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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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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传统文化

祖国的传统文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 体育 文化 传承 发展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206-01

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世代相传、具有一定体育内涵和外延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中华民族的鲜明特性,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及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新时期得以发扬光大和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在进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之前,我们应该明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传承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我们才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继承下去,保持我们的民族性;才能使民族传统体育适合新时期的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

首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它与我们的民族心理、社会制度、经济、意识形态、教育思想等各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沉淀在人们深层心理结构中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倾向,具有广泛的渗透性。从这个方面来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久远的发展渊源和宽厚的社会存在基础,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一代代传承下去。另外,从文化的本质来看,文化的积累和传承是文化系统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这个过程受到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而具有一定的传承机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然也有这种传承机制。

其次,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还有发展性的特点。这种发展性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说,热爱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人们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能让这种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在学术研究或者政策实施上积极推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文化的现展与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传统体育身处于社会变革的浪潮中,必然要有所发展,这既是满足人们自身的需要,也是文化发展的需要,我们不仅要立足于世界,从全球战略看民族体育的发展,更要放眼现在和未来,从时间和历史的变化中寻找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方向。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传承及发展中的问题

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的冲击和挑战,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根基遭到侵蚀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根植于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的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变迁,程式化进程的加快,诸如民俗节日、宗教祭祀等一些传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机制正在逐渐被破坏,乃至消失。另外,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很多传统体育项目随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逐渐削弱,部分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处于频临灭绝或者退化变异的状况。这些情况都导致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根基遭到侵蚀,甚至破坏,而且,一旦这种达到一定程度,将会是无法挽回的局面。

2.2 理论研究不够成熟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是在人们的劳动与生产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理论建构和框架,要保证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顺利健康的传承和发展下去,一定的科学理论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现阶段的研究现状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础理论并不成熟,也没有明确的发展道路,学科体系的构建不健全,这也使得学术界在理论上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很多基本概念无法做出准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传承和发展上会遇上许多阻碍。

2.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被边缘化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外来体育文化进入我国,尤其是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开展,西方竞技体育文化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我们的视线,甚至成为了主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越来越边缘化。随着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思想的稳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失去了原有的传统文化思想,在某些方面盲目模仿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竞争性和功利性,而忽略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所倡导的中庸、健身、养性等价值观,成为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附庸。

3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及发展策略

面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策略。

3.1 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得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传承和发展下去,就必须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障措施,使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确切的传承和发展制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起一套法律法规保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及发展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应该扩大传承与发展的途径,建立全民健身计划,让民族传统体育活跃于城市社区、农村街道、学校工厂,只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3.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科学研究的力度

要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扩大影响力,得到迅速的传承及发展,科学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对我国传统体育进行理论建构与研究,不断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3.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当今世界正在不断走向融合,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都不能独立存在或者发展,任何文化也都在交流中成长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不例外。因而,加强与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及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策略。我们应该在理性看待的基础上,继承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并与现代世界体育文化优秀成果进行借鉴和融合,建立起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新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系,更好地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承及发展,这才是我们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世界体育文化交流的主要目的。

总之,我们要正确看待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和发展性,在顺应世界体育文化潮流的大趋势下,保证我国所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同时汲取世界体育文化的长处,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在世界体育文化上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晋湘.全球化视野下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J].2011(3):39-42.

祖国的传统文化范文第2篇

第一个就是政治体制领域,儒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伦理与政治的统一。中国传统文化的骨干是儒学,而儒学讲伦理和政治的最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套体现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宗法专制,伦理与政治统一,这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完全是符合的。因为那个时候的社会是自然经济,经济状态比较稳定。

第二个特征是专制制度下严格的等级关系。英国在1215年就有《大》,国王加税要得到诸侯的同意,要保障各地自由、自治的权利。中国的大小事都是天子或尊长说了算,抗上是极大的罪恶。儒家政治理论把这些合理化了。中国没有国际学术界界定或多数学者公认的封建制度。如果是封建制度,国王、诸侯之间是契约关系,而中国没有这样的关系。

儒家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服从。用孔子的话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假如有争议,由谁定是非呢?由圣人和皇帝的话来决定,圣人的话是最后的标准。公元1世纪,汉章帝召集儒门的代表人物在白虎观开会,由班固执笔写出一部《白虎通议》,章帝批准后颁行天下。以儒学为指导,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制定详细的规矩或规范。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三纲六纪(六亲),服从尊长。以后历代的法典,唐、宋、明、清的律例都继承了《白虎通议》,将三纲六纪作为贯穿始终的东西。一般的老百姓犯了罪,按照身份的高低、亲疏关系定罪。

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二个问题是思维方法的缺陷。

杨振宁在2004年作报告时讲了一句话:“《易经》对中国的科学发展很不利。”他说,其中一点是不讲演绎论证。《易经》归纳了很多当时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但没有严谨的演绎和论证。这是杨振宁作为科学家讲的真话。而在他讲这话之前,16世纪末17世纪初,利玛窦在他写的《中国札记》的书里就说中国人不懂逻辑规则。他讲的是真话,中国没有逻辑学。后来我们拼命从《墨子》里面提炼、搜寻,认为里面有逻辑包括辩证逻辑。然而《墨子》里面虽有逻辑思想但没有完整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后来连《墨子》也式微了,研究的人很少,四分之一的篇章失传。西方的情况则不同,他们有逻辑学,不但古希腊已经有完整的形式逻辑理论,他们中世纪的教育要上一年的辩论课,实质是逻辑课。利玛窦是这样讲的:为什么中国人不重视科学,不重视逻辑呢?很简单,因为这里面有利益关系,在中国你懂四书五经,不用学数学和逻辑,也不鼓励做实验,就可以考取科举和做官。这样的状况下,科学当然没有办法发展起来。另外在中国天文知识是很丰富的,只是和星相结合起来了,哪里地震是天发怒了,是对皇帝的惩罚。各种是非按照圣人的话来判断,也就不必辩论和讲逻辑理论了。在这样的环境下,怎能产生现代科学?

祖国的传统文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动画民族化 民族传统文化 表达 形神兼备

现代动画艺术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成为当代社会主流传播媒介之一。动画拉动了一条巨大的产业链,涉及到影视、书籍、游戏、音乐、广告、文化传播等多个领域。但无论动画的发展如何的迅速与现代化,都与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动画艺术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动画作为一种文化创意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下进行,而民族传统文化是这门艺术成长与发展的最好土壤。动画从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中获得灵感、吸取养分,不断得到滋养,获取有益的补充。综观国内外优秀的动画作品,如美国动画《狮子王》、《海底总动员》、《超人》等,日本动画《千与千寻》、《海贼王》、《火影忍者》等,无不带有独特而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传统文化印记。民族传统文化被很好地融入动画作品的同时,动画作品本身也成为了一个民族文化精神的传播载体。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动画界就明确提出“走民族风格之路”的口号,并积极探索“民族形式之风”,诞生了一大批海内外皆具口碑的作品,如《猪八戒吃西瓜》、《小蝌蚪找妈妈》、《山水情》、《三个和尚》、《大闹天宫》、《哪吒闹海》等。这些动画作品大多取材于中国古代神话、民间传说、寓言故事、谚语成语等,在创作手法上充分吸收了我国民间艺术的多种表现手法,如木偶戏、皮影戏、中国水墨画、剪纸艺术、京剧脸谱、敦煌壁画等,形成了浓郁的民族风格、独特而鲜明的民族审美特征,体现了强烈的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精神与气质,被誉为“中国学派”。中国动画呈现出“民族化”的追求与取向,“民族化”也逐渐成为中国动画发展的基本路线。

“民族化”是指“作家、艺术家运用本民族的独特的艺术思维方式、艺术形式、艺术手法来反映现实生活,表现本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使文艺作品具有民族气派和民族风格”[1]。动画的民族化也即通过动画艺术作品展现本民族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并传达本民族独有的气韵和精神。虽然中国动画的一直以“民族化”为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纲领,但不容忽视的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内地再也没有制作出真正具有文化影响力的动画作品。即使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少数优秀作品,虽然深受国人喜爱,有成功的产业化运作和巨大的经济收益,但也基本上没有能体现民族化的特征,当下的中国动画始终未能真正具备民族的特色,动画产品缺乏“独特的有效差异性”[2]而无法与美日等国动画作品抗衡,因而在世界动画市场中缺乏核心竞争力。深究原因,其根本在于民族传统文化在动画中的表达长期错位,存在巨大的误区,具体体现为有“形”无“神”,以“形”代“神”。

在动画创作中,动画的民族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作品在视听要素等艺术表现形式上进行民族性的积极展现,二是指在作品主题及精神意义等艺术内容中进行民族性的深入表达。因而,民族传统文化在动画中的表达,应涉及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早期中国动画艺术家们充分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独创出一些带有民族艺术特色的新片种,如水墨动画、剪纸动画、皮影动画等,大大丰富了世界动画的种类。这些独一无二的动画媒介载体本身就是“民族化”的产物。但是,随着大众审美取向的多元化、大众文化语境的扩大及动画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早期的动画媒介表现力越来越不足,民族形式的独特性被大大削弱。在当今的动画发展中,如果还把对这些形式的模仿和简单运用就看作是民族化的表现,那么显然是凝滞和肤浅的。反观当下中国的动画制作,对民族化的理解存在偏差,绝大多数停在对传统样式和艺术表现形式上的探索,认为在动画作品中堆砌民族传统文化元素就是“民族化”。如《宝莲灯》、《功夫小子》、《围棋少年》等动画作品,都是以传统文化为表达主题,或取材民间故事和传说、或运用民族传统艺术样式等,在形式上不遗余力。虽然这些无一不是民族的,但作品却饱受非议,无法获得观众的普遍认同和喜爱,其原因主要在于作品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和对人文精神的表现都比较肤浅,内容和意蕴普遍苍白。艺术的本性在于其精神性,虽然精神性最终需要借助形式得以表达,但如果只是图解文化元素而不得其“神”,这样的作品是形式大于内容的,有“形”而无“神”,必定无法诠释出民族文化独特的神韵和魅力,当然令人颇为失望。

造成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未能准确把握动画民族化的真正内涵。内容是构成事物的所有内在要素的总和,而内容需要通过各种具象化的文化元素和文化道具直观地表现出来。因此,不少人认为,在一个动画作品中,如果表达的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主题、人物服饰和发型等是古代的、有各种民族文化的背景展示,那么这部动画作品的内容就是民族传统文化的。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其错误在于将“内容”狭隘地理解为具象的“文化元素”和“文化道具”,而忽视了“内容”所包含的抽象的、深层次的、最为根本的“内蕴”,即某种精神、旨趣、意味、韵味等,实际上将“内容”形式化,因而其本质仍然是形式主义的。这种普遍存在的误区使得在当下中国动画的发展中,民族传统文化的表达往往只关注表象而缺乏深入思考,只具备具象化的“内容”要素而缺乏抽象化的“内容”要素——内蕴,有“形”无“神”、甚至以“形”代“神”,民族传统文化在动画中也成了无血无肉的风干之物,因而动画作品也就丧失生动性与感染力,缺乏审美张力。这也是大多数中国动画片品质平庸、缺乏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根本原因所在。

当今传媒经济日益发达,由于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及文化产品竞争的激烈,“内容”已成为文化产业决胜的关键所在。而随着高科技对动画制作的不断作用和渗透,在当代背景下的动画民族化更具有了时代的特征与要求,应当是“以全球化的制作形式和技术手段表达出中国民族文化的内容”[3]。中国的动画片要具备强大的竞争力,首先必须立足民族传统文化,以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和韵味显示其独特性和差异性,既有“形”的表达,也有“神”的彰显,“形神兼备”。这就要求我们动画从业者们不仅掌握高科技下的具有技术属性的各种载体、技法和形式,能够充分运用各种民族文化元素,并且能够进行“形”与“神”的融合,深入挖掘,通过形式有效传递出各种文化元素所深含的内蕴——意味、韵味、旨趣、精神,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审美情趣、思想精神和哲学思考,在通过动画作品将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呈现于世人的同时,作品本身也因其独特的民族风格和神韵具有了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

参考文献:

[1]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祖国的传统文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43-04

Abstract:Administrative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usually adopted to protect and develop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 culture, it’s also an important legal wa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Wi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o study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the feasibility and conflict of a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th sports culture 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rovided.

Key words: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2-04-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我国武术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课题编号:11YJCZH208)。

作者简介:杨家坤(1972- ),男,湖北潜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Jiangsu,China

国内外大多数专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研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也是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一个重要法律手段?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制度分而治之下,这些制度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有哪些?这些都需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目前仍是以公法保护为主,国家采取一系列行政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然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当被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相关权利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发展的权益和声誉[1]。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林寺、达瓦孜、刀郎木卡姆、江格尔先后被抢注为罐头、火腿肠、啤酒、洗面奶、死家禽、佩刀等产品的商标,尤其是少林寺遭遇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仅在中国国内就有百余家企业注册使用54个“少林”商标,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酒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他们均以“少林”、“少林寺”商标或名义,利用少林寺这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及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来获取商机和利润[2]。令人气愤的是当少林寺武术团去国外武术表演时,反被别人告知侵权而限制少林寺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确定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迁而发生或快或慢的嬗变,一开始可能是某一个人创作,但经过时代的发展,历经多人的传承而又加入传承人创作形成新的形式,这样世代相传,创造者个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个人的风格逐渐被淹没,呈现出群体的特点,体现出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再被各代人群延续、传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虽然有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产品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加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此产品或表达与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权利的主体。正是由于无法将某一民族的非物质遗产与某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联系起来,造成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困难。

2.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3]。

2.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范围难以确定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这在我国体育界探讨的还不是太多。根据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是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已处于公有领域,表面形式上是人人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同现行知识产权比,具有更多的公权的性质。我们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民族传统体育延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保护,又唯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3.1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很好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绝非一部法律所能胜任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一个体系性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公法上的保护固然重要,私法保护亦不能忽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私法保护的一个视角,能够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人的私法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是完全可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着民族体育文化创作者的精神权利,这种精神权利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尊重。知识产权应从单纯的考虑权利人的个人权益转向权利人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并举的理念。知识产权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授予私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其更高的价值理念在于社会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应当被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3.2 国际相关组织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传统体育文化深植于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之中,每个活动无不浸透着文化的烙印,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主办的世界体育部长和负责体育教育与体育高级官员会议上,通过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条中提出:“部长们支持按地区和国家文化遗产原则去保护和发扬传统体育运动的政策,包括列为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游戏和运动项目,鼓励举办地区性传统体育节。”主张将民族传统体育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4]。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4.1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权利主体特定, 保护期限有限。然而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和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创作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存在一定的制度瓶颈,但这并不代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能接受著作权法制度的保护。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采用《著作权法》中的版权和邻接权依然可以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能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有:

第一,我们可以将那些符合作品条件的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接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传统武术基础重新创作的新套路、技法、理论等智力成果,其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如陈氏太极拳传人陈小旺,他依据传统武术的基础通过自己思考和取舍重新创造出新的太极拳技击方法和演练套路,则著作权人为陈小旺,他享有太极拳的著作权;如果陈小旺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动作创新,他只能作为太极拳文化的传播者,享有太极拳的邻接权。

第二,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新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第三,对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所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具有创造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利用现代信息化媒体制作的各种内容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制作的各类光碟以及其他传播介质,其制作者可以享有邻接权的保护。

第四,具有表演意义的体育竞技活动、风俗、仪式等,其表演者可以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5]。

4.2 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注册商标。如 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6]。运用商标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优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不断续展而长期存在,这与民族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相吻合。我们可以利用商标制度保护优秀而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表演项目的识别性标志,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相关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并保证质量的来源和品质。我们应该及时将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注册,取得商标权而获得商标法保护,避免侵权现象发生后无法获得权利保护。

4.3 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区,指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7]。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也可以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扩大文化影响力。地理标志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不可转让,属于特定群体的特点。如峨嵋武术(四川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山武术(山东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沛县武术(江苏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8]。

4.4 商业秘密保护

由于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距离现代年代久远、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要求,即创新型、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因此运用专利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存在诸多障碍,而且申请专利保护程序复杂,保护代价较高。然而与之相比,运用技术秘密保护民族传统体育较为可行。对一些具有价值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采用商业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9]。就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而言,普遍认为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某些武术门派中练功方法,某些传统武术器械的制作方法,某些传统武术练习中防止跌打损伤所涉及到的中药配方和炮制技术等。该武术技术秘密的持有者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来防止以上技术秘密的泄露,而且不需要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支付和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在该信息被少数群体掌握的情况下。

5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5.1 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颁布,该法明确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这是我们体育界多年努力的结果,为以后更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不能渴望一部立法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很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立法及其配套法律极不完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民族传统体育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之路还很艰难。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保护是立法保护。因此,必须采用行政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发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建立综合的保护机制,即采取完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法的民事诉讼保护、权利人自发保护等保护方式的互相结合,共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体保护。

5.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执法保护工作

任何法律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均不是完善的法律,因此,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还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体系。因此,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针对侵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的任何人、组织采用相关法律手段给予救济,其法律救济制度应当从预先性救济和补救性救济两个角度设计。预先性救济是指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遭到具体侵害之前所设计的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制度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奖励制度;补救性救济是指针对己经发生的侵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在立法中设计出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懈怠维护的警告制与“三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制度。我们的立法对因自己的懈怠行为导致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的团体、个人,应当考虑设立两个具体制度:一是警告制度,由专门委员会对疏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发出警告和限期矫正公告;二是对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做出必要的制度补充[10]。

5.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应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地理标志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武器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权益不受侵害,及时将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象申请为专利、商标,防止具有知名度的民族传体育文化被侵权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国家应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提供者、整理者、演绎着给予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将知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独有的练习方式和训练技巧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以武术为例,我国众多的武术项目在形成过程中,经过许多人辛勤复杂的智力劳动,在演练过程形成了一些练功秘法,这种方法去申请专利保护和对单一动作去申请著作权法保护,都难以成功,唯有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才是最佳方法。

参考文献:

[1]张术麟.我国民族民间无形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72-74.

[2]代中现.论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J].河北法学,2008,26(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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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传统文化范文第5篇

摘 要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国家,然而对于人类发展史上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与特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及娱乐性等特点,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及对外弘扬东方国家优秀的文化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针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现状,审视自身,放眼国际,并从中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

关键词 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代代人独有的文化基因及共有的文化记忆。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我国文化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问题越来越受专家和学者的高度重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我国少数地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为研究对象,主要选取云南省各地少数民族、湖北省恩施少数民族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2.逻辑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析,并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民族传统体育

经过不断的研究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逐步明确。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 ESCO)在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条文。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具体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是指被各小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第五条就是传统体育和游艺。

(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目前,从我国已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部分都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需要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独特性质。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种类丰富,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三)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现状

1.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范围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社群集体、个人等。第一,国家成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其具体权利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第二,群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所以集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第三,个人也可以成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从法律角度看,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

三、结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第五条就是传统体育和游艺。

(二)当今社会,多元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遭遇严重的困境,中国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保护法律法规欠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遭受冷落与缺失。工业化、现代化给我国民众带来了便利与财富,也带来了破坏与功利,部分人群在快节奏的今天,抛弃传统,追求新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