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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是中国诗歌的源头,为中国文学留下了重章叠句的复沓章法、开创了比兴寄托手法、关注现实的言志精神以及优良的抒情传统。其中对人物的刻画也别具一格,有“”的文王,也有“嗟嗟”的臣子,更有“同我妇子,彼南亩”的劳动者。而对于女子的描写则是诗经的一大特色,《卫风・硕人》堪称其中的典范之章。
《硕人》开篇云:
硕人其颀,衣锦衣。
这是对美人身材和衣着的描写,所谓“硕人”即高大而又白胖之人,复加一个“颀”字,就更加精简传神地将这位女子亭亭玉立的形象完美地表现出来。同时通过“锦衣”即女子的锦服以及外面披着的麻纱罩衣,我们可以初步确定这是一个贵族家之女。这样,开篇的简单勾勒就给人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谭公维私。
紧接下来的身份交待则证实了她是齐侯的娇贵之女,卫侯的妻室,同时是太子的同胞之妹、邢侯的小姨妹,谭公又是她的亲姐丈。表明此女不但是贵族出身,而且是出于王侯之门、帝辇之家。
这一“身材――衣着――身份”的顺序安排足见作者匠心独运之力。首先这符合欣赏者正常的思维范式,“硕人其颀,衣锦衣。”是给人的第一印象,是直观感受。看到一个妙龄女郎伫立在眼前,第一眼看到的一定是她的身材和衣着。而对于女子身份的交代则是思维的再次深入,是进一步的了解。这种顺序之安排能够抓住欣赏者思维的渐进过程,表现出清晰的叙述思路。其次,这样的顺序安排能够起到提悬之功效,会使读者产生强烈的好奇心:此女如此这般身材“硕”“颀”,衣着又如此华丽,身份又如此高贵,那她的相貌又当如何呢?于是,下文对女主人公年轻貌美的泼墨铺陈也就水到渠成:
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硕人》塑造人物的亮点之二是外貌描写的独特艺术手法。首先,排比句式中的恰切比喻质朴巧妙。“柔荑”是柔嫩的茅草芽,这一形象的比喻将“硕人”的手之娇贵表现得极其贴切自然;而“凝脂”则写出了“硕人”肤色之白。《正字通》释“脂”曰:“禽兽腴也……凝者为脂,释者为膏,《诗・卫风》‘肤如凝脂’注‘脂寒而凝者言白也’。”将“硕人”皮肤之白比作“脂”,不但道出了肤色之白,而且更强调了皮肤的细腻之特征。下面的“蝤蛴”“瓠犀”“螓首蛾眉”等等都是用原始先民所熟识的动植物形象来进行比喻,这不但体现了《诗经》质朴无华的文风,而且也使读者体验到一种纯真而自然的美,字里行间彰显出一种返璞归真的魅力,并反映出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与自然相处的和谐状态。其次,这段描写大到“手”“肤”“领”“首”,小至于“眉”“齿”,体现出一种宏观与微观协调的描写风格,与紧接着的“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的典型神态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卫风》之咏硕人也,曰:‘手如柔荑’云云,犹是以物比物,未见其神。至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则传神写照,正在阿堵,直把个绝世美人活活地请出来在书本上漾。千载而下,犹如亲其笑貌。”清代孙联奎的这句评论可谓真知灼见。
《硕人》塑造人物的亮点之三是对周围环境的比兴渲染:
硕人敖敖,说于农郊。四牡有骄,朱镳镳。翟以朝。大夫夙退,无使君劳。
河水洋洋,北流活活。施,鲔发发。葭揭揭,庶姜孽孽,庶士有。
这种环境的描写为“硕人”之威仪造势,用她乘坐之车的豪华及周围景象的盛庶,更加凸显出这位“敖敖”“硕人”的身贵位显。“四牡有骄,朱镳镳”以及“河水洋洋,北流活活”等等又都充盈着一种原始的蓬勃生命力,昂然中展现出动静结合的动感之美。至此,《硕人》篇通过巧妙的编排顺序、排比式的形象而生动的比喻、典型性的场景渲染,完成了对一位贵族的完美塑造,一位绝代佳人在幽古书香中呼之欲出。
参考文献:
[1]余冠英.诗经选[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一、打开兴趣之门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要使学生充分领略诗词的美,首先得使学生对诗词产生浓厚的兴趣。打开兴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应该是介绍诗人的生平及逸事,让学生熟悉作者,喜爱作者,从而引发对其作品的兴趣。如对李白、杜甫,学生们早已久闻大名,因此学起他们的诗歌都劲头十足。而提到外国作家,像莱蒙托夫、惠特曼等于大多数学生都比较陌生,当学生从老师那里了解到莱蒙托夫不凡的一生及他在俄国文学史上占有的重要地位,了解到惠特曼开创了浪漫主义自由体新诗的先河,知道了他的《草叶集》是在嘲笑、攻击、封锁中成长壮大起来的,他们便再也不可能漠然,而是将以极大的热情看待《帆》、《船长》等诗作。打开兴趣之门的第二把钥匙是利用朗读营造气氛、先声夺人。标准的普通话,抑扬顿挫、和谐悦耳、感情充沛的朗读给学生带来的是难以言传的听觉上的美感。究竟好在哪里的悬念自然把学生导入对诗词更深入的探索。
二、徜徉意境之中
所谓“意境”,就是作者在诗歌中,通过形象描写表现出来的境界和情调,是抒情作品中呈现的情景交融、虚实相生的形象,同时也包括作者诱发和开拓的审美想象空间。意境,是中国独有的一个诗学和美学术语,也是中国对世界的贡献。诗词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让学生领会,准确把握这种意境,这是欣赏诗词的基础。要让学生如痴如醉,感同身受,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透彻地讲解诗词
诗词的语言既精炼又含蓄,诗人把思想感情凝练地概括在最富有表现力的语言里,诗词犹如霓虹灯,教师只要打开开关,它就会放射出无限的光辉,不仅可以照亮读者的眼,更可以照亮读者的心。如李清照的《醉花阴》中“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一个“瘦”字,写出了词人因相思而消瘦,因相思而憔悴,可谓神形兼备,道尽相思之苦,相思之深。在讲授中须把“瘦”字讲得精辟透彻,便于学生把握和理解词的内涵。
2.动情地描绘诗词中的情景
诗词贵在情真,赏析诗词也贵在用情,读者只有被真情打动,被吸引住全部的注意力,想象才能展翅飞翔,直达诗词美的殿堂。如果说诗词是一幅独特的画,教师就是那特别的画师。譬如我在讲解《琵琶行》第一段时用比较低沉的声调描绘诗中的情景:秋风瑟瑟、江月茫茫,诗人在江边送客,倍感秋天的凄凉,离别的哀伤,想一醉方休,奈何借酒消愁愁更愁,这样学生很自然地被领入到特定的情景中。这首长诗的基调“愁”字便在学生脑海中定格,也掀起学生心海中的波澜。
3.用丰富的联想来理解诗词的内涵
联想分为感性的联想和理性的联想,它是诗词创作的重要手段。诗词中意境、象征都是通过联想产生的。诗人可以把互不相关的事物,通过想象用一根线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统一体。“狂风吹我心,西挂咸阳树”,诗人因送友人归京,故思及长安,他把思念长安的心情表现得神奇、别致、新颖、奇特,写出了送别时的心潮起伏。“狂风吹我心”不一定是送别时真有大风伴行,而主要是状写送别时心情激动,如狂飙吹心。至于“西挂咸阳树”,把我们常说的“挂心”,用虚拟的方法,形象地表现出来了。心与树本不相干,作者通过想象串联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实体,由想象造成内容上巨大的跳跃,由跳跃形成巨大的感染力量。“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诗人由秋天的落叶、流逝的江水联想到人生易老,岁月无情,进而引发出老病孤愁的感慨。这样的联想大大加深了学生对杜诗“登高”内涵的理解。在诗词教学中,要分析诗人是怎样联想的,也要指导学生用贴近自己的生活积累、审美经验和美学理想来品味诗中的具体形象,充分发挥他们对诗词的联想力和想象力。如读苏轼词《念奴娇·赤壁怀古》,我让学生们回忆自己观大海怒潮的情景,让他们在脑海中勾画出周瑜头戴纶巾、手摇羽扇,指挥若定的勃勃英姿。由苏轼早生华发的感叹,我让同学们想象自己到了白发年龄时将有何感叹,于是联想和想象的发挥,使学生如临其境,情动于衷,完成了诗与读者由陌生到亲近、由亲近到交融的过程。这样,诗人笔下的情与景,读者感受和领悟的情与景,已经形成了摄人心魄的意境,使读者流连忘返。
三、登上美的山峰
首先是工商管理对企业的引导作用。工商管理是为了强化企业的内外管理,使其能够从事合法的、健康的经济业务活动。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注重在管理工作中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企业的基础性产业是企业成长的根基,包括其发展方向、发展内容甚至是与其相关的其他产业的经营方向。企业的经营项目众多,不仅仅要重视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还要重视边缘行业“,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另外,对于经营效益较差的行业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未来建设的引导。引导,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在新时期的市场经济下,企业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具体需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出正确的引导。其次是服务在企业经营中与管理的相关性。工商部门在一般情况下的工作内容是管理企业的经营。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工商部门的管理职能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对企业更多的要求是其“服务”职能。在企业发展中对其改革以及遇到的困难进行及时的解决,并且对于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各种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1.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匮乏
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不断借鉴国外的市场经营成果并结合中国实际而形成的经济环境。它是以经济知识的填充和民众的消费作为基础的,与以前的农业经济和计划经济大不相同,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经济。在新经济的发展要求下,我国需要大量工商管理人才,特别是中级、高级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较短,所以工商管理行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人才极其缺乏。鉴于新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就要求国家培养适应性强的、专业化水平高的人才,同时还应具备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经济思想。这是对多元化经济的需求解答。就以前的工商管理来说,在制定人才管理的方案上注重于知识的传授,但是社会需求的迅速发展使之并不能为社会提供所需的人才。传统教育培养人才的方式单一,80%的学校采取学年制,而在教学内容的设计及教学方式的规划上缺乏科学性以及适应性,使得教育结果与社会需求脱节。
2.管理体制尚未健全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工商管理的体制是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域性的特点显著。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政,使得工商管理的力度较低。并且,工商管理中的“地方保护”性质明显,这种措施阻碍了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交流,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全局发展。还有就是工商管理的监督部门有待完善。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担负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工商管理部门并不是十分健全,使得其管理职能只是以表面形式存在,并不能发挥其真实作用。
3.工商管理的执法能力低下
这个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那么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监管部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管理人员就要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与能力。
三、市场经济下工商管理的实际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新市场经济对工商管理的要求颇多。工商管理部门首先要充分发挥其企业登记的职能,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做好把关工作。另外,建立完善的企业宏观调控机制,准确及时地把握各种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防止企业层次结构比例失衡,真正做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最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交流,增强其协调合作的功能,不断提高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
2.严格遵循工商管理的原则
在新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下,传统而老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解决目前市场的新问题。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管理方法及时调节与创新,并且严格遵守工商管理的原则。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以企业的发展为管理前提,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加强工商管理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借壳上市 京蓝科技 重组
一、案例
2014年6月18日,京蓝控股与天伦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天伦控股持有的天伦置业3000万股,转让总价合计3.5亿元,并在当年7月17日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占总股本的18.65%,成为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原控股股东天伦控股持股8%,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由张国明变更为梁辉。
该事项属于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控股地位,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壳的控制权,上述股权转让之后,代码为“000711”的股票,由“天伦置业”更名为“京蓝科技”。
二、重组经过及相关收益分析
京蓝控股成立于2013年10月,主营业务是投资管理等,由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性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总计为4887.2千万元,负债总数为3.6万元,其资产主要由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构成,负债率较低,而公司并没有收入,亏损116.4万元,可见成立时间短,且无法满足连续盈利三年的要求,公司想要进入资本市场,借壳是首选。选择000711,京蓝控股给出的理由是看好天伦置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将通过进一步资本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天伦置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分享天伦置业未来发展所创造的价值。而就天伦置业本身来讲,其本身是民企,且具有市值小、股价较低同时业绩不佳等特点,适合作为壳资源。
京蓝控股在协议受让天伦置业股份时,每股价格是11.68元,而公司因相关事宜停牌之前最后一天的收盘价仅为6.47元,相当于溢价80%来获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明显的溢价受让股权部分为1.56亿元。借壳时溢价支付的投资能否收回,一方面源于资本市场对该事件的反应,另一方面源于公司重组之后的经营情况是否改善。重组之后复牌,000711的股价整体保持着上升的趋势,最高达到每股28元,是自天伦置业上市以来的最高价。如果以每股28元来衡量借壳上市后原股东所持股份价值的增值,价值共计2.77亿元。而借壳费用的本质可以认为是壳公司控制人从借壳中获得的利益,是转让壳公司控制权的隐形对价。结合上述计算过程,可以得出京蓝控股借壳天伦置业会使得公司有超过4亿元的利益,一方面是受让股份时支付的明显的溢价部分,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进行股权受让以及各种资本运作的行动形成的市值的增加。可见,资本市场给出的反应是认可公司的重组,公司的原股东由于这次重组而受益,但是运营情况如何还需要继续分析。
三、企业经营状况面临危机
公司2012年微利219.87万元,2013年及2014年都亏损千万以上,按照规定,公司从2015年3月11日开始正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从2015年前三季度的净利润数据来看,已经亏损5.46亿元,亏损额是2014年同期的17倍左右,公司在面临暂停上市的巨大压力下,为了保壳,2015年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四、“保壳”措施
(一)“定增”预案未通过,又施“剥离”
2014年8月,京蓝科技公布定增预案,拟向京蓝控股、盈创嘉业等五名特定对象以不低于5.88元每股定增不超过2.38亿股,募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用于收购远江信息等项目,意图切入智慧城市领域。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京蓝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创嘉业拟合计斥资9亿元参与认购。因北京杨树创投持有远江信息18.92%股权,而杨树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梁辉,此次定增募资收购股权其实已构成关联交易。而就在完成易主,并推出定增预案的同时,京蓝科技还宣布终止向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售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说明其资本运作的方式变化很大。不过,此次定增最终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在2015年4月被否决。定增失败之后,京蓝科技选择通过剥离已经无法给企业带来利润的主营业务来实现当期收益的增加,避免暂停上市。
(二)京蓝重组,拟出售部分资产及子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
从2015年6月24日到9月30日,停牌三个多月的京蓝科技宣布重组方案:公司拟将除尚未支付的吉源煤矿收购款以外的商业地产板块及煤炭、矿业板块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剥离出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约4.02亿元,由前大股东、现公司二股东天伦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海口启润接手。本次出售资产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除尚未支付的吉源煤矿收购款以外,上市公司直接持有的与商业地产板块和煤炭、矿业板块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其他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二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商业地产板块子公司股权;三是上市公司持有的煤炭、矿业板块子公司股权。双方根据评估资产确定交易价格为4.02亿元。京蓝科技意图通过本次交易,将近几年利润不断下滑的主营业务、发展前景不明的商业地产业务和煤炭、矿业业务剥离,同时获得较多现金,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优势产业,推进业务转型升级,开拓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绿色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和投资运营等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三)停牌延期,重组继续
既然上述措施并不能够保证公司弥补前三季度的亏损,京蓝科技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以争取盈利。公司于11月18日再次停牌,拟向乌力吉等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内蒙古沐禾金土地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且初步定于12月18日复牌。但是公司在2015年12月16日公告称,该重组事项将要延期两个月,原因是中介机构要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以及合作双方继续就具体条款的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