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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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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

第三方检验范文第1篇

本文阐述了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社会角色定位,分析了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检品机构为例,探讨了如何培育和管理好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对合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培育;利用

1 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目录,自8月15日起,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这是深化改革、推进转型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检验检疫机构从具体商品检验事务中解脱出来,告别自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契机,也是政府商检职能转变的强烈信号。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应顺势而为,尽快将具有社会性、行业性的微观商品检验职能让渡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转而加强宏观检验监督管理,因此,加快对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培育和合理利用就成为检验检疫机构当前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2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内涵及法律依据

2.1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内涵及类型

本文所称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它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范畴,是以独立于产品制造方、销售方和产品使用方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第三方身份公正地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中介组织。

目前,在我国从业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主要有外资、中资两大类。外资机构基本上是跨国检验集团在我国设立的检验公司,中资机构则有大型公司和仅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从事某一个或几个领域检验业务的小型公司之分。无论是外资检验机构还是中资检验机构,其市场服务模式包括样品检测、验货、口岸检验鉴定、工厂检查、装运前检验等5种模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市场运营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小规模公司,即只有一个公司,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运作;二是大型公司,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运行,在不同的检验鉴定服务领域内分设独立的子公司,并分获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而运作;三是大型公司,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运行,在我国境内以一个法人对外,其他分公司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总公司的许可证书从业。

2.2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1)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对检验中介组织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从市场准入到监管都有规定。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检法》(2013年最新修订)就检验机构的管理作了6条规定,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行业的主管机关,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和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违法处罚及收费等。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2013年最新修订)细化了对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程序,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有异议可以投诉的规定。2003年还与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了“第58号令”,进行了具体规定。

(2)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专门对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又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认证认可条例》也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 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面对目录调减后留下的商品质量检验真空,面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升的重任,审视并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3.1 政府职能转变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将是重大机遇

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通过调整国家和社会间的权力关系,政府逐步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的自治能力。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是各行各业都有自律性强、功能较齐全的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影响着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商检目录的调减无疑加快了政府商检职能的转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应抓住机遇,加速发展。

3.2 大质量观需要发达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做支撑

在大质量观的指导下,商检质量工作逐渐向宏观管理转型,转移微观管理职能、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势在必行:一是政府质量工作的内涵应当为建立质量宏观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制度平台,为市场、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和政府自身这三个质量监管主体确定相对清晰的监管领域以及不同的监管职能;二是政府的微观质量管理应当集中在极少数的关键质量安全领域,其他领域的检验活动逐渐转交给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三是政府质量管理的手段应当由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在具体的检验行为中引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将风险低的检验检测业务交给经过许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政府工作重点放在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管理以及结果的验证上。

可以说,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作为政府微观质量职能的基本载体和承接者,是政府质量管理职能转变的社会基础。培育发达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是大质量工作机制顺利推进的关键。

3.3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是生产业细化和深化专业分工的结果,能够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出口产品质量把关和推进对外贸易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服务业的一种类型。

3.4 合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结果被多数国家政府所认可。在市场经济体系完备的发达国家,这样的机构为政府、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质量服务,在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如美国目前拥有像UL公司这样的民间检验机构180多家,为生产企业提供不同类别的产品检验服务;日本在质量监管机构的管理上,也实行的是官民结合体制,在维护日本制造信誉上发挥了有效的保障作用。

4 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探索

近几年来,日本纺织服装贸易商和检验商为了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将纺织服装等产品的外观品质、机械安全性能、针等危险物的检验及其修整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检品业务)前移至我国,在纺织服装生产密集的沿海地区设立以验货服务模式为主的检品机构。作为对培育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探索,我们依据《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58号令”之规定,在辖区内试点,调研检品机构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管理措施,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当地商务、工商等部门联手协作,在检品机构的设立、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4.1 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对检品机构的设立条件作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1)对投资主体的资格,建议调整为“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从事纺织服装等产品生产、检验、测试或管理1年以上的自然人或独立机构”。这样可以确保检品机构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要求。

(2)将注册资本调整为15万美元或相当于1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建议在机构成立1年内,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认证。

4.2 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素质

(1)引导、鼓励检品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升员工业务素质。

(2)帮助检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检品质量水平。

(3)引导检品机构创造条件向总局申请行政许可,合法经营。

4.3 加强部门协调,共把准入关

建议总局牵头,协同商务、工商制订有关细则加强三部门的信息沟通、联动和制约协作机制,共同把好检品机构准入关。

4.4 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良性培育

检验检疫机构对第三方检验鉴机构负有监管职能,有效的监管是良性培育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1)加强对检品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分类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争创检品行业品牌效应。

(2)适时出台总局层面的检品机构管理办法

2011年,总局在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中专门设立了检品专业,对报考条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检品机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总局、省局适时出台总局层面的检品机构管理办法。

(3)总局、省局适时部署对检品机构的专项整治活动,与工商、商务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非法从业企业,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4.5 成立检品协会,推动创新发展

(1)引导、帮助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创造条件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会这个平台,召集各会员单位普及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鼓励各会员单位互相参观、学习,促进交流、沟通和良性互动,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共同提高;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培育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检验鉴定市场。规范检验鉴定市场秩序。

(2)检品机构要追踪全球最新法令和标准的更新,研发针对新产品和新标准的检测方法;运营模式要开拓创新,对运营体系的精益化改造,着眼于更高的产能和效率,创新薪资激励措施,注重中西部内陆地区的能力建设,着力培养国内市场;积极开拓新兴服务能力。

5 合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思考与实践

目前,我国境内有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200余家,从业人员3万多人。如何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这支专业的检验队伍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把关服务,应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努力实践的现实问题。

5.1 发挥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进出口产品质量把关中的作用

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主要从事的是非法检产品的检验鉴定。而这些进出口产品品种多、数量大,有的检验标准都难以收集,检验检疫机构很难全面覆盖到位。而其中的出口产品不论大小、多少,都是“中国制造”。对这些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把关,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可以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5.2 采信检验结果,方便企业,提高通关速度

以检品机构为例。南通局在加强对检品机构日常管理及其检验结果验证的同时,通过培育、考核,吸纳证照齐全、诚信规范的检品机构作为合作单位,采信其检验结果,对其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在办理商检时原则上予以直接放行,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检验,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又能够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带动检品业务流向的调节,促进检品行业的良性竞争。

5.3 收集质量信息,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质量风险

仍以检品机构为例。检品机构的检验是按输入国的技术法规、贸易商的具体标准或要求对货物实施的全数检验,相对于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抽检方式而言,要求更高,掌握的产品质量信息更全面、更具体。这些质量信息可以成为检验检疫机构的有用资源。为此,2011年,南通局立项开发了《出口纺织服装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时采集检品机构的质量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形成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报告,再根据存在风险的企业或产品,制定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管,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验工作的有效性,把好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关。检品机构实质上成为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质量安全信息报告点。

6 结论

第三方检验范文第2篇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工作流程;为质量提供保障。

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就如同业主的眼睛一样,使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心中有数,对质量控制防范于未然。可见第三方检测工地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满足业主对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第三方检测工地试验室。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汇报给业主,为业主提供科学的检测数据,使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结合工程实践,现对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工作流程进行以下简单阐述:

一、仪器和人员进场,组建试验室阶段

1、试验室组建及管理相关要求

结合本项目特点第三方检测试验室按功能区划分,主要分为水泥室,集料室,力学室,水泥混凝土室,标养室、留样室,办公室等。各试验检测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1仪器编号、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标定证书,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管理记录等;仪器设定专门保管人,建立标识卡,并负责保养和维护仪器。

1.2仪器标定和自校――主要仪器都由具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标定,小型仪器或者规范无强制性要求的,可以由试验室自校。

1.3各室仪器设备都应具备满足试验检测要求的条件,能够正常运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能够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2、人员配备情况

2.1中心试验室按照检测合同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9人,均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证书,其中试验室主任1人,检测工程师4人,试验检测员4人,检测车辆2台。

2.2人员定岗定员,负责专门试验,主要涉及到签字问题和试验时间问题。

2.3建立人员档案,包括上岗资质(主要为试验员或检测工程师证),身份证明,职称证,毕业证,个人简历,有的还应有岗位合同文书等材料。

3、试验室资质管理要求

第三方检测试验室为母体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是受母体监督和管理的,应具备独立检测能力。设定流程如下:

3.1母体检测机构,以授权书的方式,授予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和类别、授权相关试验室主要人员,派驻母体常驻人员等。

3.2得到授权后,工地试验室组织相关的资料,编写试验室备案申请材料,向业主提交能力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了母体信息,工地试验室人员信息,仪器信息,能开展的检测项目和类别等,证明已经具备试验能力,然后由质监站能力核验,核验通过,即可开展试验检测。

二、标准试验验证

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对经监理办批复的配合比进行验证,对现场水泥、砂石、外加剂、沥青等进行试验,原材料合格后进行配合比验证试验。

三、进场原材料检测

原材料进场,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及时,施工单位自检并经监理见证合格后,监理单位向第三方检测试验室报验,现场抽检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单及自检试验报告。现场取样时填写好取样单,样品取回后,由专人接收样品(一部分试验,一部分留样),填写试验台账和留样台账。

具体试验步骤如下:

1、试验准备;

2、试验过程填写试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

3、试验完成后,出具试验报告,签字,盖章,归档。根据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台账(是否合格),完善台账相关信息。

4、不合格品须填写不合格品台账(试验结果及时书面报告业主,由业主通知监理下发整改通知书)。

四、现场试验

按照施工工序的进行,现场施工到一定阶段,对监理报验的项目进行抽检,通过现场检测,可以反应出施工水平和施工信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

1、现场混凝土的浇筑:查看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照批复的配合比进行施工,查看原料质量,混凝土质量和坍落度大小,并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

2、结构物回弹:到28天龄期的结构物,如墩柱、台帽、盖梁、箱梁、护栏等须进行强度回弹,回弹必须及时,并且有效。

3、对预制或现浇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对保护层合格率较低的构件及时汇报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保护层厚度控制。

4、桩基浇筑龄期到7天后,可进行桩基质量检测,合格定性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钢箱梁的现场质量检测,主要对焊缝进行磁粉、射线、超声波等抽检,钢构件的油漆附着力、油漆厚度等检测,焊缝外观及油漆外观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业主。

五、混凝土强度的控制

1、加大对砂、碎石、水泥、外加剂、粉煤灰或其他外掺料的检测频率,原材料的检测都是为混凝土强度服务的,控制好混凝土施工水灰比及坍落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振捣等,以保证砼强度合格。

2、施工后的混凝土构件要加强养护,混凝土强度增长前期养护非常关键。不同季节要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3、混凝土试件制作完成后,须在标准条件下养护,温度和湿度控制必须到位,以求实际强度。

4、强度试验时,不同标号的砼试件,加荷速度不一样,因此试验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使混凝土抗压强度数据可靠,具有代表性。

六、交工验收检测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桥梁的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

在桥梁工程完工后,进行动静载检测,检测结束后及时提交动静载检测报告。

七、外委试验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授权检测范围外无资质的项目,必须送外检,即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称为外委检测,一般材料有钢绞线、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锚具的硬度试验,油漆、防水材料、钢板力学性能等试验。

八、试验室内业资料的管理

1、样品台账、检测台账的整理和登记:每次抽检的原材料类别、规格、数量、产地、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等。现场检测的构件编号,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的统计。

2、不合格样品台账的登记并注明处理情况。

3、留样台账的登记,登记各类样品的信息,注明留样日期及样品处理日期。

4、仪器使用记录的登记,温湿度仪的数据记录。

5、各种资料的归档:仪器和人员档案归档;试验资料归档、立卷、台账登记、目录汇总等。

第三方检验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发展 监管

伴随着网络购物时代的来临和人们在生活中对安全便捷支付的需求,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第三方支付这种安全便捷支付方式。支付宝、财付通、POS机,以及各式的代金卡和消费券等都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有了它的存在,才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如此安全、方便、快捷,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生活的品质。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解析

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第三方支付被简单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其支付方式主要涵盖了网络支付、资金预付卡支付、银行卡刷卡支付及由中国人民银行界定的其他各种支付方式。前三种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之中应用最为广泛。

网络支付是通过各种方式将钱预付至可信任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其对具体消费进行付费服务的一种方式。无论是购物、缴纳各种费用还是其他消费,都能够得到较高的安全保障,支付宝是网络支付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成功代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安全担保,有效地提高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感,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而言都是极大的共赢。

资金预付卡支付则是以盈利的方式进行对外发行,消费者对其预付价值进行提前支付,在实际消费时出示消费凭证即可。采用这种方式消费者往往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优惠,既实用又方便,还可用于馈赠亲友,于此同时也促进了商家资金的迅速回流,有助于保证商业行为的正常运转。

银行卡刷卡支付是指消费者在购物时通过指定的消费终端设备,由银行代为收取货币资金,通过一定的流转过程再支付给商界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第三方消费方式最为普遍也最为便捷。我们在商场、超市、餐厅等多种消费地点均可使用,避免了大量支取现金与携带现金的麻烦。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过程及发展现状

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加速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现到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我们通过几次标志性的事件来进行阐释。

大体上来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从1998年电子商务支付初步建成,并在小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但由于当时网络消费的不发达及网民基数较小,并未引起相关注意。截至2003年,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网络消费的极速增长,带有安全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出现并被大量应用,同时带来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大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随之产生,对其进行约束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法律规定也陆续出台,第三方支付也从简单的购物消费扩展到了各行各业,并从单一的消费服务逐步扩展到了融资服务。再到2010年相关管理细则的正式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被正式纳入到国家金融体系监管的范畴中。

首先,第三方支付在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最初的新兴金融产品到成为今天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在我国金融服务建设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待开发和进一步规范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现今已经发展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乃至金融支付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量出现,极大的缓解了银行的现金支取压力,丰富了金融支付体系的层次,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了金融支付的风险及运营成本。

其次,第三方支付能够刺激并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满足其交易需求,同时,还能为不同企业量身定做适合其企业特色的支付方式及问题解决方案。很多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之前都曾陷入过交易不顺畅,信任危机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阻碍企业发展的困境。另外,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最大便捷是满足小金额及零散客户的资金交易需求,有利于零散资金的快速流通,在盘活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广大中小企业也可以在享受便捷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在当今交易信用普遍缺失的前提下,第三方支付强大的担保作用增强了商家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能够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再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无论是B2C的小型交易还是B2B的大宗交易,若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则容易产生较多的交易疑虑及交易障碍,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则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其资金进行代管,可在交易产生问题时申请资金撤回,并通过相关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裁定,这样既提高了双方的支付效率同时也对双方的交易诚信进行了强制的有效约束,是对社会资源及人力成本的极大节约。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使得经济社会的分工更加明确,商家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产品的开发及相关服务上,而不必再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过多分析和防范,而统一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集中研究开发,从一家企业扩大至整个社会的范围来看,节约的成本是相当可观的。这种高效的支付方式可以给商家带来更多的流动资金,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符合我国对于经济高效、健康、循环发展的要求,具有极大的科技创新空间,能够有效支撑我国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求。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空间还能大,通过不断的创新必将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与监管并重

第三方支付虽然极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并有效盘活了市场经济,但因其发展时间较短及交易实际情况的复杂化,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在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以巩固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

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容易产生系统、法律、信用、运营及相关业务的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单一或合并出现,也有可能由于外界其他风险而连锁衍生出现。风险一旦产生,单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往往难以走出困境,这就需要相关机构的监管和仲裁,及时纠正挽回损失并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第三方支付的成功来之不易,是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由消费者的信任而形成的,一旦风险出现不可控性,则容易对整个第三方支付产业造成巨大打击,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监管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既不能过度放手,也不能干涉太多,必须在大量实践调查及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构建相应的监管体系,确立合理的监管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采取鼓励创新与规范监管并举的原则。首先,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第三方支付产业还需要政策的大力扶持和保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坚持公平、效率原则,第三方支付是现今我国金融支付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其正确看待,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平等的权利。其次,要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第三方支付在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挪用资金、恶性竞争、霸王条款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监管部门必须要严厉监管,对恶意的不规范行为绝不姑息,并逐步推进相关的发展进程,实现以规范促发展。再次,要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创新行为,使得整个行业更具活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监管部分既要通过政策鼓励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创新,同时又要不断自省,避免由于不成熟监管而产生负面作用。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努力做到遏制恶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营造一个良性的竞争发展氛围,为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巨大争议,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退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现象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应当在审视全行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退出原因及退出方式,制度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保证平台应用者的权益,尽可能的减少企业退出造成的风险。对市场退出的监管,首要目的是维护客户的相关权益,对客户的资金要进行及时的冻结、核查和退回,并对企业的资金进行封存,以最大范围降低客户的损失。

正确处理好第三方支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关系,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其支付手段和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在监管过程中进行时时的跟踪调查,相关的法规政策也需要根据实际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不断的进行调整与更新。本着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原则,适当干预,规范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到行业的自身特点,避免经验主义的错误指挥,在监管的同时加大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免税、减税或差额征税的方式鼓励其大胆创新,高速发展,努力实现监管、企业、客户三方共赢的局面。

第三方检验范文第4篇

    关键词:第三方插件;侵犯着作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者简介:周天汉,男,安徽芜湖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

    对第三方插件的侵权问题,被侵权方主要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的。一个经典的引发2010年热烈争议的第三方插件侵权“3Q大战”案例[1],不正当竞争非常明显。但是否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呢?学界争议较大,目前学界从理论上对此阐述的很少,着名学者吴汉东教授认为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开发的“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没有具体论述[2]

    有学者认为“扣扣保镖没有修改QQ软件的代码,而仅仅只是修改QQ的功能和用户界面,如拦截弹出广告、阻止升级,不能认为是侵犯软件着作权”[3]。还有学者认为“可以独立存在甚至独立运行的“360扣扣保镖”,无论第三方是将其上传网络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都不侵犯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的复制权,因为其没有复制主程序软件的任何数据代码。因而也不会侵犯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4]。对这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因为第三方插件在运行时,其功能可能会影响宿主软件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影响到最终用户正常使用。

    第三方插件究竟是否会侵犯宿主软件的着作权?如果侵权的话,究竟侵犯了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哪些权利?笔者认为,第三方插件作品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可能侵犯了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我们思考一个软件作品是否被其他软件作品如第三方插件作品侵权,应当从被侵权软件的性质和其功能两个角度来思考,这是讨论插件作品侵权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第三方插件及其工作机理

    插件是指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过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授权或者虽未授权却通过修改软件程序或通过一定的软件接口拦截、更改软件数据传递的方式来影响或改变主程序软件外部表现的软件。插件本身是独立的程序,但其运行必须借助于主程序的运行,因此主程序也称为宿主程序。对于程序的开发,由于专业性较强,一般普通用户并不直接开发,而是由专业的第三方组织或个人来完成的。

    外挂软件是与插件经常并列使用的术语,我国着作权法对于外挂没有定义。所谓外挂软件,一般狭义地认为,所谓外挂是指软件开发人员针对某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或通过一定的软件接口拦截、更改软件数据传递的方式,制作而成的一种作弊程序。从广义上来讲,凡是通过一定的软件接口,依附于本体软件,能够辅助或变更本体软件功能的软件,就是外挂软件[5]。我国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外挂软件是狭义的。对于狭义之外的外挂软件,我国没有规范性文件界定,IT行业将这种外挂软件称作插件,并将其定义为:所谓插件就是通过软件之间的接口,遵循一定的规范而编写出来的程序[6]。由此可以看出,插件和外挂都是用相同的方式附着于宿主程序,不过是外挂是特指专用于网络游戏方面。

    按照开发主体的不同,插件可以分为宿主软件着作权人自己开发的插件,软件用户开发并仅供自己使用的插件以及由第三方开发的、供开发者之外的人使用的插件,这便是本文讨论的“第三方插件”。

    计算机程序也是用一种能为计算机识别的语言编写的,程序之间能够互相辨认和联系,如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的前提是能够相互理解的语言存在一样。插件通过应用程序接口API(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与主程序软件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和联系”。 API提供了应用程序与开发人员基于某软件或硬件的以访问一组例程的能力,而又无需访问源码,或理解内部工作机制的细节。目前,软件产品开放是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产品走向开放。当前的网站已经不能靠限制用户离开来留住用户,开放的架构反而更增加了用户的粘性。基于互联网的API应用正变得越来越普及,在这个过程中,有更多的站点将自身的资源开放给开发者来调用。对外提供的API 调用使得网站之间的内容关联性更强,同时这些开放的平台也为用户、开发者和中小网站带来了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软件开发者制定自己的软件接口标准,当需要执行系统整合、自定义和程序应用等操作时,任何软件用户都可以通过该接口标准调用宿主程序,该接口标准被称之为开放式API。通过对API调用,他们犹如“积木块”一样,可以搭建出各种界面丰富、功能灵活的应用程序。

    通常而言,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一般都是在主程序软件着作权人公布了其软件应用程序调用接口的情形下进行的开发,因此,其软件能够与主程序软件进行较好的衔接。而对于未授权的第三方由于没有主程序软件的API,其第三方软件开发一般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来改变主程序软件的应用功能。从逻辑上看,改变宿主软件的功能,无非是通过改变宿主软件自身的性质,即通过改变其目标代码,另外便是改变宿主软件的外部运行联系。对于改变目标代码,非常复杂,而且牵涉到直接修改他人的软件作品,侵权非常明显。目前,改变宿主软件的功能,较为普遍的技术手段是拦截。

    拦截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本地拦截和网络拦截。本地拦截又称为系统拦截或者进程拦截。其具体实现方式:第三方软件通过主程序软件API(如果已经公布了API)将指定的功能模块加载到主程序软件的进程中,而对于未公布API的软件,软件用户由于尚未获得主程序软件的API,因此,第三方软件只能通过调用操作系统API来拦截主程序软件与操作系统之间的数据传递。网络拦截是指通过拦截客户端程序与服务器程序之间的数据传递,然后将这些拦截的数据包进行破译,再通过修改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所希望的数据包或者破译并分析数据包后,直接模拟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数据包,从而达到改变主程序信息或者主程序功能的效果。

    由上可以看出:第三方插件是遵循宿主软件的接口技术规范而编写的程序,运行必须依附于宿主软件,在运行中可能会修改宿主软件的性质和功能。

    二、第三方插件修改宿主软件性质的侵权

    对于第三方插件是否有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的情况,要分情况分析。如果宿主软件着作权人已经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那么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在遵守许可协议的情况下,遵守协议内容而修改宿主软件的行为谈不上侵犯着作权。那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发第三方插件的行为是否会涉及侵权呢?需要具体分析,下面分别从第三方插件通过技术手段修改宿主软件的性质和功能两个角度阐述。

    插件是第三方开发并提供给用户使用,这就形成了最终用户、第三方和宿主软件着作权人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方插件如果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着作权,需要从三者的法律性质角度分析。

    最终用户不存在侵权问题。用户使用了宿主软件,同时也使用了插件,在形式上看,正是该行为造成了宿主软件功能异常。但宿主软件一般是免费提供给最终用户,即使不是免费的,最终用户购买了宿主软件后,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宿主软件被最终用户如何使用,甚至运行花样繁多的插件将宿主软件弄得“面目全非”,宿主软件着作权人也无权干涉。所以,最终用户

    第三方插件提供者存在侵权的可能。最终用户是宿主软件作品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第三方插件作品的使用者,最终用户与第三方插件提供者之间只是存在插件作品提供与被提供的关系。对于第三方插件提供者而言,其插件能否发挥作用,技术上要求插件必须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在排除最终用户的侵权情况下,存在着插件提供者的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问题的可能。

    宿主软件着作权人与第三方软件提供者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实现,其前提是知识产品与其使用者之间交易不存在障碍和阻隔,否则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无从谈起。当存在侵权的插件开发出来后,如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进入用户,中断了权利人与可能的用户之间的知识产品交易,则无疑插件提供者是侵权人。

    从逻辑学的角度出发,宿主软件的性质是指宿主软件能够被计算机识别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对于第三方插件,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直接修改宿主程序目标代码的情况,则可能会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修改权。

    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同时,该《条例》第8条规定,“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因此,对于修改宿主软件的性质进而达到改变其功能,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源程序还是编译后的目标代码,均侵犯了修改权。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往往将插件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如果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第(三)项的情形[①],则第三方插件仍然会侵犯宿主软件人的修改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论及第三方插件侵权时,国内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侵犯修改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比较牵强的,因为宿主软件一旦修改,再次上传给网络用户下载的话,已经不是原先的宿主软件了,是故谈不上复制了。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呢?也谈不上,因为公众仍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先的宿主软件,而对于宿主软件的提供方式,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会阻却有线或无线的传播呢?如果没有的话,也谈不上侵犯该权利。

    综上来看,改变宿主软件的性质会侵犯宿主软件着作权人的修改权。

    三、第三方插件修改宿主软件功能的侵权

第三方检验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表水;自动监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X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04803

1引言

水质自动监测因为能够实时、连续、准确的监测地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很多省(市、区)将其应用于水质监测预警工作中[1]。尤其是近年来,水污染日益严重,公众对环境安全的需求激增,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和监测指标不断拓展,自动监测数据广泛应用于环保目标考核、生态补偿[2,3]、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等其他领域,运行管理模式也逐渐多样化。

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属地环境监测站自行运维管理模式[4]。但随着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量快速增长,水站数据剧增且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完全依靠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运行显得力不从心。有鉴于此,很多地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专业运营公司开展对水站的运维,即第三方运营模式。如河南、河北、安徽、江苏、山东、广东等省先后采用[5],2013年湖南省也公开招标确定20个省建水站正式实行第三方运营[6]。

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将监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由此可见,推广水站第三方运营模式是大势所趋。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因运维模式的改变而下降,开展相应的质量保障与控制方法研究至关重要。结合湖南省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网第三方运营实践,本文就强化对第三方运营公司的质量管理进行探讨。

2运营准入管理制度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采水、仪器分析、数据采集传输、数据统计和监测报告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环保、化学、软件、通讯、机械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足够的实验室分析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对承担水站运营的第三方公司必须设立准入门槛,只有达到一定规模,软、硬件设施齐备的公司才能获得水站运维资格。条件要考虑运营业绩、仪器及零配件供应、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服务网点和实验室能力等因素,并每年审查其运营能力,同时建立对运维人员的上岗考核制度。技术力量、备品备件和响应速度是第三方运维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在购买服务或制订准入条件时重点约束。

3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目前,对水站的质量管理尚未纳入各站的常规质量管理体系。但随着环境管理需求持续增加,水质自动监测技术不断进步,水质自动监测结果受到更多关注,对水质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要加强,从而使自动监测数据更加科学、准确,并逐步在法律上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

湖南省环保厅为规范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制定了《湖南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水站实施“全过程管理、两级质控,三级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7],见图1。

(1)水站的选址非常关键。与大气自动监测相比,水站地处偏远、断电、水淹、盗窃等现象时有发生,水站运行环境难以保障,是影响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上报率的主要原因。要充分考虑水站选址的合理性,把能够保障长期稳定运行摆在首位。此外,土建工程、系统验收、运行管理、质控考核等都要制定标准,使水站建设运行有章可循,各个环节都能实现规范化管理。

(2)规范对第三方运营公司日常质量管理的要求。水站由第三方公司运行维护,本质上是一种购买监测服务行为,要保证购买到的服务质量,要求第三方运营公司对水站实施“日监控、周检查、月比对”,同时,完善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内部三级审核制度,也就是每一套自动监测数据都要由现场运维人员、运营经理、主管审核确认后方可上报。

(3)在要求第三方运营公司严格开展内部质控的同时,充分调动省市两级环境监测站的技术力量,开展对水站的省市两级外部质控管理。水站所在地的市级环境监测站要对第三方运营公司上报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每月开展水站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站房环境条件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的现场质控核查,并编制核查报告。省级环境监测站对第三方运营公司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二级抽查,每季度随机对全省水站开展运行质量核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标准样品考核、远程数据调取等,并要求编制全省季度质量核查专报。

2016年1月绿色科技第2期

4拓展质控手段

目前,针对地表水站使用的主要质量控制手段包括标样考核、实际水样比对,以及仪器维护有效性检查等。标样核查用已知浓度的样品测试自动监测仪器的准确性,要求相对误差在10%以内。这种核查方法最常用,测试合格率接近90%(表1),表明在基体干扰少的情况下,水质自动监测仪器的准确性尚可,实际水样比对则综合考察了复杂介质对监测结果的影响,相对误差放宽到20%即为合格。由此可见,如何完善前处理单元,提高地表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抗基体干扰能力仍有较大技术进步空间。但由于实际地表水介质复杂,部分污染物(如重金属)浓度又很低,不同实验室人工分析结果尚且相差较大,自动监测结果合格率就更低,一般不到50%(表2)。仪器维护有效性检查是一种物理查验,以查看记录和现场情况的方式进行,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佐证。根据这些年的实践,其他质控手段也应灵活运用。

4.1加标回收

加标回收是实验室常用的反映分析方法可行性及准确度的质控措施。该方法在加入标准物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样基体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将该方法应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控制,既可以弥补单纯质控样考核不能反映水体背景影响的缺陷,又能够解决实际水样比对实验待测物质浓度过低等问题[9]。

4.2远程监控

水站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互联网及计算机软件技术,获取仪器过程参数、环境参数、视频等信息,实现对仪器设备状态、运行环境以及运营情况的随时掌握和诊断。通过建立并调阅水站远程监控系统,对水站仪器设备的真实状态、站房维护情况,以及运营人员的维护项目和频次等进行有效监督,是现场质控手段的重要补充。

4.3飞行检查

目前,管理部门对水站第三方运营公司的质控要求及检查频次基本都是固定的,并且每次质控检查由于需要对方配合都会提前通知第三方运营公司。这样一来,第三方运营公司就会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重新调试校准仪器,从而顺利通过检查。没有达到质控检查不定期掌握水站日常真实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的目的。为此,应对第三方运营公司的现场质控检查增加飞行检查方式,即不预先通知现场核查时间和抽查项目而实施突击检查,并要求第三方运营公司不能在检查过程中重新调试校准仪器设备。

5研究科学的运营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运营质量评估体系,分两个层次开展质量评估,一是针对第三方的运营效果评估体系,二是建立省市两级质控工作评估体系,详见图2。

建立第三方运营效果评估体系,制定详细的运营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和细则,定期评估第三方公司运营效果,并将评估结果直接与运营经费挂钩,这是督促第三方运营公司认真履职的根本措施。第三方运营评估的范围应包含水站站房维护、仪器设备、数据报告、质量管理等各个方面,充分应用省市两级环境监测站的质控结果,使扣分或扣款事项有据可依。还可设立奖励机制,对评估结果较好的站点给与资金或是荣誉奖励,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

建立省市两级质控工作评估体系,针对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对地表水站的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从现场质控检查、周报审核、报告编制、协助管理情况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及细则,制定详细的评估考核办法,从而实现对省市两级质控工作开展情况及水平的有效评价及督促。同时设立奖励机制,促进质控工作的提升。

6规范数据管理与公众

地表水站的监测优势在于及时当前水质状况,但由于影响水质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因素太多,很多地方不敢实时监测数据。为此,要强化第三方运营公司对水站数据质量的责任意识,省市两级环境监测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此外,规范对异常数据尤其是超标数据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修约或删除,并保留原始修改记录备查。

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向公众实时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督促第三方运营公司提高运行质量,杜绝数据弄虚造假的的管理手段。因此,环保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水站监测数据,发动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既保证了群众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知情权,又促进了水站的规范化管理。

7强化人员保障

参与质控的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工作原理、运行管理要求、质控方法等内容,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此外,现场工作需要翻山越岭,要有奉献精神。完成地表水质自动监测任务,要保证人才数量和质量,并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手册,定期开展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培训和技术交流[10]。

参考文献:

[1]刘京,周密,陈鑫,等.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探索与思考[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6(1):10~13.

[2]谭映宇,刘瑜,马恒,等.浙江省生态补偿的实践与效益评价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37(5):156~159.

[3]杜英,王安,李建伟.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37(1):24~28.

[4]赵利娜.上海市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管理模式的探索[J].给水排水,2014(40):408~410.

[5]孙洁梅,王丽媛,梅卓华,等.第三方运营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新需求[J].污染防治技术,2014,27(5):76~77.

[6]黄钟霆,周湘婷,张艳,等.湖南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工作探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40(4):122~126.

[7]郁建桥,钟声,王晨波.“两级质控、第三方运营”水质自动站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环境监测,2011,27(6):64~67.

[8]张奇磊.影响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几个因素[J].干旱环境监测,2007,21(3):18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