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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税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财税法规

财税法规范文第1篇

2017年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治水新思路,以为建设活力武安、美丽武安、幸福武安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为目标,切实加大了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全面推动了依法治水和依法行政工作,水利工作呈现出保障有力、发展加快、管理加强、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加强普法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水法律法规

做好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水法律知识和水法制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用水、取水、爱水既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做好《水法》贯彻落实的首要前提。因此,我们始终把普法宣传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常抓不懈。一是坚持主题宣传,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六五”普法宣传和“12.4”全国法制日等宣传时机,采取知识竞赛、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图文并茂、生动活泼的水法宣传。2017年以来,共开展大型宣传5次、发放宣传材料7000多份,发放“中国水周”宣传画300余套。二是坚持日常宣传,把《水法》等涉水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印成挂图,向乡镇、有关单位、企业和群众赠送,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讲解。三是坚持重点宣传,每年6至9月份汛期,在电视台、武安报社开辟专栏,重点就《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水商品意识和节水意识明显增强,为推进依法治水、管水、用水起到了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

(二)强化执法管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履职能力

首先是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先后对水政稽查中队、公安值班室和五个中队进行了人才交流调整,并充实了执法人员。更新换代配备了电脑、录像相关设备和执法记录仪,完善了水行政许可和水事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建立了执法监督、过错追究等12项制度,为规范水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加强执法业务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邀请市法制办、市法院等法律专家对《水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进行系统讲解和典型案例剖析,切实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了培训班3次,轮流培训执法人员360余人(次)。

财税法规范文第2篇

水体下采煤是“三下”采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控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和预先疏排水是实现水体下安全采煤的主要技术途径。近年来,固体充填采煤技术的发展,为我国水体下压煤开采提供了一条新的技术路线[1-2]。导水裂隙带高度研究对于预防矿井水害、提高矿井开采上限等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3]。尽管导水裂隙带发育规律研究取得了多方面进展,但至今仍相对缺乏固体充填采煤条件下其发育情况的研究,本文结合具体矿井条件,采用数值模拟、经验公式和现场实测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固体充填采煤导水裂隙带的发育规律进行了分析。

1固体充填开采覆岩移动破坏特征

1.1充填开采与传统开采上覆岩层的移动破坏特征对比我国煤矿目前多采用垮落法处理采空区顶板,随着工作面向前推进,当老顶悬露达到一定长度时,其断裂形成三铰拱式平衡,同时伴随着已破断岩块的回转失稳和滑落失稳,导致顶板急剧下沉,从下到上分别形成垮落带、裂隙带、弯曲下沉带[4]。通常将垮落带和裂隙带合称为导水裂隙带,意指如果含水层位于“两带”范围内,岩体水将通过裂隙进入工作面和采空区。其发育高度同煤层采高及顶板岩性关系较大,煤层采高越大,覆岩越坚硬,“两带”发育高度也就越大,一般情况下,软弱岩层“两带”高度为采高的9~12倍,中硬岩层为12~18倍,坚硬岩层为18~28倍。目前在煤矿实际生产中多采用《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规定的经验公式估算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固体充填开采时,采空区的充填物料可以有效支撑顶板,大大降低顶板下沉量,充填及时不会形成垮落带,只有裂隙带和弯曲下沉带,充填开采从根本上改变了上覆岩层的移动破坏特征,显著降低了导水裂隙带的发育高度,图1为充填开采与传统开采上覆岩层的移动破坏特征对比。

1.2充实率对覆岩移动破坏特征的影响固体充填采煤相当于极薄煤层的开采,等价采高等于煤层实际采高减去充填物料高度,也等于顶板的最终下沉量。图2是充填采煤等价采高分析模型,M是煤层实际采高,Me是等价采高。采空区充填用的掘进矸石和地面堆积的矸石由于碎胀,体积增大,进入采空区充填后,在充填采煤液压支架夯实机构的夯实作用以及顶板下沉压缩作用下,会有一定的压实,体积减小,根据以上分析作如下定义。固体充填采煤中充实率对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有显著影响,当充实率很小时,上覆岩层移动变形规律同垮落法开采基本相同,直接顶和基本顶都会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发生破断,最终导致关键层的破断,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较大。当充实率增大至某值时,充填体可以有效支撑顶板,将其下沉量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直接顶和基本顶只发生弯曲下沉和形成少量裂隙,而不会形成垮落带,此时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很小。

2导水裂隙带发育的数值分析

2.1数值分析模型

2.1.1充填工作面采矿地质条件山西某矿64采区CT101面采用充填开采,其为近水平煤层,平均倾角6°,平均煤厚2.8m,倾向长300m,走向长1500m,为优质无烟煤。距离主采煤层40~50m处探测到有含水层存在,地表松散层底部有厚度12~38m的第四系砂、砾石含水层,是典型的第四系高水压松散含水层,对煤系地层进行间接渗透补给,给煤层的安全开采带来了威胁。含水层下64采区用传统垮落法无法开采,现考虑采用充填采煤法,表1是煤岩层的物理力学参数。

2.1.2数值模型的建立本节利用UDEC离散元分析软件,模拟不同充实率条件下矸石充填采煤导水裂隙带的发育。根据煤岩层综合柱状,确定计算模型采用摩尔-库伦模型,模型走向416m,倾向500m,采用平面应变模型。模型的左、右及下部边界为位移边界,左、右边界限制水平方向位移,下部边界限制竖直方向位移,力学模型见图3。采用上述模型,分别计算充实率为60%、70%和80%时上覆岩层塑性区的分布。

2.2不同充实率下导水裂隙带高度塑性区韧性岩层发生塑性变形,脆性岩层发生剪切破坏,分析模拟结果的过程中,将塑性区的发育高度视为导水裂隙带的高度,不同充实率下导水裂隙带发育情况见图4。当充实率分别为60%、70%、80%时,数值模拟得出的导水裂隙带的发育高度分别为27.1,23.3,14.0m。图5是在80%充实率条件下,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固体充填开采同全部垮落法开采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的动态变化对比图。由图5可以看出,相对全部垮落法开采而言,固体充填开采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明显减小,由42.5m减小到14.0m,降幅达67%。全部垮落法同固体充填开采相比,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都较大,并且从图4可以看出,初期时发育高度增长较快,后期增长较缓慢,说明上覆岩层初期运动剧烈,而后移动变形趋于平稳。充填开采中,由于充填能有效限制顶板下沉,其导水裂隙带高度变化平缓。

3经验公式计算下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

充实率为60%,70%,80%时,对应的等价采高分别为1.12,0.84,0.56m,根据采矿地质条件,顶板为中硬岩层,相对应的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经验公式如下。将等价采高代入式(4),得出经验公式下导水裂隙带高度分别为26.4,22.6,18.0m。图6是不同充实率下数值模拟结果同等价采高代入经验公式计算结果的对比。由图5可以看出,等价采高代入经验公式计算出来的导水裂隙带高度与数值模拟得出的结果相差较小,并且随着矸石充实率的增大,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明显减小。因此在含水层下采煤时,要根据工作面到水体的距离选择合适的充实率,确保井下采矿的安全进行。

4CT101充填工作面导水裂隙带高度现场观测

4.1CT101导水裂隙带高度观测平面布置实际生产中,山西某矿用80%充实率进行充填,采用双端堵水器观测技术对CT101充填面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观测,在工作面上顺槽轨道巷布设一个钻窝,距离停采边界线15m。共施工3个钻孔,一个向不受采空区影响的方位施工,称为采前孔,用于观测未受采动影响下注水漏失量;另外还有两个采后孔,向采空区上方施工,观测采动影响下注水漏失量,钻孔施工要素见表2。

4.2实测数据注水漏失量图3个钻孔各观测一次,漏失量与垂高关系见图7和图8。从图7、图8可以看出,采前孔流量总体稳定,在38L/min左右,偶有起伏是因为砂泥岩互层所致。采后孔漏失量在36~70L/min之间,通过与采前孔的注水流失量对比发现,2#钻孔垂直深度15.9m为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位置,3#钻孔垂直深度16.4m为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位置,取二者中较大者为实测值,可以看出在80%充实率下,固体充填开采改变了上覆岩层的移动变形规律,有效减小了导水裂隙带的发育高度。

5结论

财税法规范文第3篇

非税收入是指政府以收费、基金、罚款、摊派、捐助等方式筹集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越来越重视政府非税收入,加大了管理力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仍然较多,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区非税收入的构成、规模及特点

从我区的区级财政收入构成来看,主要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罚没收入、国库存款利息以及基金收入等。从规模上看,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较大,且收入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__年我区非税收入额为33,090万元,占当年全部财政收入的18.3%;20__年收入额为37,861万元,占15%;20__年收入额为37,940万元,占11.8%,20__年收入额为45,633万元,占10.9%。在非税收入中,基金收入占较大比重,要占到全部非税收入的一半以上。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为缓解政府部门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府财政收入中,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摊派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由于其没有纳入预算内和财政管理,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混乱局面,其负面效应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认为非税收入并非真正的财政收入。受传统观念以及较长时间以来财政管理较为粗放的影响,部分执收部门认为非税收入是单位执收的,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理应作为成本补偿,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无须纳入预算管理。二是认为非税收入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除部分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外,确有相当部分非税收入仍在实行专户管理,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也是列收列支。因此有人认为非税收入并不形成政府可用财力。三是认为非税收入规模过大影响了财政收入质量。一般认为税收收入应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的规模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如果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大,则表明这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2、管理方式不到位,统筹调剂乏力。日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收入实质上仍归部门单位所有,反映为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这种收费多少与单位利益直接关系使得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本能的多收费冲动。加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后,财政部门在编制综合预算时采取先预算外后预算内,部门、单位往往人为地将年初收入预算编制过低,支出预算编制过大,造成本应科学、规范的部门预算中带有相当的人为因素,使非税收入的管理流于形式,财政统筹调剂乏力。

3、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实际中,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财政职能被肢解,难以发挥整体效应。一方面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过快膨胀难以有效控制,给企业、单位造成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且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也严重侵蚀了税基,出现了“费挤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分散了地区财力,削弱了政府调控能力,影响了税收作为“内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造成分配无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消极腐败行为。此外,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名义上为财政性资金,实则为部门单位使用,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也基本上是列收列支,不能有效地形成地方可用财力,无形中虚增了一块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目前,我区在非税收入管理上依据的大多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审批收费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及设立收费项目的条款非常少。到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业务部门向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审批机关依据单位财政经费不足实质上就成了审批收费的基本依据。法制建设跟不上,依法管理也就难以实现,加之缺乏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乏力,非税收入在片管和使用安排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违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思路和建议

非税收入日前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其规范的最终目标应是财权上收,将全部的非税收入收归国库,纳入预算,充分发挥非税收入在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制止收入流失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要从根本上改变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和体制缺陷,就必须在认识上有所转变,体制上有所创新,在管理上有所突破。

1、对非税收入应予以正确认识。首先要从思想上根本转变对非税收入的片面模糊认识,从根本上讲,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如同主粮杂粮都是粮食一样。非税收入是国家制定政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权属国家,管理权归国家。随着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非税收入也将实现全口径预算管理,与国家税收一起都将由政府统筹安排,与税收收入一起成为政府可用财力。即使暂时没有纳入财政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执收单位的经费不足。从我区情况来看,如果没有非税收入,财政收支矛盾会更加突出,各项事业发展也必将受到影响。既然非税收入也属于政府采用财力,就不能说非税收入规模过大或比例过高导致影响财政收入质量。规模过大或过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纵向情况分析,从中央到市至区县,越到基层非税收入相对而言规模就越大。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结构不大一样,发达地区因税源充足会取消一些非税收入项目或减少纳入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而落后地区有可能在非税收入上“做文章”,非税收入规模过高或过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是依

法依规取得的非税收入,就不能说规模过大影响了财政收入质量。2、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机制。政府非税收入资金额度大,涉及面广,征收工作难度大,而且征收手段比较薄弱,法制制度不健全。因此需要完善“源头控收,以票管收,依法尽收”的管理模式,建立运转协调、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机制。首先要改进非税收入的征管方式,丰富完善征管手段,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其次是加快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以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制衡为基础,以收缴分离为目标,建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征管模式,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第三要加强账户管理,取消执收单位以各种形式设立的非税收入过渡户,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减少资金收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是推进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搭建网络技术平台,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财税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会税差异 会税协调 税前扣除 利息收入 利息费用 实际利率法 新会计准则 财税〔2007〕80号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财税〔2007〕80号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会税协调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事项处理与其基本一致,会税实务中值得深究细研,以利于税收征纳和谐化。

一、财税〔2007〕80号实际利率法利息会税差异分析

针对执行新会计准则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利息税务处理问题,财税〔2007〕80号明确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其实质含义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利率法核算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不是“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殊利息税前扣除

实际利率法核算的利息,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亦明确即使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费用只要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额也可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较财税〔2007〕80号细化,规范了特殊利息事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意味着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非银行企业内部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体现法人所得税制的实质;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之收入包括价外费用,银行费等视同贷款利息收入。

如果涉及关联方,为防范资本弱化,《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大于规定标准的超标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会税常识告诉我们,股息在税后分配,而利息一般可税前扣除,关联方如果有资本弱化行为,将有被特别纳税调险。所以,会计人应格外关注即将出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规定。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利息会计科目实质内容剖析

为帮助会计同仁识别异常的科目对应关系、规避职业风险,现综合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关规定,聚焦利息会计科目(非名义)的实质内容,统计分析并图示如下。

需要强调的是,会计科目(非名义)对应关系不可小觑。异常的会计科目(非名义)对应关系,可能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例如: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收利息”,这么简单的一笔会计分录,居然一方面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基数,一方面资产一下子蒸发了。

会税理念更新促使会计合法做账、专业判断、风险规避等素质不断提高。会计人早识别、早避险,于自己、于单位、于国家均有益。研讨利息会税实务可行方法,深谙相关会税法规乃其基础。

四、分析结论与运用

本文采用逐条逐点图示表结非专利技术(国内首创、至今公开出版文献无人摹仿),将实际利率法利息相关法规图表化, 让已成文的相关法规明晰化,通过多视角对比分析透视其精髓所在:会计不能简单化处理实际利率法利息。既要领会利息收入的合法空间、合法节税;又要――知晓特殊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限制,主动顺应税收征纳和谐化趋势。

坚持不懈进行业内普法研究、尽可能帮助加快征纳和谐化进程,为和谐经济、和谐中国大政目标实现立功建业乃作者之夙愿。解决业内人士乐学乐用、好学好用瓶颈问题,从而弱化征纳矛盾,必须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实用之策易操作。应用为先,纯理论怪圈已被实践证明是一个死胡同。谨以此文与同仁共勉。

财税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