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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究以农业机械推广站中财政支持资金的管理为基础,对社会监督与财务审计客观性进行浅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社会监督与提升审计客观性提出浅薄见解,期望能给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社会监督;财务审计;客观性
长久以来,对于我国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来讲,经费来源多是国家财政预算支持,在经费的使用方面,缺乏有效的经费使用效益考核,也就是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1]。对于会计社会监督与财务审计的研究可为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提供帮助,因此,文中初探社会监督与财务审计客观性,分析了社会监督重要性、审计客观性,并提出些许对策以供参考。
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单位会计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农业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农业科研方面的经费支持越来越多元化,目前经费来源由原本的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变为现在的政府投入、企业支持、民间资本介入等综合支持,这一新局面的开创,虽然提升了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的资金力量,但在资金管理上却出现了多种问题,比如财务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及资产管理等。在财务管理中,会计工作扮演者重要角色,财务会计工作的效果、态度、制度、职责等均会对资金使用效益考核结果造成影响。因此,会计工作的监督至关重要。而社会监督则是会计监督方式中重要的一种,主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进行依法审计监督。此外,单位或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同样属于社会监督范围内。两种社会监督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行为属于法定社会监督机制,而检举监督则属于非法定监督类型。社会监督主要涉及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申诉、、检举等。社会监督能够通过各种形式覆盖社会各个层面、领域,便于对会计审核过程全面核查、验证,具有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与合法权益。这种监督方式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的财务管理中应用,能够更好的加强支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率、效益,为我国农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此,社会监督在农机技术推广站管理中应用,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
社会监督机制十分重要,需要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农机技术推广单位财会工作、资金管理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提升支持资金的效益。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强化注册会计师监督
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强化是完善会计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不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系、构建高效监督制度、加强监督范围和监督力度,才能提升整体业务人员的审计技能与审计素养,才能提升对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效果。因此,合理划定会计师事务所单位性质、扩大会计师审计监督职能与范围、提升会计师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成为强化注册会计师监督的必要路径。
2.优化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会计社会监督的完善中,社会公众监督的优化同等重要。仅仅依靠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人员及政府部门的力量还无法避免遗漏。毕竟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覆盖较广的领域,许多虚假经济信息往往在监督中被遗漏,影响资金的利用效益。所以,公众力量监督成为监督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公众监督中的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检举、投诉等均能在会计监督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在执行《会计法》为中心建设的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外,还需要加强社会监督中公众监督的责任,提升监督效果。
三、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单位财务审计的客观性
财务审计是通过专成立的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授权或接受委托后,对国家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的资料与会计报表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由此可以看出,审计是审计主体审查会计资料并发表意见的过程,反映的是被审计资料与单位经济活动中经济状况的详情。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中,主要的财务审计针对的是农业机械技术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经费在使用中的利用效益与使用正当性等均需要通过财务审计来做好核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2]。在进行财务审计中,能够表达出客观的审计意见、表达出审计报告的客观性,是人们对审计人员工作新人的直接判断,所以,财务审计报告的客观性是整个审计工作中的核心任务。就审计行为来讲,审计定义中涵盖了审计主体、审计目标、审计对象这三个主要组成,从审计客观性的语法上分析,审计客观性需要的是审计过程中各个环节保证具有客观性,无论是审计主体的客观评价、审计目标的客观存在还是审计对象的客观支持,都是确保审计工作客观性的重要因素,且审计客观性对于审计结果的价值来讲,至关重要。
四、应用审计证据三角互证法提升审计客观性
三角互证法即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信息媒介与管理层经营陈述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增强与相互条件关系进行分析,通过三方证据判断审计的客观性、可信性与说服力,三角互证法结构关系图如图1所示。如果当三方证据达成一致时,则设计客观性具有说服力,若三方相互矛盾,则审计中可能存在错报风险等情况,审计的质量和客观性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可通过应用三角互证法来提升审计客观性验证准确性,从而提升审计质量。审计证据的三角互证法对于审计质量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①审计证据三角互证法能够辅助审计师对不同可靠程度证据做出区分,三方相比较,EBS证据来自审计单位,具有独立性,不易被虚构。MII证据将EBS证据转化成会计报表数据,需要审计其转化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洞,MBR属于主观信息来源,可作为三者辅助支持使用。三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增强,可提升审计效果的客观性。②相互印证效果,审计过程中通过对其中一个证据来源进行核实时,其他两个证据则可作为该证据来源的印证基础,三者可相互印证,提升证据的准确性,提升审计的客观性。
五、总结
通过本次研究发现,社会监督与审计客观性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监督与审计客观性都关系着推广站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益,两者分别起到监督与审查效果,共同实现财务管理功能,促进资金的合理利用,为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1]纪扬.强化社会审计监督,防止财务舞弊之浅见[J].中国经贸,2013,(24):207.
为了深入推进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开展,切实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监督和评议工作,市卫生局决定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聘请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社会监督员是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开门搞活动”的具体体现。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直接参与监督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利于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凝聚群众力量,促进全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各阶段和各环节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达到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职责
1、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全过程,了解掌握活动开展情况;
2、采取公开监督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建议,并监督整改;
3、广泛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
4、对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同步评议,督促卫生系统就活动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工作方式
1、深入干部群众座谈或开展专题调研,收集社情民意;
2、主动或受邀参加卫生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3、向市卫生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4、市卫生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活动开展情况,听取意见或建议。
四、有关要求
1、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学习上级及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关精神,熟悉掌握活动的总体安排、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2、社会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全过程的参与、督办和评议工作;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
1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逐渐完成从依赖于政府的附属单位向市场主体的重大转变,而政府也逐渐从过去的工程建设投资者、实施者、具体管理者的身份转变为监督者、宏观管理者。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主要是由代表政府行为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监督不够深入细致、与政府监督联系不紧密等一些问题;政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能有所转变后,相关监督管理职能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作用、责任、地位以及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联系等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监督内容、性质、职责、方式等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探讨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以供参考。
2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区别
当前,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光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约束,难以对其它参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而项目法人往往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其在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其它参建单位也很难对项目法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光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量和社会参与力量,加强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的违规责任,提高其违规成本,促使参建单位自觉控制好施工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所不同,应区别加以使用。
2.1监督内容有所差别
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对建设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监督检查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社会监督不仅可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利用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因此,建立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对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绝对的主导作用。只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社会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作好记录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2.2行使权力的性质不同
政府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职责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需求,政府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实体和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各种质量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可以是依据相关法律成立的法人机构,它属于一种智力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于社会和企业的经济实体或中介组织,一般受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在不超越约定的范畴内,行使政府或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这种监督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具有咨询的性质,社会监督单位与委托方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委托协作关系,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确立。
社会监督更为庞大、参与度更高的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力。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由政府投资,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没有理由不关注、不监督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工程推进中的保证作用,人民群众通过所掌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来判断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参建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等,然后将发现的问题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各种传媒将问题向公众公布,从而利用社会舆论促使责任单位尽快将问题妥善解决。
2.3工作侧重点不同
政府监督的工作重点侧重于宏观层面。政府监督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规则的主体构架就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这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标准、规程的颁布,就是要尽快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运作及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而实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社会监督更注重发挥细节、具体、微观质量监督方面的优势,大多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来促使工程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因素很多,在施工、材料、设计、管理等等方面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质量问题,这些细节、具体、微观性的质量问题要靠具有一定水利工程建设知识的人员及时发现后加以解决,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一般较少,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利用社会群众的人数优势和技术水平的广度,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细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2.4采取的监督方式不同
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所采用的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政府监督机构人员较少,但一般来说监督设备较为精良,监督经验丰富,受监工程数量又比较多,因此,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因投资额大、建设工期长、社会影响广泛,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以加强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人数、水平、时间、方位、设备等等各方面因条件有异,其监督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常规检查、抽查、巡回监督等一些方式外,甚至还可以采取跟踪检查、旁站监督、抽样检验、明查暗访、举报等等其它的一些形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督,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
3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督过程中的关联
首先,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合格,能正常发挥投资效益。
其次,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均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相辅相成、不可替代的两个不同层次。尽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工作存在部分重叠的现象,但如上所述,二者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是有所不同的。当前,在我国法制尚未健全、法制观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的大背景下,要严格控制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很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如果忽视了政府监督或社会监督中的任何一方,势必造成监督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再次,由于监督权限方面的差异,在质量监督管理上,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存在一定的“互补性”。社会监督行为受政府监督管理,要依靠政府监督部门来达到监督效果,这是因为社会监督主体没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将问题反映到政府监督部门,通过政府监督部门责成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社会监督,单单靠政府监督机构的那么几个人的随机抽查工作,将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监管到位,也难以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诚信度作出准确的评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反过来,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工作(包括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政府监督应侧重宏观管理
当前,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较少,却往往承担着大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这样就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有所偏重,应重点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督的宏观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职责、监督权限。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社会监督的协同帮助下完成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监督。政府要着重加强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在减少工作量的同时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政府监督要将水利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等作为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还要将影响范围大、投资额高、效益显著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作为监督重点,这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4.2正确看待政府监督的责任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政府监督机构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核定,客观上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权交到了政府监督机构手中,而一旦质量评定有误,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定要承担责任,使得政府监督机构变相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反而多了一道挡箭牌,很有可能减轻所负担的直接责任。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政府授权的,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造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与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之间的矛盾。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抽查、巡查或抽检,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既然相关法律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就应该有责任和义务建造出质量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合不合格,建设单位全过程参与,理所当然最有发言权。所以,有必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工作,避免发生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4.3尽快完善共同监督机制
目前,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往往只是依赖于政府监督机构。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数量和范围不足,其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实际质量状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的作用,让关乎国计民生的水利工程建设受到更为严格、细致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首先,应鼓励社会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一定的物资奖励。目前,这种监督举报制度在我国局部地区已经得以试验性地颁布实施。
其次,还应该完善社会监督机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制度。当前我国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只有政府成立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多属于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还缺乏其它的监督机构与之互补、竞争。如果政府监督机构的业务水平不高,或监督手段单一,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不到位,都有可能使得豆腐渣工程蒙蔽过关。要打破这种带有垄断性质的监督方式,形成更具活力的监督市场,就应该鼓励社会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市场竞争,提高监督水平。当然,这种监督市场应有别于监理市场,需作进一步研究。
再次,必须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特别是社会监督的监督程序。监督程序要规范化、操作性强,才能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建设;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27-04
可以从很多方面开展对社会工作与社会建设的研究,本文尝试以社会资本为分析框架,说明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社会建设需要发展社会工作,构建社会工作制度,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
当代对社会资本的研究从布迪厄等人开始,在科尔曼、帕特南、福山和林南等学者的努力下,研究逐步理论化并引起广泛的关注。综述学者对社会资本的研究,可以将社会资本的定义按其讨论的层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微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定义。在这个层次上,社会资本是个体获取资源的人际关系网络。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真实和虚拟资源的总和。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说,由于要拥有的持久网络是或多或少被制度化了的相互默认和认可关系,因而它是自然累积而成的。”第二类中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定义,强调社会资本的公共产品性质。科尔曼强调社会资本的结构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他认为社会资本由构成社会结构的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的结构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有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等。第三类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定义,这类观点与集体行动和公共政策联系起来。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这三个层面的分析是根据讨论问题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三者并不排斥,一个分析层面出现必然会带出另一个分析层面。任何给定的问题都需要在三个分析层面上进行分析,以便对作为社会结构主要过程的社会资本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衡量社会资本高低的指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微观层次看,个人的能力(包括对社会网络的获取和运用能力)、所处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与所需资源的距离及获取途径等都会影响社会成员社会资本的提升。因此,帮助社会成员发展或恢复社会功能,挖掘潜能,会有效提升其社会资本。第二,从中观层次讲,人际关系网络的大小和紧密程度是影响社会资本的重要因素。虽然社会资本不等同于人际关系网络,但对人际关系网络的运用,是提升社会成员社会资本的重要甚至基本的途径。而这种社会网络,不仅包括社会成员所处的初级群体,还包括次级群体(或称正式组织)。第三,宏观层次的社会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一个国家的公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家制度以及社会结构,如政府一市场一社会之间的关系等。同时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也会直接影响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受到的民主、公平和自由等重要的社会资本内涵。此外,一个社会的公民道德和价值观念会影响社会资本的积聚,倾向于合作、信任、互助和谐的社会价值体系更有益于提升社会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社会资本量。
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对于个人而言,其社会资本存量与其地位、收入、荣誉、安全、满足和幸福的获得关系密切,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是人的发展和实现人生目标的重要保证。对于群体而言,社会资本有助于增强群体内成员的合作意识,群体内的成员由于共享相同的规范,容易产生亲和力和凝聚力,从而有利于群体内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互惠行为。对于社会整体而言,社会资本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资本可以促进和谐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治理,社会资本是保证社会安定团结的“黏合剂”。
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改善民生,民生问题用社会学术语来说,就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如何从政府、市场和社会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来支撑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问题。从个人的角度说,社会成员个人的实际能力有很大的差别,他们获取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因此有多有少。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存在的某些不合理,也使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分布上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当前的民生问题集中体现为由于个人或社会的原因带来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不合理,或者说是由于社会成员拥有的社会资本的存量不足而导致的民生问题。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通过各种途径使社会成员有比较充足的社会资本,有比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健全的社会支持网络。弱势群体之所以处于弱势,关键在于社会资本的缺乏,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的缺失和社会支持网络的断裂。所以加强以民生为本的社会建设需要提升个人、群体及社会的社会资本,建立一个相互关怀的社会。而社会工作在帮助人们连接社会资源,提升个体、群体和社会的社会资本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会工作在提升社会资本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最先起源于西方社会,是在解决工业化与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与社会融合问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为价值目标,充分肯定个人的至上性和价值的崇高性,强调人和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共处的重要性。社会工作帮助其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摆脱贫穷、克服困难的过程,既是对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个人、家庭的协助的过程,又是对造成这种不公正后果的社会制度和环境进行调整的过程,社会工作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