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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沼气等。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指雅津甜高粱等,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格来说,是人类历史时期内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2、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3、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发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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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推广应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第八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快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享受下列优惠: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农户自用地热能,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资源调查,组织编制、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组织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开发、新技术引进、推广;
(四)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必须进行试验,经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其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推广。
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能源工作,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质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鼓励农村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农村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产品。
第二十八条销售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同欧洲的许多国家一样,爱尔兰在风力发电的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增长。去年,接近18%的电力生产来自可再生能源。以此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上的努力,将会有利于我们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比例占总能耗20%的目标。
事实上,风力发电已经在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中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早在2009年12月欧洲能源理事会的年终总结中,必须坚持稳定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就被写入可再生能源方案中。
该方案设想的是,在欧盟委员会的2050年能源路线图可以预见到的时间范围内,继续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以达到欧盟的减排和降低生产成本双重标准。很显然,依赖其在许多国家所拥有的潜力,风力发电将继续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能源行业只有在看到可再生能源至少到2020年的良好前景时,才会决定为其投资。而实际上,现在就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作出决断为时过早:一些国家更愿意执行一个整体上的低碳目标,不再单列出可再生能源目标;而其他国家,包括爱尔兰,则支持继续维持现有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在低碳目标之外,单独列出可再生能源目标。因此各国政府必须首先统一自己的指导思想,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的决策内容和决策时间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轨迹是多么重要。
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刻,整个欧洲正讨论着几个非常吸引人的问题,包括如何对改革计划的支持和合作机制的使用发放。大家也在谈论市场改革和新的制造业是否需要在欧洲建立真正的单一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同时讨论也在围绕着能源支付能力和系统服务是否应该紧密合作,配合支持改革计划而展开。
当我们在整个欧洲的电力结构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时,我们需要的是实际可行的交易和支付机制,并有足够灵活和强大的反应机制。
爱尔兰计划到2020年增加4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其中大部分将会来自风能。我们已经在积极提升电网水平,并建设必要的电网运行措施。作为一个岛国,建立这样一套系统,也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别国不曾遇到的。我们愿意和别国共同分享如何面对这些挑战的经验和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内部能源市场的交易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为。但是,由于新的指导原则框架的建立和发达的网络建设逐渐成型,传统的交易模式可能将不再是必须的。在电力跨越国界传输时,消费者也将只能在国内市场上获得实在的利益。这就需要欧洲各国都建立完备的基础设施。而连接整个欧洲的电力设备无疑将会成为这一系列改革发展的关键点所在。
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又会引出另外一点,可再生能源在国际间贸易的潜力究竟有多大?2009年可再生能源方案中的授权合作机制还依旧处在起步阶段,在现实中,除非这种合作机制能够给予政府和开发商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否则也并没有多大的机率会被采用。
不列颠实践
几个星期前,我的英国同行和我签署了两国在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我希望这可以促进两国在绿色能源领域合作项目规模的扩大,从而给双方都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我曾经描绘过一个双赢的局面。而这个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是这个双赢局面的最好阐述。一方面,英国有机会可以满足自己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另一方面,爱尔兰数千英亩的沼泽和广泛的植树造林带来的良好风能资源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
这种自然资源互补的方式十分有趣。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两国电力储备的问题,还可以促进从传统能源供应向可再生能源供应转变的加速。我们以岛屿为基础单位,逐步建立起独立的能源系统,这是一个更加相互联系和统一的市场。爱尔兰和英国面临着一个好机会,利用爱尔兰丰富的天然资源,向缺乏能源的英国大规模出口,形成一个完整的、小型的国际间市场。
爱尔兰和英国的试验初步实现了这个目标,已经达成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是所有过程的第一步。而事实上,在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两国政府之间实际上还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协议,也就是说事情还没有真正被确定下来。如果两国政府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一个透明的项目选拔机制来决定哪些项目可以处在这一框架之内。我们的野心却并不仅仅局限于为可再生能源的出口提供了一个框架。正如我之前所说的,只有在电力资源大量地以竞争性的价格在国与国之间进行销售和贸易,国内能源市场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最优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取决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这是英国和爱尔兰现在需要研究的众多问题之一。我们要详细地研究所有的基础设施、连接设备、操作和交付方式。我希望这最终可以证明,只要全力去优化这些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就有可能为爱尔兰和英国的消费者提供最佳的利益空间。
如果这是可以实现的,那么我会选择用制定计划主导的方式,来保证所有的基础设施处在最佳的使用状态。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降低系统开发成本,还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和与其他能源市场的关联性。
互动联系更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也许更需要来自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联盟的支持。我注意到,在其对共同感兴趣项目的呼吁建议中,欧盟委员会表示将会特别关注那些可以更多对优化网络容量和集成的内部能源市场做出贡献的项目。
来自公众的压力
最后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说服公众接受可再生能源对政府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民众中有很多人都在关注可再生能源设备可能对景观、环境和当地社区造成的影响。要想说服公众接受可再生能源,最好的办法就是业界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通过最佳的工程方案证明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对人类、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消极影响。并且积极实现设计规划、建设以及审批过程的透明。
保证地方政府和行业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保证投资可以惠及国家社会经济效益同样重要。最近爱尔兰政府的一项政策中关于此事的声明就承认,有必要为了社会所接受,通过适当审查的手段,建议将社会利益考虑纳入项目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开发的机制。
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二、目标任务
乡镇农村全面推进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市区全面推进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
(一)城市规划区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市区内电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满足不了要尽可能利用浅层地热能应用水源热泵技术采暖。
(二)市区重点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热。乡镇农村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三)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学校、医院、车站、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需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建筑,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洗浴场所、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力争市区内无烟化。
(五)将开发利用电厂冷水塔的余热,对于集中供热不能满足供热的情况。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补充集中供热采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用于发电及城市供热。
三、保障措施
(一)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减免供热建设配套设施费;对在乡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乡镇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区域,资金支持。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享受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技术保证。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
(五)简化办事程序,加强政务服务。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市投资建厂,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办公室设在市建筑节能与墙材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日常工作。
主任:建设局建筑节能与墙材管理办公室主任
五、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1.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现在我国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整体上缺乏科学规划,发展不均衡;自主研发企业数量少、投入少,既有的成果实际推广应用成效甚微,新能源规模化生产之前的成本也较高,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新能源产业方面面临着基础设施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严重缺失的问题。
2. 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1 科学评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城市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需要科学评估城市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
2.2合理规划不同政策和资金投入下的利用规模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可获得量、当前利用量与政策以及资金投入量密切相关。以生物能为例,秸秆、畜禽粪便和林木薪柴等可收集利用的数量与可作为沼气、秸秆发电、气化液化等利用的规模的大小,不仅与农业政策有关,而且还与政府给予的资金、技术支持有关。
2.3能源结构的低碳化 由于目前国内外未将水电、核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列入能源消费核算体系,改变以煤为主的中国能源消费结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可能实现“发展”和“低碳”两个目标。制定规划的任务就是在发展与减排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
2.4 继续调整能源产业结构 优先开发水电,适度控制煤炭产能增长,是调整现阶段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煤炭生产规模最大的国家,农业生产结构中,煤炭占70%。我国电力结构特别是电源结构明显不合理,水火电比例为1∶5,火电比重偏大,需要继续贯彻优先开发水电的方针,并加快发展核电,加快优化电源结构。
2.5 做好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制定科学规划和开发方案 在充分摸清煤、油、气、田的地址构造特征、赋存状况、储量规模及分布等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开发方案,是今后开发过程中能够实现低碳化的关键。
3 .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1政府应出台战略计划,加强产业引导 根据我国国情,考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运行,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
3.2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 技术创新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中国目前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较低。因此要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从人才方面注重新能源研发的技术性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投资巨大、外部性明显的新能源技术研发,必须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成立工程技术中心,在技术研发、风险投入、上市融资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形成集研发应用于一体的产学研技术创新体系。
3.3坚持实用性第一的原则 基础设施的完善。如电网布局、新能源汽车赖以运行的充电站建设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为新能源的应用提供基本条件;完善补贴机制。需要在补贴领域和补贴方法上进行扩展,如财税支持等;调整能源利益结构。通过补贴或绩效考核等途径,对现有能源利益结构进行调整。
3.4促进经济发展与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平衡 调整国内的能源消费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启动国内市场,建立绿色能源的民族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