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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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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会议

安全事故会议范文第1篇

区安办:

在2020年实验区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结束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会后,我局迅速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局职能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我局及时对2020年实验区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进行传达,要求本单位、各区属国企,从上至下,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不是中心工作,胜似中心工作”的认识,有效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工作。根据会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安办指导服务组在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导服务发现问题隐患整改任务,督促指导各区属国企开展实验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事故会议范文第2篇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原告诉讼主张和被告答辩观点

原告方诉称:

2001年12月23日,被告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1、2001年12月23日《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2、《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例》相关规定。

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

被告方辩称:

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依据:

1、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2、人民总行银发(1996)22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制”。

3、1995年3月1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关于“人民银行的职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5、2002年1月9日《四川日报》和2002年1月10日《成都商报》登载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

6、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规定。

法庭激辩六大焦点

焦点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被告招考行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其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普遍特征。

被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需要受聘者的合意,它不具有强制性和单向性,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都普遍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它具有不平等性和强制性,不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愿意;2、行政行为具有单向性,它不需管理相对人的合意。

本案中,我们充分注意到,被告招录行员必须与应聘者之间形成合意,并且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双方自愿。因此,招录行员不具有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普遍性特征。

焦点二:行员是否就是公务员?

原告方:人民银行行员即为公务员。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的行员就是公务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务员与行员的区别,且解释权不在被告,而在中国人民银行。

被告方:原告认为被告招录行员系招录国家公务员,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内部实行公务员和行员两套体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实行公务员制,其下属分行和中心支行一律实行行员制。被告在的招录启事中非常明确地载明了这一点。因此,原告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即被告招录公务员,不是事实。

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外,也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人民总行在银发(1996)222号文——《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实行行员制。事实上,只有人总行才实行公务员制度。因此,行员非公务员。

焦点三:被告招录行员是不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方:被告招录行员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行为正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而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方:被告招录行员并不是基于行政职责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1995年3月1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5、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7、经理国库;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换言之,只有人民银行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职责行为,才能称之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反之,就不能称为行政行为。招聘行员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银行的职责行为,因此,该行为不能称之为行政行为。

焦点四:对被告的劳动用工人事权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方:被告招聘工作人员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被告招聘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基于国务院授予它的人事管理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间是不平等的人事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告方:招聘工作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生具有的一种行为,在本职上应归属于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范畴,属于法人或者组织的用工权,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没有关系的。

我们注意到,被告人在庭审中也认为,人行成都分行在本次招聘中行使的是国务院授予它的人事管理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行政机关劳动人事权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焦点五: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客观上是否受到限制或侵害?

原告方: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客观上确实受到了侵害。

被告出示的媒体报道为第三人转述,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原告已知招聘启事更改而不去报名。而被告提到的“已录用包括川大在内的10名身高在1.68米以下的大学生”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管对方改不改启事,最早刊登在媒体上的那则招录行员启事中含身高限制的违宪内容,客观上损害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被告方: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在第一次广告后报名开始日之前,被告在《四川日报》相同位置和《成都商报》登载了新的启事,取消了对应聘者的身高限制,并标注了“招聘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字样。从有关事实来看,被告对新启事的内容是清楚的。但是,原告未到被告处报名,未参加应聘。这说明,被告自己放弃了报名的机会,也放弃这项权利。因此,原告的权利根本就没有受到侵害。

原告在庭审中已经自认知道被告更改了招录启事,不需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事实上,被告招用了十名身高不到1.68米德才兼备的在校学生,并且还有数名就是川大的学子。这说明被告在录用行员问题上客观上采取的是唯才是举的用人方针,没有任何身高上的限制。

焦点六:原告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原告方:原告请求事项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

被告方: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

我们高度关注到,原告提起此例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并不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是规章,而是宪法。也就是说,原告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宪。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的权力(我们认为,被告第一次招录行员的启事并不违宪),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规定,本案应予裁定驳回。

原、被告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方:为了公正地裁判该纠纷,纠正被告将原告排斥在报名参加招录考试人员之外的违法行为,切实救济原告报名参加被告考试的合法权益,请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方: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其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宪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判,因此,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按照有关规定,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花絮

花絮一:在法庭调查阶段,关于原告是否知道被告更正了招录启事一事。

被告人:被告在2002年1月9日和10日先后在《四川日报》和《成都商报》上登载启事,取消了对身高的限制,并表明“招录行员启事以本次为准”字样。2002年1月11日,某报登载了采访原告的文章,原告声称知道更正启事。

原告人:报纸属于第三人转述,不能证明原告知道。

主审法官:刚才在庭审中,原告已经承认知道更正启事,这属于自认,应确认原告知道更正启事。

花絮二:法庭调查阶段,蒲杰律师表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范围。主审法院打断发言:发言请不要针对人民法院。

(旁听席一阵窃窃私语)。

花絮三:(法庭辩论阶段)本案是否需要请示最高法院?

原告人:本案应逐级上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主审法官:是否上报最高法院属于法院的职责,与本案无关。

花絮四:庭审结束,各媒体记者立即进入审判区进行采访,“长枪短炮”对准了原、被告及其人。

某电视台记者:请问蒲律师,如果人行这场官司输了怎么办?

蒲杰律师(笑答):本案没有“如果”。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现将裁定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此外,被告的这一行为在做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的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当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被告行员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可诉性。综上所述,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安全事故会议范文第3篇

此次会议是民政部委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召开的,各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民政部李学举部长、窦玉沛副部长对“爱心护理工程”甚为重视。李学举部长为本次会议批示:“动员社会力量,兴办为老服务机构,是多年提倡推广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爱心护理院,成绩应该肯定,经验值得总结,做法亦应当推广。”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李宝库汇报了2008年“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以及全国老年基金会的工作,并就下一步的任务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会上有10位爱心护理院院长被授予“敬老功臣杯”,30名护士长被授予“敬老奉献杯”,100多名护理员被授予“敬老服务杯”。这些院长、护士长和护理员在爱心护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

“爱心护理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集中体现党和政府亲民爱民政策,为老年人办实事的德政工程。目前,社会力量兴办的“爱心护理院”已由开始的7个发展到148个。其中,民间力量兴办的占到85%。从范围看,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80多个大中城市。而且,申请加入试点的单位越来越多,特别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优势投入到“爱心护理工程”的建设中来。

在谈到实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的体会时,李宝库说:以人为本,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好事、做善事,事情就好办;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开展工作,就会得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创造精神,就能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前进。

“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下一步的打算和安排,一是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加快“十一五”期间300个“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按照民政部领导同志的意见,积极完善《规程》,形成指导意见。四是争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力量对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五是积极支持佛教寺庙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安全事故会议范文第4篇

一、目标责任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中小学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集班主任参加,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及时排除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每次会议应当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有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措施、制度,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性形成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责任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教师,并定期检、监督,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4、学校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有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本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智能工作机构,配备与本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5、实施安全奖惩考核,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各学校工作和教师考核的内容。

6、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7、各学校放学时,要有老师护送小学生过马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8、确保学校年内无火灾,不发生交通安全、危房倒塌、建筑物安全、注意食品卫生安全,杜绝事物中毒、溺水等事故的发生,严禁中小学无驾照驾驶摩托车、汽车,确保师生无因事故引起的死亡或重伤事故。

9、完善安全工作分析汇报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二、实绩考核

(一)考核按“季度自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有步骤进行。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学校和个人,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和年终目标考核奖励。

安全事故会议范文第5篇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确保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广东省***农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广东省***农场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  场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四、电力运行安全及触电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厂内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防爆电器、压力机械、手持电动工具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七、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八、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场属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农场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场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场安委会、综治办及事故单位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条   指挥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总指挥:安委会主任***场长担任。

二、副总指挥:由***副场长、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三、成员:由场安委会、综治办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事故单位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   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担任。其他人员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室工作地方点设在场安委会或事故现场附近。

第八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重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处置突发事故工作会议;

二、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三、及时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部门;

四、协调各应急救援单位、队伍之间关系;

五、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应急处理的信息;

六、参与现场处理;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第十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由事故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现场附近,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

四、向外来求援组织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同求援安排。

五、协同指挥中心安排上级领导视察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的职责

一、下令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二、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订具体抢救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四、根据事故现场需要,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

五、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或交通封锁;

六、负责与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联络。

七、向外来救援组织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同组调救援力量。

三、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地处置特大安全事故,设立七个应急处理小组。各小组分工如下:

一、警戒保卫小组,由综治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小组,由事故单位负责;

三、医疗救护小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善后处理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场安委会、工会、事故单位负责;

五、后勤保障小组,由事故单位负责;

六、事故调查取证小组,由场综治办和安委会负责;

七、信息上报和宣传报道小组,由场办公室、安委会负责。

第十四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十五条   非抢险救灾单位应服从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迅速将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场安委会有关人员:陈**(电话:xxxxxxx   138xxxxxxxx);并拨打110报警(火警打119)。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写出事故快报,上报有关部门。

五、事故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七条   场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立即报告场领导;

二、立即通知综治办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三、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立即通知工会、医院、办公室等部门参加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特大事故处理与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农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结案后,应当召开事故现场会,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关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发生事故时迟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救灾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特大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人为过失或自然因素影响造成3人死亡,或4人重伤以上(含4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