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李绅的悯农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西陕县位于秦岭南部,林业资源丰富,加上光照充足,昼夜温差大,适应各种食用菌的生长,永丰食用菌公司响应西陕县政府“建设农业大县,菌果强县”的号召,不断开拓创新,已经发展成为西陕县食用菌行业很有影响的企业。
1987年,高中毕业的张殿钦加入到香菇种植的队伍中,开始了自己的创业历程。凭着农村汉子的坚韧与执着,他很快掌握了香菇的种植技术,第一年喜获丰收,成为远近闻名的种植大户和技术能人。
不久,他就瞄准了菌种市场,成立了永丰食用菌公司,专门从事菌种的研制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他发现人工装袋,往往由于力度把握不均,生产出来的菌棒虚实不一,影响食用菌的生长,降低经济效益。能不能发明一种机器代替人工劳动呢?脑海中一闪而过的想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然而一个农民没有专业知识,要发明出这种机器谈何容易!
从那以后张殿钦就开始不停琢磨,试验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有时半夜醒来有了一点灵感他马上翻身下床;有时正吃饭,他会放下饭碗,投入到试验中。他对发明近乎痴迷的态度让家人不解,但又无可奈何。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和一名高材生高健的大力配合下,张殿钦终于收获了第一次成功的喜悦。“当第一台机器出现在我眼前的时候,我真的很高兴,就像是自己的孩子出生了一样”回忆起第一台机器诞生的场景,他至今仍然难以掩饰内心的激动。
那天他亲自合上电源,不到一分钟,一根坚实的菌棒就生产了出来,但是每根菌棒成型后不能自动掉下来,怎么才能让菌棒自动掉下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张殿钦。他每天除了忙碌的业务外,就是围着那台凝聚着无数心血的装袋机转。日子一天天过去了,他还是没有找到揭开谜底的钥匙。
2006年三月的一天,有朋友约他外出办事,在他拉开面包车门的那一刻,终于从车门滑道上找到了揭开谜底的钥匙。他立即赶回厂里,在机器上增加了一个滑坡式滑道,菌仓在菌棒成型后在外力作用下,顺着滑道慢慢打开,菌棒就不由自主地掉在了地上。试验成功后,张殿钦高兴得一夜未眠。第二天,他就迫不及待将自己的成果投入到生产中,原本一天需要十多个人装的原料,现在五个人就能完成,工人们连连称赞,张殿钦也觉得无比的自豪。
张殿钦发明了自动装袋机的消息很快就在圈内传开了,那时每天都有许多同行前来参观学习。他们对这位善于思考、充满智慧的同行十分钦佩,大家希望他赶快申请国家专利,让这台自动装袋机早日批量生产,投入市场。不久之后北京一家机械设备厂商慕名而来,准备50万购买这一技术,然而张殿钦觉得机器刚刚问世,有些地方尚待完善,还没有申请国家专利。于是他婉言谢绝了对方。
倘若我们只是对《悯农》熟读成诵,你一定会认为李绅是个生活俭朴、心地善良的人。但当你得知李绅其实是个穷奢极欲、人品低劣的官吏时,你又会有何感想?文品与人品有时并不一致,“文如其人”之说,对李绅而言绝对是个谬论。
我不否认李绅是个才子,他27岁就考中进士,迈入仕途。他从国子监助教做起,平步青云,晚年官至宰相,敕封赵国公,位极人臣。但发迹后的他却再无悯农之心,逐渐蜕变成一个花天酒地、贪图享受之人。史书记载,李绅为官后“渐次豪奢”,一餐的耗费多达几百贯钱。他酷爱吃鸡舌,每餐一盘,需耗费活鸡三百多只,他家院子后面被宰杀的鸡堆积如山。
李绅不单单是生活奢侈,做官后还爱摆架子耍权威。唐记《云溪友议》记载,李绅考中进士前,与一个叫李元将的人是忘年好友,他每次见到李元将都按辈分称呼“叔叔”。而李绅发迹之后,李元将因为要巴结他,不得已主动降低辈分,称自己为“弟”为“侄”。可即便这样,李绅还是不高兴,直到李元将称自己为“孙子”,李绅才勉强接受。
由于李绅为官残暴,当地百姓常常担惊受怕,很多人甚至横渡淮河外出逃难。部下向李绅汇报说,本地百姓逃走了不少。李绅却不屑地说,你用手捧过麦子吗?饱满的颗粒总是在下面,就让那些秕糠随风而去嘛,这点小事何必报来!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译文:又有谁知道盘中的饭食,每颗每粒都是农民用辛勤的劳动换来的呢?
2、《朱子家训》清代朱柏庐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对于一顿粥或一顿饭,应当想着来之不易;对于衣服的半根丝或半条线,也要常念着这些物资的产生是很艰难的。
3、《悯农其一》唐代李绅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
古诗是我国文化的精髓,是文化的瑰宝。文学史上,古诗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春秋时代的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到封建王朝结束时期的各种流派,我国的古诗以其独有的魅力展现了中华文化的风采。因此学习和了解古诗是我们中学生丰富知识、提高文学修养的有效途径。
文学史上,各种绝句,五言、七言律诗,长短句浩如烟海,诗文作者也难计其数,因此本次主题活动“分门别类辑古诗”为同学们提供了一种研究古诗的方法――同异比较。只要确立了方向,用心搜集,完成本次活动是不难的,预祝同学们操作成功!
【教师总结】
这一次“分门别类辑古诗――同异比较”实践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总结出的主要经验有:1.每人在活动前要确立一个适合自己的明确目标,目标宜小不宜大;2.搜集材料要定向,不要贪多,要找准适合自己比较研究的“点”;3.以自主探究为主,要有自己的心得感悟;4.发扬团结合作精神,取长补短;5.写文章要反复推敲,追求个性化的表达。总之,通过这次实践活动,学生对古诗的兴趣更加浓厚了,对语文综合性学习的理解也更加深刻了。
【实践活动】
王兼明:运用“同异比较”方法开展“分门别类辑古诗”活动,我认为首先要搜集在某一方面有所“同”的诗,这是一项必须做好的基本工作。所确定的“同”实际上就是一个题材中心,它不宜太大,比如“写春天的古诗”就选的太大了,选“写荷花的古诗”就小多了;而搜集的范围要尽可能广一些,这样才能选出适合比较的诗。
陈西林:接下来要确定用来比较的古诗,对它们进行分析比较,看它们各自有什么不同的特色,再说说自己阅读后的感悟和启示。这一步的关键是寻求古诗适合比较鉴赏的“点”,并品味出自己独特的感悟。如我发现李绅和杨万里都写过《悯农》诗,李绅的两首《悯农》诗我们在小学就读过,杨万里的《悯农》诗(稻云不雨不多黄,荞麦空花早着霜。已分忍饥度残岁,更堪岁里闰添长。)还是第一次读到。这三首诗在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可以做同异比较,特别是“异”的比较――李绅诗运用“劝诫”法和对比法,杨万里诗运用的则是层层渲染、步步加深的笔法,手法不同;相同之处在于都表现农民生活的痛苦,抒发同情之心。
曹云云:我也是采用这一方法,选取了两个“点”,如:望庐山瀑布,李白和张九龄都有名诗留诸后人;中秋望月,苏轼(《中秋月》)和王建(《十五夜望月》)都写过七绝。这些同题古诗都情景交融,意境深远,又有各自的特色。
林一轮:最后就是文字表达,写好鉴赏文。我认为在这里要注意三点:一是适当引用,重点精评;二是兼顾双方,重在比较;三是推敲语言,力求生动。曹霞同学的文章《“同”在气势“异”在哲理》就很简明扼要,富有表现力。
关键词:承包合同;民主议决;行政审批
一、引言
大量专业承包合同在签订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没有书面文字记载或者村民签字,有的没有形成书面决定。这既与当时历史背景相关,更与村委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有关。后由于国家城镇化进展加快,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加之土地价值与日俱增,以未履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专业承包合同效力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二、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决现状分歧
(一)违反民主议决程序的,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事前未经民主议决程序的专业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例认定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承包合同应当无效。
(二)符合民主议决程序,未进行行政批准的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分歧
1.仅以民主程序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需结合个案情形确认无效。
2.对于民主议决程序进行变通解释,即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公平的,属于民主程序的表现形式,故不应认定违反民主程序,应予排除。
3.对于确实违反民主议决程序,且严重损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承包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三、确认无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农民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更是由于农村土地升值空间加大,农民从土地上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进而出现农民个体与村集体、原承包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诉讼仅为一个端口,实际上是一个农村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确认合同无效后,应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予以保护。
四、关于未履行民主议决和行政审批程序后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议决程序及政府批准行为姓公还是姓私
1.民主议决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机关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时也是私法法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议决程序,应当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在村集体对外从事经济交往活动中,其主体属性应当属于私法人。
2.行政审批属于政府管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的,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事项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具体承办。实际上经管站的盖章并不是审批而只是为了备案,乡镇政府的批准更属于一种政府管理行为。
3.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将导致合同无效。 行政审批仅为一种管理性质行为,未履行审批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二)基于历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虑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1.特定时期的历史原因。民主议决程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被严格履行,村集体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遗留问题,民商事审判的前提应当是尊重历史。
2.出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合同数年,承包人经营性投入巨大,作为村民和村集体对于承包事实早已明知,仅以未履行民主议决程序和行政审批动辄认定合同无效,则不利于对外发包合同的稳定。
专业承包的土地多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属于村集体中无人愿意耕种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体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在承包土地上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经民主议决程序,或者未履行批准手续,则认定合同无效,会大大打击非集体成员承包和提升土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数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养殖、生态旅游等农业性生产经营,是基于商业营利目的而承包该地。维护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无效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主张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场合下,明确关注了“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这样一个事实,说明承包人对土地投入的情况应当成为一个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虑。
3.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如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确认合同无效,从过错责任来区分,承包人是没有过错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责任完全在发包方,即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据此,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就要由村委会承担。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的投入和预期利益数额是很大的,最终也要由村民承担。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三)司法的滞后性与实际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严格区分决议未通过和未履行协议。对于民主议决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论中应当属于无权处分,法律效果上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应当赋予商主体对于交易行为的嗣后追认。对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议决程序但是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径行认定合同无效;对于事前没有举行民主议决程序的,法院应当给村集体一个期限,限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如果民主程序通过了,则属于嗣后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过,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