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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原来是郁金香公园,有很多郁金香。”服务员一边递过来手牌,一边笑盈盈的回答。
“那,这儿有啥好玩儿的啊?我又问。”再次在心里鄙视自己,不会自己去找找!
“摩锐水世界能游泳,能泡温泉,还能漂流……”她说。
“温泉里漂流?!”顿时就一脸期待。
来郁金香温泉之前,没有想法,只是出来玩玩儿,谁能天天把自己关家里,任外面的世界精彩斑斓,自己却独自寂寞呢。拉上如我般寂寞的美女石壹,去离我们比较近的郁金香,能游泳,能泡温泉,挺好的。
“偶滴个钱包噢!”石壹每次都佯装痛苦的捂着钱夹子,也每次都乐呵呵的答应,这就是我爱跟她一起出去玩儿的重要原因。本质上,我们都算是野丫头,那就随性游走,到处游玩,把钱花光然后大喊:人生苦短,人生苦短啊!
可我们没想到温泉里竟然能漂流!时间匆忙,锁定目标,以温泉的漂流为主。
“我看,我们还是漂流之后再去泡泡温泉游游泳吧!”石壹有些含不得的说。
我当然理解她的想法,不用说别的,就说摩锐水世界的室内水上乐园吧,三层的空间,要吃有吃,要玩有玩,茶楼,健身,水疗……凡与“水”有关的,几乎应有尽有。想想也是,来都来了,干嘛不综合体验呢!
这里的环境相当不错。充满了夏威夷风情的小亭子,藤制的秋千,坐在上面荡来荡去,把自己晃悠的只想睡觉。我更喜欢蓝蓝的水,绿绿的树,水树交映,仿若置身自然之中。一墙之隔的外面的世界已经没了色彩,屋内却暖意盎然,红的黄的蓝的……缤纷的色彩把摩锐水世界变成了水生活的天堂。
石壹几乎是在刚走进嬉水大厅就开始准备颠覆计划,因为各种各样的温泉池,着实让她心神荡漾。
“那些温泉池多好看啊,像花瓣一样,还挺别出心裁。”石壹没忍住好奇心,先行一步跳进温泉池。其实,温泉池电很吸引我,咕咚咕咚冒着泡泡的水按摩床,多舒服啊!可转念一想,不行不行,时间有限,我们还是先漂流吧!赶忙喊住石壹:“我们还是先漂流吧。”
“楼上还有健身房呢。”石壹说。
“好吧好吧,但是只能吃顿自助餐,其它的,你下次找个白马王子来吧!”我回答着,心里却想,每次她都做出最惜钱财,一副守财奴的样子,每次也都是她要求的玩法最花哨。用她的话说:有好玩儿的,就不攒钱了!
我还真没漂流过。石壹说,漂流的时候你就试想自己站在雅鲁藏布江口,你面前就是波涛汹涌的大江,你就是一个巾帼英雄,去征服自然吧!说得我雄赳赳气昂昂的奔服务员而去。先找教练,率领我们在这郁金香的温泉河流上苦练基本技术,磨练坚定意志,摩拳擦掌的准备有朝一日征服雅鲁藏布江。
要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橡皮筏,穿上醒目的救生衣,煞有介事的推艇下河。这温泉河好舒服啊,踩得脚底暖烘烘的,温泉河道上有彩虹谷,还真有点波浪汹涌的意思,转弯进入深深的水巷,橡皮筏便顺水而去。路过一座雕刻着怪物头像的桥,溅得一身水花的石壹惊奇的喊:“哇噻,这也太像你了!”抬头一看,气得差点没掉进河里,那怪物长得还真另类,猪鼻了,人胳膊,羊犄角……
我们的皮筏七扭八歪的进入了一个水隧道,各种彩色的小灯,把隧道里弄得有些光怪陆离,还挺吓人。石壹在后面捏着鼻子怪叫,吓得我只想哭。赶紧远离这个地方吧!嘿啾嘿啾,几乎是闭起眼睛给自己加油,顺水而去。
“正前方5米处,正在下大暴雨,赶快躲起来。”石壹喊。
前面哗哗的水幕飞泻而下,从头淋到脚,真好玩。
船过隧道,河面平缓了起来,放松心情,小船绕着大厅转圈,路过一片小丛林,路过水上舞台,路过游泳池,路过超可爱的儿童嬉水池,路过花瓣状的温泉池……这一路真不错,把郁金香水世界先看了个遍。
一圈下来,也累得气喘吁吁。我像个勇士一样朝石壹努了努嘴:“要不,再来一圈……”
石壹惊呼:“啥?真可笑啊你,我还要去泡温泉呢!”说完就跑向了温泉池。我不喜欢泡温泉,喜欢游泳,因为我是个全能型游泳健将,水深不超过1.2米的地方都能展示我的各种看家绝活,但得保证必须是浅水区。石壹一边在水按摩床上享受,一边看我施展各种功夫,最后高度总结:“儿童嬉水区最适合你,你看水玩具多漂亮!”
就算石壹如此揶揄我,我仍然对她下手很客气,并没有要求她在二楼用餐大厅点几个上好的私家菜请我一顿。得饶人处且饶人,自助餐也蛮丰富,就不要求她这只铁公鸡拔毛了。
不过,晚饭后,我仍然赖在泳池里不走,算是对她小小的报复。石壹站在岸上大喊:“大小姐,一会儿就没有回去的车了!”
根本对她的着急不加理会,一副领导的派头:“谈谈感想。”
石壹还真是认真的想了想,大声说“生活在这样的天堂中,美哉啊美哉。”
关键词:中医药;古典医籍;研究生;知识产权;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231-02
中医药古典医籍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历经几千年中医药文化的积淀,对于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培养中医药人材, 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近些年来新兴的多学科交叉领域,其重要性获得了业内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重视,是中药国际化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医医史文献专业的研究生主要集中于古典文献的研究,如果能够将中医药知识产权融入古典医药文献的研究,必然能够让古老的中医药文化与新兴的知识产权相结合,收获累累学术硕果。本文以古典中药学文献《证类本草》为例,就古典医籍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医文献研究生教育中应用的重要性及方法做以论述。
一、古典中药学著作《证类本草》概述
《证类本草》全称为《经史证类备急本草》,是北宋药物学集大成之著。成书于元丰五年(1082)前后。全书31卷,在广泛的文献辑录基础上,收药1748种,单方验方3000余首,方论1000余首,许多已散失的医方赖其得以留存,为后世保存了丰富的民间方药。
二、中药学典籍《证类本草》涉及的中药知识产权内容
1.古代方剂的专利保护。中药复方最能够体现中医组方用药的精华,我们临床使用的很多处方是在古方基础之上化裁而得到的,古典医著《证类本草》收载方剂3000余首,对于医方申报专利而言,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专利的“三性”,即为专利的确定准则。(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任何方式为公众所知,或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证类本草》中收载的方剂是否还可能具备专利的新颖性?美国兰德斯与波斯纳认为:如果有关一项发明的知识已经完全被人忘却,则再次发明认可对之获得专利。抛弃可以被作为证据,证明了第一个发明人未能够将其想法付诸实践,而将抛弃了的事物付诸实践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明人。 唐氏在《证类本草》中增列附方三千余首,上自仲景方,下迄唐氏本人经验方,无所不收,使书中多狄┪锒加懈椒健H绻《证类本草》中3000余首方剂被弃而不用,那么必然是中医药领域的一个浪费,而将其充分利用并寻求专利的保护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证类本草》中收录的方剂,我们在临床中都可以加减治疗很多疾病,这些方剂是在原方基础之上的变换,因而具备新颖性。(2)创造性是指同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证类本草》中的许多方剂,在临床上加减应用治疗今病,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证类本草》中记载的方剂四顺汤,由甘草、人参、当归、附子、干姜组成,最早用于治疗寒冷饮食不调,下利。笔者在临床运用过程中,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将其加味青皮、延胡索、枳实、川芎、黄芪、益母草,用于治疗妇科气血两虚,肝气郁结,脾虚中寒之月经失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临床积累医案数量足够大,确认该处方的疗效可靠之后,可以将其申报为“一种治疗妇科虚寒性月经失调的中药组合物”专利。《证类本草》中的许多方剂在临床中加减运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如果将这些疗效确切的方剂全部申请专利,将会是一笔巨大的中医药知识财产。(3)实用性是指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加减药味的古方,必然是经过了长期的临床观察,确认疗效之后申报专利的;但是获得专利授权之后,要想成为新药上市,必然要经过新药申报、审批、注册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中药复方专利只有转化成新药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其意义。因此,在申报专利之前就应该做好申报新药的准备。
2.道地药材的地理标识保护。《证类本草》收载药物1748种,在说明药物的形态、功能、用法、用量、炮制等方面的基础上,对于中药出处也有详细的论述:如卷10提及的大黄,书中论述:“大黄,生河西山谷及陇西,今蜀川、河东、陕西州郡皆有之,以蜀川锦文者佳。”这是对于中药道地性的早期论述。“道地药材”是古人评价和控制药材质量的一个称谓,通常是指来自特定产区、生产历史悠久、栽培加工技术精细、质量优良、疗效显著的药材,因而道地药材被用作优质药材的代名词,道地药材的保护方式是地理标识,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识作了这样的定义:地理标识是指识别某货物来源于某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证类本草》记载7种和州产药材,分别为干地黄、茵陈蒿、芎 、蘼芜、当归、牡丹和桔梗,和州为今安徽和县一带,古名历阳,因“县南有历水”而得名,该地属北亚热带湿润型季风气候区,系丘陵、低山地区,区域内野生药材品种丰富,是安徽东部重要的中药产地;而以我国传统中药材产地滁州为标识的知母、薯蓣、人参、黄精、葳蕤、车前子、升麻在本书中也有翔实的论证。
我国中药材品种丰富;但是,同一种中药可能质量差异较大;中药材质量直接影响着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质量,是当今中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而,应加强道地药材的地理标识保护;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道地药材有效成分的研发,开展中药材GAP建设;GAP的实施是解决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其过程是通过明确物种的真实来源,严格控制药材的农药、重金属等污染,以及实施种植全过程规范化,实现药材质量安全和稳定可控;在保证饮片质量的前提下运用复方防治疾病。
三、中医文献研究生展开古典医籍知识产权教育的方法
1.将相关教育纳入研究生日常培训及专题讲座。研究生入学之初会接受到学校、院系、导师、课题组等多个层面的教育,以充分地了解在校期间各项章程及学习任务。在接受导师及课题组教育之时,可以将古典医藉分类别、分阶段的介绍给学生,同时向他们灌输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知识,培养他们该领域的兴趣,同时组织青年教师成立阶段性成果评审小组,通过学生自评及小组测评的方式定期汇总各个学生的成绩,通过这个过程的教学实践,很多学生会激起热情进而在该领域中发掘自己的硕士课题。
2.采用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入门。几年前笔者在重点中医药院校展开了关于中药知识产权的调查研究,兴趣浓厚但是了解甚少,因而对于年轻而精力旺盛的学生们,我们可以运用多种寓教于乐的方式作为前期的入门向导。研究结果显示,学生们更喜欢相关领域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论坛、讲座等较为灵活的学习形式。在学生们之间展开调查问卷,就大家感兴趣的论著及知识产权内容设置论坛的板块,课题组每季度设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周,张贴相关知识的Y料,同时聘请专家开展学术讲座。
3.开设选修课程,拓展学习领域。中医药院校的选修课程灵活而多样,医史文献的教师可以联合知识产权法学的专家学者一起之制定授课计划,进而在中医药文献以及基础类研究生中开设古典医籍知识产权保护的选修课程,详细介绍其授课内容,鼓励一年级的研究生选修。其他院校可以选派学术成果显赫的教师到相关知识产权院校进修,为培养学生做多方面努力。
4.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指标。古典医籍的知识产权保护培养主要是引导学生具备此领域的认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难度较高的工作,需要在具备广博的中医药知识背景、精深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之上通晓法律规则,同时具有较强的写作水平与逻辑思维能力。研究生是众多本科生中选拔的优秀生源,因而不乏具备此能力的学生。因而可以制定奖励条例,激励更多的学生在发掘古文献的同时锻炼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能力,以更多培养专业化、复合化的中医药人才。
关键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全面预算管理 问题 建议
自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非典以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等不断改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也日益提升。在硬件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软件建设似乎稍显滞后。单从预算管理方面来说,可利用的资源成倍增加,业务种类逐年增多,业务活动更深更广,这就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本文将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于全额事业单位,肩负着一个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长期以来,我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来源主要由本级财政拨款、省级国家级专项经费与非税收入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费紧张,加之近年来国家可能将逐步取消非税收入途径,有限的经费来源将进一步缩减,因此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算管理,合理利用有限经费十分重要。
全面预算管理的加强能够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目标的完成,能够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工作的管理流程更加完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加强预算管理,能够将收入和支出进行合理的分配,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在一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各个部门的监督,从而规范各个部门的工作。预算管理制度的加强有助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会服务的职责进行全面的考核,通过对各部门资金的流动情况和相关业务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考评,总结出业务活动的服务效率和效果,从而更加高效合理地利用相关经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面预算编制不科学
预算编制是预算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目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的预算,基本上还是以定额预算加项目预算来编制,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多报项目和夸大项目预算。此外,预算编制几乎成为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业务部门参与度不够,造成预算与实际支出脱节。再就是财政部门为了强调预算的刚性往往严格限制预算的调整,预算一经批准便保持一年不变,与业务工作的变化不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保障力度不够,大部分业务经费要靠当年实现的非税收入或者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来保障。这些都是目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算编制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预算约束软化
由于对编制预算缺乏科学分析和预算编制失真,无法开展有效的预算控制,使预算流于形式。其一,预算执行力度不足,缺乏约束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预算法律意识,将预算视为一个模板,一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重实际轻预算,对预算支出项目、金额进行随意更改,不按批复下达预算执行,致使预算目标无法实现。其二,预算调整不及时。实际工作中因支出项目的变动而出现资金借用、挪用、混用现象,项目进度难与预算执行进度同步,出现超支、结余和突击花钱的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预算约束的软化。
(三)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算管理工作更多的是在关注资金的使用及预算执行情况,缺少对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效果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由于缺乏对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视,仅仅是强调结果的重要性,往往不能对预算执行的效果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无法给预算编制工作和预算改革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和有益的改进建议,不利于预算管理水平提高和预算管理制度改进。只以结果进行奖励而忽视了过程,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目标忽视预算执行过程的规范性;同时由于绩效评价机制的不规范,会使得对人员绩效奖励产生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使得这种绩效机制成为一个空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无法被调动,原本认真工作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奖励,久而久之会使得全员缺乏工作的热情,预算的执行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的建议
针对影响疾控机构运行与发展的诸多现实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预算监督力度、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
目前增量预算法、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弹性预算等是几种较为常见的预算编制方法,各个方法都有不同的长处和应用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预算编制方法特点来选择合适的方法。其中零基预算法凭借其较高的科学性和认可度是一个值得选择的方法,它能够将各项任务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一方面使得资金得到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金能够在最需要的工作上发挥更好的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渐改变预算编制的方法,应充分认识目前所使用的定额加项目预算的缺陷,吸收采用相对比较科学合理的零基预算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科室和部门,应该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其支出预算,通过对这些职能科室和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责的分析研究,并且对其预算年度内所需经费进行核查,最终确定其预算目标。
(二)强化预算监督,深化全面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方面的监控。对于预算编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层级;编制的报表是否达到平衡,是否出现金额错误、不够详尽的情况;编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财务情况等。
(2)预算执行方面的监控。对于预算执行的监控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预算收支执行的进度是否与单位的正常工作进度相匹配;是否实现了预期的预算收入目标,是否有未预计的收入进账;各项花费支出是否有预算,预算支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无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现象;年终决算报表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完整可靠等。
(3)对预算的差异分析。预算的执行会随着实际工作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会和原来的预算目标产生偏差,这就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将两者进行比较,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寻找减少差异的方法,争取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中汲取教训,不断缩小两者的差异。
(4)构建预算管理信息系统。造成预算约束软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合适的全面预算控制手段,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到全面预算管理监督的实时性、有效性,可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对现有的业务、财务软件进行整合,构建一套能实时采集全面预算管理系统各项数据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异常,自动预警,同时对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从而大大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时性与有效性。
(三)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从各科室、部门的年度预算执行目标和实际情况出发,秉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预算考评制度,应包括的考核内容有:各科室、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是否合理;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目标的规定范围;收入和支出预算的实行情况;各部门人员是否在预算工作方面尽了自己的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研究制订应用预算资金评价结果的方案,加强评价机制的约束力,对有关的责任科室、部门进行监督。要使考评工作产生效力,公开、公平、公正的奖惩措施是十分必要的,要采用公平、公正、合理的考评方法,对各科室、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打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四、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诸多问题,不利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据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大全面预算管理力度,及时完善全面预算编制方法,对预算监督力度予以强化,建立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此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3,(1):35-36.
[2]孙小燕.对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预算管理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290.
① 等价有偿确实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 但不能因此将该原则理解为一切民事活动的必要准则。道理很简单, 民法通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换关系(比如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身分关系在本质上不是商品关系)。即使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商品关系也未必一定必须是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的关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赠与关系和无息借贷关系, 基于公法干预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费的医疗服务关系)。
② 更为重要的是, 就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调整而言, 等价有偿原则并不意味着损害赔偿关系的调整应当以该项损害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为原则, 换言之, 并不意味着赔偿额占实际损失额的比例应当与受害人在该项损害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中所支付的代价占其所获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着应当赔偿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的金额相符即实际赔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笔者认为,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 是民法通则总则所确立的等价有偿原则在侵权责任关系中适用的结果, 是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民法调整的医患关系而言, 等价有偿原则对医疗服务关系(即医疗事故赔偿关系的前提关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体现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约, 因而医疗服务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贯彻等价有偿原则,但是,我们不能以医疗服务关系(尽管是一定范围内的)的不完全等价有偿性为由,否定实际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适用。
③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其权利救济机能的扩张(往往是通过民事特别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仅作用于传统的私法关系领域(商品经济关系,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作用于带有一定公法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关系, 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权保障范围的扩大。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民法是如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更应当如此。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不论侵权发生在什么领域, 都应当贯彻反映等价有偿要求的实际赔偿原则(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另当别论)。
(5) 在支持限制医疗事故赔偿、反对适用民法通则的议论中,有种似乎与上述可能存在的对等价有偿原则的误解有关联的意见认为,在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上,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 医疗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当与其承担的付款义务相一致, 付款义务的大小决定了受偿权的大小; 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义务应当与其收取医疗费的权利相一致, 收费权利的大小决定了赔偿义务的大小。否则, 就是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依笔者之见, 这种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这种表述本身是否妥当, 这种见解不是把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解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通常大概有几种的含义, 比如,人们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其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为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权利必须和他所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相对等。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规定人的权利或义务的法都是以这种见解为依据的,那么其中许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数场合, 这种见解不符合我国现行法的实际。
② 即使在医患关系这一特定的法领域, 这种见解也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因为按照这种见解的逻辑, 就应当彻底取消我国公共医疗服务行业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应当彻底实行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医疗服务政策。
③ 如果这一见解在医疗事故赔偿关系的法领域真的可以被认为是妥当的话,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赔偿标准就应当是医疗费自付率和损害赔偿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与损害赔偿程度成反比。这么说来, 权利义务一致论绝非是支持适用条例赔偿规定的论据, 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反对适用条例的论据。
3. 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或偿付能力有限这一事实判断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即使能够成立,也不应当以此为由限制医疗侵权被害人就其所受损害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
(1) 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实认定,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根本不能反映现实情况的多样性:各个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因各自的实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同一医疗机构,对于不同数额的赔偿,其偿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医疗机构,对于同等数额的赔偿,其各自的偿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说得再通俗一点, 对于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医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达百万元的赔偿,也许算不了什么; 而对于穷乡僻壤的一间连工资也发不出的合作医疗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赔偿,也许足以使它关门倒闭。
(2) 即使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有限这一判断在现实中的特定的某个案件中也许能够成立,但由于这一判断的对象只不过是个别事实,该事实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该事实与所谓的医疗福利性一样,不具有立法事实的性格。所以, 该事实不应当被条例起草者在设计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时作为立法事实加以考虑。如果条例起草者希望医疗事故处理机关在具体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的话, 那么就应当在条例第49条第1款中就此事实因素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条例的限制性赔偿标准在具体适用中才可能减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显的不公正。
(3) 即使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这一事实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相当多数的医疗机构在偿付能力上的差异和相当多数的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在量上的差异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条例起草者在设计统一适用的赔偿标准时,可以省去这些差异而把该事实作为立法事实加以一刀切式的考虑, 在立法政策上, 这种考虑也是极不妥当的。
① 医疗事故的被害人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的问题,换言之,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 是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权利义务的问题。条例起草者在解决医疗事故当事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权利义务这一问题时,当然要对各种各样的损害作出政策上的评价, 确定什么样的损害应当赔偿, 什么样的损害不应当赔偿, 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和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计算标准, 即确定统一的赔偿请求权和赔偿义务的内容。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即确定求偿权和赔偿义务的内容的时候,到底应当考虑什么,不应当考虑什么,到底应当以什么为基准对某项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赔偿项目,对某一程度以上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进行评价。依笔者之见,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不应当被作为评价标准或考虑因素之一。条例起草者原本应当区分应当赔偿多少和有能力赔偿多少这两个问题,不应当用赔偿义务人的偿付能力这一因素来限制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和数额。 条例起草者的错误在于,她把应当性与可能性混为一谈,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应当性。按照条例起草者的逻辑, 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根本没有考虑到侵害人的偿付能力;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赔偿问题的民事特别法也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也都没有考虑赔偿义务人的偿付能力;国家赔偿法则更是错误的,因为她没有考虑到国家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偿付能力(更严重的错误也许在于,国赔法要国家从国库中拿钱即拿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来赔偿受害的私人);至于破产法则是错过了头的,因为它甚至让资不抵债的企业关门倒闭,让工人们失业。
② 笔者不知道条例第1条所规定的“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与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有无关系,也不知道条例起草者在设计赔偿制度时是否意识到这一立法宗旨。不过人们从答记者问的有关论述中也许可以发现,答记者问似乎把二者联系在一起,似乎把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理解为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大概在答记者问看来,较之其他侵权领域的赔偿义务人,在同等情况下医疗事故机构应当少赔, 少赔是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条例之所以要赋予医疗机构这样的权益, 理由之一是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如果笔者的这些推测属实, 如果条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认为的话, 那么,不仅条例限制赔偿的规定, 而且条例所规定的“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作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当的。因为这一立法宗旨的意图之一是要赋予医疗机构这一特定群体少赔的特权.从而明显地违反了平等原则.
(4) 卫生部之所以把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有限)作为限制赔偿的理由之一, 当然不是仅仅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卫生部汇报表明, 她显然是想通过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来维护广大患者的就医利益。大概在卫生部看来(支持限制赔偿政策的许多议论也一样), 如果不限制赔偿而实行实际赔偿原则, 那么医疗机构就可能会因赔偿负担过重发生运营上的困难甚至倒闭, 原本能够向广大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不仅如此, 医疗机构也可能将其因支付赔偿金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通过某种方式转嫁到广大患者的头上, 加重广大患者的就医负担。
不过在笔者看来, 尽管这种顾虑本身也许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赔偿的方式来回避实际赔偿所可能引起的负面后果实际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赔偿并不是不要赔偿, 现行条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对于许多势单力薄的医疗机构而言, 仍然是难以对应的。一旦发生损害额较高的医疗事故, 这些医疗机构就完全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危机, 更不用说继续为广大患者继续提供原有质量的医疗服务。② 医疗事故机构大概也不会因为少赔几个钱就放弃转嫁损失的念头(如果它想转嫁的话)。所以, 现行条例的限制赔偿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实际赔偿的场合所可能引起的影响广大患者就医利益的后果。按照医疗机构偿付能力有限论的逻辑, 要避免赔偿对医疗机构运营能力和对广大患者利益的负面影响, 彻底的办法是完全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4.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因素也不能成为条例限制赔偿的正当理由
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者说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还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总体上还比较低, 也许谁也不会有异议。但是如果以此为由, 否定实际赔偿原则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适用, 说条例限制赔偿是合理的,人们也许就难以理解了。
所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这一判断,当然是就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而言的。它不是关于我国国内某一地区的经济状况的判断,并不涉及国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状况。那么,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样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还是存在巨大差别的呢? 毫无疑问,至少就相当一部分地区而言, 答案应当是后者。
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之所以强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其目的显然是想让患者们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国的经济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发达国家那样,老百姓一般能够付得起相当高额的医疗费,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当高的可期待价值,其生存费用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 医疗机构能够赚取高额的医疗收入因而实力雄厚,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费; 医疗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发达国家的医疗事故被害者那样,有可能或有“资格”获得相当高额的赔偿金。既然如此, 在我国经济水平还不高的现在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上,就不得不对患者群体的对医疗事故赔偿的不切实际的过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赔偿标准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经济上的价值之间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的问题,本文姑且不加以讨论。笔者在此只针对上述以经济发展水平为理由的赔偿限制论谈点意见。只要人们承认,在我国相当范围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已经相当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极度贫穷的部分农村,不仅两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挣钱能力、生活费用、包括享受医疗服务在内的消费能力或负担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寿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经济价值(观)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异, 而且两地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也大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论断。答记者问或条例起草者所主张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事实,对于证明条例限制赔偿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没有关联性的。因为这一事实认定仅仅是关于整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判断,而条例的限制赔偿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异的国内不同地区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这一事实认定,显然不能用来作为解决我国这样一个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老百姓贫富差距巨大的国家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问题的依据。
5. 四项事实根据与条例关于限制赔偿规定的实际关系•有关限制性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59]
议论至此,有必要概观一下上述四项事实根据与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第50条)的实际关系并对有关限制性规定作一简短的评论。在此先确认一点,四项事实根据中的“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似乎与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
(1) 条例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
如前所述,条例未将患者本人因医疗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和死亡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作为赔偿项目(即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加以列举。由于条例关于赔偿项目的列举是完全列举,所以条例未列举这两个项目意味着条例否定二者是应当赔偿的损失。
依笔者之见, 四项事实根据中的“医疗行业的福利性”和“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这两条大概成了否定该项损失赔偿的事实根据。
将这两项重要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从我国民事赔偿法的现状来看,可谓条例对赔偿范围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119条虽未列举这两项损失,但由于该条的列举是不完全列举,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如果确认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解释将该其纳入应当赔偿的范围之内(当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解释中关于这两项损害赔偿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卫生部考虑修改办法之前,承认这两项赔偿的外国的和台湾的医疗侵权赔偿制度的有关情况已为我国法学界所熟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已明确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卫生部当然应当知道这些情况。据此笔者推测,卫生部在修改办法起草条例时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将二者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遗憾的是,卫生部汇报中没有提及这个重要问题,答记者问对此也没有直接发表任何意见)。
条例排除对这两项损失的赔偿是完全说不通的。条例既然将非残疾患者的误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就应当将残疾患者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更应当将死亡患者丧失的收入利益纳入赔偿范围。承认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尽情理的。
(2) 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① 关于误工费赔偿数额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残疾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限制(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规定,大概也与“医疗的福利性”和“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这两条考虑有关,也可能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这一考虑有关。另外,关于陪护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项费用的人数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计算”之类的规定, 显然是考虑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一因素,与四项事实根据似乎都没有关系。
② 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实际赔偿原则。其中关于误工费数额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误工损失通常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误工损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一事实。既然是要解决损失的赔偿问题,那么误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就只能由裁判机关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预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规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说是低标准的限制。条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义加低标准主义。人们难以感受到这里体现了充分救济的民事赔偿法的精神。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限制性规定,笔者在此只想提一个问题,那就是卫生部在起草该规定时到底有没有认真考虑过医疗侵权致人伤残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损害的严重性。笔者从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情况(包括笔者的医疗侵权案件)中深切感到,这种精神损害有时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场合: 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满怀着期待和信赖将自己或自己最亲爱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运托付给了医院和医务人员,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医务人员单纯技术上的差错,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的明显的严重失职,甚至是放任不管见死不救,导致原本完全能够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应当发生的严重残疾发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应当得到挽救的生命丧失了)。条例所规定的如此低标准的抚慰金难道能够抚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吗?
(3)如前所述,答记者问认为,条例是不可能违反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的;卫生部汇报表示,条例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笔者的疑问是,在答记者问和卫生部汇报看来,民法通则的有关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呢?条例对赔偿所作的种种限制难道真的可以说是符合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的吗?
6. 为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在制定法上与其限制医疗事故赔偿,还不如让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权的被害者一样有权按照实际赔偿原则获得完全的赔偿。实际赔偿制度的适用对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应当通过限制赔偿,而应当通过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来减轻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赔偿不是条例的目的, 而是实现条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的手段。对于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损害赔偿的医疗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会不赞成。问题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们应当关心这样的问题: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从比较政策论的观点看, 限制赔偿这一现行条例采用的手段相对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优越性,是否比较值得(即具有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较为优越的手段可以用来取代限制赔偿。以下是笔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须承认,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事业的发展可能存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关系。其一是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因医疗事故赔偿金的支付而恶化,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这种情况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其二是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质量,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诊疗水平因医疗事故赔偿而得到提高,医疗事业的发展因此而得到促进。在考察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事业的发展的关系时,不应当像答记者问和条例起草者那样,只见前者,无视后者。
② 减轻或回避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种,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国医疗赔偿议论中成为热门话题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主张限制赔偿的答记者问也非常关注这一制度)。因此, 限制赔偿只不过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种选择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应当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对各种手段作出适当的评价, 选择效用较大成本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组合。
③ 比较而言, 限制赔偿是得不偿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较差的(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赔偿的效用在某种意义上是比较差的。限制赔偿的特点是医疗机构对超出限定范围和标准的损失不予赔偿,对未超出限定范围和限定标准的损失仍应赔偿。所以,限定赔偿制度只能限制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业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与此不同,医疗责任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医疗机构只有在损失超出保险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下,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所以,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 只要损失未超出保险范围,医疗机构就无须赔偿,医疗事业因此就不会受到因赔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事情总是存在两个方面。由于限制赔偿仍属事后责任制,只要不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存在花钱赔偿的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则属于事先花钱(支付保险费)回避或减少赔偿风险的制度,保险金的支付与是否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无关。支付保险金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疗责任保险也可能会给医疗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在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在美国似乎比较严重)。不过笔者还是认为,至少在我国的现阶段,谈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负面作用的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我国最近才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 至少在保险费率上还是相当低的(当然, 笔者不排除在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实际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保险费率有可能上涨)[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赔偿的成本显然是比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为代价的。随着个人化的人权观念在我国社会的逐步确立,这个代价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与此不同,医疗责任保险却在客观上有助于患者获得应当获得的赔偿,有助于对患者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加入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了损害额高于其偿付能力的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将得不到完全的实现)。
(2) 这里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情况。① 卫生部汇报表明, 卫生部在选择限制赔偿政策时, 与其在起草办法时[61]不同,没有将我国尚未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这一情况作为理由。据此笔者推测, 也许在卫生部看来, 即使我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机构大都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 只要我国的医疗事业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业, 我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够高, 医疗机构的偿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应当坚持实施限制赔偿这一特殊政策。② 答记者问虽然特别强调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解决医患之间在赔偿问题上的矛盾,对于兼顾患者的权益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但并未主张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来取代现行的限制赔偿制度。
在笔者看来, 卫生部汇报之所以会无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双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又有助于减轻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机构的自身利益和服务能力的影响, 没有注意到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尽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 答记者问之所以会在论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时也没有提到该制度所具有这种替代性, 这不仅与二者所强调的限制赔偿政策的事实根据论有关, 而且可能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应当牺牲个人利益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有关。 (三) 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
1. 关于对漫天要价和天价判决的忧虑
无论是答记者问还是卫生部汇报, 对医疗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钱赔偿的欲望, 似乎都很忧虑。她们似乎担心, 如果不事先明确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的限制并明确排除民法通则的适用, 患者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就会设法尽量利用实际赔偿原则漫天要价,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则的办法时代曾经出现过的所谓天价判决就会重现。面对这种忧虑, 笔者的疑问是, 在卫生部和最高法院看来, 我国医疗事故赔偿的水准, 我国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实际价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还是低得不尽情理的? 所谓的漫天要价和天价判决, 难道真的已经到了离谱的地步, 并有四处蔓延之势,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作出现行条例这样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审理上排除民法通则的适用 ?
2. 关于国穷则人命贱的逻辑
关于我国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 长期以来, 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 那就是国穷则人命贱。在这种观点看来, 中国既然是个人口众多的穷国, 既然与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国存在着如此明显的天壤之别, 那么, 对中国的老百姓而言, 他们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价值就应当远远低于富国老百姓所能期待的价值。如果有人不顾“贫穷”这个国情, 想要提高自己个人的生命健康价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价, 就是无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医疗事故来敲竹杠发横财。在笔者看来, 国穷则人命贱的逻辑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是无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对于我国赔偿政策的制定和我国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却是非常有害的。作为赔偿政策的制定机关和适用机关, 应当警惕和肃清这种观点的影响, 应当从人权保障的观点出发, 反省现行的赔偿政策和裁判方针所存在的问题, 探讨新的比较好的解决赔偿问题的方策。
3. 关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条例的限制赔偿规定的议论中, 有个听起来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实际上却令人难以理解的说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说, 医疗事故赔偿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终还是要分摊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国家出资赔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适用条例所规定的较低赔偿标准,是可以理解的[62]。笔者的疑问是, ① 按照羊毛论的逻辑, 既然医疗侵权赔偿的最终拔毛者不是医疗机构而是广大患者, 那么, 医疗侵权赔偿制度在事实上岂不成了制裁广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对医疗事故机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民事制裁意义的制度?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医疗侵权赔偿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吗? 我们有什么理由要让广大无辜的患者去当医疗事故机构的替罪羊, 为了某个特定受害者的损失而拔毛呢? 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那样的加重型或严格型的民事责任法, 由于会导致广大消费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岂不都成了更不尽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论到底有多少事实根据呢? 它能够确切反映医疗损害赔偿金负担的实际状况吗? 它将医疗事故被害患者与广大患者的利益关系视为对立的关系, 这在事实上难道能够说得通吗? 羊毛论应当成为医疗事故赔偿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医疗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选择的依据吗? ③ 医疗事故的被害患者会被羊毛论说服吗? 她们难道会为了其他患者的就医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较低的赔偿标准吗? 广大患者会为了自己的就医利益而支持羊毛论吗? 她们难道会因此而放弃自己在遭遇医疗事故时请求完全赔偿的权利吗? 即便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她们会赞同羊毛论吗? 她们难道不怕一旦承认了羊毛论, 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千方百计向广大患者转嫁赔偿负担, 因此必将招来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吗?
4. 关于分配的公正论
答记者问所强调的双赢论也好, 卫生部汇报所主张的兼顾论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为医疗事故赔偿政策的价值取向, 反对不顾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 只考虑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支持赔偿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种观点叫做“分配的公正”。在这种观点看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将医疗资源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财富(由国家、社会和医疗机构所投入或创造的,为不特定多数患者所共享的财富)的一部分分配给医疗侵权的特定被害人个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实质上就是在被害人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分配医疗资源这一社会财富的标准。赔偿范围越宽,赔偿标准越高,意味着流入被害人个人的口袋里的医疗资源就越多,为广大患者所共享的医疗资源就越少。如果将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在被害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的不公正的分配。条例限制赔偿就是从分配的公正这一观点出发调整医疗资源在被害个人和广大患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其比较公正。
笔者承认,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无论是直接和还是间接的)社会性财富的分配问题的法制度的设计一样,应当考虑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个相对性的观念, 利害关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观,并且可能互相对立,既定的对利害关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观标准并不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国家投资利益的官方)都不应当把自己认为的公正说成是利害关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笔者之见, 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 与其说是实体问题还不如说是程序问题。法定的分配标准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过具有相当代表性的、公开并且民主的协商、交涉、表决的方式作出的为判断标准。
摘要: 严复承继清代学术讲究义理、考据、辞章的治学传统,在西学译介中提出了翻译的义理“反证”说、“敦崇朴学”说和“文章正轨”说。义理“反证”旨在会通中西思想,“敦崇朴学”注重通过考据会通中西义理,“文章正轨”成就了严复作为译界的文章高手。严复的翻译是会通中西的学术方式,对当前学术经典的输入和输出均有借鉴价值。
中图分类号: H05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5)02025306
Intellectual Learning in Qing Dynasty and Yan Fu's Translation Integration
ZHANG Derang (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
Key words: 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 Yan Fu; translation integration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learning in the Qing Dynasty devoted particular care to argumentation, textual criticism and writing studies. Inherited with these academic lineages in his translation of west learning, Yan Fu put forward his corresponding translation theories in the light of “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and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was aimed at integrating Chinese and western ideology, whil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was favored to integrate the two through close crosstextual research. And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 rendered Yan Fu a master of Chinese writing among translators. Yan Fu's translation is an academic integ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intellect and serves as reference for both the input and output of academic classics.
清代学术与严复翻译会通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3卷梁启超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这样评价严复的学术贡献:“西洋留学生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关系者,复其首也。”[1]82严复译介西学为什么要与中国思想界发生关系?是怎样发生关系的?严复这一首创的学术方式在清代学术史上地位如何?这些问题梁启超未加具体论述,但它们恰恰启发后人不妨从学术的视角来审视严复的西学译介,尤其是清代学术对严复治学理念、学术思想与翻译方法的影响。
中国传统学术发展到清代,经过汉学、宋学诸家的争鸣与实践,讲究义理、考据、辞章三者相结合,成为很多学者的共识,如戴震、钱大昕、姚鼐、焦循、章学诚、阮元等。“义理是思想内容,是道的层面;考据是基本功,属于文献功底;文章是文辞,属于学术思想的表达艺术。三者是学术的三个层面,是一体三面。”[2]43“是三者苟善用之,则皆足以相济”[3]61。但到了晚清,中学之弊日渐突显,义理、考据、辞章倍受争议,严复在《救亡决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宋学空谈性理,“其高过于西学而无实”;汉学埋首考据,“其事繁于西学而无用”;辞章“致学者习与性成,日增慢……险躁”。[4]44-45对此,严复转向力主的“经济”之学,疾呼宋学、汉学及词章小道都应束之高阁[4]44,转而倡导西学,经世致用。然而严复译介西学不仅没有简单地弃置义理、考据、辞章这一传统学术“三面说”,反而发展并提出了与此类似的翻译新“三面说”:阐释原作重义理“反证”、译书考证重“敦崇朴学”、译文表达重“文章正轨”。新“三面说”丰富了严复翻译思想体系,使严复的西学译介成为开创近代中西会通的学术方式。
一、义理“反证”与中西思想会通
义理“反证”可谓严复译介西学“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关系”的现代学术方式。义理有广、狭之分,狭义的义理指程朱理学,广义的义理可谓“言有物”[5]58。用严复的话来说,就是语言文字背后的“道”“理”或“大义微言”[6]viii。“义理存乎识”[7]351,传统义理学囿于语内训诂、注疏以及儒释道之间的相互阐发,视角狭隘,限制了“识”。严复则独辟“西”径,在其第一部译著《天演论》自序中就提出了跨语际的义理“反证”说,即“考道之士,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证诸吾古人之所传,乃澄湛精莹,如寐初觉,其亲切有味,较之觇毕为学者,万万有加焉。此真治异国语言文字者之至乐也”[6]viii。就是说,西学义理用“吾古人之所传”加以反证,往往能让中、西学“不谋而合”的义理“达成共识”,如此则是治西学者之“至乐”。严复的义理“反证”是跨语际解释,即以西学为视角来“归求反观”[4]49中学之义理,力图中西兼治,熔于一炉。义理“反证”一面译介西学,一面发掘国故;一面以西学昌明中学,一面更是借中学传播西学。
严复的义理“反证”说标志着旧学的黄昏和新学的黎明,隐含着传统经典义理之“优先论”、“失传论”,开创了新学之中西“会通论”。严复批评汉学无用、宋学无实,而对先秦儒学、老庄哲学等中华元典情有独钟,一方面认为这些圣哲的微言大义和学术成就较西方“往往先之”[6]ix,另一方面又告诫晚清国人:“近二百年,欧洲学术之盛,远迈古初。”[6]ix考察中学由盛转衰的原因,严复认为“夫古人发其端,而后人莫能竟其绪;古人拟其大,而后人未能议其精”[6]ix。就是说,中国圣哲之学没有得以延续和发扬光大,因为“后人不知广而用之者,未尝事其事,则亦未尝咨其术而已矣”[6]ix。对此,严复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在治学方法、学术责任等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二千年来,士徇利禄,守阙残,无独辟之虑。”[6]ix所以,传统学术中的微言大义在后人抱残守缺中慢慢失传。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转于西学,得识古之用焉”[6]x,因为中西“事不相谋而各有合”[6]viii。严复坚信“新学愈进,则旧学愈益昌明。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也”[8]43。这从学术史的角度为义理反证、中西会通提出了传统文化现代转换的历史使命。
严复义理“反证”说的学术创新,在于以西学为视角“发明”[6]ix、“反观”[4]49中学之义理,严复译著分别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逻辑学等学科发明、反证了诸多与西学相通、相合的吾圣哲“先发”[4]1413之义理。翻译《天演论》,以西人“天演”学说发明、反证了儒家首经《易经》之“易”道,认为“此其道在中国谓之易,在西学谓之天演”[9]4。翻译《群学肆言》,发明、反证了《大学》《中庸》之精义,认为该书详实地阐明了《大学》“以格致诚正为治平根本”的义理,且“每持一义,又必使之无过不及之差”[10]xi。翻译《群己权界论》,发明、反证了《大学》e矩之道,认为自由是“君子所恃以平天下者矣”[11]xii。翻译西方逻辑学,发明、反证了“《易》本隐而之显,《春秋》推见至隐”,认为《易》重演绎法,《春秋》重归纳法[6]viii-ix。翻译《原富》,发明了《大学》《周官》《管子》《孟子》,以及《史记》之《平准书》《货殖列传》等,认为中国虽然没有形成经济学说,但存在着相似之识。[12]译事例言,7-8评注老庄,认为老子之言是“天演开宗语”[4]1077,“而西人亦以庄子为古之天演家”[4]1106,等等。严复一生中西学兼治,“尝考六书文义,而知古人之说与西学合”[10]xi,义理“反证”是他解决“读古书难”[6]viii新的治学方式,是其整理国故的独特途径,“藉自它之耀,祛旧知之蔽”[8]384。
严复这种义理“发明”和“反证”,以旧瓶装新酒的方式,消解了接受西学义理的困难,虽难免有附会之嫌,但同时也赋予了中国古书新的义理之“识”,渗透着严复译书经世的诠释,这种学术方式与他“统新故而视其通,苞中外而计其全”[13]127的文化观一脉相承。由于中西传统之别,严复的义理“反证”经常把中西实然(Is)、应然(Ought)和形而上[14]34的义理进行置换,一方面增强了西学义理的形而上质,另一方面赋予了中学义理更多的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的实然和应然。以《天演论》为例,“《天演论》是严复的天演论”[8]334,严复频繁以儒、道形而上的义理予以诠释,天演、天良、天道、易道、道、真宰、太极、阴阳、德贤仁义、人伦、礼乐、修齐治平、修己治人、格物致知等概念及其思想充斥译文字里行间,与原作融为一体,译写参半,几可“乱真”为本土元典。如论一“能实”开篇论天演之道:“道每下而愈况,虽在至微,尽其性而万物之性尽,穷其理而万物之理穷”[6]49,“道”“性”“理”把原作由一粒豆子推至万物变动不居的道理抽象化、哲学化。再如论十三“论性”,把nature的天然、自然之性,与宋儒言性等同[6]85,形而上的哲学义理溢于言表。反之,严复的义理反证,也借助西学增强了中学的实然和应然。如《天演论》手稿仅以evolution发明、反证《易经》就多达近20处,原文由evolution, change, impermanenc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retrogressive metamorphosis, supernatural intervention等形成的天演语义场,在严复笔下与《易》道进行了全方位会通,以一连串的“变”反证了“易”之生生不息、刚柔相推阴阳互动而生变化、天地变化草木蕃、万事万物虚息盈消的“易”道周流等,赋予了《易经》新的“天演”内涵,巧妙地渗透了严复的维新变法思想,引导士大夫以“易”变思想认同“天演”学说。再加上严复在“蜂群”“人群”“善群”“严意”等中把“群”赋予了西学sociology的义理内涵,为倡导社会变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达到托译言志、译书经世的目的,旨在“K愚”[4]560,为中国寻找救亡图存之良方。严复义理“反证”的主要方法是“敦崇朴学”,注重考据实证。
二、“敦崇朴学”与考证会通
考据是传统学术的又一重要层面,而考据学是在明末经世实学、清代汉学兴盛等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考据学的中坚乾嘉学派,重点以文字、音韵、训诂为手段,对经典文本进行材料考证,在经学、小学、音韵、古籍、伪书佚书、典章制度、历史人物、史事史料、金石文物、职方地理、史籍目录、年代版本等考证方面,硕果累累,晚清学术也深受影响。严复在当时的风气下,在西学译介领域成功地吸收了考据学的治学精神和考据方法,以至于1903年在《京师大学堂译书局章程》中,更明确地把“敦崇朴学,以棣贫弱”[4]130列为翻译的四大宗旨之一,这里的“朴学”即考据学。其实严复在译《天演论・自序》《原富・译事例言》《群己权界论・译凡例》《群学肆言・译余赘语》《法意・孟德斯鸠列传》,以及讨论西学和翻译的书信等中,均有译书考据的论述或运用,最有代表性的考证方法包括“集思广益”[6]vii“考订”“贯通”[4]93和“沿流讨源”[4]519。“徵实存乎学”[7]351,以上三种方法体现了严复治学的渊博学识、严谨的实证精神和会通宗旨。
“集思广益”见于严复第一部译著《天演论》“译例言”:“穷理与从政相同,皆贵集思广益。今遇原文所论,与他书有异同者,辄就谫陋所知,列入后案,以资参考。间亦附以己见,取《诗》称嘤求,《易》言丽泽之义。”[6]xii这段文字带有明显的考据性质,其目的是“穷理”,其操作方法是对比异同,会通中西。用严复“西学门径功用”一文中的话来说,关键就是“考订”和“贯通”。考订即“聚列同类事物而各著其实”,贯通即“类异观同,道通为一”。[4]93正因为如此,严复的考据重在旁征博引,擅用归纳法,把原文“与他书有异同者”,捉置一处,进行中西合观,以便相互类比、互证、反证、补证、参证,进而揭示义理。如严复翻译逻辑学的Laws of nature时,考证了与此类似的儒释道三家之说,认为这一概念“即道家所谓道,儒先所谓理,《易》之太极,释子所谓不二法门”[4]1051,把西方的“自然法则”与本土的“道”“理”“太极”“不二法门”放在同一语义场进行“聚列”会通。翻译《支那教案论》有论“究之中国之道德礼义,则绝不缘神道设教而生”。对此,严复考订了三条证据:“《书》言皇降,《诗》言秉彝,董子曰:道之大原出于天”,据此得出“中国言道德礼义,本称天而行,但非由教而起耳”[4]849的观点。《法意》卷八第五章“贤政精神之弊”论及“苟无忧危,其亡或立至”,原文以希腊、罗马兴衰为证。严复翻译至此,从中国古代典籍中,发明、考证了类似的论述,认为原著所说“似吾《六经》”,如“《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传》曰:‘外宁必有内忧。’……”[4]957通过中西对比合观,严复得出忧患意识是古今中外共同的历史规律。
“集思广益”式的“考订贯通”按语贯穿于严复的大部分译著,“共七百多条,约十七万字”[4]按语卷说明。尽管钱锺书认为严复对西学了解并不多,章太炎批评严复“略知小学”[8]269,但严复译书考证材料之丰富,学识之渊博,译书态度之严谨,一百多年来是世所公认的,很值得当前学术翻译思考。严复作为“介绍西洋近世思想的第一人”[9]273,不是埋首故纸的汉学家,他只是借助各种考据性文字,巧妙地贯通中西,附以己见,倡导维新变法。其最核心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等天演思想,无不渗透着精心考据的治学方法。面对“外种闯入,新竞更起。往往年月以后,旧种渐湮,新种迭盛”[6]13这一境况,严复为了让读者信服这一普遍性道理而觉醒,通过按语对此详加考证:
譬如美洲从古无马,自西班牙人载与俱入之后,今则不独家有是畜,且落荒山林,转成野种,族聚蕃生。澳洲及新西兰诸岛无鼠,自欧人到彼,船鼠入陆,至今遍地皆鼠,无异欧洲。俄罗斯蟋蟀旧种长大,自安息小蟋蟀入境,w灭旧种,今转难得。苏格兰旧有画眉最善鸣,后忽有斑画眉,不悉何来,不善鸣而蕃生,w善鸣者日以益稀。澳洲土蜂无针,自窝蜂有针者入境,无针者不数年灭。至如植物……嗟乎!岂惟是动植而已……物竞既兴,负者日耗,区区人满,乌足恃也哉!乌足恃也哉![6]13-14
这是《天演论》“导言四・人为”一节的按语,严复从动物界、植物界的残酷竞争推衍到人类竞争,通过马、鼠、蟋蟀、画眉、土蜂等此“蕃”彼“灭”的详细考证,告诫国人中国境况亦然,奋发图强则“蕃”,若靠眼前“区区人满”而不思进取则“灭”。
“沿流讨源”是严复另一种重要的考据方法,主要用于译名考订。当然,严复作为启蒙思想家,他所译西学多为“导厥先路”[10]vii的概论性著作,译文及按语“沿流讨源”性的考据不少,其特点是内容宏富,但言简意赅,便于开启民智。其中“一名之立,旬月踟蹰”[6]xiii式的译名更能体现严复“沿流讨源”的考据精神。严复在与梁启超讨论翻译的信件中认为,“大抵取译西学名义,最患其理想本为中国所无,或有之而为译者所未经见。”正因为如此,“盖翻艰大名义,常须沿流讨源,取西字最古太初之义而思之,又当广搜一切引伸之意,而后回观中文,考其相类,则往往有得,且一合而不易离。”[4]518-519严复译名不主张多造新名词,也不愿简单地沿用日本人的译名,所以“沿流讨源”、中西会通的考据就至关重要。这里仅举《群己权界论・译凡例》对liberty译名的考证为例。严复认为Liberty与freedom同义,而与slavery(奴隶)、subjection(臣服)、bondage(约束)、necessity(必须)相对。对此,严复把它译为“自繇”,同时考证了该词的中文内涵,即“不为外物拘牵”[11]vii,不褒不贬。所以“自繇”不是“放诞”“恣睢”“无忌惮”“放肆”“佚”“不法”“无礼”。严复进一步考证传统文献,认为liberty即“《大学》e矩之道”,亦即柳宗元《酬曹侍御过象县见寄》中“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东风无限潇湘意,欲采O花不自繇”的“自繇”。[11]vii-viii严复甚至刻意用抽象名词“自繇”以别于“自由”,尽可能为译名的精确性提供更充分的理据。从考据学的角度来看,这是对严复“一名之立,旬月踟蹰”的典型诠释。
三、“文章正轨”与中西辞章的会通
严复崇尚实学,同徐光启一样曾经批评传统学术最尚辞章,不求理实,慢险躁。但这并不是说严复翻译不讲求辞章,只是不要为了辞章而辞章。就严复译介西学而言,他恰恰提出了很注重辞章的“信达雅”文章学翻译[15]5-6三原则:“《易》曰:修辞立诚。子曰:辞达而已。又曰:言之无文,行之不远。三者乃文章正轨,亦即为译事楷模。”[6]xi“辞章存乎才”[7]351“文章正轨”说成就了严复作为译界的文章高手,译文充溢着其中西会通的情才、辞才及文才。
“修辞立其诚”语出《易・乾・文言》,后世把它引申为写文章的金科玉律,如《文心雕龙・徵圣》说:“然则志足而言文,情信而辞巧,乃含章之玉碟,秉文之金科矣。”桐城派方苞和方东树重申“修辞立其诚”,正性情,注重内在情感的表现和抒发,因而这个“诚”也应该包括译者的性情。就严复而言,其翻译中“发于自然,达其至深而莫能自己”[16]132的性情至少有两大方面,其一是前文所论的“治异国语言文字者之至乐”,这是学术之性情。如严复《天演论》自序对比了他对司马迁“《易》本隐而之显,《春秋》推见至隐”前后两种理解:“始吾以谓本隐之显者,观《象》《系辞》以定吉凶而已;推见至隐者,诛意褒贬而已。”而读了西方逻辑学有关“内籀”(归纳)、“外籀”(演绎)方法后“如寐初觉”,发现《易》由隐而显就是演绎法,而《春秋》推见至隐则是归纳法。这种以西观中的新发现,是严复治西学之至乐,所以严复激动得“乃推卷起曰:有是哉!……其言若诏之矣”[6]ix。严复这种至乐自始至终贯穿于其译著之中。其二是“自了国民之天责”[4]517,这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它促使严复把西学译介与晚清时局紧密结合,把自己的文章写入译文,对原文信息型文本加以情感化,取便发挥,托译言志。如《天演论》是严复“忠愤所发,特借赫胥黎之书,用为主文谲谏之资而已”[8]250。《原富》针对传统士人以言利为讳的现状,以此书“指斥当轴之迷谬”[12]9,认为经济学近关“中国之贫富”,远系“黄种之盛衰”,因此翻译中每见原文与晚清时事暗合,就频繁附以己见,“丁宁反复,不自觉其言之长,而辞之激也。”[12]13翻译《群学肆言》,针对斯宾塞所论传统“既坚甚完,其改制沮力,亦以愈大,而革故鼎新皆难,其物乃入于老死”这一共性难题,严复叹曰:“呜呼!此吾国变法之所以难也。”[10]49等等。严复译书以“诚”释“信”,可谓其以西学激发国民情感共鸣的“嘤求”[6]xii术,频繁展示了严复的抒情之才,与“达”之“达旨”[6]xi术、“雅”之“招徕术”[8]313异曲同工。
严复辞章的文章学翻译第二个要义是“辞达而已”。“辞达而已”一方面是维新派有识之士批评士人不要为了辞章而辞章,以至于慢险躁;另一方面“辞达”又是翻译的文章学标准,重在达旨。对此,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观点十分明确,即“译文取明深义,故词句之间,时有所颠到附益,不斤斤于字比句次,而意义则不倍本文”。但中西语言的诸多差异,按原文字比句次来译,“则恐必不可通”,译者只有“将全文神理融会于心,则下笔抒词,自善互备。至原文词理本深,难于共喻,则当前后引衬,以显其意。凡此经营,皆以为达,为达即所以为信也”[6]xi。可见“辞达”的前提是“取明深义”,确保“达旨”,其具体方法是“互备”和“前后引衬”。达的基本标准可谓词不害意。下面以一具体译例对此加以分析:
Thus that state of nature of the world of plants, which we began by considering, is far from possessing the attribute of permanence.Rather its very essence is impermanence.... And in the living world, one of the most characteristic features of this cosmic process is 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the competition of each with all, the result of which is the selection, that is to say, the survival of those forms which, on the whole, are best adapted to the conditions which at any period obtain; and which are, therefore, in that respect, and only in that respect, the fittest.[17]34-35
因此,我们现在开始考察的植物界自然状态,决非具有永久不变的属性……在生物界,这种宇宙过程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生存斗争,每一物种和其他所有物种的相互竞争,其结果就是选择。这就是说,那些生存下来的生命类型,总的说来,都是最适应于在任何一时期所存在的环境条件的。因此,在这方面,也仅仅在这方面,它们是最适者。[18]3
对比原文,该译文可谓“斤斤于字比句次”,突显了英语表层结构,遮蔽了文字背后的意旨。把“生存斗争”、“选择”置于分句之末,关键词不够突显,义理也有“愈益晦”[6]viii之嫌。这是当代流行的“信”译,而严复译文特别注重吃透原文而后“辞达”:
虽然天运变矣,而有不变者行乎其中。不变惟何?是名“天演”。以天演为体,而其用有二:曰物竞,曰天择。此万物莫不然,而于有生之类为尤著。物竞者,物争自存也,以一物以与物物争,或存或亡,而其效则归于天择。天择者,物争焉而独存。则其存也,必有其所以存,必其所得于天之分……“天择者,存其最宜者也。”[6]2-3
严复译文表面上达而不信,常常遭后人诟病,这里姑且不论。但从“辞达”的文章学视角来看,严复先是提炼出“决非具有永久不变的属性”之天演,再由天演为体推至其“物竞”“天择”之用,行文由总而分,逻辑性强,前后畅达。严复以“物竞”“天择”作为话题,以“……者……也”句式对两个概念加以解释,前后相互引衬,内涵明晰,原文义理“得严子乃益明”[6]vi,可谓严复练达之辞才。
文章学的第三个要义是“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即译文要有文采,有表达力,否则不能传远。严复把“雅”引入翻译学,肯定了文章学传统对翻译的文采要求[15]6。梁启超曾批评严复“文笔太务渊雅,刻意摹仿先秦文体”[8]267,对此,严复则不苟同:
窃以谓文辞者,载理想之羽翼,而以达情感之音声也。是故理之精者不能载以粗犷之词,而情之正者不可达以鄙倍之气。中国文之美者,莫若司马迁、韩愈。而迁之言:“其志洁者,其称物芳。”愈之言曰:“文无难易,惟其是。”仆之于文,非务渊雅也,务其是耳……吾译正以待多读中国古书之人……声之眇者不可同于众人之耳,形之美者不可混于世俗之目,辞之衍者不可回于庸夫之听。非不欲其喻诸人人也,势不可耳。[4]516-517
从这段话来看,严复讲究“文”有两大原因,其一是“务其是耳”,这与严复崇尚先秦儒学、老庄哲学有关,主张只有“用汉以前字法、句法”才能会通原文之“精理微言”[6]xi。其二是以“多读中国古书之人”为理想读者,译文文笔自然要考虑“声之眇”“形之美”“辞之衍”。为此,严复甚至“字字由戥子称出”[4]969,译文每每屡易其稿,以求“垂久行远”[4]527。正因为如此,原书“理趣甚奥赜,思如芭蕉,智如涌泉”,而严复“雄笔,真足状难显之情”[8]254,甚至“VV与晚周诸子相上下”[6]vii。纵观严复译著,其文笔擅长师法《史记》、诸子散文、桐城派等笔法以及佛书体、八股偶比等,译文“以瑰辞达奥旨”[31]17,文学化明显,讲究骈散杂糅、沉郁顿挫、文理密察,可谓富有字字珠玑之文才,其得失利弊有待进一步研究。
结语
严复西学译介不是狭义的语际翻译,而是会通中西的学术方式,贯穿着义理“反证”、“敦崇朴学”和“文章正轨”等治学“三面说”。章学诚曰:“义理存乎识,辞章存乎才,徵实存乎学”[7]351,“识”“才”“学”可谓译者专业素养的“三备说”。“三面说”和“三备说”有助于重新认识严复的治学理念、译介思想与翻译方法,有助于反思当前学术经典译介中存在的义理晦涩、考证肤浅、语不成文等不良现象,对学术翻译的输入、输出如何更有效地会通中西仍然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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