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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做什么投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一系列资金被骗的事件频繁被曝,依然不断的有人卷入被诈骗的事件中,甚至被骗之后仍然没有反应过来。
一声“包赚”骗得人好苦
2010年,反商业欺诈维权网针对北京投融资领域,进行了初步调查分析。根据大量创业公司和融资个人的投诉和法律咨询,北京已经成为投融资诈骗高发区,90%投资公司是骗子,受骗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损失累计达百亿人民币。
同时,还有投资者统计了200多家涉嫌投融资诈骗机构名单,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带有洋背景的投资公司,比如美国富吉投资公司、美国史坦富资本公司等。据了解,近些年来,一些国际资本以洽谈合资项目,吸引缺钱的中国企业,与中介机构合作设局,诈骗融资企业的资料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融资企业轻则损失几万元,重则损失几十万元。
投资公司是如何榨取钱财,积少成多的?
朝蓬投资公司是大小钱都赚,帮人投资的方式是收取会员费,荐股赚钱。老板是重庆市长寿县一名高中生,曾在某股票投资公司干过接线员工作,辞职时偷走了公司的一本简介,回到老家就依葫芦画瓢,成立了并无正规手续的朝蓬股票投资公司。
朝蓬公司招聘了几十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买来了外地股民的电话号码,每天上网随便找几只上涨的股票,打电话向股民荐股,并称想不赚都难。
很多股票投资公司都和朝蓬投资公司一样,先是与会员保持联系,免费荐股,并经常倾听股民大倒炒股的苦水。几番联系,取得股民信任之后,就积极鼓动股民成为会员。如果当日推荐的股票第二天上涨了,就会在次日打电话极力鼓吹;如果当日推荐的股票次日跌了,就会把责任推给市场,并承诺继续荐股。但不管结果如何,就是耍无赖,不退费。
还没投资就遇“地雷”
“快速贷款”、“无抵押贷款”的消息遍地都是,同时,也像是埋下的地雷。
记者近日看到一位afi08248c0网友发了这样一个帖子:我是重庆人,现在在江苏昆山,因为想开店创业,在网上找了一家公司贷款8万。签了合约之后,让我到邮局办一张绿卡,还让我开通95580电话银行指定账号转账,我都办了。然后又让我打24000元到我刚开的卡里面,说什么要看我有没有还款能力,两天后老爸东凑西凑的凑了5000块。我打进去5分钟后,再去查,非但没有多,连我5000块都不见了。不知道密码,居然能把我的钱取走。
事实上, 这是投资公司诈骗的另一种伎俩。他们在放款前,就以需要利息和保证金、或者看对方的还款能力为由,把能捞到的钱都捞进自己的口袋。初步捞到钱之后,还会以资金不够为由,继续骗取更多的资金。对此,律师们都给出了尽快报警的建议。
投资要看是否合法
如何保证资金安全? 《投资与理财》杂志记者以投资者身份,拨通了几家担保公司的电话,看看对方都是怎么介绍的。
北京六行万通担保公司业务员:“我们有完善的程序,会签合同,还有在公证处做两份公证证明。在这一行,我们做了这么多年,肯定不会欺骗您。盈利方面的风险,大家共同承担,手续方面我们肯定会做得很完善。您的款放出去之后,有碰见骗钱的,我们也会走法律程序。”
北京房易贷业务员:“我们做这行已经有六七年的时间了,把资金放在我们这儿非常的方便。我们会跟您签定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保证您的资金安全。投资者可随时到公司了解详情。”
“保障资金安全,并不是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陈先生说起了自己的经历。陈先生跟一家投资公司签了投资合同,内容是出资30万元做投资,由该公司操作;该公司保证年利润为15%,如果亏损,该公司将负责赔偿本金和足够的利润。谁知合同实行到半年时,该公司关门大吉。
对此,广州吴勇波律师说:“合同有效无效,要看具体内容,要看投资内容是否合法。在签定合同前,要弄清投资方式是否合法。目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假借高利返息的借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侵吞投资者投资款。另一种是投资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现货黄金、外汇等项目的投资,并资者操盘,侵占投资者的投资款。很多投资公司来头很大,会很专业的规避法律,投资者要尤为谨慎。如果被骗,要立刻报警,最好是联合被骗的投资者一起报警,并找律师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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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1 .要选择操作规范的公司,看是否有《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等(原件)。这是政府的一道过滤和门槛。
2 .交易过程中的整个操作流程应该是透明的,应是直接和银行合作,通过银行转账,手续全面。
3 .看公司的实力。一个公司的实力决定了它的代偿能力。 看它注册资金的多少,并且法人老板旗下是否有实体公司,是怎样的实体。看它是否是自购的办公场地。这都决定了它的实力。
4. 看公司规模。尽量选择规模大,员工精神状态好,有一个完善的高素质团队的公司。
5 .打探口碑。可以参考别的投资客户或者同行的口碑。大家的意见比广告上胡吹乱侃的信息真实得多。
一、价值投资理论的定义
价值投资理论又称基础性投资理论,从本质上而言,价值投资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在此过程中需要研究与分析证券投资公司的债务状况、经济实力水平、经营状况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并完成相应的股票价值与市场的比对,最后投资者可结合分析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所要投资的股票。从理论角度而言,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与其股票价格并不是完全等值的,而是其股票价格随内在价值上下波动,而最终则回归到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然而,公司或企业的内在价值主要会受到经营管理的影响,而股票的价格也会受到资金链的影响。因此,内在价值与股票价值之间的价差可视为一种安全边际,投资者可在这一价差违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二、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一)缺乏稳定且有效的投资市场
就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而言,很多证券市场的参照物投资利率在不断地变化,而产生通货膨胀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之下,众多的投资者未能准确、有效地进行投资效益比对,进而无法针对性地运用价值投资策略,导致投资收益降低。随着我国股票投资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人民币价格就处于时刻波动的状态。就市场有效性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市场普遍存在股权分割的现象。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中国股票交易的整个行情就处于相对矛盾的气氛之下,进而造成不同股票的价格出现较大的差异。而股票价格的差异又直接导致了价值投资收益的差异,同时也影响了价值投资策略的准确应用。除此之外,我国的股票投资市场缺乏必要的收入分配功能。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对证券投资市场进行过多的宏观调控,继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未能发挥收入分配的作用与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者对价值投资策略的运用。
(二)缺乏必要的参考数据
相对于国外投资市场而言,目前,我国股票投资交易市场数量较少,而且股票交易产品品种也相对较少。由此可见,中国股票投资市场尚未形成宽领域、多层次的交易体系,很难给予众多的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在这些有限的投资选择中,每一类的股票交易条件是不尽相同的,而投资收益率也是较为模糊不清的,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而盲目地进行投资。
(三)投资者缺乏理性地思考
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经常会出现投资价值大起大落的不良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巨大的投机者数量与有限的投资市场之间的矛盾。在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中,中小型投资者与一些投资机构有着全然不同的获利方法。其中,中小型投资者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时间,所以具备较强的流动性,因而不能建立较大的投资群体。然而,绝大部分的投资机构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拥有专门的投资团队,还可以获取上司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资料,从而避免获得一些虚假信息。因此,在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存在较多投机者的情况之下,股票投资参与者会选择在股票市场大涨后买入,进而使股市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而在股市恢复到正常运作时,他们又将手上的股票卖出,从而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由此可见,价值投资策略在股市投机者较多的情况下并不能有效地应用。
三、加强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很多条件还不够成熟,很多的证券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投资者,因而使得证券投资市场总是处于无效状态,很容易受到资金风险的冲击。因此,投资者应努力加强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应用,提高自身的投资素质,合理科学地利用价值投资策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此外,政府也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政策;我国的证券投资市场也应做出相应的改革与变化,建立健全退市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分红比例,从而进一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同时也推动了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应用。
[关键词]私募基金;有限合伙;投资方向;投资理念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3-0069-02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潜力巨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重新修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舞台。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领域,私募基金开始浮出水面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是思考探讨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一些发展战略方面的问题。
1 合伙制私募基金与其他形式私募基金的比较
(1)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制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非上市公司型、契约型和合伙型。
非上市公司型私募基金:依照国内公司法,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型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型两种,按照英美公司法则通称为非公众公司(Private company)。
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受《信托法》约束。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还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合伙型私募基金: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型和有限合伙型,以有限合伙型为主,目前主要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2 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的战略性思考
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合伙期限一般在20年以上,因此需要站在长期投资的角度上来考虑投资方向的选择。
西格尔在《股市长线法宝》一书里,用一张金融资产名义总回报率指数图(1802―2006年12月)讲述了关于一美元的故事。1802年,三个美国人手里各有一美元,但是他们各自作出了不同的投资决定:一个人害怕风险,买了黄金作为一种保障;一个人愿意冒一定风险,买了有风险但又不太大的债券;一个人敢于冒险,买了风险较大的股票,希望获得较高的收益。斗转星移,沧海桑田。2006年(即204年之后)三份原始票据和实物被发现,三位投资者的后裔成了这些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是,收益结果却有天壤之别:1美元的黄金现在价值32.84美元;1美元的债券现在价值18.235美元;1美元的股票现在价值1270万美元。股票显然是那些追求长期收益的投资者的最佳选择,股票投资是长期内积累财富的最佳方式。
长期来看,股票的回报率不仅大大超过了其他所有金融资产的回报率,而且当我们把通货膨胀考虑在内时,股票甚至比债券更安全,也更具有可预测性。
过去两个世纪,黄金的价格走势与通货膨胀大体一致,长期而言可以起到保护投资者免受通货膨胀冲击的作用,但黄金的实际回报率仅为年均0.3%,回报之低也是超乎人们想象的,这个历史数据应该引起因为近期黄金大涨而对黄金抱有过高期望的发烧友们的足够重视。黄金还有一个致命的缺陷是,黄金不是生息资产,持有期间没有现金流入,而且还要支付保管费,和股票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只有在意想不到的非常时期,才能赢上一两局。
股票的本质不是一张被人们炒得上下翻飞的纸,而是企业的所有权,是生意的一部分。股票持有者就是股东,股东价值的来源是未来现金流的贴现,而未来现金流的来源就是企业赢利。
3 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理念的战略性思考
(1)视股票为生意的一部分。应该抱着准备买下整家企业的态度来买一支股票,假设次日股市关闭十年仍然乐意拥有该支股票。投资的命运主要取决于所选择的企业经营的命运,而不是取决于把握市场趋势的能力。正如巴菲特所言:在价值投资中间,你买的不再是一个股份,而是生意的一部分,你买的公司的意义,不是为了在下个星期,下一个月或者下一年卖掉它们,而是你要成为它们的拥有者,利用这个好的商业模式将来帮你挣钱。
(2)“市场先生”是在那里服务你,而不是指导你。市场的主要作用是为你提供报价服务,你可随意忽略或利用他的报价,但他不能告诉你,你的投资决定是对的还是错的。格雷厄姆说:“从根本上讲,价格波动对真正的投资者只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当价格大幅下跌时,向他提供了明智购买的机会;当价格大幅上涨时,向他提供了明智卖出的机会。在其他时间里,如果他忘记股票市场的存在而把注意力放在他的股息回报和他的公司经营业绩上,他将会做得更好。”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不预测、不在意股市短期波动,把主要精力放在阅读、思考、公司调研和价值评估上,并耐心等待适当的买卖机会。
(3)安全边际是稳健投资的核心。巴菲特说:“架设桥梁时,你坚持载重量为3万磅,但你只准许1万磅的卡车穿梭其间。相同的原则也适用于投资领域。”这个原则就是安全边际。安全边际是价值与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打个比方就是“五毛钱买一块钱人民币”,要坚持“打折购买”。
安全边际对投资操作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当你的评估发生错误,或者你的运气差于平均水平时,提供一个缓冲带,保护你的本金免于亏损;二是它在减少风险的同时,增加你的投资回报。
4 结 论
中国合伙制私募基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的选择上,股票是长期投资的最优选择,在投资理念中,巴菲特风格的价值投资理念经实践检验,是合伙制私募基金的重要的可借鉴思想。
参考文献:
[1]西格尔.股市长线法宝[M].范齐瑶,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李文涛.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作为该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华宝信托,同时也是长电科技的第二大股东,为了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长电科技股改过程中,一直未同意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由长电科技的大股东新潮集团替华宝信托支付对价的方式推动了股改的进行,但新潮集团明确表示要因自己替华宝信托支付的对价保留对华宝信托的追偿权,这实际上意味着信托受益人仍然承担着潜在的清偿风险。在这种背景下,华微电子的公告替华宝信托解决了难题,使得相应的追偿责任由接受股权的第三方支付。
尽管信托产品的清偿风险得到了化解,但由此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深思,如何认识这次潜在的信托清偿风险的性质?未来是否有更制度化的安排来解决这类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和分析。
一、法人股投资信托――曾经产品创新的典范
法人股投资信托的产生,依赖于我国A股市场长期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的制度背景。作为非流通股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由特定的机构和部门持有,个人投资者是无法直接投资非流通股的。尽管非流通股不能流通,但是投资非流通股却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因为非流通股的流通限制使得其价格只能依据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为基准来确定,通常只有相对应的流通股股价的1/3或者更低,而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非流通股可以享受与流通股相同的分红权,这样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不同的投资成本,非流通股的股本回报率通常是流通股股东的3倍以上。
较高的股本回报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当然也包括一些个人投资者,由于非流通股有国有股和法人股之分,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主要指社会法人股。非流通股的股权性质决定了个人是不能持有非流通股的,在制度的硬性约束与市场的潜在需求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发掘了其中蕴藏的市场机会,适时推出了法人股投资信托这一创新的信托产品,满足了市场的需求。
所谓法人股投资信托是指由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信托计划集合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并代表个人投资人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法人股投资,获取的收益根据信托合约的规定,在信托投资公司与个人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方式个人投资者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的帮助,获得了一条合法的投资渠道。
从2003年中融信托推出首例“强生控股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来,市场陆续推出了多个法人股投资信托,如下表所示:
应该说,从已推出的法人股投资信托来看,市场的反应是不错的,因为个人投资者对法人股投资信托的收益率充满了憧憬:
首先发行信托计划的法人股所对应的上市公司的质地较好,其每年的股权回报稳定,成为了投资者获取收益的基本来源。
其次法人股投资信托通常安排了法人股股权到期按照净资产的一定溢价向第三方转让的机制。在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会因为快速成长为股东带来股东权益的增加,或者可以通过配股、增发等再融资方式为股东带来资本的增值,从而增加法人股对应的净资产,为个人投资者带来收益。
最后也是最吸引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不可流通的法人股权实现了流通后,带来的巨大收益。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存在的巨大价差,尽管不明确最终法人股流通的方式,但是其中的想象空间成为了个人投资者预期投资法人股投资信托最大的潜在收益来源。
但是2005年股改的正式推出,使得法人股投资信托预期的美好盈利前景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法人股投资信托的冲击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而股改的推出不可避免使法人股投资信托面临如下四个问题:1、法人股投资信托受让的法人股是否参与股改,通过支付对价从而实现上市流通?2、如果参与股改支付对价,则对价标准应如何确定?3、该对价标准应由谁来主张和确定?4、如果股改方案不利于信托法人股的受益人,则信托收益该如何保证?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信托法人股自身的特殊性密切相关。与通常理解的市场上的法人股相比,信托法人股特殊性表现为:1、信托法人股的定价通常是以受让时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参照标准,比如长电科技法人股投资信托的转让价为2.21,尽管低于2004年3季度每股2.38元的净资产,但是远远高于原始法人股股东1元的成本价,这导致了在股改过程中,由于非流通股东在获取股权的成本不一致,能够支付的对价存在显著的差异;2、在法人股投资信托计划中通常规定了2-3年的信托存续期,这意味着信托委托人通常都是短期投资人,信托计划到期后变现获利出局。但是随着股改,法人股作为非流通股即使获得了流通权,但是通常存在一个禁售期的限制,这意味着获得了流通权的法人股在信托到期后并不能通过变现的方式直接进行清偿。
基于这些特殊性,解决法人股投资信托面临的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计算参与股改的信托法人股的真实价值,只有知道了其中的成本收益,才能采取措施维护法人股投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为了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通过构建基于股票扣减率(haircut)的非流通股定价模型来计算信托法人股股东面临的风险。所谓股票扣减率(haircut),原意是剪发的意思,在这里借喻将股票价值中反映风险的部分剔除掉,比如股票质押贷款中市价100万的股票可能只能获得80万的贷款,其中的20万就是剔除掉的股票风险价值。
对于获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支付对价后形成的流通股票的自然除权价并不是其真正能够实现的价值,因为考虑到禁售期内股价的变化以及自身到期变现活动可能对股价产生的影响,最终非流通股股东的变现价格低于自然除权时的市场价格,这一差额称之为股票扣减率。
形成股票扣减率的风险主要来源两个部分: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借助VaR的概念,价格风险可以定义为:在一定的持有期,一定的置信水平下因股价变动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表示为:
该指标的设计考虑到两个影响股票流动性的因素,即股票换手率和流通市值。换手率体现了股票交易的活跃程度,而流通市值则反映了可交易股票的市场容量。在这两个变量构造的流动性指标中,换手率的倒数反映了一只股票在外流通的所有股份全部换手一次所需要的平均时间,而非流通股与总股本的商反映了需要变现的股票占所有流通股股份的比例,两者的乘积可以看成是变现所持有的股票需要的平均时间,即变现时间,用于度量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VaR的思想,在前面计算的个股日风险值和变现时间的基础上,利用下式可以计算出股票的风险综合度量指标――股票扣减率(haircut):
该指标实际上就是股票持有期为变现时间的风险值,即在变现期间内,股票的价值在置信度水平下可能下跌的最大幅度。
在明确了信托法人股真实价值计算的方法后,我们选择中融国投推出的“强生控股法人股投资信托”和华宝信托推出的“长电科技法人股投资信托”为例,具体计算法人股投资信托持有人在股改中的收益和成本。
“强生控股法人股投资信托”以每股4.15元受让2595.78万股强生控股法人股,共筹集资金10772.5万元。截至目前,该法人股获得上市公司的两次股息分红,分别是2003年末的10送3.5股和2004年末的10送2股转增3股,信托法人股股数总计为5256.45万股。根据信托计划中对信托收益的约定,投资人将获得5%―15%的投资收益,在这里我们不考虑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否则投资者的亏损更严重),只考虑其收回本金条件下的盈亏平衡点。据此计算,则信托期满法人股的每股转让价格应不低于2595.78×4.15÷5256.45=2.05元。假设现有股本保持到信托期满(2006年10月)不再变动,按10送3.2的方案实行股改(参照长电科技的股改方案),则信托法人股的每股上市流通价格应不低于2.05×10÷(10-3.2)=3.014 元。
考虑到信托法人股支付对价后的禁售期,需要对股权的真实价值进行一定的扣减。在天相股票分析系统中,选取强生控股2005年4月30至2005年10月28日每日的收盘价和成交量,计算该股每日的波动率δ和日均还手率t,分别为2.89%和1.45%。再选取该股10月28日前20日收盘价的均价4.06元作为股价。根据股改前非流通股总数为29092.1万股,按照10送3.2股的方案,可得非流通股股东预期减持的总股数N非流通为29092.1×(1×(1-0.32)=19782.63 万股,按照95%的置信区间(置信系数为1.65),将以上参数带入股票扣减率公式,可得强生控股非流通股的股票扣减率为0.58元。按照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2股的方案计算,以4.06元作为股改前强生控股的收盘价,送股后自然除权,这个价格变为4.06÷(1+0.32)=3.08元,在此基础上考虑股票扣减率,实际上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票真实价值为3.08-0.58=2.5元,与信托法人股3.01元的成本价相比,亏损0.52元,亏损比例为17.32%。
同理可计算出长电科技的股票扣减率为2.12元,获得流通权的信托法人股的股票真实价值为 4.8-2.12=2.68元,而长电科技法人股投资信托的受让价为2.21元,2004年末每10股派0.4元(税后),则除权后价格为2.21-0.04=2.17元,考虑到10送3.2的对价方案,则信托法人股的每股上市流通价格应不低于2.17×10÷(1-3.2)=3.19元,法人股投资信托持有人的亏损额为0.51元,亏损比例为16.1%。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清楚地发现信托投资公司曾经开发的,被市场赋予厚望的创新产品法人股投资信托,在全流通的实施真正来临时,却由于股改的执行政策与预期的巨大差异,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不为曾经产品设计中的不周延而品尝苦果。截至目前,尽管强生控股的股改方案仍然没有推出。
三、信托产品清偿风险――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由法人股投资信托面临的问题引出了信托产品清偿风险,是整个信托行业不得不面临的巨大挑战,而且随着前期推出的大量信托产品陆续到期,这一问题日益凸现。据估计,2005-2006年期间,整个信托行业面临的兑付总金额将突破500亿元的规模,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个别产品不能到期清偿的风险。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类业务占比61%,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采取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这只会导致风险的进一步积累,从而引发信托投资公司,甚至整个行业风险的发生。金信信托在2005年末被勒令停业整顿造成的负面影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造成信托产品到期不能清偿的原因很多,除了个别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恶意欺诈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外,绝大部分是因为项目本身的风险造成的,以此次法人股投资信托而言,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产品设计过程中对风险认识不足是导致此次产品面临清偿风险的重要原因。在这一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忠实地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而信托产品受益人在购买该产品时并没有受到明显的误导或欺诈,在正常情况下,相应的投资风险应该由信托产品投资人自身承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并不因此而面临投资人追偿的风险。
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对的,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对于清偿风险的出现如临大敌,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化解,期望实现清偿零风险。对于二者的反差,值得深思。
信托就其本意而言就是委托方基于对受托方的信任,以财产为纽带,由受托方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方式,信任是整个信托行为的基础。在原先的民事信托中,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品格熟悉基础上的,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信任。而在当前的商事信托中,由于受托方通常是法人机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如民事信托中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那么紧密,所以信托行为涉及的关系更加复杂,需要一整套强制性的制度来保证这种信任关系得以维持,这些制度包括:受托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受托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等等,这些制度维系了委托人对受托机构的信任:受托机构会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但是投资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受托机构只能降低或分散风险,却不能消除风险,只要受托机构基于诚信和谨慎原则,即使出现投资损失,委托人也愿意以财产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构成了整个信托行为的逻辑主线。
现在的问题是制度的缺位,使得这种信任关系受到严重破坏。首先从已披露的违规案例来看,信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乱,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委托人利益,导致严重的利益冲突。其次当信托公司由于以上欺诈行为需要以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时,委托人发现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率要求如同虚设,虚假出资、资本充足率不足使得委托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有效弥补,第三信托行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托公司不透明的经营管理在“庆泰”、“金新”、“金信”事件中引起了社会的重视,随着问题信托公司的曝光,公众在缺乏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对其他合规经营的信托公司也产生了怀疑,从而导致了整个信托行业面临着信任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监管层以“严防死守”的态度对待信托产品的清偿风险,如果不能从制度缺位上予以弥补,仅仅突出对出现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票否决”,尽管初衷是好的,但效果却可能适得其反。在这样的政策取向下,一旦信托投资公司出现投资失败,从监管者的角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根本不能区分原因是市场、政策等不可控因素还是内部管理或道德风险因素造成,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采取谁出事谁退出的方式。但这种结果却会导致这样的现象:稳健经营的信托公司因为不愿意承担这种“突然死亡”式的高风险而退出该领域,而激进型的信托公司抱着“博一把”的想法进入这一领域,其最终出现的结果可能类似经济学所称的“逆向选择”,进入这个领域的都是风险偏好的经营者,这一结果显然是监管者最不愿意见到的。
这一问题解决的关键不在于谁应该为最终的风险“买单”,而在于“买单者”对风险的预期与风险的承担能力是否匹配。因为信托公司在整个信托过程中处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角色,只要自身基于诚信和谨慎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最终的结果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都是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才是真正的风险“买单者”。
对于委托人而言,其心甘情愿“买单”的理由只能来源于他对信托这一游戏规则的认可和理解,就像股民炒股一样,“入市有风险,损益自己担”。所以现阶段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销售和运作中是否如实向委托人披露了相关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是否有完善的内控制度,防止项目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委托人是否满足私募的条件,是否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笼统的风险才能细分,各个参与主体才会根据自身的预期和能力独立承担或回避这些风险,最终监管者也就不会为出现清偿风险而犯愁了。
四、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构建信托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创新是整个信托行业发展的原动力,但是信托产品创新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负面影响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境。在这一背景下,完善相关制度,培育符合信托行业特征的风险分担机制,以此形成信托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了各方的共识。在这方面,结合目前出台的监管政策,我们可以看出梳理出未来信托监管的总体思路,如下表所示:
总体来看,这些监管政策与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
一是短期直接的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管理,避免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的清偿风险。作为针对当前制度缺位背景下的权宜之计,尽管对具体政策中的某些规定和可能的监管效果有一定的争议,但这一做法本身是必要和及时。
二是长期和间接的措施,主要是从制度层面,弥补原有的制度缺位。这些措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其核心就是恢复信托的本质,构建新的信托市场风险承担机制,促进信托产品创新的持续长效。
在这类政策措施中,基石就是构建信托投资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这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制度基础。这一要求直接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体现出来的明确的政策导向。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其中关键的环节,配合拟推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评级制度,将直接促使行业的分化。这些政策的核心是向市场提供了受托人能力的识别信号,有利于市场据此建立自身的风险评价标准,并根据这一信号调整自身的行为,从而通过市场众多投资者的行为形成了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外部约束,促使其规范经营,而这一结果反过来也保护了信托投资公司,实现了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的结果,理顺了目前信托市场失衡的风险承担模式。
更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托投资公司的评级体系的建立,将为后续的分类监管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支持。分类监管将改变目前传统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监管思路,突出了差别管理、扶优限劣的目的。如果市场能够对目前良莠不齐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区分,有利于迅速扭转整个信托行业面临的信任危机,有利于真正合规经营的信托投资公司迅速摆脱目前面临的严峻的市场环境,正常履行其自身的金融功能。而且作为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获得诸如在200份突破、异地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这无疑有利于形成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正向激励”,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合规经营,赚取阳光下的利润。
“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人在楼上看你。”这句卞之琳在1935写的两句诗,对那些在证券市场上淘金的上市公司很适合:投资人在炒你的股票,你在炒其他公司的股票。
特殊图景
截至2009年末,宝钢股份持有的证券品种多达71只,成为目前持有证券品种最多的上市公司,远远超过了长江证券(持有33只)、中国人寿(持有29只)等这些专业投资公司。
嘉宝集团2009年年持有股票、基金及金融机构的股票21只,持股品种在上市公司中排名第16。从2009年的损益情况来看,公司持有的大部分股票都赚钱。不过,很多股票都是早在2009年之前就买的,苦等一年,终于解套。
上述的嘉宝集团在2009年卖出百联股份20万股,获利20万元。而百联股份也是炒股老手,持有的18只股票的市值较初始投资增值了近九倍,其中持有的嘉宝集团赚了829万元。
截至2009年年末,百联股份还持有股票18只,期末市值高达32.26亿元,而这些股票最初投资成本仅为3.35亿元,账面盈利高达28.91亿元。此外,公司还持有申银万国、东方证券、上海信托等未上市的金融机构的股权。
案例还有很多,这些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形成独特的交叉持股图景。市场繁荣时被反复夸大重复爆炒,一般都是以投资性资产为主,投资收益超过主营收益50%以上的公司。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变为可出售金融资产,为炒作者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证发投资投资总监王坚这样描述当时的市场燥热气氛:面对高涨的股市和交叉持股账面受益,分析师们在激动,基金经理和私募在联想。跟风与躁动推动交叉持股股票一倍甚至三四倍涨幅,而对公司业绩增长可持续性和增长性却毫不关心。
交叉持股直接后果就是“双向放大”了市场走势。牛市的情况下,交叉持股放大了企业的增长预期,而且可以提高股票的估值水平,从而使市场的做多动能迅速积累,引发比较严重的泡沫;一旦市场由牛转熊,交叉持股则开始过分积压估值空间,一方面企业的盈利预期迅速下调,另一方面,在预期下降的情况下,引发了对股票估值标准的下调。
对公司而言,华泰证券海口龙华路营业部总经理庄虔华认为,双向持股如果不能正确把握的话,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思路产生偏差。单纯从企业盈利意图来看,资金不管如何运用,只要可以获得利润就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这种投资收益的利润能否持续,稳定性如何?另一方面,交叉持股是否会影响到公司的主业经营水平?或者说,这些收益是否用于增大做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提高竞争力呢?
专家指出,从中国第一次交叉持股大潮表现来看,短时间内,可能会对企业的利润有帮助,但是相比较于公司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的根本发展路径来看,这种方式可能得不偿失,甚至可能会损害主营业务的发展。且遇到大的市场波动,将拖垮公司整体经营。
从市场公平的角度对交叉持股行为进行了考量。如果公司确有暂时的闲置资金,而且能够比较好地控制风险,而且把投资收益及时转化为做大主营业务的资金来源,那么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好的资金循环。
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公司缺乏这样的专业水平,更有甚者,只是利用制度上对证券投资许可,做一些对公司无益,但却造成公司利益输出的行为。
谁来约束
会计准则对于交叉持股或者参股企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决定了企业是以何种方式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日本的会计准则决定了日本企业只能以分红和出售的形式享有这种投资收益,二级市场的波动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盈利中,中国在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之前也是这种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少数股东更有动力监督企业良性发展,并且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改,其限售股份的价值将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就引发了股权投资重估的进程。
业内专家认为,上市公司炒股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一定关系。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这一会计科目上的使用后,原来上市公司的证券类投资如市价比成本价高,而公司并没有抛出实现收益,账面盈利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但新准则却使得证券投资的账面盈利也能成为净利润。此外,企业以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在股市情况好时将提升此类资产的价值,股市不好则价值下跌。
其次,中国上市公司在股票投资方面跟散户区别不大。有的公司虽然成立了投资部门,但是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在投资之前缺乏调研,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没有设置止损点。所以在股市大涨的时候收益很大,股市大跌的时候,几近套牢。
第三,很多上市公司在股市上募集资金使用不明。立项时一套方案,待真正开股东大会时方案临时改变的情况比比皆是。另外,资金使用的状况是否完全按计划进行也有待商榷。许多公司都将项目剩下的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中去。
当前,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仅仅限于以下三个方面1、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2、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3、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
上市公司“不务正业”,贪恋炒股而获取暴利。从一个方面讲,在牛市的情况下,这无疑使财务报表掺杂了“水份”,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研判。在熊市的情况下,这将导致公司非正常的巨额损失,甚至造成公司资金短缺而影响正常经营。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由于上市公司不具有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投资能力,并且要对投资者和股东负责,这就造成了上市公司只能在股市随波逐流,这势必影响股市健康稳定的运行。监管层是否有必要完善限制上市公司炒股的相关规则,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链接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之最
持有品种最多 > 宝钢股份
截至2009年末,宝钢股份持有的证券品种多达71只,成为目前持有证券品种最多的上市公司,远远超过了长江证券(持有33只)、中国人寿(持有29只)等这些专业投资公司。
贡献最大 > 凯乐科技
到目前为止,虽然健康元成为 “炒股状元”,但是投资股票对上半年利润贡献最大却是凯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