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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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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第1篇

近年来,一些地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出台专门法规,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如今,在万众的期待中,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法律的威严和刚性无疑能够为校车安全增添一个厚重的砝码。

然而,一纸条例能否护佑校车驶入“安全通道”,是留给社会的一道思考题。就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前一天,广东阳春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2名儿童死亡,15名儿童受伤。这提醒我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呵护校车安全仍待全社会共同努力。

要强化制度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决定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的规定为例,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警示,更是对执法部门的考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旦出现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无疑会加重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难以形成校车优先意识,而规定也会沦为徒具观赏价值的花瓶。因此,维护校车安全必须强化制度执行,促使公众树立对于校车的敬畏意识。

要塑造汽车文明。校车事故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当下汽车文明缺失的缩影。尽管我们已经跻身汽车制造和消费第一大国,但安全行驶、礼让三先等文明驾驶意识远未形成。不改变马路竞争的“丛林法则”,校车安全就不可能“独善其身”。试想,如果公交优先尚且难以保障,在公交专用道上行驶的校车谈何优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违章惩戒,只有文明驾驶内化为每个驾驶人的自觉行动,校车才能畅通无阻,平安出行。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政策制定 政策议程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肃省庆阳正宁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行驶至该镇西街道班门口时,与一辆陕西籍大翻斗运煤车相撞,致使20人遇难,18人重伤,26人轻伤。核定载客9人的校车,实际载客64人,属于严重超载车辆。难以想象在超载7倍的校车里,孩子们只能像“沙丁鱼”一样摞着,开车司机、随车老师以及家长们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往里塞。拼起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匪夷所思”变成了“原来如此”――政府监管是一纸空文,父母监护成了空白,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带来交通困境,校车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脱缰野马。

2 政策出台

早在2010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定义以及校车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2012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条例》对校车的管理责任主体、校车使用地区、制定和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相关责任等进行了规定。4月10日,国务院正式《条例》,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同年5月1日,国家标准委《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此《标准》由两项强制性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组成。这两项国标明确了校车及座椅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更加注重车辆安全性能、车辆配置的人性化、车辆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3 政策议程分析

政策议程又称为政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政策决定者深切关注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提起正式讨论,决定政府是否需要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政策过程,主要分为系统议程和政府议程两种类型。

3.1 由社会问题到系统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系统议程是由那些被政治社区的成员普遍认为值得公众注意,并由与现存政府权威中的立法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一切问题组成。它在本质上属于讨论议程,可以是从大众传播媒介甚至从平时的谈话中了解到的人们对国家大事和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社会问题,这是政策议程的第一个阶段。

在校车事故频发过程中,甘肃省“11.16”事件的发生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大众传媒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中。事件发生后,新华、人民、搜狐、网易等新闻类网站都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新闻。当日下午,甘肃省卫生厅公布了第一条相关微博,随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庆阳市卫生局等政务微博也陆续了信息。大众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动者”的角色,“校车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众认为出现严重事故主要在与:①农村道路状况差,公共交通设施匮乏;②“撒点并校”导致上学路途遥远,无车可能只能辍学;③农村教育经费不足,学校无钱买车;④学生家庭贫困,无力承担寄宿费,并普遍呼吁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

3.2 由系统议程到政府议程

科布和爱尔德认为,政府议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员密切而又积极关注的问题组成的。政府议程是行动的程序,是决策机关和人员对有关问题,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决的实际活动过程。它比系统的程序更具体、更明确。

基于11月27日温总理的讲话,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

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指向更加具体与明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均有系统阐述,两项国标的通过审查,更是从具体技术和操作层面对校车本身的明确规定,通过校车安全问题的界定与陈述阶段后,问题为决策系统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体方案试图解决,系统议程就转入了政府议程。

4 结语

从“11.16”事件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整个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对迅速、方法科学,公众、大众传媒、政府等个人或组织在其中都积极推动了政策出台的进程与发展。

但校车安全发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暂且不论政策的执行、评估与监控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与矛盾,这种“事后补救型”政策是否应该引起社会和政府的思考?在教育经费的投入问题上,还有社会安全意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上,都应该有所提升。

参考文献:

[1]汪玉凯.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2]康伟.突发事件舆情传播的社会网络结构测度与分析――基于“11.16校车事故”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2,(7).

[3]滕燕.校车安全立法的冷思考――兼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J].宁夏社会科学,2012,(3).

[4]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12,(6).

[5]肖宝华,张新风.用“教育”为校车打上“安全结”――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看学校的校车安全教育[J].学校法制,2012,(8).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第3篇

湖南卫视、芒果V基金联手爱心合作伙伴苏州金龙,发起的大型音乐公益节目《天声一队》,在3月30日开播,十周时间联合众多爱心力量募集善款超千万,为全国各地困难地区学校累计送上56辆快乐校车。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该条例同时指出,“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天声一队》3月30日的首播,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仅早一天,不是偶然也不是巧合,而是湖南卫视、芒果V基金审时度势,摸准社会律动脉搏的必然结果。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校车事故;成因;对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车事故简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说,载满了活泼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车应该充满勃勃生机,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却使人谈及校车怎么也无法轻松。众多校车事故留给人们的是一声叹息。

二、校车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没有对于校车安全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诸如,这个标准本身就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如4.8.1对“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的要求以及4.8.2对“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的要求的规定都过于模糊。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其目的就是在于为“校车”这个产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术参数。何为“足够的强度”,何为“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是该标准应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却把它直接写入文件,真可谓“该清晰的始终模糊”。

二、执法障碍

(一)保障校车安全在执法上存在障碍

但是解决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车事故问题迎刃而解,执法障碍也严重影响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经实施,但其中的许多技术要求并未落实。

执法的障碍并不单纯来源于校车的经营者,甚至也来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车”威胁的校车的消费者。

(二)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执法首要障碍

有学者指出,基础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层次继发来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车事故的基础原因则是学生对上学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观条件无法安全地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城镇化水平愈来愈高,一个村庄的入学适龄儿童逐渐减少。为了充分利用和节省教育资源,教育部门采取了并校的政策,从而使很多农村学生上学路途变远,这就对校车有了很大的需求。因为政府部门在并校的同时没有考虑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解决随并校产生的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学生家庭和所在学校自行解决。

一边是学生必须乘车才能去路途遥远的地方上学,一边是农村家庭经济情况不能为孩子提供正规合格的交通工具,在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车”的产生和执法人员的执法障碍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避免校车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立法

随着2012年4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已经有了全国性的有关校车安全的法律文件。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各方责任。

在政府方面,该法规定对校车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而其职责主要包括合理调整区域内学校布局,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等。

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方面,“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保障校车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全社会成员都应尽责保障校车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经费问题上,该法只是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那么“多渠道,多种方式”具体都包括什么,这是关涉校车安全的重要问题;

其次,在责任问题上,该法规定,“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该法将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对校车安全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的分配的权力下放给它们自行协商。这样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时,却留下了难以监管、责任规定不统一等诸多隐患。

这些弊端表明,在《条例》出台以后,对校车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继续努力。

校车安全条例范文第5篇

近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征求的意见当中,有一种意见必须进行辨析:关于保障就近入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对校车的政策支持。应当看到,关于就近入学,主要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才存在的现象,而不是国内的普遍存在。在城市里,无论是幼儿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都可以实现就近入学,对校车基本没有什么需求。这就是说,对校车的需求,主要是农村地区。关于就近入学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农村教育的问题。

对于近年来的学校撤并要客观地看待,虽然一些地方存在过激的做法,但学校撤并有其客观原因,比如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一些农村学校就读生源减少:很多家庭为了让弦子接受更好的教育,送孩子到城镇学校就读,导致农村学校招不到足够的学生。很多情况下,并非不能就近入学,而是很多家庭宁愿选择远一点的学校就读。这个选择背后,有教育不均衡的问题,有城市化的背景,有家长日常难以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的问题,比如农村寄宿制小学的存在和受欢迎,很大程度上就和家长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有很大关联。

现在,在制订校车条例的时候,就不能将校车安全的板子打在就近入学上,似乎孩子不能就近入学,是造成校车不安全的因素,这就将吃饭当成将人噎死的原因一样没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