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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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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决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提高 网上检委会 议事决策能力

中图分类号:D3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21-02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其职能是检察业务决策和指导。检委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能力对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质量。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对于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民主、科学、依法决策,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以下两方面问题是造成检委会议事决策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的设定存在弊端。虽然高检院对检委会实施议事决策程序做出了详尽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发表意见的顺序,理论上可以使所有检察委员会委员都不受不同意见的干扰,自主作出判断,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表决前的讨论阶段每位委员已经将自己的意见或多或少地流露出来,资历较浅、职务较低的委员的意见如果与资深委员或院领导倾向性意见不一致时,在表决时往往会心存疑虑或受到影响,个别委员甚至因此丧失个人主见,在会上不是察言观色,就是说些模棱两可的意见。

另一方面,检察委员会程序启动随意性较大。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办案期限届满或特殊原因紧急召开检委会的情况。临时仓促启动的检委会,委员们缺少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重大案件的全貌,仅凭承办人的汇报和机子的经验作出判断,有可能受到承办人个人观点的影响,造成偏听偏信情况发生,从而导致决策失误。

如何创新一种议事决策机制,使所有检委会委员丢弃暴露真实想法对自己是一种威胁的顾虑,畅所欲言,使集体思想与智慧在碰撞、融合中发挥出最大效能,这是我院近些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几年来,我院在运行中不断完善的网上检委会,在较好解决上述问题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效果。

主要做法是:在局域网设立检察委员会议室专栏。专栏既用于对提交讨论案件及重大事项的事先讨论,也用于案件承办人对把握不准、又不符合提交讨论条件的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咨询。该专栏由“情况介绍区”、“自由讨论区”、“个人意见区”和“结果反馈区”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个区域和最后一个区域对所有检委会委员实行无阻碍开放,对一些不或已经解密的案件及事项向全院干警开放;第三个区域只对检委会即将进行讨论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除发表意见的委员本人,其他人无权浏览。召开检委会时,案件承办人利用多媒体将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案件承办人意见等进行详尽的展示(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只由承办人做出决策依据介绍),然后将全体委员的个人意见同时显示出来。在履行完其他相关程序后,按照表决顺序对自己意见理由进行阐释。委员的最终意见以会议上的为准,可以对自己网上的意见进行修正或作出完全不同表态。网上和会上的所有意见都将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委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依据。

通过网上检委会机制的运行,已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得以显现。

一是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高效。第一,这一程序的设计使每位委员都处于对其他委员的个人意见不完全知情、基本不受外来影响和左右的条件下,各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断,可以更加公正、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改变了个别委员议事无主见、人云亦云、“墙头草随风倒”等现象,使决策更加民主。第二,由于这一机制可以给检委会委员留有一段思考时间,委员们不仅可以对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提请依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及时在网上提出意见,供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也可以与承办人进行进一步交流,还可以深入地进行调查。这种在把握事实的前提下提出的个人意见,有效地杜绝了因匆忙而造成的误判,使决策更加科学。第三,由于全体委员可以在网上看到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从而对即将研究的事项原委或案件全貌了然于胸,有自己比较成熟的考虑,使决策更加省时高效。

二是激励了委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这一措施实行的同时,我们将委员在运行这一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评选优秀检委会委员的重要依据。每当专栏中提交讨论的有关材料后,委员们都会立即认真查看,反复调查研究,撰写意见提纲,杜绝了过去存在的不负责任,事先不思考,临时抱佛脚,不经过缜密思索草率发表意见的现象,使每位委员都能够本着对事业负责同时也自己负责的精神,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议事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委员自觉提高素质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由于检委会上当场把每位委员的意见展示于众,每位委员都把其看作是业务实力和水平展现,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委员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网上的广泛讨论,也有助于转变个体的习惯性定式思维,提高了委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是调动了承办人敢于负责、认真负责的精神。过去,一些事项或案件承办人怕承担责任,事无大小、轻重均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造成检委会议事数量过多,无法集中精力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状况。该机制运行后,不仅检委会专职委员可以事先进行审查,而且其他委员也可以对不符合提请讨论程序和要求的,建议予以退回或只转为向委员进行咨询的案件在网上,检委会不予研究决定。检委会委员可以不以委员身份在自由讨论区对咨询案件发表个人建议,案件承办人采纳与否,权力和责任完全属于案件承办人,充分调动了案件或事项承办人敢于负责、认真负责的精神。

收稿日期:2011-06-14

作者简介:郭书亮(1962-),男,黑龙江牡丹江人,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从事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Implement the internet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and improving the decision-making ability

GUO Shu-liang

(Dongni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Dongning 157200,China)

理事会决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马格里特; 物理属性;视觉语言

[中图分类号]J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6-0091-02

马格里特是超现实主义时期一位重要的艺术家。他的创作方法是对曾经以理性、现实为特征的现实主义绘画的反判,显示出不同于以往的语言特征和艺术技巧,目的在于对世间事物的深层次探索和表现。马格里特经常把人们内心无意识或潜意识的内容给予视觉化,每一件作品都给自己提出一个个的问题。他运用自己超凡的想象力,形成了超现实主义绘画中独具一格的画风。他的绘画最大特点是思想视觉化。画面表达出的所有信息都是反常理的逻辑,吸引人们驻足在画面前,探究作者要表达的深层含义。这种反常理的逻辑主动牵引观者的思维去挖掘事物潜在的真实性。

在生活中,我们习以为常的物品的体积、重量、尺寸、大小,已经不用记忆就深深地印在脑海里,形成了习惯性思维。但马格里特打破了这种惯性思维,将我们熟知的事物都以一种完全陌生的状态,一种从未见过的方式显现在眼前,并运用非常理的想象力加以处理,让所有看似平淡的事物,通过常见的写实手法展现出出其不意的视觉体验,引起人们新的关注。

在马格里特笔下,我们看到的物体都不是正常存在状态。如画作《芝诺的弓箭》,他让本该静止的岩石处于运动的状态,这与常规画作中岩石的状态形成了明显反差。在这一系列的作品中,他改变了岩石沉重稳定的矗立在地面静止不动的特性,打破常规,赋予岩石新的特性,让它飘浮在空中,像天空中的云朵一样轻盈,让人们的视觉和心理处于相互矛盾、相互否定的状态:看上去是一块巨大的岩石,怎么又漂浮在半空?这块岩石被放在空中,从视觉上立刻改变了岩石的重量感,并且又放置在不上不下的位置,好像它悬浮在空气中,处于向下或向上的一种运动态势,同时将它的固有色变为天空、大海的颜色,和整个环境完全融合,好像岩石生来就应该和云朵一样存在于蓝天之中。在《比利牛斯山脉的城堡》里,广阔平静的大海海面之上,纯净美丽的蓝天白云之中,一座巨大的石头悬浮在天空,并有古代的城堡巍峨耸立其上。在人们的视觉经验中,抛向天空的物体总会落回地面,石头、房屋永远地扎根在大地之上,不可能出现在半空,而马格里特确实将这么一幅画作展现在观众面前,让人们心中存有疑虑,情不自禁地引导人们去思考作者的用意。

在这一系列画作中,马格里特正是用“反常合道”的手法揭示事物本质。虽然看似荒谬的“岩石飘上天空”,就像是痴人说梦,但在这背后恰恰隐藏了物理学上严谨的科学道理。如《比利牛斯山脉的城堡》,从色彩到形态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座有城堡的巨石,出现在完全不可能存在的环境下――空中,像云朵一样轻盈,在这里,他所要探讨的是反重力的观念。亚里土多德在研究了物体下落的现象,通过观察一些这样的物理现象,并总结了当时学者的一些看法后提出:物体下落的快慢是由它们本身的重量决定的,物体越重,下落得越快。但是后来伽利略用推理的方式否定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并用实验得出在不考虑空气阻力的前提下,一根羽毛和一块铁球同时落地。马格里特将这个物理学上的定律用艺术的视觉语言表述出来,在不考虑重力和体积的前提下,一块岩石的质量有可能和一片云朵的质量相同,它们都可以漂浮于空中。虽然这只是一种假想,但假如可以制造出这种条件(无重力,等比例体积),岩石是真的可以在天空中悬浮的,这是多么大胆的想象,却又那么严谨地符合了科学的理论。马格里特喜欢此种谬误的形式,他认为一个事物恰恰是被它经常出现的样子所遮蔽,他就是采取这种改变对象存在状态的方法造出一种不协调,并在其中制造出问题,引诱人们去重新审视周围熟悉的物品,并对它们的存在做更为深刻的思考。所以,他的画作并不是荒谬的描摹梦境,在看似逻辑混乱、不讲事实的表面情景下,却隐藏着最为深刻的思考和睿智的分析。

除了改变物体重量,他还对事物的体积也进行了变更,同样令我们对熟悉的事物产生差异感。当提到苹果时,我们马上会在脑海中对它的大小范围颜色种类形成印象,每个人不看实物都会对它有准确的认知,就像常规苹果图中所体现的一样。但是在马格里特的画作《收听室》和《美丽的现实》中,我们分别看到一只占满整个房间的大苹果,和比普通桌子还大两倍的苹果,这两个巨大的苹果已经超出了人们能掌控的范围,它大大超越了我们所认知的体积范围,与现实中的苹果状态形成了巨大反差,这种体积的反常导致本质的走样,并威胁到其本质的合法存在性,从而造成人们内心的陌生感和排斥感。

《单人房间》 则更离奇地将日常用品毫无比例地堆放在一起,不仅改变了尺寸大小,还改变了它们之前从属的地位,好像给它们赋予了人的生命,像主人一样随意驾御房间,童话故事般地描绘着生活场景。但是这房间里只有天花板和地板,墙壁却是蓝天白云,不知道到底置身于户外还是室内,犹如电影里的蒙太奇镜头,让看画的人产生错位、迷幻的复杂感觉。迫使人们重新认识身边这些再熟悉不过的物品,而摈弃以前那些理所应当的陈旧思想,对这些事物做出新的评判和思考。

在改变事物体积这一题材中,马格里特采用的大部分素材都是苹果,不能完全否认这个苹果和牛顿万有引力中的苹果没有关系。在笔者看来,他采用这个苹果要说明的是相对论中的一部分理论,当然,这里的相对论并没有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那么深奥,牵扯到光速、时空、能量等复杂的理论。但他的画作至少可以传达出当谈论物体的体积时,不能只依靠常规的惯性思维就随意下一个定义。比如谈到苹果就说它的体积很小,这就忽视了一个参照物的概念。当说一个物体小时,要考虑到它周围的参照物,和不同的物体相比,在相互的对比下它给人印象中的体积大小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在《收听室》中就表现出了这个理论。如果一个苹果的体积充斥了它所在的空间,并把那个空间填得密不透风,那么相对于那个狭小的空间,苹果就是一个庞然大物了。苹果与桌子相比,常规思维下,苹果当然小于桌子,但是马格里特就画了一幅桌子放置在苹果上的画作,以提醒大家不要想当然地凭借常规思维随意下结论,所有事物都是互相依存的,要将它们联系为一个整体去进行比对和思考,而不能孤立地将任何一个物体片面地得出结论。

理事会决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社会治理 农村韭菜 解决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发生在农村的一方主体为农民的涉农纠纷是作者所谓的农村纠纷,与以往研究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作品不同,除了探讨纠纷解决的一般原理,该书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农村纠纷发生与消解的内外机理上,如同有经验的老中医诊断病情时要把准病人患病的内因与外因。该书解剖一个麻雀,从央视“今日说法”栏目的一个案例谈起,深入剖析对农村纠纷产生与消解具有决定影响的沉淀在中国一般农民心底的深厚社会文化心理因素:无诉观、气、人情、面子、情理与清官情结、实力因素;同时又不忘探讨农民所成长的自然与社会环境因素对其的型塑。新时期,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对几千年中国农村自然经济形成的历史积淀进行碰撞、冲洗甚至覆盖,农村原有的以血缘或地缘为联结基础的熟人型乡土社会旧秩序已经瓦解,而新的融合现代工商农经济的社会秩序尚在形成之中,农民工候鸟式的迁徙就是一个明证。农村旧秩序虽已破局,然而,消解农村纠纷的各种机制以及守护社会秩序的乡村治理体制却形影相吊而空守其位,甚至成为引爆一些新型纠纷的触发器。正是由于传统力量与现代力量的碰撞、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机制与体制更新的滞后,形成当前中国转型期农村纠纷高发、难解的困境。

在看到农村所存在的纠纷高发、难解的困境之后,该书并未陷入一般研究的俗套,即直接从末端治理上大谈如何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此种困境,转而对农村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各类纠纷的主要起因、纠纷中各主体间的实力地位、纠纷主体间的关系距离、农村中有无消解这些纠纷的传统机制等特征,即先辨症。接着,该书又着重剖析影响中国农村纠纷解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影响农村纠纷主体选择的各类因素进行全景式扫瞄。与长期受现代工商社会洗礼的城市市民不同,受传统礼教渗透下的人文社会环境熏染加上千百年自然经济基础上生成的熟人社会关系的牵拉,中国农民心中仍然保留着深深的无诉、争气、讲人情、爱面子、论情理等对纠纷长消具有决定影响的传统性元素的印记。与此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变迁的大潮之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性元素直接作用于农村纠纷的各主体,权利维护、利益最大化等思想又成为影响农村纠纷各主体做出选择的最大因素。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基层建立的社会治理机制则随着农村各主体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农村经济基础的变迁更面临着无的放矢式地空转。由于社会治理理念与机制未能顺势更新,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权则从农民利益的积极维护者异化为农民利益的汲取者,在激烈的利益博弈中直接引发了农村官民冲突,现行的不适宜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以成为影响农村纠纷多生与不易消解的一大病邪。因此,化解农村各类纠纷不能避开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而大谈农村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否则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治标不治本之策。此为析病理。

接下来,该书对现行农村各纠纷解决机制解纷的能力与效果进行逐一检视。现有的官方或民间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在应对现实的农村纠纷时各有其优势与劣势,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应是针对不同的农村纠纷来完善最适宜的解决机制。通过比较发现调解是传统农村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包括纯民间的调解、半官方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等,而对于那些农村新型纠纷,调解的效能却难敌诉讼。然而,我国当前诉讼机制解决农村纠纷却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局,无论是其解纷的能力与公信力,还是解纷的成本等诸因素都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选择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意愿。由此,这又导致了现有农村纠纷解纷的机制供给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的困境。此为析药效。

在明辨病症、病因、药效之后,下一步则是对症施药。首先,宏观上改革现行滞后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是治本之策。要打破长期以来基层政权治理中所形成的固化了的利益格局,国家应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局面,让地方政权的治理能力得到释放;同时,国家应更新基层乡镇治理模式以应对城市化、市场化对原有农村治理机制的冲击。通过改革,让市场能解决的归于市场,属于政府负责的政府应强化治理能力,即建设更加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农村官民纠纷。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完善法制,强化法治。为了避免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出现爆炸式增长,当前国家应强化行政机关的解纷能力,各级地方政府整合其所属机关机构的解纷职能,建立统一的行政性解纷机构,综合运用各种可行的解纷手段来化解农村纠纷。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能力、公信力建设,针对农村纠纷的解决做一些适应性调整,提高司法解纷效能,加强司法解纷与行政性解纷机制的衔接,坚持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强化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与外部法制监督。在微观上,适应农村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生活方式的变迁,调整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强化调解对于传统农村纠纷的化解效果。最终,做到应对各种农村纠纷,都有相应的一次、两次或多次的消解机制,使得机制供给能满足或略微超过农村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

理事会决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2]钟兴奇.用工单位能否应员工要求不办社会保险[J].农家科技,2009,.(03).

理事会决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表决 简单多数 集群化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2-0111-02

一、国际组织中决策机制简介

所谓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政府)为特定目的而以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它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国际组织一般采用的决策制度为表决制和协商制。

表决制度由两个方面构成:1.成员间表决票的分配。表决票分配方式主要分为两种:(1)一国一票原则;(2)权重原则,即国家间因其影响力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表决票数。2.表决生效的赞成票比例要求。比例要求分为三类:(1)一致原则。决议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国际组织成员达成一致意见。一致原则有助于形成共识,提高凝聚力,但决策效率低。(2)多数原则。即经多数赞成票同意决议即可生效。多数原则分为简单多数制和特定多数制。简单多数制要求赞成票构成全部表决票的一半以上即可;而特定多数制则要求赞成票构成全部表决数的某一比例以上才可。(3)安理会原则。即一致原则和多数原则的混合使用。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的数理分析

假设集合A{a1,a2,a3…,an}表示某组织成员集,该组织成员总数为n。另有集合B{b1,b2,b3…,bm∣bm∈A,且1

本文对简单多数表决机制有如下约定:(1)一国一票,其赞成/反对/弃权的概率都是相等的;(2)表决事件之间是相互独立的;(3)当N为偶数时,简单多数为N/2。当N为奇数时,简单多数为(N+1)/2;(4)弃权票不构成反对票。

假设有A{a1,a2,a3}(n=3),则当m=2或m=3,动议组B所提动议通过的概率为100%。当M=1即动议组B{a1}时,对于a1所提之动议,a2、a3有如下策略(表2):

可以看出,当且仅当a2,a3对动议持反对态度时,该动议才可能不通过,即三人构成的组织中,任意动议的通过概率PRO>=75%。可以推论:

(1)当n为偶数时:对于任意组织A{a1,a2,…,an},动议组B{b1,b2,…,bm}所提动议表决通过的概率PRO为(表3):

由(1),(2)可得推论:在组织A中,任何一个单独决议通过概率都大于50%,即任何一个决议以简单多数票决通过是大概率事件。

三、理论验证——以第一届人权理事会为例

我们在探讨一个群体中的若干个国家对某一议题的态度是否一致时,引用了一个一致性参数PA,PA的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该群体由10个国家组成。它们对待某一确定议题P的态度(支持/弃权/反对)为5/4/1,我们设定PA=支持/反对/弃权中最大数/总数。即5/10=0.5,这表示这10个国家对议案P的表决行为的一致性程度为50%。由于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样本量较少,因此一致性参数PA值往往很高,因此在本文中设定PA>=0.9时表示群体对外行为才具有一致性。

人权理事会是在2006年3月决定设立的联合国下属机构,由47名成员组成。名额分配亚洲非洲1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区8席,西欧(北美及大洋洲地区)7席,东欧6席。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两届。

根据人权理事会A_HRC_RES_5_1决议,人权理事会的表决规则如下:

(1)人权理事会主席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可宣布会议开始并准许辩论。(2)任何决定都要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才能做出,人权理事会的决定要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简单多数做出。

根据上述规定,人权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数学模型的要求,我们将各个地区对人权理事会决策影响列表,见表5。

但是,人权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同国家因为不同的发展程度、文化传统而对人权具有不同的认识。作为新干涉主义的核心内容,人权常常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地区划分集团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政治分歧问题,例如亚洲的日本、韩国,它们从政治、民主价值观念上更趋近于西欧地区国家。而同属东欧地区的东欧国家与俄罗斯之间更是貌离神离,它们更倾向于西欧、北美的政治态度。

因此,探讨人权理事会国家集团划分需要更具体细化的标准:

(1)国家的确定;我们将用第一任人权理事会(2006年9月~2007年6月)作为数据检验样本,第一届人权理事会组成名单见表6。

(2)以文化或政治属性来界定群体范围,并且这种区分当且仅当落脚于具体国家时才是有意义的。第一届人权理事会文化属性和政治属性划区如下表(表7、表8)所示:

对不同文化区域群或政治区域群的相对一致性参数是依据第一届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9月~2007年6月间所有决议表决的统计结果得出的。

我们发现,以文化属性分区表中,表决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群体有三个:伊斯兰文化(1.000),欧美(0.946),非洲(0.917),占比50%。在政治属性分区表中,表决行为具有高度一致性的群体有三个:东欧+西欧北美+日韩(0.923),伊斯兰(1.000),中印俄+非洲(0.946),占比75%。

此外,人权理事会在2006年9月~2007年6月中通过的20项决议中,有8项决议是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通过的,即以伊斯兰+中印俄+非为代表的支持方,和以东欧+西欧北美+日韩为代表的反对方。这两个群体对决议的态度是完全相反的。

这说明在第一届人权理事会中,国家群集化现象是存在的,以政治因素而结成的集群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结论

根据实证结论,我们应客观看待简单多数机制下国际决议的普遍代表性。由于该表决机制固有的缺陷,任何一项决议都是很难被否决的。以人权理事会关于叙利亚人权状况的两次决议为例,2011年4月29日,人权理事会以26支持/9反对/12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谴责叙利亚人权的决议;2012年2月29日人权理事会又以37支持/3反对/3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谴责叙利亚人权状况的决议。而中国则是少数反对者的一员,这使得以道德制高点自居的别有用心的外国新闻媒体和政客,找到借口谴责中国悖逆“历史潮流”。事实上,即使只有中国一票反对也不能成为指责中国的借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