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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平正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范文第1篇

平等的自由及其核心观念

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缺陷是它作为一种系统理论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要做出某些修正;尽管在宪法民主制的政治传统中人们普遍将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原则,仍然需要从理论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们的有个性的合理的善观念相容这三个方面,对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并使之发展成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

平等的自由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罗尔斯认为,平等的自由尽管在自由主义自由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但这一观念却是人们将宪法民主制度理解为正义的制度的一个基本之点。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这种理解,罗尔斯认为,是宪法民主社会的人们对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条件的公平的理解。这种理解,他指出,引向一种关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观念:只要可能,社会合作产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分配将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这一正义的基本观念的内涵通过一种合理的解释表达为他所提出的著名的公平的正义两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的辩护: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

社会主义一向对自由主义的平等即公民的平等的空洞形式性质构成严重批评,因为它明确地要求实质的即社会的与经济的平等。从公平的正义观点来看,社会主义的这一平等要求本身有需要澄清的地方:如果社会的、经济的平等是未来社会才可能实现的平等,它显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正义原则;仅当它把自身的意义限制在对构成这种要求的背景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进行某种调整的范围时,它才可以成为一个关于现实的合作体系的有意义的原则——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来安排。但问题是,对这种安排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的适当的方式需要作出更清楚的说明。而且,从社会的持久的稳定性考虑,这种说明应当从社会中受惠最少的成员的角度来作出。首先,设想一下,一个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当他一旦获得了同样的管理社会的能力时最期望什么。可能有两个主要之点:一是,他期望机会对他是开放的,二是,他期望在对他而言开放的竞争中,他不至由于不利的社会背景与经济背景而处于劣势。一个社会是在两个有同等能力的候选者中间优先选择地位不利者,还是引入综合考察或某种进一步的指标选中一个候选者,是个同决疑法有关的问题。看起来,优先选择地位不利的有同等才能者倾向于鼓励地位不利者的合理社会期望。但是从社会的稳定方面考虑,偏向于任何一种特殊境遇都会影响人们形成稳定的合法生活期望。重要的是,若诉诸进一步的指标,这种指标同样不应当是只对地位不利者不利的。如果出于不利社会地位的有同等才能者的上述两个期望得到社会安排的支持,这种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收入差别的条件对于他而言就是公平的。

另一方面,也是问题的更广泛的方面:一个处于不利地位、但不具备竞争高收入职位的人可能期望什么。这里也有两个主要之点:一是,他可能本能地愿望他马上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中等的甚至所能想象的最大的一份财产。但是在社会体系被普遍看作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的社会,这种愿望在宪法民主社会中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的实现要以剥夺一部分人的一些合法权利为条件。一种令一部分人权利损失来使一个人或一些人的境遇改善的期望被这个社会的人们的共同的基本正义观念视为不合理的。另一个可能是,这个处于不利地位而不具有竞争才能的人讲期望他能通过社会提供给每一个人的系统的帮助——主要是教育——获得更大能力,从而通过合法的劳动与交易获得更多的善,改善他的生活。这种期望在宪法民主制社会,实际上在大多数存在法律的社会,都被看作合法的。在宪法民主制社会,这种期望尤其得到鼓励。因为,一个地位不利者的合法期望越是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就越是提高,他的后代人(假如他有的话)的生活起点就越好,社会就越越趋于稳定。按照公平的正义的观念,同公职和社会地位相关的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只有当它是最能鼓励地位不利者提高其合法期望时才是正当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从事社会管理的人通过从事管理工作而得到较高的收入就对于地位不利者而言是公平的。

深层的关切:减轻自然的、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

公平正义范文第2篇

我突然想起了王赋余案,一个底层罪与罚的正义之辩。王赋余是弱势群体的一个成员,受到社会的一种势力不公正的,最后走投无路了,就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手段,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不错,这与79年的蒋爱珍案十分相似,这种人命运的详细性,一方面可以看到人性中弱者反抗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我感到很可悲,过了十几年了,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而且不是孤立的个案,这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的社会让王赋余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如果弱势者权利保障机智确实或者失败,能不能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推给王赋余?国家,社会,王赋余,如何分摊责任?当我们听到他说到:“我就是想死。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这时,我不禁要问,他为什么会这么绝望,他代表的一部分农民工为什么会这么绝望?

其实道理很简单,他的对手非常强大,甚至一个包工头对他来说就好像一个专制君主一样,说给钱就给钱说不给就不给。为什么没有办法,因为他太弱了。他弱,是因为没有知识,没有财产,没有权利么?这都是次要的,关键是他没有一个组织的表达,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途径。比如王赋余去找法院,审理的时间将非常长;他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能也帮不了他太大的忙。那他还能不能去找别人呢?没有别人了,所以他只有自救,自救的途径不一定很有效,而且容易犯罪。

什么叫弱势群体?不是看群体人数的多少,而是看他能不能系统的表达他的声音,是不是能让他的声音教快地被决策者听到。是不是他的声音能被决策者考虑。决策者不是非等到闹出乱子了,酿成事件了,才注意到这些问题,这不是现代社会好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

公平正义范文第3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政法部门要肩负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切实做好政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目标。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法部门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人民群众往往从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实践和政法干警的言行举止中观察领悟法律的尊严,感受体认社会的公平。换言之,政法机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的程度,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考量,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而且体现党的执政形象和国家政权的公信力。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要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因此,政法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保障作用。

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丰富内涵

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有着丰富的内涵,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权威。政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决定、裁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释法律或者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执法、司法,更不能利用立法上的不完备或法律规范之间的差异,而有意歪曲理解和执行法律。二是适当处理。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要准确无误,具体处理要恰到好处,遇到特殊案件时,如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处理,做到客观、适当和公正。也正因如此,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赋予执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案件的适当处理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平息。三是平等保护。政法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当事人的地位、身份、贫富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实现人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体现社会主义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四是程序公正。政法部门执法、司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让案件和纠纷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让当事人感受到政法机关是公正的、所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益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只有在公正的程序规范下,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实现,有效地保障人权。当法律赋予人的各项权利都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能实现,和谐社会就应运而生。

维护公平正义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按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体要求,政法部门在工作执法、司法实践中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除恶扬善,伸张正义;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俘、不为权势所屈,以公允的态度和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杜绝“冷、硬、横、推”现象。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的收集、审查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工夫,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政法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避免因法律水平不高而导致办案错误的情况发生。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二者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此,政法工作要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分割对立。四是坚持以公开保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

以履行职责、强化监督促进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范文第4篇

我们呼唤核心价值观的实行,我们渴望公平与正义,但是在现实社会当中不懂得这些方面的人可以说大有人在。

曼德拉说:“人可以卑微如尘土,不能扭曲如蛆虫。”可是事实上很多人就是自己做了一条非常可怜的蛆,同时还要劝别人也这样做,因为如果看到别人反抗,那他就会觉得自己太可怜了,会产生自卑的心理,所以在他看来只有别人也被强权所欺负,才能满足她一点可怜的心理平衡感。所以说当有人站出来控诉一些社会不公平的时候,其中必定就会有反对的声音,他们认为这才是破坏社会和谐。实际上如果批评不自由,那么赞美也就没有意义,如果任由这些人做一些粉饰太平的行为,那么这个社会最终也会被谎言所包围。

有一些人自己把一些恶劣的行径当做理所应当,甚至还会去同化别人,给别人洗脑,这些人的行为可以说是相当卑劣的。他们看到有人为了正义东奔西走的时候,不仅不给予支持,还要自己上去给予打击。他们或许是既得利益者,又或许自己非常之愚蠢。说的对,人跪着的时间长了,那就忘了怎么站起来了,不管是多少知识,根本就不可能改变他们那种歪曲的三观。

我们站立的地方就是中国。生存的空间就是世界。所以说,我们在呼唤公平正义的同时,自己也首先要做一个正义的人,不可以与那些三观扭曲的人同流合污。

公平正义范文第5篇

公平正义在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社会和谐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创造条件。一个缺乏基本公平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没有正义理念和正义保障的社会,也不可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秩序。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和谐才有基本条件。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特征与标志。社会和谐不是抽象的,而必须有具体的标志。从社会和谐的实质和要义来看,在诸多要素中,公平正义构成了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处于和谐社会重要标志的地位。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尺度与标准。社会是否和谐以及和谐的程度,是可以用一定标准来衡量的,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用公平正义来衡量和判断社会和谐状况,就是要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正确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根本保证作用

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诸多手段中,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根本保证。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理念的形成。制度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好的制度必须体现和遵循社会进步要求和公众价值取向,如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原则要求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既能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又能促进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

制度建设能够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由各种规则和法律构成的制度体系,对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得到正确调整和处理,社会才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才能形成。

制度建设能够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实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制度既是基本遵循和规范,又是巨大的推动力量。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化解利益矛盾,从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制度建设能够保护和巩固公平正义的成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断累积的。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需要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升华为理念、原则、规范,并使之凝结于制度之中。

大力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在推进这些方面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工作的着力点。

努力形成制度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复杂而艰巨,需要建立起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因此,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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