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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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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第1篇

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仲裁文书表格进行了修改,并根据需要重新设制了一些文书表格。现将冠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表格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表格式样,印制冠以本区、县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文书表格,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函告我们。如需变更文书表格的内容,需上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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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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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    )劳裁字第    号                |

  |-------------------------------|

  |案        由  |                                              |

  |-------------------------------|

  |    |申  |                                                  |

  |当  |诉  |                                                  |

  |    |人  |                                                  |

  |事  |--|-------------------------|

  |    |被  |                                                  |

  |人  |诉  |                                                  |

  |    |人  |                                                  |

  |-----|-------------------------|

  |承  办  人|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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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案|                      |结案|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日期|                      |日期|                          |

  |--|----------------------------|

  |处理|                                                        |

  |    |                                                        |

  |结果|                                                        |

  |--|----------------------------|

  |归档|                      |归档|                          |

  |    |        年    月    日|    |                          |

  |日期|                      |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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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卷                    |    本卷共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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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批表

   ---------------------------------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调解)卷宗            |

  |-------------------------------|

  |                    年度(    )劳裁字第    号                |

  |-------------------------------|

  |案        由  |                                              |

  |-------------------------------|

  |    |申  |                                                  |

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第2篇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各招标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符合有关条件的招标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2、招标业绩汇总表;

3、招标项目明细表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协议明细表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委托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年12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领导组负责领导、管理我镇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工程招投标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镇、区财政出资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称“镇属工程”;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等自筹出资投资估算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项目称“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统一由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组织。

镇属工程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村居工程投资估算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必须在镇标场实行公开招标;镇属工程15万元以上(含15万),3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镇属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故意压低造价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第一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申请二次招标。

第八条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必须到区交易中心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由镇招投标管理组全程负责有关事项,招标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条凡在镇、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镇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机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必须在镇标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经审批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申报。招标人到招投标管理组提交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电视及镇城建办招投标公告栏不得少于3日;

(三)审核投标人资格,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举行开标会议,确定合格投标人,审查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人;

(五)公示中标结果。镇招投标管理组将中标结果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镇招投标管理组就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镇招投标管理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一)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招标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或者招标人立项证明正本);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招标机构名称;

(五)招标文件,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

(六)造价文件(市场参考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七)有资质设计单位出的完整施工图纸。

(八)其他。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的范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技术要求;

(十)收标、开标、询标、评定标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与镇城建办招投标科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一)评定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二)投标文件要求:包括填报规定、必须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协议书;

(十四)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备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答疑;也可举行答疑会议,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有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要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镇属、村居的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投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职称聘书(复印件);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标项目的名称。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盖投标人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第十八条镇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当日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镇招投标管理组主持。整个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必须有司法、见证等机构在场当众开标、定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招标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招投标监督领导组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凭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报建文件办理报建报监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格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邀请招标条件的,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组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必须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送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镇招投标领导组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镇纪检、财政所、质监站不定期参加开标或抽查招标档案,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第4篇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资金来源

____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 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3 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 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 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 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 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4.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7.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1章投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须知

第3章合同条件;合同格式;投标书格式;投标书附录;指定材料表;合同协议书格式;投标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授权书格式;

第4章辅助资料表

第5章技术规范

第6章工程量清单

第7章图纸

第8章参考资料

7.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业主在投标截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 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资料。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投标价格

12.1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

12.2 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人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 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ⅲ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 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标货币与克付货币

13.1 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一“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 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 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中列明。投标在表l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想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 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在工程进展中外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际变化。

13.5 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 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

(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15.3 按本项知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

(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 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 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权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标前会议

17.1 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 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 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标书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19.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_____合同

(2)_________(招标编号)

(3)____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 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 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 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 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 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过程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4.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26.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错误的修正

27.1 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9.2 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行评估价中。

29.3 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 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 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9.6 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 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属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请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中标通知书格式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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