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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污泥;污染;处置;方式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41-02
“十二五”以来,宜兴市污水处理量日益增加,作为污水处理必然产物的污泥,如得不到安全、稳定、规范化的处置,将会大大削弱污水处理厂的减排效益,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污泥的规范化处置问题已成为政府部门、市民关注的焦点,也是宜兴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近期,笔者先后实地走访了市环保局、金山环保公司、市公用事业局、清源污水处理厂和金墅水泥公司等单位,对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宜兴市污泥处理处置基本情况
1.全市污泥产生情况。截至2015年年底,宜兴全市共有12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规模为21.9万吨/日,实际处理污水量约15万吨/日,厂内污泥处理普遍采用“重力浓缩+带式压滤”的方式,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在80%左右,污泥产生量近300吨/日(含水率80%计)。全市有大小印染企业36家,正常生产日平均处理废水量约4.5万吨/日,均采用“物化+生化”的二级处理工艺,厂内污泥预处理普遍采用“重力浓缩+板框压滤”的方式,处理后污泥含水率在80%左右,平均污泥产生量按相对保守的2‰计,污泥产生量约100吨/日(含水率80%计)。各类净水剂企业约10家,产品、规模不同,生产工艺、原料不同,废渣产生量相差较大,厂内压滤处理后含水率约60%,污泥产生量合计约50吨/日(含水率60%计)。上述三类污泥合计产生量约450吨/日。
2.全市污泥处理处置现状。当前宜兴市污泥处理处置主要有四条途径:(1)欧亚华都(宜兴)水务有限公司污泥产生率较高,污泥产生量约100吨/日,现运至屺亭街道屺亭村的屺山宕口填埋。(2)其余投运的10家污水厂污泥产生量约200吨/日,均统一由环卫部门用专用车辆拖运至位于张渚镇大炎岭林场的宜兴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经加石灰等稳定剂固化后填埋处理。(3)印染厂废水处理所产污泥的处置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有16家企业(主要是位于屺亭及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15家印染企业及江苏宇豪纺织有限公司)近50吨/日拖运至屺山宕口填埋;二是乐祺公司污泥(约10吨/日)送协联热电锅炉焚烧处理,另有4家声称其污泥由自有或周边企业锅炉焚烧处理;三是个别印染企业由当地环卫所拖运至乡镇建筑垃圾场处理;四是其余约10多家企业声称其污泥量较少,均委托收购其煤渣的个体户一并拖走到砖瓦厂制砖。(4)对于净水剂厂产生的废渣,一般是暂存于厂内,待一定时机下拖运出用于填路填坑或倾倒于废弃宕口,有两家生产量较大的企业声称其废渣经压滤再加石灰粉中和后经由他人拖运至水泥厂用于熟料生产。
二、当前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分析
1.卫生填埋。污泥卫生填埋为欠发达地区普遍采用,优点是操作过程简单;缺点是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具有较高的二次污染风险。宜兴产的污泥仍以填埋为主,主要地点为张渚镇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和屺亭街道屺山宕口。当前填埋的环境风险正不断积累,已引起周边群众的强烈不满,其填埋容量估计一两年内即将饱和,下一个填埋场所的科学选址和实施将面临不小的社会风险。
2.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可以有效利用污泥中的有机物和一些营养物质,将贫瘠土地变为易于耕种的土地,改良后的污泥可用于城市绿化、林业、土壤的表面覆盖、改良土壤等。优点是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缺点是需要较大的处理场地,时间较长,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异味,从项目实施的角度看,环评公示时当地居民的意见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故科学选址是个难题,污泥产品的市场销售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出现污水厂泥满为患,影响正常运行。
3.干化焚烧。污泥的干化焚烧是一种较彻底的解决方法,优点是操作较简单,占地面积小,可以使污泥减小体积,完成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再利用。缺陷是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飞灰,对空气具有较强的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计划了多年,拟建于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150吨/日污泥干化项目由于防护距离内拆迁问题至今未通过上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设备闲置厂内一直未能安装。即使通过审批,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污泥处理中也将面临高昂的监测、储存等额外费用。金山环保公司投资的太阳能低温复合膜处理生化污泥及制作活性炭示范项目,日处理污泥能力100吨/天,处理费用200~400元/吨(80%含水率),运行成本较低,但其一次性投资达1亿多元,占地面积大,在干泥低温焙烧(600℃~800℃)制作活性炭工艺的过程中,一些高污染气体(如二恶英)的排放将不可避免。
4.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就是把污泥干化,降低污泥的含水量,然后利用干化后的污泥生产各种建筑材料,如砖、玻璃、水泥等。优点是可以有效地解决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问题;缺点是处理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能量,经济效益较差。污泥的建材利用尤其是作为水泥原料,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置途径,受到国内外的肯定,国内也已有许多成功实例。宜兴现有水泥熟料企业有6家,处置潜力大,应急调配能力强。如宜兴市的金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开始尝试处理无锡芦村污水厂脱水后含水率低于60%的污泥,日处理能力达150~200吨,目前运行稳定,处理效果良好,吨污泥处理成本约160元,甚至远低于前期宜兴市华都环保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污泥深度脱水成本。
三、思考和建议
1.充分认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十三五”期间,宜兴市仍将面临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双重压力,面对有限的环境容量、土地资源和严格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通过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经济转型成为宜兴市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而污泥处理处置不失为较好的切入点。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搞好污泥处置,是宜兴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水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控源截污的重要环节。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服务转型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和资源化”处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领导,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工作监管,稳步提高其产业化水平。
2.尽早选定科学的污泥处置方案并加快推进实施。总体来看,宜兴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还相对滞后,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处理方式单一落后。经现场调研,结合宜兴市实际,分析比较各方案,我们认为:宜兴市污泥处置宜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为主导,污泥太阳能干化制活性碳为补充,安全填埋为应急备用的总体方案。当前,政府主要宜着手做两件事:一是可以采取PPP方式,引进污泥脱水相关企业(建议赴宁波市、绍兴市柯桥区进一步考察)。在大型污水处理厂(如开发区的建邦污水处理厂)附近建设污泥深度脱水单元工程(综合考虑单体项目投资和运输成本,不宜在每个污水厂上相关处理设施),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由专用车辆运至该场所,进一步降低含水率,实现减量化,满足水泥企业协同处置要求(污泥含水60%以下)。二是宜尽早选取企业自愿度较高、规划布局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备的2―3家水泥生产企业作为全市污泥处置定点单位。定点水泥企业自主进行相关改造,政府对相关改造投入积极补助,并全力协助其完成相关立项及审批,建成后合理确定污泥处置的收费标准。确保有关项目尽早建成投产,较好地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和资源化的处理处置目标。
3.进一步完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体系。在宜兴市目前的自来水价格构成中,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污水处理费为0.8~1.1元/吨,政府要合理确定从污水处理、污泥干化、焚烧或利用各环节的费用,分配好污水处理费这块蛋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宜兴市污泥处置价格体系、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污泥处置费的提取和支付机制,落实污泥处置经费和财政补贴;要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泥排放和未达到无害化处置要求的企业加收排污费,提高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4.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一整套从污泥产生、处理到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污泥处置的监管措施。一是在污泥转移方面应杜绝污泥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倾倒等污染环境现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转移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必须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环保部门必须对污泥转移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污泥转移单位应建立资质管理制度以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要切实加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工业点源的污泥控制。要强化分类管理要求,施行全过程管理,实施经营许可、转移联单等制度,同时须切实加强各项管理能力,提高并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三是健全污泥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倾倒、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建议环保部门运用刷卡排污、排气、排泥“三刷”系统,配合在线监控网和移动执法终端,建成全天候的数字监控平台,通过科技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污泥生产企业污泥处置行为。
四、结语
传统的城市污泥处理工艺,如焚烧污泥、卫生填埋和土地利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将长期存在下去。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容,土地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日趋严峻。不同地区在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条件,积极引进新型技术和办法,努力选择一条最优路径,在有效处理污泥的同时,保证人类生存环境不受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 余杰,田宁宁,王凯军.我国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探讨[J].中国给水排水,2005,(8).
[2] 吴学昌,靳云辉.深圳污泥干化焚烧处置技术的可行性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16).
关键词:济南市 ;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
随着口腔诊疗机构数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如何对疾病诊疗后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管理已成为监督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环境、医院环境卫生污染状况;而且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诊病人的身体健康;重要的是关系到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病原微生物流行传播疾病。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6年5月济南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260余家口腔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转运的全过程都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种类
感染性废物口腔诊疗机构诊疗工作与综合性医院门诊诊疗工作不尽相同,其疾病受口腔特殊的组织解剖生理特点的限制,分科细,治疗途径多,产生的医用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多,例如:污染的各种敷料,如:棉条、棉球、棉签、小纱布、小毛巾、牙胶、小纸捻等,数量众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为医用废弃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径之一。
非感染性医疗废物诊治牙病所使用的各种重金属类,如汞、砷、铅等特殊废弃物;病理科废弃的各种病理组织切片标本;检验科废弃的各种血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废血清、废标本、采血用品等;修复科、正畸科废弃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模型、石英砂等;药剂科废弃的挥发性、蒸发性化学药剂废气;各科室废弃的损伤性刀片、缝合针、扩大针、金属车针、拔髓针等,同样对医院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及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一次性无菌医疗器具的推广使用,对预防口腔疾病诊疗起到了预防作用,受到病人、医护人员的欢迎。但增多的医用废弃物如:一次性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盘、注射器、针头等的处置使医院难以承受。这些废物可成为最直接的污染源头,成为血液性疾病传播的传染源。这些医疗废弃物在医院的产生不仅对医院内医务人员有造成感染的危险,也可能污染环境造成社会疾病的流行。
以上这些口腔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于种类繁多,也给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增加了难度。
2.济南市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济南市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家,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及较大规模口腔诊所约100余家均已参加集中处置,由于对这些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大,基本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其余未参加集中处置的小的牙科诊所则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组织管理及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小规模的口腔诊所无组织及制度,较大规模的口腔诊疗机构虽然有组织制度、但不健全。未建立主管和监管部门,或两者未能协调配合。对医疗废弃物的类别、规范、处置缺乏足够的重视,使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各级部门重视。如:无专职管理部门;医疗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协调、检查、监督职责不到位。
2.2分类环节控制不严格 医院医疗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回收、运输等环节应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程序,但我们在检查时发现:诊疗后废物混放、混装;如损伤性废物与医用其他废物混放、混装;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送;医疗废物装袋过满、封口不严导致的医疗废物散落等现象依然存在,电梯旁、楼道内、甚至马路上都可见到医疗废弃物留下的痕迹。未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这些为传播疾病埋下了严重隐患。
2.3规范操作不严格表现在:诊疗使用后注射器与针头不卸或不分类;一次性治疗配套盘器械用毕不分类混放一起;一次性手套、口杯、纸巾使用后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等,缺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的意识,既没有保护病人,也未到达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
2.4对相关人员缺乏相应的培训表现在: 医务人员防护认识不到位 ,防护认识淡化,认为医疗废物怎么处置是保洁员、院务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事,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思想重视;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专业技术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尤其是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工作的一般是保洁员或物业公司,由于这项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人员更换频繁,导致了培训及防护工作跟不上,而针对这一人群的职业健康体检更是无从谈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防护知识的培训,素质较差,从而造成了医疗废弃物不规范收集处理。
2.5集中处置工作不能全面落实: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仅1家,收费较高,赢利的目的性较强,与医疗废物处置的公益性及社会性不能较好的匹配,造成了参与集中处置的单位经济负担太重,影响了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投入,小的诊所因为费用太高,不愿加入集中处置;而集中处置单位为降低自身成本,经常不能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对不好收费的小单位不予接受,这些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6 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不符合要求:部分小牙科诊所盛放医疗废物不使用黄色塑料袋,而是随意放在纸箱里或黑色垃圾袋里;部分医疗机构虽使用了黄色垃圾袋,但无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盛放针头、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锐器盒使用不普遍,部分单位将针头等损伤性废物直接混入感染性废物盛放在垃圾袋中,有些虽然分类放置,但盛放损伤性废物的容器多为纸箱子或各种小瓶子,都不符合规要求。
3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对策
3.1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组织,责任分清。各科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标准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工作中对医用废弃物处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回收人员体检制度等,将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纳入医疗后勤管理质量范畴,最好建立医疗废物处理日常检查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变质食品以及废弃动植物油脂。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必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艺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将餐厨废弃物与其它废弃物分类贮存。
第十三条 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相应容积及数量的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完好及正常使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 收集容器应定点存放,不能放置于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也不得影响到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协议必须明确收集时间、地点与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运输单位必须具备从事城市垃圾运输作业的资质。拥有相当规模的专业运输车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特种车辆标准,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自动装卸等功能。
第十七条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畜禽或加工生产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一、深入开展“地沟油”整治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沟油”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从整体上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开展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以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为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食用油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严格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依法监督销售者把好食用油进货关、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餐饮服务行业。以城市(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的检查。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废弃油脂提炼环节。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究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
(一)切实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要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不得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不得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要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二)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要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备相应收运资格、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具备资格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要检查其是否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是否具备有餐厨废弃物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运输中是否泄漏、撒落。
(三)认真搞好餐厨废弃物后续处理。要在监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的同时,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要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要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用油的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等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监测方法。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牲畜饲养场所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气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单位的环评工作,依法监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严厉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查处,并做好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配合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核实举报线索,如发现违法提炼、销售和使用“地沟油”或采购、使用食用油脂来源不明的,要监督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销毁,依法给予严厉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社会监督,重视舆论报道。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