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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
统计数字显示,去年我省总量同比下降6.7%,来信同比下降8.5%,来访同比下降6.3%,重信重访同比下降12.4%,联名信和集体访同比下降7.1%。
如何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我省进行了有效的实践与探索。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和问题
阿坝汶川县映秀镇渔子溪村村民刘志福是一个老上访户,由于村上2007年一个由村上实施的项目工程款(每人550元)未得到兑付,刘志福多次到县、州上访。映秀镇上的律师和政府工作人员找到老刘了解情况,纪委部门加强督查,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调查渔子溪村资金使用情况,责令村上加紧兑付,最后老刘的问题迎刃而解。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功化解突出问题,这并不是个案。省局副局长杨旭介绍,我省总量连续10年呈下降趋势,由78万余件次下降到26万余件次。去年,省、市、县共同排查出了3500多件突出问题,其中省上“挂牌督办”了777件。
但是,“重点领域问题仍较突出。其中城乡建设、劳动保障、土地征用、农村农业、涉法涉诉的量占全省总量的2/3左右。我省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一刻也不能懈怠,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杨旭说。
随着总量的明显下降,近年来我省渠道也在不断拓宽。除了“12345”的电话热线和一封不用付邮资的“人民来信”外,窗口和网上受理平台的设立,扩大了群众渠道。
2013年底,达州市政法系统在市群众接待中心设立的涉法涉诉窗口正式对外开放。市级政法各部门每日抽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窗口轮流值守,接待群众,解答各种咨询和疑问,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并流转办,同时做好群众政策宣传、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工作。
2014年2月,省局门户网站开通运行。在网上受理渠道上,开设了“省委书记信箱”、“省长信箱”、“投诉受理”三个平台,供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同时,制定相应的网上办理规则,从工作机制上保障及时有效的处理群众事项。网站还通过设置“查询信件”服务,让群众实时了解具体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今年,我们还将对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行动,规范行为,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省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按照《四川省依法治省2014年工作要点》的部署,今年还将由省委政法委牵头对治安问题突出地区开展综合整治行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工作格局
“互联网是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最大变量’,我们能否冲得上、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靖平强调。
作为现实社会延伸的网络社会,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新形势下,用好全媒体,加强网络管理,构建网络和谐环境显得更加迫切。
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媒体作用?如何牢牢掌握网上舆论工作主动权?各市州宣传思想战线纷纷展开行动。
乐山组建由网管、网宣、网评、舆情和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组成的强大网军,建成100人的网评员、100人的舆情信息员、100人的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队伍,完成300人左右的网军培训任务。
绵阳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新闻发言人对一般性网络舆情原则上在30分钟内回复;重大网络舆情要在1个小时内回复;敏感性网络舆情要在3个小时内回复。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和社情民意的集散地,《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提出‘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可以为推进四川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省社科院副院长李明泉说。
今年,省委宣传部将牵头负责、公安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完成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严格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等工作。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2013年12月12日,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等32家房地产企业被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评为“诚信企业”。
这些企业诚信状况的专业评估以2013年10月正式实施的《成都市企业公共信用等级划分》为标尺,这也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行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工作,助推成都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要求各地方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房地产行业探索实践和开展的诚信建设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民生领域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估起到了示范作用。”成都信用协会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已经全面接入四川征信系统。从2013年10月起,将有40家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陆续接入四川征信系统,其中成都地区16家和其它地区24家正在进行联网工作。备受关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将接入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信息的查询也同样是各方关注的焦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主城区东、南、西、北、中五个方位,分别选择了一个商业银行网点作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点,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公众查询服务试运行工作。
关键词: 宪法精神 转型中国 法治社会
一、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有形的规范来型塑,更重要的还在于作为社会共识基础的根本价值体系所决定的宪法精神予以引导
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转型中国是宗法中国向法治中国转型的一个长期的历史时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组织社会的元规则并不会随着制度的确定而自动为社会成员所认可,再加上长期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造成了元规则尚未确立就面临失灵的状态,而建立于元规则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德则面临道德选择困境(又称道德困境),从根本上还是元规则未能真正适应社会和国家保障元规则权威的职权怠于履行所结成之苦果。
面临这一问题,开始出现一种否定法治回归德治的新儒家思潮,这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民众所迫切的重构秩序的合理性要求,但合理的目的必须依赖合理的手段实现。转型中国自1840年起,宗法社会就已经开始瓦解,无论是外因还是内因,抑或内外因的共同作用,都决定了原有的稳定结构已经不能维持,尽管新的元规则尚未被社会普遍所认同,但法治社会发展之大趋势,已不可阻挡。之后尽管在始初仅仅波及五口岸,但由于从根本上动摇了礼秩序。因此,开埠之后随着各口岸人民生活的市民化,渐渐波及内陆解构了整个宗法生活得以维系下去的社会基础,松动了我国传统社会的宗法生活秩序,并使其不再能存续,这就是所谓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而企图依靠宗法中国元规则(礼)和社会公德(孝)否定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是缺乏社会土壤的。
二、转型中国的历史与逻辑体察
(一)转型中国的历史体察
转型中国的发端与嬗变,并非始自第一次和完成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告,而是其前世(宗法社会)的元规则(礼)在应对近代西方挑战的能力逐渐削弱的过程中而嬗变的。但由于以来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与构建民族国家过程中形成的组织社会的元规范(纪)杂糅在一起,借新生活运动而沉渣泛起,使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面临远比西方社会错综复杂多的状态。
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并非无本之木,存在着其母体(宗法中国)对其的重大影响,又加上西方入侵加剧,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又受到集权主义所要求全民守纪的军事化影响。具体如下:
1.宗法中国与礼
转型中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前被称为超稳定结构(社会生活的稳定是相对的,其稳定性决定于外部系统和内部子系统的耦合达到的相对稳定状态),其从根本上源自于宗法社会生活范围的狭小,民众缺乏脱离宗族谋生的基本手段。因此,礼成为组织宗法中国的元规则,并形成以孝为核心的社会公德。
但宗法中国之所以直到明末才有民族意识萌芽,还在于长期存在的家国矛盾,即对家族的孝与对皇帝的忠所引起的家族与王朝之间的矛盾,但解决这个矛盾的路径仍然是建立在礼、孝基础之上的“外儒内法”,依靠家族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即依托宗法关系建构的国家主义雏形,但忠君与孝本位相冲突时以孝治为先,如亲亲相隐和准五服以治罪,以及以十恶制度中的内乱等罪名而非直接控制。
2.转型中国与纪
随着列强入侵加剧,农民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大革命的兴起,宗法中国从根本上遭到破坏,但转型中国应当向何处去随着民族危机加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曾经企图通过新生活运动和纪为核心来型构民族国家。
但宗法中国和法治中国其型构社会的元规则绝不是――纪,即丧失自我人格的绝对服从,社会本位也不应当是国家本位。遵纪守法,从规范层面上而言应是守法高于遵纪,实践层面缺乏守法公民的培养,遵纪只能流于形式或失败,甚至以大规模压制为实现路径。无论对于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社会,还是以公民为核心的法治社会,对社会的彻底控制都是不可取的。而1840年以来,宗法社会已丧失其立身之基(尽管社会转型仍未完成),守法公民的养成与法治社会的形塑才是应有之意。最关键的还在于,守法区别于遵纪在于,法之为法在于其善,方能得公民自守。
3.转型中国与法
尽管转型中国的嬗变过程中,深受其母体――宗法中国和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纪”的影响,但转型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前行,尽管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尚停留在法制国或片面强调民权的苑囿之中,但作为调整平等人格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元规则――法,已经成为转型中国未来发展的共识。当下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使“法”及由“法”所衍生的社会公德“信”,权利行使前提在于对他人平等人格的尊重。
(二)转型中国的逻辑体察
转型中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困难不仅在于对中国社会历史考察中所发现之错综复杂的情势,更在于制度构建不等于立法的技术中立化,而是基于社会的实际情况,对系统已变化之要素予以发现。
宪法在不同社会表现不同礼但又都是组织社会元规范。甚或只承认有的法社会才是政治上已经组织起来的文明社会更何况即使仅仅以法为组织规则的社会中,其分支与变体亦呈现表面上似乎判若鸿沟的区别;而就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而言,毋庸讳言,法已经成为组织我国转型社会的元规范,但绝不能罔顾传统宗法社会所遗留的浓重影响,这也决定了我国宪法要求的复杂性和宪法秩序构建的长期性。
三、宪法精神与社会生活的善好
转型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从根本上而言,在于礼规则失效之后,如何在社会中形成对法规则的社会认同?这需要对转型中国社会时代内涵和社会特性的准确把握,这恰恰是宪法精神――作为共同体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准则和特定的宪法要求在宪法中的反映所承担的重要使命。
(一)宪法精神的本旨
宪法学本体论解决的是宪法本体,也就是宪法的终极关怀问题,这也是对宪法精神本旨的探寻,即对于全人类来说,宪法精神是根据何种普适性规律完善社会的宪法体制以求得社会生活和谐的。所谓宪法精神是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准则和特定的宪法要求在宪法中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的特殊社会环境所决定。
(二)宪法精神的实现
在当代,中国社会正在为应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进行最根本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尽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社会基础在大革命时期已经奠定,但社会元规则的重塑与认同不能不有赖于教育对健全人格者的养成。而教育根本目的之实现,其最重要一环又在于宪法学教育(从宪法的根本功能来看,宪法学教育是养成谨行社会元规则之健全人格者的关键),这既是现行教育体系的固有缺陷所导致的(如2012年的香港国民教育争议),又是宪法教育的根本使命使然。
任何教育都是德育――伦理教育,即立足于社会元规则之上的伦理教育,是构成元规则的主导价值和社会特定时期之需求――养成何种适格之社会成员,是动态的为促进社会生活之善好而发展的。而于宪法学教育而言,可称之为宪法精神教育,养成转型中国(由于道德困境和元规范为权力本位所冲击,这一问题尤为重要)所迫切需要之守法公民。
四、公民养成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一)公民是什么
1.法规范层面的公民
在国籍法意义上,因出生或归化取得国籍,而获得共同体成员资格或公民资格。在一国宪法规范层面,共同体成员资格或公民资格即公民的法律人格,公民人权的实现受该国宪法的平等保护。这就决定了公民之间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因此公民行使自身权利的前提,即不得侵犯他人之安宁。
2.公民与社会
但在实践中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并不为研究者重视,这一问题随着城市化加速,原来强迫凝聚社会的元规则――“纪”的瓦解,宗法生活的死灰复燃,再加上和计划生育等历史因素,错综复杂在一起殊途同归,即在社会生活忽视他人人格的平等或自动降低自身人格。因此,公民社会建立的关键不仅在于意识自身权利的彰显,更重要的在于尊重其他平等人格的自由。
(二)宪法精神与社会公德
宪法精神是特定社会(其价值准则可以成为社会公德本身,是由社会生活所决定的,如孝为宗法核心道德,形成族人与家族的紧密关系;忠为集权社会核心道德,形成臣民与国家之间的服从关系;恕为法治社会核心道德,形成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准则和特定的宪法要求在宪法中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的特殊社会环境所决定。转型中国社会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特定之宪法要求――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在于打破宗法社会残留对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而作为核心生产力要素的人,只有从根本上在人格上得到平等尊重,才能在知识经济时挥最大之作用。因此,此宪法要求倒逼主导地位价值的成型――对人的平等尊重为核心的公民养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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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基础;法治观念;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精神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
随着中国法制的健全,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基础的设立、法治观念的养成到法治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人民的法治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着重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法治文化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历史上,法治从来就是和民主相联系的。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党的以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巨大成就,而且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由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人们在法律等方面从观念、思想到制度、行为的变化,深刻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文化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也有力地说明了市场经济一定要建构与自己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文化体系。
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言,其具有现代性和开放性。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必将相融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在向着和谐法治的方向发展。
二、和谐社会建立在民主法治之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
三、和谐社会促使法治观念的养成
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重要价值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和谐社会是我们党的一个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
“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这种行为规范就是法治。同时历史经验也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实现手段之一就是法治。
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在于制度层面要加快,更需要精神、信仰、文化的指导。实现法治不仅表现在法律体系的建立,而且在深层次上表现为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革。就国情而言,我们的法治缺少的是像西方社会那样自下而上的法治精神的养成过程。所以中国只能走一条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显然,没有法律文化传统和法治观念,将成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和谐社会思想在贯彻、落实中的一大症结。
法治观念培养的更要注重以下问题:
1.用好社区法制讲座,促进社区居民良好习惯的养成。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秩序才能正规有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2.用好社区法制讲座,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每个社区如建立一个调解办公室(兼法律咨询室)就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祛恶扬善的预防功能和调解功能,从而强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和相互接纳的意识,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3.社区法制讲座方式形式多样。讲座不搞一言堂,把它和咨询、座谈、演讲相结合,尤其是社区法制讲座必须采用案例教学。以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往往会抑制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丧失学习的兴趣,而案例教学的特点是自己动手做。社区居民是课堂的主人,律师是组织者。
四、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层面上获得理解。必须意识到,坚持法律观的指导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则要关注此种建构的目标和方法。
1.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和谐。和谐社会是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由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等特点,还有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难免发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需要运用法治等手段,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和谐。
2.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的和谐。一旦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他们可以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 刘椿(1970 ―),江苏南京人,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周礼红(1975 ―),河南南阳人,深圳市社科院城市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学;袁冰(1984―),河南平顶山人,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成熟稳定的市民社会是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治理转型的基础。市民社会以身份和权利平等,社会行为法制化和资源分配公平化的制度代替旧时代城市人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现代社会,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一
(一)市民社会与城市治理的关系
市民社会的城市治理是政府与市民以法治化为前提,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有秩序地实现社会良性运转。
市民政治地位平等化。城市人群传统等级制度转换为市民社会,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其形成过程就是等级制度演化为权利平等的制度。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平等化特征,为市民从传统城市治理模式中的接受者成为城市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和共同治理者,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一道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市民意识与行为法制化 。市民社会的特征是法制化和规则化,社会成员摆脱了政府的附属物地位,行为不再受政治力量的控制而成为自由的市民。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了社会利益多样化,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治理制度化,社会行为法制化,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的身份平等并恪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资源分配公平化。城市治理的前提在于政府治理现代化,即政府为市民社会的发展让渡出生存空间,市民社会的发展又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同时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①。市民社会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阶层需求,目的在于填补政府的“公益真空”和资源分配偏差,以助于实现整个社会资源分配公平。
城市治理新型化。市民社会存在的方式以众多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由市民自愿组成的组织,目的在于不同市民阶层实现自身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并且成为连接市民与政府的桥梁,因此可以通过自愿结合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以追求社会的平等和利益均衡。
(二)城市治理的路径
今天市民社会生活的自主性增强,政治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利益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城市治理的路径由市民政治参与逐步过渡为社会自主管理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因此,城市治理的基本路径就在日益复杂化的城市治理中,以法制化、制度化为基础开展治理,同时保障、引导、激励市民有序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自治。
二
(一)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制约城市治理
在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在运作机制上相互独立,功能上彼此协作、相互补充,职责上互相监督。从宏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的治理创新为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外部环境;而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市民的基本素养也构成了城市能否实现良性治理的基础。从微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对市民社会的培育支持、规范管理、评估监督,市民社会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二者在各自的层面和角度行使职权,担负责任,相互促进和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城市治理的良性互动。在双方的互动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间从“零和博弈”到“整合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存共赢。实践证明,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和方式并不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市民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深度和广度不高的现实,显现了市民社会发育的低成熟度,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模式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传统政治意识的影响。传统的儒家政治文化重礼治而轻法制,重权威而轻民主,导致社会治理的决策模式是典型的权力和精英决策,执行程序和评价主要取决于权力精英的意志。这种影响的结果是城市行政决策和管理者与市民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沟通,市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能力也存在局限,没有介入社会管理的机会。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影响。政府与市民双方地位不平等,社会成员的极少参与公共事务,缺乏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和高度的信息流动等特点,政府有可能因此产生公共政策制定失误,执行乏力。
现有城市治理模式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差距。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已不适应市民社会利益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求。
(二)市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
市民政治参与意识薄弱。虽然我国正积极通过推进教育的大众化,城市阅读来提高国民的素质,但从总体上来说,市民难以适应和参与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市民的政治素质与文化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仍需进一步提高。
市民政治参与能力弱。各阶层掌握的政治、社会、经济资源以及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文化认知水平的不同,使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市民政治参与能力低下。
(三)市民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归属与认同
市民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缺乏对社会公共事务和集体利益的相关争取。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放任集体和社会利益的丧失,其本质就是缺乏集体和自身利益的平衡意识。
从总体上看,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民主程度的提高,市民参与政策制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而推动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发展,推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了城市治理现代化。但是,在市民社会参与与组织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三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对社会的多元化,能否合理整合和正确引导市民社会的各利益主体,并有效处理各种公共问题决定着地方政府城市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以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以法治化为导向实现城市治理创新。要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城市治理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市民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体系。实现城市治理的全民参与态势,平衡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政府依法行政与市民参与的关系,同时建立合法、便利的市民利益诉求和解决渠道,实现公共政策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均衡,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建立社会稳定和市民利益保障的有机机制,最终实现城市治理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城市治理法治化模式。政府运用法律的手段,实现行政和权力行使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将城市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有效达成城市良性治理的社会公共管理目标。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城市治理的具体事业有法可依,让市民在要求公共服务时有据可循,同时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公平地获得公共服务。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方式、监管和评估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把握好正确的政治和文化价值取向,处理好政治与城市治理创新的关系。探索形成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协调互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法治模式。通过社会组织法治化的路径,在契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和社会情势现实基础上,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的综合城市治理体系。
(二)加快拓展市民社会参与路径
在依法行政的法制化基础上,调整传统运动式的社会动员思维和模式,强化市民公共事务的意识,提升市民参与能力,构建和谐、开放、透明、民主的社会环境,让市民与政府合作、协商,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治理。在城市治理创新中,建设市民的规则意识,提高市民公共意识和质素,提升市民参政的素质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