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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入世以来,面对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激烈竞争的大通时代,要想保持与增强我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国防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优势,就必须使我国的信息保密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完善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本文对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进行了横向的比较,以期在把握共性的前提下,分析其各自的特点,取长补短,为新时期我国信息保密立法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科学依据。
1 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及其特点
秘密信息,是个人、集团、国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中外对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首先都是针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这主要是因为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而对商业秘密信息、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到来,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而逐渐开始的。
至今各国对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但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1)保守国家秘密信息是世界各国所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国家秘密信息的法律保护同其他法律一样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文明的提高,在国家形成的同时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由于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2)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成文法保护秘密信息的比例越来越大。美国在信息保密领域颁布了不少的成文法律,如《美国统一保密条例》、《美国国家安全法》、《美国信息保密计划执行条例》、《美国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美国信息公开法》、《美国阳光法》、《美国获取机密资料程序法》、《美国秘密情报程序法》等等。英国也颁布了《英国保密法》、《英国1989年官方保密条例》等,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国家保密法》、《加拿大个人隐私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等。
3)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信息等予以相应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广泛应用,政府搜集、储存和传播信息的能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隐私所面临的威胁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
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个人隐私权保护法首先在美国诞生。1974年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行政机关为了合法执行权力而可以取得并保存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这部法律的核心思想在于处理好这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
另外,许多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1954年德国最高法院在其新《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受《民法典》保护的绝对权利;1970年法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1984年英国出台了《数据保护法》,保护关于个人的信息并且实施一套关于处理这类信息的标准;1995年欧盟正式通过了《数据保护规章》,使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实现了区域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运而生:1998年美国出台了《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1999年日本通过了《保护个人信息条例》;2001年加拿大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档案文件法案》等等。
商业秘密信息的专门法律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早在18世纪就形成了对商业秘密判例的特殊部门法律。20世纪90年代以后,商业秘密保护趋于区域化和国际化。1994年,商业秘密保护被独立写入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中包含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条约》及欧盟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令的计划。
4)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信息保密立法与信息公开立法并重。国家保密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涉及到国家事物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价值目标平衡问题。因此,不少国家在制定保密法律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法,以便在实践中能恰当地处理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
2 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
2.1 信息保密的观念比较
哪些秘密信息能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目前国内外主要存在两种观念:
1)大保密观。所谓“大保密观”,是指政府对国家秘密、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又称个人数据)统一进行管理。持这种观念的政府以德国和荷兰为代表。
其具体做法是,国家指定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对象是政府及受政府委托的机构产生的国家秘密;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实施社会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个人隐私,即政府并不代替企业和公民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而是在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保护那些企业和公民在与政府和公共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为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为政府要对自己的活动负责,如果政府公共机构所掌握的企业秘密信息和公民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企业和公民将不再愿意向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政府将无法有效地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
从国外保密法律法规的内容看,保密法所规范的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安全领域、信息及政府公务活动领域。对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的法律保护绝大多数是资本主义国家。
2)小保密观。所谓“小保密观”,指信息保密的法律制度,仅是一个国家为保护其国家安全与利益而建立的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一,在法治的原则下,这一制度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上,其保护对象是国家秘密。
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现行信息保密法律体系大多属于此类。
3)两种信息保密观念的特点。“大保密观”认为,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如果将政府信息作为一个恒量,那么,公开的信息越多,保密的信息就越少;反之,公开的信息越少,保密的信息就越多。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是强化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需要。
“小保密观”认为,信息保密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经济结构密切相关,具有阶段性。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是其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即保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秘密。
2.2 信息保密立法的指导思想比较
鉴于不同的信息保密观念,各国信息保密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共性。
1)控制源头。国家秘密的源头无非就是“物”(国家秘密载体)和“人”(涉密人员)两个方面,从逻辑上讲,只要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和涉密人员忠诚可靠,国家秘密的安全就能够得到保证。在控制源头的方法上,又分“物、人”双控(双审制)、控物或控人(单控制)。
德国是双审制的主要代表国家,始终坚持围绕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涉密人员的安全审查这两个方面,制定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德国联邦政府内政部1994年制定的《密件的物质保护与组织保护的普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是对秘密信息载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德国议会1994年公布的《安全审查法》,规定了如何对涉密人员进行安全审查以及涉密人员如何接触秘密信息的有关制度,立法的目的是确保涉密人员安全可靠。德国在保密方面的其他法规,都是以上述两部法律为基础而派生出来的。
【摘要】 将头孢硫脒粗品和二环己胺反应得头孢硫脒二环己胺盐,所得胺盐用水和四氢呋喃(THF)作溶剂,用盐酸调节溶液pH至4.5,滴加THF,头孢硫脒结晶析出。所得的头孢硫脒纯度高、稳定性好。该方法可用于纯化头孢硫脒及对照品的制备。
【关键词】 头孢硫脒; 二环己胺; 纯化
头孢硫脒是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和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自主研发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1],对革兰阳性菌有较强的抗菌作用,特别是对肠球菌有独特疗效,临床上使用广泛。
头孢硫脒具有两性离子内盐的独特分子结构,遇热、遇光、遇湿不稳定,易分解变色。头孢硫脒在合成过程中使用溴乙酰溴,如果处理不当,易在产品中残留溴离子。此外在缩合反应中,溶剂系统选择不好,不易去除杂质,造成粗品含量低。
本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备高纯度头孢硫脒的方法,将头孢硫脒粗品和二环己胺反应制得头孢硫脒胺盐,用水和四氢呋喃(THF)作溶剂溶解所得胺盐,并用盐酸调节溶液pH至4.5,继续滴加THF,头孢硫脒结晶析出,得到高纯度头孢硫脒。
1 实验材料
1.1 供试品与试剂
头孢硫脒粗品由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厂提供,批号920403;二环己胺、丙酮、乙醇、异丙醇、THF、盐酸等均为化学纯试剂。
1.2 仪器
HPLC采用Agilent 1100,二级管阵列检测器(DAD);恒温水浴;电动搅拌器;真空干燥箱等。
1.3 色谱条件
色谱柱采用Spherisorb C18(4.6mm×150mm,5μm);流动相为乙腈∶磷酸盐缓冲液(称取无水磷酸氢二钠2.76g,柠檬酸1.29g加水稀释成1000ml)(20∶80);流速1.0ml/min;检测波长254nm;室温。
2 实验方法
2.1 头孢硫脒二环己胺盐制备
20℃,向11.9ml的二环己胺(0.06mol)、20ml丙酮和2ml水中逐步加入头孢硫脒粗品17g(0.037mol,含量92%),溶解后,搅拌15min,将料液滴到300ml丙酮中,析出白色沉淀,过滤,用50ml丙酮洗三次,过滤、干燥得头孢硫脒二环己胺盐20g,纯度98.1%;其中头孢硫脒含量为68.79%,141℃以上分解;1H-NMR(δ CDCl3):1.22[m,16H,硫脲上-(CH3)2-];1.22~2.09(m,20H,环己烷上-CH2-);3.04(m,2H,环己烷上-N-CH-);3.23、3.51(d,2H,J=18Hz头孢烯2位CH2);3.77(d,4H,J=10Hz,-S-CH2-,CH-N=);4.95(m,2H,-CH2-O-);5.20(d,J=12.5,Hz头孢烯6位H);5.62(s头孢烯7位H)。
2.2 头孢硫脒纯化
25℃,15.2g(0.025mol,纯度98.1%)上述工艺得到的头孢硫脒二环己胺胺盐,悬浮于5ml水和50ml THF的混合溶剂中,搅拌下用盐酸调pH至4.5,加1g活性炭脱色0.5h,过滤,滤液中滴加THF 300ml析出晶体,降温至0℃,搅拌1h,过滤,用丙酮40ml洗两次,抽干、干燥,得头孢硫脒精制品9.18g,收率86%,含量(HPLC)99.5%。
3 结果与讨论
现有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精制方法很多,如将头孢硫脒粗品用溶剂处理、经成核作用、控制过饱和浓度的结晶方法[2]。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用酸、碱调等电点的方法;用酸、碱精制法易破坏头孢硫脒的β-内酰胺结构,如开环可造成产物降解,产品含量降低,对产品稳定性造成影响。此外还有采用溶析法,该方法需大量溶剂,成本高;蒸馏结晶法,缺点是成本较高,难操作、质量难以保证。
本研究通过形成头孢硫脒胺盐,从胺盐中进行头孢硫脒重结晶的两次纯化过程来制备高纯度头孢硫脒。每摩尔头孢硫脒粗品需1~3mol的胺(如三乙胺、二环己胺、特辛胺、二苯胺、二异丙胺、N-叔丁基环己胺等),成盐反应对温度没有特别要求,可为常温。分离头孢硫脒胺盐可通过加入有机溶剂(如丙酮、异丙醚、THF、二氯甲烷等)使胺盐沉淀出来,而杂质则溶解在溶剂中,所得胺盐纯度可达98%以上。
头孢硫脒胺盐可溶于水,用活性碳脱色,过滤,用无机酸调节pH值为4~6,得到头孢硫脒,然后用适当的溶剂(如丙酮、乙醇、异丙醇、乙腈、THF等)将其析出,经过滤、干燥得高纯度的头孢硫脒,其杂质少,含量可达99%以上,稳定性提高。
本文采用的方法具有操作简便、使用溶剂量少以及成本较低等优点,通过两次纯化工艺过程,得到高纯度产品,提高了产品的稳定性,可用于纯化头孢硫脒及对照品的制备。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直属单位,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保密法的修订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保密法作为新的契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奋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
要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人员的保密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以学习宣传保密法为契机,加强领导干部和人员的保密法制教育,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依法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保密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好保密专兼职干部和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保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保密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积极推进干部保密教育常态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助阵造势,推出系列宣传报道。
要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着力构建我省保密管理的制度体系。省级保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相互配套,与其它地方法规相互衔接的要求,认真对照保密法和国家即将修订出台的保密法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抓紧修订《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按照新出台的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切实抓好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通过以上工作,尽快形成上下衔接、左右配套、种类齐全的保密管理法规体系,确保各项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制发通知及时
于接到省厅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之日,安排专人负责下发富水局开展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富水局全局范围内开展此项活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认真组织人员,全面深入扎实开展活动,并结合实际实施《保密法》,确保取得实效。
二、配发资料较齐全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快的特性,在网上正规网站下载《保密法》原文、《保密法释义》和《解读新保密法的新亮点新要求》印发到各科室单位,正在着手订购《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手册,力求做到人手一册。
三、明确活动阶段任务
一是认真组织人员学习,二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找寻实施切入点,三是实行“回头看“办法,认真总结学习情况,明晰法律条文相关概念和领会实质,明确责任和分工,健全相关制度。
四、专题学习认真细致
以支部为单位,以网上下载的相关资料为主,结合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对局档案所设立的保密期限制度予以了更改,并就新保密法的新亮点新要求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解读:一是保密法中的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政务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例外;二是保密法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明确了上收定密权、定密责任人制度、新的保密期限制度、自行解密与解密审查相结合的解密制度,定密主体大大缩小,解决了定密权责不清问题,增加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四是明确违规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以及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规定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五、开辟专栏广泛宣传
在阳新、富水两地宣传栏张贴《保密法》,公开宣传学习,在局域网站,上传《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新亮点新要求》,同时要求平时通过网络、报刊自学,充分利用相关媒介加强宣传,扩大效果。
六、强化档案保密意识
在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局属各科室单位对照《保密法》,结合自身工作特性,尤其对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履行责任人签字及时归档分级保存,严格规定传阅人、借阅人。
七、细化具体工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