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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8年的次贷危机给全球经济都带来了重创。一方面,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深入思考危机原因、思考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以充足资本、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巴塞尔协议Ⅱ开始受到了质疑。为了寻求更为稳定的金融市场体系,巴塞尔协议III应运而生。那么,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和之前的巴塞尔协议比较,监管标准和内容有什么不同呢?又为世界各国银行业带来了什么影响呢?对于新协议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便是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2.资本留存缓冲
与旧巴塞尔协议及新巴塞尔协议不同,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旨在确保银行维持一个恰当的资本缓冲区,在经济危机时用其来“吸收”损失。资本充足率越低于监管资本要求,限制越大。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资本要求,它们在股份回购、股利支付和奖金发放等方面要受限制。
3.逆周期缓冲
为了实现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逆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设定在0%―2.5%,这种缓冲和资本留存缓冲一样,都是以普通股的形式补充,主要为了避免信用过度扩张而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
4.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规定在短期内(30天内)应大于等于100%,以应对短期流动性冲击。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是中长期指标,规定应大于等于100%,其目的是鼓励银行采用稳定的融资策略。
5.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就杠杆率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自2013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该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2018年起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二)巴塞尔协议III重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从2013年开始,各成员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转化为法律法规,并且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内分阶段执行,最晚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完。
具体地,最低普通权益资本将自2015年起提高到4.5%,最低一级资本6.0%,资本留存缓冲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2019年将提高到2.5%。同时流动性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将在2015年引入最低监管标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将在2018年引入最低监管标准。同时杠杆比率将从2013年至2017年实施3%的测试。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对国际银行业的可能影响
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通过后关于其对银行业的影响,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全球银行业特别是欧洲银行业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而为了达到指标,银行业将通过不同的融资途径融资达千亿美元。因为标准太过严格,可能会抑制经济增长的资本供应。新的资本结构也将影响到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另外,由于对各国的监管力度不一致,很可能导致国际监管的套利。但是,也有人认为,从长远来看,如果新协议能经得起市场经济的检验,那么其一定会为经济的稳定和长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新协议对美国银行业的影响
据2010年商业银行年报数据显示,美国排名前十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25%。由于主要的商业银行均已达到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指标要求,所以,新协议对美国银行业的影响不大。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欧洲银行业的影响
新协议的实施在欧洲遇到了严重的困境:一方面,危机过后促进经济的增长是欧洲银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协议的因其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的初衷,难免会抑制到部分金融活动。因此,新协议在欧洲的过分要求会对金融业和整体经济造成伤害,进而妨碍欧洲经济体复苏。
(四)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一直都匮乏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得中国银行业在08年次危机时受影响较小,几乎没有遭受损失。此番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在短期来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甚微,商业银行的经营将持续稳定发展下去。
然而从长期来看,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我国的信贷增速很快。然而,信贷增速过快势必会影响银行资本补充,由于新协议对新协议对资本补充的严格要求,过快的信贷增速必然会成为银行风险管理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四、合理应对巴塞尔协议III
(一)继续关注动态变化,做好调整应对措施的准备
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目前正处于实施的探索阶段,其监管标准以及各项指标的要求未必能和我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我国监管部门对指标的要求还在讨论之中,所以我们应该时刻关注监管部门关于指标等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二)适当发展中间业务,改变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粗放式盈利模式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要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势必要提高银行储备资金,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当然,这会限制信贷资金规模,对于银行的盈利来说是十分重大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尽量选择资金占用量小的盈利模式。而部分中间业务,资金占用量小,在保证盈利的情况下,能够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合理评价巴塞尔协议III,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III这一监管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投放到各个国家,会有适合各国国情的具体监管规则。对于新协议,我们不能盲从,不能照搬照抄,而要依据我国的国情,制定适合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具体规则。
五、结论
毫无疑问,巴塞尔协议III与之前的协议相比有重大的突破。一级资本金率和“核心”一级资本金率的上调都提高了商业银行储备资金的监管;资本留存缓冲的引入,确保在经济不景气时能够吸收“损失”;逆周期缓冲更是为了避免信贷过度扩张而影响系统风险;流动性比率更是加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巴塞尔协议III虽然对中国、美国等各项指标已经符合规定的国家来说,新协议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在欧洲,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消失,现在正面临着较大压力,短期内要达到标准,势必会给欧洲银行业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对待新协议,我们应该时刻关注其动态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另外,可以适当调整经营模式,发展中间业务;对于巴塞尔协议,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则,不照搬照抄,不能盲从,这样我国的金融系统才会稳健地运行。
参考文献
[1]葛兆强.《巴塞尔协议III》:监管利器还是经济枷锁[J].金融教育研究,2011(1).
[2]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2011(8).
[3]陆静.巴塞尔协议III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1(3).
[4]耿明英,耿晓宇,陈钰.《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规定及在中国的实施[J].对外经贸实务,2011(6).
作者简介:
关键词:巴塞尔Ⅲ资本监管;银行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巴塞尔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虽然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经过时间的检验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监管机构普遍赞同,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展现的监管思念越来越深化。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1.一级资本金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在2015年1月1日前,商业银行一级资本金充足率下限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从现行的2%提高至4.5%。
2.留存缓冲资本
新引入的2.5%的留存缓冲资本,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每年增加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0.625%的资本,知道2019年1月1日达到2.5%,即本质上由银行所有人及股东所投资的普通股资本占其加权风险资产比例最终达到7%。
3.逆周期缓冲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逆周期缓冲资本”是为了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导致的实体经济危机,这部分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介于0-2.5%,不过“逆周期缓冲资本”是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作为留存缓冲资金的延伸各国监管机构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实施。
4.杠杆率与流动性指标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测试结果并于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未来30天内)严重压力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便应对此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且金融市场不够成熟,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不断提高了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我国所设的监管指标要求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
截至2010年底,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0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10.1%,比年初上升0.90个百分点。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如表2)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理念和方法不断改进,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显著巩固了我国银行体系的基础。目前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上来看,即便《巴塞尔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我国银行业得影响也不大。
从长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多薄弱环节。比如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建立,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在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面临的风险较低,资本充足率状况也趋于良好。自04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一直处于上升期,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银监会为将逆周期缓冲资本考虑在监管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中国银行业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精细化经营应该被高度重视,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金融监管和银行经营都需要尽快适应,建立以资本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长效机制,继续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提升银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我国银行业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进一步加强。
四、启示
1.加强资本管理,积极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根据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我国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效机制。同时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部积累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2.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商业银行面临的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越来越明显。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效改善总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项风险战略。
3.加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制度、信用环境和金融中介等。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都是构成一个稳定金融体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的弹性和抗危机能力,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可以为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中国证券报2010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我国银行业 资本结构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由此而产生了较长时间的信用紧缩。危机由房地产市场迅速传递到金融机构,再传递到金融市场,最后对实体经济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监管过度会扼杀银行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而监管过松则会因为银行业的大风险性,对金融稳定造成较大伤害。这些矛盾使得银行监管机构在构建监管体系标准时陷入了两难境地。长期致力于银行有效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9月份出台了新的监管规则,由于其影响力新的监管规则很快就成为了全球性的监管标准,适用于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银行体系。
二、对巴塞尔协议I、Ⅱ的简要评述
1988年7月,西方十三国集团在瑞士的巴塞尔正式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报告》(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并于1993年1月正式实施。该协议旨在通过鼓励银行机构保持强大的资本实力,并减少各国银行业资本标准的差异性从而促进公平竞争,适应全球金融服务业的迅速变化和创新。但是巴塞尔协议I对银行风险分类过于粗放,没有充分考虑银行不同规模的风险特点,并且协议对金融市场创新反应较为滞后。针对巴塞尔协议I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付诸实践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定,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区别对待不同规模的银行,认识到不同的银行因为其规模或组织模式不同而风险暴露情况会有所不同。但是协议Ⅱ资本充足率计算以及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方面存在缺陷。尤其在2007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行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所存在的不足。
三、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评述
金融危机使得当前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普遍质疑,于是进一步加强当前银行监管体系的呼吁越来越大。随后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正式声明将在全球建立一致的高标准银行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2010年9月,由27个国家的央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讨论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并在当年11月的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这标志着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更突出了普通股本的作用,认为银行弥补损失最高资本形态为普通股,为此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普通股比例由2%提高制4.5%,将一级资本比例由4%提高至6%,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推出2.5%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并且资本防护缓冲金必须是以普通股形式体现。同时巴塞尔协议Ⅲ对现行一些不符要求的资本工具进行了调整和剔除。
(二)重视银行的信用违约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普遍认识到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监管,使之具备额外的抵御损失的能力。具体来说,将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4类,系统重要性最高的银行需要拥有超过巴塞尔协议Ⅲ规定7%下限2.5%的普通股一级资本缓冲,其他随系统重要性降低而分别为需要拥有超过7%下限2%、1.5%和1%的一级资本。并要求监管当局对没有达到资本金要求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施加限制性措施。
(三)加强了银行流动性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新的资本协议增加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作为辅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这些指标主要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规在协议中规定从2013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杠杆率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从2018年起在框架内银行机构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框架。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这些指标主要是用以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受美国次债危机影响不大,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较小,再加上中国银监会早已未雨绸缪,提前做出了安排,所以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其长远影响却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贷规模扩张和经济资本约束的矛盾。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增长速度一般为经济增长速度的1.5-2倍,在某些货币政策宽松的年份甚至会更高。如此较高迅速的信贷扩张,势必会大大增加银行业资本补充的压力,尤其是巴塞尔协议Ⅲ尤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是资本监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从银行的盈利性角度来讲,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那些流动性较高的资产收益要高出不少。但是实行巴塞尔协议Ⅲ后,因为有流动性监管要求,银行需要增加持有风险加权系数较低的证券,从而银行的收益也会要相应的较低。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最后是发展表外业务与银行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我国现在的银行业务结构比较单调,表外业务一般都是贸易融资类和承诺类业务,而巴塞尔协议Ⅲ中的一些条款会对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承诺类表外业务的相对优势有较大的弱化。例如协议规定的净稳定资金比率来看,零售、一般公司信用承诺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10%,保函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50%,信用证业务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为20%,这将使相关贸易融资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出数值非常大,显然为银行的业务结构调整带来一定的压力。
五、中国银行业的应对措施
虽然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但是长期内其影响力不容低估。因此对于中国的银行业而言,在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内,需要加快制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首先要加强经济资本规划和管理体系的建设。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现代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制订、资本协议补充、资本使用和分配、监控和考核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推进,可以进一步完善银行经济资本规划,可以促使银行在业务办理中建立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和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定价机制。总的来说,当前商业银行各个层面和条线都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动内部流程整合优化,加强经济资本使用效率,通过模式化业务运作,努力建设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营的银行。
其次要加强银行资产和业务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内业务比重过大,表外业务出于初级阶段,资产结构仍然有待进一步优化。考虑新协议会实施杠杆率监管指标的约束下,有些表外项目将会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故商业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结构上,需要更加注重收益以及经济资本占用的比较和权衡。商业银行的发展也不能片面的只吹求规模的扩大,而需要提高表内外资产的合理定价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和经济资本占用,以提高调险后的收益水平,进而实现有效经营、经济资本补充、银行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最后是要加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在新的资本协议约束下,未来商业银行监管将会形成经济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模式,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将是银行管理的重要方向。当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都正在密切关注或是正在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通过ICAAP项目的推进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来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July 1988.
关键词:银行监管;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
一、银行监管概述
银行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与各类金融风险相伴随。从1551年至1866年的316年时间内,欧洲大约每隔十年左右就发生一次金融危机。为防范风险,更为降低金融风险给社会所带来的巨大负效应,银行监管应运而生。银行监管先后经历了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金融时代,20世纪30-70年代的制度化全面管制时期,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时期,以及目前的再监管时期。可以说,银行监管的发展内容是银行业放松监管与加强监管交替出现的历史,即往往在大量银行失败、金融危机出现后加强管制,经济增长恢复后就有放松管制的倾向。历史的轮回也再一次证实了社会是曲折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真理。
银行监管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中的基本构成要素,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与变革,已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系框架。 监管是一种与市场自发行为相对应的政府干预。从经济学发展史来看,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理论,但市场秩序与政府干预的争论却由来已久,并可以追溯到重农学派的魁奈和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此后,在近三百年的发展中,政府对市场失败进行干预的思想逐渐渗入了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主流经济学派中,并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得到了全面的归纳,监管的理念得到了各国政策的普遍认可,并体现在经济政策的执行上。从寻找潜在的借款者、监督消费者的行为、提供流动性风险保证和创造安全资产等方面进行解释的金融中介理论为银行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有效的理论解释。但正是银行业所具有的本质性特征非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以及部分准备金制度使得金融行业中的市场失败不可避免,为引入监管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资本充足率不应仅靠一种指标,而是要综合以下八个因素进行考察:(1)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质量;(2)资产的流动性;(3)收益及留存盈余额;(4)存款结构的潜在流动性;(5)商业银行股东的信誉和特点;(6)各种间接性银行费用的负担状况;(7)营业程序的有效性;(8)在竞争中,商业银行满足本地区现在与将来需求的能力。综合分析法具有明显的非数量性与不确定性,而仅仅估计出资本大致需要量的大小;另外,综合分析法相当繁琐,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把综合分析法和其他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以互补短长,更为合理。后来,这些因素的大部分被归纳为有名的骆驼(CAMELS)评价体系,即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
二、从巴塞尔协议演进看国际银行业监管核心思想体现
(一)1988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诞生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1974年美国富兰克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与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产生及1975年9月第一个协议的,这个巴塞尔协议的雏形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包括资本的分类、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比率以及实施安排等内容。资本监管方面,把总资本对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最低标准定为8%,其中一级资本占的比率至少为4%。巴塞尔协议Ⅰ的推出,确立了资本监管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所体现的监管思想是: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至今,这个核心思想实际成为现代银行业监管乃至金融监管的基本规范。
(二)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
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与变革,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条件下衍生工具的使用,银行业风险进一步提高。1988年资本协议存在只考虑单一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着对风险缺乏敏感度以及无法有效约束资本监管套利等问题。BCBS认识到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进而也意识到巴塞尔协议Ⅰ在体现监管思想“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方面,实际是存在着漏洞的,于是决定对协议进行逐步修改与补充,并最终于2004年6月出台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以三大支柱为标志确立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从进一步强化监管核心思想在监管原则中的体现来看,巴塞尔协议Ⅱ的重要改进在于: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扩大资本计算对风险资产计算的覆盖面。与巴塞尔协议Ⅰ相比,其具体改进主要体现在: (1)创新了计量方法,提高了资本计量对风险的敏感度; (2)将资本计算对风险资产计算的覆盖面从巴塞尔协议Ⅰ只单一针对信用风险扩展至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3)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监管资本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
2007—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协议Ⅱ暴露出一些缺陷,如:全球银行资本质量不佳导致抵御风险的可得性差、对系统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未引起足够重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暴露,体现在BCBS监管核心思想上,仍然是资本对风险的覆盖不能反应映资本对风险真实性约束要求。如果我们归纳巴塞尔协议的改进,集中体现在资本充足率模型的分子与分母计算,及计算所涵盖的内容变化上的话,比较于巴塞尔协议Ⅱ,这一次的问题主要不在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模型的分母部分,而是在于计算模型的分子的质量方面。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完善而非替代,创新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单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标准; (2)对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对系统性金融危机的防范,从而实现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从时代意义上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应该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但是,从1988年资议所建立的监管核心思想的进化来说,这是一个必然过程。巴塞尔协议Ⅲ围绕“以资本约束风险,进而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这一监管核心思想,使资本风险覆盖更精细化:既强调单一风险也强调系统风险,以完成资本对风险时间长度的覆盖。
三、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监管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都规定了各自银行业应当具备的资本充足性条件。为了避免各国对风险资产比率计算方法不统一带来的问题,如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等,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到了我们目前所熟悉的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概念,资本充足率是一种特殊的“杠杆比率”,它不是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而是要用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因为监管当局看来这是有区别的,例如,有一些负债,比如次级债、可转债等,如果符合条件则可被计入监管资本当中。同时,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而是将资产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加权后得出的结果。除表内信用风险外,资本充足率的分母中还要考虑表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甚至操作风险等内容。这样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比简单地用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和衡量一家银行风险水平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总之,它的基本原则就是:资产的风险越高,权重越高,需要的资本也就越多。这样能够比简单的资本比率更科学,也更合理。
巴塞尔协议出后不仅在十国集团内部,甚至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都带来了极大的震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都将其中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作为重要的监管工具。而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是指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要求银行的资本金达到能支撑其所有风险资产的一定水平为目标,以强制的约束力为手段,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的制度安排。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力是指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时,监管当局对其强化经营监管、限制其经营行为而给银行带来的压力。据此,可以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力分为两种:一种是惩罚压力,一种是预警压力。前者反映监管当局对低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的惩罚措施;后者反映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临近警戒线的银行的监管预警。总之,不管银行资本是否充足,资本充足率监管都会对银行监管产生深远影响。(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晓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3(10):29-34.
[2]张丽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探讨[J].中国金融, 2004, (6): 35.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
1.1 巴塞尔协议Ⅲ的解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急速下滑,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迟缓、市场资金价格不稳定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全球银行业面对这一世界难题,需要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尽量减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机的摧残。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的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的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法,保障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序进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1.2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的实施
目前,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2011年,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并在2013年7月,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3年1月6日通过并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全球各成员国应于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并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已经开始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各国因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或遇到的某些问题,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度有所差异。例如在风险资本管理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中国等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经颁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并进入了实施阶段;美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等14个成员国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却还未实施。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瑞士和加拿大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有包括南非和欧盟在内的10个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完全实施;有15个成员国还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在流动性覆盖率实施方面,截至2013年8月,还没有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但有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在内的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实施;有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和中国香港共计4个成员国已实施草案。
整体上来看,全球各个成员国都在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但仍有国家和地区因为遭受经济危机的创伤过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导致巴塞尔协议Ⅲ在该国家的实施进度有所延迟。
1.3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和实施的,其政策无论在理念、制定、实施和评估方面都更加适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带来了不适应性,甚至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果是针对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大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交易政策还处在商议之中,如果过早地被监管起来,便会将衍生品交易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某些方面实施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中国当前的经济还处在崛起阶段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交叉进行,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提高中国金融经济的抗风险性,中国的银行业应当建立在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上,以发挥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最大效用。
2 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1 银行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事承担的不确定后果,风险管理是对波动性的期望结果进行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引导结果向好的方面发展。银行业通过从客户手中募集存款资金而后进行放贷挣取差额盈利的经营方式,进行货币资本的交易,完成资金在各行各业的流通。银行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银行的风险涉及面更为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的风险就无时无刻不存在着。
2.2 银行风险的因素
由于银行风险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任何一个行业经济链出现断裂,都有可能加大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影响银行风险的因素有国家经济形势、市场价格、金融管制、社会信用度等,具体的因素又可分为汇率、股票、商品价格、金融创新等。无论是银行的对外经营还是内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存在。当然,银行的风险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如果仔细研究与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银行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是针对存在于银行内部、影响和调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银行风险管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社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有资产风险管理、负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银行在发展初期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贷款收不回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其资产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看管,避免坏账损失的风险。负债风险管理是在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倡多出去争取更多的存款业务,为进行更多的放贷储备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是同时并行资产风险管理和负债风险管理两大理论,在保证银行对外放贷的盈利性和揽储的流动性的同时,通过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将银行的风险调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论是一种创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发行债券、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发挥其内在潜力,保证了银行的盈利。全面风险管理是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而逐步在银行业中推广而来,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力争以最少的经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
3.1 资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银行的资本,不仅可以在银行初创和发展时期提供运营资本,保证银行业务的有序进行,而且在银行盈利或亏损时能够给予客户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利息或补偿;同时,对银行的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可以实现股东盈利的最大化目标,满足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需要。从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银行资本管理能有效约束和限制银行的无限膨胀,使银行内部的资产得到控制性的发展,防范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基础上,2012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交易账户基础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计量体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在确定账户划分不可取消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证据和基于估值两种可选的重新划分账户属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计量方法,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VaR指标;三是全面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来调整VaR模型;四是对冲和风险分散化效应的处理;五是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联系。在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的改进上,通过评估交易账户模型法的适用性、建立与自身组织结构和交易管理等基础条件相匹配的交易柜台、对交易柜台可建模型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三个方面来提高内部模型法的审慎应用。在标准法计量体系的改进问题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部分风险因素法和全面风险因素两种新的、与模型法更为有效接轨的改进方案。
3.2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正式运营;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修订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规则;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不断创新与改革。巴塞尔协议Ⅲ的短期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能够从短期内衡量一个机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掌握银行业的流动性覆盖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的流动性风险,并得到迅速的恢复,是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的长期监管指标为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银行在长期的经济压力环境下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来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这个监管指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让银行找到长久持续发展的融资渠道,确保拥有大于100%的稳定资金比例来应对流动性风险。无论是短期监管指标还是长期监管指标,两者在时间维度、分析角度和监管目标上都存在差异性,但二者互相补充,共同支起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的核心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新规从实质上来说是降低了监管的标准和要求,使金融机构能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给银行业一个缓冲和休整的机会。修订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缓冲,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融资机构,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3.3 信用风险的度量
贷款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获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贷款业务的存在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往往与市场的波动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防范信用风险,对存在于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慎,是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采用非内部模型法来计算交易头寸的违约风险暴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期风险暴露法不能区分保证金、不能反映压力条件下的监管附加因子波动水平和处理冲和净额结算过于简单的不足之处。非内部模型法相较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来说,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并且采用了更为精密的对冲规则和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尺度乘数。为了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应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压缩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
3.4 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将缺乏流动性却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来保证被发行的资产证券。多年来,银行作为证券化运行过程中的发起、投资和承销机构,在面对资产证券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计提一定的资本来抵御相关风险的爆发。巴塞尔协议Ⅲ采用了单独的框架度量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评级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集中度比率法和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来计算其资本要求,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由于新的证券化监管体系和风险计量方法还在初步的实践运用中,针对模型的不足,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反馈意见,提出修改策略。
3.5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
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并在全球金融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本身的发展足以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结构变化。这类机构在自身利益的获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较为明智的抉择,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虑,因此,为了机构本身的顺利经营和全球系统的有序发展,需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控,尽可能地遏制危机的出现。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机构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评估方法主要从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指标的变更、可替代性分类设置、标准化银行分数、后续规划、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分母频率、披露要求等方面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这些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保各国在使用评估方法时的应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