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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
2010年央行在《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里最早给出了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它指的是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公司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的平台,通过与银行签订合约,建立客户、银行和第三方之间实现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的连接模式。2017年我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20.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7%。从2017年各季度数据来看,每个季度移动支付的规模稳步上升。其中春节、双十一和双十二的环比增速又大于其他季度。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点到点的网络借贷模式。2010年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传统借贷规模缩减,为网络借贷创造了机遇。缘于渠道多样化和成本低廉的优点,网络借贷规模逐年增加。2013年我国P2P交易规模达到975.5亿元。虽然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一定程度上有所减缓,但总体规模仍然保持上升趋势。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已经达到23240.3亿元。
(三)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指的是有创造力但是缺乏资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相对于P2P来说,众筹融资發展相对静悄悄。众筹融资最早出现于2011年的“天使汇”。之后几年,各大平台出现了“大家投”“众筹网”“淘宝众筹”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众筹平台如昙花一现,但是经过时间考验的仍然有很多平台势不可挡。众筹融资模式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降低了融资的门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由于互联网交易隐匿性、分散性的特点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性,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尤其表现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交易规模等方面。[2]
(一)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纳税时间难以确定。第三方支付因其不需要依托实体存在而没有固定场所,交易主体大都通过网络注册而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这种多元性和隐匿性往往会模糊交易双方主体。[3]相较于传统交易,互联网交易的时间更加短暂,操作更加灵活,加之其行为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很可能故意延长税款缴纳的时间,或者干脆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所以仅仅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来看,无论是按支付方式还是按收到货款的方式,税务机关都很难确定第三方支付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纳税原则。跨省市的支付使得这种传统的按注册地管辖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开展。所有的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完成。双方的交易地点不同,但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操作而成。理论上服务器的位置随意流动,相应地就会给税务征管带来不小的困扰。
3.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指出第三方支付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即支付中介。按照营改增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对买卖双方手续费缴纳增值税。在现实交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有的对买卖双方同时收取手续费,有的只对卖方征收手续费。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困扰。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开具的发票。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无纸化阶段,随之而来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也应运而生,而电子发票容易被篡改也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适用税目难以确定。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相关部门注册的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以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主。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银监会早在2015年就将P2P网络贷款纳入普惠金融局监管。这就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4],应当按照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P2P到底是否归属于金融机构尚未定论。其取得的佣金虽然都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具体到何种税目,税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扣缴义务人不明确。P2P网络借贷中的投资者多为分散的个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由支付利息的企业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现实中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不具备代扣代缴的能力。[5]作为连接借贷双方的P2P平台最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涉税情况,理论上是最合适的扣缴义务人。但是这又违背现行金融监管中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要求,在资金流程上无法理顺。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盲区。
(三)众筹融资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众筹融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性,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一方面,众筹面对的是大众投资者,具有人多额少的特点;另一方面,众筹融资行为的发起人多为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初创者和创业者。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主体身份。
2.众筹融资模式下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首先,现行税制中没有具体对众筹融资行为中取得会员费、服务费等收入做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是按项目所得还是按全年所得进行课税未做详细解释;其次,众筹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以资金等实物形式回报,也有以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等形式回报,还有混合多种形式回报。这使得税务征管很难介入;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无纸化、数字化特性使得电子发票等相关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修改,相应的信息被隐匿。这也会导致众筹融资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应对措施
(一)加強纳税人管理
1.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
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中,一是要对商家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二是要对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通过减少征税成本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审核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监控资金流向,既能保证平台持续运营,也能加强税收征管。众筹融资在加强对广大投资人身份审核的同时,也要对筹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和工商登记,全方位掌握资金动态,从税源上减少税收流失。
2.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
考虑到税务机关直接确定所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困难性,可以从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工作入手。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网络平台,加强对互联网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对,筛选剔除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取得运行资格的网络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服务器地址,也要对自身实行持续监控、自发报警的监督方式。虽然我国每年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但是也有平台跑路现象的发生,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已有4000多家平台相继倒闭,却无法确定乃至追缴税款。[6]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和互联网平台双管齐下,结合目前税务总局开展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将虚假登记、偷逃税款的个人和企业纳入征信黑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信息割据形成的“信息孤岛”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收入类型
1.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家缴纳的手续费、预付卡以及平台建设带来的潜在利益。其所得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如若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给员工发放福利或者给予客户的附赠销售行为,则又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代缴。
2.P2P网络贷款的收入类型大体分为两块。一是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平台针对交易双方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债权转让费和VIP使用费等,应按照会计核算标准纳入收入统计核算。由于P2P网络贷款着实解决了很多微小企业筹集资金难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模式实质上相当于民间银行。一方面承担信用担保作用的平台因为沉淀资金获取的收益应按照类似金融机构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就手续费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实际上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属于公司。25%的税率必然使其税负过重,不利于这种新兴企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给予P2P企业一定优惠,建议参照小微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
3.众筹融资的收入分为筹资者收入和投资者收入两部分。筹资者往往是项目的发起人,其筹得资金用于企业运行而获取的收益为直接收入。投资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者在变更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都要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款;个人投资者获得收入主要为从筹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利息,应计入个人所得计算税款。
(三)确定不同业务类型主体的应税节点
1.第三方支付应税节点。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在于第三方平台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利用沉淀资金获得利润的公司。在购买方将资金打入平台的时候作进项税额处理,待平台将资金划拨给销售方时做销项税额处理。通过增值税的进销项相抵扣的原则不会增加第三方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提高平台资金的安全性,并且这种税务处理本身成本也较低,不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2.P2P网络贷款应税节点。P2P网络贷款的借贷双方可以按照传统的金融业借贷业务处理,税收征管的工作依旧在于平台的管理。如果借贷平台仅仅作为中介,则应按服务业中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若平台充当银行的作用,利用沉淀资金使用资金池的运营模式,则为防止平台因跑路而偷逃税款,可以结合增值税的规定,按账户资金的转入计算进项税额,待平台将资金转付给借款人时做销项处理。利用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
3.众筹融资应税节点。在众筹的多种方式中,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募捐式众筹可以考虑全面性免税。对于借贷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因其一定程度上已经转化成借贷模式,应当分别纳税。对于预售式的筹资,其获取的资金实质上属于一种销售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对股权式众筹要区分企业和个人两种不同情况征税。对于企业而言,项目发起人应将获取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投资人按对外投资做相应税务处理。对于个人而言,鉴于我国对于股票市场中交易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原则,股权众筹的投资回报应按照股息红利加以征税,以体现公平税收的原则。
关键词:碳关税;影响;应对措施
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各国权益的博弈和竞争下结束,虽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是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全球各国的共识。一些发达国家也从自身利益和优势出发,寻求采取征收碳关税来改变目前全球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发达国家其实是借着保护全球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名义,提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实行对自己国家的贸易保护。所谓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通俗来讲就是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对于渐行渐近的碳关税征收,中国应该尽早做好准备,分析碳关税征收对中国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研究应对碳关税征收的措施。
1 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能源密集型产业、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等粗放型产业是我国主要的产业支柱,而我国出口的产品多为低端产品,特别是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很大,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型经济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以此次碳税征收为契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以绿色科技为核心,加快传统产业的转型和新产业的崛起。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推行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对落后的生产设备进行淘汰,引进新型环保设备,对生产工艺加快更新,实现最低程度的碳排放。
虽然中国现在在出口规模上跃居全球第一,但是从出口产品的结构、产品竞争力、自主创新程度等方面来看,中国仍然称不上贸易强国。因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的贸易发展来看,不仅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它是我国多年来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条必经之路。
2 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外贸的不利影响
(1)影响中国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和形象,对中国形成制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针对碳排放征收的关税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如果中国接受此项关税的征收,欧美发达国家会借此机会从中国得到大笔的收入;如果反对征收碳关税,就被其他国家指责只顾国家利益不顾全球环境、不负责任等罪名的指责,损坏中国的国际形象,对外贸易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冲击。
(2)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加我国出口贸易的压力。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可能要面临平均26%的关税,而出口量将会因此下滑21%。美国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而在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钢铁、建材、机电等传统高碳产品则占据了我国出口产品一半的比重。对这类产业的改造则面临着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制约,一旦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将会带来重要的影响。
(3)给高耗能行业带来冲击,影响国内就业。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中国国内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高耗能等相关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由于碳关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以能源作为生产动力的企业会采取提高产品价格,减少生产等措施。另外,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是以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与人竞争,失去价格优势,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失去效益甚至倒闭。而企业倒闭将会导致大批企业工人失业,提高我国的失业率进而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 面对碳关税政策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碳关税相关的国际条款的讨论,争取制定规则的主动权。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包括碳排放在内的各项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坚决反对以保护环境之名,打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调机制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主动开展环境外交活动,就碳关税的问题多与国际社会进行了解和沟通,要让国际社会对于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知晓,争取将具体问题也可以成为谈判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自己要在规则的制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让我们国家能够具有有利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为我们的出口企业创设出良好的成长空间。
(2)增加扩大内需的力度,降低外贸依存度,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构建在内部的消费和投资基础之上。国内市场的进一
步发展是我们今后经济工作的重点所在,尤其是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有增无减的背景之下就显得更加重要,增加国内需求是推动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降低外贸依存度的可行之策。我们需要提升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积极地扶持民族的品牌,降低甚至杜绝三高产品的出口,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全面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3)增强培训的力度,多管齐下推动就业。我们国家在高碳行业就业的人员其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这样就需要我们加大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人员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同时鼓励创业活动,让创业来积极消化劳动力。要打造好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劳动力的配置作用。同时还需要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确立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还需要建立顺畅的劳动信息渠道,让劳动力可以合理有序地流动。有关部门还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失业人员不会有温饱之忧。
(4)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构建起低碳社会。加快低碳经济的推进速度,树立起环保的理念,争取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通过对科研的持续投入来引导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制定出奖惩分明的政策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而且节能减排还可以作为我们国家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切入点,争取实现清洁可持续的发展,为应对气候可能的变化作出努力。通过加大对于科技研发的投入来促进科技的创新,提升产品的质量,研发并生产绿色产品,以此来打破贸易壁垒,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避免外资中的重度污染,减少碳密集产品的进口,增加对于脆弱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雷明.应对碳关税的战略和对策[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8).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关键词:征管社会化;政府公共管理;现代税收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关键词】“金税三期”;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l展,人们的生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风险管理被广泛的运用于企业、金融、政府管理中,为企业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稳定做了非常大的贡献。在近些年,国家税收在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后管理也在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的提了出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如今“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方案被系统的提了出来,为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
一、“金税三期”工程税收风险管理框架
从税收风险的划分来看,税收风险主要由税收立法、税收征管、以及纳税遵从等风险组成,而“金税三期”工程根据不同风险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控制风险。
根据上述的分析,税收立法风险包括的方面比较多,如:税收方针政策和税收法律制定等风险,在利用“金税三期”工程进行风险管理时,主要利用集中的税收数据找出纳税人发生问题概率,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在税收征管风险管理中,主要有税务机关设置风险、税收征管模式风险和税收征管措施风险等,而“金税三期”工程主要解决其税收征管措施风险[1]。而税收遵从风险与纳税人有直接的联系,因而需要严格规定纳税人正确履行义务,而“金税三期”工程主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而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
二、“金税三期”工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最终完成的目标
首先,“金税三期”工程要通过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税收的立法质量,进而控制税收的立法风险。在以往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没有相对应的严格的法律措施,因而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效果比较低。而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制度,能够及时发现税制的不足,进而促进税收征管措施能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金税三期”工程还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从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够全面降低税收征管风险。在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中,最大的不足是大量管理资源被浪费,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质量不高,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如今,在“金税三期”工程开展以来,可以根据风险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2]。
第三,需要税收管理部门运用“金税三期”工程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提高纳税遵从水平,将税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从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具体是通过建立现代的纳税服务体系,通过纳税系统的帮助,让纳税人降低纳税风险。最终能够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金税三期”工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实现的具体措施
(一)要对信息采集规则进行规范
在税收风险管理中,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然后掌握高质量的信息,才能深入的分析税收征管的风险。税收数据为风险识别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数据标准、质量则能够提高识别风险的质量和效率。在“金税三期”工程中,主要根据信息采集的标准、信息采集的主体和质量等方面入手,从而建立基础性的数据库。当然,主要采集的信息包括核心征管系统业务中提取的信息登记、相关信息申报、开支的发票、以及最后的认定等信息,还包括外部第三方的信息[3]。
(二)要提供税收风险识别方式
在利用“金税三期”工程管理税收风险时,需要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量化,然后根据集中的信息进行寻找风险规律,并分析风险出现的原因和其表现形式,同时还要对不同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通过不同的税收管理案例来分析风险形成的规律,以及风险发生的频度系数和强度系数。
(三)还要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
如今,风险管理已经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在“金税三期”工程管理中,既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信息,又需要有相对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并明确“金税三期”工程的工作职责,进而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让每一个风险管理部分都能最大化的发挥其作用。不仅要对监督监管机制进行完善,还要针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从而让税收风险管理能够合理发挥作用。
结束语
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税收风险管理是其最重要的功能,为了促使税收风险管理能够顺利实施,还需要四大业务系统平台的支持,才能让风险管理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并在“金税三期”工程的引导下收集有效信息,最终提高税收风险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彭骥鸣,陈爱明,韩晓琴.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4,05: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