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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协定中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是以各成员国的具体承诺表的形式确定的,我国保险业的具体开放承诺,已在近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
1.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及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2.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人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人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立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4.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规定。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利用了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组织形式、地域及业务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暂时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将取消限制。因此,这几年的时间只是一个过渡期,我国保险业应允许利用这一过渡期,认真分析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仔细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以适应保险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入世后保险监管方式的确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承诺。这种法律文件的签署,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与入世前相比,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决定了我国政府角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变。最明显的转变就是,政府将由过去对市场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彻底转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要求法律
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必须平等。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为外资保险企业及国内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重大职责。具体地说:
1.以依法监管为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虽然已逐步完善,形成体系,但许多投资者仍抱怨我国保险监管的透明度不高,导致外资保险机构对我国开放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误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及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涉及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地加以公开,如建立专业的网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众查阅。这样才能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我国保险开放、保险监管的有关政策,也能提高保险经营者依法经营、依章操作、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险监管的具体操作上,也要坚持依法监管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这就说明不仅要有完备的实体法,还应具备相应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台的《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无疑是对这方面的有利补充。另外,要彻底改变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必须依靠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双重监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经验,建立建全我国的各级保险监管体系。与我国大陆相比,香港面积虽然不大,保险监管与服务机构却远多于大陆,而正是这套完善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香港保险市场带来今天的繁荣。所以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和机构完善的保险监管队伍是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日本。一贯行政色彩很浓厚的日本保险监管,在面临金融危机的震动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保险制度改革。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而英美等国的集中监管和混业经营以及正在酝酿的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不在为健全其保险信息网打基础。这表明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忠诚和保险公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险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增强了保险服务的竞争力,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应行业信息标准,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网;在保险中介方面,借鉴香港经验。香港的保险业务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众开放电脑查询系统。而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经纪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也是市场所需,是符合国际发展方向的。
三、我国入世后应当确立的保险监管度
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将造成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但如果监管过于严厉,监管成本会过高,反而使保险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收益与成本之差达到最大值,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大都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一再监管”的趋势。这其中的放松与再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监管,在另外方面加强监管,关键是监管的适度。因此,我国进行保险监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险市场主体,而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充分实现,实现保险主体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合理、适当的监管度。
1.以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指导为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目前我国监管仍集中在机构批设、条款和费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这显然与国际发展不相符,世界各国大都以偿付能力为监管的核心,这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因此,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就要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仍是监管的主导力量,但是监管方式要转变为宏观指导的方式。注重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保险交易能按规则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监会应当通过适当授权,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力量。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行使保险条款与费率厘定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组织保险人、经纪人等专业资格考试及个人保险人的管理及培训;协调、沟通各保险公司的关系,建立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制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这样保监会则可以集中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保证实现完善且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
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文秘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的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以竞争对手为导向,寻求从产品、服务、品牌形象、促销等方面的差异化,建立起独树一帜的竞争优势。本文对中资和外资保险企业的代表公司:中国人寿和友邦保险在品牌、营销渠道、服务、产品和广告等方面进行差异化营销战略的分析。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一个系统,保险企业不仅要根据行业内竞争态势、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类型实施相应的差异化,更有必要的是使差异化营销战略形成一个系统全面实施。
1.网点、地域、品牌的优势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而各地、市、县级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几万个,广泛地扎根于中国各地域范围内;同时中国人寿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在中国的年代久远,影响力深远,品牌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民族保险业的一面大旗,中国人寿拥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友邦保险:是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和经营实力。然而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引入时间较短,也是第一家获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十多年过去了,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才开设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经济发达城市,因此地域影响力不大。但是友邦作为第一家将寿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营销员销售渠道的铺设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特别是在中高端客户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业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业经营模式成为了其他外资保险公司的典范,成为中国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
2.服务策略的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强调全面服务。服务理念为“1+N”:一个客户,一张国寿鹤卡,多种服务。
1)健康好帮手:一般客户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户则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健康体检、导医导诊等个性化服务。
2)咨询通服务:短信及时提示客户的续期服务,使客户动态了解保单状态和交费情况,同时还免费提供几类实用资讯短信,例如:重大新闻、时尚生活、理财点金、保险资讯等。
3)国寿大讲堂:不定期组织讲座,邀请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您提供健康、理财、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权威资讯,并在网站上实时通知播放讲座信息或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客户。
4)客户持有国寿鹤卡,可以在1800余个特约服务商家,涵盖“医”、“食”、“住”、“行”、“玩”、“用”等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折扣和优惠,为您提供各种全面贴心的特惠超值服务。
5)特色客户服务节:真情回馈客户,让客户感受国寿的温暖。
2、友邦保险:提倡全球化和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无处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险及其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服务网络遍布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当客户身处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时,可经由网络内成员机构提供理赔咨询及相关服务。
投保人申请保险金额达到本公司规定之金额时,可获赠一张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卡(AIAS)。此卡可帮助客户在外出公干时,只需拨打公司指定的电话号码,便可获得周全的24小时以普通话(或粤语)应答的全球免费电话查询服务。具体包括:旅行前咨询服务(有关各地旅游资料、签证、检疫、天气等综合信息)、紧急票务服务(预定航空机票和酒店客房)、遗失行李、证件支援服务、医疗支援服务、法律人员转介、翻译服务转介、大使馆及领事馆资料、紧急口讯传递服务、一般支援服务。
在日趋全球化的经济和生活形势之下,友邦保险提出的服务全球化概念被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外资企业甚至是优秀民族企业所青睐,吸引了众多的高端消费群体,同时创新的服务理念紧跟着时代和经济前进的步伐,正是商务人士和成功人士所梦寐以求的贴心保障,因此在这个服务策略上面,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胜一筹。目前国内各大高端企业多年来一直与本地化企业合作保险业务,但是从近年开始,己经逐步转向国外的保险企业,正是因为看中了全球服务这块新蛋糕。因此,我们推而广之地说民族企业要继续发展和壮大,要注重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赶上市场需求的步调,在大的经济环境和形势下,迎头赶上,保持在行业中的不败之地。
3.产品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产品种类繁多、保障齐全
公司提供涵盖生存、养老、医疗、死亡、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传统、分红、投资等多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业务,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龄阶段的客户均可通过公司产品和业务的组合获得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针对家庭成员的两全保险(分红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两全型产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对企业来说,团体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型)可以帮助企业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业的价值文化、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2、友邦保险:细分客户群、有的放矢
同样与中国人寿的市场策略类似,友邦保险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凭借公司丰富的保险经验、雄厚的财务实力以及高度的信誉为客户度身定制综合保险计划,业务涵盖寿险、健康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以丰富全面的产品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帮助客户达成财务计划。
4.营销渠道策略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丰富,其中包括:
1)个人客户:通过保险人队伍传统销售模式下的个人客户
2)网上直销:通过电子商务的模式,实现网上销售保险产
3)团体、企业年金客户:大型企业、团体为员工购买的年金保险
4)寻找金融合作伙伴:如与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渠道,借助银行的网点和融资优势,获得客户资源,关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大项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统平台上的销售渠道还有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中介短险销售系统。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是为公司营销员日常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伙伴们可通过系统及时获取公司的最新动态和通知、查询自己的业绩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户保单,还可以通过内部论坛进行在线沟通交流。中介互联网短险销售系统是我公司针对中、小机构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的实时出单系统。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此系统进行短险卡折式保单和航意险保单的实时出单,保单重打、当日撤单及资金结算等功能。
2、友邦保险:多元化营销的发展模式
友邦注重开拓三大营销渠道:个人人保险、银行保险和团体保险。友邦在去年来已有所斩获。银保渠道有超过20个合作伙伴,团体保险客户囊括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等大型国际跨国公司及国内中小企业。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友邦要做的则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多渠道发展的时代,选择一条腿走路显然是不明智的。”
5.广告差异化
中国人寿: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险:未来你好!
1、中国人寿,中国第一号国字头保险公司,其广告语“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长期以来己经深入广大国民的内心,中国人寿这句看似简单的广告语被赋予了多元因素,文化与思想交融,感性与理性同在,运用中国特有的写意风格切实塑造出了中国保险航母的企业形象。
中国人寿广告语运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气息的语言表达出了企业的核心诉求点,既包含了公司与客户多年的真诚交流互动中培养起来的深切感情,又显示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户相依的强大实力。“相知多年”表明中国人寿与其客户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历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户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国人寿在保险业内所拥有的实力能够承载客户给予的这份信任。通过这则广告语,中国人寿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强化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赖,在2005年的一项针对中国20个城市寿险品牌调查显示:中国人寿以成熟、稳重的形象成为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数排名第一。
2、友邦保险,采用互动的交流方式,邀请现在的你给“未来的你”写一封信,提醒您从“现在”开始着手思考未来。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为“未来”的生活出谋划策。这个广告概念同样体现了企业传承的客户价值,同时包含了生活的哲学道理,读完后能令消费者回味无穷,不仅记住了广告语,更对使用该广告语的企业产生兴趣,体现公司对消费者的关心。
但是,对于保险这种无形服务的产业而言,稳健与守信可能会比畅想更加重要,作为中国的消费者来说,含蓄内敛、低调沉稳的风格可能更加容易值得信赖。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公司税收政策
国家的财税政策会对保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主要在于国家税率的高低会对参与到保险行业中的企业和个人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税收政策对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而对与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息息相关的护理行业的税收政策则主要通过影响保险发展的环境而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在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以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扩大。
一、税收政策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对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保险企业具有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好处,可以使保险公司以较低的费率来刺激市场需求、吸引人们投保,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市场、稳定经营,并且长期来看还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次,国家对于不同险种采取不同的税率,即对需要鼓励开展的保险给予较低的费率,会对保险公司产生很强的导向性,使保险公司致力于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需要的保险产品。
二、我国现行保险企业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没有征收保费税,但是要对人寿保险公司征收5%的营业税,并且仅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的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投资分红险业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其他申请免营业税的险种须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才可免征营业税。
我国2008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这样,我国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小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在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可以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由原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过渡到25%的税率1。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没有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为对国债利息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给予的免税。
三、保险公司课税政策国际比较
(一)保费税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健康保险通常属于保费税和其他以保费为基数的税种的征收范围。在包括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的31个国家中,美国、加拿大等18个国家要征收保费税,英国、法国等13个国家不征收保费税。在免征保费税的国家中,有些也会以服务税(印度)、营业税(日本)等名义对保费收入征税,有些则以印花税(爱尔兰、丹麦)、等名义对保险金额征收一定的税额。而在征收保费税的国家中,美国则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各州税种、税率各有不同,加拿大各省保费税率则在2%-4%之间。对各国的保费税税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的保费税税制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税率都较低,一般不超过3%;第二,税基较小,多数情况不包括投资收入,而日本应税税基多在各险种纯保费收入的10%-45%之间。第三,各国大都按不同险种分别计税,对于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保险给予优惠税率或免征税收,利用细化、差异化的税收制度来调节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2。
(二)所得税
在对保险公司总收入征收所得税上,上述3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税率在13%(瑞士的一些州)-35%(美国、荷兰)之间。各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般允许扣减保险准备金的年增值部分、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分保分出保费等。对于分红收入和保单持有人红利,有的国家准许税前扣除,有的却没有这项税收优惠。同时,各国也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实行一些特殊处理,或者允许某些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税前扣除,例如美国规定,健康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成本,以有利于健康险公司的发展。
四、对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完善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确立分险种对保险费征税的制度,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这种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给予优惠的税率,甚至免征营业税。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税收制度对保险行业的引导作用,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其次,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利润所得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免征所得税。这样可以直接使得保险公司利润上升,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同时,这样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有更优越的资金条件开发新保单、以更加优惠的费率提供保险产品,以刺激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此外,由于更多利润的累计,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能力,稳定保险公司经营和保险市场秩序。
最后,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应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长期护理保险由于其费率较高,一般缴费总额较大,因此保费收取的期间一般都较长,对于这笔数额较大的长期护理保险应收未收保费,在当期征税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就长期护理保险的营收未收保费延迟纳税,就可以大大消除“新增业务负担”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刘初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J], 2008年 09期
[2]刘璐、徐晓棠、王晓晶.国外保险公司保费税税制及其借鉴意义,[3]上海保险[J],2003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