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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主要采用三种常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即卫生填埋、堆肥以及焚烧,其中又以卫生填埋占主导。但从资源占用看,卫生填埋不仅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堆肥发酵时间较长,易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因此,处理量大、工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焚烧技术将取代卫生填埋,成为今后生活垃圾处理不得不依靠的最主要方式。同样,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卫生填埋涉及的场地使用及污染问题,导致垃圾围城现象日益严重,在上海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环境资源承载有限的双重压力下,垃圾焚烧也成为了当下不得不选择的方式。
一、邻避效应日益突出
邻避效应,指NIMBY现象,是Not In My Backyard 的首字母缩写,是民众对当地建设的环境污染性工厂、基础设施等的一种抵抗现象。该效应具有显著的特点,即从整体人群角度看,这些工厂、基础设施也许是整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存在环境污染等风险,会对该设施附近居民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会遭到周边居民不同程度的抗议行动。
垃圾焚烧设施属于典型的邻避设施。为了解决垃圾处置的矛盾,在宏观层面上,民众普遍认为政府设置垃圾焚烧厂是合理的,但在落实层面,民众则绝不同意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自家住地附近。这就是垃圾处理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
从实践看,虽然垃圾焚烧成为了垃圾处理的突破口,但其引发的社会负面影响甚至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自2007 年起开始呈现出参与人数增多、影响力增强的倾向,这不得不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近年来冲突事件见表1)。
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居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邻避效应引发社会冲突的概率必定大大增加。在当前面临风险而又指向和谐的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如何为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化解邻避效应,并在民众能广泛接受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是政府部门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二、产生邻避效应的原因分析
垃圾焚烧设施所引发的邻避效应是由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根据邻避效应理论并结合管理实践,具体分析原因如下:
(一)不同利益团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这是引发邻避效应的主要原因。垃圾焚烧设施选址建设中,从宏观上讲存在着两个利益主体,即政府与民众;从微观上讲,民众与民众间、政府及政府间也存在着差异化的利益诉求。
1.民众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对政府而言,通过在郊区选址建设垃圾处理场,政府将获得两方面的明显收益。一方面可以获得中心城区丰厚的土地资源及置换出的地价提升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优化中心城区的居住环境。因此,政府势必会在垃圾处理场选址过程中制定一系列政策,以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建设。对民众而言,在居住地附近的某一地点建设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所有人产生的垃圾,这等于把垃圾对人类的危害集中到了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身上,使他们付出的代价与获得的补偿间存在巨大差距,临近民众具有获得足够利益补偿的强烈意愿并会付诸行动。因此,当政府的措施不足而导致民众成本与获益的严重失衡时,社会冲突便会一触即发。
2.民众与民众间存在利益冲突
与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对民众的行为有着明显影响,导致不同民众对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相关政策的支持度及关注点截然不同,甚至采取相反的举动。最近距离的是否得到搬迁,最远距离的民众支持处理设施建设,而中等距离的居民关注设施是否安全运行。垃圾处理设施造成了明显的负外部效应,使周围的一小部分居民受损,这些居民是受邻避效应影响最大的人群。民众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3.政府与政府间存在利益冲突
较高层政府的目标是使资源在空间优化配置,而基层政府追求的目标是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通常情况下,前者会更在乎宏观的整体发展,而后者更在乎自身区域的发展,这就产生了目标冲突。因此,不同管理层级的政府对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态度不同,高层级的政府拥有决策权,更关注民众是否参与选址过程,对建设具有更高的支持度。基层政府由于需要直面民众且不具备选址决策权,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对建设存在担忧。政府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同样给政策制定带来了难点。
(二)垃圾焚烧设施选址的法规体系不成熟
1.法规体系的操作性较差、执行力度不足
截止2009年底,共有国家层面的垃圾焚烧相关法规35部,其中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级别最高,但由于制度设立上的缺陷和外力干扰等方面的原因,环评的有效执行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作用非常有限。
2010年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是目前针对性最强的政府规定,这份定位为技术指南的文件,理应成为政府进行技术监管的工具书,但指南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看似有章可循,其实没有操作性,即“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2.国家对垃圾焚烧技术发展的关注大于对政府管理的关注
与此对比,相关技术标准共有68 项,接近政策总量的一倍,主要从技术发展角度规定了提升垃圾焚烧产能等设计方法和运行参数条件,表明目前国家对于垃圾焚烧在技术方面的关注远大于政府管理,存在一定的本末倒置倾向。
3.部分技术标准与实际不符
根据相关标准,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为300米至500米,因此,建设单位出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动机,往往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下的最短防护距离。一方面,在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中,300米至500米的距离高估了我国现有环保技术,根本无法阻隔空气污染。另一方面,这么短的距离也给临近居民的拆迁等补偿性诉求设置了障碍。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 融资租赁 即征即退 金融保险业
2011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成功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同年8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广州、天津等10个省(市)。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改革把融资租赁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其中涉及到的有形动产租赁成为业内争议的焦点。那么,试行营改增是否也让融资租赁业像其他小规模企业一样受益呢?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营改增的提出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价外税。其最大的好处,是在为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的同时,让税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扭曲作用最小化,让税收回归其中性的功能。增值税一经法国率先推行后,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所采用。但是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难以计算,征纳双方不易操作,于是各国在实践中均采用税额抵扣的方法。理想中的增值税制应该是覆盖所有行业,这样就可以实现环环相互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如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就是所有行业征收增值税。在我国,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定,其征税范围是所有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机器设备,而其他的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它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于是,企业为了规避因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抵扣而采用自行提供服务,导致“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经营模式出现。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贾康,2011)。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因我国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而导致服务含税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新出台的营改增税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而且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意义非同寻常。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负分析
融资租赁业,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在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种新型交易方式实质上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即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
(一)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业税负分析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是被作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交纳营业税,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融资租赁业应纳营业税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总天数×本期天数]×5%,其中“实际成本”是指由出租人承担的货物的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开具营业税发票。
在这个税收政策中,融资租赁公司在购置设备时承担了货物的增值税,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因为要就其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营业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而不能抵扣已纳增值税。事实上,融资租赁公司又不是该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不应该承担该进项增值税。于是,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将所负担的增值税通过提高租金收入转嫁给承租方。
对于承租方来说,本来可以根据“国家2009年实施增值税生产型转消费型改革,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相关规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抵扣。但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无法从出租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承租方以租金形式支付了融资租赁物的进项增值税,也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因而,承租方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增值税改,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事实上,生产增值中含有服务,服务的增值是建立在生产物的基础。显然,我国多年来的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分立并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将生产业与服务业人为割裂,大大挫伤了企业拟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积极性,反而更愿意自行购置建设固定资产。
(二)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税负分析
1.税收政策改革。营改增涉及到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提供有形动产服务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融资租赁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进项税额=买价×17%。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承租方租金或是取得索取租金凭据即可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承租方来说,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2.营改增前后税负测算分析。假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每年营业收入为X,购置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成本是Y。则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营业税额计算如下:每年应纳营业税=(X-Y)×5%=0.05(X-Y);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X÷(1+17%)×17%-Y×17%= 0.1453X-0.17Y。如果考虑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若0.1453X-0.17Y>0.03X,则实际税负是0.03X,超过部分可以实行即征即退。在不考虑附加税的情况下,为保证税负不超过营业税政策下的税负水平,则0.03X≤0.05(X-Y),X/Y≥160%,即收益率不低于60%,方能保证税负不增加。而目前融资租赁业的收益率为20%-30%(陆静波,2012)。若0.1453X-0.17Y≤0.03X,则实际税负0.1453X-0.17Y,大概为现行营业税政策下的3倍。通过测算可以看到,融资租赁业税负从原来营业额的5%到含税价的17% ,若想降负就一定要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否则是目前税负的3倍;而能够享受到即征退优惠政策的前提是收益率高达60%,根据目前来看这又是不可能的。应该说,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的税负不降反涨了。即使“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享受上,但其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一旦取消,税负更不可能减轻。
3.营改增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偏差分析。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1]60号文明确即征即退的分子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分母是销售额,销售额取决于纳税申报表。财税[2012]86号又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但对于这个政策在操作层面上,不同试点地区做法也是不统一的。仅上海就有按租息减去财务利息作为分母的,也有按租息作为分母的;北京则是按本金加上租息做分母。另外,对承租人来说,其取得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含有本金与利息,企业抵扣范围扩大了,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降低了财务成本,降低了税负;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按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租金中的利息才是企业收入,其本金并不属于增值部分。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按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成本太高了。
4.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点分析。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即,企业购入的货物或者服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时就可以一次性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不交增值税,形成进项税额留抵。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在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显然受益的还是承租人,风险始终在融资租赁企业一方。因为承租人在起租日一次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后即可在当期进行抵扣。虽然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事实上,如果出现承租方中途中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已经抵扣的当期进项税再进行扣减,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交纳的销项税再进行扣减也应该存在时间问题。显然,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税负很高。如果是在租赁业务结束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时间太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其纳税申报表上就可能有一个大额的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使得企业可能长期不交增值税,如果这样延续下去,当超过2015年12月31日后就有可能享受不到即征即退的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政策了;对承租人来说,由于始终拿不到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也就无法充分体现营改增的宏观意义。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制政策调整建议
首先,融资租赁业必须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比如就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来说,3%的税率可以解决“营改增”之后的诸多困境。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在营改增之前,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是按“服务业”营业税税目计算应纳营业税的;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其在营改增之前,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目计算应纳营业税的。显然,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是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1]110号)。依照简易计税法,融资租赁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将融资租赁业应纳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应纳增值税=X÷(1+3%)×3%=0.0291X,0.0291X
其次,融资租赁业按增值税简易计算法纳税,并不影响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可见,承租方是可以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可能存在承租人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的情况,但事实上,由于按简易计算征税,降低了融资租赁方的税负,使得原本通过租金转嫁给承租方的税金相应地减少了,因而承租人仍然是会受益的。
再次,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1]111号,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可见,税收政策并没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一次开具。如果出租方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且发生服务中止情形时,也可以避免扣减当期已抵扣进项税或销项税额的繁琐事件。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什么要“营改增”[J].上海国资,2011(18)
[关键词] 鼻窦置换 哮喘患儿 鼻窦炎
[中图分类号] R256.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123-01
既往认为儿童时期鼻窦未完全发育,对鼻窦疾病考虑较少。研究表明,筛窦在2-3岁时已开始发育并可发生炎症[1]。鼻窦炎导致的局部分泌物的鼻后滴漏、细胞释放化学介质增加能增加患者的气道高反应性可能是鼻窦炎诱发或加重哮喘的主要机制,也是鼻窦炎与哮喘在儿童时期多经常共同发病的病理基础。所以慢性鼻窦炎不仅可诱发哮喘,而且可能是儿童难治性哮喘重要致病根源[2]。本文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采用鼻窦置换治疗儿童哮喘合并鼻窦炎患儿50例,取得良好的临床疗效,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我院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儿童哮喘合并鼻窦炎患儿50例。男31例,女19例,年龄最小1.5岁,最大15周岁。纳入标准如下:符合1998年制定《儿童哮喘防治常规(试行)》诊断标准[3]。CT检查:50例均有鼻窦炎改变,主要表现黏膜增厚,16例窦腔积液,21例双侧鼻窦炎。
1.2 鼻窦置换操作 首先以0.5%-1%的麻黄素收缩鼻粘膜,使鼻窦开放。然后让患儿取仰卧位,操作者于病人头端,向鼻孔滴人药液,药物以微温无刺激为度。滴人药物须淹没所有开放的鼻窦的窦口。滴入药物后,操作者手持吸引器吸尽窦腔分泌物,行负压鼻窦置换。两鼻鼻孔吸引交替进行,每人每次用药10mL,每天1次,7次为1疗程,共2疗程。
1.3 慢性鼻窦炎疗效判定标准 治愈:鼻通气良好、无脓涕、自觉症状消失,复查副鼻窦CT扫描,上颌窭炎症改变消失;好转:症状、体征减轻,副鼻窦CT复查,炎症改变明显减轻;无效:鼻通气受阻、有脓涕、自觉症状无改善,副鼻窦CT复查无明显改善。
1.4 哮喘疗效判定标准 临床控制:哮喘未再发作。有效:哮喘发作次数明显减少;无效:哮喘仍反复发作。
2 结果
2.1 鼻窦炎疗效 治愈35例,好转12例,无效5例,鼻窦炎总有效45例(90.0%)。
2.2 患儿哮喘控制疗效 临床控制40例,好转7例,无效3例,患儿哮喘总有效47例(94.0%)。
3 讨论 鼻窦炎长期控制不良往往导致哮喘的反复发作,是哮喘发作的主要的危险因素,据统计多数哮喘患者具有鼻窦炎病史,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哮喘反复发作的重要潜在因素。因此,对鼻窦炎的发病机理的认识及对其诊断和治疗有助于哮喘的防控。而改善通气、引流和重建鼻窦的正常生理功能,是治疗鼻窦炎的主要方式,临床证明鼻窦炎的治疗有助于哮喘患者症状的改善。
3.1 哮喘患儿与鼻窦炎的病理关系 儿童慢性鼻窦炎、变应性鼻炎是临床常见疾病,常伴有支气管哮喘,治疗尤其棘手,如不及时治疗会严重影响儿童发育。因此掌握儿童气道炎症发病规律,了解与上、下呼吸道疾病相关性疾病的发病机制,具有重要临床意义。上、下气道具有相同的生理、病理基础。在病理学上气道黏膜上皮均表现不同程度的淋巴细胞和嗜酸粒细胞浸润[4]。发病机制均是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介导的炎症反应,如慢性鼻窦炎、变应性鼻炎及支气管哮喘。正确地诊断哮喘患者的鼻窦炎,并进行有效地治疗,可使70%~80%的患者鼻窦炎和哮喘均得到改善。
3.2 鼻窦炎与哮喘的关系 研究表明,上气道疾病患者多为哮喘和鼻窦炎相伴发生,互为影响。据统计,88%的哮喘病人有鼻炎症状[5]。而50%的鼻炎患者伴有哮喘,哮喘常常使过敏性鼻炎恶化,而鼻炎的存在又会诱发哮喘的反复发作。所以许多学者认为,治疗哮喘要兼顾鼻窦炎的治疗,从根本上杜绝诱发哮喘的宿根。大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亦支持鼻窦炎与哮喘的相关联系。
3.3 鼻窦置换 鼻窦炎的发病往往导致和患者的鼻窦的阻塞,引起鼻窦通气减少、粘液停滞,为细菌繁殖提更良好的局部微环境,从而导致细菌感染。细菌感染后又进一步加重了鼻窦的炎症反应,致鼻窦粘膜肿胀和呼吸上皮损伤,纤毛的功能减弱,更加重了鼻窦的阻塞。鼻窦置换是一种经鼻粘膜给药的局部用药方式,药物可经窦腔黏膜、窦口、鼻腔黏膜直接吸收而发挥治疗作用。鼻窦置换避免了药物口服对胃肠道的刺激作用和肝与胃对药物首次通过的代谢作用,提高了药物的生物利用度。能有效地控制粘膜水肿和炎症,从而达到鼻窦通气改善和炎症消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刘阳云,李正贤,孙正良,等.儿童慢性鼻窦炎与哮喘的相关性研究[J].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2007,7(6):372-374.
[2] 陈琴兰,庄美慧.鼻窦置换治疗小儿慢性鼻窦炎的疗效观察[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2,15(8):943-944.
[3] 孔炜,毕勇,宋磊,等.儿童慢性鼻窦炎治疗对哮喘控制的临床观察[J].中国药房,2006,26(2):133-1342.
[关键词] 鼻中隔矫正术;鼻声反射;围手术期;应用疗效
鼻声反射(AR)是利用声波传导技术对鼻腔进行客观测量的方法[1]- [2],这种声波传导利用声波频率对鼻前孔进行测量,通过仪器观察鼻前孔回声反射波线变动频率,经过计算分析鼻前孔横截面大小。根据计算的横截面面积和深度间的函数曲线图,绘制出鼻前孔的横截面曲线,通过定位测量展示鼻腔内的开放程度及阻塞部分。我院临床选取100例于行鼻中隔矫正术患者,对患者进鼻声反射测量,取得很好的效果,其具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选择我院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进行鼻中隔矫正术患者共100例,其中男性患者48例,女性患者52例,患者年龄22-46岁,平均年龄(35.4±5.1)岁,其中鼻中隔偏曲类型:“C”型有60例,嵴突型25例,“S”型15例。
1.2 一般方法
测量方法 采用HOOD实验室生产的ECCOV IS ION鼻声反射测量系统,保持室温在28℃左右,相对湿度控制在80%,10分钟之后开始测试。患者依靠在椅背上,下颌微微收起,让患者了解测试时,导管传导时发出的声音,并且屏气测量。选择合适的硅胶然后安装在导管的前端,面对着患者的鼻中隔前方,轻轻与鼻孔边缘接触,在保持鼻子原有形态下,开始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始终保持超声波导管的纵轴与患者鼻腔轴线平行,在鼻孔一侧连续测量3次,以保证结果的可靠性;从另外一侧转动声波管进行测试。患者术前测量鼻腔内截面情况,并且记录结果,检查前禁用鼻粘膜收缩剂。术后3周使用同一种类型的仪器再次测量,主要检查项目:鼻腔容积(NCV)、鼻阻力(NR)、最小横截面积(NMCA)以及最小横截面积与前鼻孔之间的距离(DCAN)。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8.0 进行分析,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进行描述性统计,以P
2 结果
本组选取的鼻中隔矫正患者共100例,通过一个疗程的治疗所取得的成果比较满意,NCV:偏向侧矫正前后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矫正手术前后对侧与偏向侧比较具有差异,P
3 结论
3.1AR测试优点 鼻腔是维持正常呼吸的关键器官,人体吸气呼吸都需要鼻腔进行交换,如果鼻腔发生病变就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AR测试清楚直观、无创以及简便的测试患者鼻腔部位的截面情况,且能有效为客观的评价通气情况,测试结果还能检查患者鼻腔腺样体肥大[3]- [4]。
3.2 AR测试的临床意义 本次研究选取的100例进行鼻中隔矫正术患者,在围术期进行AR测试发现,术后患者鼻中隔偏向侧的NCV、NMCA、NR等均发生冥想变化,患者鼻腔通气情况明显改善。由此可见,鼻声反射能准确和客观的反映鼻腔阻塞情况,值得在临床上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庞太忠,刘冰,程良军.鼻中隔偏曲矫正术治疗变应性鼻炎[J].山东大学耳鼻喉眼学报,2008(03):541-542
[2]潘安妮.鼻中隔矫正术对鼻窦手术疗效的影响[J].右江医学,2011(01):112-113
[关键词] 老年化疗患者;PICC置管;前臂静脉留置针;效果对比
[中图分类号] R473.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3(c)-0138-02
化疗是恶性肿瘤患者综合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经静脉给药是化疗患者最常用的给药途径[1]。抗癌药物的反复应用与长期静脉穿刺给药易引起静脉炎及药物外渗,而老年患者浅静脉皮肤松弛,韧性较强,皮下脂肪减少,造成血管弹性降低,难固定,易滑动,管腔狭窄,患者血液黏稠度较高,再加之患病后长期的输液造成血管损伤多、修复慢,患者情绪变化快,思想顾虑重,易烦躁,在备受痛苦折磨的同时产生恐惧心理,增加了护理难度。因此,为老年患者建立可靠且有效的静脉通道极为重要。2009年11月~2010年11月,本院对老年患者分别采取PICC置管和前臂静脉留置针进行输注,并进行了观察比较,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9年11月~2010年11月收治的100例老年化疗患者,将其随机均分为两组。A组50例患者在化疗时应用PICC置管,其中,男34例,女16例;年龄最大76岁,最小63岁,平均67岁;置管时间最长181 d,最短39 d,平均109 d;B组50例患者在化疗时应用前臂静脉留置针,其中,男33例,女17例;年龄最大72岁,最小59岁,平均63岁;置管时间最长18 d,最短1 d,平均5 d。全部患者均取上肢静脉,其中头静脉15例,贵要静脉67例,正中静脉18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
1.2 方法
1.2.1 PICC置管 选择德国贝朗公司生产的Cavafix PICC导管,首选患者肘部的贵要静脉作为穿刺静脉,其次是正中静脉、头静脉。将其穿刺侧上臂与身体成90°外展,其测量穿刺点到右胸锁关节后,再向下到第3肋间,待完成局部消毒后铺巾沿静脉走向穿刺,将导管轻柔地推进至所需长度后移去导丝,再连接肝素帽,以肝素盐水进行脉冲式的正压封管,清理穿刺部位,将体外导管弯曲为S状放置,无菌敷料覆盖。通过X线明确导管尖端位置。
1.2.2 前臂静脉留置针 选择BD公司生产的兢玛密闭式静脉留置针。选择患者前臂弹性较好且较粗直的血管,待穿刺部位消毒后旋转松动的留置针外管,以15°~30°角进行静脉穿刺,待回血后降低其穿刺角度,沿血管进针1~2 cm,使外套管尖端得以全部进入至血管内。最后以左手固定针芯,右手将外套管推入,松开止血带,抽出针芯,以无菌透明膜封闭固定。
1.3 判定标准
1.3.1 静脉炎判定 应用美国静脉输液护理学会关于患者静脉炎程度的判断标准。1级:患者穿刺点局部轻微疼痛、微红或(和)肿,静脉未呈条索状改变,触及无硬结;2级:患者穿刺点局部出现中度疼痛、轻度肿胀,静脉现条索状改变,触及无硬结;3级:患者穿刺点局部剧烈疼痛,且中僵度肿胀,静脉也现条索状改变,触及有硬结,观察有水疱。
1.3.2 疼痛判定 以数字程度评估表对疼痛进行评定。0分为无痛,10分为最痛。按照WHO数字分级法:无疼痛记0分;1~3分表示轻度疼痛;4~6分表示中度疼痛;7~9分表示重度疼痛;10分则为剧痛。
1.4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数据用x±s表示,计量资料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静脉炎及疼痛发生情况比较
PICC置管组50例患者中3例发生静脉炎、3例出现不同程度疼痛;静脉留置针组10例发生静脉炎,10例出现不同程度疼痛,PICC置管组静脉炎及疼痛发生率明显低于静脉留置针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具体见表1。
2.2 两组患者并发症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穿刺点感染、导管堵塞、皮肤过敏、导管移位或脱出等临床并发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体见表2。
3 讨论
PICC导管材料软、弹性好,同时留在患者血管内导管的长度可达45~55 cm,在对患者应用高浓度化疗药物、刺激性较强的甘露醇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静脉营养液及高渗或低渗盐水时,PICC均可不同程度的减轻药物对血管的高度刺激作用。而一次性留置针能够留在患者血管内的套管较短,最长仅有2.5 cm。在对患者输注高浓度及刺激性较强药物时,不但对患者血管刺激性较大,且极易引起患者静脉炎的发生[2-3]。本研究中,PICC置管组仅3例患者发生静脉炎,发生于置管后的10 d内,伴轻微疼痛,皮肤轻度肿胀,发红,经确诊为机械性静脉炎。在经维生素B12+地塞米松+50%葡萄糖局部湿敷处理后,上述症状于5 d后消失。而静脉留置针组10例患者发生静脉炎,且发生于化疗后的1~3 d内,予以拔管处理,应用生土豆片外敷及50%硫酸镁湿敷,抬高患肢,症状于7~10 d后缓解,但5例患者出现色素沉着。两组静脉炎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PICC置管组明显优于静脉留置针组。
此外,应用PICC置管,输注的液体不易外渗,静脉穿刺1次即可,而其余输液均可在无穿刺疼痛的情况下进行,PICC置管留置时间可长达250 d之久[4]。而一次性静脉留置针在输注液体时会引起液体外渗,引起疼痛与肿胀的发生,其留置时间也较短,重复穿刺增加了对患者的损伤[5]。在本研究中,PICC置管组仅3例因导管刺激而发生不同程度疼痛肿胀,而静脉留置针组则有10例患者发生不同程度疼痛肿胀,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
最后,PICC置管导管易固定,且不易滑脱,也不限制患者手臂正常活动,需行长期输液治疗的患者也可不应用肝素液进行封管,其无菌屏障不但面积大,且能降低由导管所引起的感染发生。同时,其导管生物相容性极差,不易与患者血管内物质合而发生相应反应[6]。因此,患者凝血及细菌感染情况发生率均较低。而一次性静脉留置针不但限制了患者肢体活动,在活动时有可能自行脱落。还需应用肝素液进行封管,经长期应用肝素液封管可引起患者凝血时间延长等[7]。在本研究中,PICC置管组2例患者因带管出院后未能按时来院进行局部换药护理而发生穿刺点感染,其红肿不超过2 cm,但出现脓性分泌物,在采取无菌处理换药涂抹莫匹罗星软膏及静脉抗感染治疗后痊愈。1例因咳嗽导致胸腔压力增大而发生导管堵塞。在采取负压抽吸注入肝素钠后成功疏通。静脉留置针组2例发生导管堵塞,其原因为老年患者行动不灵敏,对穿刺肢体保护意识不强,肢体活动频繁或在活动中受压导致回血引起。均予以拔除再另行穿刺。PICC置管组3例发生导管脱出,其原因主要是局部出汗较多,敷贴固定不牢,患者于活动或睡梦中不慎将导管带出体外,导管尖端由上腔静脉脱出至锁骨下静脉。对其所采取的措施为在无菌条件换药后,将余下导管妥善固定于体内,将其视为中长期导管使用。静脉留置针组2例患者因皮肤褶皱多,出汗较多,局部敷贴固定不牢、松动,再加之老年患者对穿刺肢体保护意识不强而导致导管移位或脱出。脱出后给予局部消毒按压处理后再另行穿刺。PICC置管组与静脉留置针组各有2例患者发生皮肤过敏,其原因是老年患者皮肤敏感,局部潮湿造成红疹或红斑。对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增加更换敷贴频率,遵医嘱局部使用莫匹罗星软膏软膏。对于红疹、搔痒严重者给予无菌纱布代替透明膜覆盖穿刺点,每日更换1次。所有患者症状经对症处理后均痊愈。
总之,使用PICC置管降低了反复穿刺引起的外周血管损伤和疼痛,提高了护士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反复静脉穿刺的费用,提高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对老年患者应用PICC置管效果较应用前臂静脉留置针效果好,值得临床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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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秀华,尹承娣,赵红,等. PICC与前臂静脉留置针在化疗中的应用比较[J]. 齐鲁护理杂志,2007,13(9):71.
[3] 周书云,王静. PICC术后发生并发症17例原因分析及护理[J]. 齐鲁护理杂志,2011,17(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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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毛慧慧. 静脉留置针在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应用[J].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29):7094-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