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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霍光传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汉书霍光传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汉书霍光传范文第1篇

1、风采依旧是一个形容人的词语,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用这个词语来形容,都是没有一点问题的。风采依旧的意思就是说这个人哪怕过了一定的岁月,都还是非常的迷人。

2、风采多指美好的仪表举止。语出《汉书·霍光传》:“初辅幼主,政自己出,天下想闻其风采。”《汉书》又称《前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由汉朝东汉时期史学家班固编撰,前后历时二十余年,于建初年中基本修成,后唐朝颜师古为之释注。其中《汉书》八表由班固之妹班昭补写而成,《汉书》天文志由班固弟子马续补写而成。

(来源:文章屋网 )

汉书霍光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纪庄木牍;汉代;徭役;算簿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2)10—0159—08

作者简介:李恒全,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副教授 (江苏 南京 210097)

汉代的徭役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史料较少,且文献记载又多相互抵牾之处,汉代的徭役问题一直是聚讼未决、具有较多争论的问题①。最近,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出土了属于西汉临淮郡东阳县的《算簿》、《户口簿》等木牍材料②,为汉代徭役制度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纪庄木牍的价值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笔者不揣鄙陋,拟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不当之处,请学界同仁指正。

一、关于更役的服役对象问题

汉代的徭役,又称力役,有劳役和兵役之分。《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是一条耳熟能详的材料。是说徭役有兵役和“月为更卒”。兵役为“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一岁屯戍”即作为卫士,戍卫京师或屯戍边疆;“一岁力役”是泛指,具体指驻守地方郡国的材官、骑士③

“月为更卒”,意思是作为更卒每年服劳役一个月,即更卒之役,简称更役。

在汉代,凡服役者,统称为卒。《说文》:“隶人给事者为卒。”隶人给事,即为人役使。《汉书·文帝纪》:“发边县卒万六千人,发内史五千人,藏郭穿复土。”《汉书·沟洫志》:“河决酸枣东,溃金堤,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汉书·司马相如传》:“因通西南夷道,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汉书·贡禹传》:“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这些记载中的“卒”,均为服役者。服兵役者称戍卒,如《汉书·霍去病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宽天下徭役。”服劳役者称更卒,如《盐铁论·禁耕篇》:“故盐冶之处,大傲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

通常认为,汉代的成年男子是更役的承担者,女子是不服更役的

在20世纪80年代,施伟青先生曾经提出,女子也是更役的承担者(参见《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但由于当时的史料有限,这种观点并没有得到重视。

《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以往一般认为,此处免除劳役的对象不是产妇,而是产妇的丈夫,因为女子不服劳役,故无须免除

现在看来未必如此。类似还有《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二年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从此条材料可以看出,“复其夫,勿算一岁”,是汉章帝元和二年实行的惠及产妇丈夫的优待政策,此前产妇的丈夫并不享受优待,可知,《令》云之“产子者”指的是产妇。

汉代文献中有关于女子服劳役的直接记载,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任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发民除道”即征发百姓修治道路,属更役性质。买臣前妻与其夫同被征发治道,说明确实存在女子服劳役的情况。但对这种记载,一般认为是特殊情况下的“律外苛取”,而非常例。

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显示,汉代女子服更役并非特殊情况,而是法定的义务,如《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繋)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简15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逋事,即接到徭役征发命令而逃亡。从“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之语,可知女子逃避徭役是要受到处罚的。

天长纪庄木牍《算簿》表明,算赋缴纳者其实都是更役的承担者。《算簿》释文曰:

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

都乡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东乡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乡户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东乡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乡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杨池乡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

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

汉书霍光传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二年律令・秩律》 私府 私府监 中候

中图分类号:K207;G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097(2013)08-0093-02

基金项目:西北师范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国内访学研究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万尧绪(1987―),山东临沂人,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敦煌学。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自公布之后,学界对其研究不断深入,成果也不断涌现。其中《秩律》记载了大量汉初??重要的职官信息。笔者在研读《秩律》时,发现一些职官情况与文献记载和前人研究有不同之处,故拟将《秩律》与其他文献结合,就其中的几个职官问题陈述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前辈学者。

一、私府、私府监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詹事属官有私府令(长)丞[1] (P.734 )。??秦封泥有“私府丞印”[2] (P. 176 ),说明私府在秦时就已设置。而在《汉书・路温舒传》中, 颜师古的注与此有矛盾之处。“上善其言,迁广阳私府长。”师古曰:“藏钱之府,天子曰少府,诸侯曰私府。长者,其官之长也。”[1] (P.2371 )颜师古认为私府设置于王国内,相当于中央的少府。此说很早就有学者反驳,钱大昭《汉书辨疑》就认为颜注不确。[3] (P.379 )笔者也认为颜注存在错误,路温舒所任的“广阳私府长”其实是指广阳国王后的私府长。《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传》:“若不私府小取,将安所仰乎?……今吏甫受诏读记,直豫言使后知之,非可复若私府有所取也。”[1] (P.3976 )此处明显证明私府是为皇后服务的机构。文帝时《中私府钟》铜器铭文中有“中私府”??字样,另西汉中晚期官印有“中私府长李封字君游”[4] (P.24 ),说明西汉皇后之私府可称为“中私府”。《秩律》并未记载王国官,但其中记载有私府,还记载有“詹事私府长”,说明《秩律》中记载的私府为中央官,隶属詹事。综合传世文献和《秩律》,私府应该是为皇后或王国的王后服务的机构,其长官为私府长。

私府的职责是“主中藏币帛诸物,裁衣被补浣者皆主之”。沈钦韩《汉书疏证》认为私府相当于少府的属官御府[5] (P.156 ),这是有些道理的,因为两者都是储藏币帛等物品。《续汉书・百官志》“中宫私府令”刘昭注引丁孚《汉仪》曰:“中宫藏府令,秩千石,仪比御府令。”[6] (P.3606 )刘昭将中宫私府令比作《汉仪》记载的中宫藏府令。《秦汉官制史稿》认为丁孚所载为西汉之情况,并据此认为西汉私府或名中宫藏府。[7] (P.335 )笔者认为此说不妥,丁孚《汉仪》多是记载东汉之职官、礼仪,把中宫藏府令看作西汉职官并将其与私府画等号,似乎缺乏证据。中宫藏府令至多是与东汉的中宫私府令有密切关系,或者为同一官职,与西汉私府的关系现在还无法证明。陈直《汉书新证》认为私府即私官,“直按:私府长丞,即私官长丞,其演变顺序,推勘如下:最初称中私府,……其后或改称私官,……又或改称为中私官,……最后改称私府,……”[8] (PP.112-113 )《秦汉官制史稿》也持此种观点。[7] (P.336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私官一职见于《汉书・张放传》,“大官、私官并供其弟”。师古注引服虔曰:“私官,皇后之官也。”[1] (P.2654 )大官即少府属下掌管御用饮食的“太官”,私官正好与之对应,掌皇后饮食。《汉旧仪》还有一条相类似的记载,“太官上食,黄扣器;中官私官上食,用白银扣器,如祠庙器云”[9] (P.1090 )。综上所述,私官的职责当是掌管皇后饮食,与太官相对,和《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皇后属官“食官”的职责相似。所以,私官掌饮食,与私府的职能完全不一样,不是同一机构,《秩律》中同时出现了私官和私府,已将陈直等人的观点否定。

各类文献中记载有私府长、丞,但未见有监。《秩律》中出现了私府监,说明汉初私府还设有监。其实,《秩律》中不仅记载有私府监,其他还有御府监、未央宦者监、未央永巷监等,此处之“监”应该是官名而非机构名称。“监”有掌管之意。此外“监”还有监视之意,秦在诸郡中设监御史,就是起监视的作用,西汉的一些机构设监应该就是沿袭秦制。传世文献记载的西汉所设之监如骏马监、平乐监、建章监、狗监、上林十池监等,大多都是掌管的意思,设置的目的并不是监视或监察。不过像御府、食官等机构在设令(长)之外设秩级与之相同的监就有监督之意了。《汉书・霍光传》:“诏太官上乘舆食如故。食监奏未释服未可御故食,复诏太官趣具,无关食监。”[1] (P.2944 )此处的太官食监就有监督饮食的职责。监之名在汉之后一直存在,只不过演化成了机构的名称,像秘书监、钦天监等。不同机构的监地位不同,廷尉监地位很高,秩级高达千石,而乐府音监、上林十池监等的地位就比较低。一般来说,监的地位要低于令、丞、尉,但是汉初的情况并非如此。《秩律》中御府令与御府监秩级同为六百石,但是御府丞仅为三百石,可见西汉初年“监”的地位并不比同机构的“令”低,也从侧面反映了汉初对监察问题的重视。

据《秩律》,汉初私府监秩六百石,私府长秩五百石,丞三百石。[10] (P.270 )这里,私府监的秩级要高于私府长,说明汉初有的机构“监”是最高长官。

二、中候

《秩律》载有“中候”和“骑千人”两官,整理小组认为皆为中尉属官。不过,骑千人并非中尉仅有,其他高级武职下也有,如居延汉简中就记载边郡都尉属下有此官。另外,笔者认为,“中候”也可能并非中尉属官。首先,整理小组所依据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仅记载有“式道左右中候”[1] (P.732 ),并未明言为中尉属下之“中候”,所以并不能确定两者为同一个官职。况且,将作少府属官也有“左右中候”。其次,《汉书・季布传》“中司马”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中尉之司马。”[1] (P.1979 )此条材料即使可以证明中尉司马可简称为中司马,但并不说明中尉之候也可简称为中候。再次,《秩律》记载有许多武官在官名前加“中”字,如中发弩、中司空等。此“中”字指的是中央政府,即为直属中央政府的武官,以示与郡属武官相区别。重要的是,《秩律》“中候”后紧接“郡候”,说明两者是相对而言。所以《秩律》中的“中候”指的应该是“诸卿”中某一武职所属的候,具体的隶属关系,目前尚无法断定。笔者推测,《秩律》中所列低级诸武官不可能仅隶属于某个高级武官,而应该是分属于不同的高级武官,作为高级武官的属吏掌管兵卒。至于《汉书・季布传》所载“中司马”,当为如淳所说,即“中尉之司马”。

注释:

??准确来说,本文所述之汉初指的是西汉建国至文帝即位之前的这段时期。

??百官表并未明说私府设令还是设长。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文字编》,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附录第17页。徐书未标明年代,然铭文中有“平昌家”字样,平昌侯仅文帝时存,故可断定为文帝时物。

参考文献:

[1](汉)班固.汉书(点校本)[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1.

[3](清)钱大昭.汉书辨疑(影印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4]孙慰祖.两汉官印汇考[M].香港:香港大业公司・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

[5](清)沈钦韩.汉书疏证(影印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点校本)[M].北京:中华书局,1965.

[7]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M].济南:齐鲁书社,1984.

[8]陈直.汉书新证[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汉书霍光传范文第4篇

1、多亏我们去年曲突徙薪修筑了堤坝,今年才会避免了洪水灾害。

2、感谢你先前劝我移开汽油桶,才未酿成巨祸,曲突徙薪之见,铭感五内。

3、那家公司财务有问题了,我警告大家曲突徙薪,赶紧把该公司股票抛售掉。

4、人们为了防止火患,曲突徙薪,禁止上山携带火种。

5、别怪我建议你曲突徙薪,这场坟实在挤进太多人了,为了安全得尽快疏散。

6、让我把楼梯间杂物清干净,古人曲突徙薪的用心就是如此。

7、不要将易燃物置于火源之旁,曲突徙薪,以策安全。

8、你把爆竹就这样摆着,容我劝你曲突徙薪,快移到安全地方。

汉书霍光传范文第5篇

汉魏晋散文,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样式:

1.政论散文。这类散文由先秦诸子散文发展而来。它议论风发,气势恢弘,以探讨政治问题、表达政治见解为主要内容。西汉贾谊的《过秦论》高屋建瓴,以气运辞,文气贯通,一泻千里,洋溢着对国家前途的忧患意识,充分体现了政论散文的特色。此外西汉晁错的《论贵粟疏》、东汉王充的《论衡》、王符的《潜夫论》等,也很有名。

2.史传散文。这类散文雄深雅健,光彩夺目,既有很高的史学价值,又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司马迁的《史记》叙事生动、简练、流畅,在人物描写、故事情节等方面技巧相当高超,是后世散文作品的典范。东汉班固的《汉书》继承《史记》传统而又有所创新,其中《霍光传》《苏武传》,人物形象鲜明,性格突出,堪与《史记》相媲美。三国时陈寿的《三国志》也是一部重要的历史著作。

3.辞赋散文。这类散文韵散相间,辞藻华美,以韵文来描写,以散文来记叙,韵散间出,辞藻华美。魏晋时期,辞赋朝着骈化发展。汉代著名的赋作有枚乘的《七发》,司马相如的《子虚赋》《上林赋》,扬雄的《甘泉赋》,班固的《两都赋》,张衡的《二京赋》等。魏晋时期,主要有曹植的《洛神赋》、王粲的《登楼赋》、陆机的《文赋》、陶渊明的《归去来兮辞》《感士不遇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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