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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2001年8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即仅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独立发表意见的董事。但《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拟上市公司因希望在境内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要求,其也参照该《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董事会设置独立董事。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设置独立董事,《公司法》亦没有针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拟上市公司均参照《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任职期限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由于拟上市公司尚未成为公众公司,在其参照《指导意见》规定设置独立董事至其获得证监会核准文件期间,独立董事暂不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限制了在此期间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挥其特殊职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
二、独立董事与拟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指导意见》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一般常设审计委员会,且审计委员会中须有一名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任职。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的,不可以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于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只要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即可担任公司董事。但拟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及要求进行规范治理,在其选择独立董事时,除要求其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任职要求外,也会要求独立董事符合《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该种做法提高了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标准,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独立发表意见的作用,《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在关联交易审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方面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还应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其也设置独立董事这一职务,但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享有的特殊职权,拟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暂不享有,其仅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务。因此拟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范围远小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三)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
关于独立董事因未能正常履行职责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规定比较简单;《公司法》也仅规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往往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关系,如审议公司上一年度年报,判断公司资产负债表是否遵循适当的会计准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等。独立董事需要充分发挥其独立性,运用其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相关经营决策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规定过于宽松 (如在任职公司工作时间过短等),导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的程度不深,不能深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正掌握相关交易的背景,致使其发表的独立意见丧失客观的可参考性。
在非上市公司中,上述工作通常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发表独立意见的依据。一般来讲,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或专业判断承担责任,如果其出具的意见存在差错而引致公司决策错误或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错误,而错误的发表独立意见的,存在独立董事将责任推卸至相关中介机构的可能。该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实质依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表意见,不符合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因发表错误意见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如“虽然独立董事聘请外部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但独立董事仍需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相关中介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其依据外部中介机构相关结论而发表的意见承担全部责任”,以避免独立董事推卸责任的可能。
三、结语
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为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拟上市公司出于发行上市及公司经营的需要,其设置独立董事存在利弊并行的局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发地选择设置独立董事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而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法律对策》作者:邱永红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并购模式; 选择
一、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模式
随着我国并购市场的逐渐完善,上市公司的并购已经从财务性并购向战略性并购发展,此时并购的资金来源是制约战略性并购的主要瓶颈。文中结合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按并购资金来源把我国并购模式分为现金并购、债务融资并购、权益融资并购以及杠杆式并购。
(一)现金并购
现金并购是最原始的并购方法,即以现金换取股权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前,这类并购的数量比较少。因为并购涉及资金规模巨大,以现金并购会增大上市公司资金负担,造成自身资本结构不合理。除非目标企业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否则一般不使用现金并购。
(二)债务融资并购
债务融资并购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票据、债券或向商业机构贷款,获取并购资金的一种并购模式。这类并购目前使用较多,一方面可以保持并购方原股东的独立性,避免股权被稀释;另一方面又筹集到并购资金,但是债务性融资并购最大的不足在于并购方本身必须具有较强的债务承受力。
(三)权益性融资并购
权益性融资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向原股东配售新股来筹集资金,或者以并购方发行的股票(换股)作为支付的一种并购模式。发行新股会改变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对并购方原有的财务指标不利;换股是目前上市公司并购中常用的方式,一方面避免短期大量资金外流,降低并购风险;另一方面,换股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进一步改变原有并购双方的股权结构。
(四)“杠杆式”并购
“杠杆式”并购是以目标企业资产为抵押或以其经营所得偿还并购融资负债的一种并购模式,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增加并购方原有财务杠杆来完成并购交易。这种并购模式,因并购方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很少使用。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并购模式以适应其战略规划,从而保持自身经营战略的稳定性。
二、并购模式选择的多样性分析
在确定上市公司并购策略时,由于所有的战略规划都包含一些通常的要素,因而会出现多样性问题。这些多样性问题,涵盖了在确定并购目标时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和方面。
(一)环境监视
环境分为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微观环境三个部分。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根据环境监视和并购战略制定一体化企业发展的趋势,系统、全面地论述环境监视在上市公司并购的现实意义。当然可以借助于由PEST分析、情景分析、内容分析、景气分析和预警技术构成的宏观环境监视,由行业概貌分析、行业竞争分析、行业标杆分析构成的行业环境监视,由市场研究构成的微观环境监视,以及互联网技术在整个环境中的应用,这些都是我国迄今为止不可多得的环境监视途径,从而为不同层次的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了评价机制。
(二)利害关系人
上市公司并购后进行裁员,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股东并非公司利益的唯一利害关系人,雇员、债权人、消费者、客户等对于被收购的公司来说,都存在一种利益,他们都是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上市公司不能仅对股东负责,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也应该对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负责,最大限度地增进包括股东利益在内的其他所有者的社会利益。根据这种理论,上市公司并购能否成功,取决于能否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这三者利益在追求最终利益的方向上保持一致。因此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对三方利益协调问题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到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且关系到外资并购能否取得预期的目标,甚至会对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并购后企业必然带来文化的碰撞,企业战略、资产优化、业务调整、管理整合固然重要,但是文化融合则是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国外许多企业并购案例说明,由于文化的冲突和价值观的相互排异,导致兼并后生产效率低下,甚至走向失败。科尔尼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欧美和亚洲115个兼并重组的企业调查,调查表明导致并购失败的原因中,文化的差异高居首位。在过去的两年里,国际上大的企业并购案中,65%是失败的。没有达到预期的协同效应和效益回报。麦肯锡咨询公司也作了一次调查,得出了发人深省的结论,在并购的企业中只有25%的企业获得成功,企业文化是否融合是一项根本性的因素。可见,在并购中如果忽视文化的差异,那么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将会导致人员的大量流失,甚至并购的失败。
(四)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法
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法有很多,比如差距分析法、计算机模型法、竞争性分析法等等,这需要结合上市公司本身的实际,在并购中具体分析。在并购中战略的选择要注意几点:第一,客观地分析衰退行业的形势。上市公司经营者总是根据他以往的经验,对衰退行业的复苏抱有过分乐观的估计,甚至不听周围人的劝告,这是十分危险的。本来,在早期发现危机还可以挽救上市公司的生命,但由于经营者的主观判断错误,贻误了战机而葬送上市公司的生命。第二,应避免打消耗战。如果上市公司实力较弱,应在发现行业进入衰退期时立即采取迅速退出战略,若与行业内的竞争者一味竞争下去,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灾难,因此上市公司应尽量避免打消耗战。第三,降低并购成本。由于上市公司的成本优势是多种竞争优势的集中反映,成本优势决定了价格优势,因此当上市公司的成本结构具有弹性、上市公司经营接近于盈亏平衡点时,降低成本也就成为危难上市公司转变战略的最佳选择。这方面措施多种多样,从人、财、物等经营资源的有效利用,到设备、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生产过程的科学化、产品设计合理化等都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战略作出贡献。
三、公司治理与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一)内部治理与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1.股权结构对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两个特征:(1)股权分散,这类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权集中于经理层手中,经理层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扩大公司财富价值,以增加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从而造成并购活动频繁。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并购,在跨国及跨地区之间并购较多。(2)股权相对集中。这类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相对较大,经理层的决策往往隶属于董事会。股权相对集中的上市公司在并购中,往往因为董事会的控制力而失败。
2.资本结构对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资本结构的优化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还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资本并购,其实质问题是通过改变公司杠杆比率、优化资产组合的方式。此外,上市公司资本构成也决定了自身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上市公司没有较高的风险承受力以及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那么公司在资本运作中就不可能通过债务融资并购。因此,如果上市公司要利用债务性融资并购首先要考虑自身资本结构等情况。
3.激励机制对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激励机制的研究,关键在于通过激励解决好“委托—”问题,从而保障人能以公司利润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目前,常用的激励机制有:报酬机制、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激励以及声誉或荣誉激励等。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那么激励机制对于上市公司的并购有什么影响呢?假设某A上市公司,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采用报酬机制,即“固定薪酬+股票期权”的方式。对于这种激励机制,经理层最明智的做法是疯狂扩大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增加公司总的财富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并购作为资本运作、扩大公司财富值的最佳方式,成为经理层维护自身利益的首选。比如,经理可以通过换股(避开董事会的约束)并购等实现资源的整合,从而使自身“管理溢价”通过并购溢出。
(二)公司外部治理与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外部治理强调外部市场行为主体对企业的监督,包括竞争性外部市场、产品市场以及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
1.竞争性外部市场对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竞争性外部市场一般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外部竞争型市场的存在有两个好处:其一,资本市场可以对管理层不断施加压力,以保证决策层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因为决策层业绩的好坏完全可以从资本市场上得以体现。经营业绩好、股票价值高,相关利益者就会持有公司的股票;经营不好、股价下跌,他们就抛售公司股票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经理层要被迫选择能够增大公司财富的决策。其二,剩余支配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使得剩余求偿权可以自由转让,这往往为恶意并购提供滋生的土壤。因此,恶意并购的并购者可以越过现任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对现有公司的控制。这就要求经理人市场必须是自身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
2.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对并购模式的选择研究
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对于上市公司并购的研究,其实质是一种相机抉择的治理制度。外部治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内部治理。当公司执行不恰当的决策时,而内部人又无能为力,治理缺乏效率,那么外部治理将转化为内部治理,控制内部人控制,此时出现更换领导层的情形。另外,内部治理要依赖于公司管理自我控制的存在和信息支持。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并购模式要依赖于公司长期战略,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上文结合公司治理的基本机能,分别从公司治理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以及事后考评三个方面着手,着重研究公司治理与并购模式之间的关系。那么,在特定的并购模式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结合公司实际,做好事前的审校、检查、控制与激励工作;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即事中监督阶段要做好控制与督导工作;三是在考评中,企业要把内部考评机制与外部竞争机制结合起来,使两种机制相互协调、配合起来,可以利用外部市场、产品市场以及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对公司治理进行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所谓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的,由公司财产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股票市场等形式,在公司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之间形成的互相制衡的制度规定和运行机制。由于以下治理结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相对较低。
一、股权设置不规范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而在改造国有企业设置相应股权时,一方面要考虑原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个人与外商作为投资主体参与股市投资的积极性。出于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或者说资产存量因素和资产增量因素的考虑,中国公司采用了按投资主体设置股权的方法。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形成,因而对其财产进行股权设置时,就必须将其界定为国有性质;再考虑到企业经营对国有资产增值的贡献,又可将部分资产界定为集体所有,形成集体性质的股权;至于个人与外商投资,则因产权主体十分明确,自然也就形成了私有股权和外资股权。在这种股权设置方法制约下,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在设置之时,便自然强化了股权的所有制属性界定, 而相应淡化了股权所应具备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中国出于对公有制经济地位的保护,将上市公司的来源主要框定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而且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又人为地将国有股置于控股地位。这实质上是股份经济领域内所有制歧视的具体表现。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国家股所占比例过高,个人股所占比例过低。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家占34.3%,法人股占26.9%,社会公众股占24.1%,外资股占11.4%,内部职工股占2. 0%,其他占1.31%。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法人股中有相当部份属于人们常说的国有法人股,因而国有股比例要高于34.3% 这个水平。二是社会公众股主要由个人和法人待有,若按入市资金分析,个人持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仅为9. 6%, 加上内部职工持股,所占比例仅为11.6%。②国家股、法人股在整体上占据控股优势前提下, 单个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又只为少数几个国家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所占有,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股权集中度。
三、股权运行不统一
中国上市公司对股权进行的所有制属性界定,给股权的相互融通造成了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和政策障碍;如果在现实中有所突破,促使股权互相转化、互相融合,那就违背了按资主体设置股权的初衷。在此前提下,公司股权运行必然出于不统一状态。从这些年的现实看,股权运行要么处于凝固状态,要么处于分割状态,就是这种股权设置方法的必然反映。所谓凝固状态,就是指国家股一直束高阁。禁止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其运行一直处于封闭的、静止的状态,既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资本利得,也无法完全获得收入利得(因为上市公司这些年的分红派息大都采用了配股形式,国家股股东因缺乏资金无法参与配股,实际上便丧失了这部分收入)。所谓分割状态,就是指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受其性质制约,都只能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交易。法人股只能在法人股市场即STAQ系统和NET系统交易,公开上市的个人股只能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市场流通,而外资股则只能在B股市场转让。股权运行的分割安排,使股票市场对公司的监控职能丧失殆尽。
四、委托关系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
首先,逆向选择十分普遍。政府直接控制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人选。一方面为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又使公司关系中的逆向选择处于经常状态。这不仅可能因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而且还可能因潜在经理人选与官员之间的寻租行为造成逆向选择。可以说政府官员用自己的人出任经理在很在程度上就带有逆向选择的成分。当然,对于实施两职分离。治理模式的公司,也会因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其次,败德行为相当严重。应当说明的是,对于上市公司是两职分离模式抑式两职合一模式,都不能予以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因为上市公司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主要取决于股权结构安排和股票市场成熟程度。若是股权极度分散,股票市场比较发达,采用两职合一模式也不会造成太大弊端;但若是股权高度集中,股票市场极不成熟,采用两职合一模式,就不仅会造成公司效果的丧失,而且还会使内部人控制现象愈演愈烈。中国上市公司一方面是股权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又面对着极不成熟的股票市场。在此情况下,普遍推行两职合一模式,就势必造成和强化内部人控制,产生严重的败德行为。
五、激励机制不完善
由于上市公司大多采用两职合一模式,因而在激励主体上也就大都表现为自己激励自己,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无法成立的事情,从而使激励机制陷入十分混乱的状态。首先,收入激励机制不完善。经理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必须挂钩,这是收入激励机制的本质要求。而中国上市公司却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经理人员收入确定基本上是由自己说了算,完全与工作绩效相脱离。其次,在职消费激励机制不完善。经理人员在职时的各项消费标准,诸如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通讯设备、接待费用等,也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定,其运作也是处于混乱状态。再次,产权激励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经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比较低,另一方面,公司对经理人员也未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加以激励。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治理
一、股权分置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中非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的74%,占总股本的47%,国有股处于明显控股地位,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一股独大问题。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一是上市公司共同利益基础不同,缺乏公司治理基础。在股权分置条件下,非流通股股东关注的是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而流通股股东关注的是二级市场的股价,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非流通股股票的不可流动性,股票的上涨或下跌对非流通股股东无利害关系,而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则决定了非流通股的价值,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经营业绩鲜为关心,却将注意力放在高价溢价发股,增股和配股上,以实现净资产的增值上。另外,由于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份占很高比例,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能通过各中途径干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重视政府决策,而非上市公司治理效果。流通股股东则不然,其股票价格直接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关注点不同导致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决策时较少考虑甚至完全忽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损害中小股民的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司治理基础。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力,内部控制组织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呈现明显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分置下掌握控制权又缺乏控制劝约束的少数大股东,完全依照自己意愿修改公司章程,确定分红方案,甚至董事监事也能由其内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这种体制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同股同权”,中小股东更是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是违规关联交易,公布虚假财务信息,操纵利润分配,“掏空”上市公司等层出不穷。三是上市公司经理人选择形成机制有误,管理层激励不力。由于非流通股的不可流动性,在任的董事和经理人,也就缺乏使股东资产增值的外在压力。目前在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公司主要领导要么是原有国企领导,要么是由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在本质上更多的是官员而不是企业家,其主要精力放在明哲保身,而企业经营业绩,给投资者良好的回报关注不够。所谓管理层激励不到位,也是由于非流通股的不可流动,管理层的股份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兑现以获收益,使上市公司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不存在,管理层会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只重视短期利益,从而对上市公司长期治理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及股改中的问题――宝钢股改案例分析
宝钢股份是我国钢铁龙头企业,也是我国A股市场的蓝筹股,国际综合竞争力全球第三。2005年作为首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中央大型国企――宝钢集团高票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作为上市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2.2股股份和1份行权价为4.5元、初始行权比例为1、存续期为378天的欧式认购权证。集团承诺:在宝钢股份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如宝钢股份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集团将投入累计不超过20亿元资金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宝钢股份社会公众股,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24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宝钢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宝钢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宝钢股份总股本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63元;自宝钢集团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宝钢集团持有的宝钢股份股票占宝钢股份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67%。2005年8月18日,集团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包括股份和认购权证)全部支付。同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宝钢股份”变更为“C宝钢”。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支付的认购权证的证券简称为“宝钢JTB1”,作为对价支付的股份和权证陆续上市流通。自宝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日天起其股势一直走低。2005年8月18日股改当日收盘价4.58元,相对于股改停盘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格5.14元,下跌10.89%;同年11月14日收盘价跌至最低谷3.76元,相对于停盘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达26.85%,跌破了净资产值的大限;这种低谷时期一直维持了一年多,直至2006年11月2日收盘价涨至5.18元,与停盘前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格基本持平;此后股票如弦上之箭蓄时即发,从11月2日到12月7日(收盘价为7.05元),短短一月内,涨幅达36.10%。
以上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宝钢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其股价经历了“大起大落”,并伴随长时间的低谷。宝钢在股改后股价一路下滑,有人便开始疑惑: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究竟是成功与否,这与宝钢本身的实力,及我国成长性的钢铁市场有关,可是股权分置改革更是功不可没,对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革命性的作用,体现在革除了股权分置人为划分流通股及非流通股的局面,使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全流通时代,这为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治理等领域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逐步消除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不利影响: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共同利益趋同,奠定了公司治理基础。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所持股票可以在A股市场流通,其利益关注点由再融资的价格和净资产的增值转为股权价值的最大化,逐步扩大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这能在极大程度上限制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加强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治理,增强双方的互信,更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其次,有利于优化股权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全流通后流通股平均持股比例会上升10%~15%,优化了股权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大中小股东都能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同股同权”就不难实现,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和信息披露透明度,从而实现各股东间的利益均衡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重新确立各委托人之间、以及委托人与人之间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及组织框架,使其目标一致性增强,减少成本,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再次,有利于上市公司选择优秀经理人,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配合股权激励措施的股权分置改革将是一场彻底的、立体化的公司治理革命。在共同利益趋同基础上建立起相配套的经理人选择体制和管理层激励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有了股票价格这一市场化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业绩与公司股票价格直接挂钩,更具有可操作性,鞭策管理层在兼顾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促进自身经营业绩的提高。最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于证券市场的深度发展。上市公司将面临优胜劣汰的市场选
择,股改之后流通股明显增多,股票价格能在很大程度上公允的反映上市公司市场价值,是公司治理情况的“晴雨表”。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股价便会下跌,就有可能被并购或退市,公司的高管受到资本市场的监督和制衡,会有强烈的危机意识,致力于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另外,股改后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流动性更强,资本市场优化配置的功能得到凸现,这些都能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股改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宝钢股改后其股价的持续低谷,需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是鼓励脱手套利。宝钢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2.2股股份和欧式认购权证,是为补偿流通股股东,使其在股改中真正获得实惠同时促进股价的上升。但实践证明这些并未奏效,宝钢连续一年多股价走低,给投资者带了一定的损失。这是因为送股在短期内增加了流通股流量,降低了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激励其脱手套利,出现了“股价下跌一资金出逃一股价下跌”的恶性循环。送股要量力量势而为,并不是越多越好。另外,也可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手段和政府信用,培养“股价上涨一资金进入一股价上涨”的良性循环。二是要谨慎运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宝钢推出的欧式认购权证几乎失败。认购权证是持有人有权利(而非义务)在某段期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购买特定数量的标的证券。权证发行人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股票,权证持有人可买入股票的数量由持有认购权证的数量决定,如宝钢权证就只能买人宝钢股份。而欧式认购权证还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持有人只可以在到期当日行使其购买权利。认购权证本身就具有缺陷:从“正股+权证”组合的敏感度来看,认购权证会加剧组合的系统风险,如果股价贴权,则在短期内不能给流通股股东多少补偿。其次,目前股改方案中所包含的权证均以股票结算方式来交割,这会对权证的到期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在快到期内若为价内权证,持有者只需准备现金以便向大股东按行权价买进股票。而不会对流通A股的股价产生影响。在行权后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突然增加,投资者若想尽快获利,会使正股遭遇短期抛压,股价下跌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投资者对认购权证投机心理强烈,从宝钢看在短暂的疯狂抄作之后,就走上价值回归之路,沦为投机者炒作的工具。鉴于此,目前一些还未股改的业绩优良上市公司就要谨慎运用。三是股改成本过高。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费用少则数百万,多则近千万。宝钢在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用至少40个亿来缓冲股价颓势,可几乎是有去无返。而广大流通股股东,在宝钢股票价格连续一年的低谷时间里,其手中股票数量虽然增加,可总体价值明显低于股改前水平,蒙受的经济损失也要计人到股改成本中去。此外还有很多隐性成本,如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相应的改革费用,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改效率低下所带来的高成本等。
论文摘要:上市公司治理风险就是上市公司的内控风险,即内部治理结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大股东控制风险、董事会风险、独立董事风险、监事会风险以及内部人员控制风险。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的化解关键在于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一、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概述
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另一个是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
治理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治理结构不合理或治理机制不完善等治理因素引发的公司从战略实施到一般管理不能正常运行的可能性。也可以说是因公司治理制度设计不合理或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给公司持续经营带来的不稳定性及对公司总价值的影响。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司的内控风险,即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从而带来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的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即内部治理结构的风险,主要包括大股东控制风险、董事会风险、独立董事风险、监事会风险以及内部人(经理人)控制风险。
(一)大股东控制(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二)董事会风险
董事会治理风险是董事会在其自身建设、协调运作以及履行职责的制度安排中,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事前未能预料因素的影响,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董事会治理目标偏离的可能性。包括董事选任的风险、董事会权利风险、董事会机构设置风险以及董事会运作风险。
(三)独立董事风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都按证监会的要求引入了独立董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出现了这样一种状况,独立董事比例越大,企业的风险反而也越大,与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出现了较大反差。
(四)内部刀经理人风险
我国企业的内部人主要是经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经理层在获得了实际控制权后,为了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利用自身对企业真实信息的控制优势而采取的败德行为,甚至侵占国家的剩余索取权,损害国家的利益。内部人控制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过度的在职消费、短期行为严重、工资奖金增长过快、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现象严重以及中饱私囊等。
(五)监事会风险
现实当中监事被董事和管理层视为从属和被领导的地位,监事不知事相当普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监事会寥寥无几。其原因主要是监事任免机制先天不足,监事会人员结构缺乏科学性;缺乏有效的监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严重损害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责任感;监事自身素质普遍偏低,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三、上市公司治理风险的化解—关键在于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一)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强化股东大会的地位
股东大会权力的定位应体现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应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通过程序的规制来强化实体权利的保护。委托投票制度是一种表决权的制度。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人出席股东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当前大多是委托其他股东或董事会,这样容易造成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我们应鼓励发展专业的中介机构来承接投票委托,利用他们专业的知识和精力来真正替中小股东表达意见,这样才能使股东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已使投资人采用电话和计算机网络进行表决或委托表决,通过交易所和中央结算公司核实身份和点票结果己无技术障碍,这对我国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来说是革命性的,能有效缓解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矛盾,使他们有兴趣参与公司治理,充分体现民主性。
(二)加快董事会改革,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增强监事会功能
应尽快实现董事会的职业化。实现董事会的职业化关键在于要规范董事会行为,制定董事会职业手册,并加强对董事的评估监督机制,还要解决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兼职问题;再者要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使绝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为外部董事,而且独立董事应控制关键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制定有关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业绩标准和薪酬计划,并据此对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为保持独立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上市公司可引入股票期权,同时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
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增强董事、监事的独立性。允许股东将按照候选人数计算的所有投票权集中或任意分散投给任何一个候选人,其结果是控股股东希望当选的候选人在累计投票制度下,可能由于中小股东的反对而不能如愿以偿,在现有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尚难改变的条件下具有制约控股股东、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的作用。
(三)探索有效的激励机制
设计.,激励相容,的董事及经理人员报酬机制是当前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方向是将业绩评价结果与报酬直接挂钩,适度拉大经理人员与一般雇员的收入差距,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性、长期性和业绩导向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努力按照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同时,还应该尽快肯定和明确股票期权、管理层持股等政策制度。
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起到很好的防范风险的作用。现有的企业激励方式,普遍存在短期化的问题。采用股票期权制等,使职业经理人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也只有使职业经理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才可以激发他们趋利避害、尽心尽力地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制约机制,历史评价、社会曝光、损失补偿。建立职业经理人诚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