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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会目的及意义
1、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
2、为员工提供一个自我展示的舞台;
3、激发广大员工融入到集团这个大家庭里积极性;
4、学习宣传nbsp; 直接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略)
进度控制:截止4月20日(星期三)
(四)节目准备
1、要求
(1)、本着自愿、鼓励的原则,各团支部准备节目,数量不限,内容不限;
(2)、选择业余时间进行排练,各团支部负责组织协调;
(3)、各团支部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士或在此方面经验丰富的人士帮助自己把节目搞好;
(4)、克服配套设备不足的困难,多与公司领导沟通。
2、控制
直接负责人:各团支部书记
进度控制:截止4月15日(星期五)
(五)挑选
计划于4月17日(星期天)由团委和一些有经验的人士本着去粗存精的原则来挑选节目
参与评选人员:(名单略)
(六)排演
1、个体排演
选上的节目,所在团委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在业余时间进行排演,配套所需要跟上
2、集体排演
演出现场排演,音效、灯光设备配备到位,利用下班时间,计划排演三次,时间待定
3、控制
直接负责人:党委、工会、团委以及妇联
进度控制:截止4月26日(星期二)
三、幸运抽奖
(一)目的:
1、刺激员工参与的积极性;
2、活跃晚会现场气氛;
3、公司上下共同参与。
(二)奖金档次:
一等奖1名,奖金500元,由董事长抽取;
二等奖3名,奖金200元,抽取见名单排序;
三等奖6名,奖金100元,抽取见名单排序;
幸运奖30名,奖金50元, 抽取见名单排序;
费用总计3200元
名单排序:(名单、联系电话略)
由于晚会当天,有些领导可能缺席,不好具体定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四、有奖知识竞答
(一)答题选编
本着寓文于乐的原则,根据《塑造美丽心灵》一书出一些知识问答题,题型设为:选择、简答。
(二)答题形式
自由答题:计划选择题15个,简答题5个,每题答对者,奖励一份小礼物(价值30元左右)
费用合计600元
五、演出及控制
1、晚会地点:柳市电影院(租用场地费用预计1800元);晚会时间:计划于4月28日(星期四)14:00举行,时间约为两个半小时
2、海报、会场布置、各个单位就座位置安排,由××负责,在晚会举办当天安排好
3、晚会后勤工作,如演员接送、后台所需服务等由××负责
4、观众就座由××负责
5、安全工作,由门卫负责,××负责协助
6、晚会内容
(1)、董事长致辞
(2)、节目表演
(3)、有奖答题
(4)、幸运抽奖
有奖答题和幸运抽奖穿插在节目中举行
7、现场摄影,由××负责
8、注意事项:(1)突发事件控制,比如停电、设备故障,有××负责;(2)现场次序维持有××负责
六、对(本文权属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演员及组织者的奖励规定
1、凡参加演出的演员,每人发给一份纪念品,费用约为1800元
2、通过观众代表评选,晚会将评出最佳组织奖1名(指公司)颁发荣誉证书价值100元
七、费用预算
1、幸运抽奖3200元;
2、表演奖励1900元;
3、演出服装租借、布景、道具、化装等费用合计约为1000元;
4、场地设备租用费用1800元;
5、有奖答题,奖励600元;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案不断冲击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引起了社会对财务报告舞弊审计的极大关注。如何对舞弊进行审计,已成为审计界的一个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舞弊审计最初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西方国家异军突起,并完成从传统审计查错纠弊的职能到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别的转变。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指出,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主要包括:(一)伪造、编造记录或凭证;(二)侵占资产;(三)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四)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五)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可以看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对舞弊的定义与美国会计界对职业舞弊的定义是基本相同的。挪用财产和都是侵占资产的具体方式,“虚假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实际上就是采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所指出的(一)、(三)、(四)以及(五)这四种方式。
我们知道,舞弊审计是为防止、识别和用文件证明贪污、盗窃、欺诈、腐败这类舞弊行为而进行的审计活动,与财务审计关注各种财务报表和会计数据不同,舞弊审计需要更多的思维形式而不是常规的技术方法,它重点放在研究和分析例外、古怪的事,以及会计违规事项和行为结构上,而不是放在对会计报表的错误和遗漏上。舞弊审计人员的知识主要是从经验中,而不是从审计教科书或上年的工作底稿中学到的。因此,对于舞弊进行审计就要采取与传统的财务审计不同的方法,很多在财务审计中适用的方法在舞弊审计中却不适用。
舞弊审计就是要创造一种环境,激励审计人员有意识地去查询和预防经济活动中的舞弊行为,要想成为一名合格地舞弊审计人员,就要了解舞弊人员的思维方式,舞弊审计人员头脑里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检查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是否遵循会计标准和审计准则,而是要思考“在企业会计控制制度的各个环节中,哪个是最薄弱环节,哪些人会利用这些环节,哪个环节最容易诱发舞弊行为等。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充分关注那些容易引发舞弊的会计“信号”,比如一些非常交易事项,像非主营业务占公司业绩主导地位的事项、非货币易、关联交易、复杂股权控制关系等事项。另外某些会计变更、资产重组涉及诉讼纠纷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经营出现危急的事项也是舞弊行为经常发生的地方,应引起审计人员的关注。
在舞弊审计中,审计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心态:怀疑、谨慎。在关注每一个审计环节时都要假定它是有问题的,存在着舞弊行为。然后要搜集容易产生舞弊风险的信息。比如,询问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有效运用分析性程序识别、评估造成舞弊风险的因素等。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精神,并将其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职业怀疑主义”观点是由美国SAS第99号提出的,它为注册会计师如何履行职业谨慎这一概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第99号首先假设不同层次上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包括共谋、违反内部控制的规定等,并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这种精神状态。它要求审计舞弊必须先了解舞弊环境及特征,强调计划阶段审计小组就应集中讨论和思考舞弊可能会怎样发生及会在哪发生,促使其对潜在的舞弊保持更高的警觉,以共享审计经验,共同提高发现舞弊的意识和能力。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全过程保持职业谨慎,获取必要信息,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并据此作出适当反应。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应首先思考是否有舞弊的嫌疑,不能推测管理层是诚实可信的。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业绩都不可信,都存在粉饰报表嫌疑。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要有足够的专业怀疑精神,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报表是公允的,就应认为其不能公允反映企业情况,存在舞弊嫌疑。
审计人员不仅应了解会计审计问题,对于客户的营业性质与风险及交易的经济实质,也必须彻底了解。作为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好奇心及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看似无关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
2、充分关注审计风险点,并借助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进行评价。审计风险点对注册会计师起着提示和导向作用,因此,精心设计并有效制定审计风险点,对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起着重要的作用。审计风险点包括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和监控等方面的因素,还包括宏观政策、法律限制等方面的因素。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析性程序的运用,应能识别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信号。新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将重点放在舞弊产生的根源上,而非舞弊产生的表面结果。该准则建议注册会计师将足够的注意力放在舞弊产生的主要条件上,这些条件可以归纳为:压力、机会和借口。当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时,就意味着出现舞弊的可能性很大,注册会计师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以控制风险。
3、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是企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企业既有防错防弊,又有促进经营管理效果的作用;能起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及时发现工作漏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从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来发现舞弊的存在。
从审计角度分析,舞弊的存在与发生,说明被审单位组织管理上有漏洞,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实施舞弊审计时,需考虑并注意对内部控制的审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以及相应地检查和评价经营业务的各个部门可能暴露的风险,来发现舞弊。为此,审计人员应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建立了现实的企业目标,是否有书面政策以说明具体的规则及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应采取的行动,是否建立和保持了恰当的授权政策,是否已制定了用以控制一些活动和保护资产的政策与程序及其机制,是否具有为管理层提供足够、可靠信息的通讯渠道,是否具备能够保证控制的控制环境,是否需要提出一些协助防止舞弊的建议等。
一、指导思想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倡导和谐的新校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艺术细胞,同时也是向社会展示我校素质教育的成果和学生团结奋进、立志成才的良好精神面貌,特举办本次五四文艺汇演活动。
二、主办单位:县洗车初中
协助单位:县第二中学
三、组织领导
1、为演出如期、安全、顺利的进行,和保证节目质量,成立演出组委会,落实岗位职责。
总策划:
场务指导:
执行主任:
副主任:
节目编审:
评分统计:
会场设计:
宣传摄影:
音响控制:
会场安全:
主持人:
主持人训练:
化妆指导:
后台服务:
嘉宾接待:
2、学校办公室,团委做好汇演的布置、策划和宣传工作,各参赛班级积极做好节目的组织和编排工作。其它没有安排到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原地等命,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
四、活动时间安排
20__.4.1----4。15各班文艺委员向团委办公室报送2个节目并写好报幕词。聂锐负责统计初三,陈玉蓉同志协助其工作。艺体组田芳老师负责统计初二,田霞同志协助其工作。刘芸芸同志负责统计初一,田慧同志协助其工作。向华波同志负责资料汇总。
20__.4.15----4。24各班自行排练,期间学校节目编审组将进行第一次排。
20__.4.24----4。.28各班自行排练,期间学校节目编审组将进行第二次排。
20__.4.29晚6:30晚会正式演出。
五、活动要求
1、各工作人员、参赛班级要统一服从组委会的安排,尽职尽责,积极组织学生进行节目编排,节目形式要多样化,内容要健康向上。
2、节目编排要订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节目质量,保证演出效果。
3、政工处要做好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和班主任一搞好会场安全保卫工作。
六、其它事项
、此次活动共设一等奖名,奖金元。二等奖名,奖金元。三等奖名,奖金元。组织奖若干名。
、此次活动与班级目标管理相挂钩,一等奖加班级考核分分,二等奖加班级考核分分,三奖加班级考核分分,组织奖加班级考核分分。
关键词:施工;房屋建设;安全问题
当前我国在房屋建设中问题数不胜数,包含环境污染严重、施工技术以及质量不佳、成本高但安全性能不强。在这些问题中安全问题首当其冲,然而造成安全问题的罪魁祸首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不过关,在房屋建设中,施工材料有缺陷等等。这就告诉我们在一个建设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建筑材料还是施工工艺都要进行严格把关。不然,在施工结束后等待居住者的不是悠闲舒适,而是令人畏惧的安全问题,例如墙体漏缝、地面塌陷、建筑物倾斜,这些都威胁着人们的自身安全。所以,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一定要加大管理力度、增强技术手段、提高材料质量,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 目前对建筑房屋方面存在安全问题的分析
在房屋的构建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大体上有墙体裂缝、墙体掉落、地面渗漏、浴室积水和门窗不严这些问题,有的建筑物甚至出现了建筑物下降、甚至建筑物倒塌的现象。这些施工问题不仅损害的施工单位的信誉,更加危害了施工建筑工人以及居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有就是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没有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意识的传播以及教育,而且长时间不更新施工设备,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可能因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或者设备的陈旧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1.1 建筑物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
1.1.1 在建筑行业楼板裂缝这种现象早已鲜见不鲜,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施工技术不当、地基不平、材料有缺陷、自然原因造成的。在建筑施工时,因为施工技术人员不按照规范操作,没有固定好钢筋,或者有事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导致钢筋质量不过关以至于力度不够,这就大大降低了楼板的承受压力,如果在加上地基的不正常下沉,这就会使得承重墙因受力不均匀而变形,从而使得楼板出现了裂缝。当然自然因素也造成这种现象的发生,比如大的温差变动,普通的钢筋混凝土顶板都没有设定相应合理的钢筋温度,更没有对周边顶板角的钢筋进行隔热层处理,或者在浇筑混凝土时,配料不合理且没有盖住施工缝。
1.1.2 恣意开槽会降低整个建筑房屋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能。对于施工人员来说,为了省事图方便,在安装水电管线路时,会直接在建筑物墙体上甚至承重墙上进行开槽凿洞来安装线路,这不仅使得墙体隔音效果差很大程度上影响的业主的安静生活,也会减低墙体的承重能力以及它的稳定性能。由于在施工时技术人员配合不当、施工手段不娴熟导致技术人员预留的施工槽定位不准确、尺寸不合理、检查不仔细等等造成了开槽凿缝现象的产生。
1.2 如何保障在建筑施工时现场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首先安全意识很重要,往往很多人不注重发现安全隐患保护自己导致建筑房屋现场事故频频发生。施工作业开始时,应该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尤其是施工频繁的高空作业,更应该提前做好防护工作,并且还要在施工现场附近贴上醒目的警告标志,减少行人通过,防止高空坠物掉落伤人。施工时,还要仔细检查现场的电气化设备来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将危害减到最低。还有就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防护设备,但大多时候都被施工人员直接省略掉了,这安全是错误的,还有就是防护装置有使用寿命,再加上长时间的曝晒以及风雨。化学物质的腐蚀等导致使用寿命减低,因此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这些防护装置,及时更新换代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探究对房屋施工时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2.1 如果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得当,也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安全事故。(1)由于没有切实的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虽然国家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法》,可是还是有很多施工单位对这些法律采取无视的态度,将法律弃之不顾,将规范施工抛之脑后,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2)施工单位本身就没有设立相关的管理法规。所以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首先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和安全意识,可以对其进行安全再教育,这样施工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才能安心做事、不偷工减料、严格执行施工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3)在施工时监管力度不到位。在房屋的建设工程中任何出现的安全问题都与监督部门相挂钩,在监督期间可以对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有绝对的整改权,及时记录、及时上报、及时纠错,做到防患于未然。
2.2 在施工时材料选择不合理。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一旦材料的不合理或是质量的不合格都会对建筑物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比如楼板出现了裂缝、楼房内部管道之间焊接不严密、墙体脱落、混凝土配料不合理等等。
2.3 在地下施工时要用混凝土构建防水墙,由于固定模板时要用到螺杆,这就要求平直的螺杆,还要带有止水环,并且还有用混凝土密封螺杆。还有重要的就是必须防止混凝土内部的铁丝、钢筋、以及带有止水环的螺杆接触到模板,防止触水生锈,降低使用寿命。
3 对细微构造处防水材料的施工
3.1 顶地板处和墙体的接缝处需用防水材料铺设。还有在地板周围要用转砌一道永久防护墙(墙围)。墙的顶部要比地板高出大约300mm,同时要在墙围内侧灌入15mm的水泥砂浆,同时要从混凝土底部上立体墙上铺设防水材料,还要高出墙围的250mm,,此时将高出墙围的防水材料在不损害的情况下向外进行翻折,这时还要将砂浆涂抹在墙围与防水材料之间,在外面可以砌上一层砖墙作为临时支护。最后,在所有工作完成后还要清理干净墙体外壁,在上面涂抹胶黏剂整平压实,再将最外层的支护墙去掉,还有将向外翻折的防水材料缓慢拉直最终用热溶解法粘结在墙壁上,要注意的是此过程不得损坏防水材料。
3.2 永久保护墙和底板间可能会有缝隙,这时要在两者之间的阳角处用水灰泥涂抹成半圆形即可。永久保护墙和底板的阴角处则要用水泥涂抹成钝角形,还要注意表面一定要平滑干净。此时要在两角上涂抹上适当的胶黏剂,在上面铺上防水材料。在地下管道防水施工上,首先应该清理干净管壁上的杂物尤其是铁锈,在管壁上抹上胶黏剂再用热熔法将第一道防水材料铺贴上,完成后再在第一道防水材料上面涂抹胶黏剂,继续铺设第二道防水材料,带两层防水材料铺贴完毕后,检查周围可能出现的缝隙,应立即用胶黏剂密封压实。
3.3 防水材料的接茬做法。地下工程防水必须注重接茬处理,然而接缝长度因材料的不同而各异。在处理接缝时,首先要将各自的防水铺卷解开,认真清理干净,如果发现局部损坏,要及时进行修补。接茬时,要在接缝处涂抹胶黏剂,在上面铺设防水材料,注意防水材料一定要长于接缝长度,最后再用盖缝条在接缝处密封压实。这样不仅防止了漏水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增加了管道的使用寿命。
参考文献
[1] 范志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10(19).
公民(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事实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或多或少要留下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以及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三项原则。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经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不得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权之诉。本文旨在就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笔者从诉讼程序中债务人死亡案件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中如何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原则和等相关法律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
关键词:遗产、继承、债务清偿、处理
一、概述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人的死亡除因生理上的衰老以外,有时是突发性的,如暴病、车祸,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意外事件等。公民(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引起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公民死亡之时或多或少要留下遗产:一是财产,二是财产权(债权);同时遗留下债务: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在外国和我国地区继承法中,均把死者的债务当作遗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是将债务排除在外的。把清偿死者债务和缴纳死者所欠税款作为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超额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是在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受托人管理遗产并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进行,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但经常发生将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割开,对债务以欠债人已死亡等种种借口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请求遭拒绝,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使诉讼上的请求权,寻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应如何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并实现之,使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指向的义务由法院依法律予以司法保护,这应当是司法和立法应予重视的课题。笔者从债务人死亡案件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债务人死亡的公告制度、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等相关法律问题入手,着重探讨一下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所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二、债务人死亡案件中适格被告及其他当事人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明确指出告谁,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争议。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和他们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原告(债权人)、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析产、遗产管理、清偿债务、继承、遗赠等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
(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将数个继承人中一部分列为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通知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权利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均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继承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财产继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阶段,共同共有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各共同共有人应参加诉讼。审查主体时,只有遗产未分割,应通知各继承人停止分割。我国继承法没有详细规定债务清偿的时间问题,但是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精神,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对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中间进行分割。这样可避免遗产分割后,在债权人有数人时,哪个债权人的债权由哪个继承人负责清偿的难题,也可以避免因继承人生活困难,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处理掉,难以估价,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原告起诉时,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比例清偿,法院应通知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处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五)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夺”。这一立法精神表明遗产管理人是存有遗产的人,按照我国生活习惯,存有遗产的人一般多是继承人,在有几个继承人并存的情况下,存有遗产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时又是遗产管理人的,应是债务人死亡案件的被告。
(六)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本案被告。但死者的遗产没有人管理时,我国继承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习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遗产。对争当或拒绝充当遗产管理人,会造成对遗产的损坏散失,直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在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拒绝清偿债务时,可以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适用向未起诉的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向不特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有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用立法规定了公告制度,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报明债权,以便对遗产作出处理,逾期不报明债权的,可以视为放弃债权。各国继承公告期限有长有短,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如日本),也有以六周至六个月为限的(如联邦德国),还有以不少于一个月的(如瑞士),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得在三个月以下。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出明文规定,没有将公告制度设定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一个必经程序,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是否发出公告取决于自己根据情况需要,而不是取决于法律。债务人死亡后,知道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债权人及时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为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将适用向不确定的债权人发出公告作为审理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必经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和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债务人死亡后,一个或数个知道其死亡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债务人死亡前对外欠债务总额多少及债权人有多少均不确定,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不适用公告制度,法院判决后,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将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分割,尤其在遗产少而债务大时,会严重损害没有起诉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判实践,公告应采用登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死亡,法院正在审理某债权人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告知不确定的债权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登记,报明债权,并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逾期不申报债权的,丧失诉讼上的优先受偿权。公告的期限可以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关于债务人死亡案件的债务清偿
(一)税款和债务清偿概述
债务人死亡后只有一个债权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既便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的遗产大于债务,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无多大意义。但债权人是多人而死亡的债务人的遗产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按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先后顺序是必要的。债务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是个总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它们在继承开始后同时按照规定移转给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即是对权利的抛弃,自可不再承担相关义务。遗产中的财产义务有两方面的。一方面是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这是被继承人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依照法律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为了保障国家利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自应由继承人依法清偿。另一方面是一般的财物债务,即被继承人作为债务人对相对的债权人所负有的给与债务。劳务债务不在其内,因为它是一种行为债务,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这些财物债务多数因合同关系而产生,也可能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而产生。由继承人依法清偿这些债务,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是维护一定的秩序,保障正常的民事流转的需要。
人死亡案件债务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它是自然人个人所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债务。它包括纯属用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和共同债务中应由其清偿的份额。这里的共同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也可能是在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关系中所形成的债务,还可能是在合伙经营中所欠下的债务。其二,它是自然人个人生前所欠付的债务。遗产既然系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其债务自应以其生存时所负为限。因此,自继承开始后因殡葬及处理继承事务所形成的债务,不应列入自然人个人债务之中。
(二)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原则与清偿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一是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二是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继承法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方法是这样的——当继承人只有一人时,自应单独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欠缴税款和所负债务的责任,而在共同继承中,除遗嘱有特别指定的以外,原则上各继承人应按其继承份额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清偿方法上可以在下列两种中选择其一:第一种是先行清算与清偿,然后分割遗产。在分割剩余遗产时把偿还债务的份额一并在内,从而作到各个继承份额中权利与义务的均衡。第二种是先行分割遗产,然后由各继承人分别清偿按比例分担的债务。但各继承人应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果在同一继承关系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62条规定,首先应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确定这样一种先法定继承后遗嘱继承的清偿责任顺序,既是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也体现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表现出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规定,如匈牙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某件遗产拥有抵押债权或拥有请求特别满足权的时候,有权按保证数额得到全部满足,殡葬开支、继承开支应优先于其他债务。按照我国民法,债务人死亡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情形的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债务人死亡的任何而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仍可以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应包括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扣除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法院已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份额标准怎样确定,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而世界各国民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必须用继承的财产按各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偿还。我们应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确定份额标准,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确定清偿数额。
五、其他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死者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及为继承人欠下的债务等特定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清偿责任是限定责任,对特定条件下遗产债务的清偿未做明文规定,国际上有的国家有立法例,继承人对某些特定债务清偿方面应负无限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一般理论和审判实践,个人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共同负担;为了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如为继承人娶亲,供给继承人上学等欠下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住院欠下的生活费、费等,由继承人负清偿责任,这种清偿义务来自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共同债务,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继承人应负无限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结后在公告期间内未进行申报登记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债权清偿诉讼的应酌情处理。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经法院审理判决并清偿完毕后,如仍有遗产,该债权人可就剩余的遗产获得清偿,如果没有剩余,也就无法了结。因为不能将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不能对死亡债务人的人全部遗产重新进行遗产债务的再清偿和遗产的再分配,这是诉讼中实行公告制度的本质要求。但继承人主动清偿的,债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法讲议》,中国政法大学函授部,1990年;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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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