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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________%(‰)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________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达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________%。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承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付本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 贷款利率固定资产投资实证分析SPSS
市场利率与社会总储蓄和总投资有着密切的联系。从长期来看,储蓄等于投资,但储蓄和投资对利率的变动有较大的弹性,利率影响现期的投资活动,并通过调节储蓄影响未来的投资规模。一般说来,低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有刺激作用,高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有抑制作用。低利率有利于投资,是因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利率减少了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利息支出,可以增加盈利,于是刺激企业扩大投资规模;高利率则增加了企业借贷资金成本,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会下降。利率的这一作用被西方经济理论界与货币管理当局视为衡量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表1利率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本文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我国贷款利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之间关系进行回归分析,探讨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影响程度的大小。
一、用于分析的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研究用六个月的贷款利率来表示贷款利率,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率)来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原始数据源自《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中国统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年鉴》。表1是从1999年3月~2006年6月的利率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季度数据。
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率)和贷款利率回归分析
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Y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X代表商业贷款利率(此商业贷款利率是六个月为贷款期限的利率)。用SPSS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表2 拟合参数
表3F检验
表4系数及t检验
得到以下回归模型:
统计学检验:R2=0.440,说明贷款利率能解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变动原因的44% 部分;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有重要影响(能通过t检验);并且模型总体回归效果比较显著(能通过F检验)。
经济学检验:贷款利率会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的变动产生一定影响,利率每增加1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下降2.477个单位。
三、结论
1.贷款利率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反比关系。从成本效应的角度来看,因利率上升而导致的投资成本增加,必然使那些投资收益较低的投资者退出投资领域,从而使投资需求减少;相反,利率下跌则意味着投资成本下降,从而刺激投资,使社会总投资增加。
2.贷款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不显著,也即固定资产投资变动主要不是由利率变动引起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从利率方面看,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利率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即人为因素影响较多),利率的确定及调整由中央银行决定,并不完全随货币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也就是说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利率的变动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因而对固定资产投资起不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2)我国利率变动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节作用的实际效果与国家经济发展周期高度相关,当经济高涨时,即使调高利率也难以抑制投资增长;而经济萎缩时,即使央行不断降低利率,短期也刺激不了投资的增加。这样就降低了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程度。
(3)我国的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相对较大比例,特别是近几年几大行业如房地产、汽车和建材等的投资非常大,而投资这些行业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对于国有企业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直接投资或者是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对其投资贷款进行补贴;对于民营企业他们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借到钱,而不关心借到钱以后付多少利息,企业通常会想方设法借钱。因此,贷款需求对利率很不显著,提高利率并不能遏制投资和贷款需求。
(4)近些年银行往往有强烈的意愿把钱贷出去。这主要是由于政策规定,银行必须要把呆坏帐比例尽量降低,而要把贷出去的呆坏帐经过银行和企业的努力变成好帐,这个难度非常大,那么银行想要达到这个目的,一个最简单的办法是增加贷款、扩大分母。银行游说企业进行投资动力很大,并且常常会给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企业即使在利率很高的情况下愿意并且能够贷款。因此,这大大降低了贷款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敏感性。
综上所述,经济理论中所阐述的利率对固定资产投资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在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表现的不十分明显,这在相当程度上受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以及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因此,政府在针对固定资产投资而调整利率时应更加慎重。
参考文献:
[1]盖锐:金融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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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狄克:鲁宾费尔德.计量经济模型与经济预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4]汪康懋曾伟娇:对我国低利率政策无效性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4(9)
一、概念界定
文中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称。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五部分。资金平衡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供给与需求情况。
二、2007年至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007—2011年,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累计839.57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呈逐年递增的趋势。5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为24.16%、30.25%、31.89%和16.78%,年平均增长速度达25.77%。
数据来源:甘孜州2007—2011年统计公报、甘孜州统计局
固定资产投资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投资总量逐年快速增长。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总量从2007年的98.98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246.53亿元。5年时间内突破了100亿元和200亿元大关。二是投资结构趋向明显,第二产业投资加大,水电投资是甘孜州投资增长的主要支撑点。水电投资从2007年60.98亿元增长到2011年157.77亿元,增长2.63倍,超过同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增长速度。三是固定资产投资大于地区生产总值。甘孜州经济发展具有典型的投资拉动特征,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贡献。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到位率较高,2007—2011年5年资金到位率均达80%以上。分别为80.21%、81.38%、82.65%、86.27%和83.98%。从各种资金来源来看,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趋势不同。
数据来源:甘孜州2007—2011年统计公报、甘孜州统计局
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家预算内资金是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2007—2011年国家预算内资金占比一直保持10%以上,高于全国同期水平。二是国内贷款是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对固定资产投资起着重要作用,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07—2011年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平均占比达到42.02%,在2010年占比达45.94%,是所有资金来源中占比最大的。三是自筹资金支撑作用日益增强,固定资产投资的自主性不断提高。2007—2011年,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自筹资金由24.11亿元增长到81.89亿元,增长了57.78亿元。2011年自筹资金在全部资金来源中的占比达39.55%,仅次于国内贷款占比。四是其他资金来源增长缓慢。其他资金占全部投资资金来源比重较低,一直保持在4%左右。
三、2012年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供需形势分析
(一)需求形势分析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甘孜州十一届一次人代会明确提出2012年全州地区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1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按照这个要求,2012年全州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分别达到173.53亿元、320.49亿元。
根据近5年甘孜州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情况分析:2007—2011年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4.5%,国内贷款占35.23%,自筹资金占29.89%,利用外资占0.07%,其它资金占4.17%。2012年在实现藏区跨越发展目标引导下,来自国家的投资、银行贷款和招商引资的比重将会增加。假定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结构基本保持前5年的结构水平,预计甘孜州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对国家预算资金的需求约为46.47亿元;对银行信贷的需求约为112.91亿元;对自筹资金的需求约为95.79亿元;对利用外资及其他融资的需求约为0.22亿元;对其它资金的需求为13.36亿元。
(二)供给形势分析
2007—2011年甘孜州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的年平均增速分别为15.37%、27.48%、36.10%、28.75%。以此增速测算,2012年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供给分别为37.02亿元、104.31亿元、111.46亿元、13.75亿元。按照甘孜州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2012年全年将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亿元。
数据来源:甘孜州2007—2011年统计公报、甘孜州统计局
(三)供需对比分析
据预测,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需求为268.75亿元,能够实现的资金供给约261.66亿元,缺口7.09亿元。
说明:缺口为负值,说明资金供给小于资金需求;缺口为正值,说明资金供给大于资金需求。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看出,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供给总体不足,国家预算资金和国内贷款供给缺口分别为9.45亿元和8.76亿元。
四、保持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建议
从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形势看,2012年“稳中求进”的压力较大,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为确保甘孜州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应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抓住招商引资,促进投资增长。
(一)多方联动,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应抓住藏区跨越发展的机遇实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加快调整步伐的重点,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力度,给予企业适当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二是构造以信贷融资为主、财政融资和证券融资共同发展的融资格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扩大融资范围,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联系机制,加大对优势产业、“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围绕拓展产业链要求,筛选推出生态能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等一批重点项目,形成新的投资增长优势,增强投资信心。
(二)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目前甘孜州各商业银行都确立了优先满足成熟大项目贷款需求的政策,把投入的重点放在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上,尤其是能源开发、矿产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发“两江一河”水电资源,建立完善“两江一河”流域水电开发协调机制,推进长河坝、黄金坪、猴子岩等电站建设,加快探矿采矿和原矿加工推进优势矿业发展,以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完善投融资管理,创新招商引资机制,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投融资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含有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文件,废除不合理的审批和收费;出台鼓励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等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实现投资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突出招商重点,在齐抓一、二、三产业项目的同时,突出抓能源、旅游项目;围绕优势产业重点包装、重点招商;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以商引商,高度重视对落户企业的服务,确保项目引得进、建得成、留得住,达到“引进一个、建好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整合政府财政资金,改善生产性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及其他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甘孜重点项目,真正使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资本化;税收收益
前言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二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固定资产的价值随着产品的生产而转移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因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售成本,或者随固定资产的耗用而形成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最终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在一个企业中,特别是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固定资产的核算对所得税额的多、少有重大的影响。
1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并使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既有直接发生的,如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也有间接发生的,如: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今天的固定资产就是明天的成本和费用,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会影响到以后的折旧,从而影响到成本和费用及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来节约纳税成本。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又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若在有关资产购建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扣,这就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可空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会考虑购建固定资产,其中对外借款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因此,企业在进行借款筹资时,可根据其借款利息对所得税的影响考虑将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使企业获得税收收益,最终决定所借款项的用途。
1.1.1若在正常纳税期间,企业计划购建固定资产,企业货币资金不足,需专门借入款项购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他用途的资金(如计划用来购买原材料的资金)用来购建固定资产,避免借入专门款项,再从外借入款项来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借款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例如,企业计划在2006年期间新建一栋办公楼需1000万元,办公楼于2006年1月1日开工,年底完工。企业于2005年12月1日从银行获得两年期贷款500万元,贷款利息率为5%.则:
2006年的应计利息=500×5%=25万元
若不采用上述方法,企业为新建办公楼专门借入500万元,25万元的利息应该资本化,不能抵减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若采用上述方法,25万可以税前扣除,2006年应纳税额将减少25×33%=8.25万元,相当于从国家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1.1.2若在免税期间,企业在借款时应说明其用途,尽量将所借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使借款利息计入成为固定资产成本,增加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从而减少以后各期的应纳税款,这样就可以避免白白乱废掉一笔可扣除费用。
1.2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允许的范围和企业的纳税期来确定应税收入的期间,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固定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固定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当然,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1.3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同时也可能购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单独计价,纳税应事先测算,正确判断,寻求税收收益。《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有此规定,企业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应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另外,还需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摊销一般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应在购买前加以测算,然后作出最有利的决策。
2固定资产折旧与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因此,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国会计制度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方法中的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例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1.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金融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金融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金融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五)金融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新的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含自营证券),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六)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金融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下同)、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金融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包括技术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九)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业,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金融企业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除上述以外的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应当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金融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金融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应收席位费,是指金融企业向法定交易场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用。交易席位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并按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六节资产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