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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把实施“民营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这既是对全市经济发展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科学决策,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为促进这一战略决策的深入实施,我们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对民营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调查认为,近年来,我市对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通过招商引资、改革改制、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安商扶商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发展后劲,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群众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因素,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名副其实的“中坚力量”。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经营领域不断拓宽,行业结构逐步优化。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由过去的商业、餐饮业、维修业等逐步向工业、建筑业、种植养殖业、交通运输业扩张,由传统的加工、流通、服务向科技、文化、信息等产业延伸,呈现出多领域渗透、全方位发展的态势。经营形式也日益多元化,形成了自我发展、租赁、买断、合资、承包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空间明显拓宽。截止7月底,全市民营经济业户发展到1.7万家,民营企业达2060家,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去年同期的0.3:60.7:39变为0.2:65.2:34.6,工业地位更加突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是组织形式日趋完善,整体素质明显提升。经过股份制改造、“四扩一调”、企业组织形式升级等三个改革阶段,我市企业已走上自我发展与完善的理性轨道。①企业队伍素质日益提高。目前,多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规范升级为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已初步显现。全市共有潍坊市以上企业家106名、乡镇企业家172名,总数列潍坊市第一,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有5000多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2400多人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民营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②形成了一批支柱行业。依据产业基础、技术装备水平、区位特点,已发展起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三大主导产业,其中,限额以上企业占全市总数的73.5%,三大主导产业实现的销售收入、利税分别占到了全市工业总量的90%以上。③培育了一批名牌。全市已有34家民营企业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9家企业通过了QS9000汽车业质量体系认证,荣获全国驰名商标2件,省著名商标13件。
三是发展环境更为宽松,洼地效应显著增强。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理念,提出了“四个放开”、“六个不限”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完善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设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局,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从各方面入手打造优质的经济发展软环境,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促进了企业规模的迅速膨胀,实现了经济发展的不断跨越。1—7月份,我市招商引资认定项目537个,实际利用引进资金21.9亿元,其中外资2419万美元,到7月底,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到218家,5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过亿元,11家过5千万元,64家过1千万元。
四是社会贡献日益突出,社会地位越来越高。民营经济已成为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占财政税收的比重逐年提高,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96亿元,利税16.1亿元,上缴税金30706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1.2%,出口总额9023万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3.9%。目前,我市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中,省级以上劳模9名,潍坊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2名,诸城市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13名,有10人获得“发展民营经济十大功勋”荣誉称号。在7月底召开的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大张旗鼓地对民营经济50强企业和百佳个体工商户进行表彰,营造了有利于民营经济能人脱颖而出的政治氛围。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从调查情况看,除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所带来的企业用地审批难度加大、资金供应紧张以及能源制约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等暂时性的困难外,我市的民营经济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观念没有完全消除。目前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已成为主流,但由于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轻视民营的观念仍或多或少地残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出现了党政领导重视,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着急,但个鹁咛骞ぷ魅嗽比鲜恫蛔愕摹傲酵啡取毕窒蟆?BR>(二)融资渠道不畅。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担保公司和基金由于数量和额度极为有限,面对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只是杯水车薪,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由于其信用机制还不够健全,原始积累少,整体实力弱,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相对比较困难。导致大部分民营企业只靠自有的少量积累或向私人借贷进行微循环运作,企业扩大规模和技术改造都受到限制。
(三)企业诸多内部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管理上,家族制仍然是一些企业主的实际选择,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经营权与所有权未完全分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涉足的大多是传统行业,与新技术不能很好地衔接;劳动力资源缺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招不进、留不住,使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妨碍。有的企业主没有树立起牢固的科学发展观,或是只图眼前利益,或是小富即满,人本意识、社会意识、诚信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做假帐,偷税、漏税,逃帐、赖帐,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社会形象。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意见
实践证明,民营经济是发展县域经济的方向,也是今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从我市看,无论是建设工业强市、解决“三农”问题还是提前十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都必须依托民营经济,因此,我们必须加倍重视、全力保持我市民营经济的强势发展,不遗余力地打造民营经济发展新天地。
(一)提高认识,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与民营经济共兴衰的观念。民营经济是以民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发展民营经济,必须摒弃那些旧的、保守的观念,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潮流的新观念。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民营经济人士艰苦创业的成功典型,以及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职能部门的干部职工受到教育,深化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把各方面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与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齐心协力,共同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上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市直部门要以保护、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为己任,放手发展、放活政策、放开市场,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规模,切实“形成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努力营造想民营、干民营、助民营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环境,强化服务,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民营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环境经济。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发展。目前,我市民营经济还处在培育发展阶段,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呵护和支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坚持欲取先予、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继续创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势环境。一是优化政务环境。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是最重要的政务工作,要把是否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工作的主要标准,从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力求最小化部门利益,最大化部门服务,彻底解除影响、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规定,消除放权与收权受“条块”限制和部门利益驱动的现象,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二是优化法制环境。一方面,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强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职能,纳入更多审批事项,减少审批“体外循环”,特别要强化干部依法履职意识,加强督查,彻底杜绝企业面临的“三乱”问题;另一方面,要抓好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民营业主的合法权益。有的企业反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受到地痞流氓的纠缠,牵扯了相当的精力,建议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要坚决打击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扶优限劣,使绝大多数守法、规范经营的民营企业能够顺利发展。
(三)加强信用建设,拓宽融资渠道,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后劲。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守法诚信经营,是民营经济存在的基础。要加快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缺失惩罚和警示机制、信用激励引导机制、信用保障机制,完善和强化信用监管,引导民营企业增强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和劳动保护等各类合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在引导规范民间信用发展的基础上,畅通融资渠道,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资金基础。首先,充分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通过政府做媒,适当下放贷款权限,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企联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其次,大力激活、吸纳民间资金,把融资重点放在撬动民间资本上,多形式建立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向二三产业聚集,向特色产业和高科技产品投入;再次,积极扶持、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和到国内外上市融资。
,国有、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 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目前,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保险通讯、科教文卫、等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呈现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的状况。
1.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民营投资进入较少。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而也是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据统计,从2000年全国各地区民间资本用于交通、城建、社会等基础领域的投资比重来看,北京、山东、上海等14个地区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均未达到10%,基础领域成为民营经济投资遇到的最大的禁区。
2.金融、、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民营投资进入困难。目前,金融、保险、旅游、通讯、教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但新型服务业投资放开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远远要超过一般制造业,民营还没有真正地展开投资,上述领域基本上是国家高度垄断,严格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入,这些特殊投资比重的提高还大有余地。
3.轿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缺少民营投资进入的机会。尽管民营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较高,但深入之后可以发现,民营投资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民用飞机等等。除了民营经济自身的投资实力不足以外,种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也是重要原因。
二、发营投资“禁区”的政策与体制根源在于四大行政垄断因素
之所以出现民营投资"禁区",是由于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决定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独家垄断、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三种类型。就垄断本身而言,有利有弊不应当一概否定,关键在于垄断的性质与形成机制。目前,我国存在两大类垄断现象。一类是市场性质的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结果,如长虹集团通过价格战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这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二类是行政性垄断,就是借助行政权力对行业实施投资保护(即严格限制或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价格保护(即允许垄断高价或超额利润)、贸易保护(设置高关税壁垒、搞进口配额制)与保护(如把行政级别化,按照政府官员待遇来任命和考核企业)。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实现排他性(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独占性(独占经营性投资机会)的垄断目标,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投资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行政垄断对民营投资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部门垄断经营的,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
电力、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部门的基本特点是垄断特征明显,国有经济比重高、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深、必要和可能的竞争严重不足,多数曾采取政企合一的部门管理方式,从而行政垄断在上述行业表现为部门垄断体制。这一垄断体制的基本体制特征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排挤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了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目前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性的经营性基础类投资项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如果单一的投资主体不足以承担项目投资,则会在系统内寻找合资伙伴,但不会允许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盈利性较明显的基础类项目投资。因而,目前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集、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一直没有根本改变。有些地方还实行指挥部建设体制代替法人,系统外投资主体特别是非国有投资主体基本难以进入。当然,部门垄断的行业更多的是对内封闭。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建设经营。相对而言,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使得许多民营经济想投资却找不到入门途径,而地方大量的基础设施急需民间资本又缺乏政策依据。如湖北省基础设施建设在长期以来的包干体制影响下,市场化程度较低。基础设施资金筹措由政府包揽并承担融资风险,导致至今尚无一条高速公路吸收民间股份参与。
2.国家对金融(包括保险)、电信等行业垄断经营限制了民营投资进入新型服务业。
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电信等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往往难以进入,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金融电信业国家行政垄断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传统投资认为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早在1988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二是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金融保险投资领域,加入WTO 之后上述领域的开放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外商金融保险业营业性机构191家,总资产达到360亿美元,占我全部金融资产2.28%,外汇资产占全部外汇16%.但国家还没有明确上述领域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机构还处于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三是投资垄断体制的独占性。目前金融保险业投资仍由国家高度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达70%,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使得金融业(包括担保业)市场需求十分庞大,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屡禁不止。
这说明,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有序地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难以企及的、小型的金融保险业势在必行。
3.集团过度垄断阻碍了民营投资汽车等支柱产业。
为了加强汽车、、船舶等支柱产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若干大型企业集团,这是保证我国重大制造业竞争力的重大步骤。但是,支柱产业的发展不能仅靠几个大集团,要平等的进入支柱产业投资领域可谓困难重重。
一是传统投资理论的歧视性。认为汽车等支柱行业属于规模经济领域,需要集约化经营,依靠大型国有企业发展,防止民间资本搞重复建设。对此,民营汽车厂家认为,支柱产业的规模经济是在竞争中实现的,民营资本也是在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以摩托车业为例,如果没有宽松的投资准入政策,允许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混合经济平等竞争,就不可能形成重庆隆鑫等民营摩托车大型企业,使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因此,对民营投资支柱产业的歧视观念应当改变。二是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我国实行严格的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既限制民营资本上"户口",获得生产汽车的许可证,又限制民营资本"生男生女",获得特定车型的生产许可证,使民营资本难以进入,进入了也难以作强作大。1997年,浙江民营吉利集团进入汽车业,在政策的夹缝中左突右冲,投入几十亿资金,用4年多的时间批量生产了吉利轻型轿车,填补了大厂商的市场空白。但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却找不到吉利申报的新产品及改进车型的名字,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将"卡"在"公告"外难以生存(后来又终于允许)。相比而言,有关部门积极鼓励与吸引外资进入汽车领域。于是,人们置疑,外国人能在干汽车,为什么民营自己花钱却不能干汽车?三是国家对轿车实行了高度保护的投资体制,定点"三大三小两微"八家轿车企业生产,把财力物力人力向定点企业倾斜,并且筑起高关税和配额壁垒,限制汽车的进口销售,实行汽车的限价政策,保障汽车垄断企业投资的垄断利润。但是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鼓励了落后,大企业垄断投资的结果满足不了中低档市场需求,使家庭汽车产量少、品种单一、价格高,难以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大趋势。
4.地区垄断导致民营经济投资社会服务业存在进入障碍。
从投资审批体制来看,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由地方政府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民营投资会遇到许多障碍:一是投资观念的障碍。科教文卫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当与商业利益挂钩,反对民间资本办学校、办等等。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确指出,投资教育的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使得一些想办教育的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二是准入政策的限制。为了维护地方国有垄断地位,"肥水不流外人田",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车)、建筑、劳务输出等行业限制民营平等参与投资竞争。一些地区如广东已经开放了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图书批发、租赁、公共交通等领域鼓励私人、私营企业投入。但有的省市连广告和印刷业至今未向民营经济开放,有些地区如北京即使是在国有经济退出领域如商业领域也不允许民营进行控股投资。
乌鲁木齐市迅安报警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有线联网报警服务的民营企业,并取得了区、市两级公安部门授予的特殊行业许可证,是目前新疆最大的报警工程公司。但从1998年起,该公司正常经营受到有关部门的不断干预和排斥,理由是民营企业禁入联网报警行业。国家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都有明文规定,只要具备资格并被批准的企业,不论所有制,都应该允许公平竞争。但从1999年迄今,有关部门连续三次下发红头文件,规定乌市金融单位联网报警行业由乌鲁木齐市保安技术防范中心经营,致使迅安公司业务陷入瘫痪。三是投资体制的影响。一些地区没有划分出纯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投资领域,使非义务教育、非福利医疗的产业化进展较慢,仍然实行政府福利化投资体制,地方政府宁肯财政背沉重包袱,也不推行类似民办公助等民间投资的改革。如辽宁海城把20家严重亏损的医疗机构授权民营资本经营,取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但辽宁的大多数地区的医疗垄断投资体制并未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由于缺乏竞争要价高、服务差。 三、未来完善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的总体思路
民营面临的未来的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 的基本原则,消除各种各样的政策与体制歧视,赋予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国有经济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为民营经济投资扩张提供市场准入、资通、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1.随着加入WTO ,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把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市场准入的办法,大幅度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原则上讲,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的垄断经营产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们认为,要解决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投资市场的,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办法,在上颁布投资或市场准入法。我们认为,这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1)必须统一市场准入的价值标准。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颁发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办法,尤其是出台了鼓励和扩大民营投资领域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的提到除了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以外,其余都允许民营投资主体进入,允许外商进入的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有的地区强调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十大领域,有的地区则强调领域,但各地扩大民营投资的准入办法却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使民营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权威性的产业投资政策指南。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我们的,目前仍然存在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禁区",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范围的扩大,例如在观念上许多人仍然认为民营经济投资等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汽车等行业属于力不能及,担心对内开放会引起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民营经济有没有能力进入与开不开放投资领域是两回事,为了保障投资进入的质量,可以而且应当采取稳妥的逐渐降低进入门槛的办法来规范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民营资本进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危害公众利益。这些方面的限制与约束,对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人们还不可能绕过市场准入这一重大的法律建设阶段,实现有序的引导与放宽民营投资的体制变革。
2)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按照加入WTO 的要求,我国已经颁发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的新的指南,规定了哪些领域允许外商进入,那些领域禁止外商进入,那些领域鼓励外商进入等等详细的产业目录。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准入规定,只是笼统地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允许内资或国企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外资进入,就不会给外商投资以明确的导向,外商就无从了解市场准入的门槛的高低,风险的大小,从而难以吸引外资的流入。
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明确民营经济投资的产业目录,也难以回答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投资与外商投资同样享受国民待遇这一根本问题。尽管人们把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落实在市场准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就无法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真正实现公平的国民待遇。
3)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也许有人会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就没有必要颁发一个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准入法,因为只要制定多种所有制在投资领域的平等地位这样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要放开民营经济进入原来属于国家垄断的投资领域,都需要通过专门法律法规来重新规制。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均曾颁发过大量的针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规。如韩国颁发过《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新加坡颁发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美国、日本等国也颁发过大量放松民间投资规制的法律法规,使得民营经济能够"依法投资".因此,任何行政文件和大的指导原则都代替不了细致的、可操作的专门的法律条文。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符合国际惯例与体制变革的要求。
2.要全面有序的开放投资进入领域,让民营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在高产业起生力军作用,一般制造业起主力军作用,在服务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1)推进基础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补充作用。由于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而且其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有些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从投资动机和投资能力看都不可能取代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但民营经济可以发挥重要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进一步,全国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如京九铁路)与基础产业(如西气东输)项目,无疑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能力有限,只能发挥辅助作用;但在某些地区性基础设施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民营资本不但可以发挥辅助作用,也可以在有些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但长期效率低下,甚至严重亏损,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开放电站、供水、供气、供热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应当说,由于能源供应业即电、煤气、蒸汽、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利润水平较高,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但对于垃圾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政府还是要给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因此,能源类基础设施领域允许民营经济参与投资竞争有充分的依据与广阔的前景。二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类基础设施。预计"十五"期间全社会需要投资7000亿元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样大的投资需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国家已经提出了由中央、地方、外资、民营、个人一起上的"大环保"建设方针。预计到2005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2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环保"市场",应当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环保产业的投资经营。三是原来具有垄断属性,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能够和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如地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外实践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并非一成不变的,原来的"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因此,不仅竞争性产业领域,而且在原来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不同程度、或迟或早地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在做到投资计划导向的前提下,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应当有所放宽,对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管制应当有所加强。
2)推进制造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主力军作用。传统制造业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体部分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但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传统制造业将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发达国家用高新技术发展提升了的传统制造业的挑战;二是工资成本也很低廉的其他发展家的挑战。为继续保护和发展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动态比较优势,必须重视发挥民营经济的活力。可以说,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营资本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继续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同时,可以让民营经济在一般竞争性的传统制造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从而尽快提高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目前,90%左右的民营分布在一般竞争性传统制造业领域,而这些领域已经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结构很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促进民营经济扩大投资的配套政策,应着力于支持传统制造业的改组改造、结构优化升级,而不是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加入"WTO"之后,中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工厂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投资可以在四大方面扩张发展空间。
一是要鼓励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中退出的产业领域扩大投资。尤其在传统制造业集中、重化工业比重特大的老工业基地地区,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序地进入,填补国有资本退出的空间,或开办有利于优化当地产业结构的有市场、有效益的轻加工业。二是要鼓励在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方面扩大投资。从总体上来看,民营企业的技术档次与产品档次一般较低。在市场供求格局、经济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已经没有销路、没有效益的落后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要鼓励在专业化分工协作方面扩大投资。
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结构,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为此,一些制造最终产品的国有、非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需要与大量专业化生产零部件、配套件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并由此产生新的投资需求。四是支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产业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行为,只要不导致垄断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都应当是允许的。优势国有企业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优势民营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这是市场机制作用下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目前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还有种种障碍,难以公平地通过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扩张。
3)推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生力军作用。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要保护民营经济,然而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相关他权利的犯罪较为突出,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犯罪的客观现实,需要刑法对民营经济提供必要的保护。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等经济犯罪的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自由、健康发展,才能有效地实现对民营经济利益目标的最大化。
二、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1.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
(1)我国刑法中确立了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地位。刑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任务之一,按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将侵犯财产罪排列在分则中的第五章,同时将私有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2)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方式。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首先是规定了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包括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毁损性等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社会条件下对私有财产的侵害情形。其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犯罪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正当债务应当偿还时,应当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再次,刑法不仅保护被害人的私有财产,同时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也予以保护,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应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对其家属所有的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2.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不足
尽管现行刑法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刑法“厚公薄私”的立法状况突出。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典,刑法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不足。
(1)私有财产权保护机制缺乏,且不平等,刑事立法缺乏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与尊重。首先,公与私之间的身份不平等。我国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以特殊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只给于一般性保护。这种在立法上存在的基于所有制形式而导致的刑法保护力度的不公平,不仅体现在罪名设置的总体比重上,还体现在量刑幅度与适用标准上。其次,刑事立法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
(2)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不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害怕受到歧视,纷纷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这种名为“国有”、“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难,争议极大。
(3)对政府侵犯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无法划出明确界限,这可能造成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恶果,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现象。因此,只有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构建安全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身份刑法”向“契约刑法”的转变。
三、完善刑法对我国民营经济保护的建议
为彻底体现刑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实行同罪同罚,打破主体的差异性带来的异罪异刑。各种经济组织中,不论公有制的还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一律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同时,为加强保护力度,适当提高这二个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在死刑存废争议较大的今天,参照国际惯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较为适宜,这其实是降低了对侵害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提高了对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
(2)弥补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立法空白,打破主体差异带来的罪与非罪区别。对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造成破产、亏损罪,应把其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即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也构成犯罪。把“私分国有资产罪”修改为“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也纳入到该罪中,严厉打击经理阶层私分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不法行为。
首先,从民企自身而言,在原有优势基础上,培育打造新优势。
一是加快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及实施品牌战略。众所周知,“中国制造”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价格的低廉,其中的核心是劳动力成本方面的优势。这为中国民营企业带来了制造业上的竞争优势,但也决定了中国商品在全球产业链及商业价值链上的中低端。利润率偏低以及这种高消耗增长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客观上要求必须进行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和打造更多的世界级品牌,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具体而言,抓住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新型服务业高端化新趋势,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究,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协作联合集成创新,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集团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服务,将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强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促进转型升级。
一个成功的案例是奇瑞汽车。2005年6月,原奇瑞汽车工程研究院正式成为科技部“国家节能环保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此后的6年多时间中,奇瑞汽车取得了超过37.8万辆、连续7年中国汽车出口第一的成绩,并在俄罗斯、乌克兰、埃及、泰国、乌拉圭等14个国家建成和正在建立着15个海外工厂。
二是以产权制度创新提升管理绩效和企业价值。
除了技术方面的短板,民营企业在快速的壮大发展中并非没有烦恼。比如家族式管理带来的限制,以及接班人问题。有管理学专家提出,民营企业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建立起多元化、分散化的产权结构和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进行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突破家族式管理的限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吸纳职业经理人和其他有才能的人来管理和经营企业;在企业内部人才管理上,形成一种良性的人才竞争机制,建立一支善于经营、懂得管理的现代企业家队伍,形成企业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的社会环境和企业经营者培养、选聘、考核、监督的有效体系,建立与企业经营者经济绩效结合的利益机制。
其次,从政策角度而言,在出台系列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要抓落实到位,并逐步转向制度保障。
一是推进改革,尤其是打破部分领域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行政垄断的范围过宽、程度过深导致市场经济作用发挥不充分。垄断行业是深化改革的焦点,也是难点所在,改革攻坚阶段必须打破垄断,破除既得利益格局。加快建立各种有效竞争的格局,加快在垄断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动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有力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垄断企业组成多元化改革,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参与竞争。
二是既有政策重在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政策空转”。今年以来,中央各部委密集出台关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的40多个实施细则。从“旧36条”到“新36条”,一个根本的提升是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变成“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破除一些领域和行业对民间投资的限制,绝非一日之功。在一些具体的难点问题上,更是要真抓实干。比如落实民营企业减税让利政策措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应较大幅度对民营小微企业进行减税,逐步改革针对小微企业的“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在融资方面,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资本化运作,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积极地向民营企业贷款;尽快允许开办私人银行或民营股份商业银行;降低民营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
三是在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具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和重要意义,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一方面,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能够化解国内的成本压力,实现国内外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可以避免一些国家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应积极向发达国家进军,寻找和引进先进技术,在走出去中不断壮大自己。
今年6月29日,发改委会同外交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海关总署、外汇局等部门联合《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重点从大力加强宏观指导、切实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管理、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和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人员资产安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8条主要措施。
事实上,“走出去”战略实施10多年来,中国企业紧紧抓住国家综合国力稳步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有利时机,结合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再次,从社会角度而言,要给予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民营经济未来的发展大有可期,也肩负着中国经济延续辉煌的重任。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对民营经济误解,导致民营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很多社会及经济理论界专家对此提出了建议。
一是传统的“公与私”概念来区分企业的经济属性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经过多年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出现,各种企业内部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民营企业中的股份制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全员持股等股权社会化的企业,他们不仅为社会上众多民众创造了财产性收入,也将企业置于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危机;融资前言
近年来,我国小型和微型企业越来越多,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不仅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进步做出了一定贡献,同时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融资,这种现象导致其生存及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加强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1.内部融资不充足
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小微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多数由企业内部来提供,内部融资成为其发展的基础。然而,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仅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资金积累才能够提升融资力度,同时还需要扣除大部分利润率费用,因此,内部融资十分困难。有数据显示,我国多数小微企业在日常融资过程中,靠内部融资能够完全实现经营所需的企业仅有26%。
2.金融机构融资困难
目前,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一半的企业需要通过内部融资来实现经营,银行最多仅为其提供20%的资金。这种现象表明,我国小微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具有较高的难度。我国银行提供融资资金主要针对偿还能力较强的大企业;监管证券市场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融资机会,但是较高的成本及门槛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实现有效的融资。
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1.自身原因
首先,不良的信用状况。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等因素,导致其并没有较强的信用观念,再加上同大企业相比,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制定健全的财务制度,因此拖欠贷款问题严重,外部融资信用下降。
其次,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拥有较少的固定和实物资产,企业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种种因素导致其无法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应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多种风险,无法从银行处积极获取大量的信贷融资。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融资的要求较高,必须在短时间内获取到融资,然而这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
再次,不对称的信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才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信贷。现阶段,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进行融资,有些小微企业会制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和银行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从而使小微企业失去信用。
2.外部环境因素
首先,银行方面。银行在为企业经营提供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经营现状、技术含量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因此同大企业相比,我国的小微企业失去了银行融资的竞争力。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没有针对贷款积极进行产品的创新,单一的产品形式只适用于大型企业的融资,无法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其次,政府方面。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银行对于大企业的扶持力度要高于小微企业,因此,银行在提供信贷服务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偿还能力较强、发展占据优势的大企业。
三、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措施
1.促进民间信贷的发展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在为其提供信贷的过程中,可以从促进民间信贷发展的角度出发,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现阶段,我国应当加大对民间信贷的鼓励,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并分析民间信贷,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严禁暴利现象的产生,对非法融资等进行严厉惩处,促使针对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渠道越来越规范。
2.构建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策体系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秩序进行严格而明确的规范,严厉惩处扰乱经济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我国小微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大力支持并引导银行在长期发展中积极进行信贷产品的创新,并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构建适应其融资的信贷产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更高的可能。
再次,从财税角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如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促使小微企业资金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
最后,积极构建统一的网络平台,促使小微企业同银行构建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引导各地政府在日常运行过程中积极针对当地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状况,构建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
近年来,虽然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速度加快,但在发展中也遭遇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融资,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发展受阻。新时期,我国应积极鼓励民间信贷的发展,同时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策体系,为构建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策体系的发展构建良好平台。
参考文献:
[1]林越.试论各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探索和创新[J].经济师,2012(1):20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