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为政以德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政以德范文第1篇

不知何时,我对小小的蠓虫感了兴趣。

夜,悄然降临,我还在拨弄着一直垂死挣扎的小蠓虫。我原以为它死了,不料它还有着一股微弱的气息,它并没有失去知觉,它的腿还在摇晃,或许是什么使他有了精神支柱吧!不论怎样拨弄它,它都依旧顽强不屈。终于,不知怎么回事,这只奄奄一息的小蠓虫竟艰难的爬了起来!我震惊了,它,它已经被折磨成这个样子,怎么可能还会站起来?我继续观察着它,只见它想飞上空中去,却屡屡受挫,一次两次三次四次……他已疲倦不堪,可在它意志里的那份坚持,使它再一次向困难挑战。这次,它成功了。

它飞了,飞到了空中,我没有去捉它,其实我可以很容易的捉住它,但是,它的那股强大的力量,使我不敢再去捉它。他降落在一块平板上,那上面有两只蠓虫。我突然间明白它为什么会不顾一切的想要飞,它是为了自己的家人。它知道,它的家人还在等着它。我的心再一次受到了猛烈的震撼,一只蠓虫的生命只有7?8个小时,而在这7?8个小时里,它却让我们看到了整个生命意义的所在。

我从此再也不敢捉蠓虫了,因为它们是伟大的,我们以何为理由,将这种伟大湮没呢?

六年级:王帅

为政以德范文第2篇

围术期评估

危险度评估应从病史及体检入手,目前以校正心脏危险指数(RCRI)最为有效且方便记忆。

危险度评估配合心脏检查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最为简便的是心电图检查,高危患者如发现任何心电图异常,其围术期的风险增加两倍;而心电图正常的低危患者,则围术期风险较低。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可从多方面对病人进行评估,心室功能能够反映心脏风险,二尖瓣返流提示患者预后较差,主动脉狭窄也会增加患者围术期的危险。

运动心电图最能反映术前心脏风险;但在女性患者及静息心电图即存在异常的患者,ST段压低可能不具特异性。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运动的患者可应用潘生丁扩张冠状动脉后行心肌灌注扫描(DTI),如心室肌灌注缺失的面积大于30%,则术后心血管意外的发生率明显增高。但DTI的假阴性率较高,大约是多巴酚丁胺负荷超声心动图(DSE)试验的两倍以上。

对于假阴性患者,由于认为其是安全的,就不会在这些患者应用有效降低风险的措施。而对于假阳性患者冠状动脉造影的比例明显升高,但并不增加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的比例。

目前,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多巴酚丁胺负荷超声心动检查更适合做术前筛查,并且该检查还可以评估静息时心室及瓣膜功能,发现室壁运动异常。

降低围术期风险的方法

预防性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

冠状动脉左主干、三支病变及心室功能差的患者行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可以有效降低死亡率,对于非心脏手术的患者同样有效。但预防性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本身也是有危险的。只有当药物治疗的患者行非心脏手术发生心血管意外的危险性高于冠状动脉造影及血运重建的危险性时,预防性血运重建才是有益的。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CABG)与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相比较,短期看来,PCI猝死的发生率比CABG低六倍。但CABG的远期效果要优于PCI,其优势在术后3-4年逐渐显现。PCI后行择期非心脏手术,如间隔小于6周,则心血管意外的发生率有所增加。

糖尿病患者PCI术后的死亡率较高。目前PCI术后需较长时间应用抗凝药及抗血小板药,因此延长了与下次手术之间的间隔。随着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的不断发展,非转流下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OPCAB)可有效降低高危患者围术期猝死、心肌梗死及心房纤颤的发生。OPCAB的一年死亡率与CABG无异,但需二次手术的可能性为CABG的两倍。因此,就短期而言,很难明确哪种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方式更好。

另有研究表明冠状动脉血运重建与药物治疗两年死亡率无显著差异,虽然冠状动脉血运重建的患者术后院内心肌梗死发生率下降25%,但此差异不具显著性,且两组远期疗效无显著差异。

术前负荷检查评估的综合分析显示如患者负荷检查呈阳性则应接受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可以显著降低包括左主干病变、三支病变及左室功能差的患者围术期心血管意外的发生率。

同时,药物治疗的有效性也是不可忽视。

药物治疗

-受体阻滞剂

围术期应用-受体阻滞剂可有效降低术后心肌梗死的发生率。-受体阻滞剂治疗应在择期手术前数日甚至数周开始,调节药物剂量控制患者心率在50-60 bpm。

围术期应用-受体阻滞剂可以降低围术期心血管意外的发生率及死亡率。其有效性与心脏危险度直接相关,即对高危患者作用明显,对低-中危患者作用明显下降。

长期应用-受体阻滞剂并无积极作用。而且,术前长期服用-受体阻滞剂的患者由于术后禁食水而停药后可能出现撤药现象,引起心肌缺血和心律失常,对于心脏手术的患者尤为明显。研究表明术前长期服用-受体阻滞剂,行心脏手术后停药后心房纤颤的发生率最高。目前尚无数据表明-受体阻滞剂撤药现象发生的频率以及程度。

作为临床医生我们应当牢记-受体阻滞剂的撤药现象并尽力防止其发生。

α2-受体激动剂

α2-受体激动剂可以降低术后心肌缺血和心肌梗死的发生。经皮给予可乐定可以降低术后心肌梗死及死亡率。可乐定具有镇静止痛的作用,静脉应用可以减少吗啡的用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术后恶心的发生率和严重性,相关副作用却很少,并且不会引发充血性心力衰竭。其副作用包括低血压和心动过缓,其发生的比例与-受体阻滞剂相当。

钙离子拮抗剂

首要问题是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 硝苯地平会增加稳定型心绞痛患者急性心梗的发生。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主要是血管扩张剂,不具备负性变时作用,会增加心肌缺血、术后室上性心动过速的发生。而地尔硫卓可以降低心肌缺血、术后室上性心动过速、心肌梗死等心血管意外的发生。钙离子拮抗剂与其他药物配伍应用的作用我们还知之甚少。

硝酸盐类

硝酸盐类药物能够有效改善围术期心肌缺血,其中尼可地尔的疗效尤为明显。与钙离子拮抗剂相比较,硝酸盐类药物改善心肌缺血,降低心肌梗死发生的作用更为明显。

抗血小板药

低剂量阿司匹林(每日用药量低于325mg)可以降低心肌梗塞及猝死的发生率约54%。如剂量超过325mg则可能对人体有害。另有研究证实低剂量阿司匹林降低患者术后血栓栓塞事件的发生率约36%,并提示非甾体类抗炎药可以对抗抗血小板药的作用。在以上两项研究中,术前给以低剂量阿司匹林均未导致出血增加、增加输血几率。

重新分析以上数据,排除所有不明确是否应用了非甾体类抗炎药的病例,得出以下结论,阿司匹林每日用量高于650 mg则心肌梗塞的发生率增加三倍,每日用量低于325 mg可降低围术期心梗发生率50%。

而非甾体类抗炎药尽管具有一定的镇痛作用,对于具有心血管危险的患者来说,除非有进一步的证据,否则应当慎用。

他汀类降脂药

降脂治疗可降低术后心血管意外的发生率约30%。术前7天开始每日给以阿伐他汀20mg,可降低院内死亡率约50%,同时也证实了其远期(6个月)的积极作用。另有研究表明术后两天内接受他汀类降脂治疗的患者较未行者围术期死亡率降低30%。RCRI评分越高的高危患者其围术期风险越大,而他汀类降脂治疗的保护作用也就越明显。

椎管内镇痛

硬膜外腔单次给予吗啡后24小时内患者的应激反应明显减轻。在上个十年中,至少4项回顾性研究均证实了围术期硬膜外镇痛在镇痛效果、呼吸及心血管系统并发症等方面的优势。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证明其减少心血管意外、降低死亡率的作用。但将此项研究的数据纳入关于心脏的回顾性研究中时,胸段硬膜外镇痛降低了心肌梗死的发生,也有研究表明其可降低死亡率、肺炎和急性心梗的发生率。

各种预防方法的比较

各种阻滞交感神经的方法(包括-受体阻滞剂,α2-受体激动剂和胸部硬膜外镇痛)其预防心肌梗死、降低死亡率的作用是相似的。-受体阻滞剂可能导致需要药物干预的心动过缓;胸部硬膜外镇痛可能导致低血压,而这些是否与改善心肌缺血、心肌梗死率降低有关尚不明确。低剂量阿司匹林并不显著增加输血率。然而有研究表明-受体阻滞剂与充血性心力衰竭的发生相关。综合各种证据支持α2-受体激动剂的应用。

联合治疗

冠心病的治疗越来越趋向于多方式联合治疗。-受体阻滞剂和降脂药联合应用的有效性依赖于患者术前的风险,即是说,对于术前RCRI 1分的患者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但对于RCRI 1-3分的患者可降低危险约50%,而对于高风险患者其作用更加明显。而对于低风险患者,不仅未证实明确的积极意义,药物副作用反而增加。因此联合治疗的方案仍需进一步研究。

麻醉方式

吸入性麻醉药一直被认为具有预防心肌缺血的作用,而近来的研究显示异氟醚、七氟醚和地氟醚可降低心肌梗塞的发生,而恩氟醚和氟烷却可增加心肌梗塞的发生率。

另有研究表明笑气可增加患者围术期和术后心肌缺血的发生,还会增加术后至少72小时同型半胱氨酸水平增高,继而影响血小板反应性和内皮功能。笑气也会成倍增加术后恶心呕吐的发生率。此外,笑气的麻醉效力较差。因此,对于术后出现心血管并发症比例明显增高的高危患者不应应用笑气。

输血

TRICC研究的结果指出:对于伴随心血管疾病、血流动力学尚稳定的危重症患者血红蛋白浓度低于70g/L时需接受输血治疗并应维持血红蛋白浓度在70-80g/L,可降低患者院内死亡率、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及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率。

另有研究者认为冠心病患者接受输血的限值为90-100 g/L,而目标值为100 g/L。在这一领域还需进行进一步研究。

严格控制血糖

将高危手术患者血糖严格控制于4.2-6.1mmol/dL,可使患者死亡率降低48%,肾衰发生率降低约50%,输血率也有所下降,因此,对所有手术患者均应行严格控制血糖。

临床建议

术前应行危险度评估,RCRI是最常用的方法,评分大于2分则应进一步行多巴酚丁胺负荷下超声心动图检查。如发现患者两处以上新发室壁运动异常则应进一步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

合并冠状动脉左主干病变或心室功能差的患者应行心脏血运重建,但血运重建的最佳方式尚无定论。

药物治疗时应采用多种药物联合治疗,可先从抗交感神经的方法开始(-受体阻滞剂, α2-受体激动剂或胸段硬膜外镇痛)。如果患者心率、血压控制不满意可加用地尔硫卓,只要不合并禁忌症,高危患者应当采用他汀类药物行降脂治疗,并在围术期应用低剂量阿司匹林。

麻醉过程中不应使用笑气,注意控制血糖,血红蛋白低于100 g/L时则需要输血治疗。

为政以德范文第3篇

正义要求我站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的偏爱有所留恋。

正义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为方式。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

目次:

一、 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一) 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二) 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三) 当代西方的正义理念

二、 公正的正义:刑罚权的合理根据

(一) 刑罚权根据学说

(二) 刑罚权根据学说评析

(三) 我的刑罚权根据观

三、 公平的正义:刑罚权的理性运作

(一) 刑罚权的基本内容

(二) 制刑中的正义理念

(三) 量刑与行刑中的正义理念

一、 历史回眸:正义的一般考察

古希腊“正义”一词,来源于象征正义的女神狄凯(DIKE〕。在希腊神话中,狄凯被塑造为手持标尺的形象,而手中的标尺则是用来衡量事物和事件是否合适、适当和公平,或用以确定土地的分界。当代美国杰出哲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tyre,1929-)指出:“自从荷马史诗第一次被译成英文以来,荷马史诗中的‘dike’这个词便一直被译为‘正义’(justice)。”2然而,究竟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论的中心。由于人们寄居于各不相同的历史传统之中,而“每一种传统都有一种与众不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3因此,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正义的理解存在严重分岐。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曾经根据西方文化传统,把西方哲学与伦理学对正义及其合理性的认识分为四大道德探究传统,即: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狭义的)的对立和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4然而,由于本书的写作意旨,我不能且无需完全按照麦氏的思路去重述正义,故这里只对人类历史上有关正义的认识作一简短回顾。

(一) 古希腊时期正义理念

在人类文明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古希腊,曾经孕育了一大批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而这些人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他们都曾对正义有过深刻论述。如果将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加以概括,则可归纳为:古希腊时代存在两种相互对应且含义不同的正义概念:

其一,按照优秀或完美来定义的正义,可称之为“美德正义”。此种定义把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的道德理想。按此定义方法,正义是指一种个人的美德品质,即给予每一个个人(包括自己)以应得的善或按照每个人的功德来给予善的回应的品质。这也就是人的公道、正直的品质。所以柏拉图在其《理想国》(该书的附标题为:《论正义》)中首先便指出,“正义被认为是守法或决意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即根据法律属于他人的东西”。(但柏氏也指出:并非一切服从法律的行为都符合正义,法律有好坏之分,只有服以好法律才是正义所要求的。5)

其二,按照有效性来定义正义,即把正义理解为社会成员对一种社会合作的有效性规则的服从和遵行,我把此种方法定义的正义称之为“规则正义”。按此种定义的理解,正义就是指个人遵守正义规则的品质。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这个词的意义之一,就是被用来指法律所要求的一切,即是说,它是指一个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中要实践所有的美德;而正如其他美德一样,正义使我们能够避免与这种生活的继续不相容的那些邪恶的品格。6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古希腊的正义理念包括两个基本含义,即:(1)正义是一种最高的美德,而这种美德通过公平、正直体现出来,其实质是给予每一个个人以应得的善或按照每个人的功德来给予相应的回报。查士丁尼(Justinus Martyr,约100-约166)皇帝后来在《法学阶梯》中把正义界定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7无疑是受到了古希腊这一有关正义本性认识的影响。(2)同时,正义还是一种有效性规则,因而对人们的行为能产生规范作用。所以,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看作是一种秩序的善,8而亚里士多德则宣称“正义是城邦的秩序。”9

(二)启蒙时期的正义理念

18世纪的爱尔兰哲学家赫起逊(Francis Hutcheson)在其所著《道德哲学创立纲要》(1747)一书中,对正义作了如下定义:正义是“经常关注共同利益的习惯,并在服从这一习惯时,对每个人给予或践行根据自然权利所应做的任何东西。”而这种“习惯”,则包括那些“心地善良的品性,由此可在人与人之间保持友好交往,或导致我们把某些东西奉献给共同利益。”根据美国学者麦金太尔的分析,赫起逊实际上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美德习惯,而这种习惯就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自然权利”提供了基础的自然法则。10

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Helvetius,1715-1771)在《论人的理智能力与教育》(1773)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维持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11虽然,他把正义视为公民的生命线,但他并没有从正面来界定正义,而是从反面指出了什么是不义。他说:“一种不义,实际上是什么东西呢?是违犯一种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协议或法律。因此不义不能先于一种协议、一种法律和一种共同利益的建立。”“在没有法律之先,是没有不义的”(Si non esset lex ,non esset peccatum)。“12不难理解,在爱尔维修看来,正义便是法律,正义与法律具有同一性格。诚如他自己所言:正义以既立的法律为前提;正义是孤立的野蛮人所不知道的,如果说文明人对它有点观念那是因为他承认一些法律。13

然而,在休谟(Davud hume, 1711-1776)看来,正义乃是人类为了应付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它是一种使人快乐和赞许的德。14“依休谟之见,正义这一问题,其核心是关于财产规则及其实施问题。”15关于财产规则及其实施怎样才是正义的呢?休谟指出:我们以及每一位其他人,一方面想在社会对等交换与交易中,在提供和平、秩序和稳定的框架之内,能够完全达到我们的目的(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另一方面,我们以及任何别人偶尔也由特殊的紧急情况和自身的利益所驱动,会打破这种和平、秩序和稳定。面对这种情况,就应该通过让前者占据首位并控制(如有必要,则压抑)后者,才能达到我们和任何他人最广泛持久的满足。简言之,在休谟看来,正义是一种人为之物,它为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服务,而这一服务给我们提供了情感最广泛和最持久的满足。16不难看出,休谟的正义观点带有十足的功利主义色彩。

为政以德范文第4篇

录用信没有签名盖章可否免除“双倍工资”?

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2012年7月26日孙某就收到公司的录用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承诺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12月28日,孙某提出辞职。2013年1月11日,孙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月22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的请求。

2013年4月1日,A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部分条款特征,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最终,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罚“双倍工资”,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一般来说需考量三个要件。

一是双方是否具备签约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近2万元,但是仲裁委只支持了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

尽管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孙某在A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但是A公司2012年9月4日才正式注册成立。由于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A公司使用孙某应从2012年9月4日算起,至2012年10月3日满一个月,所以仲裁委只支持了孙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当然从用人单位方来说是这样,从劳动者方来说也需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如退休返聘人员、勤工俭学的在校生等,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未签用工协议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二是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前面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该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

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义务。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如果确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本案中A公司2012年9月4日正式注册成立,但孙某2012年7月26日就收到录用信。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可能代表该公司与劳动者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另外,对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签合同,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专项培训”后另谋高就如何支付违约金?

2010年,小李进入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为小李提供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查明,该20余万元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花费。小李对此表示,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5万元返还培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退还公司的培训费用。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公司近一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技术培训后,双方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此时,如果劳动者单方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该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依照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漫天要价,而是要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为限。

另外,在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基础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按照实际损失支付。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则该约定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案例中,虽然双方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但是实际上公司总共花费了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培训费20余万元,所以小李的培训费只能按他本人所占的份额计算,而且小李违约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合同期满未提续签是否有经济补偿?

田明(化名)于2011年11月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装配钳工类工作,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2600元。今年1月31日,公司没有与田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明向淞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仲裁支持了田明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如续签劳动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向公司提出,如未提出,视为申请人单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田明未提出续订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不需要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法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田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续订的意向这一情况也属实。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前提是劳动者拒绝续订,而不是劳动者没有提出续订。本案中,这家机械制造公司未能证明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田明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田明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海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其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女工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吗?

吕某是东莞市塘厦镇某塑胶厂的老员工,表现一贯良好。2012年,吕某初为人母,经请示领导,可以每半天出去半个小时给小孩喂奶。但小孩半岁之后,吕某再想出去喂奶,保安却告知不能放行。吕某想着小孩还小,在家嗷嗷待哺,心急如焚,便找到人事部主管理论,却被拒之门外,说没得商量。吕某情绪激动,最后不欢而散。随后,工厂以吕某“不遵守厂规,大闹人事部”为由,解雇了吕某。

吕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任何厂规,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591元。仲裁驳回了她的请求,吕某不服,向法院提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自2013年1月2日起不同意吕某回家哺乳小孩的请求,认为其回家哺乳属于擅自离岗不予放行,这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吕某与工厂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执事出有因,虽然其情绪较为激动,但是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且工厂没有保障其哺乳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吕某要求工厂保障其权利合法有据。法院认定工厂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吕某支付赔偿金39468.39元。

首先要明确的是,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3个不同的概念。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是专指女性生产后至婴儿满周岁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

为政以德范文第5篇

常常抑郁寡欢的他,脾气和行事方法变得“古怪”,开始脾气暴躁、性情孤僻、固执;有时终日絮絮叨叨,指责家人这不行那不是,有时家人与他说话声音较高点,或者有人“窃窃私语”,他都怀疑别人在嫌弃他,总以为自己来日无多而想到人生的苦短,和做人的“没意思”,一种厌世的情绪深深地埋藏于他的心间。晚辈们不明白他为何突然会这般“讨厌”,有时忍无可忍,还跟他顶撞怄气,一时家庭和谐的氛围为之打破。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的我,试图从医治上“突围”,几度带他去上海、北京等地大医院男科就诊,以排除他已患癌的可能,让他振作起来,可他始终认为自己患有重病。在医生的建议下,我带他转入精神科治疗。精神科会诊后认为他患上了严重的“疑病症”。

据医生介绍,“疑病症”属于“疑心病”的范畴。人进入老年期,由于生理功能的退化,身体难免会出现不舒服,甚至患有躯体疾病。再加之患者缺乏家人与其经常的沟通交流,便会让他们产生孤独和寂寞感,导致了老人更加关注健康与疾病问题。而反复就医、过度检查、有时医生不恰当的语言暗示等也会加重患者的疑虑。过度关注健康与躯体疾病,是“疑病症”多发的软肋。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我在医生的指导下,坚持以心理治疗为主,并结合其他综合措施,渐渐地寻到了帮助老伴恢复健康的五味良药,终使他走出了“疑病症”的窘境。

我的五味良药如下:

第一味,全家紧急动员。我及时主持召开家庭会议,从老年生理学和医学的角度科学分析老伴的疑心病的原因,让大家配合我,不仅要在生活上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照,还要在心理和情感上给予必要的抚慰。要求晚辈们要常回家看看,要陪老伴多聊天、多散心,并要多尊敬爱戴他,千万不可随意批评和顶撞他。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如果对他少一分关心和体谅,对其有所嫌弃,就会给他悲凉的心境多浇上一盆冷水,使其备感生活的残酷。

第二味,耐心聆听倾述。不厌其烦地多听老伴讲讲自己的烦恼和痛苦,并提示他出示医院各种检查结果,持同情关心的态度,尽量不挑动他对病情的发展方向进行揣测或要他承认疑病,以免适得其反。尽量回避讨论症状,与他建立良好的新常态关系。

第三味,帮助提高素质。帮助提高患者的自身心理素质,不断完善个性,是摆脱疑病症最为重要的一环。疑病症患者往往具有多疑、敏感等性格特点,看问题总是悲观片面,缺乏自信。首先十分注重提醒老伴主动调节自我的心理不适,让其充分肯定自己的优势,树立自信心。其次,帮助其消除心理压力,即证明无大病和重症。再次,对他进行全面、细致的身体检查和必要的化验及仪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表明他并无器质性病变,以打消其思想顾虑。另外,努力培养其幽默感和乐观情绪,以提高生活信心。

相关期刊更多

西藏科技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

中学生天地·A版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浙江教育报刊总社

小品文选刊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共大同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