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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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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救济欺诈形式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重要的支付方式。由于信用证使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出口风险,从而促使买卖双方交易的最终达成。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某些弊端。信用证是纯单证买卖,银行只看议付单据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而不考虑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给国际贸易带来严重后果。通过对信用证欺诈形式和应对方法的分析和了解,对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分析

1.买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

这往往是买方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欺诈。此欺诈方式目的包括诈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预付的佣金、押金、履约金;诈取出口货物;诈取出口公司对供货厂家的货款等。假冒信用证有两类手法:一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二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从中国银行各地分行发现的假冒信用证案件看,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特征:①电开信用证无密押;②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③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④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此印签式样却系假冒;⑤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⑥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银行不存在;⑦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2)“软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因此又被称为“陷阱”信用证。此类条款使开证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

“软条款”信用证主要有如下做法: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信用证项下各条款相互矛盾;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货物到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部分货款凭申请人出具到岸检验证明之后在证外结算;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等。总之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3)买方滥用或伪造运货单据。买方先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再把提单卖给善意第三者,然后潜逃。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得不就相关损失赔偿善意提单持有人;再有买方凭提单副本或发票副本伪造提单原件(包括伪造银行印记)提货,而不是到银行付款赎单提货。原始单据在银行,但是货物却被提走,卖方对承运人的错误放货行为追究责任,承运人因此而蒙受损失。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修改书,与开证行勾结,故意先造成信用证不符合合同,利用修改信用证的这一时间差,伪造信用证修改书和开证行修改书,同时增加将部分正本提单直接寄指定人的条款,将修改书不通过通知行直接寄于卖方,又利用船期紧、出口商急于发货的心理,诱使出口方在开证行修改书到达前发货;此外进口商还可能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骗取出口货物。

2.卖方进行的信用证欺诈受益人(出口人/卖方)策划的信用证欺诈通常是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欺诈开证行、议付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货款。

(1)伪造提单欺诈。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提单骗取银行付款。实务中经常发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现象。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双方为了满足信用证日期规定,提单的签发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不符的非法提单。如果受益人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常常要出具保函,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同样该保函的内容不合法。承运人需承担风险,一旦买方发觉提单的问题而诉诸法律,承运人和受益人将共同承担责任。

(2)伪造单据内容欺诈。卖方欺诈人以另外一种货物或者是水(假)货来顶替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在这种欺诈方式下,单据是真的,货物也存在,只是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水货或是废物。由于商业发票是由受益人制作的,因此做欺诈性描述十分容易。

(3)伪造、变造信用证的欺诈。伪造信用证是指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伪造信用证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冒用正规银行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信用证主要条款的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1.向法院申请止付禁令

开证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开证行付款,以维护买方的正当利益。禁令(Injunction)在时间上可以是暂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院决定是否禁令是很慎重的。申请人欲使法院禁令以阻止开证行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确信信用证交易中有欺诈事实,并能提出证据;

(2)申请人在诉讼中占有优势,极有可能胜诉;

(3)为确保弥补因禁令所受的损害,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的禁付令与银行付款责任是紧密相关的。法院在签发禁令时必须注意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法院不能因与信用证无关的事件干预信用证的运作。买方在信用证交易侵权诉讼中,应确认卖方有欺诈事实,并能提出证据,且通知银行。欺诈必须是已成立的或被证实的,对此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且禁令必须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之前发出。此外,禁令的不应损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院的禁令只能针对其管辖权范围内(一般为其属地管辖范围内)的银行或受益人。

2.银行救济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贸易合同发生纠纷而轻易冻结我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款,否则会影响我国银行的对外信誉。在实践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且我国开证行尚未对外付款,那么法院可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我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银行对信用证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以维护我国法院和银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及信誉。

参考文献:

[1]顾民.外贸制单与结汇.对外经济贸易出版,1994,9.

买卖双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期待权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4-0259-01

一、出卖人的权利

(一)对出卖人“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在买受人未能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全部约定义务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在法律上,出卖人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哪些权利,我国立法并无规定。笔者人为,出卖人“所有权”受到以下两个面的限制:一方面,出卖人不能行使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显然,买卖合同之本意就在于出卖人转移所有权而获得价款,买受人支付价款而获得物的所有权,虽然出卖人保留了所有权,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事实上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故出卖人尽管在法律上为标的物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其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另一方面,出卖人也不能行使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再次将标的转让他人或在标的物上设抵押权等。因为,虽然出卖人在法律上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但这种所有权属担保性所有权,只能作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而不再享有对物的处分权。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本身也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标的物上再设立抵押权,也造成了对买受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尽管出卖人在法律上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但其“所有权”受到限制,是一种受限所有权。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虽然受到限制,但其对标的物仍有一定权利。笔者认为,出卖人主要是通过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来行使其“所有权”,即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取回权。所有权保留在法律性质上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而是一种就物求偿权。虽然此时出卖人仍然是标的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此时不能行使“所有权”,只能基于合同约定行使债权,要求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金。主要理由:一方面,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是一种担保性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所有权并不相同。另一方面,依合同约定,买受人履行义务尚未期满,并无违约行为发生,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还不成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满后,若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能够基于其所有权保留的约定行使所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当无疑问。因此,出卖人行使取回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买受人的权利:所有权期待权

(一)所有权期待权的法律性质

期待权的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德国学者学说与判例创设。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就是买受人享有的,在特定条件满足时依法享有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从权利分类标准看,笔者认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当买受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后,标的物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买受人。二是当第三人非法侵夺标的物或第三侵害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买受人可以其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的地位,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买受人仍有部分约定义务没有履行情况下,出卖人基于所有权保留约定而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回赎的权利,即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为保护买受人利益,应当给买受人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内,买受人只要履行了约定的价款给付义务或约定其它义务,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交易障碍的消除,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将标的物返还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放弃回赎权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再次将标的出卖,出卖人也可主动将标的再次出卖,再次出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必要的出卖费用后,用来清偿买受人尚欠的价款,如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不足的,应当由买受人继续清偿。

(二)所有权期待权能否转让

关于买受人期待权能否转让,即买受人在完全支付价款或履行约定义务前能否将标的物转让他人?对此,笔者认为,虽然买受人已经占有、使用并实际享有标的物收益权,但买受人对标的物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其享有的所有权期待权也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况,而且出卖人对标的物还享有取回权,因此,买受人不能独立处分标的物,即买受人的所有权期待权不能转让,买受人以自己名义将标的物转让第三人的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样,买受人在该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质权行为也是无权处分行为。

买卖双方范文第3篇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机动车一辆:车号:颜色:产地:型号:发动机号码:(拓印粘贴)底盘号码:(拓印粘贴)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元,剩余车款于年月日之前交齐。

第三条:办理转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负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五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权签字人):乙方(授权签字人):

住址:住址: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年月日

卖车双方协议书范本【二】

年月日

卖方买方

单位或姓名:单位或姓名:

住址:住址:

卖车协议书范文卖车协议书范文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车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牌号

厂牌型号登记日期车体颜色

协议内容

一、卖方自愿将该车卖给买方,车辆产权属于卖方真实、无产权纠纷,一旦发生问题由卖方负责。

二、经双方协商价格为¥:大写:元整。

三、此车自年月日时分以前与车发生的有关事情及问题由卖方负责。

四、此车自年月日时分以后与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买方负责。

五、过户由方办理,方出示车证相符、合法正规的车辆手续,一切过户费用由方承担,期限为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备注: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卖车双方协议书范本【三】

车主: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产权的_______________车,转卖给乙方所有,车身颜色_____色,车牌号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日期:

二、该车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成交,双方商定成交价为(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自成交之日起,该车以前一切违章,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均由甲方承担。

四、自成交之日起,该车以后一切违章,经济纠纷,违法行为,包括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保证该车手续真实合法,并协助乙方认真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乙方确认无误后签字。

六、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协议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范文第4篇

买了交强险并不是双方都能赔,只能赔对方。

交强险主要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车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在交通事故中,若想要保险公司赔付本车及本车人员,需要投保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来源:文章屋网 )

买卖双方范文第5篇

麦 子 山 隧 道 为 宜 万 铁 路 双 线 隧 道 , 隧 道 起 讫 里 程 为DK164+032~DK166+365,长度为2333m,隧道进口~DK166+001.36长1966.36米位于半径为3500米的曲线上,DK166+001.36~出口363.64米位于半径为2500米的曲线上。全隧道自进口至出口为连续下坡,纵坡分别为-16‰、-16.2‰、-15.9‰。左右线洞口里程分别为DK164+032、YDK164+090。DK164+032~+376(YDK164+090~+376)段为双洞单线衬砌,DK164+376~+528段152m为双跨连拱衬砌,DK164+528~DK165+035段为单洞双线衬砌。隧道进口处于滑坡体上,洞身穿越T2b1紫红色粉砂岩,构造上处在一宽缓向斜下部,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完整,上覆T2b1泥质灰岩夹钙质页岩,岩体均有节理发育。

二、双连拱地段施工方法及步骤。

连拱地段施工采用中导洞法,中导洞采用短台阶法施工,支护参数为:格栅钢架间距1米,拱脚每处设两根锁脚锚杆,φ22砂浆锚杆L=2.5米,纵向连接筋环向间距1米;C20喷射混凝土平均厚度15cm,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拱架可喷成波浪形。左右线正洞采用三台阶法开挖,台阶长度不大于5m,开挖前施做超前小导管或超前锚杆,超前小导管或超前锚杆仅在上导坑拱部设置,初期支护铺设设φ8钢筋网片,网格尺寸20cm×20cm;按间距0.8~1.2m/榀安装格栅钢架;采用C20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20cm。

1.开挖中导洞上导坑;Ⅰ施做中导洞上导坑初期支护;2.开挖中导洞下导坑;Ⅱ施做中导洞下导坑初期支护;Ⅲ 施做中隔墙,同时安装中隔墙左侧临时横撑;(中隔墙一次完成)4.开挖右侧上导坑;Ⅳ 施做右侧上导坑初期支护;5.开挖右侧中导坑;Ⅴ 施做右侧中导坑初期支护;6.开挖右侧下导坑;Ⅵ 施做右侧下导坑初期支护;Ⅶ 施做右洞仰拱与二次衬砌;8.开挖左侧上导坑;Ⅷ 施做左侧上导坑初期支护;(8~Ⅺ步应与4~Ⅶ步错开一定距离)9.开挖左侧中导坑;Ⅸ 施做左侧中导坑初期支护;10.开挖左侧下导坑;Ⅹ 施做左侧下导坑初期支护;

三、连拱段正洞爆破设计

在双跨连拱段正洞开挖过程中,因中隔墙混凝土已浇注,在正洞开挖时必须考虑爆破振动冲击波和飞石对中隔墙混凝土的影响,中隔墙混凝土厚度为120~416cm,且初期支护的格栅钢架支点已作用于中隔墙顶面上,所以在施工中必须有严格保护措施,尽量减小对中隔墙混凝土的扰动。具体措施为:上下断面开挖采用分段分区拉槽爆破以减少爆破振动的叠加,把振动降低到最小程度。爆破设计见图2。同时在爆破的另一侧对中隔墙辅以Ф150圆木或方木横撑,圆木纵向间距2m,支点距中隔墙顶2m,为防止飞石砸坏中隔墙混凝土表面,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在爆破飞石影响范围内的中隔墙表面覆盖一层竹跳板。

说明:1.本图尺寸以厘米计。

2.左线正洞炮孔位置尺寸同右洞,只是方向和起爆顺序与右线正洞相反。

3.单孔装药量

(1)靠中隔墙近的炮孔Q =(0.3~0.35)a*b*c(Kg);(2)靠中隔墙远的炮孔Q =(0.4~0.45)a*b*c(Kg);(3)靠中隔墙近的光爆孔Q =(0.18~0.20)*c(Kg)且用火雷管逐孔起爆;(4)靠中隔墙远的光爆孔Q =(0.2~0.22)*c(Kg)可用同段毫秒雷管起爆。式中: a-孔距(m) b-排距(m) c-孔深(m)。

4.除掏槽孔和部分光爆孔可用毫秒雷管引爆外,其他孔均用火雷管实施逐排逐孔顺序爆破(以等长导火索按顺序点炮)

5.断面图中数字为起爆顺序,掏槽图中数字为雷管段别

6.Ⅰ、Ⅱ~Ⅳ为分区起爆顺序

四、机具人员配置

1 双跨连拱段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见下表1

开挖过程中采用风动凿岩机16台,上台阶8台,中下台阶各4台;扒碴出碴采用CAT320挖机配合3台EQ140自卸汽车,在挖机在扒碴过程中采用ZLC50C自卸式装载机上碴,提高出碴效率;喷锚采用3台KSP-II型湿喷机,350L强制式搅拌机拌料,小型运输车供料。

2.双跨连拱段施工人员配置

根据施工需求劳动力人数安排如下表2碴

五、施工体会

1.采用中导洞先行开挖,增加了工作面,使工序穿插平行作业,实现了多作业面同步作业,缩短了循环时间,加快了施工速度。

2.中导洞在开挖过程中可提前探明地质情况,做好地质资料的积累,为连拱段正洞洞身开挖提供第一手地质资料,及时调整制定支护参数,指导施工。

3.在单洞进行初期支护时,中隔墙较薄,因单洞的衬期支护和衬砌给中隔墙造成偏压力,在中隔墙的另一侧用Ф150圆木或方木支撑加固中隔墙,以防中隔墙造成侧移或倾覆,该支撑在双洞连拱成型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