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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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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方案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上就要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对《望东方周刊》说。

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战略部署。2008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提出了司法改革的10项任务。近日,由最高法牵头实施的12项改革任务也将确定。

“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蒋惠岭并未透露12项改革任务的具体内容,“现在方案还在研究阶段,还是保密的。”

不过他告诉本刊记者,这12项改革任务是在去年提出的10项任务的基础上衍生而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处处体现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加强权力制约监督。

三个“五年”

已经对外公布的新的司法改革重点任务中,有一部分是需要制定新的改革方案,比如司法管理制度改革、量刑程序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还有一部分是在原已制定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如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

蒋惠岭说,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司法改革基本处于“铺路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开始全面、系统地对司法改革进行统一部署,标志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叫它‘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2004年起,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时期。

“2007年提出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它也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所以中央进行了自上而下的部署。现在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实施意见》,可以说类似于第三个五年纲要。”

这3个五年里,改革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

2003年以前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程序把关上的改革。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理顺了一些关系,解决了一些基本问题,比如法官制度的建立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进入探索阶段,主要注意力转向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程序等方面。

第三个五年则是深化阶段,在过去提出的工作重心上继续往前走。

提升法官权威

在庞大的司法改革系统中,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充任了“协调者”的角色。

“最高法牵头的这12项改革任务很艰巨,我们的时间也很紧迫。前一阶段,院内各牵头单位已经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选择了一批精兵强将,跟协办单位共同组成了各个项目的课题组。”据悉,12项改革任务的总体方案已报送中央政法委。

对于外界瞩目的问题,如量刑、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透明等,蒋惠岭也是感触颇多。

“每一项改革措施,都要克服来自各方面的、与公平正义原则不吻合的力量。决定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根本的办法是要从体制上保证,让司法机关能吸引社会上最优秀的人,保证这个最基本的价值体系。”

蒋惠岭觉得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提高法官的地位。“在其他国家也是一样,法官要是没有这种权威的话,公正的标准就变得多元了。”

蒋惠岭把法官和法律的关系形容为唱“双簧”,“法官要不折不扣地把法律表达出来,否则法律会就被曲解,被不确定的情感化的东西取代。所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是这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对于更深度的司法透明,蒋惠岭也充满了期待。

“很多地方法院把审判结果‘上网’,法庭对公众开放,但大家还是觉得透明度不够,说是‘没有用的东西全公开了,最有用的部分都没有公开’,这话虽然刻薄了点,但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庭上那一点时间,那一纸判决‘透明’了,但是庭审前后的情况大家并不知情。在这个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

他说,这一轮司法改革里,增强司法透明仍是重点,希望未来5年有所改观。

“水到渠成”

蒋惠岭觉得,在司法改革推进中,困难之一是制度设计。在这方面,他认为地方法院功不可没。

“司法改革办公室不可能一拍脑袋就想出一个方案。很多改革措施,都是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我们也会拿一些改革方案,先在地方试点。”

但是,蒋惠岭也表示,很多地方改革和当地环境、当地法院的情况都有直接关系,所以未必能普遍适用。

“司改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协调全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发现跟法律要求不太一致的,或者是新做法但是不符合改革方向的,我们也会马上阻止。”他说。

在蒋惠岭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容易改的都已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一些硬骨头。而且司法体制改革跟各种社会制度掺和在一起,尤其是和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10月27日,早闻其声,不见其文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二五纲要”)终于正式出台。“二五纲要”是继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又一个综合性改革文件。

早在2002年4月成立的“二五纲要”起草小组历时两年,数易其稿,在2004年4月将草案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此后又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等会议讨论了这个基本定型的草案。

但是,为了使“二五纲要”成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计划于2004年这一文件。

2004年底,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出台后,起草小组根据中央的精神又反复对“二五纲要”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使它真正成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系统部署法院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二五纲要”涉及“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及“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八个大项,共50条。

其中关于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改革等方面的内容迅速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既要改革,又要稳步前进,这与中央的改革部署是同步的。‘二五纲要’向司法现代化迈进了一步,方向是对的。”参与此次最高院专家咨询会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对“二五纲要”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摆脱地方行政部门干扰办案

在“二五纲要”的第48条中提到:“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地方法院现行的财务体制是,办案经费归地市一级政府划拨,给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了障碍,特别是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当地税务部门的案件更是难以秉公执法。给地方法院穿小鞋、降低预算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果财务制度的改革目标可以实现,有助于法院审判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陈光中认为,“将财务费用都集中到中央,难度非常大,因为各省之间贫富不均。但若以省为单位,实现中央及省的两级管理,难度将会减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

最高检在此问题上,显得有些谨慎。10月25日,记者致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告诉《望东方周刊》,最高检印发的实施意见也仅仅是最高检对未来改革方向的一个思考,目前,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举措,所以,他认为“没有什么可以炒作的价值”。

这一说法在基层检察院也得到了印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也承认,到目前为止,他们也没有收到最高检关于这方面改革的任何正式文件,“我们关于这一点知道的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多,没有更多实质性的内容提供。”

他同时表示,关于这样的改革,检察院方面也一直在讨论,认为这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学界已经讨论了好几年,但是,未来是不是要这样还很难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湃对此条目标比较悲观,他对《望东方周刊》说,财政权是干扰司法的因素之一,更多的干扰还来自领导的“条子”和“招呼”。

“如果中央支持,下决心改革财政保障制度,改革难度会减小,就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陈光中表达了他的乐观。

能否在明年下半年收回死刑复核权

在“二五纲要”中的第二条提到:“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便已开始。当年,最高院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大部分省市的法院都表示希望最高院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但因面临的困难巨大,这一拖就是九年。

在这九年中,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而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同一个法院几乎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两个不同的判决。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就形同虚设。而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一致,同样的罪行在此省不判死刑,换到彼省却要判死刑。

“最终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是中央下了决心。”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陈卫东对《望东方周刊》说,“随着对人权保障不断重视,死刑成为一个敏感问题,是我们人权外交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也是我和同事们最近议论的热点。”最高院的一位法官对《望东方周刊》说,“实际的工作不仅书面上一两句话那样简单。”

“收回死刑复核权,意味着增加数百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办案的场所也要扩大,新增规模将相当于一个省高级法院。已经基本能确定的是,将在原来的刑一庭、刑二庭再增加三个刑事法庭,扩大到刑五庭。将从各个省高级法院抽调五到七名法官,总人数可能大大超过100人。现在,领导已经选定,个别人已经来上班子,但我估计最终实现收回目标恐怕要到明年下半年。”

除了硬件上的困难,更大的难点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细化。例如,死刑复核应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高级法院上报,还是被告人上诉?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现在都已经有了初步的方案,但还要经过反复的讨论。”陈光中说。

“收回死刑复核权。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收回本身。对一审、二审的工作也提出了高要求。现在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不高,全国的证人出庭率不足7%,这些都将为死刑复核带来巨大的压力。”陈光中说。

前不久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院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不过,目前最高检还没有和最高院协商形成最后意见。

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此次“二五纲要”从短期看,热点是

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但若从长期看,则应该是整个审判方式和架构的变革。

在“二五纲要”中“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部分中提到: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完善审委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任;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大部分内容我同意,但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效果,我觉得还要在实践中观察。”陈光中说,“若改为审理制则构成了两次审判,因为审理即意味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等于重新开庭。另外,这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陈光中在对审理制提出质疑的同时,也分析了最高院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可能动因:平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中的力量。提到:“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陈光中对这一点提出了异议:“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过规定,但是过去一直没有落实。副检察长列席,防止审判不公正,加强法律监督,这没问题。

“我担心的是,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造成控辩双直接带到法庭,但法院可能不能平衡采纳律师和公诉人的意见。因而,辩方列席的问题就亟待解决,这大概也是最高院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原因之一。”

在“二五纲要”提到的司法改革热点之外,陈光中认为还有行政案件的审判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等内容没有在纲要中体现出来,“人事问题还是比较虚”。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过去的五到十年间,中国司法确实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最高院的这位法官对《望东方周刊》说。

“现在,法官已经渐渐接受了现代的司法理念,比如‘司法独立’。这在15年前,甚至五年前都没有得到法院内部的共识,还有人在问司法为什么要独立,而现在,在座谈会上、学术论文中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常见了。”该法官认为,“还有其他一些现代司法理念,比如,司法中立、控辩双方权利平等、司法功能的有限性、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也都是近年才慢慢得到普及和强化的。”

进入本世纪以后,法院的程序意识加强,越来越重视庭审,对于程序上的违法侦查,法院也敢于认定,慢慢地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如今,法官改变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审判工作中渐渐重视人权,更加注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认可中国司法有了很大进步的同时,“一五纲要’’也被指出了其部分目标二审多数不开庭,一审多数不传证人。证人的笔录在法庭上念念就算完,即使被告认为不符合事实,也无从对证。而在‘二五纲要’中,这一点都没有再写进去,现在证人出庭还是大问题。”陈光中说。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企改革;政府改革;形势;前景;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54-02

相对于其他转轨国家,我国用了近30年的时问成功探索出了一条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渐进改革之路。总体来说,这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还是存在四个明显的滞后问题:一是改革滞后于开放。国内外体制方面的差异以及经济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方面的巨大差距构成了对国内改革的压力和挑战。二是宏观改革滞后于微观改革。特别是财税与金融体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依然不能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三是政府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这不仅直接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而且难以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四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情况导致的后果就是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都会受到制约。

1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面对当前的全球经济环境,我国的国有企业既看到了机遇更看到了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整个金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

1.1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

中国经济经过近30年的高速增长,各传统产业已趋于成熟,产业竞争不断加剧,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加快,多数产业的利润率趋于下降,再加上从2008年开始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感受到经营环境的严峻,国有企业所受的影响更是首当其冲。

1.2 政策环境的变化

加入WTO前后,我国政府已经对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政府的作用方式也开始发生变化,政府不再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干预并以以往主要进行行政审批转向主要为企业提供环境保障和优质服务,在政策方面政府开始着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已经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原有的各种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和补贴等保护措施已经开始逐步取消,这大大减少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利润,使很多国有企业面临了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挑战。

1.3 技术和资源环境的变化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市场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上原有的市场边界已经打破了,空间距离相对缩短了,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本、技术、劳动力、原材料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技术方面也都纷纷结成同盟,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

1.4 国有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

与改革初期相比较,现在的国有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化了。首先企业冗员和离退休人员负担沉重,企业债务包袱沉重,再就是企业办社会现象依然很严重,许多事情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接管,甚至相当一批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改制上市后,将原有的烂摊子剥离留在老的国有企业中,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增添了一些新的不利因素。

2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在经济和信息都已全球化了的今天,就挑战而言,对我国来说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对政府管理体制和行为方式的挑战。这要求在新的国内国际形势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改革,进而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对世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1)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已经取得了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发生了很多积极地变化,这其中包括: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培育、规范、监管市场体系取得一定的进展;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政企分开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在管理涉外经济方面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有所加强;政府的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2)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投资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体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尚未理顺;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

3 国企改革和政府改革的前景

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国企和政府改革都面临了如下这样一些情况:

(1)在接下来这段时间,要深化国企改革的工作室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继续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体制;抓紧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现代化;探索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

(z)政府在下一阶段的改革前景和重点: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公开性;以放松或取消进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治市场秩序;以国有大企业改制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抓紧对一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进行改革、重组和规制;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人员素质,将精干、养廉、高效有机结合。

4 政府改革对国企改革的影响

国企改革必须企业、政府两个轮子一起转才能成功,塑造新型的政企关系式国企改革的关键,而政府诚信守诺至关重要。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政府机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对国有企业改组有着一些启示,我们在遵循企业自身运作规律的同时可以从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借鉴到一些有益的理念。

沿用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政府过去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利,一些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意或无意的忽视了企业的利益,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迫使政府进一步转换角色,树立全新的政府运作理念,塑造与企业是平等利益主体关系的思维模式。要改革和规范政府行为,光靠政府的自觉意识和自我监督是无法保障的,必须有强大的外部制约力量

――企业。

(1)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行使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它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不能作为企业的“老板”,更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为企业充当顾问和参谋。企业必须独立于政府,依据市场的价格信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法规,使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要加强企业完善立法和执法,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政府还要反垄断,保护企业竞争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为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体制。

(2)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几乎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同步的,尽管这近30年来国有企业的经营自有了很大改善,国有资产总量也在增长,但是情况并不是那么理想,很多的企业至今任然陷于长期亏损的困难之中,根本的原因在于政企分离问题未获彻底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对这个问题而言是个不错的途径,成立国资委一是有利于政府公共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政资分开),国有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二是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产权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有利于构建有效、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使企业经营者充分得到展示空间,又可防止内部人控制。成立国资委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用盈利标准监督考核企业,使国资管理机构能够脱离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的控制。国资委将把管理国有产权作为惟一的或最重要的职能,因而实质上它是一个建立在商业化经营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委员会。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本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增角色――法官助理,是继员额法官之后又一引人关注的群体。

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将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单元,并改变以往实践中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级模式。

法官助理在法律上是什么角色,未来是否可以成为法官,晋升空间在哪里,法官助理配备越多越好吗?

这些问题,事关那些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入额将由法官降为法官助理和未来法学院毕业生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目前,试点法院先行探索的经验可资借鉴,但一些体制性的障碍和改革中的困惑更值得关注。 法官助理是什么角色

六年前就已具有法官身份的程娜,如今成为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庭上,她从审判席的位置移到了前排书记员席位的右侧。

程娜身份的转变缘于2014年12月底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的挂牌成立。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该院按照编制总数33%的比例重新配置法官员额。

因不符合法官遴选的基本条件,程娜转成了法官助理。

“做法官时压力很大,晚上睡觉时还会突然想到案子怎么判,现在主要是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程娜说。

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庭前谈话、庭前作阅卷笔录整理、安排开庭和诉讼材料送达、草拟部分法律文书、检索和收集同类型案件等。

一些辅助院庭长的法官助理,除了审判辅助事项外,还需辅助完成一些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是把法官从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其实,最高法院在1999年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曾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并于2004年在首批18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但当时的试点主要是从法学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与此轮改革中一部分法官助理来源于此前的年轻法官不同。

在新成立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也不乏从裁判者退回到辅助者的法官助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穆颖称,她们要经历的变化,不只是工作内容,还有意识和角色上的变化,要从事审判辅助事务和非审判性事务,“内容庞杂,头绪很多,导致我们的精力比较分散。”另外,面临的最大困惑是职责不太清晰。

不少受访的法官助理都称,试点法院正在探索这一职位,法官助理的职责和角色定位有待明确。

比如法官助理是否应在判决书上署名的问题,北京试点法院目前的做法是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在判决书末尾的判决日期之后。

而在广东省的试点法院,目前法官助理还不在判决书上署名。与此对应也带来一个问题,即法官助理对判决承担何种责任。 晋升与空间

法官助理的职业晋升空间有多大,一旦法官员额空缺时能否晋升成法官,是法官助理更关心的问题。对此,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认为,目前情况下法官空缺时还应主要从有编制的法官助理中产生。

“从更长远和理想方式考虑,法官遴选应多渠道、来源多元化。但从现实看,目前法官的待遇还不足以吸引很多优秀律师、学者等社会人士。而法官助理,有长期的工作磨练,熟悉司法审判工作,在一定时期内还应该是法官的‘蓄水池’。但法官助理要分层分级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做一辈子,高级别的法官助理收入可能比等级低的法官高,这就需要出台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等相应的配套制度。”吴在存称。

吴在存对《财经》记者称,下一步还会根据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细化辅助人员中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科学测算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随着立案登记制和行政诉讼法的改革,案件量必将上升,还需要增加法官助理。

吴在存建议,除了政法编制内招录的人员,还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即招聘雇员制的法官助理解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出台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机制。”

此次改革,广东省将在5年内将法官员额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辅助人员比例控制在46%。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称,“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警、知产法院的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等,即便书记员全部用编外雇员解决,中央政法专项编内留给法官助理的比例也大概只有21%,一个法官配一个法官助理都很难实现。法官助理不够用,必须依靠地方配备聘用制法官助理。”

深圳走在司法改革的前沿,并且是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唯一试点,该市盐田区法院因而在法官助理的改革上走得较远。

2014年10月起,盐田法院对聘用制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五个级别各等级的晋升条件和年限。每个等级晋升每年按照80%的比例择优选拔,其工资标准参照深圳市专业技术类雇员,根据法官助理的级别确定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

盐田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张明军介绍,法官助理如晋升顺利,成为最高等级法官助理须在试用期满后9年,工资水平可达到深圳市正科级公务员水平,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测算过,在深圳公务员正常晋升为科级也需要。但聘用制法官助理,若想晋升为法官必须先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编制内人员。”

早在2006年,盐田区法院试水主审法官责任制开始,就产生了聘用制法官助理。但那时因缺少晋升通道,且工资待遇低,法官助理干十年和新入职员工甚至同是聘用制的司机岗位比工资待遇差别不大。

“改革前,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流动性较大,很多人把法院当跳板,做了两三年后就跳到律所和企业。有的法官两年换了三名助理,苦不堪言。因此现在的改革侧重于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明确其晋升渠道,以期吸引人才。从改革之后的招聘看,这一职位的吸引力增加了不少,还有研究生前来报名。”张明军称。

盐田法院的改革只解决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而目前试点中的法官助理还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聘任制法官助理。程娜称,在过渡期内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不知道将来怎样。

金军认为,目前的改革方案对法官助理规定比较原则,有编制的法官助理还是按照公务员管理,但待遇问题并未明确。“按照公务员管理的问题是,既不能像法官按等级晋升,也不能像行政人员以机构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法官助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广东省委的重视。” 配多少助理和配套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在美国经历了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

最早在美国由法官自费聘请,而跟随德高望重的法官做几年法官助理,将有益于法学院毕业生日后的职业发展,因此双方各有所得。

在美国,一名大法官可以配备3名-4名法官助理。

这项制度移植到中国后,将如何确定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庆丰称,“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现在有1∶1模式,也有1∶2模式,能否像英美法系配到三四名,或者是越多越好呢?”

对此,广东省高院近日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因广东各地区差异较大,且法院层级不同情况不一,会议分为发达地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欠发达地区中院和基层法院四场。“经过讨论都认为不是法官助理越多越好,关键是配强。根据调研,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最高可使法官在结案率上提高25%-30%的工作效率。法官的核心职责比如开庭、合议、撰写裁判文书等,法官助理取代不了。法官的核心工作量饱和后,配备再多法官助理意义不大。而如果法官助理素质不够、职业保障不到位,反而会影响办案数量和质量。”王庆丰对《财经》称。

对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来说,法官助理从哪来是他所关心的问题。佛山中院2013年10月获最高法院批准,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法院之一,在其目前的审判单元里还没有法官助理,而原有的司法辅助人员岗位因压力大、待遇低缺乏吸引力,司法辅助人员严重不足。

陈陟云称,法官助理应考虑多渠道来源,他建议可考虑从法学院的优秀在校学生中选拔法官助理,这对他们增加司法实务经验和今后法律生涯都大有帮助。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模式,招聘一部分年轻律师和法学院在校生做全职的临时法官助理,法官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目前在中国法院实习的学生,多是在做一些接打电话、案卷装订等事务性工作,这导致学生很难真正得到锻炼。当然,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跟实际实务需求还有一定脱节,学生短期内也难以适应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为“猫和鼠”游戏双方争夺的焦点对象。在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游戏的制定者———国家(猫)凭借特权直接控制会计人员,并授予他们许多耀眼的桂冠和美丽的花环。游戏参与者———(鼠)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下,虽然解决了信息真实,但整个运行机制的懒惰、浪费、效率低下等社会垢弊也难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游戏的制定者根据有效制度,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任何参与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视和不公。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可以自由发挥。即政府仅限于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不争夺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会计人员的待遇、职业道德等属于微观组织运行机制的,由企业自行确认。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转轨变型”特殊时期,“猫和鼠”游戏中,“猫”是只小猫,“鼠”却成精。在鼠精们的操纵下,导致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亦是必然。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是“会计委派制论”和“回归企业论”。本文以管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笠抵贫任尘?在对会计委派制理性评价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1会计委派制述评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1.4.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的方法与措施。

1.5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1)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2.1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系统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按会计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对某个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阐述,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应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形式,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形式;”[7]

2)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为此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会计内容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以制约和规范,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提供服务;

3)负责我国会计发展的战略性研究,预测我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订、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尽快解决我国会计研究中与实践脱节的矛盾问题;

4)负责国际会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我国会计的本国化与国际化,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可能过细、过多,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是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日常工作。诸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评定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制订颁布实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协调会计行业、会员之间的矛盾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团体数量比较少、规模比较小,应大力发展诸如高级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会计职业团体。

2.2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会计人员须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认证后,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被聘请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被聘请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以及组织关系等属单位权限范畴。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