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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管网工程 水处理工程 取水工程 监理
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方面由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建设领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体现。我国从80年代末开始试行建设监理制,经过近十年的实践,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39个工业、交通部门在继续推行建设监理制。受监理工程投资规模达到5000亿元。从而使许多大、中型工程提高了质量,缩短了工期,并节约了大量投资,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所谓“建设监理”实际上就是社会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等代替业主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控制及合同管理并且让监理工程师站在公正立场上,对参与工程各单位之间进行各种协调的工作,从而使工程建设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这样将使工程建设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因此,建设监理制近年来已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这方面的例子较早的象广东大亚湾水电站,现今的有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等等。1997年我国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给水行业是关系到各个领域生产和全国人民正常生活的重要行业,因此给水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牵涉到国计民生,应该实行监理制。给水工程大致可分为: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和管网工程三部分。下面按三部分的特点叙述其监理的重点。
1. 取水工程的监理
取水工程是给水工程的第一关,目前取水形式主要分成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其中地表水取水工程比地下水取水工程影响因素多,工程较复杂,而且用得也较广。地表水取水工程施工不但受夏季、冬季、旱季、雨季影响,还受河流的洪水季节和枯水季节的影响,如果取水质量出问题,将使整个供水系统无水可供,那就是很大事故。所以取水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要特别注意方案的可靠性,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施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如有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河流的洪水季节。要有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如有非标准机械产品,还应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控,并注意跟土建施工的配合。
2. 水处理工程的监理
由于城市供水系统的水处理构筑物往往规模比较大,因此占地面积也比较大,对地基要求高、混凝土工程量大。因此施工阶段地基需要处理,如遇到需打桩加固的地基必须认真监理,从打桩前的准备工作,打桩过程、桩基或钢筋笼的制作安装质量,混凝土配比及浇注过程等方面仔细按有关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控,确保地基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如果构筑物混凝土基础体积很大,施工过程中除要详细制定连续浇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外,还要控制混凝土入模温度。养护措施要得当,使混凝土内外温度差及降温梯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由于温度应力产生的温度裂缝(一般根据混凝土的应力计算,确定温控指标)。
转贴于
由于水处理构筑物一般是靠水在其中停留时间及几何形状、尺寸达到处理目的的,所以施工监理要特别注意构筑物各部分几何尺寸的准确性。水的处理过程在水厂中从头至尾一般是连续的自流过程,所以各构筑物的底标高、顶标高、进口、出口标高、构筑物内各部分构造的标高的准确性非常重要,监理时对标高要详细地反复复核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另外,防渗、防漏也是水处理构筑物的关键问题,从设计方案到施工过程都要重点注意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做为一个重点来控制混土工程质量。沉降缝、伸缩缝或后浇带的设置,对水处理构筑物也很重要,搞不好也会造成渗漏,也是监理重点控制的部位。水处理机械往往是非标准设备,施工时要充分注意机械与土建的配合,尤其是预埋件,机械对结构尺寸和平整度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还应对制造厂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3. 管网工程的监理
工程质量的好坏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而不是靠单纯的质量检验检查出来的。所以,质量控制就是围绕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来开展的,是通过控制活动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实体质量的。这是因为形成工程质量的特点是:影响质量因素多、质量波动性大、变异性强、隐蔽性强,从而导致工程质量检查监测的局限性。因此单靠监督检查来保证工程质量是远远不够的。
质量目标控制不同与其他目标控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在质量控制上,监理不但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履行管理职责,这就是监理对质量目标控制的指导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上,监理人员不仅要当好“监督员”,更要当好“管理者”。通过对过程活动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使整个工序活动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通过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的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以人为核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序活动环境条件,提高过程的工作质量。同时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标准,把住验收关,以保证工序作业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一、质量控制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质量控制的主要程序
监理现场监督检查一般依据监理实施细则、设计图纸及国家规范、规程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检程序后,指导现场监理员实施,重要工程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参与检查,现场监理员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汇报后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二)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1)开工前检查,主要检查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能否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质量。
(2)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主要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设备、材料、施工工艺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要求,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控制改正。
(3)隐蔽工程验收、工序交接检查、技术复核程序:
隐蔽工程验收是指某些将被后续工序施工所隐蔽或覆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被隐蔽或覆盖前经过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允许加以覆盖如地基工程、钢筋砼工程、砌体工程等。
工序交接检查是指前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其质量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例如,砌体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砌体与抹灰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检查合格并确认砌体分项质量等级后,方可进行抹灰施工。
技术复核是指该工程尚未施工前所进行的符合性预先检查,这种预检的目标和对象主要是针对在该工程施工之前已进行一些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工作及正确性进行复核,如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等的位置和尺寸都要进行技术性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均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一)开好第一次工地例会,作好监理交底工作
在监理交底会上,监理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阐述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概念,阐述监理对质量控制的指导思想,表明公正监理严格监理的立场和态度,提出监理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要让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提高认识,增强质量意识,促使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要求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前提。
监理交底是监理工作的技术底,也是工程开工前的一次思想动员。监理应在业主的有力支持(业主支持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下做好这一工作,为监理工作开好头打下思想基础。
(二)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完善工序质量控制体系
监理要密切注意施工单位自检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走过场,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作的实际效果,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
(三)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1)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等。
(2)对于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要督促施工单位设立质量控制点,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和跟踪检查。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标准、作好现场质量控制工作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纠正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方法。对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环节要进行旁站监督确保良好的工序活动状态。
(2)对于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各方面部位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档案,保持可追溯性。
(3)密切注意施工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方面因素所做的安排以及施工中是否发生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变化,作到及时防范,将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始终纳入到控制管理范围。
(五)用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指令性文件,规范和约束施工行为
主要材料进场须经监理检查外观质量,交验有关技术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对指令性文件,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指令》、《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等,主要用来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指示施工单位做什么,不做什么,以规范施工行为,强化质量管理,确保工序施工活动始终处于正常的良性状态。
综上所述,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必须要坚持监督与管理并重的方针,监督与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监督的管理,无异于纸上谈兵;没有管理的监督,近似于空中楼阁。这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一条基本经验。
作者简介: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7-0141-01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基本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的建设施工管理行为中,管理人员流动大、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强,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存在较大的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而建设监理的实施能很好解决这些问题。
2.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看,建设监理机制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二、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
1.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建设单位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完成。建设单位方往往是出资方,有些建设单位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而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对于大型的项目,有时建设单位还要自行组织一套人马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在实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对建设单位缺少规范,往往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
2.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而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
3.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监理企业的职责原本应当概括为“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机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基本不涉及。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
三、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1.完善建设监理制度,明确建设监理责任范围与权利、义务,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2.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目前从行业对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全面程度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提高,并且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各项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断更新,监理人员应主动更新并加强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思想道德水平,监理公司也应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使监理人员在保证具有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意志品质,并对监理工作保持高度的热情。
3.加强工程技术监理和技术文件监理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理人员一定要加强工程施工人员的监理工作。首先,要严格监督技术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其次,要做好工程施工人员的监理工作,并做好监理记录;要做好工程技术文件的监理工作,其中包括了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检测手段和检测结果等等,这些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以及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尤其是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在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袁常升.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优化浅析.河南建材.2012(01).
[2] 刘伟伟,马玉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J].硅谷,2011,(04).
关键词:项目建设;管理;监理工程;体制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8-0075-0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项目工程的建设也在大力发展。为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降低项目建设的投资,有效实施监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监理工作在项目建设中可以提升质量、加快进度和降低造价。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是监理工程中相当主要的部分,安全工作即是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以前由于工程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权力和利益区分模糊,经常出现资金、质量和进度的失控的情况。导致很多工程出现投入高收益低的情况,导致项目资金方面的浪费。
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中监理方面的相关安全责任。随着基础建设的大力发展,监理工作的责任范围在逐步增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方面有关的监理工作应受到重视。
1 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在工程的建设中,安全和质量是永远不会变的主题。保证安全是一切建设工程的基础前提,而能否保证工程的质量的好坏最终目的也是保证安全。对业主来说,追求的结果无非是保证工程质量,需要明确的是实现质量结果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本条件。
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很多监理公司只是注重监管资金、质量和进度,忽略安全监理的重要性。监理公司没有配备安全方面的专项工作人员,安全管理的效果不能发挥出来,不能有效的控制现场因不遵守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事故,建设工程的伤亡事占全国生产总伤亡事故的四分之一。占据如此重的比例,通过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可以了解到这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不遵守指挥的问题和不按规章制度进行作业的问题。要减少项目建设中伤亡事故频发的不利情况,必须加强和完善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配备安全监理方面的专项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监理安全的重要性。
2 安全监理的程序
按照大量实际工程的经验,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通常可以分为项目招标阶段、各项工作准备阶段、实施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2.1 招标阶段安全监理
在项目的最初阶段即招标阶段,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安全方面的工作:帮助施工单位拟定安全方面生产的协议书;审查项目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2.2 各项准备工作阶段安全监理
在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各项程序工作;统一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防护措施,经过分析研究项目工程可能会意外发生的安全工程事故;工程施工前应该掌握此项目所需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相应的标准;施工开始前,确保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自检系统;最后要求项目开工前所需要的所有施工人员、所有机械设备、必备施工材料必须提前到达现场,现场各项安全措施也要提前布置。
2.3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项目的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所以监理单位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相应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了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了解安全监理方面的重要依据。审核各项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按照相应规则制定,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各项工种操作。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负责到项目的每一道工序。关于项目所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必须要慎重对待,做好各方面的安全隐患防护措施,确保技术方案绝对安全。关于施工单位递交的各项资料,必须严格审批,检查发现存在的错误和隐患,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施工现场会涉及到安全技术的签证,监理单位不能随意通过,要经过严格审核方可。施工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施工单位会将部分小项目分包下去,至于这些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证明一定要明确。不仅监理方配备安全监理的人员,施工方也要配备相应的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最后要严格控制现场组织施工的安全体系,确保顺利施工。
施工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安全方面的监理完全可以直接停止施工的指令。监理针对现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但施工单位没有听从建议,仍保持原有做法或者没有进行彻底的合乎要求的改进措施。文件中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进行自检就使用,或者没有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而是随便更改的情况。没有对已经出现的工程伤害事进行有效的处理,而是继续按照以往方式进行作业的情况。结构所需要的材料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采购,或者按照规定采购的材料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发现一些分包单位还没有通过资质的审查,就让自己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的情况。
2.4 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
项目施工完成后,要进行最后的统一审核验收,验证工程是否根据当时设计的标准进行施工。工程的验收必须要由有质资的单位进行,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相关方面的检验,最后以报告的形式上交。
3 安全监理的任务
监理方面的工作是由相关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的相关单位进行委托,严格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在自己的职权内涉及到的有关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所以根据以上要求,监理主要从事的安全方面的任务即很好的落实相关安全方面的生产规章制度,有效的控制甚至是杜绝一切和伤亡有关的事故,保证每项安全有关的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存在不安全的地方一定要采取特别措施,按照法规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最终实现生产的安全。
安全监理的工作主要涉及到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以了解建筑施工的具体含义还是很有必要的。建筑施工是按照施工图纸上所描绘的内容在指定的场所建设成实际建筑物的这个过程。施工这个过程很是复杂,牵涉到的范围也比较广,其中会涉及到各种考核指标。但其中最重要的考核就是质量和安全两项指标,因此一定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现在进行项目施工的队伍大多都是一级或者二级的施工单位,往往这些单位存在着雇佣农民工的情况。由于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受很好的教育,安全意识比较差,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就应该做好安全监管方面具体的工作:施工单位应该将安全生产有关的责任制度逐步完善,全面落实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内容;施工单位应该教育和培训农民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也要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现场施工时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安全消防方面的设施要严格保证;关于现场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措施不可缺少;不仅要对工人进行培训,也要对项目经理和安全方面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彻底了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制定时间表,定期的开展全面检查工作,并逐项评分,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隐患的工作和存在风险的工作,及时的要求停止工作;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每一项相关的工程的安全措施都要落实到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编辑监理方面的内容时,一定要明确监管安全生产的各个程序、相应目标和防护措施。同时还要整理相应的各个程序的文件,编辑的一些细则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批准才可以生效。由于每个工程的规模大小不一样,施工人员的素质也存在差异,所以要经过调研,最终制定切合实际工程的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
4 结 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也可以运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论。可持续发展即是以社会和谐共处、人类全面发展、资源充分利用为依据,建立的现代化发展理论。项目的建设工程中,质量和安全相互牵涉,要保证统一协调,不能偏废其一。就现在情况发展来说,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安全方面的有效措施。但是我们相信不久后,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肯定可以和进度方面、质量方面和投资方面一样可以成为其中所必需的那一部分。
所以要构建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理系统,其中涉及到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投资单位,将这些进行统一管理。综合体系的建立使得质量工程与安全技术进行互补共用,充分发挥这个项目工程的功能潜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戈.浅谈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监理[J].福建建材,2008,(7).
[2] 崔岩.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监理[J].建筑安全,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