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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并且一路过五关斩六将实现了心中的梦想,在即将开启法官生涯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跟自己进行一次对话:法官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我怎样才能胜任法官的角色?
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曾说过,“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与凯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仅是法治建设的旁观者和参与者,而且更是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官比其他任何法律人都承担着更高的义务和责任。
想起了传说中那种叫做獬豸的神兽,古代的人们渴望用它的独角抵去世间一切不平;如今的人们则希望法官能通过法律成为正义和公平的代表。那个一手托着天平,一手握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蒙着眼的女神雕像,不正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吗?承载着人们的希望与寄托,法官应当是善良、正派、明智和有经验的人。依靠这些品质,保持一种心境平和的、不被世俗所扰的深居简出的寂寞,同时又能洞悉人情世故,敏锐捕捉社会纤毫变迁,以其智慧和胆略通过个案诠释社会正义。
任何时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正义的追求,不是通过空洞的理论说教和法条背诵,而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鲜活案件,通过法官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实现的,法官掌握着正义的尺度,代表着正义的脸面。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官,就有着什么样的正义。四百多年以前,曾历任英国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培根就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法官,作为执法者,我们坚守着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执法为民,执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一名法官的立身之本,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认同患方感受,安抚其情绪护士姐妹们有一个误区: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认为自已做得不错,是病人刁难、难侍候,委屈感强,当纠纷发生时总是为自己辩解,导致矛盾升级。其实每一个人都有自尊的需要,当他提出一个问题时,他需要获得尊重、肯定和认同,而当你不给予认同时,他便会因面子上挂不住而加大力度维护自己的观点,有一个作用力便有一个反作用力,于是双方都加强力度竭力为自己辩解,从而导致情绪恶化、越争越凶。护士节征文演讲稿:解决护患纠纷方法
如果患者或家属来找护士的麻烦,肯定是有什么事让其不舒服,是带着情绪来的。因此,首先必须认真倾听对方的讲述,这样既能满足对方倾诉的需要,也便于我们了解事情的原委、问题的大小,思考应对的策略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其次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认同对方的感受,“不管怎样,这件事让你感觉不舒服,我们感到很抱歉”,“这件事给您带来困扰,真是对不起”。经过倾听和认同,其负性情绪基本能安抚下来,这样他才能静下心来听你的解释。
给予合理解释,化解矛盾或误会患者或家属的心情平复了,我们也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有针对性地予以解释,并对其给予关怀和理解,非原则性矛盾基本能化解。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般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时间,建国后我国陆续出台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处罚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接受检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增长速度逐年递增,个人以及各类企业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增加,原来的各部门法在处罚力度上就显得不适应环境的变化。因此提高行政处罚效力至关重要。
(一)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与矛盾,相应的法规制度就要随之调整并做到处罚有力,使“黑网吧”等新的社会问题不再屡禁不止,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现有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很多不法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损害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力打击各类行政违法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黑诊所”、“黑加工点”等才能彻底灭绝,使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得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缺乏较高的行政处罚效力,再加上处罚制度不健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财政体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机关处理罚没款项时做法不一,为违法截流、坐支、引诱相对人违法获取财源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处罚效力,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
现代政府发挥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以及社会服务四大职能。政府要想充分发挥好四大职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应提高行政处罚效力,严厉打击各种行政违法现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以来,在打击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行政处罚涉及领域众多,如税务、工商、卫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门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规,在具体操作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行政处罚效力低,不能够产生足够的震慑力,使得不法之徒打击不尽。比如,非法谋取的利润与被执法人员抓到受到的惩处相差悬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就会选择冒险,即使有许多被惩处,但相对无力的惩处力度使得违法现象杜之不绝。从下表中各法规常见问题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相对疲软的处罚力度:
这些法规最早的如《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开始实施,其他的法规虽然进行过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证与时俱进,因此,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一定要针对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
(二)行政处罚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实际操作水平不高,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际要求相去甚远:一是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二是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实际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经济交往频繁以及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秘,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使得一部分执法人员贪图享乐,吃请受贿,为一些违法者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钱和人情的俘虏,,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经相应领导批准,进行重大处罚时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决定,或是对当事人调查了解不够详细就早下结论,或者有人执法犯法,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都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效力。
除了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外,执法条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处罚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办案经费不能保障,办案很难及时到位;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这些都不利于提高执法效益。(三)行政处罚责、权、利不明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被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现行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变相取得了执罚权,这些执罚机关庞杂,在执罚过程中存在执法重叠或是执法漏洞的问题。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造成执罚队伍过多过滥的局面。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地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数量又不足,使得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处罚标准
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经历了一定的过程,符合一定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社会环境变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国近来经济增长速度始终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关法律法规应随着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就行政处罚方面来讲,在有的部门,甚至还沿用几十年前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难以达到理想的处罚效果,操作性不强,有些根本无法再适用于当前状况。因此,必须依据现实的状况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效力,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
1.提高货币处罚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重要的一项就是罚款。许多法律法规中制定的罚金标准是以制定法律时的物价水平为参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执法依据仍然是法律当时规定的标准,因此,违法者被罚没的款项相对于其谋取的高额暴利来讲微不足道。物价水平在发展变化,币值也在变化发展,现在的币值与制定法律时的币值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实施处罚时应该被充分考虑到。
另外,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在实际操作中也是重要的问题。如我国《食品卫生法》第11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应的处罚就会较轻;如果无法界定违法所得,则只处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也根本达不到处罚目的,更不用说是实现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货币处罚一定要提高处罚标准,使处罚达到相应的目的。例如,对于屡禁不止的乱张贴小广告的问题,目前执法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取缔非法小广告,但是抓到相关责任人只是处以少量的罚款或是处罚相关责任人清除违法张贴的小广告,这样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广告问题一直无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不能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目前,北京拟审议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对于乱发小广告最高处罚50万。我们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会给犯罪分子足够的震慑力,达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货币处罚力度
除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罚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等。这些处罚方式本来很有力度,但对违法者被处罚之后重操旧业,没有对其经营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许多同类违法事件屡次出现,就是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与限制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罚责较轻,没有足够的震慑力,给违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机会,而国外许多法律则较严格。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五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样就使得许多不法者敢于践踏法律的尊严,多次违法。
(二)丰富处罚手段和方式
很多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认为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够,难以有效制裁违法相对人。因此,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处罚手段加以修改和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对于行政处罚手段和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归类和列举并用的方法,将各种行政处罚手段类别化。例如,采用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记累积制度、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拘留处罚的传唤、讯问、取证制等辅助措施加以补充。这样通过多种处罚手段并用的方法来达到处罚目的。
(三)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执法水平的优劣,是关系到法律能否落实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保证在执法中,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专人负责,常抓不懈。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这包括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对严格执法、忠于职责、出色完成执法任务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者,进行严肃惩处,并将处理情况载入档案,晋级增资、提拔重用等都要与之挂钩。还要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从立案、侦查、审理到执行,都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出现错案,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法律学科教育,非法律专业的执法人员也学习法律知识。适当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以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执法工作。要把住执法人员的入口关,同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坚决调离执法机关。同时,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真正做到有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也要严惩,这样才能保证一支良好的执法队伍。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
濉溪县法院 张占楼
尊敬的评委、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正义的温度
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法律,你会想些什么?是理性、严谨、规矩?还是生硬、复杂、晦涩?如果我说法律是温暖的,法律可以有温度,是否会与您的想法不同呢?
十八年前,当我步入法院大门,注目那庄严高悬的共和国国徽,仰望那迎风飘扬的五星红旗时,一股神圣感、自豪感悠然而生,同时我也感受到一份敬畏和沉甸甸的责任。我曾经不止一次的问自己,这种感受来自何方?是法院名头的煊赫?还是司法本身的威严?这些都不是。神圣、自豪、敬畏与责任,源于人民法院肩负着人民的嘱托、信任、殷切期盼。在许多人印象中,法官大多不苟言笑,给人以铁面无私甚至不近人情的感觉。然而,我认为"铁面"并非是执法的唯一方式,面带微笑走进当事人心中,更能维护法律权威,更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触摸到法律的温度。
作为一名执行局法官,当我看到被执行人千般耍赖躲避法律执行时,我体会到了法律书本的苍白;当我面对申请执行人的不理解或者责问时,我感受到了满腹委屈。你为当事人执行案件时,得到的可能不是笑脸、鲜花和掌声,而是责备、埋怨。面对这种情况,要怎样做才能使法官的天平和当事人心中的那杆秤一样的平衡?要怎样做,才能使善良的眼睛不再流泪,让丑恶的灵魂受到应有的惩罚?!我认为,法律的天平,一端是公正,另一端应该是温暖。法官应该通过自己的心去传递法律的温暖,用自己的言行为法律赢得尊重和信任。在执行工作中,我总是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考虑当地的风俗等因素,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正是这样引起彼此心灵的共鸣,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也为我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赢得了斡旋的余地。在我从事法官职业的六千多个日日夜夜,我处理过很多案件,接触到许多当事人。在我经手的每一起案件,我都提醒自己要竭尽全力去化解纠纷,不让当事人的心感到寒冷。有人说,从事法律的人容易冷漠,因为有太多的规则、太多的论断,容易让那些本应该柔软的心长出坚硬的外壳。我想说这种想法太武断,每每看到我身边忘我工作的伙伴们,他们对法治的追求、对公正的执着和对他人的善意,都让法律有了如此令人感动的温度。
"谢谢你了,真心谢谢你们了"一位中年妇女哽咽的握着执行局局长王民的手久久不愿松开。这是前不久执行局刚刚执结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去年,我刚调回执行局,就遇到这位妇女在执行局门口言词过激。在接待她的过程中,我才慢慢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她叫李淑敏,曾借给刘成义3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意外死亡。可以抵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妻子仅有的一套住房。李淑敏坚持以房抵债,被执行人妻子以房子是其全部感情寄托为由坚决不同意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妻子年迈多病,数次言明,如果拍卖其房子就死在房子里。双方寸步不让,使得案件陷入到了僵局。李淑敏为了给执行局施加压力,每天上班前都将其瘫痪的父亲推到办公室,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对于李淑敏的处境我表示理解,同时,我了解到被执行人妻子是个很要面子的人,为了不让邻里说长道短,我总是晚上下班后骑车到她家做她的工作。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经过近一个月的耐心规劝,原告终于同意放弃以房抵债,被执行人的家人抵触情绪也得到舒缓。我又从法律、亲情、社会舆论、换位思考等多个角度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案件最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事后,原告给执行局送来了锦旗并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让司法为民成为一句口号而是要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暖。法律的温度能使毒草枯萎;能使鲜花绽放;能使积怨化解;还能使冻僵的心得到人性的复苏。
虽然法律有时如我们制服的黑色,显得有些冷。但看到我们这红艳艳的领带了吗?她如同我们法官这一颗颗火热的心啊!法律正义以他刚强的规则在我们周围建起坚固的堡垒,同时他在法官们真情诠释下又变成吹进逆境的暖风,照进困境的阳光。
摘要: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财政管理的主要目标,财政部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状况,在一零年年底开展了财政报告建立工作,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编制工作不能非常顺利的进行。本文对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特点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重点阐述了优化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意见。
关键词 :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问题
从八十年代至今,各国为了促进公共管理兴起了会计改革,到目前为止,很多国家提供合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我国在2010 年开展财政报告建立工作之后,选择了11个省市进行试编,在2012 年增加到23个省市。
一、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的原因
1. 政府预算报告存在问题。我国包括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以及单位预决算,其中总预决算能够反映出财政的分配和收支,但是缺少将部门预决算汇编成部门总预决算收支,另外还存在预算不准确、预算调整频繁等问题。所以我国需要编制完善的、全面的,能够系统的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等信息的政府财务报告。
2.预算会计的报表之间不能融合。我国现在执行的政府会计报告是1997 年制定的预算会计报告,其覆盖范围是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但是这三者都各自有一种会计报表,而且三种报表不能很好的融合,也就是说不能形成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另外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之间不能妥善的结合起来,不能有效的将政府的预算资金反映出来。
3.预算会计报表不够完善。目前执行的预算会计报表只能简单的将政府预算收支的情况反映出来,距离完整意义上的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还有很大的距离;它的覆盖范围较为狭窄,内容不完善,信息量不充足,不能有效的反映出政府财务的实际情况,不能辅助政府作出经济方面的重大决定。
二、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意义
1.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能够全面的、具体的将政府的经济资源以及收支的状况反映出来,能够反映出政府日后的财政责任和能力,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
2.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的在于增强政府的绩效,同时降低运行资金,引入权责发生制能够正确的核算政府各个方面的费用,促进政府提高服务的水平。
3.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较为分散,影响了财政的管理水平提升,通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资产的管理。
4.经济的发展使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变得复杂,债务规模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的预决算报表缺少完整的债务信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能将债务的情况也添加进核算的范围,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的需要。
5.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传统的制度不能将成本费用和成果正确的反映出来,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能够完整的将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反映出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
三、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特点
1.建立衔接机制:我国预算会计有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构成,预算会计之间的标准都不一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有利于统一预算会计的标准,有利于日常核算与年终报告之间的互补。
2.目前我国的试编工作是使用会计加统计的办法,从相关部门收集数据,通过计算以及统计的方法进行编制,有利于整理政府的资产事项,完整的反映运营成本。
3. 财政部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涵盖政府财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项目融资等各个方面,集合有关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抵消,大范围的拓宽政府财务的范围,将政府的财务信息统计的更加充分。
四、优化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建议
1.重点放在主表上,建立预算对照表。通过对政府财政报告的分析能够看出,财务报告主要的格式是3A+2B,包括:财务报表、经济状况分析以及管理状况等,其中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费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笔者认为政府财政报告必须要包括负债表和收益表,并以这两种表为重点,然后再进行流量表、预算表的编制。另外为了强化预算的管理,还要尽快编制预算对照表,可能的话在编制现金流量表;为了将预算数与调整数进行分析也可以建立预算执行报表。另外,也可以学习国外的社会保险表,能够反映保险金的支付问题。
2.建立两张资产负债表。政府财务报表的目的是完善资产信息,其中占有主要作用的就是资产负债表,最近几年国家开始实行新的会计规范,等到年底就需要编制结账前后的两张资产负债表。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会计只需要最终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不注重过程,但是政府如果同企业一样只编制转账后的负债表,就会导致财务之间相互抵充结转,不能反映出完整的信息。很多国家为了更好的将预算信息反映出来推出了中期预算制度,而我国的两张资产负债表是获取信息的最便捷的方法,这两张负债表分别是年终结转账项前的和之后的负债表,两张负债表能够将信息完整的反映出来。
3.完善权责发生制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呈扩大范围的趋势,从各种部门中搜集相关数据,再通过折算估值等方法编制成财务报告,编制中由于估算方法的漏洞会出现遗漏、错位,导致估算不准的问题等等。财务报告应该涵盖了部门中所有的财务资源的流量,所以,各个部门都要在年终准备财务报告,实行逐级层层汇编的方式,最终形成整体综合财务报告。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核算制度,优化并且相互协调,而且财务报告的编制要以会计核算和报表为主要依据,在这个基础上能够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4.建立过程控制的会计体系。我国在80 年代就开始在预算会计体系中引入了债权发生制,建立了各种资产负债科目,最近新会计制度进一步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核算转向规范化,但是这种会计核算方式具有局限性。权责发生制的另一种说法是应计制,是以权利和责任为标准确立的会计事项,收付实现制同样也是某种权利和责任的确认,是归属于权责发生制的范围内,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笔者认为政府会计要明确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明确资产的核算方法,在收支科目中增设应收应支,因为尚未实现的收支科目与实际的收支科目之间具有递延型,所以最终的收支要结转到净资产项目,用全债发生制计算确立会计事项能够实现资产负债与日常核算、年终结转的有机结合,完美的实现控制过程以及管理结果的功效。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提高财政的管理水平,政府应该尽快完善权责发生制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明确资产的核算办法。
参考文献:
[1]阮国池.关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2,05:223.
[2]冯任佳.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4,(05):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