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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有难,我怎能不管,虽然我并不富裕,但我还是要捐点钱、做点贡献。”贵阳市开阳县普通农妇袁安惠在灾情发生的第二天,到市场上卖掉了4只羊,把1000元卖羊款全部捐给了地震灾区。
老人遗愿:1万元存款捐灾区
“我要为灾区群众捐出自己的1万元钱。”5月12日,躺在病床上的省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胡太华强撑着叫家人扶着自己坐起来,弥留之际,71岁的老人向儿女如此交待。13日,老人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用感恩的心捐助灾民
“老师,我捐105元!这100元是一位好心的叔叔给我作为生活补贴的钱,另外5元是我拣垃圾卖得的钱。”5月14日,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小学六年级5班的学生罗国富看到学校为汶川县捐款的倡议书时,对班主任这样说。
捐出15个鸡蛋换来的油盐钱
“平时生活再困难也比不上灾区现在面临的困难。”5月17日,铜仁地区江口县桃映乡一位65岁的老人把家里仅有的用来换油盐钱的15个鸡蛋拿到集市上卖了,把所得的钱捐给了灾区。
服刑人员省下生活费捐款
安顺市轿子山监狱的服刑人员从电视、报纸、广播中了解到灾区人民的境况后,许多人流下了眼泪,他们纷纷找到监狱干警,表示要为灾区人民捐款。5月20日,1579名服刑人员拿出了自己平时节省的生活费投入捐款箱,捐款41862.5元。
低保户捐款民政干部流泪
5角、1元、5元、10元……当铜仁地区松桃自治县蓼皋镇南门、平块两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清点捐赠箱内的捐款时,不禁留下了热泪。因为捐款的这些人本身就家庭生活困难,但当他们得知汶川地震的消息后,宁愿省吃俭用也要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截至当日下午2时,蓼皋镇南门社区募集善款7359.5元,平块社区募集善款4805元。
残疾父子撑凳捐钱
5月16日下午3时许,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情系地震灾区”赈灾义演募捐现场。
一对下肢完全瘫痪、身高1米左右的父子双手撑着自制的小木手凳从台下的募捐人群中靠近捐款箱,父亲从贴身的衣兜中拿出一小叠1元、5角、1角的钱币,儿子从口袋里掏出两元钱整理好,慎重地投入捐款箱。
绝症军嫂救命钱捐震区
“别在我身上浪费了,把这笔款捐给灾区,它能延续更多人的生命。”望着妻子坚毅的眼神,身为军人的毕节地区织金县人武部部长周祖华再也掩饰不住自己的悲伤,抱着妻子痛哭起来。为了完成妻子的心愿,周祖华迈着沉重的步子慢慢走出医院,把妻子6000元“续命钱”捐给了灾区。
爱心蔬菜捐献灾区
“没钱,咱就捐点菜。”贵州农民郭吉昌日夜兼程把全村捐的蔬菜送到一线灾区时,道出了这样朴实的心声。听到灾区群众吃蔬菜困难的消息后,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平子坝村和卫城镇东门村300多农户自发组织起来,以最快的速度抢割了16吨蔬菜,并及时运往灾区。
1995年七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被确诊为慢性粒性白血病,需要25万元多元进行骨髓移植,同年12月22日,横县地税局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并表示地税局将对捐款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抢救上,信的落款是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加盖了公章),并注明了转帐开户行及账号。截至1996年6月5日,共收到四川贵州海南等全国各地的193笔捐款,共计22万余元,但爱心没能留住余辉的生命,共用去医疗费用9.8万余元,还有14万余元,地税局以工会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余辉的父亲要求把这14万余元作为余辉个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详情请见2002年11月4日扬子晚报B3版报道:捐款能否当作遗产)
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
1997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在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杨尔特,男,12岁,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在礼泉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下,由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了“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倡议书,倡议全县师生为杨尔特捐款治病。教育局、教育工会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共计40482.05元。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支付给杨尔特,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同样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银行。原告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其余捐款未果时,遂将教育局、教育工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及精神损失3000元。
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募捐款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二是《民法通则》条款的适用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与被告之间形成关系。捐款人为原告治病捐款,被告为30个捐款单位出具了“为杨尔特募捐款”的收据,因而原告是募捐款的所有人,有权获得全部捐款,被告作为募捐款的收集人,是原告杨尔特的人,被告将给原告的募捐款挪作他用,侵犯了原告即被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判决。
被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被告不是原告的人。本案属于捐赠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它不是由赠与人直接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而是由被告间接转赠给受赠人,只有捐赠人认为被告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没有尽到把捐款交给杨尔特手中的义务时,他们才有权请求被告履行转赠义务,原告无权主张该权利。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被告将募捐款中的1万元转交给了原告,这1万元捐款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捐款未转交原告,原告对其余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被告在这次募捐活动中,虽然发生了《向杨尔特送温暖、献爱心》的倡议书,但它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出的,并不是以杨尔特的名义发出的,原告杨尔特只是一个特定的捐助对象而已,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成立。再次,被告同时认为,这次募捐活动,从捐赠目的看,并非为原告一人治病捐赠,还应包括其余四位白血病患者,被告将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白血病患者是成立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院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予以判决。
经过6个多小时的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礼泉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认为:“原告杨尔特因患病,向社会各界求助,被告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得知后,向全县各校师生发出倡议书为杨尔特捐款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被告以原告杨尔特名义倡议并收取的捐款,应归杨尔特所有,并应及时付给杨尔特,但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付给杨尔特,其余30482.05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杨尔特请求被告给付以他名义收取的募捐款的剩余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捐款30482.0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礼泉县人民法院是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结此案的,如果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呢?本文以能否把这笔爱心捐款作为遗产处理案为例进行分析(事实上,一二审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这笔捐款的性质和所有权的归属,其他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本案中,横县地税局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这实际上是一个要约邀请,也就是希望全国地税系统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各地的好心人纷纷慷慨解囊,把捐款寄到地税局指定的账户上,是一个要约行为,是向横县地税局订立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横县地税局受下捐款是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捐款者和横县地税局之间订立了一个赠与合同,这个赠与合同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附义务的,因为有很多捐款者明确指定了捐款的用途是给余辉治病,即使有些捐款者没有明确捐款的用途,但他们捐款的用意是鲜而易见的,况且横县地税局在求援信中已明确了捐款的用途,故应当判定这些赠与对赠与财产的使用附有条件,受赠人应当按照赠与人的指示和自己的诺言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那么,受赠人究竟是谁呢?可不可以是余辉个人?笔者认为,不可以是余辉,只能是横县地税局。理由如下:
(1) 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捐款者和横县地税局。余辉不是合同一方,受捐款的只能是横县地税局,不能是余辉。
(2) 有观点认为,余辉是特定的受赠人,横县地税局仅是对该捐款行使财产代管权,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横县地税局享有的对捐款用途的监督权。因为本案中的横县地税局享有监督权,能够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这笔钱用于对余辉进行治疗外的其他方面,如发生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并纠正.这种监督权是基于捐款者对捐款用途的指定和地税局自己的许诺而产生的,对捐款的使用者而言是监督的权利,对捐款者而言,却是监督的义务。因而,不能放弃这种监督权。现在不妨假设这笔捐款属于余辉和其家人所有,余辉和其家人就享有这笔钱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想怎么处分,他人无权干涉,而实际上这种监督权可以对抗所有权,所有权受到监督权的制约,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所以这种假设不能成立,余辉不享有捐款的所有权.只有让地税局享有捐款的所有权,才能解决监督权优于所有权的矛盾。
(3) 或者可以认为捐款的所有权归余辉和其家人,横县地税局享有的监督权是赠与人授予的,是地税局赠与人行使的。这种情况下,监督权对抗所有权是合法合理的,既然是监督,地税局就更应该忠实于被人,更好的行使监督权,以履行对被人的义务。如果捐款不用于给余辉治病,可以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由于余辉死亡后,受赠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这样的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是违约行为,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所以笔者认为这里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当在有过错时才是不履行,没有任何过失的无法履行也是不履行,而且这个不履行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病故不属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赠与人应当享有撤销权.故地税局作为赠与人的人有权利撤销这样的赠与。
动员社会力量为红十字会积累资金和实力,提高红十字会救灾能力,提升我国红十字会的国际地位。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能做出快速行动,向遇难的群众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应急困难,救助弱势群体,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开展“备灾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救助弱势群体”募捐活动,弘扬红十字会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二、募捐活动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奉献爱心,积极捐款。
(二)范围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工商业户;热心于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各界志士仁人。
三、募捐活动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为搞好募捐工作,区红十会实施募捐的同时,向社会各界说明这次募捐的目的和意义。要向社会宣传“行善是一种精神财富”帮助弱者能实现自我并获得精神快乐”有钱捐款是一种责任,并且能赢得社会的尊敬”人道主义是精神文明的一个内容,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之一”争取社会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实施阶段,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募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责”募集的善款除按规定上缴市红十字会40%外,其余我区留用的60%主要用于我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备灾救灾和为下岗特困职工提供紧急救助。
(三)总结表彰阶段,对个人捐款千元以上,单位捐款万元以上,市红十字会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章;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要对个人和法人代表授予“市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并授予“市红十字会事业特殊贡献奖”奖牌。由市红十字会专门在新闻会上举行颁奖仪式,并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其人道主义精神义举。
四、募捐方法
(一)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募捐)。
(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组织募捐责任人,指派有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
(三)区红十会要对各单位捐款的数额人数进行统计,并向全社会公开和通报。
(四)各学校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募捐;个体工商户由区工商分局组织募捐。
(五)对本次募捐的先进典型及时上报、及时宣传。
五、几项要求和规定
为动员全社会爱心力量,广泛吸纳慈善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作用,开展社会救
助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办字
〔**〕16号)精神,从**年起,在全市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为把**年“
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年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旨在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继承中华
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扎实有效
地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广辟社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
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红十字会会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常丽
虹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
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承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
合。各级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
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也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各级政
府要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三、募捐范围和主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驻市各单位及民营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活动的主题是“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献您的一份真情”。
四、捐款用途和救助对象
(一)建立红十字会农村特困家庭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对市内18岁以下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
、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二)建立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为灾区群众提供粮食、衣物和医疗等紧急救助;
开展以“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救助城乡特困家庭;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
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五、活动安排
募捐活动从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
1.召开全市“博爱一日捐”启动新闻会。
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
部、职工和群众踊跃捐款,为救助困难群众作奉献。
3.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日报》、《牛城晚报》、**电视台、**电台和各县(市、区)各
种新闻媒体,要对“博爱一日捐”活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这项活动的
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褒扬募捐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博爱一日捐
”募捐活动的热情。
(二)捐款收缴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实行县、市、省逐级收缴上缴的方式。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省驻市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募捐工作由市工商联组织。上述捐款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市红
十字会要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捐款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并将捐款于5月15日前上交市
红十字会。
(三)总结表彰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5月底召开全市红十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地
区、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举办这项公益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募捐活动。各级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捐款,引导社会公益行为,为募捐活动健康开展创造条件
。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
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
,共襄善举。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募捐专帐,抽调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
款的上缴及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
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0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募捐活动随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录,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
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活动和募捐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其他事宜
全市捐款接收单位:**市红十字会
地址:**市桥西区后炉子大街1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冶金南路支行
1、可以通过个人网银“公益捐款”栏目,根据网银页面显示的所有受捐企业列表,选择要捐款的慈善机构,点击操作栏“捐款”,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及捐款金额,确认信息后点击“提交”完成捐款。
2、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服务。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分为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两大类。注册客户按照注册方式分为柜面注册客户和自助注册客户,按是否申令证书分为证书客户和无证书客户。可以说,个人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