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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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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

子女抚养协议范文第1篇

一、离婚后的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

1、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2、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子女抚养协议范文第2篇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以及见证人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写明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谁,另一方按时支付抚养费以及享有的探视权,如不支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后,甲乙双方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文章屋网 )

子女抚养协议范文第3篇

孕妇大难不死胎儿无恙

这是一个晴朗的白天,21岁的女跳伞运动员谢娜・理查森进行她的首次单独跳伞训练。然而,理查森很快就发现情况不妙:主伞突然发生故障,千米高空中的她开始急速旋转下坠。让她绝望的是,副伞居然也同时失效无法打开。

就这样,理查森从3050米的高空急速坠落,最后她脸部着地、重重地摔了下来。坠落的理查森伤势骇人,她的脸骨许多地方都已粉碎,此外,盆骨两处骨折、腿也断了。医生对她实行一系列手术,分别处理每个骨折处。据医院方面介绍,理查森脸部共植入15片钢板。这样她的脸才能勉强保持正常的样子。

在理查森经历身体上的极度痛苦时,医生却告诉她一个不可思议的好消息:手术中医生发现,原来她已经怀孕两周,胎儿竟安然无恙。

独臂女

当上冲浪冠军

谁都可以去冲浪,但如果,你少了一条手臂,你还可以吗?15岁的美国女孩从鲨鱼口中逃生,在丧失一只手臂后,竟然还能坚持冲浪,并夺得了一系列赛事的冠军――

两年前的一个早晨,美国女孩汉密尔顿和朋友一起去海湾冲浪。大约半个小时后,汉密尔顿躺在冲浪板上休息,并顺势把一条胳膊伸到水里玩耍。这时,一个灰影突然窜到她跟前,那是一条约5米长的虎鲨。汉密尔顿随即感到一阵剧烈的摇晃和钻心的疼痛。当她低下头试图挣扎时,蔚蓝的海水已经被染成一片猩红,她立刻意识到自己失去了一条胳膊。

当汉密尔顿挣扎着用剩下的右手划向岸边时,朋友用一条冲浪板的绳子绑在伤口附近为她止血,随即救护车迅速将她送到最近的医院。抵达医院时,她已经生命垂危。当时,手术室正在准备为一位中年男子进行膝部手术,听到有被鲨鱼咬伤的病人急需救治时,这位男子大方地让出了手术室。没想到第二天,这位男子从报纸上得知,被鲨鱼咬伤的竟是自己的女儿!

让汉密尔顿父亲欣慰的是,女儿的梦想并没有因这一噩梦而折断翅膀。她在医院里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什么时候能再去冲浪”。当她胳膊上的绷带被拆开时,长长的伤口让在场的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眼前残酷的现实。小汉密尔顿却异常平静,她说:“我无法改变现实,所以只能勇敢面对它。”

没过几个星期,汉密尔顿的身影再次出现在浪尖上。经过一系列刻苦的恢复性训练,她的竞技水平并没有因为少了一条胳膊而有所降低,而是先后夺得了一系列赛事的冠军。2004年,汉密尔顿还成为国家冲浪队的成员。

汉密尔顿面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受到了人们的敬佩和赞赏,媒体称她为“小英雄”。不久,一个好莱坞经纪人找到了汉密尔顿,试图将她打造成超级明星。在经纪人的劝说下,汉密尔顿开始频繁地出现在电视节目和各种演讲集会上,用自己的经历告诫人们不要向命运低头。她甚至在冲浪训练的间隙出现在德国一家战地医院里,向那些在伊拉克战争中受伤并失去部分肢体的美国士兵发表鼓舞人心的演讲,告诉他们不要因伤残而停止对梦想的追求。

此外,汉密尔顿还出版了自传《灵魂的冲浪》,这本书登上了《洛杉矶时报》畅销书的名单。不仅如此,就连贝萨妮・汉密尔顿这个名字本身也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一种以这一名字命名的香水面世,在被设计成冲浪板形状的香水瓶上,清晰地印着这个传奇女孩的名字。

就像当初不为伤痛所困扰一样,汉密尔顿的内心也从没有被这些耀眼的光环所迷惑。无论人们对她的喜爱有多么深,无论宣传活动有多么热闹,汉密尔顿最想做的还是冲浪,成为世界冠军是她的下一个目标。

10岁女童父母离异 撰写“自救指南”

10岁的英国小姑娘莉比・里斯的父母三年半前离婚。面对家庭变故,聪慧的小姑娘自己摸索出了一套“自救宝典”。

子女抚养协议范文第4篇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8条,新增加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这一条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一个很有人文意义的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将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对于这一条文在理论上怎样理解,在实践中怎样适用,都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探望权的概念和性质

在没有修改《婚姻法》的时候,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有这个权利的。夫妻离婚以后,独生子女只能由一方抚养;有两个以上的子女的父或者母,也有可能将孩子交由一方抚养;即使是对几个子女分别抚养,父或者母也有探望不归自己抚养的子女的必要;而现在的绝大多数夫妻养育的子女都是独生子女,只能将独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离婚,只能消灭配偶关系,并不能消灭血缘关系,也不能消灭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因此,不论法律是不是有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都是要探望自己的子女的。在《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时,当事人离婚要进行约定,出现争议,要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但总不是理直气壮。现在,法律正式规定了这个权利,就使它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成为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它的后果就是确定,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在原来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这个权利不叫探望权,而是叫探视权。修正案正式通过,改为现在这个称谓。有人问为什么不叫探视权而叫探望权?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探视已经用在了对在押人犯的探望,在生活中,对在医院就医的患者的探望也叫做探视。为了避免在概念上的混淆,也不至于将对子女的探望与对在押人犯和患者的探视混为一谈,故而叫做探望权。

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它起源于英美法系,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视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我国台湾地区将探视权称作会面交往权,其民法典1055条第5项规定,“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为未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利义务之一方酌定其与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但其会面交往有妨碍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变更之。”我国婚姻法在修订时,正式把探视权规定为非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对子女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了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这个规定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视权制度的缺失,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这个权利究竟是什么性质,究竟是监护权,还是配偶权,还是其他的什么权利?需要研究。我们认为,这个权利既不是监护权的内容,也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而是亲权的内容。我们设定一个前提,就是被探望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的子女,因为已经成年的子女接不接受探望,完全有识别能力,可以自己做出决定,只有未成年子女才是被动地接受探望。这个前提是成立的,那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就是亲权,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照护权。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支分身份权,即亲权的具体内容。这种权利不可能是监护权,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既然没有直接抚养,当然就没有监护权。同样,它也不会是配偶权的内容,因为这是对子女的权利,不是对配偶的权利,况且享有探望权的人的配偶关系已经消灭,所以探望权不能成为配偶权的内容。

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在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探望权怎样行使,进行约定,并且应当遵守协议,不得违反。正如《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那样:“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者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在这个问题上协商出一致的协议,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者在诉讼离婚中,对此协商不成的,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约定探望权内容的协议是什么性质,也值得研究。按照一般的道理,应当是合同性质。但是,在婚姻关系上,更多的人反对将关于人身关系的协议称之为合同,例如结婚,既然是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为什么不能把缔结婚姻关系的协议就叫做结婚的合同或者契约呢?道理明确,不一定就在使用上没有障碍。其中的原因,不能说得太清楚。这种约定探望权内容的协议,大概也是这样。一方违反协议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顺理成章,认定为契约或者合同,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倒是有了障碍了,因为不能基于合同关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探望权的主体及其权利行使的方式

子女抚养协议范文第5篇

问:

3年前经人介绍我与高某结婚,我们同是白领,所在公司不同。婚后我发现,高某不是我理想的丈夫,他无端怀疑我有外遇,无端干涉我的社交活动。没有信任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十分痛苦的,为此我提出与他分手,可他死活不同意。无奈,我在经济上做了极大的让步,我们终于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我不但放弃了共有房屋等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且为了争得孩子,我放弃了孩子的抚养费。婚终于离了,我解脱了。可“净身出户”的我总觉得太亏了。现在就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等问题,我都想反悔,不知法律能否支持?

答: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自愿达成。《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按协议处理,离婚后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子女抚养费应当另当别论。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这是双方履行监护责任,就离婚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权益问题等代子女作出决定。《民法通则》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离婚损害子女利益、放弃子女抚养费法律不应支持。《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中也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就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的部分,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