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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了解历史文化内涵,将现代文化意义与古代文化意义混淆
1.“塞上燕脂凝夜紫”误为“塞上胭脂凝夜紫”(《雁门太守行》)。人教版九年级下册语文课本解释“燕脂即胭脂,深红色”。课本解释不够详尽,“燕脂”虽然是“胭脂”,但是二者之间也有区别,《中华古今注》中有:“燕脂起自纣,以红蓝花汁凝作之。调脂饰女面,产于燕地,故曰燕脂。”由此可见,“燕脂”是对产于燕地的“胭脂”的一种特定称谓。很多学生不了解这一特定的历史文化内涵,直接按照课本上的注释将“燕脂”记为 “胭脂”。
2.“萧萧班马鸣”误为“萧萧斑马鸣”(《送友人》)。人教版八年级上册语文课本解释“班马,离群的马”。春秋时,晋、鲁、郑伐齐,齐军夜间撤走。晋国大夫邢伯听到齐军营中马叫,推测道:“有班马之声, 齐师其遁。”(《左传・襄公十八年》)杜预注:“夜遁,马不相见,故鸣。班,别也。”一些学生并没有注意这一特定的历史含义,想当然地与生活中的“斑马”混淆,闹了笑话。
3.“留取丹心照汗青”误为“留取丹心照汉青”(《过零丁洋》)。古时在竹简上记事,先以火烤青竹,渗出的水分就像出汗一样,便于书写,并免虫蛀,所以称为“汗青”,后来便用“汗青”借指史书。部分学生没有理解这一历史文化意义,想当然地记成“汉青”。极少部分学生主观地认为“青”代指史书,“汉青”就是汉族的史书,不了解历史文化意义,主观臆断。
二、不理解语意,生搬硬套
1.“时难年荒世业空”误为“时难年荒事业空”(《望月有感》)。(人教版九年级下册)
语文课本解释“世业,祖先世代留下的产业”。这里的“世业”是指世世代代留下的财产等,但是部分学生生硬地理解为所从事的工作,把“世业”当成“事业”。
2.“瑞脑消金兽”误为“瑞脑销金兽”(《醉花阴》)。“消”和“销”意思相近又有区别。“消”水字旁,原意是像水一样蒸发得无影无踪、像冰一样逐步融化(这一点与“销”很类似),或是像流水那样一去不复返,相对而言,“消”强调逐步过渡、光滑柔顺和浑然无迹,因而凡是与水有关或与此类似的含义均可以使用“消”来表示。“销”为金字旁,原意是金属熔解,即用火烧掉,可延伸为通过强制性的手段达到去除的目的,同时,“销”还有“用销钉固定”的意思,也就是说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对某个事件进行定性处理。“销”账之所以用“销”,乃是因为传统上的销账方法之一就是用火烧掉相关账簿。“瑞脑消金兽”中“瑞脑”是一种香料,“金兽”是兽形的铜香炉,意思是香料在铜炉子里慢慢消失了,可是部分学生没有理解语意,错误地理解成“瑞脑”把铜香炉“销”掉了。
三、误以今字代古字,误以本字代通假字
1.“玉盘珍羞直万钱”误为“玉盘珍馐直万钱”(《行路难》)。很多资料都将“羞”和“馐”当成通假字,但是从很多资料来看应是一对古今字,如《说文解字》:“羞,进献也。从羊,羊,所进也;从丑,丑亦声。羊,所进也。”《楚辞・招魂》:“肴羞未通,女乐罗些。”所以“羞”古义就有美食的意思。清代《康熙字典》:“馐,思留切,音修。进献也。一曰致滋味曰羞。或从食。”“馐”是“美食”的意思。《说文解字》没有收录“馐”字,可见至少东汉时代还没有出现“馐”字,“馐”字的出现晚于“羞”, “羞”与“馐”应是古今字。很多学生错误地用今字“馐”代替“羞”。
2.“欲上青天览明月”误为“欲上青天揽明月”(《宣州谢x楼饯别校书叔云》)。(人教版八年级)
语文课本解释“览:通‘揽’,摘取。一本作‘揽’”。由于现代汉语的书写习惯,部分同学将“览”误写为本字“揽”。
四、由于特殊的发音习惯,将字写错
“全仗你抬声价”误为“全仗你抬身价”(《朝天子・咏喇叭》)一些南方的的孩子前鼻音和后鼻音分不清楚,误将“声价”写为“身价”。
以上是学生古诗文书写中常出现的几个典型错误,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部分学生思想上不重视,以为写错一个字没有什么大不了,对于老师的说教,听而不闻,再加上写字想当然,过于自信,对于音同形近的字词常不假思索地信笔写来。2.对于祖国的传统文化不愿意去了解,想当然地用现在的意义去代替古代的意义,导致写字时字词混淆。3.拼音打字也是形成错别字的重要原因。学生经常打字,不但容易提笔忘字,而且很容易写音同形近的错别字,每打一个词,屏幕上都会出现几个备选同音词,学生几乎不再用心辨析字形,因为电脑已经把正确的组合显示出来,只需要轻松地敲击键盘。但是这种习惯使学生的字词辨析能力逐渐下降。写字时没有了正确备选项,同音的近形的词就会出错。4.教师教学时,一来没有将字词的历史文化含义讲清楚,导致学生对某些字词的用法模糊不清;二来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的字词。
此外,不排除学生一时紧张或者疏忽写错,但是同一错误频繁出现,说明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需要提高。
故此,赏读此类诗词,必须从文体特点入手,分类辨体,做到知人论世、字斟句酌、品赏韵味,方可深得其中三味。
《南乡子・登京口北固亭有怀》是著名词人辛弃疾作于宋宁宗嘉泰四年(1204),词人在京口知府任上,时年六十五岁。下文将从题解、结构、韵辙、语言、用典五个角度,结合怀古类诗词的四个特点赏读本词。
文题上,词题中蕴含了许多值得玩味的信息。“登”字居首,“有怀”居末,意指明确,本词乃登楼词作,登楼怀古之作,文类先有归属。怀古类古典诗词表达的思想情感必定和诗词作者登临的地点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再看题中之“京口”,今江苏镇江。《元和郡县志》:“孙权自吴徙治丹徒,号曰京口。后徙建业,于此置京口镇。”据考证,京口一地在三国鼎立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孙权主政京口期间,指挥周瑜联合刘备抵抗曹操南下大军,大破曹操于赤壁。孙权听从鲁肃的建议,确立了联刘抗曹的战略思想,将妹妹嫁给刘备并将荆州借给刘备。因此,可以说,京口见证了孙权年少有为的一代雄才的明君形象。文题中并未直接出现与本词企图表达的情思有关的文字,但却已暗藏玄妙于京口此地地名的缘起之中。“北固亭”,虽属地名指称,然不能不怀疑此处亦深有所指。“北固”!北固?此时的南宋偏安东南一隅,长江以北哪里还有地可固?北固一说,实在不能不让人怀疑,词人登楼之地的选择,究其原因,与“北固”一名有关。
结构上,本词过渡自然、浑然天成。上片登楼望远,感叹兴亡。下片妙用典故,怀古讽今。上片借用杜诗以眼前景作结,下片用曹操语以议论作收。上片两问两答,既写所见,又写所感。以现实的辽阔空间背景转入历史的宏大时间背景,搭建起了由触发点到感怀处的联想之桥。复杂的情感借助时空在长江滚滚的洪流中交汇得以蕴蓄。下片一叙一议,一正一侧。先叙孙权年少有为,再化用后再复引用曹操语,结尾三句,语意一贯而下,对答如流。末尾处,所怀之人终跃然纸上,然又欲言又止,用意玄妙又意旨深远。
韵辙上,本词匠心独运。本词押由求辙:韵母是ou和iou(iu),这个辙的韵母悠长柔和,适宜表现舒畅的心情,绵长的情感。本词从词作风格上属于豪放词,却一反其道不使用常见的大江东去的江阳韵辙,选用了由求韵辙,不得不怀疑,韵脚的选择已经在一开始就为结尾处的点明所咏怀之^――“孙仲谋”(韵脚ou)蕴蓄已久。可见词人用心之良苦、匠思之精巧。正因为出于押韵的需要,所以第二句“满眼风光北固楼”特意颠倒了语序,形成倒装结构,保持了韵脚的统一。
语言上,本词字字珠玑、内涵丰富。首句“何处望神州?”“神州”一词的词源考究值得深挖。神州在表意上经常意即华夏、中国、中土。《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国名日赤县神州”;《古今通论》:“昆仑东南方五千里谓之神州,州中有和羹乡方三千里,五岳之域,帝王之宅,圣人所生也”;《太清金液神丹经》:“但古圣人以中国神州,以九州岛配八卦,上当辰极,下正地心,故九州岛在此耳”。俗称“神州大地”。中土为神州,黄帝为中央天神。黄帝以土德王,相传黄帝领治的土地称为神州,赤帝统辖的土地称为赤县,赤县和神州合称“神州赤县”或“赤县神州”。从以上几处最早出现“神州”一词的具体描述中,“神州”的地域范围应以中原地区为中心,包括了三山五岳的广大地域。而非仅仅指的是当时眼前所及之景,更非仅指当时南宋小朝廷偏安的东南一带。“何处望神州”字面语意则可以理解为“在什么地方可以看到中原的大好河山呢?”本句中,“何处”的追问为下旬的北固楼作答设疑,但何尝不是词人对当时南宋偏安东南,大片北方国土沦陷外族的现状一种迷惘、一种痛心的责备。尽管这种责备并未明确所指,但其中蕴蓄的感情确是微妙可感。所以本句还可以理解为“哪里还能看得到中原的大好河山啊?”作此解则应有反问之意,哀痛之情藏于语言当中。这里体现了古典诗词中虚则实之、实则虚之的技巧。“满眼风光北固楼”字面上是所及之景,因其北固楼地点的特殊有二:1.北固亭在镇江城北北固山上,此处可俯瞰长江之景。2.北固亭位于京口,京口缘起与东吴孙权有关。在意脉上,既回答了前面的提问,又为下一句发起千古兴亡的感怀蓄势。因为朝代不断更迭,所有的兴亡之事一如滚滚东去的长江,而关乎词人内心触动之人确乎于当年据长江之险而坐断东南,就地怀古,其实意脉不断在为下片的用典蓄势,虽力量越来越强,但始终在极力控制其情绪。“不尽长江滚滚流”虽是视觉效果,眼之所及。但“不尽”处,既写出视线极力企图穷尽水天之间的远眺,此处观景,伫立许久,思绪的触觉由从空间上转入了时间的维度,进入到历史的追思,下片的怀古自然则水到渠成、呼之欲出。本句化用了杜诗的“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二句,既用萧萧落木丰富了词作的意蕴,又将“来”改为“流”,虽有出于韵辙的协调性的考虑,但却将原诗中视线只能逆流而上的单向视觉角度变成了双向的视角,赋予了观察者更为广阔的时空立足点,逆可溯前朝,顺可瞻后世。历史的视角也就有了深远的内涵。
下片中,“年少万兜鍪”一句发端,直指咏怀之人。“年少”与“万”形成语意上的比照。十九岁即于帐中运筹帷幄,指挥千军万马,凸显出孙权的年少有为。“坐断东南战未休”一句中,“坐”一字带有鲜明的形象感,蕴含势不可小觑的从容和大度。“断”字透出坚决,语意为占据、割据。实则据长江御敌于外,其政权之稳固不可撼动。“战未休”语意上指当年三国鼎立期间东南战事频密,但“未休”二字并未带有战乱纷繁、生灵涂炭的贬责之意。恰恰相反,在南宋朝廷风雨飘摇之际,主降派的声音成了主流意见之时,一战难求当下,“战未休”三个字,带有辛弃疾对少年英主孙权的赞颂之意、对当时朝中主降派的强烈的暗讽之情!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受害者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使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遭受侵害;另一方面,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提出的巨额索赔要求,又使学校面临巨大的压力。现在的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本文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结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在校”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
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2、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6、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
7、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下面根据各类伤害事故中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一、 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 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蔡某不慎,戳到了徐某的眼睛,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责任。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看学校在这一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不当等过错。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则要为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海绵体挫伤。为治病,该生到沈阳、北京几次手术,为此体育教师董某因涉嫌伤害罪被逮捕。
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履行和实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是学校而不是自己,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机构(学校或幼儿园)承担。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以外与学生发生了冲突,直接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此时,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由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按照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学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
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此类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等健康方面的特殊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对这类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况。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七、八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重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类事故,实践中面临最大问题是如何确定学校“知道”、“应当知道”以及“不知道”。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已经告知学校的,应当视为学校“知道”。而如果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已经表现出异常情况,但并未引起学校必要注意的,应视为学校“应当知道”。
另外,无论学校知道不知道,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在校出现的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学校都负有及时救治的责任,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果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使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某山村小学某日放学后,几名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在通过一条小溪时,突遇山洪暴发, 5名学生被冲走。这起事故带有突发性,学校无法律责任。
意外事件,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 5 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一般具有外来、突然、偶然三个特点。所谓外来是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引起的;所谓突然,是指事故突然发生,事故原因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所谓偶然,是指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偶然有三种形态:一是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二是事故的结果是偶然的,三是原因与结果均是偶然的。如果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可以预料,完全可以防止,则不能称为偶然事故。意外事故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学校没有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救险措施,延误了抢救和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事后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意外事件虽然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不可避免的,但也是规律可循的,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灾情科学预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事故损害程度甚至防范事故的发生。
六、因学生自杀、自残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自杀按心理因素可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自杀。情绪性自杀是指由于爆发性情绪引起的自杀行为,往往是在激烈的委屈、悔恨、内疚、羞愧、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况下产生的,进程比较迅速,甚至呈现出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难以防范。理智自杀是指个人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自杀措施的自杀,如孤独者自杀、精神空虚者自杀、厌世者自杀等。
学生自杀,按原因不同,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和与学校有关联的自杀。对于不同原因引发的自杀,处理的结果自然不同。如果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个人和其家庭自己负责,学校不负责任。而如果是由于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如教师或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搜身、处罚不当等,导致学生自杀,则由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盗行为,任意停止学生上课,把学生关在小房子里,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的行为是学生自杀因,学生自杀是教师行为的果,而且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自杀,学校要为自杀事件承担相应的后果,相关教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例如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此案中,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住,并按考场规定进行了处理,学生因羞愧而跳楼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因果关系,但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教师和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七、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1998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四)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名教师受伤。在本案中,应由14名歹徒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不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事故责任应当由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
八、在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一般来说,应由事故的加害者承担责任。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在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采取集体措施,集体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者如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布学生集体上学、放学实施办法,而学校未依该办法组织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有任何怠于执行办法而致学生发生事故,如果有因果关系存在,学校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节假日包括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一般来说,由于事故不是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原则上,学校对事故可不承担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学生受伤害是为了完成学校布置的社会调查、出外考察、实习、实践等任务,而且,教师在布置这些任务时没有选择恰
当的内容,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可能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在这些前提下,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受到的损害,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校外”可理解为以下四种情形: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在这四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不能一概由学校或家长承担。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和家庭都应该积极地承担责任。特别是学校,更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不当行为,尽力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胡爱平,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J],青少年与法,2001(6)
[2]王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与学校的法律责任[U],河北法学,2000(3)
关键词:胸外伤;肋骨骨折;价值分析
X线照片是确诊肋骨骨折最重要的客观资料,肋骨骨折常见于胸部创伤中,发病率占全身骨折的第六位,易发生于30~40岁者,具有多发、多段骨折特点,以第5~9肋骨为其好发部位,多见于腋段肋骨,常合并胸部并发症。
胸外伤肋骨骨折是由其胸部受到直接的暴力或者是间接性的损伤之后,所造成的肋骨骨折,一般情况下的肋骨骨折都会由于走行特殊的原因需要采用前位或者是后位进行辅的X线摄影中才会被发现。在临床中的胸外肋骨骨折患者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部门,所以在进行由于暴力所造成的胸外肋骨骨折的鉴定时一定特别的慎重。在本文中附69例由于胸外肋骨骨折采用X摄影进行诊断病例的价值进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10~2012年对69例随机抽出的肋骨外伤患者跟踪治疗中,发现肋骨骨折患者中,膈下肋骨骨折12例,膈上肋骨骨折57例,男50例,女19例,年龄18~62岁,平均44.5岁,其中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胸外肋骨骨折患者49例,直接暴力26例,间接暴力23例;撞伤所造成的患者20例。
1.2方法对69例肋骨骨折患者采用X线进行检查时都用了胸部前位以及后位的摄影检查,如果患者患侧前位或者是后位呈15°斜角处都没有发现明显的骨折,而且是有少量伴有胸腔积液现象发生,伴有咳嗽疼痛患者明显,都需要进一步对患者进行切线位片以及透视下点片的检查,才可以更加清楚地检查出肋骨骨折[1]。肋骨患者站立位进行X线摄影胸部正位检查,直接显示出患者胸部损伤状况,俯卧于摄影床上摄正位肋骨片,再进行斜位的X线摄像检查。将肋骨使劲展开呈俯卧位进行X线检查。
1.3统计学处理所有统计均在WINDOWS SPSS 17.0中完成,敏感性为真阳性/(真阳性+假阴性),特异性为(真阴性+假阳性)检查方法的准确性、敏感性、特异性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平α=0.05,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在69例胸外肋骨骨折患者的病例中,其中膈下肋骨骨折12例,膈上肋骨骨折57例其中有8例进行了透视点片或摄膈下肋骨前后位片,发现了胸部正位片未能发现或不易发现的骨折。胸外伤患者膈上肋骨骨折在腋段单处最为常见;发生肋骨骨折于膈下处的患者也以单处发生骨折最为常见。其中打架斗殴所造成的胸外肋骨患者进行X线检查正侧位平片可见骨折断裂线[2]。阴性者在进行胸部后位以及前位X线片检查时,前位以及后位斜角15°可以观察到肋骨骨质断裂或者是骨折处的移位以及积血等。
3讨论
肋骨属扁骨,分为体和前后两端,后端膨大,称肋头;外侧稍细,称肋颈。不同程度肋骨骨折对机体功能产生不同影响,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将使局部胸壁失去完整肋骨支撑而软化,出现反常呼吸运动,称为连枷胸[3]。肋骨骨折在胸部外伤中比较常见,肋骨骨折一般为多发肋骨骨折,也可为单发肋骨骨折,还可以是同一肋骨双骨折。
胸外肋骨骨折的发生率很高,也很普遍,在实际生活中的都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意外,像是在车祸、爆炸伤害或者是挤压伤以及挫伤等一些意外情况都是很常见的。X线片为诊断肋骨骨折的首选检查,主要由于其检查方便,在骨折定位上较方便,费用较低。对胸外肋骨骨折患者进行X线检查时,X线胶片的质量好与坏都是非常重要的,像一些特殊的的胶片需要用特殊片才能更好地将肋骨骨折情况显示的清楚才能体现出X片摄影检查在胸外肋骨骨折进行特殊部位的投照时的价值所在。进行胸外肋骨骨折的主要辅检查就是进行X线检查,X线检查正侧位平片可见骨折断裂线。胸骨骨折的诊断较容易,一般有明显的外伤病史,一些病史不清,而临床表现也不明显的患者,则需要依靠胸骨的侧位或斜位X 线片来进行诊断,一般都可以确诊。
在进行胸外肋骨骨折X线检查进所选用的检查方法与投照位置都要恰当好处;①在进行X线检查时要将胸廓全部包括,以免发生遗漏;②提高进行拍片的条件,以达到更清楚显示肋骨;③如果在进行临床检查时,怀疑肋骨腋段发生骨折或胸片可疑者,一定依照常规加照斜位片[4]。
重视与胸部合并症之间的联系肋骨骨折常与胸部合并症同时存在,反过来,通过胸部合并症的发现,常提示肋骨骨折的可能。如不少肋骨骨折其附近的胸壁软组织可增厚。阅片时应全面、细致观察X线征象,并对肋骨逐一观察。挤压伤的肋骨骨折多在腋段,且常为多发,当注意一侧肋骨骨折的同时应警惕对侧的骨折。
所以X线片作为肋骨骨折的常规影像学检查方法,可以进行肋骨骨折情况的整体了解,对于由于肋骨骨折的确认X线片检查都可以得到确诊,X线片的检查仍然是首选。然而对于肋骨骨折的影像学诊断中不同的诊断方法都有着非常明显的互补性。对于一些部位的特殊性的肋骨都应当将临床判断以及解剖肋骨的特点结合到一起,进行检查肋骨骨折的影像检查方法选择正确亦是有效提高肋骨骨折影像确诊率.同时也是避免法医错误鉴定结论的必要手段。胸外肋骨骨折的X线检查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①将胸外肋骨骨折的发生机制了解清楚;②明确了胸外肋骨骨折的诊断;③判断胸外肋骨骨折的预后;④了解胸外肋骨骨折组织的损伤情况;⑤了解胸外肋骨骨折的骨质密度。
随着我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X线的检查技术也应用于了临床对辅助诊断胸外肋骨骨折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肋骨软骨的骨折。
参考文献:
[1]李荣安.胸部X线特殊投照在肋骨骨折诊断中的价值 2008,9,5.
[2]雷文亭,郭乃亮,唐友彬.胸外伤肋骨骨折X线检诊[J].医学影像2010,8,48,24.
关键词:船舶;雷击;事故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雷击是全球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都发生大量雷击损害事故,其中航行于雷暴天气中的船舶受到雷电侵袭的不在少数。船舶相对于海平面或其它水面来说,无疑成为突出物,根据已知雷电形成的机理,船舶在水面上的物理形态是构成诱导雷击放电的理想条件,其因构造特殊高耸,外露面积大,船台天线林立,电气设备外置,甲板上线缆飞挂,且处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0A)或直击雷防护区(LPZ0B),遭受雷击概率极大。各种类型的电子信息系统和精密仪器设备大量应用于船舶通信、导航、电气控制等自控系统中,其耐压、过流能力相对脆弱,因雷电电磁脉冲而造成的系统瘫痪、设备损坏等事故屡有发生,对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造成极大隐患。目前我国尚无船舶防雷的相关规范,因此加强对船舶防雷研究和探讨,提高对船舶及其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认识,参照相关防雷规范统一技术要求,采取积极的防雷措施减少或避免雷电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2012年10月**号轮在马来西亚海上作业时遭受雷击事故进行理论计算和分析。
1.事故概况
**号轮于2012年10月17日晚上11点40左右,在马来西亚红土坎航道施工,突然遭遇雷暴天气。期间驾驶舱电子设备多数出现异常。雷暴过后,检查各个设备发现如下故障。
(1) AIS开机正常,数据显示也正常。但无法接收周围船舶的信号,主机面板上RX指示灯不亮,正常时候闪烁。
(2) 安装在桅杆横梁上的数字气象仪天线被雷击破落地毁坏,数字气象仪无法开机。
(3) 卫星C站不能开机,拆开接机电源时候闻到有糊味。
(4) 左右耙头深度显示器深度显示不正常。
2.雷击事故分析
2.1 当地雷暴日及成因介绍
查阅有关气象资料,发现当地雷暴日数多(2012年7月为11天、8 月为19天、9月为15 天、10月为12天),雷电强度大,频率高。**号轮作业区域西马霹雳岛属多雷区。西马霹雳岛航属海洋性气候。其有如下特点:水汽丰沛,日照充足,早晚有温差,一旦有扰动力(季风等),有助强对流形成,极易产生局地性雷暴。其表现为:雷暴单体尺度小,时间短,强度或大或小。
2.2 事故分析
2.2.1**号轮防雷设施介绍
根据现场勘察知,船高26m、宽15m、长89m米,为金属整体大型船舶。船头和船尾桅杆上均装有简易避雷针,船台天线林立,电气设备外置,甲板上线缆飞挂,船舶电子信息系统及精密仪器设备无防雷电感应措施。船舱内少量的电气开关箱有等电位连接。船舶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
2.2.2 船舶防直击雷的分析
(1)根据计算,**轮其预计雷击次数为0.175(次/年),大于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0.05(次/年)的标准 由上可知**号轮在此海域航行或者作业时很容易遭受直击雷雷击的。
(2)**号轮防直击雷的分析。**号轮在船头船尾分别安装了避雷针。按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对**号轮防直击雷保护范围进行分析计算。
两根针的保护范围示意图如下:
图三 两根针的保护范围侧视图
(虚线为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两根避雷针在船体中间部位的保护最低高度为1.2m,由模型可知船体中心44.5m处的高度为21m。两根针都不能保护到船体中间部位,因此很容易遭受直击雷的雷击。
2.2.3 雷电电磁脉冲危害分析
**号轮是电子信息化集成比较高的船舶,所使用的电子设备是近几年配置的,其布设和安装在船台和驾驶舱内上,室外和室内的信号传输线捆扎一起并在外。船上的供电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均无防雷电感应措施。当雷击发生时,空气中产生大量的雷电电磁脉冲通过电源系统和信号传输线耦合到电子设备上产生破坏作用。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主要有等电位连接、屏蔽、合理布线、保护隔离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将电子信息系统遭受浪涌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减低,为电子信息系统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使用环境。在该船雷电电磁感应危害分析中我们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分析。
(1) 等电位连接。**轮的电力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等大部分没有进行等电位连接。各保护区区与区之间没有安装浪涌保护器进行有效隔离。这次事故中船上的电子信息系统和电气设备遭到破坏。其主要原因是等电位连接措施不完善,设备在雷击的瞬间存在电位差。电子设备和船体没有成一个等电位体,连接电子信息系统的线缆没有穿金属管或采用金属屏蔽的电缆,且没有进行接地处理,不能有效均压,雷电电磁脉冲很容易侵入。
(2) 屏蔽及布线。屏蔽和布线是防雷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事故原因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船上的电子线路布线比较随意和混乱,没有按照综合布线要求来布线,也没有采取屏蔽措施和接地处理,因此很容易产生静电干扰。当雷击发生时很容易感应出极大的电流且在每根导线上藕合产生感应电流,使更多的设备受到雷电流侵入而损坏。
(3) 防雷接地。**号轮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海水实测),但船舶防直击雷措施不到位,避雷针没有明确的引下泄流通道,驾驶室内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和电气设备与船体防直击雷引下线间隔没有大于3m。当雷击发生时,雷电流从该引下线泄流时,会产生很高的电位,而非零电位。此高电位从设备的接线中引入,进而反击损坏电子信息系统设备。
2.2.4**号轮雷击事故小结
从本次雷击事故设备损坏情况看,初步判断雷击事故原因有如下四点:
(1)防雷设施不完善,未参照相关防雷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
(2) 雷电直接击中桅杆上数字气象仪时, 瞬间产生闪络感应出强大的感应电流,加之船上的供电及电子信息系统没有相应的防雷设施及完善的接地措施,致使驾驶舱内的设备损坏。
(3) 雷击发生时,空气中大量的雷电电磁脉冲耦合到在外的线缆中造成设备损坏。
(4) 由于避雷针的引下线(不是屏蔽线缆)与相关设备距离没有保持3m以上物理距离,引下线泄流产生的高电位造成的反击,损坏设备。
3.预防雷击事故的对策
(1) 完善船舶防直击雷措施。**号轮为1998年出厂的船舶,防直击雷的措施有限。建议参照GB50057-(2010)R的技术要求,将该船防雷等级按二类防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避雷针保护范围要全覆盖船体。接地引下线应采用屏蔽电缆。
(2) 完善等电位连接及屏蔽措施。从室外进入舱内的各种线缆(信号线或电源线)应穿管屏蔽并做好两端接地处理。各种设备外壳及驾驶室门窗她应进行S型等电位连接。
(3) 完善电源及电子信息系统电涌保护措施。在船舶电源线路安装三级电源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标称电流、持续工作电压、残压、安装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对进入机舱的各种信号线,要根据其工作频率、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方式、特性阻抗等参数,在信号设备前端安装适配的信号电涌保护器。
(4)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制订雷击事故发生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船上工作人员应重视对防雷设施的维护;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尤其是通信设备,避免遭雷击损坏。雷暴天气船上工作人员应避免在甲板上尤其是桅杆上作业。船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有能力进行自救,具备处理应急雷击突发事故的能力。
4.结语
船舶雷击防护是一个综合性课题,应注重外部防护和内部防护相结合,尤其要重视雷电浪涌的防护。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雷击防护方式也在不断完善,在设计船舶防雷保护方案时,还应综合考虑安全、实用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选用适当的防雷装置及措施。
参考文献:
[1]《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QX3-2000,中国标准出版社,2-33;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