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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理论研究
企业捐赠的动机是国外学者研究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逻辑起点,这种动机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企业捐赠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二是经理人通过企业慈善捐赠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根据企业慈善捐赠的动机,国外学者构建了企业慈善捐赠的“利润最大化”和“经理人效用最大化”两种理论模型,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解释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理论上,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和企业捐赠价格来实现(Schwartz,1968)[1]。为了方便研究,学者们通常假定企业慈善捐赠在税前全额扣除,即企业慈善捐赠价格为1-t(t为企业所得税率),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税率变动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进而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其中,Clotfelter(1985)[2]和Navarro(1988)[3]的研究最具代表性。
(一)企业慈善捐赠的利润最大化理论模型利润最大化是公司最根本的目标之一,因此,研究企业慈善捐赠利润最大化理论的学者们主要从捐赠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入手,来考察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的效应。1.利润最大化模型的理论渊源对于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言,进行捐赠可能的理由是增进收入和降低成本(Clotfelter,1985)[2]。关于增进收入,Andrews[4]于1952年在总结前人的观点时提到“企业捐赠的好处是可以树立良好形象,扩大产品的宣传和影响,增强产品的公众认可度”;关于降低成本,Schwartz(1968)[1]论证到,企业慈善捐赠可以改善社区环境、降低人员成本或研发成本。而Johnson(1966)[5]则认为完全竞争或完全垄断企业从捐赠中几乎得不到什么好处,他实际上在暗指垄断竞争企业为增加企业利润应捐赠更多。上述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企业慈善捐赠的作用。然而,考虑到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学者们需要建立完整的企业慈善捐赠利润最大化理论模型,来解释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效应。2.利润最大化理论模型的构建与发展Clotfelter(1985)[2]较早构建了企业慈善捐赠的利润最大化理论模型。根据厂商利润最大化理论,他通过对企业慈善捐赠的一期模型研究后发现,企业所得税率对企业的最优捐赠额没有影响。同时,为了考察利润最大化目标下企业慈善捐赠的长期效应,Clotfelter[2]还构建了企业慈善捐赠的两期模型,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所得税率变动只影响了捐赠在各期的分布,而对企业捐赠总量没有影响;利润最大化的捐赠决策取决于各期企业税率的大小,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只具有短期效应。Navarro(1988)[3]将“其他企业的捐赠支出”和“政府支出”等更多因素纳入企业慈善捐赠利润最大化的一期模型中,得出了与Clotfelter(1985)[2]相同的结论,即企业所得税率对企业捐赠量没有影响。相比Clotfelter(1985)[2]的利润最大化模型,Navarro(1988)[3]更侧重通过税收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来说明企业捐赠的动机,而Clotfelter(1985)[2]则重点考察税收政策对企业捐赠的影响。就模型本身而言,Navarro(1988)[3]的模型考虑的因素更全面,对企业的捐赠行为更具解释力。后来,支持企业慈善捐赠利润最大化理论的学者均延续了以上两位学者的研究思路,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即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量没有影响。
(二)企业慈善捐赠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模型效用最大化理论是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另一种解释。企业慈善捐赠效用最大化模型分析了经理人或股东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而发生的捐赠行为。在效用最大化模型中,企业慈善捐赠被看成一种正常商品,学者们通过研究税收对企业捐赠价格和利润的影响来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的变动情况。由于股东捐赠是个人捐赠的问题,本文重点对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模型进行综述。1.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模型的理论渊源企业慈善捐赠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模型由Williamson(1964)[6]的经理人自模型发展而来。根据Williamson的研究,在两权分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经理人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可能将可自由支配利润用于购买豪华办公用品、雇用过量员工、企业捐赠等方面,从而逃避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责任。企业经理人通过企业慈善捐赠可以提高自身社会名望,或满足自己的利他心理,因此,他指出企业捐赠是实现经理人效用的途径之一,可以进入经理人的效用函数。虽然Williamson的主要贡献是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并未专门就税收对企业捐赠行为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他的企业经理人行为理论为学者们分析和构建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捐赠模型提供了思路。基于他的理论,Nelson(1970)[7]认为,经理人可以凭借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诱导股东做出符合自身偏好的捐赠决策来满足自身效用需求。Goldberg(1970)[8]则论证了企业捐赠是实现企业经理人效用的途径之一。2.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模型的构建与发展Clotfelter(1985)[2]根据前人的研究,假定企业捐赠与税后利润是经理人效用函数中的两种商品,将捐赠支出引入到企业经理人效用函数中,第一次正式构建了企业慈善捐赠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模型,专门分析税收对企业捐赠行为的经济效应。研究结果表明,当企业经理人有捐赠偏好时,税收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显著,税率与企业捐赠同向变动,企业所得税率上升会导致企业捐赠增加;当经理人没有从慈善捐赠中得到任何效用时(这种情况是利润最大化的简化形式),税收对企业捐赠行为不产生影响。据此,Clotfelter[2]推断,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具有持久效应。有别于之前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Navarro(1988)[3]第一次将利润最大化动机问题和经理人自问题作为互补关系进行研究。他认为,经理人通过企业捐赠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将会受到可自由支配利润的约束,在一定的捐赠水平上,企业捐赠水平与利润最大化目标一致,超过了这一水平的捐赠则是经理人增进自身效用的一种方式,但经理人并不能无限量偏移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最优捐赠支出,捐赠总量的大小要受到可自由支配利润的限制,即经理人超过利润最大化水平的捐赠量要受到企业总利润与股东要求的最小利润之差额的约束。与传统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Williamson,1964[6];Clotfelter,1985[2])不同,Navarro(1988)[3]认为可自由支配利润只是实现经理人效用的预算约束,不会直接影响经理人的效用。有鉴于此,Navarro(1988)[3]对Clotfelter(1985)[2]的模型进行了两方面的扩展:(1)在经理人效用函数中增加“其他消费品”,得到与传统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模型相同的结论,即税率与企业慈善捐赠同向变动;(2)在经理人效用函数中仅考虑“慈善捐赠”和“其他消费品”两个变量,得出了与传统模型相反的结论——税率与企业慈善捐赠反向变动,企业捐赠随着税率减少而增加。Navarro(1988)[3]的论证结果表明,目标效用函数不同,税率对企业捐赠的影响呈正、反两个不同的方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Navarro(1988)[3]的企业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模型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描述更具一般性。他将企业利润排除在效用函数之外只是对模型表达形式的微小改动,但却使得这一模型与传统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模型有了本质的区别。因为可自由支配利润只是企业经理人用于偏好支出的预算约束,而非实现效用的商品本身,理性的经理人会花光所有可自由支配利润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他的研究充实了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影响的理论解释。
(三)近期的理论研究Boatsman和Gupta(1996)[9]指出税率对企业捐赠的影响有三种情况:(1)在利润最大化点上,税率变动不影响企业捐赠总量,只影响利润水平;(2)超过了利润最大化水平的捐赠,如果股东对企业最小利润水平没有约束,税率与企业捐赠同向变动;(3)如果股东对企业最小利润具有强制约束,税率与企业捐赠反向变动。Carroll和Joulfaian(2005)[10]研究了捐赠给股东带来效用和不带来效用时税率对企业捐赠的影响,理论推导的结果是利润最大化动机下,税率不影响捐赠,捐赠和广告支出的效果类似;当捐赠给股东带来效用的情况下,理论模型推导不能确定税率变动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方向。Husted和Salazar(2006)[11]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发现,既考虑利润目标又兼顾社会目标的企业战略捐赠模式优于企业自利型捐赠或利他型捐赠模式。该结论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特定税法条件下实现企业多元捐赠目标的最优化选择提供了参考。
二、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实证研究
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对线性或对数模型和加总时间序列数据的应用;近期的研究主要是以微观企业主体为观测对象的横截面数据和面板数据的分析。
(一)早期的实证研究Schwartz(1968)[1]采用1936年到1961年的企业加总时间序列数据线性回归模型,将平均捐赠额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平均税率为基础计算的企业慈善捐赠价格、税后收入和其他相关变量最为解释变量。研究结果显示,企业捐赠的价格弹性区间为(-1.06,-2.0),收入弹性区间为(0.53,1.34)。这一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企业慈善捐赠与捐赠价格负相关,与税率正向变动,与收入正相关,该研究结果并没有支持“企业利润最大化”假设,他认为企业捐赠还存在其他目的。Schwartz(1968)[1]的研究范式一直延续了近20年。Nelson(1970)[7]、Levy和Shatto(1978)[12]、Bennett和Johnson(1980)[13]、McElroy和Siegfried(1985)[14]、Clotfel?ter(1985)[2]等学者均采用了与Schwartz(1968)[1]类似的研究方法,利用加总数据分析税收与企业慈善捐赠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均表明税率与企业慈善捐赠同向变动。但是,由于数据区间的选择、计量模型设定和估计方法以及税率形式的不同,学者们测算出的企业捐赠价格弹性区间和收入弹性区间并不相同。例如,Nelson(1970)[7]采用边际税率计算企业捐赠的价格,对1936年到1963年的企业加总时间序列数据对数线性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企业的捐赠价格弹性区间为(-1.03,-1.18),收入弹性区间为(1.05,1.43);而Clotfelter(1985)[2]同样采用边际税率,对1936年到1980年的企业加总时间序列数据对数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企业捐赠的价格弹性区间为(-0.16,-0.4),收入弹性区间为(0.11,0.57)。另外,Clotfelter(1985)[2]对按行业分组的混合数据模型进行分析,得出的价格弹性区间为(-0.2,-1.81),收入弹性区间为(0.59,1.14)。
(二)近期的实证研究加总数据带来问题是宏观估计与微观估计的不一致,Navarro(1988)[3]对此问题进行了改进。他首次采用了具体的公司数据,根据美国文科理事会对1976年到1982年间249家企业的调查数据,对混合横截面数据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企业捐赠有很强的利润最大化动机,而经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不明显;企业捐赠和企业所得税率之间的相关性很小。Navarro首次采用具体的企业数据分析企业捐赠行为,克服了宏观加总数据的缺陷,开创了利用微观企业数据分析捐赠问题的研究模式。Boatsman和Gupta(1996)[9]采用1984年到1988年间212家企业的面板数据,克服了时间序列与横截面数据的局限性,且由于选取数据的年度跨越了美国两次税制改革,因而可以考察同一公司的捐赠对税率变动的反应情况。他们分别对简单的混合横截面数据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了估计,研究结果表明,税率和捐赠负相关,这意味着税率降低,企业慈善捐赠增加,这与Schwartz(1968)[1]等人的结论完全相反。Carroll和Joulfaian(2005)[10]首次将样本企业扩充到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小公司,通过对26634家企业的数据分析,从股东层面对企业慈善捐赠进行研究,得出企业捐赠与捐赠价格反向变动、与收入和广告同向变动的结论。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慈善捐赠对捐赠价格敏感,利润最大化模型不能完全解释企业的捐赠行为。
三、简要评述
由于企业慈善捐赠动机的多元性,单一的理论很难诠释现实中所有的企业捐赠现象。因此,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考察税收对企业捐赠的激励效应。目前,学界并未形成成熟、一致的观点。企业慈善捐赠课税的研究依然需要进一步扩展,从而解释现实中复杂的企业捐赠现象。
(一)现有理论研究的成果及局限企业慈善捐赠的利润最大化理论,重点考察了捐赠对企业核心目标的影响,目前已形成的较为一致的结论是:在企业慈善捐赠可以全额抵扣的前提下,税收并不能影响企业捐赠行为,这能合理解释企业捐赠的大多数行为。原因在于,无论政府和社会对慈善捐赠评价有多高,企业首先只有盈利了,才有慈善捐赠的经济基础,也才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企业慈善捐赠的利润最大化理论忽视了企业捐赠动机的多元化,推导出税收不影响企业捐赠的结论与大多数实证检验的结果不相符。另外,企业捐赠只有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也不能解释现实中有的企业亏损还要捐赠的现象,由此得出的政策建议可能是片面的。企业慈善捐赠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利润最大化理论的不足,解释了现实中税收促进企业捐赠的现象。而且,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考虑了企业经理人捐赠时所受到的企业利润约束,能更好地解释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但是,现有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理论研究,均是建立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难于解释税收对企业捐赠的长期影响。尽管Clotfelter(1985)[2]认为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具有持久效应,但企业慈善捐赠的经理人效用最大化模型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经理人受企业利润约束的个人捐赠,按照个人捐赠的相关理论,大量的研究表明税收对个人捐赠的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是不一致的(Randolph,1995[15];Auten等,2002[16])。那么,企业慈善捐赠对税收政策的短期反应和长期反应是否一致?现有理论无法完全解释这个问题。另外,建立在企业慈善捐赠全额扣除假设下的研究,并不能解释限额扣除条件下企业经理人或股东对企业税收政策变动的反应。尽管两种理论有待完善,但它们为判断企业捐赠的动机、估计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实证研究企业捐赠行为对税收政策和商业周期的敏感度提供了有用的信息。
(二)现有实证研究的成果及局限基于“利润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的分析框架,国外学者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考察税收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使得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逐渐成为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领域,相关研究也不断丰富和深化。总的来说,企业捐赠所得税政策效应的研究进展主要以数据类型和所采用的估计方法为主线,其中,数据类型实现了由加总的时间序列数据到公司具体调查数据的应用,估计方法也不断发展,实现了由简单的线性模型或对数模型发展为基于混合横截面数据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的研究;由于前提假设、变量选择、数据构成、数据处理方法的不同,实证检验的结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这从侧面反映了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复杂性。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较为一致的结论是税收会影响企业慈善捐赠。尽管如此,学者们对于企业慈善捐赠的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区间的测算结果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实证检验中的数据挖掘、模型设定和参数估计方法等方面有待深化。总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检验,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激励效应的研究结论尚不明确。为此,我们需要各种理论模型的整合发展。
四、研究展望
国外学者对企业慈善捐赠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我们研究中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提供了参考依据。然而,考虑到企业捐赠动机的多元化,以及中西方文化、税制和企业类型等方面的差异,单纯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难于解释中国企业的捐赠问题。因此,结合国外现有的研究情况,本文认为未来对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研究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拓展:
(1)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长期效应的理论研究。企业慈善捐赠的长期行为研究,对于政府更好地评估企业慈善捐赠规模,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现有国外的理论研究缺乏对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效应的动态分析,对企业慈善捐赠均衡的实现和稳定性缺乏必要的证明,从而不能定性地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慈善捐赠的长期影响。因此,未来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拓展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课税范围;公平税负;税收效率
一、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概况
1954年法国首先开征增值税。在将近50年的时间里,各国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它从一开始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发展到现在涉及于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等各个经济领域;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将课税范围局限在整个制造业产品上,这与传统的商品税没有太大的差别,增值税的优势根本无法体现;第二层次是对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以及比较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这是一种过渡型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第三层次则是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服务的各行各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有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并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人为中断而降低征管的效率。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选择第三层次的课税范围。中国的课税范围选择则介于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之间,对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仅对服务行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服务行业则征收营业税。
(二)影响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
从上述对各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概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发展以及各国有差异的课税范围选择是由于受到诸多经济、社会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形态、税收法制环境等条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生产和流通的市场化程度高低以及一国的税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与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大小基本呈正比。当然,由于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前述相关关系有时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符合我国开征增值税时的现实国情状况,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的起步阶段,第三产业发展尚不繁荣,很多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是小作坊式的经营模式,根本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无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内部制约机制,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影响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的客观条件同时也对我国未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在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前述客观条件的制约因素。
二、重新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选择存在的弊端
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必须与生产关系相适应,滞后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对不断前进的生产力发展产生负面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近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状况以及税收法制化程度都较增值税开征之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出现了抑制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不利于入世后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税范围过窄导致税负不公。
对国内市场经济主体的课税范围仅限于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业,将第一产业的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全部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这些行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虽然不用征收增值税,但是其为生产、服务需要外购货物或服务,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些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往往会成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税负承担者,然而由于其本身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其进项税额无处抵扣,使他们的税负较之纳入课税范围的实际税负沉重得多。结果导致那些原先立法初衷想减轻税负的行业反而承担了过重的税负,扭曲了市场中原本均衡的成本与利益的关系。而部分纳税、部分不纳税的状况也使一些纳税企业税负加重,比如农业产品的再加工企业,法律规定其外购的农业原材料只能抵扣13%的进项税!,而其对外销售成品却要支付17%的增值税,中间4%的税收差价无疑增加了这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与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紧密联系的行业,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外购原材料、应税劳务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税负,而对外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劳务却无法获得抵扣,或者抵扣不足(交通运输行业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在客观上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负;由增值税课税范围狭窄造成的税负不公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精神相悖,扭曲企业的经营决策,影响民间投资的引导方向,阻碍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增值税、营业税并行造成税收管辖权矛盾。
在我国的间接税体系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处于并行的地位,除了行业间造成税负不公以外,还造成两类税种之间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矛盾。我国增值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概念和税收管辖权归属。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界限区分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比如酒店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运输业的货物价值和货物运费统一开票,建筑业提供劳务和销售建筑材料往往合二为一,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究竟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其直接结果造成增值税征收混乱,税基摇摆不定,对纳税人来说对是否要缴增值税感觉模棱两可,有的甚至伺机避税,偷逃国家税款。对征税机关来说,当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难以界定时,会造成国税和地税之间利益的冲突。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而营业税则是纯粹的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税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发生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与矛盾,出现双方争夺税源的状况,也可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全部的服务行业,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与矛盾。
3、降低了征税与纳税的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计算应纳税款,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但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后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此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
(二)重新选择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不仅仅是因为它存在着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还因为重新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当干预,保持税收中性。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造成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非效率的干扰,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当这种不适当的干扰达到某种程度,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能够基本实现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不适当干扰,使增值税回归中性税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
三、对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尺度问题;二是重新选择的课税范围实施的步骤问题;三是确定需要免税范围问题,四是在重新选择课税范围过程中涉及某些具体行业的细节问题。
(一)把握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调整的尺度
虽然理想的增值税要求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至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各行各业,以确保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运行增值税内在的自动抵扣机制,但是,由于税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国都不可能将增值税扩展至所有的行业。我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大小的确定除了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我国增值税征管能力、整个税收体系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盲目大范围地扩大课税范围会造成因征税能力跟不上而导致税收效率依旧低下的尴尬局面,甚至对我国的增值税的发展还会产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以国家财政为强大后盾,盲目扩大增值税课税范围会造成营业税税基急剧缩水,导致占我国税收主导地位的流转税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在认清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改革的现状之后,我们也不应磨灭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范围远远大于我国,他们的课税范围与我国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饮、娱乐业等,向后则推及农业生产。应该说全面和广泛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发展的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范围的重新选择应当遵循这样的准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解决我国增值税现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税内在抵扣链条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设置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的优势之一就是准中性特质,每一种产品或劳务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为了保证这一优势的发挥,我们应当将与生产、流通环节有关的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否则会造成这些行业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外加与增值税产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额增值税大大加重相关行业的税负。在确定具体可以扩展课税范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第三产业作简单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作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的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卫生业、体育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即农业生产行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安装行业、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层次中的部分劳务行业应当尽快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部分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销售行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上述这些行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属于课税范围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密切相关,将它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增值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基本属于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它们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各行各业在税收方面的前后关联不是非常密切,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是非常严重,因此在近期内尚无归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至于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金融业和保险业和第四层次的公共服务行业,在近期内我国不宜考虑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的原因笔者将在探讨有关细节问题部分作详细解释。
(二)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实施步骤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我们在实施重新选择的增值税课税范围时也必须保持足够的耐性,在短时期内大范围地调整很可能会导致营业税急剧减少,影响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利益,同时增加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因此,我们必须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扩围。
第一步,应当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现存重复征税及其他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安装行业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纯劳务行业性质,大多同时具有货物销售和劳务的双重性质,与货物销售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生产、流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后有助于消除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脱节造成的税负不公及对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第二步,在增值税转型过渡期满及第一步骤稳步实施后,将邮电通讯行业、仓储行业、房地产销售行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这些行业与我国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流通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不应排除在增值税课税范围之外。
第三步,在增值税整体改革效果比较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农业生产为我国的社会生产提供最原始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劳务的前提,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也是解决我国农民负担的最根本出路,具体理由和方案将在扩围的细节问题中展开。
第四步,是一个比较远期的目标,就是将几乎所有的经营性劳务全部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这是成熟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形成的标志,是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等待这一天的到来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在讨论重新选择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差别。二者从表面结果看有一定的相似性,纳税主体都无须缴纳增值税款,但是实质上二者是有本质差别的,前者是增值税征税范畴的概念,只是免除纳税人在某一环节增值额的纳税义务,并不免除其外购品所含的增值税;后者是增值税税率结构中的概念,零税率会产生某一环节之前所纳的所有增值税的退税结果,虽然同为很多国家用作减缓增值税累退性的工具,但效果却常常各不相同。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税交易或劳务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交易或劳务的计税依据的数量达不到法定的征税标准而给予的免税;另一类则是因为交易或劳务项目本身因为某些原因可以依法免除纳税义务。前者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而后者则多为社会福利因素的考虑。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中属于免税范围的交易和劳务项目占非免税项目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比较高的,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笔者认为,设置增值税免税项目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免税既不应作为解决增值税累退性问题的途径,也不应作为鼓励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它应当集中在极少数出于社会福利因素考虑需要照顾的项目和仅限于鼓励科研、教学目的的项目之上。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增值税的累退性及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将免税作为照顾低收入群体和照顾医疗、教育、社会文化服务行业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增值税转嫁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免税的结果往往无法拉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消费支出中负担增值税数额的差距,反而造成免税行业无法抵扣外购产品所含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在增值税免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考虑征税效率。在实践中对缺乏可操作性征管的行业强行征税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影响增值税的整体发展,因此在欧盟标准化增值税制度统一规定中,我们发现了金融服务业、赌博、不动产租赁等显然不属于需要照顾或鼓励发展的行业。这对于我国将来增值税扩围之后免税范围的选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有关某些行业是否纳入增值税范畴的细节问题在增值税扩展课税范围的改革中,笔者认为有三个行业在我国是否应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很值得探讨。
第一,农业生产行业的征税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农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之内,这既是增值税税制设置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税收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农业为工业生产提供基础的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增值额较大,本身应当归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将其排除在外的做法人为地切断了增值税基础部分的链条,表面上免税似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实际上农民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负担的增值税款却因免税而无法获得抵扣,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税负。其次,农业是一切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作为一个特种产业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农业问题突出,其中农民负担重是影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费改税”的举措很多,但是始终无法大幅度地减轻农民负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和工业采取的是一套税制的做法,我国对农业和工业分两套税制的传统做法显然不妥。笔者认为,将农业生产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将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参照其他国家征收农业生产行业增值税的做法,我国应当先将农业生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场、林场、草场和养殖场等;另一类是传统的小规模土地承包耕种。对于前一类农业生产者采取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办法,正纳增值税,促进这些部门加速资本投入和技术更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于后一类农业生产者,可以允许他们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同前一类生产者一样依法纳税,也可以选择成为非一般纳税人,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登记,也无需在销售其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农民为农业生产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款一律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采取零税率的政策,免除其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并且对于其外购的投入物所含税款予以抵扣,真正起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第二,金融服务行业的征税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即使是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各成员国对于核心金融服务“均采取免税的策略。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有困难,提供金融服务常常延伸出大量的补充,如众多的法律、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债务托收和证券保存等,而在一次金融服务中往往融合了很多难以分离的补充,无法单独对这些补充征税,如果强行要将其从核心金融服务中剥离出来就会出现类似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存在的缺陷。二是对金融服务征税存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时对投入和产出确定的困难,因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附带的成本极为灵活,不易确定其服务的数量和成本。三是出于国家经济利益保护的考虑,对金融服务课税很可能导致本国资本流向国外资本市场。这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对国家的经济绝对是一大考验。正如很多经济学者所云:”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尽管会有很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而且有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看来尚不失为一种最佳的办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增值税的实行又比较晚,我国的金融部门发展水平还比较低,面对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显得十分脆弱,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我国还是应当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的范围之外比较妥当。
第三,公共服务部门的征税问题。
有人认为国家没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因为那样做只是将政府这个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放到另一个口袋中去的无效劳动,而且国家利用公共权力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性的,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增值税的完整性,完全有必要对公共服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需求品也是与生产和流通有密切的关联,轻率地作出免税的决定是不利于增值税发展的。事实上,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行为生产和提供的公共消费品和劳务使企业或个人受益,并且这些公共消费品和劳务同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一样定价出售,与市场主体产生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的规定比较合理,即当公共部门的免税对私人部门竞争产生重大扭曲时,公共部门应当缴纳增值税。这也同样适用于法定免税的非营利机构的收费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行政垄断的产生。我国的增值税法乃至整个税法体系正在进行着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税制设置还很不稳定,对公共服务部门征税不是增值税本身就能搞定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笔者认为,对公共部门征收增值税虽然很有必要,但还无法在我国展开,我们还需要继续观望其他国家运行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再作定夺。
四、结语
笔者认为,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的课税范围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但是这个必然应当建立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现实国情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追求与发达国家次优税制的亲密接触。同时这个改革还必须谨慎、循序渐进,必须与增值税法改革的其他方面如增值税转型、税率的调整、纳税主体范围调整以及税收征管改革等互相配合、相互扶持,有利于我国现阶段及未来经济的发展。至于前述一些敏感领域中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问题,还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寻求适合中国发展的最佳途径。
①包括农业、金融、教育等领域。
②外购农产品的抵扣率原先为10%,但2002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2002年第56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③第三产业的第一层次中商业和物资供销行业属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在扩围问题中不再作解说。
④对于非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处理系借鉴欧盟第6号令中《加价补偿法》的规定设计。
⑤“核心金融服务”是指纯粹地对货币、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放款或贴现及活期存款、存款、储蓄账户业务等,不包括对财务咨询、安全存款箱、债务托收即证券保存等铺“金融服务,对于辅金融服务,欧盟规定必须按标准税率征税。—参见《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陈志嵋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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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客户接受度和商业策略是直接影响数据增值业务价格的因素。尽管上述影响因素最直接的目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三者对于数据增值业务的影响大小也是不完全一致的:成本一般处于比较次要的位置,而商业策略和客户的接受度这两点处于比较重要的影响位置上。
1)商业策略
商业策略是影响四川移动业务价格的最关键因素。商业策略是要在制定价格之前就需要予以明确的。在没有此类数据增值业务市场使用情况之下,要制定出最佳的数据业务推广策略,四川移动就需要结合竞争对手的价格策略,以及同类竞争型业务的定价情况,在对数据增值业务进行定价之前,制定出适合于推广该类业务的商业模式和策略。一般来讲,定价之前需要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其一,市场中数据增值业务的细分程度、目标市场的需求以及目标客户的预期反应;其二,移动运营商期望获取的利润、收入以及价格竞争实施的成本;其三,目标市场的竞争程度、竞争对手的反应以及竞争实施后对企业自身产生的冲击程度;其四,价格竞争实施后客户数量、业务收入产生的影响;其五,近期收益与长期收益相结合、促销活动与措施的配合。
2)客户的心态和接受程度
影响客户对数据增值业务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三点:一是增值业务的内用与应用。数据增值业务是否具备丰富的内容直接影响到客户的体验、使用心态。二是数据增值业务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主要包括网络技术、业务体验、客户服务以及手机终端等服务。三是与同类服务相比,增值服务自身价格的高低。由于增值业务属于服务类产品,因此在实际的推广过程中,偏低的价格对于客户而言,还是具备了极大的诱惑力。与此同时,年龄、职业及生活习惯等也是影响客户对增值业务的接受度的重要因素。
《史记》之所以采用纪传体,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文体能刻画鲜明的形象,而学生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另外,中国文学特别是古代文学很少采用心理描写,而往往通过肖像、语言、动作描写来衬托人物的心理活动。如果不细心分析,很难看出一个人内心的想法。
《鸿门宴》生动地记叙了刘邦和项羽这两个集团为了争夺未来天下的领导权,在宴会上的勾心斗角、剑拔弩张、惊心动魄的斗争经过,场面紧张,人物内心的斗争更加激烈,如果不仔细加以分析是很难看出来的。
《鸿门宴》上的强弱形势是一边倒的,项羽是绝对的主宰,刘邦是被宰割者,毫无还手的实力,刘邦的命运决定在项羽手中。那么项羽想不想杀刘邦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当时天下群雄逐鹿,最有实力的就是刘邦和项羽,而两个人都想当皇帝,他们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当项羽听曹无伤说刘邦想当皇帝,当时就勃然大怒,当即下了命令“旦日飨士卒,为击破沛公军”!这是他内心的真实想法。但项羽是个很自高自大的人,他并不觉得刘邦有多大本事能和他争夺天下,因此并没有把刘邦看得很重,认为对付刘邦是轻而易举的。从上面这句话就可以看得出来,“旦日飨士卒”――明天就打,不用作什么准备。这是他在鸿门宴上不肯动手的主要原因――既然能在战场上堂堂正正地轻而易举地杀掉刘邦,干吗要在宴会上下手呢?这岂不惹人耻笑?我今后还怎么统领天下?因此当项伯向他保证刘邦不会做皇帝,仍然效忠于他,并亲自前来澄清误会时,这很合乎项羽的心思,因此项羽答应了。
但刘邦的手段骗得了项伯和项羽,却骗不了足智多谋的范增。当项羽摆鸿门宴之前,范增必定劝说过项羽趁机杀了刘邦,项羽应该是被范增说动了心,否则范增后来就不必使眼色、举玉了。(眼色的含义和玉的含义只有项羽最清楚)因此刘邦前来赴宴之时项羽是充满杀机的。但刘邦的表演的确高明,他表现得极为谦卑,对项羽百般奉承,使项羽很快丧失了警惕,以至于犯了一个极大的错误――出卖了自己的高级间谍曹无伤。如果项羽没有主动出卖曹无伤,而使曹无伤在今后的楚汉之争时能源源不断地提供情报,那么楚汉之争的结果完全可能改写。项羽之所以出卖曹无伤,主要还是因为他自高自大不肯承认自己会上小人的当。
鸿门宴上的座次排列也很有深义:项王、项伯东向坐;亚父南向坐,亚父者,范增也;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侍。古人在室内很讲究座次,在四隅中最尊,所以在室内以坐西向东的位置为最尊,其次是坐北向南,再次是坐南向北,坐东向西的位置最卑。《礼记・曲礼上》:“席南乡(向)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项羽自坐东向,是其自尊自大的表现;范增虽是谋士,却号称亚父,因此南向,司马迁偏偏在这里加上对“亚父”一词的注解,也有说明他何以南向坐的意思;刘邦北向,说明项羽根本没把他当成客人平等地对待,其地位还不如项羽手下的谋士;张良的地位更低,当然只能西向,而且要加一“侍”字。值得注意的是两个人的位置:一个是范增,一个是项伯。范增号称亚父,论理应居首位,但军中以项羽为尊,虽不能在项羽之上,但也不该在项伯之下。这个座次不仅表现了项羽不重谋略,而且隐约表露出他的意图:不打算杀刘邦。因为项伯主张善待刘邦,范增主张杀刘邦,项羽和项伯坐在一起自然表明了他的态度。宴会开始后“范增数目项王,举所佩玉以示之者三”,但“项王默然不应”。项羽此时的心情就值得推敲:他若想杀刘邦,就可以马上动手,但他若下了决心不杀刘邦,那么他也可以暗示范增,用不着范增一而再、再而三使眼色、举玉,而暴露了他们的密谋。
正因为项羽的举棋不定,范增才敢于自作主张使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计策,意图造成既成的事实。但项羽的表现仍然是举棋不定:他若不想杀刘邦,只需找个借口让项庄歇一歇,就可以了。他若想杀刘邦,只需找个借口让项伯歇一歇,那么项庄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杀掉刘邦,而且不需要他项羽来承担责任。但他没有阻止项伯袒护刘邦的举动。对于项羽的思想,刘邦和张良都洞若观火,因此他们都竭力争取项羽的信任,在危机关头派出了樊哙,樊哙果然不辱使命,以冒死闯帐、大斗喝酒、生吃猪腿的英雄气概打动了项羽。项羽不仅没有治樊哙的罪,反而赐洒、赐猪腿,一再称他是“壮士”。樊哙再次为刘邦辩解,这已是第三次了(前两次是项伯和刘邦),谎言说的次数多了也可以成为真理,况且樊哙硬中有软,把项羽捧上了天看成了皇帝,这非常符合项羽的心思。项羽听了樊哙的话后“未有以应,曰‘坐’”。既然没有反驳(对刘邦的解释,项羽以曹无伤的话来反驳),那么就应该是承认了,至此项羽已彻底消除了杀刘邦的决心。
对于项羽的心思,刘邦是看得很透彻的,他一旦觉察到项羽已经消除了对他的敌意,就立即逃走。这也是刘邦在项庄舞剑那么危险的情况下也不逃走的原因(那时项羽对他还心存杀机)。现在项羽虽不会杀他,但范增还会动手,而此行目的既已达到,他立即逃走。刘邦逃走后,张良承担了辞谢的重任,张良的确是个很聪明的人,他只说了一句:“闻大王有意督过之,脱身独去,已至军矣。”这句话把责任全推到项羽身上,言外之意是鸿门宴上的使眼色、举玉、项庄舞剑,我们都知道是什么意思。这就很好地解释了刘邦不辞而别的原因。项羽此时也觉得自己冤枉了刘邦,心里有点过意不去,于是接受了刘邦的礼物。这意味着他已原谅了刘邦。但范增却不好骗,他一怒之下不仅击碎了刘邦送给他的玉斗,还说了一句很不明智的话:“唉!竖子不足与谋!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属今为之虏矣!”这话明说项庄,实骂项羽,在项羽这样自高自大的人听来是很不顺耳的,这也为他们今后的矛盾埋下了伏笔,并最终被刘邦所利用,成功地离间了两人的关系。
【关键词】课堂教学;问题设计;探究
【中图分类号】G633
课堂提问,是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教学手段之一。课堂问题设计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语文课堂教学能否顺利进行,影响着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关系着能否取得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新课程背景下,高中语文课堂教学问题设计仍普遍存在着笼统化、程式化、教条化等一系列问题,使所设问题缺乏针对性、启发性和生成性。因此,在高中语文课堂教学中,怎样研究设计出具体的、有价值的、可引领学生快乐高效学习的问题,真正“问”出语文课堂的精彩,值得每一位高中语文教师予以重视,认真探究。
一、问题设计要有针对性
有的教师忽视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提问或过于浅显,无思维价值;或无限拔高,难于回答;或模糊抽象,回答不清。因此,根据教材特点,教师针对性地设计出真正符合学生实际的不同层次的问题,才有利于学生主动积极地展示其思维过程,才有利于全班同学的共同发展,才会避免出现“好学生吃不饱,差学生吃不了”的现象,让课堂呈现出“不想说的想说,不会说的会说,会说的创意说”的生动局面。在教《祝福》一文时,结合“课后练习”中的三个探究题,我还补充了二个问题:
(1)小说写了几次“祝福”?在这几次“祝福”中,祥林嫂有怎样的表现?这几次“祝福”对祥林嫂的命运又有怎样的影响?
(2)祥林嫂被婆婆卖给贺老六,为什么要拼死反抗?她到底在反抗什么?
这几个问题涉及了小说的情节、内容和主题,兼顾了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很有针对性,很适宜适度。果然,“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立刻对这些问题表现出了强烈的关注。我意识到这正是让学生自己探究解决问题的大好时机,于是我趁机把这个“球”抛给了学生,鼓励他们到课文中去寻找答案。学生们在激烈的争论中对课文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把握,也体验到了发现与探究的乐趣。
二、问题设计要有启发性
有的教师盲目追求活跃的课堂氛围,不是以启发学生思考、探求学生的见解为导向,而是以获得预设正确的答案为目标,“牵着学生鼻子走”,让课堂提问成了帮助自己完成预案的工具,形成“生从师问”的被动局面。一个好的语文教师,不是指点他的学生入住现成的“高楼”,而是促使他的学生去“垒砌”,同他一起去建造“高楼”。问题设计具有启发性,能引导学生主动探索,能诱发学生展开思维,不仅能使课堂教学顺利而有效地开展,还能使学生通过对此一问题的探究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在教《逍遥游(节选)》一文时,学生对文本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我于是设计了二个问题去启发学生,引导他们积极揣摩课文内容。我先提出一个问题:“文章第一、二段中提到的“野马”、尘埃、蜩、学鸠、斥等事物和鹏鸟有没有相同点?”学生通过思考交流,很顺利地认识到:无论是鹏鸟,还是“野马”、尘埃、蜩、学鸠与斥等,都须凭借空气才能飞行或迁徙。
接着,我激疑促思:“文章第三段写了“知效一官”一类人及宋荣子和列子,这些人物与前两段所写的事物有什么联系?”课堂又生波澜。学生激烈探讨,理解到“知效一官”一类人与“野马”、尘埃、蜩、学鸠与斥等都目光短浅,宋荣子、列子尽管达到较高境界,但跟鹏鸟一样仍“有所待”,都没有达到“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的“至人、神人、圣人”的“无待”境界。至此,学生对《逍遥游》的主旨就基本上理解了。可见,所设问题对学生理解课文内容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是很具有启发性的,达到了能让学生“跳一跳,摘到桃”的目的。
三、问题设计要有生成性
有的教师往往“心中有预案,行中无他人”,对所设问题在课堂教学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缺乏生成性,当冷不丁冒出“旁逸斜出”的问题时,或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更有甚者对敢于提出异议的学生批评打击,导致课堂教学缺失灵气。因此,教师要尽可能考虑并预见到所设问题在教学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生成新的问题,以更好地应对课堂上出现的“意外”之美。
教《鸿门宴》一文时,我本想在概括故事主要情节,分析归纳项羽、刘邦、范增、张良等人物的性格特点后,让学生深入探究项羽最终失败的必然性。可就在此时,突然一个学生说:“老师,我不赞同说亚父老谋深算!”
要知道,亚父老谋深算,有政治远见,早成定论,只不过项羽的优柔寡断、刚愎自用最终导致了他的谋略失败。这时,我非常冷静地示意学生说出理由。学生说:“刘邦以上厕所的借口逃走,并趁机叫出樊哙,这一点,老谋深算的范增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呢?”
问题一出,学生哗然。我示意学生安静下来后,称赞了该生敢于大胆质疑的好习惯,并顺势引导学生再次细读课文,看看是否还有其他的佐证。几分钟后,精彩的一幕出现了:
生1:刘邦逃出以后,大概是时间太久了,连项羽都派陈平去叫刘邦,这么久的时间亚父为什么还没有起疑心?又为什么没有任何的补救行动呢?
生2:在刘邦被困荥阳、项羽胜利在望时,刘邦用了陈平的离间计,使范增受到项羽的猜忌,范增一气之下辞官回乡,病死途中。聪明的范增怎么会在自己被用作离间的靶子后仍坐以待毙呢?
……
针对学生的诸多质疑,我赞赏了他们对课文内容的独特见解,并顺势引导:那么,假如我们让双方的主帅对调一下,结果又会如何呢?课堂上又炸开了锅。
生1:鸿门宴仍旧会以项羽的失败、刘邦的胜利而结束。
生2:鸿门宴上的斗争其实只是范增与刘邦集团的单打独斗,这也暗示了项羽最终失败是有其必然性的。
生3:项羽的失败,并不在于谋士才智的低劣,而在于他自己的骄傲自大、不听劝告、寡谋轻信。
……
一切又回到主题,课堂归于和谐圆满。我们在享受文章带给我们的美感的同时,引导学生合理质疑,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未尝不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学生能够对范增这一人物形象提出质疑,本身就说明他们的思维正处于积极的状态,说明他们已读懂了课文,并且对课文已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