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掌控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动态,在海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查处上实现新的突破;全面落实岸段负责制,完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对海洋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监控体系;探索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海洋执法监察监督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监管手段,实现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推动海洋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开展,市局成立“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李爱学副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海监支队、市局海洋管理与环境保护科、海洋环境监测站有关领导组成,无棣沾化两县海洋与渔业局分管海监工作的局长任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研究执法政策,督办重大案件查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支队承担。

无棣、沾化海监大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制订辖区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原则及组织形式

(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市支队统一领导此次执法行动,全市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我市岸段负责制的要求,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与审批相结合。按照审批权限,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工作。市支队负责对市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县予以配合;各县海监机构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与执法检查。

(三)严格执法与服务海洋相结合。行动中,各级海监机构要贯彻《国家海洋局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强化监督服务、力求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介入、送法上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服务和指导海上作业活动者自觉遵守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

(四)对上级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实行指定监管的原则,由有上级海监机构指定项目所在地的海监机构实施监管,上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

四、行动内容

“碧海2009”专项执法行动定位为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同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监控区、重点排污口等领域加强监控,查处违法行为。

(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行政处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执法行动。重点任务:

1、在现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普查登记所获得的本底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海洋工程项目本底资料,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工作。

2、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动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重点对已审批开工项目逐一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遵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情况、海沙开采工程污染防治情况、有效防治侵蚀和淤积海岸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与处置情况、污染物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3、依法查处各类海洋工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海洋环境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重点查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环保设施未申请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违法向海洋排放或弃置污染物、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

(二)海洋生态保护执法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行动。

由省总队联合*市支队、无棣县大队对*贝壳堤岛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执法。

(三)重点排污口监视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重点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污口和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监视。

五、政策要求

1、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海洋环境违法大案、要案,以下两类违法案件列入“碧海案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2、根据省总队下达的“碧海案件”查处任务,结合我市执法实际,要求市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2个“碧海案件”,县级海监队伍查处不少于1个“碧海案件”。

3、各级海监机构应积极争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加强与海洋环境监测等部门的技术支持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工作效果。

4、行动中,各县海监大队应于每月2日前将“碧海2009”阶段性工作,上报市支队,由市支队上报省总队。

六、行动方式及行动安排

(一)执法巡查和普查登记阶段:4月20日-6月15日

县级海监机构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环保执法领域开展执法巡查,同时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建档,海洋工程项目登记建档工作应于200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有关登记项目及拟作为“碧海案件”的情况,于六月初前报市支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检查登记表》由国家总队统一制作,待下发后使用)

(二)实施处罚阶段:6月15日-10月15日

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海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立案情况及查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支队,市支队予以指导协助,同时对案件的查处过程市支队将予以督察。

(三)行动总结:10月15日-11月15日

1、行动总结。各单位要对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并于11月10前书面报市支队。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法律规范,船舶污染

一、 保护海洋环境的现实需要

21世纪海洋污染事件的频频高发与越来越严重,宣告了我国当前以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导的海洋资源保护机制的失败。从国际社会看,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不断有相关国际公约出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专门的刑事立法,而我国有着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各种海洋资源丰富,近年海洋污染也很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相关研究。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源种类过多,无法一一展开论述,本文仅就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展开讨论。自20世纪80年代至 2005 年,我国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着中国 40% 的人口、50% 的大中城市,并创造出了全国 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在经济发展表象的背后,不容忽视的是严峻的环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手段仍然是以海运为主,频繁的海上运输使得中国沿海港口的航线尤为密集,油轮进出频繁,海洋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近岸水域海水质量持续下降,溢油事故时有发生,石油污染以及其他油类污染成为中国近海海域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海洋资源的刑法保护必要而且迫切,但我国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却有诸多欠缺之处。

二、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欠缺

目前我国参加的涉及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有《73/78防污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涉及船舶污染的我国国内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规范中涉及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有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上述法律体系中可以看出,在防范突发性海上溢油方面中国的法律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次上都有所欠缺。为有效解决发生于本国领海之内的突发性溢油事故,还必须加强石油污染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确立。但为了使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合理、科学,我们还需研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自身的特殊性。

三、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有其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之行为引起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里,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法律上没有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①

海洋环境污染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其独有特点

(1)客体方面表现为海洋环境污染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司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同时还侵犯了海洋环境的系统平衡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以及国家的长远战略。

(2)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对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威胁,即不要求危害事实的发生。并非必须直接具体的被害人和有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危害环境罪;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的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同样构成海洋环境污染罪。理由如下。其一,从刑罚的目的看,当今社会较为认可的刑法"二元论",即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既是处于报应,又是处于预防。如果刑事立法只处罚实害犯或情节犯,则只能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如果刑事立法处罚将环境和生态安全置于危险状态的人,则更有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满足刑罚目的"二元论"的要求。②其二,污染环境犯罪自身发生的机理所决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且危害结果的出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处罚危险犯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三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规定已初见端倪,将危险犯引入环境刑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③其四,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是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转变的必然要求。由此体现在现代环境刑事立法中,一方面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仍应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更应承认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将那些对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明显危害后果但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后果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刑法调整的范围。那么,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不仅包括实害犯和行为犯,而且包括危险犯,这样,这样既适应了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同时,又有利于环境刑事立法中"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保护环境"目的的实现,可谓一举多得。其五,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立法逻辑的要求。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了行为犯。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犯而言,只要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无需其他任何结果即构成犯罪,而危险犯则不仅要求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既遂。应该说环境犯罪危险犯要求的危险性程度要比行为犯高。既然作为危险程度低的行为犯在立法中有所体现,那么危险性程度更高的危险犯更应规定。④其六,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修正行为犯的不足,有可防止结果犯的滞后,是积极,合理有效和有效的措施。如果规定行为犯过多,则失之过宽。而只处罚结果犯则失之过窄。立法规定危险犯就可弥补二者的不足,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⑤

(3)一般而言,无罪过即无犯罪及刑事责任,犯罪的成立需要罪过。但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为弥补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惩罚此类犯罪海洋环境污染罪的成立仅仅以过错责任为依据已不足严格控制由于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有必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刑事立法当中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立法当中。

注释:

①参见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649-6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参见陈靖:《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③参见王玉洁:《犯罪构成的重塑--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④参见蒋香兰:《环境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79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事 船舶 油污损害 赔偿 基金 征收 影响

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自2012年7月1日开始,由海事管理机构开始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建立船舶防污染体系基金制度影响深远。但同时基金的征收对于海事管理部门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工作的开展过程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种现实问题,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确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顺利征收意义重大。

1.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意义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我国建立船舶防污染体系与国际化接轨的具体体现。航运业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行业,航运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船舶运输,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制造技术不断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特别是油船,VLCC、ULCC日益增多,而大型船舶,特别是大型油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是巨大的。对于船舶所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是有限度的,这虽然对航运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是如果赔偿的限额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这就使受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是由石油货主摊款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为赔偿限额以外的补充赔偿,这样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已经被普遍接受。我国开始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是防污理念的进步,是我国建立国际化防污体系的体现。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的保障。我国作为石油进口大国,进口石油绝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石油进口量日益增多,船舶尺寸日益增大,船舶发生水上污染事故风险日益升高。船舶造成污染损害后,如果污染不能得到有效处置,受害方不能得到有效赔偿,对生态修复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航运业有承担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能力,所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十分必要的,是与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污染及赔偿问题的有效保障。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最重要的一环。在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按照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2010年3月1日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2012年5月,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终确定自7月1日起由海事管理机构开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从1999年开始,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前后历时13年,虽然征收工作起步有些晚,但是海事在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方面却从未止步,并且还在不断的进步、不断的完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是海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职责重要性的具体体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部海事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对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海事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这充说明了海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职责的重要性,是海事事业发展过程的里程碑事件。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影响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货物所有人的影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象是货主或其人,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 不足1吨的以1吨计;基金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与港口建设费相比,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但是现实征收过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很可能都是同一个人,这就导致货物成本的增加,直接增加了货主的经济负担,在征收过程有可能导致货主的抵触。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申报人员的影响: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人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申报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适用货物的货主或其人要提前24小时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适载申报”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即“船申报”和“货申报”;同时还要求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办理申报时应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证明。这就要求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人在申报时一方面要清楚货物是否适用,同时要经过危险货物申报并取得培训证明;目前的危险货物申报员持证情况基本能满足申报要求,但是对货物种类是否适用申报还需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对海事部门的影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对海事的影响最大,首先要确保征收的外部环境稳定,这就要求海事加强相关对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规定和疑难问题的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对象不产生抵触情绪,配合海事做好征收工作;其次要确保征收的软件设备齐全,即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适用货物名录、搭建网络申报平台、网络征收管理系统、成立征收领导组织机构,确保征收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最后要确保征收的硬件设施齐全,征收工作的开展要及时配套相应的票据,落实责任人员。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位,才能保证征收工作的不断不乱。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的建议

3.1成立统一的征收管理机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包含征收和使用和两个部分,征收工作是基础,只有征收到位,不漏征、不错征,才能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提供保障。同时,因为征收工作涉及财务、危防、法规、信息等内容,为了做好征收工作,明确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上级精神能落实、重大事情能协调、征收管理能到位。

3.2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海事事业发展过程的一件大事,必须配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来规范征收的流程、征收的标准,使征收工作依据充足,做法明确。同时要做好制度的宣贯工作和人员的培训工作,把货主负担的政策解释清楚,取得货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赢得良好的征收管理环境;并统筹好负责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征收部署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制度、程序清楚,确保制度执行统一、征管规范统一。

3.3制定明确的征收货物名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主要针对持久性油类,持久性油类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以上油品只是一个大的类别,不是单一的油品名称,而石油是混合物,不同的成分可以组成不同的油品,每一个类别都包含数种甚至数十种油品。以油为例,就有机油、防锈油、船用汽缸油、沥青乳化液等数十种。大部分油品申报人员和征收人员都能够明确,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油品比较少见,不容易判断,这就给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制定统一的征收名录,既有利于申报人员申报操作,也有利于征收人员开展征收工作。

3.4建立持续改进的征收机制

根据唯物辩证法理论,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存在动态发展的变化过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在当前的情况下是一种情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运输的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工作要有能够适用环境变化的能力,或者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做出调整,这样的调整包括征收的标准、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流程等方面;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能够真正适应时代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

4.结束语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为有效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提供了直接保障,对完善我国船舶防污染体系至关重要;同时,基金的征收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的系统工作,这就需要统一领导和部署,配套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设备设施,才能确保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顺利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