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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至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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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至的诗句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第1篇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改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业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第2篇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5〕121号文)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1995年5月15日  劳办发〔1995〕121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它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

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对去年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这些企业列为劳动年检工作的重点。对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年检的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凡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告诉举报人。对于集体案件及疑难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尽力使劳动集体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将本单位应处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部署。

5.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为规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从98年下半年起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认真作好劳动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信息。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今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率为85%以上。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第4篇

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行劳动年检制度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万二千多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劳动年检。劳动年检对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做好1998年的劳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1997年劳动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要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各区、县劳动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应将1997年未参加劳动年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列为劳动年检的重点。劳动年检工作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审核、办理招工手续、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10号令),决定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检内容。各单位应将已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分别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的“职工基本情况”栏中的‘其它人员人数’及‘空格’项下。

三、在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之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将这些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为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基本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样式附后)。对参加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央、军事部门、市属、区(县)属、街道(乡镇)属、无主管部门及所有制性质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单位应将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

五、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后,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留存和存档的《劳动年检证书》(红字头单行本)从1998年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开始暂停使用。

六、关于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已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一些已做好劳动年检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了自检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审核或认定工作时间可比原规定的时间提前进行。

关于冬至的诗句范文第5篇

    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金等有关待遇问题,根据《劳动法》、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待遇问题,直接涉及到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各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从《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1986〕127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之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金的计提标准,在本通知执行之前的,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计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