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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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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意大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合同、强制缔约、有名化

近二十年以来,世界各主要工业国家都面临着医疗伤害纠纷迅速增多的社会问题。大陆近年来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的数目也在飞速增加,而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弊端也日益彰显。在法律上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因医疗过失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采用合同责任作为解决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方式,也逐渐受到学界关注,本文即是在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医疗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所作的一些探讨。

一、医疗合同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合同存在着两种立法例:特别法式和典型合同式。日本、德国等国家等采取了前者,将对医疗合同的规定分散在医事特别法和宪法、刑法乃至程序法中,而修订后的《荷兰民法典》则采取了典型合同式,将医疗合同直接纳入了民法典,直接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合同关系的各项内容。由于日本、德国等国家对医疗关系采纳了特别立法的方式,如日本的医事法等,而没有将之纳入民法典“债各”部分与其它典型合同联系起来,因此,在这些国家,对医疗合同的性质即存在着争议。而在荷兰,由于其医疗合同业已有名化,因此医疗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对此不存在疑义。

在日本,学界通说将医疗合同认定为准委任契约。[1]但日本现行民法的立法者曾认为,医疗合同是雇佣合同,之后学者通过对德国学说的介绍与讨论,对于医疗合同到底是承包合同、雇佣合同、委任合同、混合合同还是准委任合同的问题上,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这主要是因为在日本民法中,委任契约限于受任人所处理的事务为法律行为的情形,受任人所处理事务非法律行为的,依照《日本民法》第643条、第656条之规定,称为准委任。而医疗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其也被认定为准委任,适用民法第656条关于准委任的规定。此外,在日本判例中,还存在着承揽契约说(请负说)、雇佣契约说以及无名契约说等观点,但诚如上述,准委任合同说已经占据通说地位。

在德国,民法典对医疗合同未设明文,而依照《德国民法》第662条之规定,德国民法中的委任契约均为无偿合同,所以德国理论界并不像日本那样将医疗合同定性为委任。其通说认为,医疗合同为雇佣契约或承揽契约,由于该合同涉及到一种较为高级的雇佣关系,因此应适用《德国民法》第632条的规定。但随着近年来民法典修订,德国学界关于医疗合同典型化的呼声也开始出现,学者Dr.E.Deutsch和M.Geiger提议,医疗契约应脱离雇佣契约,成为独立的债的关系,并在民法上进行明文规定;应使无能力者的治疗成立契约,并在私法上对医生与受保险给付的患者之间的关系以私法予以规制。而且还指出,在法理上须就说明义务、承诺权限、默示义务、治疗行为记录以及病历之交付加以规定。[2]还有观点认为,鉴于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应当将医疗合同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中学者们所指出的医疗合同的“特殊性”包括了认为医疗合同关涉到患者的生命、医生的劳务提供较为特殊以及认为医疗契约中包含的法益的重要性使得当事人双方产生了一种特别信赖关系等内容。[3]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典并没有将医疗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有学者认为,医疗关系可以通过委任契约作出解释。[4]对此台湾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5]

从根本上来看,医疗合同并不是一个以实现特定之结果为内容的结果债务,而应认定为手段债务,医方所负担的该手段债务依靠实施治疗时的临床实践中的医疗水平而确定,而不能依照医学理论的水平。基于该手段债务,医方对于患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负有必然治愈的债务给付结果。但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医疗形式不断出现。对那些新的医疗合同的性质,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给付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作最后判断。因此将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医疗合同全部认定为委任契约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对于那些以获取某种治疗上效果为目的或医患双方存在此种约定的医疗关系,可以作出例外解释,准用有关承揽的规定,具体包括:第一,以安装义齿、义肢、修补牙齿以及美容整形等为内容的医疗合同,鉴于其治疗的特殊性,应当认定其是以治愈和结果的完成为内容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为承揽契约。在这类合同,医方没有实现医疗的效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当事人有关于治愈的特约的,而且该特约依照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实现,应当认定为特约有效,在约定的范围内,医方承担给付结果债务的责任。但如特约的内容属于依照当时的医疗水平为不可能的内容的,则应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6]因此,除了属于客观不能的场合,一般在病人和医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应认定为有效。

由此可以对认定作为无名合同的医疗合同的性质的做法进行反思。合同法分则将交易中的典型做法归结出了若干种有名合同并进行了规定,但随着交易形式的复杂化以及社会的进步,还存在着许多其它的以合同为中介进行的交易,或者通常观念中将其认定为合同的交易方式,对这些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认为,对各种以合意形成的交易形式进行性质上认定有其必要性,这是因为合同法把典型的交易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虽然这些规定的性质被认定为任意性规定,但它们对于交易的进行发挥着一定的倡导性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分则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强行性规范,如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间的规定、运输合同中关于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等,这些规范的订立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所以,对无名合同进行性质认定,有助于当事人明晰法律关系和实现法律的社会调整的功能。但是,对无名合同进行性质认定并不等同于一定要将某一新兴出现的合同形式勉强纳入某一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列的做法。勉强或强行将某无名合同纳入某典型合同,不仅无益于法律的适用,而且还可能有害于当事人的利益。

二、荷兰医疗服务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

——医疗合同有名化的样板

近年来,医疗过失责任在荷兰引起的纠纷迅速增加,而且人们付出的健康照护的成本也已经超过了社会所承认的限度。[7]为了解决医疗关系中的纠纷,荷兰于1994年颁布了《医疗服务法案》(Act on Medical Services),该法案具体规定了病人在医疗关系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导致医疗责任的各项侵权的情形。该法案于1995年被收入了《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之中,并易名为“医疗服务合同。”[8]荷兰立法上的这一做法区别于欧洲的其它国家将医疗关系推给法院解决的做法,目前在整个欧洲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荷兰立法者的这一举措产生于与产品责任的指令并行的欧洲致力于实现欧盟关于服务的指令,基于这一指令而规定进荷兰民法典第七编“具体合同”(the specific contracts)的还包括了分时享有合同(contract on time-sharing)和旅游合同(the travel contract)等。[9]因此,这些做法也表明了荷兰立法者希望这部法典为欧州私法统一充当样板的愿望。[10]

荷兰争取病人权利的运动发端于1973年,由Jaap.Rang教授在Leiden大学发表的以“病人的权利”为主题的就职演说中提出。这一行为促使荷兰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模式选择中,荷兰在合同模式和侵权(Negligence)模式之间选择了前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医患关系建立在患者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的基础之上,而这一因素又被认为是病人和医生之间关系的基础因素。[11]荷兰民法典的做法就是这一观念的明确体现。必须注意的是,选择合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无法解决的困难,具体包括:第一,合同存在的基础在于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肯定性评价,即先假定当事人具有“同意的能力”(capacity to consent),只有这样才有缔结合同的可能。但这种假定对于心智不全和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显然不能适用。第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难以确认。存在着对是病人还是病人的近亲属跟医院签订医疗合同的认定问题。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与医院之间签订医疗合同展开医疗关系并无疑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如患者昏迷不醒。痴呆或者医疗合同也可以解释为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可能只是一个受领给付的第三人,合同的真正双方当事人是其近亲属与医院。第三,一个合同通常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但医疗合同却不具有这一特点,相比较而言,医疗合同更像单方事务(One-side affair)的确定,病人在这一合同中所负的义务包括合作、提供自身信息和支付报酬等内容,却享有与基本权相关的隐私权、同意权、查询治疗记录等重要权利。基于此种认识,可以认为荷兰民法典对其冠以“医疗服务合同”是名副其实的,即无论是基于医疗行业的公益性质,还是基于医方所负义务的服务特征,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确更像一种服务关系。与其它解决医患纠纷的模式相比,合同模式具有的一个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这对于病人的某些权利,如知情权(the right of information)、同意权以及查阅记录的权利等,是一个非常自然的基础。而如果依照现行的侵权模式,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实现。对于上述有关采取合同模式所可能面临的问题,荷兰民法典也通过确立相应的条款予以克服

三、医疗合同的主体

医疗合同的主体就是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医方与其相对人。对一般的医疗合同而言,作为医疗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医方是医疗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的开设者,而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医生则被认为是其履行辅助人。在荷兰,医生是独立执业还是受雇于医院,对认定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影响。《荷兰民法》第7∶462条第一项规定:“如果依照医疗服务合同规定的医疗活动在医院实施,虽然医生不是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应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医生是受雇于医院的,那么在治疗中出现问题,都应当由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医生是独立执业,则当然以该直接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生为一方当事人。

医疗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医方的相对人。当病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他(她)就确定地为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病人无行为能力的场合,应当如何认定医疗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日本学界,在处理无行为能力人参与医疗合同的问题上,存在着以下观点:第一,法定说。当病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或同意的能力时,可以认定由亲权人或夫妻一方行使法定权而缔结医疗合同。日本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中,一名10岁的未成年人因为交通以外需要进行头部手术,法院认为,“医生对其法定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12]第二,第三人利益合同说。该说认为,病人不具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能力时,该医疗合同视为其亲权人或其配偶与医院订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病人处于其中的受益人的地位。此外,还有不真正第三人合同说、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医疗合同说、法定说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双重构成说、法定说与通常契约的双重构成说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说与通常契约的双重构成说等。[13]

在德国,未满7岁的儿童不具有民法上的能力,因此不能单独缔结有效的医疗合同,因此即使未成年人与医院之间缔结了医疗合同,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是7岁已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可以由其法定人作出追认而得到补正。若未成年人作为父母的“使者”为其自己与医院缔结合同,该合同就应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总之,在德国实务中,对于作为医疗合同中医方的相对人是病人还是病人的法定人,应当结合患者的年龄、接受状态、意思表示的场所与时间、关系人先行行为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夫妇一方患病的场合,依照1976年修正的《德国民法》第13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权,同时该法第1360条以及1360条第一项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均可用来解释医疗契约的缔结以及履行问题。但如果病人本身无意思表示的能力(如昏迷不醒),而其法定人没有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定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对这种医疗行为就应成立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存在,医生只能在为有效的治疗之后才能请求相对人支付报酬。[14]

依照荷兰民法典第一编第1:234条以及第1:381条的规定,自然人未满18周岁且未婚的,为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对于未成年人在医疗合同中的同意能力,民法典7∶465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该条第一款为一般规定:“病人未满12周岁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履行本题所规定的任何义务。”第二款又规定:“病人虽已满12周岁,但不能对其利益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但病人为仍处于监护之下的成年人或设有保佐人[15]的,上款中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其监护人或者保佐人履行义务。”由此可见,荷兰民法典是将12周岁作为一个自然人是否能对自身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的界限。该条第三款还对其他无行为能力人的同意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一个成年病人不具有对其利益进行理性判断的能力,而且也无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第一款中规定的健康照护提供者的义务应当向经病人书面授权的人履行。无授权的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人怠于采取必要行为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向病人的配偶或者共同居住的人履行义务,但遭到配偶或共同居住者拒绝的除外。病人无配偶或者共同居住者的,应向病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履行,但病人拒绝的除外。”

本文认为,由于医疗合同的具体情形比较复杂,因此很难确立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形的统一的标准,对医方的相对人应当结合所涉事实分别进行认定。例如在病人昏迷不醒的场合中,由其配偶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这时可以将这该合同视为基于法定关系而缔结的合同。而在孕妇去医院生育时,如孕妇与新生儿一同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幼儿虽根本无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但在此可以推定其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或者认定为由亲权人为其作出了受益的表示,这就可解决其无法作出受益的意思表示的问题。

四、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表现为医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体而言,在医疗合同法律关系中,医方和病人各应负担如下义务: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诊疗义务是医方所负有的最重要的义务。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1990年1月10日的判决认为,“患者与医院之契约,以诊疗为限。”[16]医生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减轻病人的痛苦,故此其还负有使用最简明、迅速以及具有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医生在治疗时负有自己治疗的义务,即其应当依照自己的认知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判断,他人的指示或者影响不构成其免责的理由,如因其轻率地信赖护士的行为而造成对病人的身体上的伤害,视为医生违反了其自己治疗的义务。

2、说明义务。随着对患者自决权的重视,医方的说明义务也越来越受强调。说明义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的说明义务。医生如果不履行此种意义上的说明义务,就会造成病人的承诺(即同意)的无效;医疗行为缺乏患者同意这一违法性阻却要件,就有可能构成伤害行为;而在民法上,医生违反此义务则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病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2)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说明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对疗养方法的指导义务以及转医劝告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医疗过失。(3)报告义务。医生的报告义务由民法关于委任契约中受任者的报告义务发展而来,由于医疗契约具有委任契约的性质,医生作为受任者应对患者负有病情报告义务,该报告义务对于病人而言主要具有减轻其心理压力以及不安情绪的作用。违反该义务,仅可能发生患者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只能发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17]

在荷兰,依照其现行法,医生有义务清楚地告知病人有关其的检查、治疗以及有关检查、治疗和病人健康情况的发展,而且如病人认为有必要,告知还需要采纳书面形式。不过,荷兰法对病人的受通知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依照《荷兰民法》第7∶448条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该条第一项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清楚地向病人告知有关其身体检查、治疗以及身体检查和治疗的进展情况和病人的治疗和健康状况,如果病人要求,该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健康照护提供者应以其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第二项规定:“依照上款规定的义务,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告知病人以下合理的内容:a.必要的检查或者治疗以及将要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本质或目的;b.对病人的健康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风险;c.其它可能的检查或者治疗方式;d.从与进行的检查或者治疗相关的领域来预测病人的健康情况。”第三项对病人受通知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该项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有权隐瞒对病人的健康确实有重大不利的信息。在符合病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健康照护提供者可应当将该种信息告知病人以外的其它人。如果对于病人不再有进一步的危险,应将该信息向病人本人告知。但健康照护提供者在就此问题与其它照护提供者协商之后就不再享有该款第一段的权力。”第7∶449条规定了病人的知情权:“如果病人表示不希望得到任何信息,就可不为任何告知,除非病人在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要大于其对病人产生的利益。”因此,病人不仅有权收到通知,也同样有权不被通知。依此条规定来看,通知义务并不是医生的一个必须履行的法定强制义务,它的存在是作为病人的权利确定下来的,对于该权利,病人可以放弃。该法将病人的受通知权认定为病人的专属权利,病人的人不享有此权利。《荷兰民法》第7∶450条还明确规定了“告知后同意”原则,该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所有活动都需要得到病人的同意。第二项规定:”如果病人为满12岁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由亲权人或者其监护人为其作出同意的表示。但如某项医疗行为确定地可以避免病人发生更大的损害,而且即使该同意被拒绝,病人坚持对这项医疗活动的合理期待,可以不经过亲权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而实施。“第三项规定:”未成年人满16周岁应视为其可以对其利益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健康照护提供者和本条第二款或第7:465条所规定的人应当依照病人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时书面明确表达的意愿行事,其中也包括依照本条第一款的拒绝同意。健康招呼提供者只有在有法定理由时才能背离病人的意愿。“基于此,医生对于其依照医疗服务合同实施的行为,需要病人事先表示同意。对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法律则将这一权利(authority)授予其它人。对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人;对于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partner member)为其人。缺乏符合条件的这类人时,也可指定其它家庭成员作为病人的人。人可以就所有关涉病人的健康照护方面的事务作出决定。根据第7∶465条第4款规定,”健康照护提供者应当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病人的法定人和第三款规定的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除非这种履行与正常谨慎的健康照护提供者应提供的照护水平不相适应。“因此,如果人的决定与一个”正常谨慎“的健康照护的提供方所提供的治疗水平产生冲突时,提供方就不必遵从人的决定。

3、保密义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必须对医生真实告知各种情形,从而医生对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德国,医方的保密义务已经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在1972年,德国联邦又通过判例将医生的诊疗义务与基本法第二条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相关联,肯定了医生的保密义务是“公权力介入私人利益的保护”,将医生的保密义务提升到了宪法的层次上进行要求。[18]

一般来说,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这些信息只能为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晓;其二,依照客观理由该信息对病人具有保密利益。因此,即使病人本身不知道这些信息,但客观上只要保持这些信息不为外人所知对其具有利益(可以称之为保密利益),就应纳入保密的范围之列。据此,在医疗上可以称之为病人“秘密”的信息包括:病人的私生活事项、对自己的不利益以及私生活的内容,身体上的特殊性、对本人不利的性格上的特征、精神上的异常现象等,而且与疾病有关的信息之外的有关职业上和财产方面的信息也都属于保密范围之内。各国除了在实体法上规定这一义务外,在程序法上也设置了此种要求。例如在德国,应当保密的信息的范围不仅是指特别法上的人格权,而且还可以扩张到一般人格权。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项[19]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一项之六[20]的规定,基于保密义务,医生还享有诉讼上的证言拒绝权。关于病人去世之后医生是否还负有保密义务的问题,德国理论界曾争论了多年,1975年修订的《德国刑法》第203条第4项[21]持肯定态度,认为即使病人去世,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医生对其仍负有保密义务。

德国和意大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发展战略计划;教育国际化;本土化

一、公立大学更高使命:为了公众的利益

《世界教育信息》:贵校新的发展战略计划《为了公众的利益》于2016年6月通过,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项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近期的首要目标。

杜文彬:我们的战略计划――《为了公众的利益》提出,阿尔伯塔大学所做的每份努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好的社区、更好的省、更好的加拿大和更好的世界。这项战略计划在向我们的利益相关者说明:阿尔伯塔大学所做的事旨在为公众的利益服务,这个主旨同时是该计划的本质属性。

这个计划建立在五个方面之上,分别用五个动词来表达,即建立(Build)、经历(Experience)、卓越(Excel)、参与(Engage)、持续(Sustain)。其中,“建立”的重点是建立学生录取和教师招聘体系,以吸引加拿大乃至全世界最优秀的学生和教师。“经历”的重点是使我们的学生和教师经历教育转变的本质。对于学生来说,最优先要做的是增加其从实践经验中学习的机会,无论是在社区工作,还是经历国际交流,尤其是国际化学习会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卓越”的重点是,作为一所全球百强的研究型大学,要建立领先世界的卓越研究基地,在这个基础上,将其中一些研究领域打造成世界上最杰出的。“参与”的重点是与当地、全国、全球建立不同的合作伙伴关系。此次我们来到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继续推进我们与中国非常积极的合作伙伴关系。“持续”的重点是能够允许我们将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落实到位,这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无论是经济的可持续,还是环境的可持续,我们极其重视建立一所可持续发展的大学。以上就是我们近期发展的重点。

《世界教育信息》:该战略计划体现了公立大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能否请您为我们分析一下促使公立大学向这一方向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杜文彬:事实上,我们正在公立大学中引领这个趋势,因为在整个加拿大,这是第一次有一所大学提出其计划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我们发现越来越多人意识到这是大学发展的未来。我们将自身定位在我们的社区,同时面向当地、全国发展,并让我们的利益相关群体了解我们所做的是为了所有的公民。我想这是在大学、加拿大乃至全世界的领导力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为了大学更高的使命而努力,为了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世界而服务。

《世界教育信息》:阿尔伯塔大学在本土化发展中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杜文彬:任何大学的发展都离不开地方经济的支持。阿尔伯塔大学是阿尔伯塔省最大的受益者。当国际学生来到阿尔伯塔的时候,他们在构建社区和大学之间沟通的桥梁,我们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是埃德蒙顿市的一部分。我们的工作要与阿尔伯塔的科研机构、阿尔伯塔政府和阿尔伯塔企业界紧密联系。我们的学生在大学和企业、大学和社区之间穿梭。每个部门都是阿尔伯塔经济繁荣的重要影响因素。

《世界教育信息》:如您所提到的,大学在面向全国发展,请您介绍一下加拿大的大学联盟发展的情况。

杜文彬:加拿大有UC(Universities Canada)联盟,加拿大的大部分高校都是这个联盟的成员。还有一个大学联盟叫做U15,由15所加拿大的顶尖研究型大学组成。此外,还有一个官方大学组织叫做加拿大教育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 of Education,Canada),是13个省级教育部门交流的平台,但是加拿大联邦没有官方的国家大学联盟。

《世界教育信息》: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体系,能否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加拿大分权的教育体制的情况。

杜文彬:我们的教育体系是分权的,教育权利被分到各个省份。加拿大有十个省和三个地区,每个省级单位对自己管辖内的教育负责。在大学层面上,通过省级科研基金支持;同时,联邦政府很重视加拿大的大学教育和科研,也主要通过研究基金支持和影响大学的发展,但支持力度不及省级政府。加拿大有13种不同的教育体系,每个省级政府都有极大的自去管理教育,这种体制对于加拿大来说是一个挑战。

二、教育国际化背景下与中国的合作

《世界教育信息》:全球化让大学更加开放和多元,您J为大学未来发展会遇到什么样的挑战?

杜文彬:我们正在经历一个不寻常的时代,世界各地的大学都希望成为真正的全球化的研究机构。他们打开大门欢迎世界各地的学生离开家乡来攻读学位。因为教育,人们流动得更加频繁。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让大学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在大学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就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我们要迎接挑战,努力让我们的学生获得认可,有安全感,能够自由地发表言论并欢迎来自其他群体有建设性的反馈。

《世界教育信息》:贵校与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开展了近450项国际合作项目,与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推出了“加拿大留学中国项目”(The Canada Learning Initiative in China),请问这个项目设计有哪些创新之处?

杜文彬:中国是阿尔伯塔大学的重要合作伙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合作伙伴是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自2013年以来,阿尔伯塔大学是全世界接受基金委资助的学生和学者最多的学校。“加拿大留学中国项目”也是阿尔伯塔大学、中国教育部和基金委一同发起的倡议,旨在鼓励最优秀的加拿大学生到中国留学。双方共同设置课程及标准,课程共享,学分互认。由阿尔伯塔大学牵头,U15的加拿大大学参与的这个项目,密切了加中两国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教育信息》:我们深知贵校重视发展与中国的关系,近30年来,已与中国50多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有科研合作。请问,您对未来与中国的合作有哪些期待和展望?

杜文彬:我们参与中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活动,我们有130位教授来自中国,有大约4000名中国学生,所以中国大学和阿尔伯塔大学的关系是全面且积极的。例如,前段时间,我校和清华大学签署了一份在能源研究方面进一步合作的协议。我们已经同清华大学在很多方面开展合作,也与中国的其他高校在清洁煤、太阳能等方面进行合作。未来几年,中国和阿尔伯塔大学的这种合作P系将进一步增强。来自中国的教授和学生将是我们之间合作的纽带和桥梁。未来,阿尔伯塔大学将与中国大学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和交流。

三、当今大学校长的使命和面临的挑战

《世界教育信息》:三年前,我刊曾经有幸采访过您。在采访快要结束的时候,问及您的职业生涯,您未曾提及阿尔伯塔大学,请问,怎么的契机让您选择出任阿尔伯塔大学的校长?

杜文彬:当我从以前的学校卸任的时候,我并不清楚接下来要做什么,但我知道一定是一些有意义的事情。我故意没有制定任何计划,而是旅行、写作等,趁此机会可以放空自己。刚好,阿尔伯塔大学给我提供了这个岗位。众所周知,阿尔伯塔大学是一所极具学术氛围的大学,她对待问题的态度、观点都和我很契合。我很荣幸能够成为这所世界一流大学的一部分。

《世界教育信息》:您认为15年前当校长和现在当校长有什么不同?在年轻时当校长和相对不那么年轻时当校长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杜文彬:校长的工作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更具有挑战性,不得不参与很多事务。比如,现在的校长工作有更多的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务要处理。我现在担任大学校长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很多经验的基础上,这算是一种优势。我大概花了五年的时间真正理解大学校长工作的意义,我的一个同事曾经说过,他花了四到五年的时间理清楚大学校长工作的细节,因为没有人教你如何做大学校长,没有学校教你。但是,有经验也可能是我的劣势。自认为是有经验的校长,对待有些问题就有可能犯经验主义错误,因此,要时刻警惕。

《世界教育信息》:现在中国的很多校长还在探索打造世界一流大学的道路,请问您对中国高校的校长有什么好的建议?

杜文彬:我认为一流的大学要有一流的学生和一流的教职工。他们关注今天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和挑战,并携起手来一起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当今世界一流大学的共同特点。所以在打造世界一流大学方面,我建议大学应该雇佣最优秀的教职工,招收最优秀的学生,并提供宽松的环境让学生和教职工能够迎接挑战。

四、通过教育技术使学习方式多样化

德国和意大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高校 科研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2-162-02

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重要性和相关国家政策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了大型飞机等16个重大专项。这些重大专项是我国到2020年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专项投资超过人民币5000 亿元,涉及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领域和重要民生科技领域,意义十分重大。

为了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国家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

2 高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状况

高校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2010年的2500多个课题中,高校牵头的项目(课题)数占30%,企业和科研机构分别占35%和24%,其他机构占11%。为了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实施管理,在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过程中真正发挥高校的科研与人才优势,有些高校也分别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或规则制度。但是在高校的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观念有待改变。因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近年新启动的一项国家科技项目,很多老师对重大专项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够到位。对于重大专项是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不能深刻认识,仍然停留在只是做科学研究的层面,科研成果距离实际产品还有一定的距离。

(2)措施相对滞后、体制机制制约。国家重大专项的管理较为复杂,不同的专项管理方式不同,各项要求也不同,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有些专项的管理措施相对滞后,后期的资料收集和整理较为困难。

(3)国拨经费滞后。国拨经费难以按时划拨,对于重大专项的实施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有些专项的实施进程。

3 高校加强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四级管理措施

针对高校组织机构复杂、人员多样等特点,在加强重大专项组织管理方面,我们建议高校应采取如下四级管理措施。

(1)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科与发展规划办公室、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部、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以保障各部门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制度,可以更好的落实人员队伍和科研条件,为高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成立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校内与重大专项领域相关的、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以把握重大专项的研究方向、审议重大专项中高端人才的引进、参与审议重大专项骨干人员的学术贡献以及审议其他和重大专项相关的重要问题。为重大专项研究方向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供保证,为建立高效合理的人员队伍提供保证,为重大专项实施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提供方向上的正确引导。

(3)成立高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本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若干名,专职负责重大专项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此项措施可以保证对重大专项的申报进行合理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考核,以及对重大专项的结题进行检查和督促。

(4)制定本校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对于教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政策和鼓励措施进行明文规定,规范本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的申报和管理制度,督促教师更好完成重大专项课题的措施和办法。以此来规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4 对高校管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思考

因为重大专项是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很多高校教师认为自己的研究成果难以达到这个要求,因此对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够重视。针对这个问题,教育部和各承担高校应该加强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宣传和引导,使老师们更加清楚的了解重大专项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工作。

德国和意大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咪达唑仑;异丙酚;镇静;护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571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578-02

重症监护病房(ICU)术后机械通气患者常伴有疼痛、焦虑、烦躁不安及插管不能耐受,从而诱发人机对抗,同时应激反应使其氧耗增加,因此需要对患者进行适当的镇静镇痛治疗,本研究主要比较咪达唑仑和异丙酚用于ICU患者镇静的特点,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科2012年1月――2013年1月重症监护病房住院的需要镇静治疗的患者96例,排除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以及长期使用镇静药物患者,所有患者均为辅助呼吸机使用SIMV通气模式,随机将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咪达唑仑组:男31例,女17例,年龄18-64岁,平均45.6岁;异丙酚组:男30例,女18例,年龄18-65岁,平均46.2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镇静方法 咪达唑仑组患者在5min内静脉推注咪达唑仑0.1mg/kg,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变化,并使用Ramsay评分进行衡量,直至Ramsay评分达到4分,之后使用咪达唑仑3-5mg/h持续泵注,每间隔4h评估一次患者的Ramsay评分,根据分值,调整泵入咪达唑仑的剂量,以维持Ramsay在3-4分之间;异丙酚组在5min内静脉推注丙泊酚0.5mg/kg,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变化,同样使用Ramsay评分进行衡量,直至Ramsay评分达到4分,之后使用丙泊酚1.5-2.5mg/(kg.h)持续泵注,每间隔4h评估一次患者的Ramsay评分,根据分值,调整泵入丙泊酚的剂量,以维持Ramsay在3-4分之间。

1.3 观察和评价标准 观察两组患者维持等同镇静效果所需药物的剂量以及镇静过程中药物的调整次数。观察药物起效时间即达到RSS-5所用时间和停药后苏醒时间即达到RSS-2所用时间和停药后苏醒时间即达到RSS-2所用时间,并比较两组患者维持镇静的效果,运用RSS量表(Ramsay Sedation Scale)对患者的意识状态进行评估,包括RSS-1病人焦虑、躁动不安、病人配合;RSS-2有定向力、安静;RSS-3病人对指令有反应;RSS-4嗜睡,对轻叩眉间或大声听觉刺激反应敏捷;RSS-5嗜睡,对轻叩眉间或大声听觉刺激反应迟钝;RSS-6嗜睡,无任何反应。

1.4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3.0软件包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χ±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进行,以P

2 结 果

两组患者维持镇静效果比较 咪达唑仑组维持剂量相对异丙酚组小(P0.05)。

3 讨 论

ICU患者处于一种极度的应激状态,由于患者自身严重疾病影响,各种有创诊治操作的疼痛,插管和机械通气带来的不适,以及对疾病预后的担心,对死亡的恐惧,常常会表现出疼痛、焦虑、躁动、恐惧、难眠等一系列临床综合征,危及生命。有效的镇静治疗可改善患者的舒适性,减少氧耗和应激反应,耐受有创操作,避免人机对抗、意外拔管的发生,减少并发症,提高抢救率。本研究主要将目前临床上常用的两种镇静药异丙酚和咪达唑仑进行对比研究,以探讨其具体的适用范围。

有研究称,在ICU患者中,疼痛和焦虑严重时可出现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甚至于出现器官功能损害和衰竭,使病情加重至死亡,魏翔等认为咪达唑仑镇静效果好,顺行性遗忘作用较好,能降低ICU患者的生理、心理不良经历,对心血管抑制作用更加轻微,且无恶性不良反应,值得在ICU镇静中推广。本组发现咪达唑仑组的维持剂量相对异丙酚组小,而两组在维持患者镇静时,每4小时调整剂量次数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同时咪达唑仑还能在发挥镇静作用的同时,具有顺行性遗忘效应,可以帮助减少ICU患者的不愉快回忆,而异丙酚仅仅具有部分顺行性遗忘效果。异丙酚是一种经静脉给予的全身麻醉剂,较低剂量时即可出现镇静和催眠作用,异丙酚快速起效,且迅速平稳,易于调控,恢复快而完全,并能尽快撤离呼吸机和拔出气管插管。苏醒期躁动程度采用RSS躁动评分,本组发现异丙酚苏醒期患者为轻度躁动,而咪达唑仑苏醒期患者为重度躁动,因此异丙酚还可帮助长期使用咪达唑仑镇静苏醒期的患者平稳过渡至拔管撤机。

4 护理措施

4.1 镇静前访视 充分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减低患者的恐惧和陌生感;并了解患者性格特点,利于苏醒期交流。

4.2 镇静后配合医师合理用药 维持Ramsay在3-4分之间(对于心脏大血管手术后患者,Ramsay在5-6分之间),预防躁动的发生。使用咪达唑仑3-6小时评估一次,异丙酚0.5-3小时评估一次,评估后调整镇静剂量。

4.3 预防肺不张和肺炎 由于镇静过程中痰液堵塞支气管或误吸引起。应以防为主,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保持气道通畅,防止误吸。

4.4 维持血流动力学平稳 由于麻醉过深、术前血容量不足或术中大量失血引起低血压;苏醒期可出现高血压,配合医师及时处理。

4.5 心跳骤停与心室纤颤 容易发生于原有器质性心脏病、急性失血、高碳酸血症、高钾血症或低钾血症的病人,应及时采取复苏措施。

4.6 注意保暖 减少护理过程中对患者机体的暴露范围和暴露时间,以体现人性化的关心。

4.7 注意镇静剂不良反应 拔管撤机后12小时内,应严密观察有无嗜睡、头痛、幻觉、共济失调、呃逆和喉痉挛等病情变化。

4.8 备齐抢救物品及药品 如呼吸球囊面罩,气管插管器具,气管切开包,除颤仪等。

参考文献

德国和意大利范文第5篇

 

根据分流志愿问卷调查、满意度调查和录取结果相关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分析了计算机大类分流过程的合理性,总结了有效开展专业分流工作的思路,为进一步做好专业分流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高校“培养具有扎实基础和高职特点的计算机技术应用型人才、真正适应社会和企事业单位需要”的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开始实行计算机大类招生优化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在“大类招生,分流培养”中做了较多的实践工作,总的来看,有效的分流工作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现有教学资源,做好前期调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学生的方向指导和兴趣培养,在具体分流实施时经常做好学生的专业咨询和跟踪调查并能够在专业分流工作后进行追踪回访。

 

一、研究综述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大类招生,分流培养”模式逐步在高校中推广开来。国外学者对“大类招生,分流培养”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做了很多方面的研究,并在对应的大学进行实践,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这一模式的带头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间高等教育的广泛合作与交流,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已成为我国高校教育改革的热点。“大类招生,分流培养”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逐渐被我国高校所采用,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大趋势。

 

在我国,高校大类招生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北京大学首先提出并实施以“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即“元培计划”。随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也相继实施大类招生培养。近十年来,中国实行大类招生的高校已经从重点大学相继扩展到“211工程”高校、一般本科院校,甚至部分职业院校也都开始实施该人才培养模式。

 

二、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培养”实施状况

 

以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为例,2014年9月,我校信息工程学院对2014级计算机专业学生实行了“大类招生,分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是我校首次开展大类招生的试点学院。为了能够在计算机大类专业方向试点大类招生,信息工程学院从学院实际情况出发,开展了一系列分流工作,具体的分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调研工作。分流工作前期,学院一方面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网络等通信方式,对已采用大类招生的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泉州理工学院和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多家学院进行相关调研,了解了他们大类招生的实施情况,学习他们大类招生的操作方法,吸取他们大类招生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另一方面,则通过上网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论文,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指导分流工作的进行。

 

2.组织机构。学院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成立以院长和书记为组长的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其中教学副院长和各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负责大类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并做好学生的专业指导工作,学工办负责分流工作的引导和实施,教学实训科负责大类培养方案实施的保障工作及各级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院办负责全部材料的总结整理归档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3.实施细节。这是分流工作的核心环节,首先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和现有教学资源制订计算机大类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新生入校第一学期,各专业群开展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和专业方向引导,包括新生始业教育、各类企业参观、各方向专题讲座、教学座谈会等,并在学期末组织第一次分流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的专业兴趣及选报意向、面临困难等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第二学期,继续实施基础专业教学和方向引导,并向全体学生公布计算机大类分流的实施方案,成立分流咨询工作小组,定期供学生进行分流咨询,同时设立家长开放日,便于家长了解分流具体实施细节,听取大类公开课和监督学院分流工作的开展。学期末,学院组织第二次分流调查问卷,再次了解学生专业兴趣、困难及志愿填报意向,根据学生本次学生填报意向、市场需求并结合现有教学资源调整各专业方向的招生计划,最后正式组织专业的选报和录取工作。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综合考虑学生意愿、成绩、兴趣及综合表现进行实施。录取工作结束后对学生的最终录取结果进行公示一周,并在公示期满后进行学生满意度问卷调查,了解学生满意度。

 

三、基于数据依赖的合理性分析

 

1.数据搜集。一年来,笔者对信息工程学院2014级计算机专业学生多次进行访谈,并对学生进行了3次问卷调查。2014年11月底,我们对计算机大类297名学生发放了第一次分流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共收回294份问卷(293份有效),其中男生159,女生134,问卷调查主要涉及学生专业兴趣、专业方向选择、选择专业方向的依据、影响专业选择的因素及学生认为最有就业前景的专业方向等方面。经过半年的基础课学习、专业引导和分流咨询后,笔者于2015年5月底又对计算机大类296名学生(1名退学)发放了第二次分流调查问卷,本次调查共收回296份问卷(问卷均有效),其中男生161,女生135,问卷除了涉及第一次问卷的全部问题外,还添加了关于专业引导对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和选择专业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分流结束后,笔者进一步做了分流满意度的调查问卷,对学生的满意状况进行了数据收集。此外,本文用到的数据还有大一学生基本信息、家长开放日期间对家长进行的访谈数据、分流录取结果等数据。

 

2.分流过程合理性分析。根据2014年11月份学院所做的调查问卷统计,大学一年级学生入学年龄平均分布在17~19周岁,他们不仅心理水平对专业的认识能力和应变能力都不强,而且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学生属于顺从家长选择专业,盲目性相当大。实际上,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和心理的成熟,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爱好势必会发生转移和变化,导致很多学生专业思想不稳定,由此失去学习兴趣,影响学生个性发展,图1中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问卷关于各方向报名人数的较大变动,尤其是网站开发方向,也说明了这一现象。因此,笔者认为,与学院以往按照专业招生的培养模式相比,今年学院实施的“大类招生,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能够减少学生未进学校之前选取专业的盲目性,而且能更好地满足学生心理变化和个性发展需要。

 

根据图1不难发现,在第二次调查问卷时,学生各专业方向报名的人数与正式报名时所填报的志愿变动不大,这说明学生在最终分流时的专业选择倾向已经基本趋于稳定。实际上,学院在确定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时除了考虑市场需求和现有教学资源外,还参照了学生在第二学期所做的第二次调查问卷中关于各专业方向报名意愿的报名人数。这种按照先摸底再设置招生计划的模式进行分流,不仅优先考虑了学生的第一志愿,满足了学生的情感需求,而且非常有利于学院各专业方向结构的优化。这种模式与以往的专业招生模式相比较,有利于增强高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动力,使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更加合理,与社会发展同步,教育质量达到社会期待的水平。

 

2015年6月底学院正式启动分流录取工作,根据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最终的录取结果,学院在录取时296名学生中有292名学生被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直接录取,仅有4名学生被从数字媒体专业方向调剂到电子商务方向,最终录取结果显示各个层次的学生在各专业的分布比较均匀,这与学院高度重视分流前期指导和根据学生志愿及市场实际需求设置招生计划有关。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笔者又对全体学生做了专业满意度的调查问卷,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格数据不难发现,平均有85%以上的学生对自己所选的专业方向感到满意,其中平均15%以上的学生对自己所录取的专业表示非常满意,而对所录取专业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学生却不足4%。

 

当然,笔者还按照班级和学号随机抽取了36位学生家长进行了电话回访,除了1名家长在对孩子所选专业满意度态度中表示不确定外,其他家长均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简介的反映出学院按照市场需求和现有教学资源设置的分流招生计划基本尊重了学生的意愿选择,分流过程有利于人才培养和现有教学资源的整合。

 

总体上来看,学院的分流工作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既尊重学生志愿,又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有利于整合学校现有资源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分流结束后,多数学生对自己选择的专业表示满意。

 

四、未来计算机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思考

 

1.进一步加强学生的专业引导和教育宣传。学院对于“大类招生,分流培养”这一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尚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刚刚步入大学的学生对于这项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大多数学生刚入校只是知道何时进行专业分流,其他情况知之甚少,甚至部分分流事项在专业分流前才对学生进行详细宣传与动员,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来详细了解分流细则。为了避免由于学生对专业现状、分流情况及专业发展前景了解太晚,时间太仓促导致某些学生望文生义、道听途说,从而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以及盲目“追风”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学院未来计算机大类专业的分流工作,确保专业分流更加顺利的开展,高校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大分流的教育宣传,加强对学生的分流引导,让学生明白分流的意义所在,提高学生选择的理性行为。

 

2.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做好进一步的跟踪调研。对于大类招生的高校若想提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的竞争力,提升就业质量,不但要加强大类培养阶段的基础教育和分流后的专业教育工作,而且要在分流工作结束之后进一步做好学生专业兴趣、学习困难、教学适应度、新班级适应度等问题的跟踪回访,并及时根据回访结果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设置,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专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使学生在优质的教育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提升就业质量,提高学生的就业满意度。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相关制度体系。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因此,各高校计算机专业在实施“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过程中,都需要根据各学校的实际发展及各计算机专业的特色制定相应的制度体系,使该培养模式在相关制度体系下规范化发展。比如,转变教育教学思想,优化学科布局和教学管理方式,整合教学资源,加强专业建设,完善课程体系,以及构建学生教育与管理等制度体系,以此来保障计算机专业在“大类招生、分流培养”实施过程中的有序进行。

 

五、结语

 

按大类招生是一种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模式,有利于开展通识教育。在开展分流工作时,学院应在制度制定方面,密切关注各专业的志愿数额,充分考虑学生的第一志愿选择,并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满足学生的志愿。在专业引导和宣传教育方面,尽可能拓展宣传渠道和途径,同时分阶段、有目的地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加强咨询服务工作。最后加强专业分流的跟踪回访并不断总结经验。这样,专业分流工作将不仅可以促进学科均衡发展,还能提升学生的专业满意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