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伤事故经过

工伤事故经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工伤事故经过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竞争优势持续期;评估;种业上市公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4. 023

[中图分类号] 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4- 0041- 04

农业部于2012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一周年座谈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表示,争取尽快出台《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强调要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种业市场“小、散、乱”现象突出,虽然通过市场准入管理,近两年种子企业户数已由8 700多家减少到7 500多家,但拥有育繁推一体化的企业仍不足100家,而且难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子企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种子企业却在不断做大做强,跨国种子企业的兼并收购业务风生水起。目前在全球种子市场,已出现了以杜邦(Du Pont)、孟山都(Monsanto)、先正达(Syngenta)、利马格兰(Limagrain)等为首的大型跨国种子企业,其业务范围遍及全球(闫书颖,2007)并且在全球种子交易中的主导作用日益显现。

中国种子市场开放以后,跨国种子企业大量涌入,严重挤压了国内种子企业的生存空间;同时,这些跨国种子企业又加紧在中国进行研局,对中国的种子资源和种子产业安全构成了威胁(赵刚、林源园,2009)。在这种形势下,国内种子企业如何赢得竞争优势以及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已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因为企业只有拥有了持续的竞争优势,才能在环境多变以及竞争加剧的情况下获得长期超额收益。本文旨在评估种业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并对其进行排序。

1 竞争优势持续期的涵义

所谓竞争优势是指企业在向顾客提供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所创造的独特的并能持久的属性。也就是说,企业拥有的某种竞争优势,既是自身特有的并不易被他人模仿,也使企业具有持续发展的空间。企业拥有的竞争优势,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采用竞争者无法模仿的方法,将价格与产品特性相结合,向客户提供较高的价值。这些特性可以是有形的(最快的计算机),也可以是无形的(推销员与买主之间牢固的关系)。

(2)实现比竞争者低的成本。

(3)资本利用胜过竞争者。

竞争优势最终必须以这些特性中的一项或几项来表示。

那么如何确定企业的竞争优势持续期,最通常的办法是按照企业可获得超出企业资本成本的投资收益率的预期时间来确定预测期。也就是说,竞争优势持续期是企业投资收益率超过资本成本的可持续时间。显然,不同企业的竞争优势持续期长短不同,反映了企业竞争优势的强弱。竞争优势越强,持续期越长,产生超额收益的时间以及企业的价值也会随之不断增加。本文下面的部分是根据丹尼尔森(Danielson)的竞争优势持续期评价模型来检验种业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

2 竞争优势持续期计算模型

投资者购买股票,通常期望获得2种现金流:持有股票期间的红利和持有股票期末的预期股票价格。由于持有期期末股票的预期价格是由股票未来红利决定的,所以股票当前价值等于无限期红利的现值:

其中,DPSt为每股预期红利,r为股票的要求收益率。

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也是现值原理: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与现金流的风险相匹配。因为不可能对现金红利做出无限期的预测,所以人们根据对未来增长率的不同假设构造出了不同的红利贴现模型。

2.1 Gordon增长模型

Gordon增长模型把股票的价值与下一期的预期红利、股票的要求收益率和预期红利增长率联系起来。

其中,DPS1为下一年的预期红利,k为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收益率,g为永续的红利增长率。

虽然上面的模型是一种简单而快捷的方法,但Gordon增长模型对所选用的增长率特别敏感。当模型所选用的增长率收敛于折现率的时候,则上面的公式中的分母会趋近于零,计算出的结果会变为无穷大。

2.2 两阶段增长模型

J.Gordon和M.Gordon在上述红利贴现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两阶段模型:企业在T年内具有竞争优势,投资收益率RN大于企业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即企业的资本成本k,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在T年后,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投资收益率RN等于企业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k。假设企业拥有的资产在未来将产生每股E1的恒定净收益,企业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始终为k,据此得到股票的估值公式为:

其中,Et 为第t年每股净收益,ρ为留存收益比率,k为企业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RN为投资收益率,T为竞争优势持续期。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J.Gordon和M.Gordon模型并不具备应用的简洁性。对此,Danielson提出了一个简单的改进方法。模型假定,企业在竞争优势持续期的再投资率可以高于或低于企业当期的收益,这表明企业或者进行外部股权融资或者支付红利。显然,这一假设突破了红利贴现模型内部融资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0< ρ 1,就表明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在新项目上的投资将超过其盈余水平。在企业拥有竞争优势的T年内,企业可以投资ρEt数量于能够产生正净现值的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每一单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是RN。同时假设盈余超过ρEt的部分并不以股利的形式发放,而是投资于预期收益率等于k的项目。这有别于J.Gordon和M.Gordon的模型。在这一假设下,发放红利与投资于回报率等于资本成本的项目是等价的,这是基于红利无关定理的一步技术处理。

据此,得到E2和Et+1的表达式:

E2=[ρE1(1+RN)]+[(1-ρ)E1(1+k)]=E1[(1+k)+ρ(RN-k)]

Et+1=E1[(1+k)+ρ(RN-k)]T

在t=T+1年和随后年度内RN=k,企业所产生现金流的现值都相等,与企业的投资政策无关,可以假设股利支付率为100%。于是,股票价值为:

则根据上述公式可求出竞争优势持续期T的表达式为:

给出P0、E1、θ和k的特定值,就可以得到竞争优势持续期T值。

3 种业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评价

3.1 样本的选取、相关假设及数据处理

3.1.1 样本的选取

目前,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真正意义的种业上市企业仅8家,分别是丰乐种业(000713.sz)、隆平高科(000998.sz)、登海种业(002041.sz)、荃银高科(300087.sz)、亚盛集团(600108.sh)、敦煌种业(600354.sh)、万向德农(600371.sh)和大北农(002385.sz)。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要求样本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连续性及可比性。本文将样本选用的时间跨度定为2008-2010年。

3.1.2 相关假设

根据莫迪利安尼和莫顿的假设,即相同行业内企业的风险程度相近,本文假设种业行业中各企业的风险程度相近,且企业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相等,均为3年期贷款利率 6.65%。

3.1.3 数据的处理

(1)选取样本公司2008、2009、2010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各自的预期再投资收益率RN。

(2)使用样本公司2010年年报公布的每股收益作为E1。2011年4月28日(种业上市公司3个所有财务报表均已披露)股票收盘价作为P0。

(3)留存收益比例ρ的计算。考虑上市公司2008、2009、2010年3年派发现金红利和增资配股的情况,以样本公司2008-2009年3年的留存收益比例平均值作为公式中的ρ。每年的ρ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D为一年中派发的现金红利,EPS为当年的每股净收益,NP为一年中每1股配售新股的数量,PP为配售新股的价格。

3.2 样本公司基本数据

表1及表2为种业上市公司的基本数据。

4 对计算结果的分析

根据表1和表2可以发现,部分样本公司不符合竞争优势持续期的计算条件,符合计算条件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只有5家,这反映了种子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除万向德农外,没有哪家公司具有十分明显的竞争优势,因此市场对种子行业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给出了较低的评价。不过也存在一些竞争优势持续期比较长的公司,如万向德农、丰乐种业、登海种业。这些公司,或是因为留存收益比率比较小,或是因为市盈率、再投资收益率较高的缘故使得竞争优势持续期较长。

另外,从理论上讲,那些竞争优势持续期较高的企业具有较长的获利能力预期,因此这些公司也就应该具有比较高的持有期收益率水平。计算结果也反映了这一点,例如万向德农的持有期收益率和竞争优势持续期的数据是11.39%(30.65);丰乐种业的持有期收益率和竞争优势持续期的数据是11.06%(25.11)。这都说明竞争优势持续期较长的公司是可以获取比较高的持有期收益率的。

但是,有一些不满足竞争优势持续期计算条件或者竞争优势持续期比较小的公司在持有期内取得了比较可观的收益;甚至有一些虽然满足竞争优势持续期计算条件的公司的持有期收益率并不高,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竞争优势持续期与持有期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程度。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

(1)在我国,股市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中初级阶段,市场有效性和投资者的成熟度都不强。投资者对竞争优势持续期的投资指导作用认识不足或可能对公司当年竞争优势持续期的反应力度不恰当,从而使得竞争优势持续期与持有期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程度不高。

(2)过去与未来之间毕竟还是存在差异的,过去不能代表未来。荃银高科和登海种业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荃银高科的净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因此用过去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预测下一年度的收益情况就不够真实,这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该公司的竞争优势持续期,但却不能掩盖持有期收益率下降的事实。登海种业的情况恰好相反,该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逐年上升,因此用3年平均值得出的竞争优势持续期估计值偏低。

主要参考文献

[1]Cornejo,Jorge Fernandez. The Seed Industry in U.S.Agriculture:An Exploration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on Crop Seed Markets,Regulation,Industry Structure an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esource Economics Division,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R].Washington,D C :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2004.

[2]闫书颖.国际种子企业并购对中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7(7).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第2篇

1、两种案由相互混淆的原因。

之所以在认识观念上和审判实践中存在困扰,原因有:1、工伤事故实质是职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赔偿双重性质,在我国,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各自从社会保险关系的角度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事故成为劳动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交叉调整的对象。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民法(部门法)又将工伤事故整合到劳动法(部门法)中的《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使工伤事故处理归于劳动保险法中,不禁使人怀疑设置上述两个案由有无必要。

2、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2条?

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2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是否意味着受害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赔偿,即适用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的“取代救济模式”?目前,民事侵权赔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否定劳动者的进1步求偿权,使劳动者得到的保护低于1般侵权受害人,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既未明确禁止,也未明确允许。该条文“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理解为是1种前置程序,对于依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当事人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更多赔偿的,可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足的部分。

3、司法实务如何操作?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司法实务中该如何操作呢?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立案庭可告知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职工又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

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职工直接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给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讼,由法院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又向法院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民法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这样操作的优点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2条“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体现了完全赔偿原则,保护受害人权益,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承担叠加的责任。但是存在很大的缺点,过分注重救济形式,救济效率低下,给受害职工增加救济程序的负担。

4、两类纠纷是否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事实 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中,工伤认定是第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依法作出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事故发生证明材料、初诊诊断证明等。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类是证明工伤事故经过的证据和证明事故伤害情况的证据。工伤认定环节之所以最为艰难,在于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事实认定两个节点都集中在这一程序中。下面将从这两个举证难点出发,对工伤认定进行实务研究。

一、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是一切劳动权利义务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但如果能够剥离劳动关系这层外衣,所有的劳动立法就对用人单位失去了约束。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商业保险、不发放工作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现金支付工资等等。因此,几乎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证据的保管,包括商业保险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招工表、押金条,以及其它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能够明确用人关系、用人单位信息的材料等等,均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能否具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二、工伤认定中的工伤事实的确认

由于工伤事故形式多样,劳动部门对于认定工伤的证据要求也不相同,是否发生工伤事故,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都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下面将从四方面分析研究工伤事实的确认方法。

1、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事实确认。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尽一切可能,采取一切手段保护事故现场,固定事故发生的证据。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生于建筑、建设、矿山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在事故发生时,往往采取掩盖事故的做法逃避法律责任。为了避免事故被掩盖,工伤职工在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时,应当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证明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举多得的行为。工伤职工因办理工伤需要取得事故调查报告的,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

2、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人暴力伤害的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暴力伤害事实。对于暴力伤害的理解,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仅限于8小时之内,加班期间、出差办公期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工作场所则应工作内容的不同更加灵活。

在发生第三人暴力伤害行为后,劳动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形成第一手资料。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

3、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当场死亡;另一种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在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中,有三个时间点比较重要,一是发病时间,二是医疗机构抢救时间,三是死亡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案件,发病时间必须是在工作时间,或者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期间,这就把上下班时间排除在外。

对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一事件的起算点不是从发病时起算,而是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并且,突发疾病包含各种疾病在内。因此,作为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应当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历材料。

以上是工伤确认过程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上,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有关实务问题。在遭遇事故时冷静应对,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第4篇

一、20__年工伤预防提取情况。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和《周口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项目足额支付和储备金足额留存的前提下,我市共提取工伤预防费20万元(含20__年应提取工伤预防费),其中市本级5.7万元,提取比例为5。市本级由市工伤保险中心直接提取;各县(市、区)经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征缴基金数按5的比例确定各县(市、区)提取工伤预防费的数额,由各县(市、区)负责提取,然后足额上缴市工伤保险中心基金帐户。市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各县(市、区)20__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在保证《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和《周口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项目足额支付和储备金足额留存及完成覆盖任务、工伤保险费足额征缴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已全额拨付各县(市、区)。

二、20__年工伤预防使用情况。我市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管理情况、工伤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已全部补助各参保单位。同时要求各参保单位遵循“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本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没有发生将拨付的工伤预防费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用其他用途的情况。

三、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一是不定期的进行社会宣传,宣传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组织参保企业负责人召开工伤预防座谈会。用人单位普遍认为花钱搞工伤事故预防不划算,不想投入,没有认识到工伤事故预防花小钱、省大钱。经过多次座谈交流,不少企业负责人已认识到这一点,开始自发地进行预防工作,如新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在工作场所布置安全警示牌、为工人发放配置劳保用品、制作安全教育宣传栏等;三是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安全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四是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深入高风险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检查验收。如市劳动保障局分管工伤保险工作许和平局长亲自到淮阳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五是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联合下文,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做好、做实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尽一切可能地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通过种种措施,力争工伤预防工作不留肓点,让用人单位警钟长鸣,使用人单位负责人认识到工伤预防是安全生产的前提,是对社会、对工人及其家庭、对企业、对国家负责之举。

四、存在问题。一是观念。社会、企业及其职工对工伤预防的观念。虽然我们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轻视工伤预防的观念真正扭转还相当困难,部分企业招了工人就上岗,不做任何安全教育,而工人上工地不戴安全帽,在严禁烟火场所抽烟,在粉尘场所不戴防尘罩,等等,见了让人心惊肉跳。二是经费问题。财政不安排这块经费,虽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的工伤预防费,但工伤保险开展较晚,基金规模小,提取工伤预防费不但少,而且要返还到用人单位,在本来就少的情况下又分散使用,工伤预防经费可以说是捉襟见肘。

五、建议和设想。一是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为我们提供政治保障;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为我们细化业务指导;争取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争取社会支持,增强社会誉论监督;争取一级工人的支持,为我们的工作拓展群众基础;争取用人单位的支持,使工伤预防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在目前基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提高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或是上级下文,要求各级财政安排工伤预防经费支出;三是改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方式,不要把提取的工伤预防费补助各用人单位,而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使用,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四是更加深入地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行业;问题;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通过政策引导数量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行业性质决定其从事劳动面临着各种职业伤害的风险,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却是现阶段社保体制的软肋,受行业特点及企业用工模式、农民工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后,其家属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和与企业私下解决。目前,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和处理程序复杂、工伤保险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获赔方式多数都是与企业私下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工伤后的相关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1.职业危害严重,参保率低

农民工是以农民的社会身份履行产业工人职能的普通劳动者,主要从事着脏、苦、累、险、毒的工作,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高风险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是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人群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中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企业劳保措施不力、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的职业危害严峻。由于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缴纳费用,大部分用人企业对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采取了规避手段,逃保漏保工伤保险现象比较严重。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复杂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一方面分散用工企业和农民工因工伤和职业病带来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为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提供康复与治疗。参保后的农民工出现工伤和身患职业病后需要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一旦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工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伤认定程序及认定办法,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定及司法诉讼等都需要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从受理到完成需要较长时间,三、五年不足为奇,拖得农民工苦不堪言。

3.地区差异性影响参保

广东、深圳、上海、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是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农民工输入地,针对农民工而提出的社保制度也是在这些地方优先出现,这些地区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同时地方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监督力度也对其他地区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在国内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企业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缴纳问题堪忧,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行业,工伤事故后农民工不容易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成因

1.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此规定从权利主体上明确了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且在制定和待遇上有和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待遇标准。条例的法律约束能力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发展,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只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能力也相对较弱,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不遵循条例的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不强。

2.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

据调查显示,国内建筑行业农民工数量超过6000万,占建筑行业一线人员的99%以上。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现状调查的简要情况》报告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签订率低,只有10%至20%之间,在一些偏远的小城市,非法用工甚至占到100%,这与建筑企业大量使用包工头有很大关系,一般小的工伤都由包工头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3.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甚至威胁受伤的农民工不准申请工伤认定。在农民工申请认定的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认定程序往往会提出异议,若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援助等手段核定建筑企业应给予农民工工伤赔偿待遇,施工企业常常以认定结果有争议为由采取拖延态度,也不会按时履行。农民工在整个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工伤所带来的苦痛,还要担负高额的维权费用。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农民工关心的焦点问题,包括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实践表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4.待遇制定不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就是要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农民工用以维持工伤后生活的重要的经济来源。工伤保险待遇制定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还不完善,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工伤待遇标准总体来说较低,难以满足工伤农民工的需求。另外,包工头和企业与农民工私下协商处理的待遇水平高低不一,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待遇水平较高,容易使其他工伤农民工产生不公平心理。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机构完善立法,落实相关责任

政府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农民工工伤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轨道。一方面应增强对违法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企业违反工伤条例的处罚细则,对不同情节处以何种类别和程度的行政处罚需要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围。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各项职责工作不能真正落实,这就要求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能到位,“落实”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要严把建筑企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准入制,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职工和农民工缴纳。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6]5号文)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可以让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参保预交押金。政府应该明确界定社会保障权益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

用人企业是工伤预防的第一责任人,应增强工伤预防法律意识,应积极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制定工伤预防的长远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控制和消除工伤伤害,关键在用人企业,重点在施工一线。企业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降低工伤事故率,通过开展职业预防培训,控制工伤及职业病危害能力和水平。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农民工遵守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

3.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农民工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发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农民工享有了解工作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所以农民工应主动学习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4.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机制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更加突出“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机制,将工伤保险的三大保障功能进行整合与协调,及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是层次最成熟的功能,康复功能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方向,补偿功能是最低层次的保障功能,通过资源整合、制度整合,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经济补偿向三位一体结合型转变,从而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工伤保险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壮志.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

[2]劳社部发(2006)44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3]周静辉.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