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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不规范报道
作为社会公器,媒体必须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司法案件更应如此。但在传媒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一些媒体过度追求噱头和影响力,不注重真实性与客观性,对报道内容缺乏规制。虽然有《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等行业自律性条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效果,约束性不强。
二、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
媒体与司法机构的制度性冲突是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媒体与司法机构都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冲突,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扰与影响。而媒体作为社会风险的瞭望者,理应行使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的权利。司法机构不希望媒体过多地采访报道,以此引导民众舆论,进而影响审判过程。媒体则希望利用自己的报道追求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机构审判案件是一个持续的静态的过程,而媒体的新闻报道即追求新颖又要求时效性。所以媒体与司法机构往往处于一种对立冲突的关系中。当媒体将本来没有定性的案件信息先于司法机构公布于世,并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就会产生媒介审判的现象。
三、媒体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淡薄
媒体从业者法制意识的淡薄,往往也是造成媒介审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以至于在盲目追求新闻时效与新奇性的同时,全然置司法程序于不顾。
作为报道司法案件的媒体从业者,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司法常识,比如我国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有这些常识为基础,就能避免媒介抢在司法机构之前对案件与涉案人员下定论,也有利于保持司法独立与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自然而然,媒介审判的现象也会因此减少。
四、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对经济持乐观态度的主要依据
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快速增长往往尾随经济衰退,且反弹速度与衰退深度相关,即所谓的“弹弓效应”(slingshot effect)
将1952年以来美国历次经济衰退的深度(以GDP波峰/波谷比值计算)对经济触底后两年经济增长(与波谷值相比较)进行回归 (如图1所示),结果显示经济衰退程度与其后经济增长速度具有正向关关系,影响系数为1.39,衰退后两年内经济反弹高度均值为9.4%。
房地产市场初显正面信号,表明其运行正接近谷底
2009年4月份房地产经纪人购买能力指数(realtors' affordability index)(基于以中位数收入购买中位数价格房屋所需的月供)创历史新高至166,预示房屋销售可能逐步探底并回升(如图2所示)。尽管短期内房价仍将下跌,但2009年二季度单家庭房屋平均价格与家庭平均收入比例预计会达到2.4,低于1960年至2000年间均值的2.6。对于大多数美国人而言,综合考虑纳税、长期居住等因素,购买房屋已比租房更便宜,这将提升购房者入市积极性。根据3月份的统计数字,超过一半的购房者是首次拥有房屋,这些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者比投资者和二手房购买者违约率更低,从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居民储蓄率有所回升,显示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
随着近期油价靠稳于每桶60美元以及消费者削减在汽车等耐用消费品上的支出,居民消费信贷余额在过去半年中的五个月持续下降。与此同时,居民储蓄率从2003年的不足1%上升至2009年的5%左右(一季度为4.2%,如图3所示),表明居民正调整经济行为。尽管储蓄率可能不会回归至1960年至1990年平均8.9%的水平,但其回升显然有利
于提升经济系统弹性。
压力测试结果对金融市场发挥稳定作用
在测试结果当天,信用违约互换价格即大幅下降。目前对压力测试的批评主要是其未使用更严峻的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即把失业率假设提高至10.3%。但另一方面,测试选择的参数基本上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从金融市场反应看,投资者已不再强调更糟糕的情景假设。
美联储短期资产抵押信贷工具及其他信贷安排已见成效
美联储短期资产抵押信贷工具及其他信贷安排有效改善了商业票据和按揭市场,也有助于促进其他资产抵押市场的复苏,如汽车消费信贷等。近期美联储表示将继续收购3000亿美元长期国债和2000亿美元的“两房”资产抵押债券,资金供给面更趋宽松。金融市场将在供求关系改善、投资者风险偏好降低、美元长期贬值预期等复杂因素作用下重新寻找平衡。总体而言,市场投资情绪已趋稳定,长期国债价格整体趋于平稳(如图4所示),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回稳至8500点水平。
美国经济复苏仍然面临压力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全球经济形势严峻。虽然美国经济衰退放缓,但经济恶化势头并未停止,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复苏尚需时日,双赤字、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继续困扰经济基本面,对经济反转还不能持过分乐观态度。
全球经济形势严峻,主要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一季度,欧元区GDP增长-2.5%,为连续第4个季度下跌并创历史新低,日本、德国GDP增长年率为-15.2%、-14.4%,分别创过去44年、39年来最低水平。目前各国央行普遍继续放松货币政策,以抑制经济下滑势头(见表1所示)。而经济走势疲软,显然不利于美国控制国际收支逆差及推动经济复苏。
美国经济增长模式可能已经发生结构性改变,难以再现“弹弓效应”
从经验看,除了2001年、1990年~1991年和1980年以外,美联储货币政策在历次经济复苏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激活房地产市场方面效果显著,劳动力市场和库存迅速反弹也加快了经济增长步伐(如图5、图6、图7所示)。但现阶段经济状况与过去有所不同。首先,房地产市场下滑明显且复苏仍需时间。目前住宅销售和单家庭住宅新开工项目离高位已下跌超过75%和80%,分别创数据收集以来新高。非出租房空置率维持在2.7%左右,比1985年~2005年平均水平高90万个单位(如图8所示)。一旦住宅价格上升,将导致原来退出交易的房屋重新返回市场,给住宅价格以及新开工项目带来压力,抑制房地产行业复苏。其次,为应对不确定性,企业可能不愿在复苏早期迅速重雇工人,形成所谓的“勇敢新商业周期”(Brave New Business Cycle)框架。该策略可能正是导致2001年~2003年就业市场缓慢复苏的原因,也是经济模式发生结构性变动的重要依据。
美国“双赤字”状况未发生显著改变,就业状况继续恶化,拖累经济复苏
4月份政府财政赤字20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预计全年赤字将占GDP13%,远超二战后历史高位(1983年为6%)和国际公认警戒线(3%)。尽管国际贸易状况略有改善,但一季度商品和服务赤字仍高达899亿美元,3月份商品和服务赤字276亿美元,环比增加15亿美元(如图9所示)。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前景堪虞。5月份美国失业率高达9.4%,环比提高0.5个百分点,创过去25年新高。同时,受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通用公司重组影响,截止5月23日,保险失业率(insured unemployment rate)仍高达5.0%,过去4周保险失业人口移动平均值678.8万,创1967年劳工部收集该数据以来的最高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1370万失业人口中,27%的劳动力超过6个月无法找到工作,亦创出长期失业人口的最高纪录,显示失业者在当前环境下难以重返工作岗位。
虽然目前消费者信心有所恢复,但仍忧虑经济前景,在物价走势平稳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会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开支
4月份密歇根消费信心指数升至65.1,为连续第4个月上升,但消费者对当前经济状况评价从68.3恶化至66.2。4月份CPI同比下跌0.7%,核心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9%,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政府提高烟草税率所致。受这些因素影响,消费状况仍未有起色。4月份商品零售额同比下跌10.1%,环比下跌0.5%。从环比角度看,销售跌幅最大为电子产品,从同比角度看,销售跌幅最大为汽车及其配件。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消费者购买欲望仍将疲软。
未来关注要点
目前,民主共和两党正为当前经济状况和刺激计划效果争论不休,5月27日奥巴马总统表示美国“已经退离衰退边缘”, 这种说法多少更具政治色彩而缺乏实证支持。尽管美国经济衰退有放缓迹象,但目前仍非谷底,现在断言“V”型反转为时尚早。对美国经济的未来走势,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摘 要:新闻职业的崇高理想在于通过舆论监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舆论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将舆论监督和媒体监督相混同,其实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只通过对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对舆论监督的规范,因此,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异化趋势之下,舆论监督职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那么,我国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既保障媒介舆论监督职能的实施又避免媒介滥用权利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呢?
关键词: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法律;言论自由;媒介异化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概念最早是新闻传播学界提出的,而在我们的日常语境中,也往往会将“舆论监督”与“媒体监督”等同,但事实上,我国的舆论监督并不单指新闻媒体的监督。
其实,“舆论监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说法,从理论上的功能来见,与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两者又存在区别。西方国家没有舆论监督的说法, “watchdog”是针对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而言,这与西方语境下舆论表达载体的独立性有关,而在我国语境下,由于新闻媒介独立性不够,很难单独用其社会功能来表达公众舆论所产生的力量。这导致的结果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 “舆论监督”的具体法规;我们法律体系中所有对于“舆论监督”的规定和限制都体现在宪法中,以一种原则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此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我国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就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新闻媒介是舆论监督最重要的主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称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权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对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权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其权利就必须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纵观我国法律,媒介舆论监督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我国新闻媒介经常面临的威胁就是以新闻真实性为由被诉以诽谤罪。但是,新闻真实性就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来说,的确具有很大的实施困难。一方面,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对每个新闻都进行周密的事前调查,否则将失去大量的独家报道的机会并给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喘息之机。但另一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对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进行保障,相关的规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现在宪法等条文中,导致新闻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险。
其实,我们不妨从西方社会对新闻媒介的保护中获得该矛盾解决的借鉴办法。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使新闻界成为得益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唯一行业。这体现了美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针对官员的监督职能所抱有的宽松态度。
很显然,相比较之下我国对于新闻媒介行使监督权界限的问题依旧停留在一个宏观而抽象的层面,尚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反映了新闻媒介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还没有上升到司法的层面。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新闻媒介作为和思想宣传阵地,开展舆论监督,对公权力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同西方的所谓“第四权理论”中所崇尚的新闻媒介独立于公权力、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地位,有着根本区别。但随着大众传媒发达、网络发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异情况的出现,公民对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要求逐步上升,舆论监督的范围会日渐扩大,公权力的方方面面都会置于放大镜之下。所以,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新闻媒介的监督权也是必须进一步得到规范和完善的。虽不一定独立于公权力,但其新闻自由的权利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闻媒介的异化倾向
然而,自由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新闻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随商品化大潮的到来,新闻媒介自身出现的异化趋势也是我们不得不关注的。
在新闻媒介商业化过程中,新闻与广告联系愈来愈紧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势力操纵。哈贝马斯指出,在19世纪后期,报刊开始迎合大众的舆论休闲等消费需要,消费者“交换彼此品味与爱好”愈来愈压过其批判功能,媒体的消费功能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在其影响下,媒体监督功能出现了异化,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逐利过程中媒介日渐堕落。为了获得市场和更高的利润,许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悦大众,制造新闻。第二,新闻媒介内部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新闻媒介时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滥用权利、谋取私利,默多克新闻集团窃听门事件则是这种危机呈现的最轰动形式之一。因此,我们也就不得不引入对于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职能限制的讨论了。
四、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
单独就新闻媒介这一个维度讲,我们应该如何去探讨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顺利行使,另一个需要避免的问题则是新闻媒介对司法权行使的干扰。
从许霆案到药家鑫案,在新闻媒介与司法审判的博弈中,舆论监督――这里或许称之为媒介运作更为贴切――对司法审判的合理限制应该摆在什么位置一直成为被讨论的课题。
很显然,这里新闻媒介对舆论监督的行使要服从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媒介往往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煽动性细节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这些煽动性的报道往往会迎合民众朦胧的“正义”理念。于是,司法便面临着“舆论裁判”的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关制度来调整两者的关系,以致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部分地区对媒体对司法机关的采访进行严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为了追求“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听从于舆论,形成“舆论审判”。
在我国目前阶段,司法职业化水平还不高,适度的舆论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直接影响并不大,其影响主要是通过行政的干预实现。因此,目前允许报道的状态应当予以维持,但是为了避免干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体的报道、评论,但是对审理中的案件的评论内容和范围,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评论可以受到限制。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一方面,在我国的现状中,新闻媒介对其社会监督社会职能行使尚不过充分,上文中讨论的“媒体异化”问题暂时并没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在媒介与公共人物等人格权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绸缪地去制定具体标准,而是在宽泛规定的语境下保证媒介在进行此类报道时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媒介对社会正常运作的干扰主要还只是表现在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报道中进行事先价值评判,如上述。而至于具体案例中媒介能否对事件等真实、客观的报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而根本就在与媒介伦理道德的把握了。
参考文献:
[1]展江,张金玺.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21-2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一)传统新闻媒介的继续作用
传统新闻媒介的力量,最重要的就是报刊的作用。报刊以其低廉的价格、便利性以及巨大的发行量的优势,渗透到社会生活中。马克思曾经形象地把报刊比作驴子,每天不厌其烦地驮着公共舆论在人们面前出现,让人们评价,也曾比喻“报纸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2]。可见,报刊在社会舆论的导向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报刊将分散的个人意见集合,形成一致的意见并将其公开与社会,而引起更大范围的针对性讨论。虽然,新兴的新闻媒介不断出现并在舆论监督中作用突出,而报刊并没有因此丧失其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全面报道、跨地区报道社会大事使得报刊业在与新兴媒介的竞争中立足的同时,更好地对社会问题进行监督。
(二)新兴新闻媒介的冲击作用
1.电视、广播等媒介的影响广播和电视的出现,无疑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大进步。尤其是电视的出现,使公开审判成为一种可能。对审判过程的电视直播,使审判程序公开化,人们对司法的监督落到了实处。在1999年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事故的审理中,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规模空前的“庭审直播”。作为司法程序公正的参量之一,公开审判理应受到重视。
2.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督因特网技术的出现,让世界各地的距离瞬间缩短,因特网也由于其信息的全面性、迅捷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网民们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根据地。“人肉搜索”是网络监督的典型专业词语。“人肉搜索”主要是以强大的网络平台以依托和纽带,利用网民的积极参与代替单调的机器搜索,由网民汇集力量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源,对一些倡议和问题进行解答,获得更有效、更直接、更广泛的信息。通过“陈自瑶案件”、“虐猫案”、“猥亵门”等知名的案(事)件,人肉搜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我们暂且不论,但是,“人肉搜索”机制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
丹宁勋爵认为:“法官的任务就是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或者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法官才能亲自询问证人。假如法官超越此限,就是自卸法官责任。”[3]法官自身的权限在此与群众的舆论监督就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冲突。舆论监督主要是从公众自身的道德标准和对社会规范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评价,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公众用道德评判代替了法律评判。但是,司法是需要经过冷静的理性思考来体现法律的精神的,这就决定了道德的公正标准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截然不同的:道德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适当以情量之,但是司法公正更多地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可以保持绝对的中立;道德公正要求法官主动发掘隐藏的证据线索,而司法公正对法官的中立性要求使得法官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进行审理,而坚决禁止法官主动适用未被提供的证据;道德公正要求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审理,但司法公正要求一切案件必须按照程序审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这种本质性的冲突,导致虽然其在司法公正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舆论监督将对权力监督的范围扩展到一些可能被遮蔽的角落,使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所有的暗箱操作无法进行,从而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林肯总统评价舆论的力量时说:“你有舆论的支持,无往而不胜;没有的话,无事不败。”①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工作人员畏于,只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务,倘若失去了这个强大的监督力量,司法权的行使将会不受任何约束,从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正常的舆论监督,不仅不会影响稳定,相反可以成为领导者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为其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起到缓解矛盾、促进政府与群众沟通理解的作用。”[4]民众广泛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评价中,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公开的表达,可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公正办案,促进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政策和行为的实施,或者制止某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政策和行为的实施。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作用
艾伦•徳肖维茨曾说过:“忽视外在因素对司法判决的现实影响会非常天真。”[5]“法官对职业前途的关注几乎在每一桩案件中都深深影响着司法的天平,在被告人饱受谴责的热点案件中绝对如此。”[6]司法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保持中立状态。但是,往往在案件正式进入审判之前,强大的舆论评价甚至是舆论一边倒的趋势又会造成“新闻审判”的效果。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在舆论的影响下,媒体经常会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新闻审判是指通过新闻报道使受众对报道对象产生罪犯印象的报道方法。这种报道既是有意的,也是无意的。新闻审判的危害性在于煽动受众不正常情绪,影响司法判决,甚至使无辜者身陷牢狱。媒体在对‘黑哨’事件的报道中,就不经意地犯了新闻审判的幼稚病。媒体先入为主,不经意地灌输‘有罪推定’。”[7]舆论监督往往是民众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作出的评价,很多时候这种评价是缺乏理性的,更多地包含了冲动的义愤因素,这种评价不应该影响到法官的据法审判。但是,“法官渴望案件审理的结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甚至赞成,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8]。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或多或少地考虑舆论的评价,并不断改正自己的判决,以期与社会的评价保持一致,避免因为违反群众的意见而遭受群众的责难。法官对于民众非理性评价的附和先入为主地对案件当事人形成偏见,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的审判,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如何让舆论监督真正成为司法的眼睛
舆论监督在司法中的双刃剑作用决定了我们不能一味地对舆论监督进行打压限制,而是应该采取正确的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规制,使舆论监督在法律的轨道上发展,使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相得益彰。
(一)从舆论监督的载体入手,保证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芝加哥论坛报》的霍勒斯•怀特说过:“一份报纸杂志能给予读者最伟大的服务就是鼓励他们独立思考……所有报纸的责任是不带任何渲染或偏见地把最新消息告诉人们。这就是人们需要的真实。”①这就要求包括报纸在内的所有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重大案件新闻由最高法院统一口径,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理性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脱离事实、违法的报道是媒体扰乱社会价值观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舆论监督的载体入手进行有效的规制,就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各种违反法律的媒体行为进行惩治。在目前制定新闻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的立法机关可以尝试从舆论监督专项法规的角度入手,具体规定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公民接受新闻媒体的信息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违反这些权利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等,使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行为真正有法可依,避免某些新闻媒体钻法律的空子,进行不实报道和煽动性的报道,操纵舆论导向,阻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二)从舆论监督的主体入手,保证舆论有效监督司法
首先,必须厘清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言论自由的实现是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而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不受任何限制。公民的言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公民自己权力的行使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或其他机关、团体权利的基础上。现阶段的舆论监督的强大发展势头,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建立在了司法机关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放弃的基础上。这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地规制。在保障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法定义务,保证公民在客观、公正、合法的范围内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评价。其次,应该着重提高社会公众的素质。目前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甚至在很多领域还存在“法盲”。在对很多社会问题的评价中,大部分的公众仅仅从道德和社会规范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感性代替理性,用道德代替法律,脱离法律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评价,因而会陷入“舆论一边倒”和“先入为主”的思维泥潭。摆脱舆论阻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尴尬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只有公民主动以法律规范思考各种问题,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司法机关的活动,才能在评价时作出正确的见解,避免仅仅从道德的角度思考问题,以致对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公正裁决作出不理性的评价,被某些有意者操纵。
(三)从舆论监督的对象入手,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舆论监督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权力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团体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机关单位。在此,我们仅就司法机关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讨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对法官的职业素质的规定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法官只能根据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作出判断,不能主动发掘隐藏的证据;法官应该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不能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判决,不能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主观偏见。法官在法律中的地位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我们应该在法官选拔机制和法官考核机制上做出一些改变。在法官的选拔机制上,应该强调对法学院毕业生的专业素养设定更高的标准,不仅仅要对法律规定了然于心,还要注意考查其是否具备法官的职业素质;在法官的考核制度上,避免“政绩为本”的考核机制,还应该注重考查其是否能够坚持依法办案,正确处理法律与舆论的冲突问题等,使法官们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维护法律的权威。
结语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时代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一、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涵义及特征
新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时空界限被逐渐打破,以网络技术为支撑产生的新媒体媒介,如网络、手机等,让社会中的一切公共事务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快捷,影响范围亦更为广泛。公众利用新闻报道、微博、论坛、帖子等诸多方式,对不合乎法律、道德的行为进行报道或发表看法,以促进行为方式的转变。故笔者认为,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是指人们通过新媒体媒介,公开表达自己对行政、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性事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看法,以形成对权力行使者的监察和督促,提高权力行使的公开化、透明化。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一)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传播范围广、效率高
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突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地域性、空间性限制,监督范围更广、效率更高、影响力更大。一个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通过各种媒体渠道,特别是网络进行传播,进而达到“全球化”的程度。
(二)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主体平民化、大众化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全民网络时代”,互联网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利用其掌握的新媒体工具,如论坛、博客等,直观地表达对社会事件的看法与见解,进而促成舆论的监督。
(三)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的互动性强、参与度高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只能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看新闻、听新闻,而新媒体时代,网络突破了以往大众传媒单向传播的模式,不仅可以上网交流,还能通过BBS论坛和网上调查,当即发表意见、看法,也就是说,新媒体时代突破了大众传媒使受众被动接收信息的局限,网民在信息传播系统中逐渐占主导地位,作为受众的网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权。
二、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司法公正作为法律追求的一种理念、价值和目标,是“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新媒体时代,网络的迅速发展给舆论监督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环境,也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舆论监督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监督的过分越权导致一些司法案件遭遇舆论审判的围攻,严重威胁到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第一,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但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行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舆论监督,特别是对个案的公开报道和案情剖析,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
第二,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审判公开。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的原则,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社会公众工作繁忙,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说,都不具备到法院旁听诉讼案件的便捷条线,法院审判场所的有限性也只能满足少数公众的旁听需要。舆论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查办的具体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弥补审判场所和设施的缺陷,让更多民众有机会间接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审判活动全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让审判真正实现公开。
第三,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有利于约束司法权使用。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却败坏了水源。”没有受到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而舆论监督恰恰将司法权行使暴露在阳光下,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格地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手中的权力。
第四,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舆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大多是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和现象,在披露和曝光过程中,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有关司法活动的情况,倾听犯罪嫌疑人以身试法的追悔,并从中学习到一定的法律知识,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第一,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不当侵害司法权威。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舆论媒体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往往不能完全以中立的角色出现。特别是在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报道时,舆论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常常会大作文章,使用不当言辞,亦或进行带有个人主观倾向性的报道,过度渲染和激发公众情绪,轻率指责司法不公,无疑会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影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第二,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不当影响司法审判。“公正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舆论监督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且舆论媒体关注的案件往往涉及政治、道德等敏感问题,司法人员为避免案件被舆论炒作,难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其独立和理性不复存在,司法公正难以施行。
第三,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不当损害司法形象。舆论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除常规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之外,也不乏司法机关误捕、误判案件,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等。然而,舆论媒体在对个案进行报道时,往往注重追求轰动效果,常常会过分渲染事件,不负责任、不受约束,轻率指责司法不公现象,过度贬损司法机关,无形之中降低了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对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协调发展的思考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司法如果失去了舆论监督,社会公正就会缺少一道防线,舆论如果对司法的监督超越了一定的“度”,司法正义同样也难以实现。故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应协调发展,在突破中寻找平衡,在对立中寻找统一。
(一)完善舆论监督法律机制,规范舆论监督行为
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在反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中不乏存在着过激、过度、不当以及不法分子操纵舆论等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司法公正。“个人在行使表达自由的时候不能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发表言论必须有一定的限制。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大众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因此,舆论监督必须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目前我国的舆论监督缺乏相当的法律规制。故笔者认为需尽快出台《舆论监督法》,对舆论媒体的权力和义务、监督原则、监督范围及问责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保护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也从立法层面对舆论监督加以约束,限制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二)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舆论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范围越来越广,所受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舆论监督主体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以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使舆论监督限制在法律和理性许可的范围内。“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再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因此,舆论监督主体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才能更好地协调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完善司法程序,为舆论监督创造有力条件
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目前我国司法行为公开程度不够,司法行为神秘化加上裁判文书简单化,使得司法裁判结论缺乏相应的说服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司法机关要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完善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为舆论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在在遵守法庭秩序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对于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给予媒体相应便利,或通过召开新闻会的形式,使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诉讼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消除不必要的负面报道。
(四)树立司法公正原则,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办案。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树立公正意识,必须具备公正思考、公正判断的能力,不能因为舆论的倾向而放弃专业的判断,而应该以宽容谦抑的态度,接受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形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状态。
(五)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改善司法环境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面法律素质,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条件。在社会中,如果公民普遍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面对一个案件有自己的认识,那么,民众就不会轻易受到舆论的左右。因此,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培养民众对法律权威的共识,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