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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研究现状、评述
一、研究现状分析
1. 关于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的整体研究方面。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万振凡、吴小卫著《近代江西经济研究》,系统的探讨了江西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近代的江西农业生产、近代江西农业科技发展、近代江西农业的赋税、近代江西农业发展的手工业、近代农村阶级关系的演变、近代农业的自然灾害、近代江西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多个层次的问题。
2. 关于近代江西农、副产品贸易的研究。这方面研究的主要学者有万振凡、胡水凤、吴赘、周海华等人。万振凡、吴小卫著《近代江西经济研究》对这一问题也有所涉及,探讨了农产品的贸易,对农产品的贸易量、商品率、农产品市场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其商品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胡水凤对近代江西茶叶、夏布两种农产品进行了一个研究,探讨了江西种茶面积的变化、茶产量的增减、茶价格的变化及夏布的生产和销售等具体问题。关于江西茶业研究,比较重要的还有周付华的研究,他从中长时段出发对九江开埠后,九江茶市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九江开埠后带来的九江茶市的发展与衰落。吴赘、周海华等对近代江西渔业进行了研究。吴赘重点探讨了民国时期,鄱阳湖湖区的渔业发展变迁以及鄱阳湖渔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周海华则主要对江西的渔业进行了简单的述论,包括主要渔场分类及其区域、捕鱼方法、鱼产量的加工与贸易。此外,许金华还对近代江西的木材的外销进行了初探,分析了江西木材的外销情况。学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但主要仍集中在茶叶、渔业的研究上。
3. 关于近代江西农村市场的研究。主要的代表性学者有谢庐明、孙桂珍、游海华、白沙、万振凡等。谢庐明研究的重点在赣南,对明清赣南地区农村墟市的兴起、发展、特点以及与地方社会经济变迁关系进行了研究,也探讨了清代时期赣南地区独特的庙会市场、客家文化影响下的赣南农村市场,对赣南庙会市场的地域分布以及客家文化中的庙会、习俗在赣南农村市场中起的整合作用进行了分析。孙桂芳通过对江西农村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江西近代农村市场的嬗变过程、市场体系的特点,得出江西农村市场呈现出商品量及规模增大、市场网络日益形成并逐步完善、商品市场结构开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土地市场形成、供求关系及竞争机制发育并其作用的一种复杂态势。游海华则主要研究了赣闽粤边区的市场及市场网络的传承与嬗变。白沙、万振凡分析了农村集市的发展,得出民国时期的农村集市设施普遍增加、规模扩大、周期变短、布局日益合理,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关于20世纪30年代江西乡村建设的研究。这方面研究是近代江西农村研究的热点之一,主要研究学者有温锐、魏本权、曾志文、吴小彬等。温锐分析了近代赣闽边区的传统乡村民间借债、时期沿海人口、企业的入迁等因素对这一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魏本权则分析了1931至1949年江西农村的合作运动,江西农村合作运动是农村建设运动的主要内容。它担负着江西农村经济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双重功能,是江西农村近代化的重要尝试和努力。经费的不足、理念的背离、环境的恶化制约了江西农村合作运动的开展。曾志文、吴小彬的硕士论文都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民国时期的江西农村建设上来,曾志文分析了20世纪30年代的江西严重的经济危机和江西地方政府在危机预防、危机应急、危机的恢复等机制;吴小彬则分析了20世纪30年代的江西出现的严重“三农问题”以及针对这一问题江西地方政府为此开展的农村合作运动、设立省农业院、建立农村实验区等一系列措施。曾、吴二者的研究具有许多相似性。
二、 评价与展望
通过上文对近代江西农村经济问题研究现状的梳理,我们可知,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丰富,研究的领域得到扩展。21世纪前,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度还较低,主要的研究人物就是万振凡、胡水凤,主要研究成果为1998年出版的《近代江西经济研究》。进入21世纪后,游海华、谢庐明等一批学者投入到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一批硕士研究生也以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的相关问题作为研究论文选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队伍得到壮大。研究队伍的扩大,也必然产生成果的增多,领域的扩展。现如今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涉及金融、市场、实验区研究等各个方面;从从时段来看,研究重心主要集中在民国时期。
虽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非常不错的成绩,但仍有许多需进一步加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 研究的视角急需扩展。关于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的研究,大多是从社会史的视角进行分析,虽有谢庐明从客家文化视角出发对赣南农村市场的研究,但总体仍是研究视角不够全面,更缺少多视角、多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学界关于这一问题还需引进经济史、政治史等其他的视角来扩展其研究。
2. 研究时段上忽略了晚清江西农村经济的研究。学界一直将研究时段集中在民国,而往往忽略了其他时段的研究。晚清,受外来经济的冲击、商路的变化、清政府为近代化而实行的改革,其必然也对江西农村经济产生影响,但是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足。
3. 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虽研究成果多,但有影响力的成果少。关于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的研究取得很大成绩,成果虽多但普遍缺乏分量,启发性小,在学界影响力小。对这一领域的学者仍需深入研究,提高成果的质量,出几篇有影响力、高水平、有启发性的学术论文,甚至产生几部相当有分量的大作品。(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参考文献:
[1] 万振凡、吴小卫著:《近代江西农村经济经济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论近代江西农业经济的发展》,《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
[2] 胡水凤:《近代江西茶叶的种植与加工》,《农业考古》,1998年底期;《近代江西的茶价》,《农业考古》1996年第2期;《略论近代江西r麻业》,《中国农史》,1989年第4期;《近代江西夏布的产与销》,《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
[3] 周海华:《近代江西渔业述论》,《古今农业》,2002年第4期。
[4] 许金华:《近代江西木材外销的历史初探》,《农业考古》,2010年第1期。
[5] 孙桂芳:《近代江西农村市场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
[6] 白沙、万振凡:《民国江西农村集市的发展》,《南昌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7] 万振凡、宋青红:《民国时期江西农村发展实验》,《古今农业》,2005年第1期。
[8] 刘白杨:《近代江西乡村实验运动中的人物群体研究》,《农业考古》,2014年第4期。
[9] 万振凡、林颂华:《江西近代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 吴燕等:《战争对近代江西传统农业社会转型的制约因素分析》,《农业考古》,2009年第6期。
[11] 魏本权:《近代江西农村合作运动述论》,江西师范大学2003年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背景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实行。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山东烟台的部分县市率先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由点到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起步发展阶段。到1998年我国已经有8025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世纪初至2009年这段时期,由于政策缺乏连续性、各级政府财力投入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入低潮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下降,退保人数逐年增多,到2007年达到最低值5171万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9年。
为了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实现农村富余劳动人口的流动,同时作为重构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20o9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农保发展以来,改变了参保人数一直下滑的局面,2009年末我国参保农民总数达到8691万。
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虽然推动了近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其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和农村富余劳动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将全体农民纳入研究范围,从城乡统筹的视角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城乡统筹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新农保的推出既是为了解决农民养老的问题,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尽管如此,2009年《指导意见》推出至今,新农保在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城乡不协调的问题。
(一)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缺失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但是,目前具体的指导性政策还没有制定出来,各级地方政府在缺乏主要指导纲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这样,新农保没有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如何转入新农保中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如何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做出具体规定。
城乡统筹的要求是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由于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政策缺失,使得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流动受到很大限制。首先,作为城市之中重要劳动力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为了保障其福利水平,地方政府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一次性转为新农保中个人账户资金,但是企业缴纳部分不得转入。这项规定导致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保险中的企业缴纳部分化为乌有,同时缴纳年限也无法续接,使得农民工多年的参保时间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白自流失,产生福利的巨大损失;其次,相关衔接政策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工或农民定居城镇时,只能退出新农保,重新缴纳城镇养老保险金。同样带来福利损失。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形式不灵活
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都比较固定,如黑龙江省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只能到固定地点领取。对于那些离固定领取点较远的农民,为了领取保险金需要支付高额的路费。有些地区为了规范管理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采用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这对于离银行较近的农民比较方便,而对于离银行较远的农民,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仍需要支付高额路费。这些做法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造成农民的福利水平损失。对于那些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在不同地区以及城乡之间还没有实现统筹安排,还会带来更多的不便。统筹城乡发展是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解决三农问题,绝不是在增加农民福利的同时增加农民的负担,因此这种不灵活的发放形式,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国家层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就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做出立法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连续性,直接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剧烈波动。图1表明,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推出之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曾经超过8000万。之后,由于没有法律约束,缺乏相关政策制度保证,导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缺乏连续性。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开始逐年减少,特别是2000、2001、2002三年连续下降,在2006年参保人数达到最低值,可见这一阶段有较多农民退保。2009年《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措施,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参保人数将近9000万。可见,政策和立法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各级地方政府对具体政策的设立、撤销和改变的操作缺少约束,这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稳定性。这种不持续稳定的发展,导致农民不愿投保,加之各种纠纷的出现导致“羊群效应”,产生大面积退保。这种情况的存在最终不利于我国农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由县级政府管理,由于县政府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人才,只能采取简单的保值的措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债和存人银行,在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地区都是将基金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只能按照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来计量,导致基金运营收益较低。在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中,个人账户的增值占绝大部分,因此,较低的基金运营收益决定了农民只能领取较低水平养老金这一现状。农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缓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五)“集体补助”制定不合理
《指导意见》中规定“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这直接导致有钱就补,没钱不补的现状。我国除了东部的一些地区可以对“集体补助”这一项进行补助外,中部和西部的大部分地区村集体都没办法对农村养老保险提供集体补助,使得《指导意见》中对集体补助的规定形同虚设。深究其原因可以发现:1)无法衡量一个村集体是有条件的还是没条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中也没有说明这一点,使得这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句空话;2)我国东部地区农民收入高,村集体资金实力强,而西部农民收入很低,村集体收人也低,使得西部地区村集体就是想补也没有钱补;3)中国广大农村民主化程度不高,补助标准能由农民的意愿制定的可能性极低。通过实地了解,很多村委会根本不向农民谈这一事情,就算农民提出要求也会以村委会资金缺乏为理由不予补助。村务公开在很多省份还无法做到,这一政策也被放缓执行。这一政策的放缓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破解也无从实现。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起城乡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理衔接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反复会是一个不断的过程。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这就需要做好新农保与其他各险种的衔接工作。
1.新农保与农民工在城里的各种养老保险的衔接。农民工想把在城里参加的养老保险转为新农保时,除了可将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新农保中的个人账户外,还应允许把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一并转入新农保中,多余的资金可以转给农民工,不足的部分由农民工补足。对于农民工所在城市中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混合的情况,实现相关险种有条件转换。如北京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一种全能保险,在转换为新农保时,可以提供最低的保障,对投保年限也应予以承认。
2.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衔接。在农民转为城镇户口想享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将新农保中的全部资金一次性转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不够,可以进行补缴,如果出现盈余,则对个人账户中超过的部分予以退还,国家补助和集体补助不予退还。同时在账户管理方面,新农保的个人账户中包含了农民个人缴纳和村集体缴纳两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转化为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这样有利于发挥城镇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和最终向城镇养老保险方向过渡。
(二)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发放形式多元化
各地方政府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出台的政策应该结合所属地区的情况,对参保各个县分别规定。如偏远地区实行村发放制;对金融机构发达的地区,实行银行发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对实行村发放制的地区,要做好保险金的管理工作。另外,随着金融基础化设施的逐步提高,可以进一步将城乡养老保险发放统一起来,推行“一卡通”,即城镇和农村可以用一张卡来发放,逐步推行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
(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
虽然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养老保险法》(草案)已经进行了十多年的酝酿与修改,但其中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该法案的补充应着重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为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依据;应该对城乡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法律支持;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进而减少政策的剧烈变动,使农村养老保险能够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保基金运营并轨
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社保基金一起运营,即可有效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低效的问题,同时也是打破我国的二元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好处是:1)利用我国社保基金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大量的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基金运营效率;2)可以减少管理机构,节约开支,减轻县一级政府的负担;3)可以解决基金规模小,规模报酬低的问题。对于基金运营的成果的分配,可以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体育社会学理论体系研究
一门学科的建立、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其理论体系的探讨与争辩,体育社会学自70年代在我国发端以来,一直有部分专家专注于该学科理论体系的探讨,并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专家学者们就体育社会学理论基础问题长期、深入的探讨对该学科在我国的发展与成熟起到非常重要的铺垫与推动作用。关于体育社会学的学科性质,早期的观点认为体育社会学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尔后部分社会学领域和体育学领域学者认为它是社会学下的一门应用社会学。近年来,有的观点认为体育社会学是介于体育科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即它既具有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属性,又是体育科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有学者提出了体育社会学只有一个学科属性,即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的观点。孰是孰非,还需学界的进一步讨论与争辩。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界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体育社会现象是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并就什么是体育社会现象、构成体育社会现象的前提条件、什么样的体育社会现象才有研究价值等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
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范式(para-digm)”是在科学实践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概念、定律、理论、观点、应用等在内的范例,范式可以用来揭示科学发展和科学革命的结构,为某一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模型。[1]有人认为“范式”这一学术词语已逐渐替代社会科学中的“方法论”。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学界大致持这一观点,即实证与思辨研究是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如仇军认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的发展经历了初始阶段注重解释主义(思辨)研究范式,发展阶段具有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色彩,现阶段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与解释主义研究方法相互渗透和融合几个阶段。[2]吴贻刚等认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范式较单一,主要以结构功能主义为主,虽然也有一些使用了冲突理论的范式,还有一些运用了后现代主义范式,但总招来结构功能主义者的激烈批判。[3]目前,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理论与框架主要援引自社会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包括结构功能理论、角色规范理论、符号互动论、女性主义论、社会越轨理论、社会转型理论、非政府组织理论、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等。比如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不同时代体育应完成的历史任务和承担的历史责任,运用符号互动论分析体育群体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以及组织与组织间的互动,运用角色规范理论解释体育游戏与运动竞技对参与者的社会影响,运用社会越轨理论解释竞技体育异化问题,运用社会排斥理论探讨体育中弱势群体体育、体育权利与公平问题等等。其中,运用结构功能主义来解释体育现象的研究居多,其他理论应用较少。
研究方法是衡量一个学科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问卷调查法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应用越来越普遍,有学者就体育社会学中与问卷调查方法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陈海燕对6种体育期刊1999-2003年间以调查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论文进行分析后认为,多数研究者忽视了对研究方法的介绍,在抽样调查中,抽样方式介绍不明的占20.6%,在调查资料的处理、分析和表达方面,多数研究停留在以百分比的直观解释和说明上。[4]杨威的研究也表明,目前体育社会学研究中问卷调查方法的使用,在问卷统计处理和分析上,多采用百分比分类统计分析,注重对现状的描述;但从整体发展来看,呈现出由常规统计、单变量统计分析向多元统计分析发展,由描述研究向解释研究发展的趋势。[5]斯迪虎认为体育社会学因果关系的本质存在于决定论与人的自由意志之中,数理统计是关于体育社会现象之间量的相关分析,任何具体的量都有质的规定性,如果不了解量背后的质的规定性以及数量关系背后的社会背景情况,就可能做出肤浅、错误的解释。因此,体育社会学的数理统计中,即使两个变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系数,并且具有统计意义,也不能因此作出两个变量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而应遵循数理统计与逻辑实证相结合的原则。[6]杨威的研究也赞成上述观点,建议应注重信度与效度问题、抽样方法问题(随机不等于随意)、统计分析问题(过于相信两个变量间的统计结果分析,忽略体育社会现象间的复杂性)、结果的理论解释问题(厚于资料收集与现状描述,薄于理论分析与解释),并介绍了目前体育统计教材中鲜有论及的定类、定序变量回归分析方法,有利于充实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并有利于提高研究结果的可信度,从而提高研究成果质量。[7]除传统的文献调研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等外,一些学者逐步开始采用定量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典型调查、个案研究、田野调查等方法来研究体育运动中的社会问题,使体育社会学中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运用向前迈出一步。
总体而言,关于体育社会学理论体系的研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停留在借鉴与援引母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理论与方法阶段。尽管近年来有学者介绍了西方国家体育社会学的研究理论、视角、范式和研究方法,如“从一元走向多元:西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流变”、“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范式的形成与发展”、“西方体育社会学新流派述评”等,但具体应用还不多见,并且在应用过程中还需对援引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本土化的考量。
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
随时间与政策变化而有所侧重。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体育运动的社会功能、体育改革、体育娱乐理论、体育与大众传播媒介等主题上。90年代,体育社会学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体育群体及其互动、体育与生活方式、体育人口、假球与黑哨等社会问题、社区体育、竞技体育异化、体育产业、中国体育事业发展问题、全民健身理论和实践、体育体制改革等主题上。近10年来,体育社会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与农村体育、体育公共服务问题、北京奥运会、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主题上。
农民与农村体育随着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号召的提出,农民与农村问题逐渐进入学者们视野,农民与农村体育问题也一跃成为体育领域的研究热点,与此相关的课题立项、成果发表数量剧升。以体育学人最为看重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为例,2001年至2004年该基金没有与“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相关立项,但从2005年开始,与“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相关的立项呈现出波浪式上升趋势。这一研究热点在整个社科基金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特别是最近两年,学者们对农村体育和农民体育倾注了更多热情,社科立项也向“农民体育、农村体育”的相关研究作了较大倾斜(如图3)。2001年至2011年10月,收录于中国知网核心期刊以“农民、农村体育”为命题的文章共262篇,其中2001年至2005年47篇,2006年至2011年215篇。一些学者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就以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对不同地域农民体质与体育锻炼现状的调查分析与对策探讨;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和谐社会建设为语境的农民、农村体育发展问题的探讨;农民、农村体育需求问题的探讨;不同地域农村体育项目与文化的传承、发展、出路、困境等,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问题,农村体育发展对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等内容。总体来说,这些问题的探讨丰富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主题,对农村体育的发展也颇有指导意义,但从理论上来看,采用问卷调查对现状进行量的描述与分析偏多,通过实地调查与访谈结合量的分析阐释现象背后的质的研究较少;研究对象不全面,研究方法较单一;宏观研究偏多微观研究较少;从实践上来看,对指导农村体育发展又缺乏可操作性。
体育公共服务问题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公共服务问题受到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体育公共服务问题也随之受到体育界的关注而成为近年来继“农村体育”以后的又一研究热点。2001年至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立项颇多,2001年0项、2002年1项、2003年5项、2004年2项、2005年0项、2007至2008年各一项、2009年2项、2010年6项、2011年7项。2001-2011年中国知网核心期刊与“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论文共计74篇,其中2007-2011年6月70篇,占10年间总数的94.6%。这些研究成果主要就体育公共服务的内涵、现状、困境、影响因素,体育公共政策供给主体、供给方式、供给模式、供给制度与制度创新,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与评价等内容进行研究。不少研究或采用了体育社会学的理论,或采用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或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目前我国建立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应该肯定这些研究成果为促进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做了重要的铺垫。但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在理论上尚未完全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理论框架,在实践上尚未使得这一“体系”规范、有序的运行。[8]甚至可以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因此,还需要体育社会学者们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作进一步的研究。
北京奥运会研究2001年北京获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权,引起国人的振奋,举国上下为之欢庆,体育界更是如此。此后关于北京奥运会的报道不绝于耳,同时,学界对北京奥运会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多,从内容上看,涉及奥运理念,奥运会场馆、设备,运动队的备战,奥运会对城市与社会的影响等问题,从时间上看,奥运会前的研究成功主要涉及技术、条件等的准备性研究,奥运会后主要注重对奥运会各方面的分析总结和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向的思考等问题。其中不乏从社会学的视角去研究与这一主题相关的问题,如“影响我国女性2008年奥运会成绩的社会学因素分析”、“2008年奥运会与北京的流动人口问题”等等,这些研究对我国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2008年北京奥运会结束后,这一研究热点逐渐淡出多数学者们的视线。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与退役运动员保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一直备受学界关注,从90年代初讨论的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到“体教结合”,再到以学校、家庭、社会多元化培养的讨论不曾停止过。由于退役运动员不再安排就业,没有退役后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选择从事体育运动训练,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后,公众的金牌意识逐渐淡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面临更大困境,体育界不得不再思考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调查、问题总结、对策分析、模式探讨上,也有关于美国、日本等国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介绍与比较研究。其中也有部分采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或者视角来分析问题,如“美国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社会学归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不同层次利益整合的机制”等。通过对相关文章的梳理不难发现,对该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宏观层面或中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研究极少,比如通过个案研究,深层次追踪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对从事运动训练的看法,随着社会变迁与政策变化,家长对子女从事运动训练的态度变化,从微观层面探寻因果关系。
有关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进展介绍与比较研究除了上述体育社会学研究的问题外,值得一提的是,近10年来有关国外体育社会学研究进展成果介绍与比较研究颇多,这可能与早期的学者们呼吁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体育社会学译著与成果介绍相关。在著作方面,国内有关学者翻译了部分国外著作,如卢元镇主持了《美国体育社会学》的译介、清华大学组织翻译了美国学者JayJ•Coakley的《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议》、金季春主持翻译了《体育科学指南》等等;[9]在论文方面,有的探讨了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视角等理论问题,[10][11][12][13][14][15][16]有的分析了近年来国际或西方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17][18][19]有的对中西体育社会学研究内容与热点进行了比较研究,[20][21]还有的专门探讨了中国体育社会学发展进程中的对外联系。[22]这些成果使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者们了解了国外同行们的研究现状、研究取向、研究方式、研究成果,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同时也有专家指出在借鉴与参考的过程中应考虑本土化的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的特点
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通过对近10年来相关研究成果的阅览和梳理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社会学研究往往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不管是课题、毕业论文还是期刊论文,都热衷于选择大而难的课题,也倾向于选择思辨性的课题而非实证性课题,似乎有功利性之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体制改革需要更多宏观视野的研究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育学各级课题规划和评审导向中,微观研究课题得不到重视,难于立项。此外,体育学各级课题资助金额小,难以完成以长期田野调查、访谈、观察等方法为手段的资料收集与分析论证的微观研究也是原因之一。
浓厚的政策导向色彩从对近10年体育社会学应用研究几个主题的逐年成果数量来看,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国家提出“三农”问题、提倡新农村建设、倡导和谐社会建设,则以此为背景的和与此相关的论文相继涌现,并成倍增长,尔后逐渐冷却。关于“北京奥运会”论题的情况如此,关于“阳光体育运动”论题的情况亦如此。北京奥运会后主席提出“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方针,则以“体育强国”为题名的论文不久便见于各刊物,中国知网以“体育强国”为篇名检索2001-2011年论文共计145篇,其中2009-2011年120篇,占10年来总篇数的82.8%。以上充分表明,我们的体育社会学研究紧跟政策,亦步亦趋,这虽体现了体育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应以社会学视角分析体育中的社会问题,揭示现象背后的规律,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方法,以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而不是在政府部门做出某一决策后,再一窝蜂地去解读某一策略的内涵,讨论对与错、可行性等等问题。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供给问题难农民贷款难。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农村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佘传奇: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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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文会: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困境和机遇[J].农业经济,2003(8).
论文关键词:黑龙江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转贴于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