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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各级规模在百头以上的牛场、千头以上的猪场、万羽以上的禽场、犬场及特种养殖场。
(二)选址、布局
l、场址应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场内规划及布局的技术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有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生产区内各棚舍之间应保特一定距离,当中建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水沟,且按生产流程依次排列;净污道相分离。
3、消毒、隔离等设施。生产区门口应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有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消毒器具和兽药、疫苗储存器具)、饲料仓库、隔离栅舍,病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猪、牛场应建有粪便、尿液及污水净化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
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具有畜牧兽医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四)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l、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
2、免疫: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抗体监测、监督检查;同时场内应根据周边地区疫病发生情况,以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万式方法及适宜的免疫程序。
3、消毒:应按照严格的消毒制度及规范执行,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的品种。
4、引种:引进的动物应来自非疫区,并凭相关检疫证明入场,入场后需在隔离栅舍饲养观察1个月以上,经兽医主管部门检测无疫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5、其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相关饲养场做好灭鼠防鸟工作。
(五)各项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并实行专人负责制、场长或技术主管签字认可制:兽药、疫苗的采购领用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免疫耳标领用记录;病死及无害化处理记录;生产、销售记录;淘汰记录。
(六)兽药、饲料使用
l、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兽药、生物制品、饲料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生物制品及饲料、饲料添加剂。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及本市105号令《*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最高两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的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大类: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性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
(4);
(5)各种抗生素滤渣。
二、宠物诊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范围
1、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2、征得市有关部门同意的在沪外商独资、合资开办的宠物诊疗服务机构。
(二)选址、布局
l、诊疗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要求。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它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场所200米以上,与居民区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诊所应有合理的规划及布局。有独立的营业场地,诊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和病畜隔离室;
3、消毒及隔离等设施。诊所配备专用的消毒工具;应有专门的排污设施和废弃物处理措施;诊疗场所内严禁从事与诊疗无关的活动,以防止疫病传播。
(三)动物防疫要求
l、诊所内应有健全的各项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动物诊疗服务、人员岗位责任、消毒卫生、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及收费标准,张贴上墙。
2、诊所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四)人员要求
l、诊所应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助理人员。个体宠物诊所的上述兽医人员还需提供辞职、失业、离退休等有关证明;
2、从事动物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档案记录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药品进库登记、药品使用情况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六)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
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要求
l、屠宰场应选址合理,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市政府的定点规划。
2、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食品生产、牧场、居民区等场所100米以上。
3、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
(二)设点布局要求
l、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
2、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得交叉污染。
6、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必须分开。
7、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三)屠宰设施要求
l、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处理间、斥品处理间。
3、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做到麻电、吊挂、放血、浸烫、脱毛、开膛流水操作,做到头蹄、胴体、内脏三不落地。
4、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5、应设有实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
6、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应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7、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17的规定,并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
8、应设置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9、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化制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需作销毁处理的病畜及产品,应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定点的场所统一进行销毁。
(四)检疫要求
l、检疫工作室内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化制、销毁印章。
2、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兽医卫生检疫人员,并与生猪加工数量相适应。
3、兽医卫生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核发的动物检疫员上岗证。
4、兽医卫生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
5、具有完整的检疫台帐。
(五)屠宰管理要求
1、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屠宰加工和检疫现场有禁止猪贩、肉贩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的标志和有关规定。
4、屠宰场应积极配合检疫工作,发现一类传染病及烈性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上报,封锁现场,采取必要的扑灭措施。
四、经营、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场所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工作区与办公区分开。
(二)建立健全的货物进出查验登记、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消毒、人员岗位责任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岗位,有专职兽医卫生管理人员,人员须经*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兽医卫生上岗证。
(四)进、出库动物产品须经卫生人员查验、索证、台帐登记、签字后,方可进、出库。卫生人员要做好检疫证明等的存档工作,及时汇总按时上报报表。
(五)定期自查库内的动物卫生工作,做好堆垛、挂牌工作,做到帐、货、卡及检疫证明相符。严格按照冷藏动物产品的行业标准规定,检查库内的温度、相对湿度,严格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注意产品保存安全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对动物斥品和废弃物有集中处理的措施,并做好处理记录。
(七)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经常做好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是指纳入乡镇动物防疫员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秉公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责任区内养殖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计划,指导养殖户开展养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
(二)在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
(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安排,协助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动物诊疗人员管理和动物(含水生动物)检疫等工作;
(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站站长由县畜牧水产局任命。站长是动物防疫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站和站长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分工、分组、分片、联村、划定动物防疫责任区域等形式,将工作任务分解给每一位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罚机制。动物防疫站实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时,既要责任明确,又不能忽视相互协作。
第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熟练掌握免疫程序和免疫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物免疫计划和免疫操作规范,对责任区内动物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和按免疫程序实施计划免疫,保障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第九条对动物接种疫苗后,动物防疫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挂动物标识。免疫台帐、资料、文书,必须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动物防疫员应按照规定领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药物以及免疫器械、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转让、出售疫苗,不得使用变质无效疫苗。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员既要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防疫,又要做好经常性动物防疫工作,坚持月月补针制度,及时受理养殖户免疫申报,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春秋两季动物免疫密度和平时动物免疫密度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对免疫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畜禽,动物防疫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员要按月将动物免疫数量分类汇总报告给乡镇动物防疫站,由乡镇动物防疫站分类汇总后按月统一上报给县防检站。上报的动物免疫数量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员要经常深入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员对多次做工作仍拒绝接受免疫注射的养殖户,要作为拒防户进行造册登记,名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县防检站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拒防户畜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密度时,拒防户所养畜禽不作为应注基数。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和监管任务时,要按规定要求,并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法定规定,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坚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时,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检疫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员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举措,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员要爱护公物,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仪器设备,严禁将公物据为己有,严禁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请休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站长应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值班制度,不论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时间,每天24小时动物防疫站都必须有动物防疫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员实行休假、请销假制度,每月须按时上报出勤登记表。动物防疫员每月工作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采取补休、轮休办法。乡镇动物防疫员因事连续请假3天内(含3天)由乡镇防疫站长负责,3天以上须报请局领导批准;乡站站长因事请假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乡镇动物防疫员不在岗,动物防疫站长应急时向县畜牧水产局报告,如站长包庇不报,经人举报和检查出有假报、虚报者,追究站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按程序批准的休假和因特殊情况请假外,所有不在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动物防疫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目标定量考核与阶段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注重实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动物防疫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本年度内受县畜牧水产局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县政府及县以上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1次的;
(二)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春秋两季的动物综合免疫密度达不到90%以上的;
(三)平时动物防疫抽查,责任区有3次以上(含3次)进栏30天以上的动物没有进行免疫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按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乡镇动物防疫站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防疫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成绩显著;
(三)在重要刊物发表科技论文和文章的;
(四)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五)对动物防疫站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员每旷工一天,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50—100元的标准扣发奖金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送司法机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或不按规定上报疫情的。
(三)因动物防疫员原因,造成应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免、漏免或误免的。
(四)未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种后未按规定加挂畜禽标识的。
(六)免疫台帐、资料、文书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或虚报动物防疫数量的。
(七)不按照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疫苗、消毒药物和免疫器械,造成免疫无效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动物防疫证、章、标识,转让、出售疫苗,或使用变质无效疫苗的。
(九)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对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家畜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导致畜禽死亡的。
(十一)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
(十二)不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范实施检疫,不按规定加盖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或不按规定使用验讫印章、检疫标志的。
(十三)违规给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加挂标识的。
(十四)因检疫工作失误,致使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
(十五)越权出证,超范围执法的;
(十六)因执法不当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十七)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十八)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取检疫费,或截留、挪用检疫费的。
(十九)贪污、挪用、坐支、截留或私分公款的;
(二十)不严守保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将公物据为己有,或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附则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2、督促所监管村动物饲养场户,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饲养户按规定接受动物检疫、畜产品安全检测。
3、协助防疫员建立动物防疫台帐,落实质量可追溯制度。
4、组织对所监管村群众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进行防疫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和疫情信息。
5、发现难以解决的动物防疫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分管动物防疫领导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我国对动物饲养、动物屠宰、产品流通三个环节实行“分段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导致疫病控制、食品安全监控脱节,导致管理体系混乱、机构重复、职责不清、推诿、扯皮、内耗等;整体素质低、队伍庞大;而“地方保护主义”又导致动物防疫法得不到有效贯彻,一些重大动物疫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又不断出现;某些违禁药品的使用还没有根除;由于责任体系不尽合理,执法人员素质低,“三乱”现象时有发生,诸如只收费不检疫、有疫情隐而不报,甚至将执法当作创收手段解决自筹吃饭等现象禁而不止,损害兽医执法的整体形象。这样的兽医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官方兽医制度急需加快实施。
官方兽医制度的优势及特点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的权力需要法律授权,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是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兽医必须经过国家制定的兽医师培训计划,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再其次,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必须依赖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官方兽医行使职权必须依赖并服务于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
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这种新的教学模式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官方兽医制度要求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市场流通和出入境检疫等各个环节置于全过程的、系统的、有效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之下;执业兽医是指经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经注册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为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国将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制度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专业学历。只有经过正规兽医教育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学历后,方可申请从事执业兽医工作。其次,是官方准入。对取得专业学历,拟从事兽医临床或有关动物诊疗工作的。必须参加官方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方能取得在本地区行医的资格。第三,是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协助政府进行会员管理,并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严格管理,加强自律。执业兽医考试兽医全科类分基础、预防、临床和疾病4部分。考试学科包括兽医法律法规、动物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药理学、兽医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兽医公共卫生学、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中兽医学等15门学科。我适应我国执业兽医制度的建立,提高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执业兽医考试通过率,我院对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进行了新的探索。一、更新临床实践教学理念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求教师和学生从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观念向现代教育理念转变,从传统单纯提高技能和被动式教与学中得到解脱。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如在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中,对具体的病例首先由学生自己进行初诊、化验,然后分析确诊并最终提出处置方案,教师仅对其进行指导。这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教学行为,极大地激励了学生主动投入临床实践,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强了动物医学专业学生诊治各种动物疾病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身心素质。二、整合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打破了课程之间的壁垒,将不同临床课程实践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整体构建。同时增加了对病例讨论的组织、病例分析报告的撰写等内容。如在开展“犬膀胱结石”为主题内容的临床实践教学中,教师将患膀胱结石症的犬带进实践课堂,引导学生结合《兽医内科学》课程的代谢途径知识探讨该犬膀胱结石症的形成机制;指导学生应用《兽医影像学》的X光及B超的诊断技术知识分析该病的诊断方法,并对其进行确诊;结合《兽医外科学》课程中犬膀胱结石症的外科处理方法对该犬进行手术治疗,最后由学生自己填写规范病例、开出处方、并制定手术方案和医嘱。这样,使临床实践教学从单一、分散、重复性临床实践变成系统、综合、创新性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三、坚持“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传统的临床实践教学行为被界定为“三层次”,临床实验课的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训练层次、教学实习的综合训练层次以及毕业实习的科研训练层次。“三层次”割裂了临床实践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系统的临床实践锻炼和培养;同时,由于“三层次”实践种类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新模式中我们将学生的教室由教学楼转至校教学动物门诊。通过采用“三结合”临床实践教学方式,即临床实践课与临时就诊的典型病例相结合,临床实验课与实验室开放实验课相结合,及校内教学动物门诊与校外临床教学实践基地相结合,从而使临床实践种类丰富,实践的各个层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有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四、优化临床实践教学保障体系1.加强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建设。我们根据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特点,编写了统一的临床实践教学大纲和课程实践指导教材,建立了“临床操作规范”“动物医院门诊规范”,及各种临床实践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使临床实践的教学管理有章可循。2.加强临床带教教师队伍建设。通过稳定已有实践教学师资,鼓励青年教师加入,外聘实践教学基地水平高、带教经验丰富的兽医师等多项举措,逐步形成了一支以临床兽医学教师为主体,教研实验技术人员及外聘兽医师为辅的临床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3.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校内原来的多个分散的临床实践实验室,按照动物医院门诊科室功能为目标进行了整合,添置了多台套临床实践教学设备,并配备实践教学人员,建立了“本科生临床实习操作平台”。通过对已有的校外实践基地评估,与多家大型兽医院、养殖场、动物园签订了高质量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五、优化临床实践教学考核在临床实践教学的考核中,不仅重视对学生的临床操作能力的考核,更注重学生运用临床思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对临床实践中临床实践操作进行量化,建立规范的操作范式和考核标准。如对于临床实践中的打结缝合的操作,采用既看现场操作又看愈合后的恢复情况等方法对该操作进行量化考核。在全部实践教学结束,还模仿兽医执业资格考试的方法,对学生的临床实践进行考核。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经过两年的建设实施,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得到应用,动物医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临床动手能力、临床思维能力明显提高,临床实践结束,能对常规病例进行接诊、诊断、开处方、做处理、填医嘱,并能进行临床简单手术,临床信心和社会适应力普遍增强,许多学生很快就能适应工作岗位并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很多大型宠物医院争相与学生签订实习就业合同,人才竞争力的提高带动我校动物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的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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