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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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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1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青阳县及周边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经办机构进行调研,发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内控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内控的理解存在偏差、对经办各环节缺少风险防范意识;部分单位负责人和从事业务操作人员认为加强内控工作就是加强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重视财务忽视业务的错误认识。二是经办规程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和省主管理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够重视,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三是管理混乱等问题,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多设置参保登记、财务、征收、待遇核定等科室,对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征缴、发放以及管理等工作,但是由于经办分散,相互制约和沟通不够,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

2建议与对策

2.1强化组织机构控制。我县居保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内设综合管理股、业务股、系统信息股、基金财务股四个股室。在股室内进行人员岗位细分,财务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上对业务受理、复核、待遇核定分设受理,对每个业务流程结束都需要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签字,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实施信息通报制度。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明确业务权限,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建立了业务经办和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业务经办人员做好参保人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和系统信息经办管理人员需要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业务提供的材料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等工作,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2.2加强业务运行控制。为加强单位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结合我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另外县居保中心制定了详细的业务经办流程,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转移接续的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县居保中心按规定为每位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录入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保日期等,按规定给每位参保人账户计息,并将缴费额与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为终止缴费人员办理注销登记,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发放的形式退到其城乡专用存折中。居保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将经办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立卷、归档和保管,保证原始资料得到很好的保存。2.3完善和加强基金财务控制工作。我县居保中心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对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收入户存款当月全部划入基金财政专户,月末零余额管理,每月做好基金支付表,向财政申请拨付发放资金,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严格做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保管。根据县居保中心实际情况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对于银行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等由专人负责,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有单独的保管保险箱。票据的填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开。票据领用须登记登记簿,写明领用人、领用时间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居保中心实际,制订了《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印章管理办法》。县居保中心的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印鉴由专人分别保管,印章印鉴按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使用。印章印鉴有专门的保管设备。2.4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系统控制。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社会保障卡管理、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使持卡人员方便使用社保卡享受养老金领取、保费缴纳、个人权益查询、银行金融服务等基本业务功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信息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中不保存信息。建立了信息系统和网路安全防护系统,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对于接入专网的移动存储设备,都是先杀毒,再插入,确保计算机不被病毒感染。信息系统经办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系统用户名,系统操作后会留下经办人员姓名,明确了各个操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已经离职的经办人员,已及时的将其系统用户名申报注销。2.5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为了提高内控执行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县结合城乡居保经办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单位内公开,由局基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县居保中心还建立稽核制度,制定稽核计划,对城乡居保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重点稽查,发现的问题均已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要求县居保中心按规定定期向社会披露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和有关业务财务信息,定期向参保人发放权益告知单或者通知参保人到村(居)等服务大厅用社保卡自主查询个人帐户情况。

作者:胡再青 单位:安徽省青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杨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20):7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一、黑龙江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经济政策条件的限制,中途一度出现养老保险政策推进的停滞。到了2010年,黑龙江省开始推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费用征取上采用家庭与政府分担、集体额外给予补助的机制。至此,黑龙江省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得到大幅提高,新农保的推行取得迅速发展。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黑龙江省政府举行会议初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居保试点暨新农保的试点工作。会议在全省范围内选取了59个县区作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农村居民参保覆盖面超过70%。自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新增参保农村居民人数超过157.8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协调整理制定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贴标准及工作指导方案,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相关财政账户按照意见给定的比例进行合理配置,保证方案合并工作顺利进行。自此,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初步探索与发展阶段。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施的具体内容如表1 所示。

虽然目前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与同期的其他省份比较,进展程度及覆盖面还处于相对落后阶段。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半数的省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而黑龙江省目前则只达到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大致相同,在参保人数及管理模式等方便还在不断努力,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努力去解决。

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

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略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也已于2005年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7.68%,比同期的全国平均老龄化水平低1.39%。2012年,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数(65岁以上)达到318.9万人,人口老龄化率达到8.32%;与2005年的数据相比,人口老龄化率上升了1.74%。黑龙江省老年人抚养比由1985年的5.9%上升至2012 年的11.2%,其间虽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是稳步上升的,使劳动力人口负担加重。黑龙江省近几年老年人口情况如表2所示。

(二)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水平不均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分为三大支柱,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财政补贴。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标准是由当地的村民集体会议通过民主合议的方式确定,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和行动方案也由当地政府自主设定。以目前的缴费状况看,政府的财政补助主要来源于中央及上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县级区域的自主补贴比例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不同地区之间的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金额差异很大,这是因为要受限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部分村民的参保积极性。

通过黑龙江省目前的状况来看,由于地区条件限制,黑龙江省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在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方面有一定难处,不能稳定维持基金的持续供给。以哈尔滨市为例,其市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人65元/月,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10元;而其辖区周边的11县(市)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则是每人55元/月。

(三)城居保与新农保政策衔接不畅

在国家审计署对全国范围内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状况的审计结果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范围内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2013年,黑龙江省清复参保人数2 314人,2014年清查1 289人。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年外出打工人数均超过100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跨省域的外出务工,其中就不乏有很多从外省转回黑龙江省社保的人员。

因为黑龙江省目前存在著城居保与新农保保障标准不同的情况,两种制度在转移衔接上有很大的问题。外出务工人员在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返乡时,只能将其个人账户金额转移,不能将统筹基金的部分转移,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状况存在,透露出两种制度在统筹上公平性、规范性及可持续发展上的缺失,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道路上必须要解决掉的阻碍。

想要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发展,一定要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而目前黑龙江省在执行2014年国家出台的《意见》上没有明晰的执行条例。许多标准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上缺乏参照标准。两种制度并轨上各自为政、地区色彩浓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标准,一线人员在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问题时没有标准可供参考,而且由于外部环境的限制,两种制度并轨工作上的权责划分不明晰,致使实际工作的统筹规划也存在着极大的问题。

三、推进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居民参保,扩大参保覆盖面

想要扩大参保覆盖面,首先要做好引导宣传工作,讲明参加养老保险的利害,规避在制度统筹上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疏通参保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安全、保障方式及基金领取等方面的疑虑。广泛应用多样式的传播媒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工作进行大范围的普及,引导城乡居民从强迫参保到自愿积极参保,转变参保人员的参保思想意识。其次,建立长期持续的参保反馈机制,对参保人员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疑虑进行解答,积累经验,以便对未来的居民参保工作进行及时的改善。最后,建立长期走访参保人员工作机制,及时与群众沟通,仔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传达上级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参保人员参保意识,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等性和效率性。

(二)发展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以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与效率性为前提,针对不同经济状况人群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打破区域内经济收入差距的限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理统筹规划和层次设计。确定明确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整体规划工作进行系统性的设计,整理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导方案。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进行结构调整、制度优化,逐步从“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过渡到包括基础养老金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即强制性企业年金)、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三)加强养老基金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以最小的风险获取合理程度上最高的收益。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大多分为三种:一是如国债、银行存款这种稳定、风险小但是收益较低的投资方式;二是如金融债券、基金这种具备一定投资风险,但收益适中的投资方式;三是如股票、企业债券、企业投资等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现在,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单一,政府决策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办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能力,以保证养老金的定期足额发放。在制定运营办法的过程中,应以基金安全为前提,在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现实条件的状况下,合理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比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手段进行投资,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1)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第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第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纳。第二,个人缴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第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缴费年限)〕×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有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不同,计发月数就不同,退休年龄越大的计发月数越小,退休年龄越小的计发月数越大。第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过渡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3.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第二,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综上所述,国家目前执行的几种养老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缴费到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不一致,只有统一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才能使养老保险进一步推进。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存在的难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上不一致的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中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虽然文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两种养老保险政策不一致,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带来困难。

(1)记入个人账户政策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计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不一致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第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为中央财政或省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外还需转移资金,目前已执行顺畅,没大问题,关键问题是现在没有并轨,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是按此执行,是按本人工资根据其工龄按比例计发。我国现在企业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80%,导致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与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差太大,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三、使几种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和转移的建议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1)个人账户的计入方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其参加的年限分别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第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的基础养老金,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截止计算时间按个人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由转出社保机构计算出结果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将计算出的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缴费表提供给转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待达到退休条件时参与计算。第二,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按其政策进行计算。第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39。第四,达到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及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