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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踏入药监事业的10年,我深深地被这个年轻而富有朝气的团队所打动,被药监人严谨敬业的精神所感动,被人们和衷共济共筑和谐的信念所震动!这个组建10年多的新机构,面临任务重、人手少、资金短缺、时间紧等诸多困难,又恰逢假药频发的多事之秋。局里的执法人员长日奔波在各乡镇卫生院、乡村医务室和各个药店间,稽查、认证跟踪、审核……风里来,雨里去,冬夏如一。办公室的人员加班加点,终日忙碌在电脑前。他们身上涌动着无私的真情、青春的热情、奉献的激情。也许迎接他们的没有鲜花和掌声,没有荣誉和认可,甚至迎接来的是冷眼、抵触和辱骂。但我们的药监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用热血青春谱写药监卫士的不悔追求,他们终日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而奋斗啊!
追求是因为奉献青春的理想,是因为守护健康的执着,是因为我们要构建社会的和谐。“知不足而后学,知耻而后勇”,在这些平凡而光辉的形象面前,在当前药监形象面临重大考验之时,我们该怎么做?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平淡无奇的具体事务做起。生活中严谨细致增添和谐;业务上精益求精练就促进和谐的本事;工作中恪尽职守是锻造和谐的信念;事业上开拓创新是我们药监人追求和谐的精神!怀着执政为民的情怀,两袖清风,实事求是,用行动诠释为人们健康服务,为什么什么负责。
我们的追求是每个美丽的清晨,学生手中那杯甜甜的、纯正的牛奶。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测经费运行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通过检查,基本掌握了食品检测经费使用、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现具体报告如下:
一、食品检测、监测各专项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年市财政局拨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经费80,000元,经费支出65,999.83元,当年经费结余14,000.17元;市财政局拨入专项经费10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105,835.01元,累计结余8,165.16元。
2、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年自治区卫生厅拨入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20,000元,经费支出18,914.64元;当年结余1,085.36元;自治区卫生厅拨入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监测费50,000元,截止日经费支出22,666.04元,累计结余28,419.32元。
3、食品检测专项经费:年市财政局拨入食品检测专项经费500,000元,本年度经费支出109,561.71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360,000元,累计结余30,438.29元;市卫生局拨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费90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45,004.58元,结余资金854,995.42元,应付未付资金600,200元(具体包括: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57,900元<年检测已做完>;2、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512,300元<委托检测费>;3、1-9月份10家超市采样费30,000元)。
。产党标、配置中心统一调配人员,配置采样交通工具统一按计划采样,4、食品检验耗材费:市财政局拨入检验耗材专项经费90,000元,截止11月30日经费支出90,000元。
二、食品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认真执行自治区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计划、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全年共完成28803份样品的检测任务。
1、食品安全检测、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食品安全计划完成检验检测任务25030份,实际完成26520份。其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9875份,截止11月底实际完成9401份。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检测样品217份,已出检测结果201份,待检测16份,其它样品已陆续送检。二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共10个专项整治1150份样品的检验检测任务,现已收到1055份样品,已完成915份样品的检测工作。完成投诉食品样品检测20份,食物中毒样品检测13份。三是完成了380份食源性致病菌样品的采样及检测工作;自治区下达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任务590份,实际完成630份;承担水稻和小麦中铅和镉的监测任务285份,实际完成325份样品的检测。
2、检验检测结果应用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每月将检测结果编发《市X月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结果通报》,对抽样情况作以说明,对抽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评估,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三、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例如:年6月17#凭证支付职工防暑降温用品1,396.42元,6月60#凭证支付职工防暑降温用品2,269.39元,8月17#凭证支付职工用凉座垫235.99元;专项资金结余较大,存在未及时支付的情况。
2、食品安全监测设备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设备匮乏,仪器检测能力不足,导致送检食品检测周期长,食品检验结果时效性不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做得还不够深入,存在有监测无预警的现象。
3、统筹各部门检测工作能力不强。食品安全各部门之间沟通配合不够,各部门采样工作未能进行统筹安排,全年集中采样,检测中心处理能力不足,因时间长影响了样品的状态,进而导致检测结果的失真。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应付未付款项应及时支付,已委托的项目工作可考虑采用预付一部分资金的形式开展。
2、进一步加强检验能力建设。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购买设备、引进培训人员,在能力提升上争取质的突破。同时,借助水质检验检测站检测资源的整合,合理调整并提升中心的检验检测水平。
首先,用两组数据来帮助理解一下目前国内药品网上销售市场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到20**年12月31日止,经过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已经达1211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仅有*家是药品零售的交易网站,分别是**大药房网、**大药房网站、**网及**药房网。而且,这种药品零售交易网站,只允许交易非处方药。然而,据相关媒体统计,目前在线进行网络销售药品的网站有370多个,承诺提供网上药品销售服务的企业达378家,可见,众多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之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企业真正有网上药品销售资质,换句话说就是,目前大部分网上销售的药品都是没有安全保证的。
而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的统计数字表明,在常规市场(非网络渠道)上购买的药品,假药率为1%,而在网上购买的药品,其假药率为50%。这些数字再次证明了,网上药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其次: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程序也存在问题。
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国家药监总局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的资质做过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的资质,才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还提到: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那些正在网上进行药品销售的企业,只有极少的一部分企业按规定向国家药监总局进行申报,其余的不是未按规定申报,就是根本不进行申报。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资格审查在实施时按规定是由国家药监局来进行把关审批。但是许多网上药品销售网站(企业)根本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办事,直接向网络通讯公司申请域名、ip、和空间,就直接挂牌进行网上药品销售行为了,从而撇开食药监的监督和管理,从事不合法的网上药品销售行为。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即——网络通讯部门是否应当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事项的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的问题,理论上是要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然后在实际中是否真的对其网上销售药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了呢?在实际操作中,网络通讯部门并未对其客户的身份、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的,只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为其开通相关的网上服务业务。信息通讯部门的这种看似比较合乎规定的行为,为网上药品非法销售企业提供了温床,扰乱了正常的网上药品市场。
稽查思路
针对目前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混乱局面,我们必须采用什么样的稽查策略来规范网上药品销售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呢?笔者认为从三方面来采取措施进行稽查。
1、进行稽查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
提高稽查人员的网上稽查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脑应用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提升;二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具体能力要求如下:
⑴、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学习。
这里所讲的电脑及互联网应用能力的培训学习不仅仅是指我们日常所讲的电脑及网络的基本操作能力,它应该更偏重一点网络知识,包括互联网运协议、运营商之间的具体运作方式、上下级之间的承包关系和方式、电子商务的基
本知识、网络空间、域名,tp等等的专业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在未来的网络稽查之中,通过网络药品销售网址,获取实际世界之中的药品销售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在实际世界之中,对那些可能非法的药品销售人员予以稽查和处罚。简言之就是我们药监稽查队伍利用我们掌握的网络技术知识,以互联网为信息平台,来对在网络上实施药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稽查,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⑵、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
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这里的药品销售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二**年三月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份规定。我们只有系统学习和掌握这两份规定,才能在维护合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权利的同时合法打击那些非法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能给我们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的麻烦。
2、收集信息,对网上药品销售地点进行摸底和稽查。
网络稽查,并不是指所有的稽查程序都在网络上完成,真正的说法应该是利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掌握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个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到实际世界中去完成稽查。通俗讲,网络只是一个信息平台,是一个信息库,从这个信息库去寻找我们的稽查对象,从而完成我们的稽查工作。
⑴、信息的收集。
网络稽查的第一步就是信息的掌握,我们就要利用我们前面提到的互联网知识来掌握我们稽查对象的信息,比如;稽查对象的联系方式、地址、销售药品的具体信息等等,从而再根据这些具体的信息来开展我们的稽查活动。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那些比较正规的药品网上销售企业,它们可能会将其基本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那我们就可以直接根据这信息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那种非正式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对这类企业我们从网上了解的信息相对而言就非常少,针对这中类型的,我们要运用我们掌握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调查其现实中的经营场所、地址、联系等等基本信息,再根据这些信息去对其进行稽查。
⑵、现实中的稽查。
根据网上收集的资料,对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进行稽查。在稽查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就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稽查。第二种是网上药品销售企业不在本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辖区内,我们应该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与当地的药监部门联系,与他们进行资源交换,从而完成药品稽查工作。
3、积极与信息产业部门和邮政部门开展联合打假。
我们药监稽查人员要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不能仅仅依靠我们药监一个部门,还要学会联合其他部门,依靠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网络化稽查。根据网络化稽查的整个过程,我将网络化稽查分成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⑴、从源头上稽查。
从源头上打假,我们药监人员就必须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交流,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来帮助我们完成网络化稽查。我们依靠信息产业部门打假有几个好处:一是信息产业部门可以帮助我们完成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资质和资格的审查和审批,我们可以和信息产业部门联合起来,把好网络药品销售企业审批的第一道门槛,确保网络药品销售企业从源头上的规范和合法。二是联合信息产业部门,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获取那些已经在网络上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我们获取的资料来进行现实世界中的稽查工作。
⑵、从过程中稽查。
从过程中打假,是指我们主要联合各种物流部门,包括邮政、公路、铁路、航空、快递公司和近期才兴起的物流公司等等部门,依靠他们我们可以对已经销售出去的通过他们运输销售的那些药品进行稽查,从另一个角度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⑶、事后稽查。
事后,是源自管理学领域的一个名词,是相对于事前和事中而言,这里事后稽查我们主要是指从药品消费阶段来对药品进行稽查,是指我们对药品消费者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目前网上药品销售的现状,同时,也可以向他们了解一些我们有可能不知道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从而帮助我们完善网络药品销售稽查。
注意事项
进行网络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不能打消那些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
本文虽然讲的是网上药品稽查,但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击药品网上销售行为,而是要促进网上药品销售行为的发展,使他更规范,更健康。因此,我们在进行网络药品稽查时应考虑到不能打击那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的积极性,并尽可能的为这些正规的、合法的、有相关资质的网上药品销售企业大开“绿灯”。
⑵、做好地区协调。
网络,其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网络药品销售行为一样,也没有现实中的地理区域之分,但是我们的药品稽查力量又是有区域之分的,这中间就有了一个矛盾——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我们药品稽查力量的区域之间的协调来实现,具体的就是实现我们稽查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就能解决网上药品销售的地域虚拟化和稽查力量的现实地域分区化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网络化稽查的目标。因此,网络化稽查就必须做好各地区稽查力量之间的协调,互助。
⑶、做好部门协调。
网络化药品稽查,不同于我们现行的稽查,它不仅要依靠本部门的力量,还要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帮忙,尤其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的部门,如:信息产业部门和邮电部门。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宣传力度不够,认识不足由于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复杂,医生或患者判定不良反应存在着一定难度,加之adr监测工作开展较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药品不良反应工作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仍是一个新生事物,单位负责人、医护人员甚至包括有些药剂人员对adr产生的危害性了解不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认为,不良反应是用药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没必要投入人力物力去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的要求也是敷衍了事,得过且过;还有的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质量有问题或临床用药错误所致,怕影响单位的名誉和经济效益,以致不敢或不愿积极主动地搜集、分析、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而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他们怕影响产品的销售及企业形象,很少将患者的反馈意见或知道的不良反应上报。
(二)不良反应报告的网络建设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由于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建时间不长,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建设还在不断完善阶段,加上目前我们的报告制度仍是自愿报告,所以对报告的主体缺乏约束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面临着较大的阻力。诸如村级卫生所在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虽然在“两网”布点过程中,已经逐家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发给各村所,村医按照要求发现可疑药品及时记录到报告表中,但有的村所地处偏远,个别村所连电话都没有,无法与我局及时沟通,造成中间环节脱钩,一套科学有序的报告程序还没有运转开来。
(三)开展工作流于形式,报表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药品不良反应搜集、分析、判断、填报工作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药品不良反应由于其发生机制和影响因素异常复杂,一些可疑的不良反应更需要渊博的医药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试验相结合,经过认真的因果分析评价才能做出结论。许多基层医疗机构囿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和工作态度的不端正,有些药品不良反应出现后,不去认真细致地搜集分析判断,而是较随意地填一些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的报表,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每月末零报表 ,有的甚至干脆就不填,更谈不上上报。
(四)未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展adr监测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的人员来承担。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此不够重视,将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当作一般的事务性工作,让一些非专业人员或对相关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兼职。随着adr监测工作开展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这些人员难以完成这一使命。
二、监管的对策及思考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我认为在adr监测工作更多的表现在宣传上。结合我县的实际,首先,对各从药单位负责人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认真讲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若发现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及时准确地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培训,让他们了解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和监测报告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认识,引起他们的重视,让他们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一项体现社会效益的工作,应该得到重视和支持;其次,对医院、诊所的医生、护士进行宣传。在医院的例会上,每次抽出一点时间,认真学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通过学习了解到,药品不良反应不是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在概念上非常清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些人员的疑虑。
(二)搭建网络,健全机构为了确保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全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即以县局为最高级、乡镇卫生院为中间级、村级卫生所为最初级的三级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该网络如正常运行,将全面促进adr监测工作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收到切实效果。adr信息的收集、传递将实现层级上报、层级监督,形成链条。具体做法为村级诊所将发现的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传递”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将本乡镇内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汇总后”传递”到县局,最后由县局向市局上报;县局将上级局反馈下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再由高向低进行“传递”,最后通过最低级的村级诊所向广大农民宣传上级局或转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提高农民用药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该网络作为现有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有利补充,能够使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合理,农村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传递网络将得以不断扩大,进而使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更加有保障。
(三)加强学习,培养专业人才由于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客观地分析和评价收到的adr信息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而adr的确认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与评价,这就更需要既拥有有丰富知识又有强烈责任心的人才来担当重任,因此大力培养相关的专业部门人才责无旁贷。可以通过对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adr报告和监测意识,增强其责任感、印发adr相关知识资料、培训班以及鼓励
自学等方面进行着重培养。
(四)提高临床药学水平,把药品不良反应与合理用药、药品分类管理结合起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密不可分,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宣传突出药品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强化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在执业医师或执业药师指导下使用非处方药的意识。而合理用药与药品不良反应相辅相成,医疗机构要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临床日常病历记录结合起来,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开展药师用药干预,加强合理用药咨询;药品经营企业要通过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提醒购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告知防范措施和报告制度。
柘荣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年成立以来,,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在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上花费了巨大的精力和心血,对医疗机构在药品使用环节上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对某些医疗机构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使用药品及对药品质量管理上的疏漏仍然感到不容乐观。在这里根据这次调研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结合我局在这几年的对本县医疗机构的执法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管理办法作一个总结分析。
一、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的情况和方法
(一)从加强岗位培训入手,提高人员素质。
我局在狠抓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把事前的培训帮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分批分层次组织法律法规和药学业务知识培训,进行指导。同时采取有效方式认真督促医疗机构自身开展药剂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药学专业水平,为规范药品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保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从规范购药渠道入手,保证药品质量。
为从源头上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我局“三管齐下”,一是要求医疗机构高度重视营销人员和供货企业资质审验,做到“三查五对”(即查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对身份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授权范围),签订配送质量保证协议,把好进药第一关;二是加强药品营销人员管理,通过建立信誉档案、强化信用管理措施,督促医药企业严格依法聘用营销人员,严格实行对营销人员的审查考核和业务培训;三是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打击无证经营药品、非法渠道购药等违法行为,有效地净化了市场。
(三)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统一管理“软件”。
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我局在出台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软件”,即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资料记录等统一做了细化,督促医疗机构统一制作各项制度并统一上墙明示,统一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统一做好各种资料收集和质量记录,使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上做到合乎规定,有章可循。
(四)从创建“规范药房”入手,加强诚信自律。
为加强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医疗机构等级规模不同,专门制定了《柘荣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分县级、乡(镇)卫生院、社会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诊所三级制定相应的条款,符合要求的按照得分情况评为“规范药房”。“规范药房”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将根据监督检查和管理情况可升级或降级,对验收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记录在案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检查次数,对屡教不改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地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五)从密切部门配合入手,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成了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并成立了联合检查指导小组,加强指导;二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医疗机构涉药违法案件和检查情况,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从而增强了部门沟通和药品监督执法工作透明度,也使医疗机构更加重视药品管理,提高了守法遵规的自觉性。
二、目前柘荣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于病患者相对集中,用药人群大,在用药品种、数量上相对较大,是人民群众药品使用最直接、最广泛的窗口,因此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通过这几年多的监督管理实践,我们感觉到,医疗机构在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⒈进药渠道不规范。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各级医疗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进货渠道混乱的问题。虽然药监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责令其改正,并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但他们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使得药监部门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
⒉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观念淡薄,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其次专业知识匮乏,由于某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药品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忽视,导致了药品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相对低下,从而造成在药品使用管理上的效率低下。
⒊药房、药库药品管理差。与药品经营企业相比,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在卫生条件、场地、设施等方面都相对较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灰尘较大,拆零药品较乱,没有药房及药库管理制度,中西药品没有分开,药房、药库设施缺乏,基本上没有防尘、防鼠、防潮、隔热等设施,并且在药品验收制度的实行方面也明显存在不足。尤其在村级卫生所,依然还存在过期药品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二)我县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等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如药品研究领域有、,药品生产领域有,药品经营销售环节有等,这些规范都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要求制定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只有符合并通过这些规范的严格认证,才具有合法从业的资格,这些环节抓监管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是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却遇到了一些违法行为无法追究的情形。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状况令人担忧,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已经远远落在了药品研究、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后头。在现阶段,我国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⒈欠完备、全面
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仅限于规定而规定,没有相应的约束条款,或只有禁则而无罚则,即规定了应当怎么做,却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地处理和解决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致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中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威慑。而这些行为却无形之中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合法票据、购进验收有记录是医疗机构依法购进药品的依据和凭证,在《药品管理法》中虽作了明确规定,但却没有罚则,而这在实际操作中非常重要。
⒉欠前后规定的一致性
《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参照什么质量管理规范才能获得认证许可并没有做出象、那样的明确规定,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八十三条关于药品认证含义中却提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这样的描述,显然没有做到法律与法规的统一。
⒊对药品使用从业人员业务学习缺乏硬性要求
我国目前实施的执业药师制度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由于、认证必须配备的硬性规定,极大地促进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但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因没有相应的质量规范,该制度很难得到医院的重视,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学习照样工作,无危机感,这就很难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更不能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了。
三、对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设想和对策
(一)、完善补充现有法律法规
⒈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需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章节增加如下内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药品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药品。()《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医疗机构药剂科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库、药房、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使用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必须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剂科是否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⒉制订《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必须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可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订《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时除对药库、药房软硬件做出规定外,应考虑急诊室、防疫室、中药炮制室、病区药房、化验室、煎药室的药品管理问题。
(二)、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可实行“扣分制”管理。
“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是药监部门工作方针,为把这一工作方针运用到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管上,建议可借鉴交警部门对驾驶员扣分的作法,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实行“扣分制”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制订一个扣分的标准,即扣分的内容,这一内容不宜过多、过细,但必须量化,有操作性,如
⒈药械从正规渠道购进分
⒉建立药械购进、验收、登记分
⒊药械购进、使用帐目清楚分
⒋使用正规药品、器械分
⒌特殊药品管理规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