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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全县禁毒工作成效明显
受到市禁毒委的充分肯定。这些效果来之不易,去年禁毒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县委、县政府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结果,更是广大政法干警艰苦奋斗、连续作战、努力工作的结果。此,代表县禁毒委,向长期奋战在禁毒斗争,第一线的广大政法干警、基层干部和禁毒专干表示亲切慰问并致以宗高的敬意!向临时关心支持禁毒工作,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级禁毒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县全面贯彻落实《禁毒法》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强力推进禁毒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禁毒工作首次跨入了全省禁毒工作合格县行列,被评为全市禁毒工作先进县。
缉毒破案战果显著。县公安机关不时完善禁毒严打工作机制,
一)始终坚持严打高压态势。推行缉毒破案目标管理,先后组织开展了飓风”行动、蓝箭”行动、雷霆”行动和“春雷”行动,有力打击了犯罪活动。年全县共破犯罪案件127起,其中1000克以上制贩毒案件1起,100-1000克贩毒案件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45名,缴获海洛因987.23克,冰毒35克,1679粒,粉1022克,咖啡因2330克,k粉69克,根除罂粟原植物13477株。先后胜利侦破李两顺、陈乐平、朱铁国特大团伙贩毒案和周群科、周文斌、李东辉特大团伙制贩毒案,受到市、县领导的高度评价。县率先开展治理特殊人群贩毒专项行动的胜利经验和做法,先后在全省缉毒侦查工作会议和全省公安禁毒工作会议做了典型发言,缉毒破案工作在年全市禁毒工作做了典型发言。同时,全市缉毒破案工作现场会在邵东召开,全面推介了县缉毒破案工作的先进经验。
全县共强制隔离戒毒682名。依照省、市禁毒委的安排,
二)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禁吸戒毒工作有了新突破。大力开展“满员收戒”专项行动。县禁毒委于年5月初在两市镇新辉社区开展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摸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全年接受社区戒毒措施的戒毒人员725名。扩展美沙酮维持治疗覆盖面,全年参与维持治疗入组人员达416人,治人员325人,日均服药人数198人。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控吸毒人员达4972人,有效减少了县内的市场需求,减少了因吸毒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
全民禁毒意识得到提高。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
三)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部门不时创新宣传主体,通过集中宣传、重点宣传、日常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禁毒人民战争氛围。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活动中,县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参与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万名群众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的签名活动和中小学生上街游行宣传禁毒知识活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人在现场为群众提供禁毒知识咨询。教育、宣传、广电、文化、公检法司、卫生、工商、安监、工青妇和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抓好禁毒宣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禁毒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防毒、拒毒意识普遍得到提高。
禁毒管理更加规范。各职能部门严格“三品”和娱乐场所管理,
四)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取得了禁毒和经济发展双重效益。全县共发放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245份,计核查各类易制毒化学品4万多吨。县公安局、县药监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对全县20多家易制毒化学品经销、使用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整改问题6处。不时加强精麻药品日常监管,强化管控措施,确保了精麻药品的管理合法有序。通过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健全责任倒查和核查制度,有效防止了流弊案件的发生。
禁毒地位得到有效提升。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禁毒工作,
五)强化禁毒保证。多次召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禁毒委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禁毒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部署禁毒工作,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领导亲自列席禁毒工作会议,参与禁毒工作重大活动,督促、指导禁毒工作,为禁毒工作排忧解难。年禁毒经费在原有的基础上追加了5万元。由于领导重视、保证到位、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有效提升了禁毒工作地位。
二、当前全县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
尽管年全县禁毒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先进县相比,用人民群众的要求衡量,禁毒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县毒情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一是吸毒人员底数大,新滋生人员增多。目前我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4972人,实际吸毒人数还要超过这个数,吸食海洛因的新滋生人员还在增加,打k、溜麻等吸食新型的人员不断攀升,新型消费市场正在形成规模。
二是贩毒犯罪猖獗,且呈上升趋势。受特殊地理位置影响,我县外流贩毒入境通道呈现多方位渗透趋势
,除由公路、铁路进入外,还通过航空、邮路等渠道渗透进入我县。毒源不断扩大和犯罪活动加剧,我县将长期面临流入和供应难以减少的巨大压力。年月份以来,我县依法严厉打击了特殊人群贩毒犯罪活动,尿毒症、癌症等高危病人贩毒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艾滋病患者贩毒愈演愈烈,公安机关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和条件限制,打击处理很难到位。
三是毒情蔓延严重。我县向农村地区蔓延呈加速趋势,以前只有两市镇、牛马司、廉桥等几个乡镇毒情严重,现在有十几个乡镇都存在毒情比较严重的问题,全县乡镇无一净土。
四是因引发的社会问题后果严重。一方面问题给吸毒者家庭带来严重的灾难,一人吸毒,全家遭殃,祸及四邻。另一方面问题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问题。女性吸毒人员靠出卖色相筹措毒资,导致我县性病、艾滋病传染扩散。不少吸毒人员为毒资疯狂实施偷、扒、抢,因而造成“两抢一盗”案件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吸毒消耗巨额社会财富,按正常计算,1人吸毒要花3万元,全县5000名吸毒人员每年要花1.5亿元,实际上消耗的毒资还要超出这个数。
五是禁毒力量和保障难以适应严峻的毒情形势。全县禁毒专业队伍人员少,装备非常落后,与面临的毒情形势和禁毒工作任务极不适应。社区戒毒工作在体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都未落实,而按省、市禁毒委的部署,今年又必须全面铺开,社区戒毒工作任重道远。
三、年全县禁毒工作意见
年,全县禁毒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禁毒工作新的变化和挑战,进一步建立健全禁毒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快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有效遏制来源和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开创全县禁毒工作新局面。
一、林业产业发展情况
(一)多模式发展,多品类共存。一是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发展种植业,因地制宜开发林果、林草、林菜、林菌、林药、家禽养殖等模式。全旗沙果树12.18万亩、414.42万株,其中,百亩以上沙果树种植示范地块40块、面积1.1万亩,种植沙果树37万余株;我旗林区山野菜资源丰富,有柳蒿芽、蕨菜、黄花菜、木耳、蘑菇、猴头、榛子等,种类多、产量大,常年产量蕨菜约为1000吨、木耳50吨、蘑菇80吨、柳蒿芽1000吨。二是大力发展特种养殖。依托天然林地资源,鼓励林区职工发展野猪、野鸡、鹿等特种养殖。三是大力发展林区生态旅游产业。全力推进牧人寨生态休闲景区建设。项目总投资1.2亿元,建成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场、漂流码头、高空滑索、森林温泉、水上乐园、蒙古部落、生态采摘等休闲娱乐项目。启动图博勒峰风景区项目。项目前期规划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招商。项目投入运营后,可与仙人洞旅游度假山庄联合推出“俯瞰兴安岭、探秘仙人洞”精品旅游线路。
(二)全力推进,特色产业。柞蚕产业是十大富民产业之一。现有宜蚕柞林面积60万亩,已开发利用近47万亩。蚕种场2个、繁种点1个,种茧贮藏窖2处,蚕种场制种室及保种库6358.8平方米,制种蚕场2万亩,每年可提供优质蚕种(丰达1号、珍珠1号)15公斤,完全可以满足我旗蚕种需求。目前,全旗养蚕专业示范村12个,蚕业生产专业合作社34个。柞蚕放养4016把,商品茧产量750万公斤,产值2.05亿元。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调查统计,我旗现已成为最大的柞蚕生产基地、柞蚕良种繁育基地和最大的蚕茧集散地,柞蚕单产和蚕农收入居全国之首。
(三)创新机制,企业参与。为更好地推动林下经济的发展,提升林下经济技术水平,我旗大力倡导并鼓励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企业参与林产品开发,依托其企业优势,打造本地特色品牌。2015年4月,呼伦贝尔蒙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落户我旗,该企业设计年加工黑木耳3600吨、年产黑木耳多糖饮料30万吨、小包装干品木耳500吨、小包装湿品木耳100吨、木耳粉及功能食品2500吨。2019年8月,内蒙古鸿一格商贸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阿荣小镇电子商务实行战略合作,将通过阿荣小镇电商平台下单采购汲耳饮料,该公司将围绕木耳、榛子等优质农畜林产品开展线上下单采购,将极大地促进我旗林产业的发展。
(四)强化服务,合力推动。一是实行下沉式技术指导。依托旗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局、“土专家”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50人,组建技术服务队,对林下经济发展进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跟踪服务。按照“群众自愿,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先后组建沙果种植、中草药种植、柞蚕养殖等专业合作社50多个,形成合力,从而推进林农组团致富。二是创新式金融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林权抵押,旗农经站担保,林业部门登记、评估定价的贷款方式,助推林业经济发展。同时探索扩大森林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榛子林和经济林产量保险试点,进一步为林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足。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林下经济发展宣传引导不够,分类指导有待加强;林农对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产业效益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发展林下经济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导致主动发展意识不强。
(二)产业化经营程度低。我旗林产业基础薄弱、且发展不均衡,林产业多以原料销售为主,缺乏精深加工利用的企业,缺乏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市场,产业链条不长、附加值不高,导致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
(三)产业支持政策不够。国家对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大多是引导性、方向性的,缺乏具体的支撑和鼓励措施。加之我旗财力所限,目前对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的支持不够,影响林农发展产业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技术讲座、科普宣传的方式,对发展林下经济进行全面深入广泛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组织群众参观学习,通过算对比账、算效益账,向广大群众展示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和优势,激发群众发展林下经济的热情。
(二)科学布局,提高效益。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将发展林下经济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农业科技推广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多角度、深层次地发掘林下经济的发展潜力。对林下经济发展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努力探索和推广切合实际、适宜地区发展的林间种植、养殖模式,实施分类指导,提高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
(三)加大扶持,示范带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投资项目扶持和协调林权抵押贷款,拓宽发展林下经济的融资渠道,带动林下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作用和规模效益,向“公司+基地+农户”的方向发展,拉长产业链条,实施品牌战略,实现林产品加工和服务业发展一体化。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01所,其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170所(县级医院10所、中医院6所、乡镇卫生院105所、其他49所),社会办医231所。全市病床数4847张,每千人口病床数1.88张(全省为2.51张)。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759人,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28人,占6.9%;每千人口卫技人员1.8人(全省为2.2人)。全市设村卫生室983个,占村委会总数的98.8%,乡村医生1875人。其中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卫生室占67.7%。我市已初步建立起了市、县、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市建有采供血机构1个(市中心血站),采血点一个(县采血点),县级基层储血点8个,输血科1个。全市401所医疗卫生机构中有24所医疗卫生单位用血:市级人民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各一所;县级人民医院10所、中医院5所、保健院3所;乡(镇)级倚象卫生院1所;其他六十二医院、万和医院各1所。
自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于1998年7月挂牌成立了市中心血站,年完成独立建制。全市于年全面结束了医疗单位自采自供的不规范、不安全行为,实现了临床采供血“三统一”(统一采供血机构、统一血源管理、统一临床采供血)要求。近年来,我市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及市中心血站、用血医疗机构严格贯彻执行《献血法》及《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基本标准》、《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颁布的“一办法、两规范”(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依法依规管理采供血,无偿献血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年至年,我市的无偿献血率、采血量、供血量分别为80.3%、112.12万毫升、139.62万毫升;95.9%、222.22万毫升、222.22万毫升;100%、227.37万毫升、323.17万毫升;100%、227.33万毫升、316.84万毫升。年至年,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人数及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4378人、0.175%;7278人、0.29%;8163人、0.326%;9271人、0.37%。总之,我市贯彻执行《献血法》,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有效挽救了垂危病患者的生命安全,基本保证了临床用血需求,为全面推进全市采供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自《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市、县(区)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积极推动,有效保证了我市采供血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做法和成效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市市、县(区)政府和卫生部门把贯彻《献血法》,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贯彻《献血法》,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列入了政府的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为市中心血站及有关医疗机构配备了设备和人员,安排专项的经费,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和监管体系。我市各县(区)成立了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有效促进了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安全性、时效性,推动了全市《献血法》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宣传,广泛动员。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才能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积极响应,才能有效保证《献血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各县(区)政府和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学习《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普及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从法制、奉献、健康等方面引导人们树立无偿献血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人们的畏惧心理和错误认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横幅、宣传栏、宣传牌、宣传单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在“无偿献血日”、“红十字会日”、“防艾宣传日”等纪念日,走上街头、深入基层、面对群众,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了对《献血法》和无偿献血的认识。
(三)依法依规,强化管理,保障安全。我市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红十字会等机构依照《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采供血和用血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法采供血专项治理。
我市市、县(区)卫生部门将血液管理工作列入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强化目标责任意识,不断加强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临床输血安全。市中心血站建立健全了血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采供血网络及温控建设,严格采供血耗材采购制度。
我市各用血医疗机构成立了临床用血管理小组和临床输血评价小组,建立、健全了用血管理制度,认真加强管理、监督。市中心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以培养一支思想端正、技术过硬、服务优良的采供血及用血队伍为目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总之,自《献血法》实施十一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及相关医疗机构严格依法依规,不断强化采供血管理,依法取缔和杜绝非法采供血行为,保证采供血的规范、质量和安全;不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障了输血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十一年来,我市未发生非法采供血行为,未发生过血液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无偿献血观念逐渐形成,无偿献血队伍不断扩大。我市通过加强宣传,认真组织,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工作,逐步使自愿无偿献血被社会公众认同,无偿献血队伍不断扩大。我市无偿献血人数从年4378人、年7278人、年8163人,增至年的9271人。年,一次献血量400毫升(一次献血的最大值)的人数达1412人次,比年增长了5倍多。全市104个部门和单位组织了无偿献血活动,涌现出了一批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集体。
(五)无偿献血工作从城市向农村扩展。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正逐步向农村推进,许多乡镇领导把开展农村无偿献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广泛动员,积极宣传,使广大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献血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从而调动了乡村干部和部分农民献血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无偿献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虽然我市在贯彻执行《献血法》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情况不一,发展不平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很突出,无偿献血工作难度依然较大,需要不断改进、巩固、完善和发展。综合调研情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还存在疏漏和不足。由于在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中还存在某些疏漏和不足,我市贯彻执行《献血法》、推进无偿献血工作还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和层次,工作难度较大。例如我市仍有部分单位领导和群众对无偿献血工作仍存在一些误解,对无偿献血的意义、知识等缺乏了解,甚至存在某些误解和抵触情绪;部分干部、群众把血站或医院收取国家批准的医疗用血成本费误认为是出卖无偿献血者的血液等;部分单位领导不愿意、不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无偿献血;我市市民参与无偿献血还不广泛,积极性、主动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市无偿献血的主力军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学生、部队官兵、农民工、公务员等为主,其中公务员队伍中无偿献血人员的比例还比较低。
全市每年无偿献血宣传经费仅市级安排了10万元,9县1区安排的、可用的宣传经费十分有限。目前,我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单等宣传材料均由市中心血站统一印制下发到各县(区)红十字会,宣传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县(区)在及时散发宣传材料、联系实际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二)无偿献血人员总量偏少,采供血矛盾突出。我市无偿献血人数及献血量虽然逐年增加,但由于多种原因,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还不广泛,总量偏少,采集的血液不能满足医疗用血需要。以年为例:全市无偿献血9271人,仅占全市总人口的0.37%;全市采血量为227.33万毫升,供血量则为316.84万毫升,还必须从外地调入血液才能基本满足我市医疗用血需要。另一方面,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深入实施、严重交通事故增多、医疗条件改善和人民群众就医要求提高、县基层血库被取缔诸多新情况的出现,致使我市医疗机构用血量急剧上升,采供血矛盾十分突出。年1-6月,全市临床医疗用血量突破170万毫升(比去年同期增长13.9%),预计今年全市临床医疗用血量可能突破400万毫升。此次调研中,多数用血医疗机构都反映了血液供应不能满足正常临床需要,部分迫切需要输血的患者因血源紧缺而不能输血,特别是有时急诊抢救危重病人时无血可供或供血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在此次调研的3个县里,都曾出现过因不能及时输血而导致重病患者无法抢救的病例。
(三)我市地处边疆,位置特殊,采供血工作形势严峻。我市境内外多种传染病流行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县(区)还有吸毒人员,给我市贯彻执行《献血法》、特别是开展采供血工作造成了严峻的挑战和困难。
(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采供血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法律法规比较严肃的工作,具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和风险性,只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细致,才能有效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从而保障血液质量与安全。目前,全市采供血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现有专业技术人员难以完全满足采供血业务要求,急需加大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招录紧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采供血工作条件困难,成本大。我市平均采供血半径在168公里以上的有5个县,256公里以上的有3个县,46公里以上的有1个县。由于采供血半径大、采供血专用车辆少、道路等级低,加之修路堵车等原因,造成了采供血工作条件困难,增加了中心血站的采供(送)血成本,还导致有时供血紧张和供血不及时的局面。
目前,原布在西盟县的基层血库(采血点)由于区位、技术等原因导致设备闲置;县基层血库(采血点)则由于用房、设备等条件不合格被省卫生厅取消资格。两个基层血库(采血点)停止运行增加了边远县乡开展无偿献血的困难,增加了用血医疗机构的困难和不便,增大了市中心血站采供(送)血成本。
四、几点建议
针对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更加广泛有效地开展,确保人民群众医疗用血需求和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我市贯彻执行《献血法》的力度。一是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献血法》,切实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开展工作。二是建议市、县(区)政府加大对《献血法》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更加广泛和深入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献血法》的认识,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检查督促部分认识不到位、贯彻《献血法》不力的单位改进工作。三是建议适当增加无偿献血工作在卫生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中的内容和比重,层层分解,狠抓落实。四是建议市、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及个人表彰大会,增强无偿献血者的荣誉感和积极性。五是建议制定相关的规定、措施,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扩大无偿献血者队伍。一是建议保障宣传经费的预算落实,把无偿献血宣传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为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二是建议继续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标牌、彩旗、宣传车、宣传单等形式,采取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不拘一格、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要重视宣传无偿献血的先进典型,重视引导社会公众区分收取制作医疗用血成本与出卖血液的区别,消除误解,营造无偿献血光荣的良好氛围。三是建议制定和推行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公务员队伍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社会作出表率和导向作用。四是建议扩大无偿献血队伍。我市无偿献血者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学生、部队官兵、农民工、公务员等,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还未充分参与进来。建议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把无偿献血工作逐步推向农村,把采血车开进村镇、开进农村集市,吸纳更多的农民无偿献血。建议卫生部门和中心血站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动员和组织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部队官兵、大中专学生、公务员等组建相对稳定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扩大无偿献血队伍,应对突发事件时对采供血的特殊要求。建议医疗机构积极动员和认真组织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患者亲友互助献血等。
(三)不断加大投入,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市中心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的建设。一是建议加大市中心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加强采供血配套设施建设,保证采供(送)血设备、设施齐全。二是建议增加对市中心血站和用血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缓解采供(送)血成本上升的困难,确保采供血工作安全高效运转。三是建议加强市中心血站的机构建设和完善,改革和激活机制,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严把调入人员的素质关。四是建议加强对市中心血站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招聘紧缺专业的技术人员,不断增强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采供血安全有效。五是建议由市中心血站加强对各用血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建议各用血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临床用血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临床用血科学安全。
一、备案的由来及制度缺陷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我国法律对于备案的规定主要有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年由国务院修正),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于备案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和行政法也确立了备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但是,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备案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法律、法规没有对备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导致备案的性质与效力不明。若备案当事方为行政机关,则备案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只具有监督备查作用;若当事方为行政相对人,则对备案接受登记方来说,尽管备案不是审批行为,但在性质上它已经演化为行政管理行为,因而备案的结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备案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值得探讨。
二、备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2、备案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内部行政行为,如干部任用登记备案制,也可以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合同备案等。至于备案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还难以界定清楚,目前主要是以行政法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来判断其性质。主要是看该备案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以及该备案行为是否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特征。因此,不对当事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备案就不具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当然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合同备案行为,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鲜明的行政行为特征,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将其当作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待。另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设立备案主体的同时,其实也设立了该主体的义务。按照义务的性质区分,可将其分为约束性义务和非约束性义务。带有约束性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约束性义务一般不会引起法律后果。那么,就备案行为来说,该行为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依据之一。
三、备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备案与行政审批
所谓行政审批,目前在理论、实践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字面上看,行政审批即行政审查、批准,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同意申请并授予申请人从事名下活动的资格或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1]由此可见,行政审批具有资源配置的作用,它除对直接申请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外,还对间接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主体一旦批准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相对人便获得了从事批准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备案与行政审批的区别在于,备案主要是信息披露、信息公示和有案备查,而审批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增减和资源的配置。
(二)备案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备案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外,更多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决定与命令。
(三)备案与行政登记
所谓的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某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第三种意义上的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如结婚登记中的健康证明等),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2]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备案式登记实际上就是备案,目的是便于信息披露和行政机关事后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四、价格部门备案行为的法律属性
价格部门的备案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备案。根据《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该条款的规定可知,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备案是一种服务合同文本的备案,应该属于备查性备案范畴,因为价格部门的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备案之前已经生效。所以,这种备案行为是为了方便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那么,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行为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一问题前,必须要先区分清楚哪些行业属于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指导价,哪些是市场调节价。对于属由政府定价的备案行为就是比较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易引发纠纷的主要是政府指导价的行业收费,比如现今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就属此类。所以,在分析物价部门的法律地位、责任时不能“一刀切”,应以备案是否是价格生效的前提来划分具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的备案仅仅起信息备查的作用,对该价格的确定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不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因此,备案事项的性质决定备案的性质,行政机关备案行为的责任、性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有没有对协议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如果备案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此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就是一种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可能具有可诉性。反之,若价格部门的备案起到的只是登记以备查的作用,那么笔者认为这样的备案行为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可诉性。由于备案行为本身的效力也决定备案的性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将与物业有关的备案行为的性质简单化,由于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制度欠缺进一步的法律规定,所以就该行为的性质还是很难确定。而且与此备案有关的时间、原则、内容等还需逐步规范化。
综上所述,行政备案制度的内涵、性质十分复杂,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较原则化,致使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疑惑。价格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对备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既为提高自身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制定备案细则提供参考。
五、结论
结合与会专家带有建设性的分析和建议,在我局同志的共同商讨下,初步拟定了物价部门的备案细则,现汇报如下,以供领导审阅。
(一)行政相对人在向物价部门申请合同备案之时必须首先填写
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自己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因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当前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级农产品污染外,主要是两大问题:一是全国有几十万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的小企业和小作坊。多年监管实践表明,对这些小企业和小作坊既难以取缔,又难以严格监管,难以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二是假冒伪劣食品发现难、处理也难;即使发现,由于涉案数额一般较小,多数情况下只能处以罚款,难以从根本解决问题;违法分子屡查屡犯,假冒伪劣屡打不绝。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应建立和完善以下3项制度:
建立"分区销售"制度,解决劣质产品问题。劣质产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无证企业的产品,由于其不具备必要条件,很难保证产品质量;二是违法分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生产的产品。针对这两个来源,应明确规定:各类市场上,可将所有产品分3个区域销售:一是有证企业的产品,二是无证企业的产品,三是过去一定期间内有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企业产品(无论其有证还是无证)。以上3类企业信息应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在专门网站上统一公布,销售单位进货时要上网查询。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市场要予以严厉处罚。这项制度一经实施,无证企业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将很快破产、关停。如果担心这项制度造成的冲击过大,也可以分步实施。例如,先在大中型城市实施,逐步推广过渡到小城市和乡村。
全面推进电子监管制度,解决假冒产品问题。随着"分区销售"制度的实施,无证企业和有过违法记录的企业为了生存,有可能会转向假冒有证企业、名优企业产品。制假活动的动机将由目前的牟取暴利变为谋求生存。这时,所有的获证且守法企业产品都会有被假冒的可能,打假的任务会更重。所幸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推进实施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假冒问题。这是一项以技术性措施取代人员密集检查的先进监管手段:对每一件产品赋予独一无二的电子监管码。通过核对该码,即可判明该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为全面推进这一制度,应规定:所有的经销单位,在进货时必须验明电子监管码。凡不验明电子监管码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处罚。这样,企业必须尽快入网赋码,否则就会失去市场。只要企业依法加贴监管码,假冒产品就无法生存了。目前,尽管国务院《特别规定》明确了销售单位的进货查验义务,但对具体的查验事项和相应处罚措施规定得还不够明确,需要作出更加明确的法律解释或配套政策性决定。这是进一步推进电子监管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实施"企业分级"制度,促使食品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实施前述两项制度后,无证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能够基本解决。但是,获证企业中仍有不少难以保证产品质量。目前获证企业中,既有10人左右的小企业,又有与国际水平相当的跨国大企业。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质量信息并不知情。这很不利于消费公平和企业发展。因此,应当进一步将这些企业分级,并将分级结果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以便消费者决策和促进企业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