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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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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1篇

由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市场纪律约束所构成的新协议代表着最新的银行风险监管理论。其一是,它强调银行资本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风险。其二是,强调资本水平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与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IRB)来评估风险,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其三是,强调监管资本要求与经济资本要求的统一。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改进风险计量和管理方法,逐步使资本充足水平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相统一。其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及资本的监管,核心在于评估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可行性,以及通过内部评级计量风险和确定资本水平的可靠性。其五是,强调信息披露和市场纪律的约束在资本监管及整个银行监管中的重要性。

新协议不仅推动了监管理念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勾画出了一个“三位一体”或具有“三道防线”的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架构。第一道防线是,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时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及债项的违约概率(四),在一定违约概率下的损失率(LGD),以及全部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商业银行除上述系统计量和管理信用风险外,还应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等,计量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第二道防线是,银行监管当局作为一种外部监管,要重点检查、评估商业银行决策管理层是否充分了解、重视和有效监控本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已经制定了科学、稳健的风险管理战略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已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要对所建立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及有效性进行及时检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根据其实际风险水平建立和及时补充资本金。第三道防线是,督促和规范银行及时、充分、客观地披露经营、财务、风险及资本方面的信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及风险的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新协议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霹范围、内容、要点及方式,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把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前提条件之一。

新协议与199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突出地将监管当局的检查评估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并明确规定了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及任务。这就为监管当局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2篇

摘要: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新资本协议所倡导的内部评级法,构建风险管理的整体机制。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管理的执行文化氛围;实施以内部评级为主的风险计量方法,注重风险缓释技术的应用;创建风险计量模型,构筑信息数据平台;提高风险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风险管理市场机制;发挥监管当局作用,强化外部监督。

一、“三大支柱”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

新资本协议总体框架共分三部分,即所谓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与1988年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吸收了近几年国际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在风险定义、风险计量、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质量

新资本协议吸纳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概念的同时,将操作风险列入风险管理的范畴,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方法更趋科学,促使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覆盖信贷决策和审批、贷款定价、信贷授权、风险敞口限额(包括地区、行业和客户)、资本和资源配置等领域,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实现有质量、有内涵的发展。

(二)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增加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在风险控制和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风险计量均鼓励和允许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评级系统、评级模型和评级技术确定资产风险权重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既强化了银行建立内控机制的责任,又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三)注重模型化和定量化计量,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密度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计量采用内部评级法(IRB),对操作风险的计量采取内部测评方法,这些风险测评技术均以定量化的、更为严密的模型为依托,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

(四)强调监管当局及时干预,充分发挥监管者的作用

新资本协议把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二支柱,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需要,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科学可靠,及早干预和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强化了监管当局的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使监管当局能够更加主动地发挥作用。

(五)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强调市场约束

新资本协议把信息透明和市场约束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大支柱,要求银行应当向社会及时披露关键信息,包括资本构成、风险资产及计量标准、内部评级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理的战略与制度、资本充足率水平等。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披露政策,该政策应概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并规定披露的频率及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外部监管的可行性、及时性。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不高,风险资产规模较大

虽然新资本协议针对的是一级法人的资本充足监管要求,但在总分行体制下,按照经济资本配置制度要求,银行应当为不同的风险敞口和分支机构配置相应的最低资本,由于国内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资产的规模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大得多,因此按实际风险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实际上大多低于巴塞尔协议8%的最低水平,同时由于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且资本补充渠道较窄,能够为分支机构风险敞口配置的资本相当有限,不可能为高规模的风险敞口提供足够的资本支撑,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分支机构风险敞口规模与资本匹配失衡。在资本补充有限的情况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必须在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敞口规模上做文章。而我国目前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取得外部评级,在标准法下其风险权重为100%或者150%,且国内银行尚不具备内部评级的客观条件,不能对企业进行内部评级,在呆账准备金提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的这种逆向配置效应几乎意味着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敞口规模的途径就是降低信贷存量规模,甚至是减少一些优质客户的信贷业务。在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情况下,风险资产按照新资本协议计算无疑规模更大,这又对我国当前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带来了新的压力。

(二)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初步形成,但风险管理没有作为风险文化根植于所有员工的心中,贯穿到业务拓展的全过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还没有树立,没有形成全行认同的风险管理文化,系统而完整的风险管理战略还有待于加强,风险管理侧重于后台管理,没有将其作为信贷决策、风险敞口限额控制、贷款定价、资本资源配置的有利工具。同时,部分人员将风险片面地等同为违规、案件和损失,一些风险管理人员将风险管理简单地理解为控制,部分业务人员将风险管理看作是业务拓展绊脚石,注重信用风险的控制和计量,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仅有一定的理性认识,还谈不上统筹考虑、系统管理。

(三)风险计量方法落后,风险计量技术达不到要求

新资本协议规定了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9个方面的最低标准:(1)信用风险的有效细分;(2)评级的完整性和完备性;(3)对评级系统和机制的监督;(4)评级系统的标准和原理;(5)违约概率测算的最低要求;(6)数据收集和信息技术系统;(7)内部评级的使用;(8)内部验证;(9)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这些标准,我国商业银行至少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距:一是信用风险尚未进行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贷款、专项贷款、股权投资方面的细分;二是评级体系仍实行一逾双呆4级分类法和5级分类法,离先进银行10级以上分类方法有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成熟的风险计量模型,信用评价仍以定性分析为主,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滞后且有效性差,客户风险评价的准确性较差;四是数据系统既不能满足复杂的风险计量要求,又不能满足5—7年历史数据观察期的要求(这一点显得尤为关键);五是内部评级尚未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风险为导向的资本资源配置机制。

(四)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银行的内控还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不能适应银行审慎经营和银行业监管的需要。银行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有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现象。如贷后管理检查报告制度淡化,客户经理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都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时会计控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对于客户在商业银行资金流量,会计部门不能为信贷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同时,岗位轮换制度没有得到普遍推行,未能很好地造就业务的多面手和综合管理人才,达到“一专多能”的目的,也难以避免因岗位人员老化而产生的各种弊端。一些分支行的负责人按个人意志办事,使内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目前,银行的制度规定,其对象大多是业务人员,而对各级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对掌握一定决策权力的管理人员制约力不强,以致内控制度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隐患,表现在信贷风险方面较为明显的是对上报信贷审批材料进行包装和贷款条件不落实,就发放贷款,造成信贷业务从一开始就存在重大隐患。

(五)风险预警信号滞后,缺乏先进的预警技术本文出自:

风险的隐蔽性和损失形成的滞后性决定了风险预警的重要作用,只有及时准确地根据风险预警体系提供的风险预警信号,采取有效的风险预控措施,风险管理才能达到未雨绸缪的理想效果。但商业银行与此相适应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还没的国有独资银行的产权结构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无利润约束而在管理体制、经营与信贷策略及发展意识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障碍,无疑又使货币政策作用的时滞拉长、力度减弱。甚至在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和金融创新加快的经济中,由于投资工具更加多样化,投资者的构成、资金来源、公司上市和投资活动更加国际化,货币替代的程度和趋势更加增强,货币流通速度也极不稳定,货币需求的相关性、可测性和可控性更难,加之滞后性特点,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总量的能力实际上呈现出越来越弱的趋势。许多工业化国家转而采用通胀目标或利率目标加以监控。值得注意的是信贷资金违规进人股市,不仅会扭曲价格信号,滋生“泡沫经济”,同时使得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和调控更加困难,而且一旦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剧跌会严重动摇人们的消费信心,减少消费支出,同时由于银行抵押品价值的缩水而使银行陷入财务危机之中,引起整个社会的恐慌,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至于股市对利率的敏感度不如国外,乃基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是以信贷途径为主导的事实,用流程图表示为:货币供应量M银行储备银行贷款企业投资支出。其原因主要有:我国银行的贴现率和本币存贷款利率仍受到央行的严格管制,不能反映社会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当货币政策变化时,金融市场利率无法迅速作出反应,因而通过利率传导的财富效应渠道和资产结构效应渠道这样的两种完全市场竞争、完全信息、具有充分利率弹性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传导机制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都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国有和非国有经济及个人对银行信用的依赖度都比较高。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与滞后、股票市场严重扭曲。金融市场上既有流动性又有生利性的大量金融新产品未形成一股浪潮,以离岸金融和跨国银行活动为先导,尤其是以短期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规模呈跳跃性增长的金融国际化、自由化时代尚未全面掀起。但由于存在比较利益差异,大量本可进入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货币资金转而进入金融市场了,随着对银行业放松管制和市场竞争的空前激烈,当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资本市场中去,且资本市场更加深化和发展,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在货币政策的传导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市对利率的敏感度也将大为增强。甚至在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更加深化开放的市场经济中,由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增多,经济主体更加多样化、经济主体的行为更具多变性、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加大,利率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力会下降,相反,一国货币政策的调整却要经常考虑股市面上走势因素。就像现今美联储在降息公告中表示的那样:持续下跌的股票价格、制造业疲软以及全球经济环境不景气是促使联储今日降息的主要原因。与资本市场和货币政策深化相关联的是现今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欧元区国家的平衡预算政策已开始制约国债市场的发展,甚至使国债市场萎缩或消失,这样以公开市场操作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下的长期利率就会难以反映出一国的基本经济状况,缺了一个更富弹性、更加市场化和更具自主性的国债主要工具的中央银行将会更加关注市场均衡实际利率,而利率包含股票、不动产等“资产价格”在内的综合物价体系及其变动反应,将成为当局今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加以探讨。对于那些预算平衡政策使国债市场萎缩到不能充当货币供应“蓄水池”的国家,货币政策工具也将面临技术和制度上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李扬。国债规模:在财政与金融之间寻求平衡[J].财贸经济,2003,(1)。

[2]张兵,李晓明。中国股票市场的渐进有效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3,(1)。

[3]冯用富。货币政策能对股价的过渡波动做出反应吗[J].经济研究,2003,(1)。

[4]杜金富,王振营,张文红。货币供应量统计当修正[J].中国金融家,2003,(4)。

[5]仲黎明,刘海龙,吴冲锋。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过高还是过低——一个国际比较视角的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3,(1)。

[6]巴曙松。论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路径选择[J].世界经济,2003,(3)。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管制放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重构

金融自由化(Financial liberalization)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R.J.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ow)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场不完全、资本市场严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对金融的“干预综合症”,影响经济发展的状况提出的。他们严密地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就业与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深刻地指出“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危害,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干预,确立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改革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从而使利率能反映资金供求,汇率能反映外汇供求,促进国内储蓄率的提高,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的主要方面——利率自由化、合业经营、业务范围自由化、金融机构准入自由、资本自由流动——都有引发金融脆弱性的可能。如果一个国家解除了金融管制,即实现了国内利率完全市场化、银行业进出完全自由、资本项目完全自由流动等,就可以说其已经基本实现了金融自由化。但是,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自由化,即使像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金融自由化改革后,反而加大了对资本账户管制的力度。就发展中国家来讲,由于金融抑制的时间过长、程度太深,要想在短期内实现金融自由化几乎不可能。

一、 金融管制的放松

在20世纪30年代华尔街股市大崩盘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Glass Steagall Act),实施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规定了最高利率上限(Q项条款)。之后一系列的《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逐渐完善和强化了这一规则,形成了分割金融市场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由于金融机构实行的是专业化经营,业务简单而安全,在这一时期内各金融机构基本相安无事,也很少出现经营失败,金融业处于长时期的繁荣之中,每年破产、关闭的银行寥寥无几。但是,随着经济的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始全球化。美国花旗银行率先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它发现,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国内法律的严格监管,不仅可以翻过分业经营的“防火墙”,绕过禁止跨州经营的“篱笆”,还可以突破利率管制的“天花板”。堡垒从外部开始攻破,花旗银行的成功,使西方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切,都加快固定汇率制的解体步伐。

然而,随后的浮动汇率制和资本自由流动使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为了达到转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各大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策略,进行了多种多样的金融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公司都需要某种金融工具,使其以很小的代价锁定自己的收益,衍生工具便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最本质的特点,其实是它的风险转嫁功能。作为衍生产品中的一种,住房低押贷款证券也是如此,它的目的,就是帮助贷款银行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在罗纳德麦金农等学者的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支持下,借助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避险目的逐渐让位给了投机套利。由于金融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换言之,谁能开发出规避政府监管法规的产品,谁就能率先拓展经营空间,获得丰厚利润。规避政府监管成为金融新行业的重要平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这些都为今天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和既得利益者的游说下,美国金融当局开始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各种修改。1980年的《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放松了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直到1986年,美国彻底实现利率自由化。此后,金融机构以控股为名,爬过分业经营的障碍,解禁跨州经营,并购潮此起彼伏,到新世纪初,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为代表的金融管制已经变得面目全非,金融自由化逐渐成为主流。1999年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实行了近70年的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正如有人所言,从《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是一场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之间的反复博弈,更有意思的是,现在,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爆发,则让人们再次以全新的眼光打量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从本质上来看,美国的整个金融史就是一个“放松管制再放松重构管制”的过程。

金融自由化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制度变迁过程,所以金融自由化的实施必须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下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然而,金融自由化虽然解除了利率管制和外汇管制等金融约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但金融市场上有效的监督机制并未自发形成,金融自由化反而使国内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变得更加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以日本为例,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的急剧展开,日本的泡沫经济逐渐膨胀。日本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形成了只破不立的局面。比如,在泡沫经济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管制的放松,日本许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既不认真审查贷款用途,也不考虑偿还能力,许多银行还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参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而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则对此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许多审查形同虚设。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这种激励增强而约束软化的状态,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充分暴露,进一步推动了泡沫经济的膨胀。同样,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也并未取得很大的成功。在孟加拉国、津巴布韦、萨尔瓦多、厄瓜多尔等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其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极端失败的:一方面,银行资产被集中到少数精英分子手中,他们垄断金融,热衷于投机活动,将利率大幅提高,从而获得巨额投机利润,却使生产性活动得不到投资,国家自主的工业化进程完全中断,整个国民经济萎缩;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令许多人选择了短期行为,并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活动以及以消费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二、美国之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

金融自由化加剧了货币在各个虚拟经济部门之前自由、快速地流动并投机、套利。毫无疑问,住房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住房金融约束的放松,为大量货币流转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提供了原材料。金融自由化使信贷约束放松,造成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货币资金增加,也就是需求增加,在供给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信贷约束的放松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对房地产泡沫负责。美国这一次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一种以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为特征的信用危机。房地产抵押贷款本来是一个信用产品。但是,由于金融自由化和近乎疯狂的金融创新,由于管制的放松,由于法律的不到位、缺位或者刻意被规避,银行的抵押贷款给了一群没有信用的人。信用标准的降低,次级债款越来越多,使银行的信贷资金过度流入到了房地产市场,制造出了一个巨大的资产泡沫。而且,在合业经营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的业务交织在一起,房地产行业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就会迅速传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按揭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07年末,美国按揭贷款市场规模已经接近11万亿美元,年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达到近16%。基于1.5万亿美元的信用泡沫,美国创造了超过2万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MBS),为了这些证券的高评级,债券保险公司又产生2.4万亿担保产品。眼花缭乱的产品泡沫以及伴随的价格泡沫,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值泡沫。在美国,与房地产有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房地产虚拟资本的规模大大超过了房地产实体经济的规模。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以及商业银行等整个金融市场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CDO)等金融衍生产品紧紧联接在一起。在按揭项目不断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及其它机构把原本一部分的借贷款及相对风险转移给按揭证券的持有者。由于证券可以在市场自由流通,在货币循环流的作用下,更多人可以间接投资于房地产市场,按揭证券的资金来源也不再只局限于本地的存款金额,也可以来自证券市场。毫无疑问,这又变相增加了房地产及其衍生品市场的资金来源渠道,在扩大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范围的同时,也在放大房地产的泡沫,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泡沫就会通过这种具有“传递”性质的证券,将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转嫁给固定收益市场。很容易理解,这是一整条的泡沫链:信用泡沫——产品泡沫——资金泡沫——价格泡沫——市值泡沫。

一般而言金融创新是能够分散风险的,然而,伴随衍生产品越来越多,金融创新和衍生工具的初衷不再是真正地为了防范风险和分散风险,而是演变成了一个投资性乃至投机性的产品。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这种异化强烈表现在衍生产品的杠杆交易比例上。美国政府一直相信“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可是,正如经济学中的合成谬误,集体行动的结果往往却是非理性。就拿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来说,一家金融机构将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如果全市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创造这种资产证券化,甚至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创造结构化,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创造一系列的更高层次,更深层次的衍生产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有,风险也就会相互分散,最后,整体的市场由于繁多的创新衍生产品,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管制重构

与金融创新相伴而生的,是金融管制的重构。“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这是金融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金融法紧跟金融市场的变幻和金融技术创新的步伐,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成为法律体系中市场导向性最强、变化最快的部门之一。以巴塞尔协议为例,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系列划时代的文件群,最初的原型诞生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此后,一系列金融领域的变革以及危机均成为巴塞尔协议修改和完善的领先表征。在经过20世纪80年代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创新潮后,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并在风险权重计算标准的基础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则导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修订和1996年《市场风险修正案》的问世。随后,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己刻不容缓。于是在1999年和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两次就新协议草案向各国政府和银行公开征求意见,该新协议的正式文本于2003年底完成,2004年6月正式签署,并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正式生效。

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实施的一年,也正是美国资级债危机爆发的一年。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有着85年历史的贝尔斯登崩溃。紧接着,美国两大房地产低押贷款公司房地美和房利美陷入危机,雷曼破产。这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进一步凸现了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据统计,2007年三大评级机构为75%以上的CDO(债务抵押债券,次级贷的衍生品)产品提供了AAA级评级,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本身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此外,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在监管套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发放MBS(抵押支持债券)、CDO等衍生工具,将表内资产转移到表外,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这大大减小了资产证券化的避险功能。旧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作更详尽的规定,这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盲区。而新资本协议则不但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有利于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也有利于防止资本套利行为。有人就认为,如果国际银行业是在2003年就实施新协议,而不是等到2007年,那么也许本次金融危机是可以避免的,至少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法律的滞后性也使得新资本协议未老先衰。这也告诉人们金融市场的管制重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与金融技术创新重复博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次金融危机虽然凸显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必要性,但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它的许多内在缺陷,这为下一步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修订和升级指明了方向。中国光大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武剑撰文指出,首先,应重新审视衍生工具带来的衍生风险。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与基础资产相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风险转移出去,然后又作为结构性产品投资者承担这些产品新的风险,这些做法均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甚至通过杠杆作用增加了风险。为此新资本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改进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在这次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不够,误导了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加剧了市场波动。而且,本次金融危机也说明,基于先前良好经济环境下历史数据估计的风险参数可能低估了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基于市场繁荣时期抵押率发放的贷款,在经济衰退时期风险上升的程度往往超过预期;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针对上述问题,监管当局应改进风险计量模型,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国;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

四、 结论

金融自由化不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不是单纯的放弃政府管制,而是改变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与政策工具;金融自由化所抛弃的仅仅是妨碍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金融抑制政策,而不是放弃所有正当而必需的金融体系游戏规则。事实上,要使得金融自由化导致真正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必须有一整套完善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以此来支撑金融体系的自由化过程。此外,对于金融衍生工具,鉴于美国次级贷危机,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应确立先严格规管、后有序发展的原则。在一项金融创新正式或者全面启动前,必须先进行法制准备,这是确保衍生工具市场发挥正常功能及有序运作的前提。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暗合了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即:从强调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一国监管转向国际合作监管,从合规导向转向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

2008年10月1日,我国银监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这5个监管指引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系列监管规章中的一部分,今后银监会还将陆续第二批、第三批相关监管规章,建立一整套以新资本协议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应该说,这一系列监管指引将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多端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与时俱进的问题。此外,快餐可能很方便,但是慢火的烹制可能更好吃,以美国次级债危机为鉴,对于爆炸般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以便稳扎稳打地一步步走过去。

参考文献

[1] Diaz-Alejandro, c. Good- bye financial repression, Hello financial crash[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85.

[2] (美)R.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卢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 (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邵伏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88.

[4] 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J].成人高教学刊,2003(5).

[5] 姚德良.1933年~1999年:峰回路转66年——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放松互动[J].数字财富,2004(2).

[6] 刘丰.论金融创新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5).

[7] 武剑.金融危机如何检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N].中国经济周刊,2008-12-15.

[8] 李文龙,霍鸿,黎朱莺.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防范[J].经济论坛,2002(6).

[9] 黄金老.金融自由化与金融脆弱性[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启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从2007年起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而美国次债危机也正是在这一年爆发,这一历史性巧合使我们更加关注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在次债危机中,国际著名银行花旗、瑞银等风险管理水平领先的机构不仅未能幸免,反而蒙受巨大损失。这一事实让大家对代表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最新成果总结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开始了新的反思,甚至于对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质疑。在各国积极出台应对危机的措施后,如今次债危机对金融、经济的影响正逐渐减弱。站在这个历史阶段,总结这一经济现象,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即将开始的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理论上指导。本文正是基于次贷危机的成因这一新的视角,来探讨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际意义。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背景及成因分析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简称次贷危机。它起源于美国住房市场火爆时期,商业银行发放了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在追求房价上涨时次优抵押贷款带来的收益时,也积累了房价下跌次优抵押贷款违约陡增的风险,这些大量的次优抵押贷款正成为后来危机爆发的风险隐患。在美国政府为挤掉住房市场泡沫改变前期宽松的货币政策操作思路相应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后,住宅市场明显降温,次优抵押贷款拖欠率不断上升,商业银行前期积累的风险开始显现,次贷违约率上升导致了次贷放款机构遭受巨大损失。这就是次贷危机的起源。

按道理讲,信用违约率大幅上升,只会导致次贷损失本身,也就是它的损失范围在银行系统内,并不足以演变成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但从事情随后的发展来看,次贷危机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却远远超过了储贷协会危机。通过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次级抵押贷款为标的创造出的大量金融衍生品增加了市场的联动性、风险的扩散性。次级贷款作为相关衍生品如CDS、CDO的基础资产,它的损失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波及银行系统,而且通过衍生品相关到证券系统、保险系统等整个金融系统。在这种过度信用创造的条件下,不断暴露的资产损失动摇了整个金融市场信心,市场的连锁反应使得风险进一步放大,继而引发了全球性信贷紧缩和金融市场动荡。

二、从次贷危机看新资本协议的制度合理性

新资本协议(Basel 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最新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和修改98年版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其主要变化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

站在次贷危机的角度来审视新资本协议,就是要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范围内,分析新资本协议的实践能否起到防范次级贷款损失发生的作用。要探讨这一问题,需要追溯商业银行在次级贷款损失发生过程扮演的角色。其可以总结为三点:首先是商业银行放宽了房贷授信标准,扩大了信用风险。其次是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外部评级,不能及时与准确把握资产的风险。最后商业银行证券证券化等表外业务在转移信用风险的同时,由于创新衍生金融工具过程又创造了新的风险,使信用风险在银行内循环回归。针对这三点,我们来看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有效性。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完善对银行业务的监管

旧资本协议的特点是静态的、粗略的,缺乏对内部管理流程和风险标准的审查。旧资本协议只有“一大铁律”:最低资本金要求。而新资本协议在继承与发展旧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现代金融监管的三个支柱。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通过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肆意降低信贷标准,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而事实上,这正是次贷损失的原因之一。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新资本协议鼓励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等风险计量方法。内部评分法应用在信用风险评估中,它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来度量信用风险,从而能极大的提高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该方法的推进,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本次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机构的弱点。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使风险评估成为一个严重的风险隐患。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可以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

2001年以来,国际上许多银行大量发放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工具来转移表内资产,他们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快速回收现金,用于进一步的业务扩张,而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降低,只不过是在金融体系内部转来转去、不断聚积,为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准备了条件。而新资本协议正针对旧协议的这一盲区,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资本要求,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从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上讲,我们不能推定出新资本协议的提前实施就能够避免本次金融危机发生,但我们至少可以说让金融危机的损失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新资本协议也并不是完美的。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在我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意见要求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

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次贷危机的发生从侧面表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具体来讲,在推进新资本协议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风险管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的关系

与199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这些措施有利于银行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但是我们要看到模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运用风险管理过程带来的风险,不能夸大模型的作用。风险的管理归根结底是靠人来完成的,不是靠机器与模型,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正确的态度是在定量方法的运用中,注重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估计的审慎性。同时,要通过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等定性的要求与定量有机的进行结合,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升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要同步发展。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故必须通过金融市场的变化来加强金融监管动态调整,以适应金融创新提出新的监管水平要求。

(三)处理好金融发展实践与金融制度建设的关系

新资本协议作为最新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总结,代表最新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新资本协议的完美性,也不意味着它运用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的深化,在金融领域会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从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任何一种金融制度能够一劳永逸来完美地规范金融实践问题,金融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来加以完善。故我国在推行新资本协议时,应该紧密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不能生硬照搬。同时要注意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的实践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以期更好地借鉴国际先进银行治理成果,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陈颖,王胜邦,张守川.次贷危机对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10期.P51-60.

[2]王强.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交易的若干特点[J].中国信用卡,2008年第5期.P44-47.

[3]乔方亮.次贷危机对中国推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9年第158期.P1-6.

[4]顾弦,钟伟.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期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9年第2期.P37-40.

新资本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