其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学生实践条件、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学校原有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的限制,给这门课的教学提出了严峻的课题。笔者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对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总结,以供交流。

 

一、关于培养目标问题

 

目前,许多学者职责地方高校非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存在着误区,认为他们大多处于应试和研究型教育阶段,仅仅将教学目的定位于服务于考研和司法考试的需要,而忽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至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国际经济法课程尤其面临这种难题。国际经济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专业课的最后阶段,即大四第一学期。这一阶段是学生“三考一试”(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和应聘面试)阶段或其准备阶段。学生急需这方面的指导,哪管什么素质教育或综合教育?而且个体的学生之间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时的国际经济法课程自然难以面对如此迥异的多重目标,只能变成考研或司法考试辅导。同时,选择其他目标的学生此时已无心他顾,只能选择缺课。

 

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学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种多样的特色和层级,其法学专业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或者精英教育。“三考一试”也是学生进行自我定位或测试自己的定位的过程,也是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或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不应将二者截然区别开来。据此,我们的做法,一是在坚持素质教育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对考研和司法考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讲解,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这门课程调整到大三第二学期,避免在司法考试之前学生漏掉这门课,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学期考研之前安排过重的课程。我们在实施了这两项措施之后,效果很明显:学生考研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大幅上升;国际经济法课堂学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选修课设置与师资力量问题

 

非法学院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选修课在专业课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选修课更少,只能采取“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办法,将此领域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这一问题确实难以解决。我们根据自身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特长以及教师结构开设了若干选修课,如国际知识产权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们发现,选修课比例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教师缺乏,二是学生较少,按照学校规定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人数少于一定限度,就停开这门课。因此,我们建议适当整合学校教师资源,特别是从其他专业的教师中选择选修课教师,如国际经济学、社会学、外语等专业。同时,考虑从一年级开始就在全校范围内放松转专业的限制,允许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法学。目前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实施,尚无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问题

 

许多学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学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方法并未见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过于重视本来就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习惯和特点的案例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对成文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律理论的学习。因此,我们结合这些情况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采取了如下教学方法。

 

(一)双语教学

 

国际经济法的最大特点是其条约、惯例以英语文本为主,条约的制定、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法庭也主要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在此情况下,双语教学成为必须。我们经过与学生之间的多次双语互动试验,最后决定采取一种独特的双语教学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国缺乏国际经济法双语教材。仅有的如姜作利的《国际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宝的《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顾百顺的《国际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销售”、“法与产品责任”和“公司和票据法”,仅限于国际经济私法部分),孙法柏的《WTO与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内容范围宽窄各异,但其共同的缺点是大多遵从汉语版国际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系,未能反映国际范围内的学者所关注的其他问题,如Lowenfeld的专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国际竞争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经济制裁法和日本学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经济刑法等。国际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专著由于版权和费用等问题无法在国内推广。另外,通过前期教学实践和调查,我们发现,国内本科学生(即使是一些像对外经贸大学等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阅读理解能力远达不到阅读原版教材的水平,让学生使用纯英文版教材,难度太大。因此,为了实现“大国际经济法”所要求的教学内容和体系。我们决定不选择教材,而是集众家之长而选择具体的授课内容,由教师分发一些教学材料和教会学生获取其他教学材料的手段,由学生自行补充教学材料。这样也可以锻炼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

 

其次,在课堂上,教师课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办法,主要采取在汉语课件中加入英语关键词句、段落,特别是条约惯例以及裁决的原文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外语水平和难易程度灵活决定口语授课的比例,在英语授课部分必要时参以汉语解释,在汉语授课部分加入英语关键词句和片段,以学生能够基本听懂为限。

 

另外,对于重要知识点,教师都在课堂上插入少量精选的“英文原读”的内容,要求学生快速阅读并翻译其关键词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观点。同时,向学生提供扩大阅读的链接或其他线索,如外国著作、论文,方便其课后进一步阅读。

 

(二)课堂/模拟法庭以及课下互动/辩论教学

 

同其他应用性法学专业一样,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要求这门课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辩论能力。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的教学设计别重视这一点。首先,安排2到4个学时的专门的辩论课,主题主要是国际经济仲裁案例模仿,如WTO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或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的审案程序。学生通过辩论课,直观第了解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问题,有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时的课堂上,对于每一章都选择一到两个主题(该主题可能由老师提出,也可能是从学生分章论文的题目中选择),要求学生提前准备并在课堂上进行发言(presentation),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他同学提出质疑,进行辩论,解决了学生被动“听课”、老师在台上唱独角戏的问题。另外,以教师的博客和学校教学网站为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学生可以下载所需课件资料,更可以随时在网上向老师请教某些问题,或者发表自己的观点,弥补课堂教学时间的不足。

 

四、学生实践锻炼问题

 

内地高等学校与国外的各种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学/法律系更是如此。这对于传统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专业似乎不是大问题,学生学习这些课程可以通过本地的各种法院等机构的实践得到锻炼。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来说,在内地几乎就没有实践锻炼的机会。我们的做法是组织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国家级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年会、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现改为“国际法研究所”)举办的各种国际学术会议等。另外,也鼓励学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国内著名学府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培训班或研修班。这样使学生直接向我国和国际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学习和与其交流,获得受益。

 

五、教学评价估体系问题

 

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大多采用填空、选择、辨析、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特别是工科院校,传统上要求对每一个考试题都要附以标准答案,作为打分的依据。这类教学规定应用到在后来增加的需要发散性思维的法学专业,显然并不合适。据此,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考试上进行了一些变化,首先是提高课堂辩论表现的分数比例,并将学期或章节论文及其课堂陈述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其次,在期末考试中,在模拟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试题的同时,增加案例评析试题,特别重视学生在这些试题中的有创建的观点和发散性思维,不拘泥于“标准答案”。

商法课程论文范文第5篇

“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

记者(下文简称“记”):王老师,您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已经颇有建树,特别是在金融法方面发表了不少作品。请问您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呢?

王亦平(下文简称“王”):在这个领域我还是有一些想法的。比如,金融业是非天然垄断行业,应开放竞争。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因为国有资本的介入,破坏了竞争机制,损害着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国家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为支撑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退出,还市场本来的面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与国家的政体无关。解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冲突,摆脱金融改革面临的两难境地,需要时间,但不能等得太久,否则,会一次次错过经济发展的大好机会。再比如,从法律程序上改良现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用法定的普适性“封闭贷款”取代“以贷还贷”的特别贷款措施;建立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盈利最大化与不良资产有效控制的法律平衡机制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记:您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2001年,您设计并组织编写的《企业改制及运行的法律控制》问世,书中介绍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并设计了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制构架。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争议,在您看来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在这次改制之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吗?

王: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成,并不是说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上市公司,改制就完成了。改制只是增加了融资渠道,奠定了向国内外拓展的资金基础。但从根本上讲,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持续经营的效率问题,它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相关。因此,国有企业在宏观运作上完全与政府脱离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两者之间夹一个具有政府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亦如此。这种国家主导的企业,对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短期的国际竞争中有必要,也有某种优势,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如同初始训练的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员相比,前者成绩的提升幅度和空间肯定要大于后者一样,从长期来看,谁的效率更高,还不好下结论,最终是要看投入产出比,看人均的产值和利润,看持续发展的效率,看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创造财富的效率,当然,还有很重要的自然资源禀赋因素。

“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关于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问题则又会被考虑到。王老师您认为如果中国制定民法典,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呢?经济法又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

王:法国在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后,紧接着在1807年又制定了商法典;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民法典后,1897年也制定了商法典。间隔时间这么短,说明各自有独立存在的现实需求和理由。大陆法系主要的经济强国多是如此。普通法系的美英诸国也有独立的统一商法典或单行的商事组织法和行为法。这些都说明,从法典层面上,“民商分立”是各国立法的普遍现状。从公私法域上讲,民法和商法有许多共性的东西,比如,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规则等;但二者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商法强调效率原则和商主体的盈利动机和行为方式,而民法则不一定要求这些。从当今市场交易的复杂程度讲,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立法者来说,技术要求太高了,从基本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主体规则和行为规则,都很难形成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分别立法,无论从立法的成本、效率,还是逻辑的严密性,抑或是对法律理解、适用的简明方便性上讲,都能体现出其优势来。

至于经济法的地位,随着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了。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雇员福利保障,社会财富的一、二次分配,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的运用等,都反映了经济立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由此视之,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在您看来,就经济法领域而言,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差距在哪里呢?

王:差距肯定是有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了各自的市场化程度有所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自然也有所不同。但不能简单地谈研究领域的水平差距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不同基本经济制度,甚或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研究内容的差异。从国家综合制度发展变化的层面上讲,眼下所研究的某些问题是否有长远的实质性价值,也颇值得怀疑,说不定是在做无用功。

记:在金融法领域一些大的争论中,您持怎样的观点?

王:争论是有的。无论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是大的方向性问题上,都有不同的观点,但未形成有影响的大的争论。金融法学领域的学术气氛好像不怎么活跃。

记:通过这么多年的研究,您认为,在金融法领域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呢?

王:在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领域,具体要看国家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情况。

“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

记: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您除了担任北京工商大学的教授之外,还是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教师和律师职业之间,您更喜欢哪个呢?您的律师经历对于教学活动会有影响吗?您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呢?

王:如果要在教师和律师两种职业中选一种,我选教师。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但律师这个职业很难获得这种感觉。律师并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职业,法律未赋予它这个权力,而是自谋生计的职业,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业,与收益相比,其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合法通常来讲是次要的,对于刚入这个行当的新人来说尤其如此。当然,也有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解决了衣食之忧的律师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做一些援案件或公益性案件,但很难形成常态和普遍性。这很正常,原因就是他们要解决眼下和将来的生存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很难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是他们不高尚,是因为职业的特征和性质。我很少做律师业务,偶尔做一做也是把它作为一个了解司法现状的渠道和平台,所以,对教学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

记:作为一位从教多年的老师,您对于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有什么看法吗?我国的法学教育如何解决学院式的培养同法律实践相背离的问题呢?

王:我国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仍有巨大的改进空间。从西方国家的大学对学生的培养情况看,首先是培养目标明确、可行,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化”人才,其基本含义就是强化对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走出校园后能迅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要求。比如,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和渥太华大学法学院,有一门技能性课程叫“口头辩论”,这门课程被放在基础课(相当于我们法学专业十四门骨干课程)里。他们认为,在辩论中对焦点问题的把握、辩论的方法、反驳的技巧、说服对方或法官的能力,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而我们如果要开设这门课的话,通常会放在选修课中,也就是说,他们更重视基本技能的训练。

在教学方法上,西方的大学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他们课堂中的提问,更多的是学生问老师,通过多维度、步步紧逼的提问,把老师问得满脸窘相、无言以对,那就是好问题。老师弄懂了,下次上课再向学生作答。这种通过提问给老师施压,逼迫老师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教学方法,更能让人感受到什么叫“教学相长”。而我们通常都是老师向学生提问,目的是审视一下学生对自己所讲的知识或问题弄明白没有。

西方大学教学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这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手段,其目的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样学到的东西比较扎实,容易形成开放的思路。除了教学方法的理念外,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念是培养学生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职业观念和人生信念。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存在、枉法裁判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

“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情。”

记:您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最欣赏哪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呢?

王:谈不上最欣赏哪一种,不同的部门法学,所需的研究方法或侧重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通常要同时借助多种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推导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前者要求研究者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养,后者要求研究者有一定的资金条件和一整套具体的研究方法,两者都需要时间:你的时间和你所研究问题的事态的发展时间。比如,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从理论上分析是操作不了的;从实践上,还需要时间进一步验证。金融法学的研究方法更强调经济分析法、数理分析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因为它的研究成果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实践服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必须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才有意义。但现在大多数学校的大多数老师搞学术研究,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多是闭门造车,理论来,理论去,很少搞“非书本”的实证研究。所以,学术成果大多没有个性。这种局面现在很难改变,没有几个大学校长有这个勇气,至多也就是下台后讲些“马后炮”式的高论,谁愿意舍弃既得利益呢?

记:那您认为现在中青年学者是多发表成果好呢,还是少发表好?

王:这个不好一概而论。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但实实在在地讲,创新不容易,搞研究跟写小说、编剧本不一样,“多产”一般来说不是什么好事情。从法学学科来看,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论文,重复的东西多,创新的东西少,绝大多数是文字垃圾。每年由此造成的资金和时间上的浪费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顺便我再提醒一句,现在的防盗版软件技术已经做得很先进了,中国学术文献网库、中国学术期刊网库、中国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库、中国硕士库,都纳入到了检测对比系统,有些学校已开始使用这种软件用于对付学生论文的抄袭造假问题。这些学校都是负责任的学校。如果迫于环境压力想应付差事地多出点学术成果,我建议写作时不妨多加点脚注,多列点参考文献,越多越好。

记:您可以简要地评价一下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状况吗?

王:现在的状况是:有一部分人在认真地做,有一部分人在应付地做;有一部分人在积蓄,有一部分人在应急;有一部分人还在做,但很长时间才能看到东西甚或看不到东西;有一部分人不怎么做了,但不时也能看到挂名的东西;有些人在吃老本了,对新东西不熟悉,但敢于阐释;有些人老骥伏枥,锐气十足,还在不断进取,但也要注意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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