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古建筑儒家礼教天人合一
建筑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建筑的灵魂。建筑与文化两者之间有着割不断的渊源,中国传统文化使中国古代建筑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建筑体系1。
一、儒家礼教等级制与中国古建筑
儒家建立了一整套等级森严的伦理规范,直接影响到传统建筑的布局、造型和色彩等方面。
中国古典建筑多以中轴线布局,主建筑为中,次要建筑在两侧,左右对称,以众多的单体建筑有序的组成一组建筑群体。这些单体是以中心建筑为核心,布局有严格的方向性,等级分明,层次清晰。其组成的方式是严格按照儒家“尊卑有序、上下有分,内外有别”的思想。纵向以北为上,东西为下,横向结构以左为上,以右为下,居住方位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中国古代建筑造型也都带有浓厚的等级色彩,对内外檐装修、屋顶瓦兽、梁枋彩绘、庭院摆设、室内陈设都有严格的限定。如中国传统屋顶就分九级,其中以重檐庑殿顶级别最高,只有皇家和孔子殿堂才可以使用,其次为单檐庑殿、单檐歇山顶,再次是悬山顶、硬山顶、卷棚顶、攒尖顶、十字脊顶、盝顶、盔顶。硬山顶等级最低,根据清朝规定,六品以下官吏及平民住宅的正堂只能用悬山顶或硬山顶。
中国古代建筑对建筑物的装饰色彩也有等级划分,总的来说以黄色为尊,其下依次为:赤、绿、青、蓝、黑、灰。宫殿用金、黄、赤色调,而民居却只能用黑、灰,白为墙面及屋顶色调2。
二、道家“天人合一”思想与中国古建筑
老子提出“天人合一”观点,认为人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主张顺应自然。这一观念同样影响了建筑的聚落选址、总体布局、室内外环境设计布置,直至取材及营造技术各方面。
中国古代房屋以“负阴抱阳、背山面水”为选址的基本原则和格局。古代风水学中,认为山体是大地的骨架,也是人们生活资源的天然库府,水域是万物生机之源泉。背负高山,面对江河,坐北朝南,享受最充足的阳光,是修建房屋的最佳的位置,这也体现了人渴望与自然相融合,从而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最佳的居住环境。3
“黄帝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古人认为宇宙万物是由阴阳二气的交互作用所生成,由此决定了宇宙万物无不包含着阴阳的对立统一。“夫宅者,乃是阴阳之枢纽。”(《黄帝工经》),阴阳是生命的核心,住宅是生命的载体,中国民居正是以阴阳合成的观念,塑造了以院落为中心和单元的基本平面格局,建筑空间外为阳,内为阴,高为阳,平为阴,屋宇为阳,院落为阴。在房屋室内设计中,院落承接阳光雨露、日月精华,纳气通风,具有“通天接地”的功能。以过厅、穿堂把院落和室内联在一起,由于木结构框架系统的优点,使墙不承受上部结构的压力,就可以任意开窗,特别是在南方,通向庭院的一边,常常开满一排落地长窗,一打开,使室内外的气流完全贯通。在密集的居住状态下,成功地协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理地解决了日照、通风、保温、隔热、反光和防噪等等问题。
在取材方面,中国的古建筑是唯一以木结构为主的建筑体系,木材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天然的,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返朴归真、回归自然、融合自然的心理需求,木材较之石土更具有生命力,它本来就有自然的纹路,而且坚韧,便于加工,适合做房屋的各种构件,这还很好的和中国中庸的传统思想相契合。
中国古建筑的外部造型也尽量表现出与自然协调的意念。他有虚有实,轮廓柔和,曲线丰富,在稳重中呈现出一定的变化。在建筑空间上,不像西方建筑那样用超尺度的高大、空旷来表现建筑的庄重和神性。中国古代建筑体系,坚持有节制的人本主义建造原则,即是以人体尺度为原则,既要求“大壮”,又要“适形”,建筑高度和空间控制在适合人居住的尺度范围内,具有初级的人体尺度思想,即使是皇宫、寺庙等建筑也常用小尺度的“院”不断有规律的衍生来产生雄伟建筑群。而且建筑造型和高度还会考虑周边环境,通过跟自然的借用,即是“托体同山阿”,使建筑与自然和谐统一,这也是“天一合一”思想的最好体现。
在建筑细节营造上面注重精致、隐借,不刻意加以装饰,以图案的美化和线条的丰富来柔和建筑造型,而这些构建在建筑结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斗拱在中国古建筑中运用得非常灵活和巧妙,它不但具有造型、装饰的多重功能,还起到增加屋檐伸出的长度,缩短梁枋跨度,分散节点处的剪力。此外,用各种吉祥富贵的图案,浓烈色彩绘制的梁柱,与白色的台基相衬托,具有浓重、鲜明的对比感,营造了建筑庄重、大气的氛围,其实它还承载屋面荷载,具有抗地震的功能。还有硕大的屋顶有着漂亮的曲线和轻巧多姿的翼角,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向看都是曲线的,给予建筑一种柔美的自然之态,使之与山水林木等自然环境形成了和谐统一。
三、民俗文化与中国古建筑
早在殷周青铜时代就开始出现了显示贵、服、吉、利的厚禄,功名、得子、迎福、纳祥、聚宝、生财的福气,以及长寿、成仙等主题的建筑装饰图案。中国人民发挥聪明才智,使象征手法在建筑装饰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比如龙为神兽,它成为了帝王的象征;狮子被称为“百兽之王”,于是就成为威武、力量的象征,在民宅中常用于驱邪镇宅。古建筑对屋顶、门窗、铺地等部件都十分考究,在不同部件上绘制不同寓意的图案,既美观又表达了人们美好的愿望,图案和建筑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综上所述,中国的古代建筑不仅是中国历史与文化的见证,也是中国文化传承的最主要的载体。它充分体现以“礼”为国家文化精神核心,强调自然与人的和谐统一,更表达了人们对美好愿望的期许,通过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古建筑的影响,挖掘中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促使现代建筑吸取中国古建筑的精华,为今所用并继承发扬,使中国传统建筑体系能焕发新的生命活力。(作者单位: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长春.中国古代建筑设计与传统文化思想[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
中国古代社会先后出现的耻辱刑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象刑。即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刑罚。《尚书大传》说:“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这一类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墨黥,以墨画面以代替在脸上刺字。草缨(蚤婴),用草作帽以代替割鼻的刑罚。共,割去衣服的下摆代替宫刑。对履,穿麻鞋代替菲刑。赭衣,以穿赭衣来代替死刑。(2)墨刑。《说文解字》中说:“黥,墨刑,在面也。”墨刑亦称黥刑,刺刻犯人的面部并以墨窒之,留下烙印,使人一见便知,难与良民为伍,也便于官方的监督和控制。(3)髡刑。髡刑源于周,王族中犯宫刑者,以髡代宫,即断长发为短发。至秦时,失去了这一性质,成为一种剃除受刑者须发的刑罚。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此类刑罚采取的是将罪犯的发须强行剃除,使罪犯处于一种明显的非正常状态,并因此感受到痛苦。(4)刺字。从古黥刑演变而来,后世的刺字主要是附加刑。宋朝对于“盗”罪附加刺字,作为累犯的标记,并形成刺配刑。此后历朝皆有此刑存在,且对刺字的部位及字数等在律法中都作了相应规定。(5)枷号。又称枷示,是在枷上写明囚犯的姓名、罪状,于监狱门外或衙门外带枷示众。一般是以朝枷夜放或以昼施枷夜收监的方式执行。刑期不确定,有一日至数日,也有数月乃至一年甚至终身枷号的。
由上述耻辱刑的种类即可看出,耻辱刑虽是一种刑罚,但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饱含着道德礼教褒贬的意义。一方面,作为体现仁恕恤刑理念的耻辱刑,除少数刑罚兼有肉刑的性质外,绝大多数都是轻刑,它们或是作为贵族和高级官吏犯罪时的替代刑,或是作为生命刑、肉刑被减免时的候补刑,或是作为轻刑而单独使用。无论是哪种情形,客观上都减少了重刑使用的频率和机会,凸显出道德教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在重面子、倡德治的中国古代社会,这一刑罚有利于从心理上预防和控制犯罪。耻辱刑正是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使受刑之人“自省”,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以达到教化的目的。因此,以羞辱人格为主要处罚手段的这种耻辱刑之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并在惩罚、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毫无疑问是与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背景紧密相联的。
按照一些心理学家的划分,人的内在情绪制裁大致可分为“耻感”与“罪感”两类。与西方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罪感取向”不同,东方社会尤其是中国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耻感取向”。若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不佳,作为主体道德良心的“超我”便会产生耻感。东方社会的“耻感文化”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和评价的文化。古代中国的“耻感文化”强调外在的约束力,即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主体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群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反之,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群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孟子所说的君子三大乐事,其一为“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孟子·尽心》),这是耻感文化的典型表现。这里所谓的“天”和“地”显然都是虚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体之外的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
关键词:中国;古代园林;精神价值
怎样理解精神价值呢?一般说来,精神价值是指人类在精神创造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价值所在。中国精神文化从实质上来说,是极具主体性的价值论文化,它的主体是世俗的人们,即首要是从世俗人的角度来建构的。中国古代园林是中国古代精神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园林以物化的形式作为其文化类别,是一种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的物质产品,其中有着丰富的精神内蕴与价值功能,它是中华民族自觉地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反思与总结的精神创造的结果,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丰富的精神价值。
一、中国古代园林的精神价值本体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系统庞大、思想深远,具有丰富的思想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价值论文化。中国古代园林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具有丰富的思想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具有十分完整的精神价值体系,其精神价值本体是探索和追求人生的理想、人生的价值和人生的信仰。因此,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园林也必然具有其精神价值本体深层的精神本体,这就是中国古代园林的灵魂所在。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价值本体的核心是人生价值论,集中强调人的修身养性,倡导追求以忠、孝、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德性”,教育人们按照儒家“仁德性善”的道德规范言行,去实现伦理道德与精神信仰的人的最高境界。从哲学的层面上看,“形而上者谓之道”,所谓道就是伦理道德,就是传统文化价值的最高境界,就是其精神价值的本体。同理,中国古代园林本身也就是一种物化了的价值文化,它注重精神内蕴在建园设计创意上的指导作用,重视人文精神在园林建构中的包藏与蕴涵,重视顺应自然、“天人合一”,它的建园理念、它的建造风格和特色以物化的形式展示出历代中国人民人生价值的探索、对理想信念的追求,其精神本体就是园林建园理念、建园风格和艺术特色所蕴涵的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和探索。
二、中国古代园林的精神价值的生成
中国古代园林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体现。人们探索人生价值、探索自然、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各种角度去接近与窥探,也可以从内心体悟、静心思考。中国古代先民世世代代都希望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依天靠地,尊天重地,祈望可以生存和发展。这种原始的心态只是由动物想要生存的本能催发出来的,因为中国的先民对于自然界的心态非常的纠结:他们对自然界还是有着深厚的感情的,是大自然哺育了他们,大自然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但是同时他们又对自然界感到害怕,害怕那频发的天灾人难。所以从人的生存生活出发去认识对象的本质,便是中国古代园林造园设计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构成中国古代园林的精神价值观的重要支点。
很久很久以前中国古代的先民们,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肤浅,就将精神与现象世界混为一体,形成了浑茫不分的独特文化特征。他们将精神视作宇宙间普存的始基,即元气的一种形式,实际是清气,布于天故名精神,而且他们把人的精神意识看做是这种清气的禀赋。庄子在寓言《逍遥游》中以具体化的譬喻彰显了“精神的自由,超越主客,物我合一”的思想,将精神作为宇宙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世界的存在加以考虑,即是“天人不分,物我一体”的思想,这便是泛神论为什么会成为中国古代人精神价值观的特点之原因了。这种“天人不分,物我一体”思维的精神价值观与中国古代先民对园林建造的审美心态相符合。依山造型、邻水建园,顺应自然,融入自然,天人不分、物我一体的建园思想既可使人们躲避自然界频发的灾难,又可使人们与自然界和谐相伴,获得生存与发展的优美环境,即成为中国古代园林的精神价值生成的思想基础。
三、中国古代园林的精神价值的呈现
中国古代园林中的精神价值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精神价值的特殊感受方式之上的,是通过园林建筑、园林景观、园林题刻、园林诗画等物质形态将其园林的精神内涵呈现给人们,即通过人们游园居住眼观园中美丽景观、耳听林园中鸟蝉啼鸣、游览园中无限风光、鉴赏诗画楹联题刻、体验领悟人生真谛。
关于精神活动是应该用来思辨还是应该付出以实际的体验的问题,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有着定性的认识,他们主张精神活动并非思辨而是要融入体验当中的。这也是与我们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传统文化相一致的,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审美和文艺被看做是天、人之间的桥梁,所以可以说审美与文艺创造是天、人合一的体验之一,而不是静观的认识。
【关键词】创新教育;中国古代文学教学;悖离与融合
一、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与创新教育的悖离
创新教育是社会进步的源动力。积极探索并推动研究型教学模式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高校专业教学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大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西方文化涌入国门,本土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不断发生碰撞与交流,使中国古代文学在高校的教学发展中出现了很多困惑,中国古代文学面临着被商业文化、快餐文化以及大众娱乐性为导向的新媒体文化取而代之的窘境。与此同时,高校古代文学课程教学还面临着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不断被压缩、教学方式过于传统单一、教师队伍不断缩减、教学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学科整体教学缺乏配合和持续等诸多矛盾,使得中国古代文学教育与创新教育的教育原则走向了悖离。1.教育观念沿袭传统的文化教育理念,与当今时代对创新教育的需求严重脱节文学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和其他意识形态混沌包裹在一起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呈现方式。传统的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往往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仅仅注重文学史基本常识和经典文学作品的介绍。然而,从时代呼唤下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层面来讲,却是过于狭隘的认识。因此,从文化大视野下,探讨中国古代文学与古代汉语、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古代文学与历史哲学等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建立文史哲不分家、近现代与古代相延续的回归意识,更有利于在宏观背景下准确地人认识中国古代文学的发展规律和古代文学在今天的传承意义。古代文学经典自身文体发展的局限性,及其与当下时代及话语氛围的差异,容易引起当代大学生在思想认识层面的困惑和不解。因此,中国古代文学课程教学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及时修正和纠正学生对本门课程的认识误区,从而发挥其传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使命。2.教育模式呈现知识灌输和模式化的特点,无法真正起到创新教育和文化传播能力培养的作用中国古代文学教学承载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文化强国的重担。然而,在大众文化和通俗文化迅速崛起下,传统文化和精英文化的载体却日益受到青年学生的误解和冷落。长久下去,必然导致中国古代文学教学沦入狭隘的恶性循环,原本活生生的文学课堂成为了僵死枯燥的文体讲授和知识传授。现有教学模式致使学生对课程的陌生感和隔膜感日益严重,使青年学生丧失了学习古代文学、传统文化的兴趣。3.教学测评形式单一,无法真正体现创新教育的成果古代文学教学受制于传统的考评方式,在学生学习效果和学习水平的评价上往往直观、机械和单一,不仅影响了课程教学的质量,还会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因此,针对当前高校古代文学的教育困境,教师要改变过去以高低分来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旧观念,更多思考古代文学对于高校学生人文素养、创新能力的基础性熏陶和养成,在把握当下大学生个性特点的基础上,向素质鉴定观念转变。
二、创新教育融入中国古代文学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1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2 ] 。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 3 ]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5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 6 ]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7 ] 。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 1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 法学志[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280.
[ 2 ]孔庆明. 中国民法史[M ].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255.
[ 3 ]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82.
[ 4 ]大清律例[M ]. 田涛,郑秦,点校.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75.
[ 5 ]韩延龙. 法律史论集:第2卷[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1.
[ 6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述[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